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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中国古代如何"扫黄"?太平军发现卖淫嫖娼即砍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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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2-3-17 10: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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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春钱,又名“堂子钱”

倪方六   
  打击并禁止卖淫嫖娼,如今被俗称为“扫黄”。
  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扫黄”的呢?
  春秋时期管仲设“内闾” 国人“非之” 
  有不少性学家认为,人类最早的性工作者出现在公元前594年,时古希腊雅典城邦第一任执政官梭伦创设了“国家妓院”。实际上这个“最早”应该属于中国古代女子,早在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时期,在今山东境内的齐国,便出现了一批性工作者。时齐国上卿管仲在齐桓公的宫城中设立“内闾”,一次就安排了多达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内闾也称女闾,即官办妓院,比梭伦所设的国家妓院早了半个世纪。
  梭伦创设国家妓院的目的,是为控制和减少当时雅典城内日益严重的淫乱现象,而管仲则是为了增加齐国的中央财政收入,“以充国用”。所以,不论是动机上,还是时间上,在内闾“上班”的700名古代中国女子都是世界上最早的一批性工作者。
  但是,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现,便争议不断。《战国策・东周策》上有这样的记载:“齐桓公宫中七市,内闾七百,国人非之。”所谓“非之”,即是反对开妓院这件事,时人并不支持有组织的合法卖淫,这大概是中国最早的“禁娼”声音。
  管仲的“性产业”政策尽管“国人非之”,但在此后却异常发展了起来。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乐户制度”、“官妓制度”,并伴之出现了所谓的青楼文化。
  从笔者查到的史料上看,虽然青楼文化成为古代中国特有的民俗文化一部分,但古代中国各朝政府有关禁娼的呼吁从未失声过。特别在民间,最底层的老百姓对娼妓制度是深恶痛绝的,卖淫和嫖娼行为为人不齿,均有悖于正常伦理和性爱文明。为此,民间常用“败家子”、“贱货”这类粗话,咒责进行性交易的男女双方,引导社会风气,这实是一种“道德禁娼”。
  宋仁宗赵祯规定官员 “不得赴妓乐”
  道德禁娼并不是政策性的,所以相当乏力。针对禁娼呼声,出于净化社会环境、调整伦理秩序、规范官场行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会对卖淫嫖娼行为从政策上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国的“法律禁娼”。
  “法律禁娼”在古代中国很多时候是有条件的“扫黄”。古代中国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较复杂,有宫妓、官妓、营妓、家妓、私娼、暗娼等。其来源早些时候是奴隶性质的女子、战争俘得的女人,后来则以失夫女、罪人(臣)女、卖身女为主。但每个朝代几乎都禁止“逼良为娼”,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避免社会风气整体变坏。如明朝法律就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
  与此同时,又对性消费者即所谓嫖客的性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其中尤以对负有社会责任的官员的限制最多最严。如宋代,便禁止官员狎妓。赵祯(宋仁宗)当皇帝时便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
  四五十年后,赵顼(宋神宗)当皇帝时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不仅是提点刑狱,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圣节”。时人诗句中所谓“共君今夜不须睡,未到晓钟犹是春”,说的就是圣节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中国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产业是最为发达的,性工作者的素质也最高。当时唐政府确立了官妓制度,从法律上给性工作者一个地位,卖淫成了合法的产业。
  当时,唐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教坊”,对在京师营业的娼妓予以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注册登记,登记后须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嗓子好的培训成歌妓,有音乐天赋的担任乐妓,身段好的发展为舞妓,有点酒量的则做饮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诗人的作品中总有青楼女子的影子在字里行间晃动。
  当时,性工作者主要聚居在长安城的“红灯区”――北门附近的平康里,“平康”、“北里”由此成了妓院的代称。孙に撰的《北里志》,记述的就是时人逛“红灯区”的所见所闻。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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