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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派] 大明養老政策:八旬貧困老人國家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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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10-25 22: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逐漸加深,養老問題受到大家越來越多的關注。近日,“以房養老”將試點的消息,再一次引發熱議。中華民族素有尊老孝親的文化傳統,歷代政府在養老政策方面均有所建樹。


《明史•食貨志》中說:“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明代,對於60歲以上年齡較高的老人,制定了較為完備的養老政策。這與社會發展程度有關,也與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貧寒,親身經歷了民間疾苦有關。他充分認識到,妥善處理養老問題,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形成淳厚社會風俗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朱元璋親自制定了一系列頗具代表性的養老政策,推動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宗族、民間社會包括政府官員個人發揮各自作用。重溫這段歷史,對於現實頗有借鑒意義。


官員可以就近任職以便奉養父母


政府官員的言行具有社會風向標的意義。官員如何對待自己的父母,以及政府如何為那些孝敬父母的官員創造條件,直接影響到社會上養老的風氣。在朱元璋的重視和推動下,朝廷設計了一系列政策,督促和激勵官員奉養老人。比如,為了便於官員就近奉養父母,朝廷允許官員調到離雙親較近的地方任職。


洪武四年,河南府知府徐麟因老母親居住在蘄州府之廣濟,提出辭官回家照顧母親的請求。朱元璋沒有免他的官,而是將其改任為蘄州府知府,使他可以孝養母親。這一年,河南右衛百戶臨濠人張綸打報告說,父母都已年逾八十,因自己工作地點離家太遠,無法侍奉雙親。朱元璋下令調他為濠梁衛副千戶,就近奉養父母。這些事例足見朱元璋對官員的社會示範作用的重視。


還有的官員因為種種原因,無法把父母接到身邊侍奉,也無法調到離家近的地方,朝廷允許他們把自己的工資分作兩份,一份由自己領取,另一份則由父母住地附近官府發給父母,供父母養老之用。


孤老在養濟院頤養天年


明代法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明代初期,就詔令各府縣設立養濟院,收養“孤老”。明成化十六年(1480年),僅京城一地歷年共贍養鰥寡孤獨的老人就有7000多人。嘉靖六年(1527),朝廷又令北京五城均設養濟院,盡數收養貧窮老人。


基層政府在收養孤老方面的工作,受到朝廷嚴格督查,地方官的任期考核中,恤孤是一項重要內容。在這方面考評好的官員,記入檔案,作為升遷的重要依據。如果官吏沒能全額彙報屬地的孤老情況,那麼從甲長往上的各級負責官吏,均會受到懲處。


養濟院收養老人的標準有三條,一是年齡在60歲以上,二是沒有配偶、子女以及兄弟,三是沒有不良記錄,那些品德敗壞,曾經作奸犯科或者有傷風敗俗行為的,則不在其列。


老人在養濟院的生活怎麼樣呢?據史料記載,養濟院裡一般都設置了火炕、大通鋪、男女分居。院中種有槐樹和柳樹,老人可以乘涼和晾曬衣物,還備有磨、碾、水井等勞動工具,以備日常使用。地方政府每年定期對院中房屋和設施進行檢修。進入養濟院的老人每月可以領取米、布和柴薪銀,如果老人生病的話,由官府調撥醫生調理。老人去世,由政府負責買棺安葬,夫婦可合葬一穴,體現出較好的人文關懷。


朝廷也鼓勵身體較好的老人在養濟院中開展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比如燒飯、看孩子、看門以及紡紗、撚線等手工活。有關部門負責借給老人工本,工作出色的老人還能獲得獎賞。


除了國家設立機構奉養孤老外,朝廷還責成親屬、鄰里贍養這些無依無靠的老人。那些願意侍奉孤老的家庭,國家給予免稅等獎勵,拒絕收養的則會受到相應處罰。


給八旬貧困老人每月發五斗米


在明代之前,每逢節日或慶典,國家也會給老年人“發福利”。到了明代,則做出了日常性的規定。


洪武十九年,明太祖朱元璋下詔:“若貧無產業年八十以上者,月給米五鬥、肉五斤、酒三鬥,九十以上者,歲加賜帛一匹、絮一斤。”“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歲給米六石。”也就是說,80歲以上的貧窮老人,每個月都能拿到五斗米、五斤肉,還有酒,90歲以上的老人待遇更加優厚些。


朱元璋是從最底層發家的,對基層官吏的執行力有清晰的認識。因此,次年,他怕有關部門執行不力,就又叮囑禮部尚書,要以皇帝的名義再次重申一下這項政策。


為了讓居家養老者有人服侍,洪武六年,明太祖朱元璋規定:“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令一子侍養,免其差役。”也就是說,為了更好地讓70歲以上的老人安度晚年,國家允許老人的一個兒子免于服役。


對於那些孝敬老人的人,朝廷不但給予精神表揚,還給予物質獎勵,賞賜衣物,發放獎金。而且,這些孝子孝女年老時可以享受特殊待遇,當他們年屆60歲就可以享受普通老人80歲時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如果孝親模範不幸成為孤老,那麼他們在家就可以享受到在養濟院的同等待遇,當地養濟院會每月按標準把錢糧送到他們家中;去世後,政府還會發放三兩銀子作為喪葬費。


在朝廷的要求和帶動下,各地形成了尊老養老的風氣,贍養老人的要求也滲透到各地家法族規之中。被朱元璋稱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鄭氏的《鄭氏規範》是中國傳統家法族規的代表作,其中規定,每逢朔望,家長率領眾人參謁祠堂後要派人擊鼓,同時族中子弟大聲說:“聽!聽!聽!凡為子者,必孝其親。”以示對全族的訓誡。族規規定:“男女年六十者,禮宜益膳。舊管盡心奉養,務在合宜。違者罰之。” “諸婦主饋,十日一輪,年至六十者免之。”所謂“舊管”是家族中負責婚喪嫁娶以及飲食的人員。也就是說,60歲以上的族人,應得到盡心侍養,餐飲方面應更加精良,還應免除老年婦女的廚房工作。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胡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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