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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典] 命题的结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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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2-12-5 17: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语文报
语句的语法结构根源于命题的逻辑结构,要弄清语句的结构,必先弄清命题的结构。吉奇的《主词和谓词》是不可多见的讨论命题结构的论文。文中提出:“一个命题应该被分析为主词和谓词,还是应该被分析为主词、谓词和系词?”[1]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一个命题应该分析为两部分,还是应该分析为三部分;或者说对命题的分析应该持“两分法”,还是应该持“三分法”。吉奇主张“两分法”,笔者倡导“三分法”。

  
  一、“两分法”的弊端


  现有逻辑的主流倾向是将命题分析为主、谓两部分。亚里士多德对系词不感兴趣。在《前分析篇》的开头部分,他漫不经心地提到,一个命题可被分析为一对词项[带有或不带有动词“是”(to de)]。弗雷格一再地说,单独的系词没有任何特殊内容。吉奇虽然强调了系词具有表达关系的作用,却仍然把系词归入“可作为谓词的词项”,认为“语法系词是这个可作为谓词的词项的一部分”[1]。现代逻辑基本上按照这种“两分法”来处理命题:“X是P”被表达成“P(X)”,其中X是主词,P是谓词;“X与Y具有R关系”被表达成“R(X,Y)”,其中X、Y是主词,R是谓词。语法学一般也蹈袭这种套路,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就主张“一个句子是由名词短语部分和动词短语部分构成的”(S→NP+VP)[2]。
  命题的“两分法”虽然已被普遍接受,却存在严重问题。“两分法”的弊端在于没有理清命题的内在结构和关系。这种方法明显地抹煞了系词与其他动词的地位和作用。系词在汉语中称为判断动词。它联系语句的主词和宾词,一般断定主词和宾词的类属关系[3],表明主词所反映的概念类属于宾词所反映的概念。这实际上是将一个低级概念归属到一个高级概念,建构概念结构系统或知识结构系统的现象。系词是类属关系及其命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它,正如吉奇所说的,“一对名称不是一个命题,而只是一个表列的开头,而且,如果这两个名称的确命名相同的东西,那么,这就是一个冗赘的名单”[1];没有它,就无法将两个名称构成特定的类属关系,也无法将类属关系与其他关系区分开来。
  其他命题中的动词也是不可缺少的。亚里士多德曾经强调:“所有命题都含一个动词或一种动词的时态。”[4]动词在语句中一端联系着主词,一端联系着宾词,表明主词和宾词所反映的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大于”“小于”等动词表达的是比较关系[3]。深入研究动词,就能根据命题中的不同动词区分出不同类型的关系及其命题。笔者在《想象的逻辑作用》[3]和《论运动的逻辑形式》[5]等文章中初步区分出了类属关系、比较关系、支配关系与陈述关系等四种关系及其命题形式,并将这四种命题统一于关系命题。在这些命题中,系词和其他动词是横挑两端的主要结构部件,是区分不同关系、不同命题形式的标志性因素。抹煞系词与其他动词在命题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就抹煞了命题的结构特征和形式特征。但是,坚持“两分法”成见的吉奇对于“彼得打过马尔楚斯”这样的命题,认为“如果我们将‘彼得’看作是主词,谓词便是‘打过马尔楚斯’;而如果我们将‘马尔楚斯’看作是主词,则‘彼得打过’就成了谓词。”[1]这种理解显然过于牵强。“打”是一个及物动词,表示主词与宾词所代表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将它强行与主词结合或者与宾词结合成为所谓“谓词”的一部分,既掩盖了该动词表示关系的作用,又割裂了主词与宾词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且无法与其他命题做出明确的区分。这种横刀割肉式的命题分析,是“两分法”荒唐性的典型表现。
  “两分法”所得到的“谓词”概念也是一个非常含混的概念。吉奇认为“它是当主词被删去以后一个命题中余下的部分”。照此看法,一个语句中的谓词至少包括谓语、状语、宾语、补语等不同层次、不同结构和关系的成分,这就把谓词煮成了一锅八宝粥。要在这样的谓词中理清各种复杂的逻辑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的。谓词逻辑中的谓词概念因袭了“两分法”的含混性。性质命题的谓词是用“P”表示的名词性类概念,关系命题的谓词则是用“R”表示的动词性关系概念。这样截然不同的两种成分、截然不同的两类概念,究竟根据什么属性或标准将它们概括成为一个概念,并统一叫做“谓词”的?谓词逻辑显然找不出这样统一的根据。谓词逻辑这样表示的结果,性质命题成了没有动词或动词的时式的命题,命题中的一对名称成了吉奇所说的“一个表列的开头”“冗赘的名单”;所有命题都表示关系的这种内在一致性被破坏了。不仅如此,命题的逻辑式又都重新成为不可深入分析的整体。系词和其他动词所代表的多种不同类型的关系无法区分和表示;每一种关系内部存在多种差异也无法区分和表示。“两分法”破坏了命题的本来结构和关系,不宜用来分析任何命题。
  

  二、倡导“三分法”


  正确分析命题的方法应当是“三分法”。在逻辑史上,“阿伯拉尔事实上是把判断根据‘主词――联词――谓词’划分为三个部分的创始人”。[6]罗素也倾向于这一观点,他曾问道:“一个逻辑命题的成分是什么?”他回答说:“在‘苏格拉底先于亚里士多德’这个命题而论,此处显然有一个两项之间的关系,并且命题(以及对应的事实)的成分就是两个项和一个关系,即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先于。这样命题的一般形式我们可以用‘XRY’来表示,‘XRY’可以读为‘X对Y有R关系’。”[7]罗素在这里显然把一般命题都理解为三个组成部分:两个关系者项和一个关系项。罗素在谈莱布尼茨的关系理论时,曾提到:“我发现,他的形而上学分明是以这样一种学说为基础,即,每一命题是把一个宾词加于一个主词上,并且(在他看来,这几乎是一回事)每个事实是由具有一种属性的一个本体而成。我发现,斯宾诺莎、黑格尔和布莱德雷也以这同一学说为基础。”[8]其实“鲍尔查诺也继承莱布尼茨的传统,他认为每一个命题都有主项、谓项和系词,并企图把所有命题都强行安排于这种固定的形式之中。”[9]显然,不少逻辑学家是主张将命题分为三个部分的。这种理解既符合命题的逻辑结构,也符合自然语句的语法结构。
  一般简单语句都由主谓宾三个主干部分构成。“三分法”就是把一个命题分成相应的主词、谓词、宾词三个部分。谓词由动词构成,在命题中充当关系项,主词和宾词由名词性概念构成,在命题中充当关系者项。谓词联结主词和宾词,构成主、宾关系。这种方法的优点就在于恢复了关系动词在命题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它与主词、宾词一起成为命题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组成部分。这样的分析不存在任何捏合、掩盖和含混之处,使命题内部的结构和关系显得清晰可辨,从而便于理解和表达。例如。“人是动物”“5大于3”“彼得打马尔楚斯”等表示类属关系、比较关系、支配关系的命题都由主谓宾三部分构成,都适用于罗素的“XRY”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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