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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中的四则五行生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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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4-11-16 23: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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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制概念中,权力通常指政府的法定职权,英文表示为:Power;与之相对应的是权利,指公民的法定利益,英文表示为:right。但在无为法制中,官权与民权皆是权力,且二者是对立统一、相互消长的,所以必须指出,无为法制的概念与西式法制概念有本质不同,不能混同。

另外必须明确:无为法制的原则是,未明文禁止即默认许可。比如,西式法制中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权利,而在无为法制中,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天然拥有,不可能明文禁止,因此这些法制概念就不可能出现在无为法制中。

任何法制要实现运行,给予公民权力还是不够的,公民必须能够利用权力获取自身的利益,这是公民行使权力的动力所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清官都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因为清官持有的权力,或者说他赋予下级公民的权力,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自身无法行使权务,或下级公民无动力行使其权力。

本文将简单描述四则的五行生克关系,具体论证欢迎读者积极参与展开讨论:

法律制度中的四则分别为:权力、利益、责任、刑罚(义务),简称:权利责务。之所以明确四者为法律制度的四则,是因为任何一项法定权力,都必须在法制中有明确对应的利益、责任、刑罚。

在西式法制概念中,权力通常指政府的法定职权,英文表示为:Power;与之相对应的是权利,指公民的法定利益,英文表示为:right。但在无为法制中,官权与民权皆是权力,且二者是对立统一、相互消长的,所以必须指出,无为法制的概念与西式法制概念有本质不同,不能混同。

另外必须明确:无为法制的原则是,未明文禁止即默认许可。比如,西式法制中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权利,而在无为法制中,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天然拥有,不可能明文禁止,因此这些法制概念就不可能出现在无为法制中。

任何法制要实现运行,给予公民权力还是不够的,公民必须能够利用权力获取自身的利益,这是公民行使权力的动力所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清官都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因为清官持有的权力,或者说他赋予下级公民的权力,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自身无法行使权务,或下级公民无动力行使其权力。

本文将简单描述四则的五行生克关系,具体论证欢迎读者积极参与展开讨论:

一、权力生利益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利赖权生,权腐则利没;

利益赖权力而生,这是必然的,公民如果没有持有相关的权力,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而一旦权力腐败,司法必须追究持有权力的公民责任,不但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将处罚一定的金额。

二、利益生责任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责赖利生,利超则责失;

责任赖利益而生,持有权力的公民,只有在获得等量利益的情况,才能承担等量的责任。而一旦获得的利益超出应有的量(或非法所得,或行使非法权力),必然会导致其本应承担的责任未能得到完成。

三、责任生刑罚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罚赖责生,责成则罚消;

刑罚赖责任而生,或未尽责任而生刑罚,或非法所得利益成就的非法责任产生相应的刑罚(如公民偷盗他人财产,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必须承担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对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罚);但一公民的法定责任得到完成,则公民无需承担任何刑罚。

四、刑罚(义务)生权力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权赖罚生,罚过则权腐;

公民的权力必须在刑罚的保障下,才能得到行使,或得到其他公民的尊重;刑罚超出应有的量,或不对应,必然导致权力腐败。如交警对机动车某些违章的处罚,如果处罚超出了机动车司机本应承担的量——经常处罚财产,或扣押财产,就会导致交警的权力腐败,从而威胁到机动车司机财产权、上路权受到压迫。

五、刑罚利益互克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罚能克利,利巨消罚;利能克罚,罚竣隐利;

刑罚严竣,必蚀利益,利益效巨,必虚刑罚。

如街边摊贩,经营谋生本是其权力,盈利乃是利益,维护城市秩序是其责任,若摆摊遭禁,且不论是否合理,摆摊则需承担所有财物及盈利被没收之情况下,是罚竣过甚,因为处罚超出盈利所得,如此摊贩必然不敢摆摊,此则罚能克利,罚竣隐利。然而,若处罚机率不高,或盈利是摊贩生活之根本来源,则其利益效用甚巨,此时竣罚仍不足以惧,此则利能克罚,利巨消罚。

六、权力责任互克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权能克责,责重权亡;责能克权,权高轻责;

权力过广,必漏责任,责任过重,必亡权力。

如处置土地是国土局权力,实现土地公正分配,充分为国家收回土地使用价值是其责任。权力越广,处置土地数量越多,寻租(土地使用价值之小部分)价值越高,则责任(扣除寻租部分後剩余的土地使用价值)越小,故谓,权能克责,权高轻责。反之,若权力持有者之法定责任高于实现土地价值,则无人敢于持有其权力,如此,则权力必然有名无实,无法行使,此则,责能克权,责重权亡。

综上所述,即使四则不足五项,其相互关系,却符合五行辩证生克关系,因此,称之五行生克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理论如此,离实践却是甚远,欢迎诸位读者以实际案例分析,证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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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即使四则不足五项,其相互关系,却符合五行辩证生克关系,因此,称之五行生克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理论如此,离实践却是甚远,欢迎诸位读者以实际案例分析,证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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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关于法制四个要素的关系论述,较合理,重要的是,如果四行生克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就可能还存在六行七行——不过,这只是我的猜想。 唯一不足的是,最后一个『权力责任互克』的论述似有所勉强,最好能用多些例子来论证。

點評

没有系统化  發表於 2014-11-16 23:25
对酒當歌 發表於 2014-11-16 23:03 | 顯示全部樓層
楼主关于法制四个要素的关系论述,较合理,重要的是,如果四行生克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就可能还存在六行七行——不过,这只是我的猜想。
唯一不足的是,最后一个『权力责任互克』的论述似有所勉强,最好能用多些例子来论证。
张启功 發表於 2014-11-16 23:25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制度中基本要素为何只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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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9-8-9 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权责利罚

这四则关系,必须时时刻刻都平衡,不然,就是上面这个视频的情况。

任凭西方把民主自由吹的多牛,这四则不平衡,法治也只是寡头的工具。

民主自由也就是为了保障落实责任而已。

专制如果能保障四则平衡,甚至比民主自由还要优越,但是专制往往是做不到落实责任的,民主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臃肿,或者失效

怎么办呢?必须应用阴阳五行理论。

各个部门相互五行生克,每个部门自身又四则平衡

这样的制度,比较完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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