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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案奇闻作者:清·惜红居士发布:懋基

2018-1-13 10:52

序一

李案奇闻何书乎?小说也。小说则曷为乎序之?曰:序之者非以其书也,非以其书之为小说也;读其书,有所感于心,心有所感而书之,固不必其为序也。

夫幼而学者壮而行,儒生之素志也。乃不得行其所学于时,因记其所闻而为说;说又无济于当世之大用,仅而得署曰小,不亦重可悲乎?虽然,吾更因其所说而有说:如李公者,非所谓得行其志者乎?由令邑而守郡,而监司,而封疆,而督师,何莫非得行其志者?何莫非得见其所学者?而尤得死于王事,以名始,以节终,不亦几完人乎?乃骨肉未寒,而罪名加矣;诏墨未干,而恤典撤矣。纪功无寻,归狱有辞,讵始愿之所及乎?

故儒者非必得行其志为幸。得志而径情直行,以畅吾意之所欲,谓吾能得吾民之心,事皆可称此而行也;而不知军国重要之图,度海量力之诣,贸贸焉以万乘为孤注,一鲁莽灭以行之,虽一瞑而万古不视,而大局更何堪回首乎?设李公有以陶淑其情性,不徒尚意气以用事,吾知其决不出此。设李公不能得志,终其身于一州一邑之长,得竭尽其能于茧丝保障之余,吾知其必能追踪李杜,比肩龚黄,将血食庙祀而无匮也。惜皆未然,竟铸此错。则得行其志,固非李公之幸也。然则,优游泮奂,得专心学问以考察当世之务,尤其识以老其材,以待仔肩大任,而无复溃防覆余之虞,岂非儒生之大幸而钜公元老所求而不可得者乎?吾读是书,吾乌能无所感而不书?

光绪二十有八年清明后一日,恨恨生书

序二

余识李公三十年矣。李公护广西,抚篆之日,中法方失和,交兵南越。余以敌国之人,滞迹西粤,深虑不免,乃蒙李公派弁护送至沪。同行有英教士二,意、德、荷兰人各一,皆李公援救得生者也。然则公之于外人,其素无仇视之心也明矣。及东山再起,改厥宗旨,庚子一役,遂以身殉。

呜呼,岂无故哉?盖其性本偏于好名,而中国自甲午之败,创钜痛深,民心愤激,非疾视外人不足以媚民而邀名,遂不遑他顾,一意孤行,而不知溃败决裂之至于斯也。故前之爱护,后之仇杀,皆非分之本心,悉受祟于好名之一念,卒至杀身误国而不及悔。呜呼惨矣!

是以心不可偏,偏则蔽,偏则溺陷而不知返。观李公之末路可以鉴矣。虽然,偏于短者必偏有所长,在用人者节而取之。

使李公得终其身于牧令郡守,以尽其抚字刍牧之长,则茧丝保障,当不得专美于前,龚黄不足言矣。而惜乎用人者不之察也。

余不能忘李公之恩,亦不敢曲讳其失。读是书益有感于余心,爰推原其后先异辙之由,书之简端,以质之中外之操人伦之鉴者。

法国劳德氏口授丹徒张士同笔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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