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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休竹客

[別史] 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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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八‧田賦志   連橫曰:井田之法廢矣,鄉曲猾豪,奪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驕奢淫佚,勢過王侯。而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歲稔乃不獲一飽,先疇自作,貸種於人,頭會箕歛,從而剝之。貧富之等日差,貴賤之階愈絕,而民怨鬱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所謂十一而稅也。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則執鋤以耕,出則荷戈而戰。忠義奉公,以衛其國。此則先王經邦蒞民之善制也。天井田養民,其田皆國之田也。及秦以後,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從而賦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輸將不怠。若已不能保,而又橫征之,使之蕉萃於虐政之中,是直以民為隸而已。
臺灣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墾也。手耒耜,腰刀槍,以與生番猛獸相爭逐。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於今是賴。艱難締造之功,亦良苦矣。當明之世,漳、泉地狹,民去其鄉,以拓殖南洋;而至臺灣者亦夥。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輒病死,不得歸,故有「埋冤」之名。及顏思齊至,鄭芝龍附之,墾土築屋,漸成部落。思齊既死,芝龍復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餘人。自生自養,以贍其家,固無政令以率之也。天啟四年,荷人入臺灣,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雞籠,各據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徵其賦。計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為一甲。上則年徵穀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時土田初闢,一歲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禎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於芝龍,募饑民數萬,人給銀三兩,三人合給一牛,載至臺灣,墾田芟舍,以其衣食之餘,納租鄭氏,故富甲七閩。延平建宅,從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農畝。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者皆為官佃,賦仍舊。宗室文武召民自闢,謂之私田,則所謂文武官田者也。定則之法,亦分三等。納稅之外,又課其賦。所謂官斗,較中土倉斛僅有八升。原田膴膴,取之無盡。耕後數年,輒棄其舊。故三年一丈,課其增減,定其肥磽,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諸鎮之兵,各分其地,按地開墾,自耕自給,謂之營盤。三年之後,乃丈其則,以立賦稅。農隙之時,訓以武事。此則寓兵於農之意也。永曆十八年,嗣王經委政陳永華。永華善治國,分諸鎮土地,復行屯田之制。於是闢地日廣,遠及半線。二十四年,右武衛劉國軒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駐軍以戍;則今之國姓莊也。寧靖王術桂入臺後,以竹、滬一帶,土厚泉甘,墾田百數十甲,歲入頗豐,有餘則散之故舊,不需湯沐之奉。而諸鎮屯田至今尚留其跡。此則鄭氏富強之基也。
清人得臺,廷議欲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又奏請減賦,略曰:『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較鄭克塽所報之額,相去不遠。然在鄭氏當日,自為一國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餉賦,未免重科。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不得不以此數目議覆。如以會議既定,當按數而徵,在道府責成所係,必奉行催科。兼以鄭氏向時所徵者乃時銀,我之所定者乃紋銀,紋之與時更有加等。且臣前之議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賦也。蓋熟察其地,屬在東南險遠,關係數省安危。今既設官分治,撥兵汛防,則善後之計,宜加周詳。而今所調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制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內抽調,兵無廣額,餉無加增。就此議定錢糧數目,蠲減於寇虐之後,使有司得以仰體德意,留心安集撫綏。數年之後,人戶繁盛,田疇悉易,賦稅自充,有增無減。豈待按數而征哉』?下旨再議。於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征穀八石八斗,園四石,其詳如表。六十一年,巡臺御史黃叔璥以臺灣田賦較重內地。臺之一甲,得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有奇。內地上田,各縣徵法不一,約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過徵至一兩三錢為最多矣。今臺徵穀八石八斗,使穀最賤,石為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餘,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藉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矣。雍正五年,巡臺御史尹秦奏言:『臺灣全郡盡屬沙壤,地氣長升不降。所有平原,總名草地。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所開田園,總以甲數。每甲約抵內地十一畝有奇。鄭氏當日分上、中、下三則取租。開臺之後,地方有司照租徵糧,而業戶以租交糧,致無餘粒。勢不得不將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欺隱之田,倍於報墾之數。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隱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現徵科則,計畝分算,數倍於內地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臺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衝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將何以補苴虧缺;二也。臺地依山臨海,田園並無隄岸保障,海風稍大,鹹水湧入,田園滷浸,必俟數年鹹味盡去之後,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臺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後,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後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將公課;四也。臺灣佃丁皆係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夫田糧之欺隱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隱而難以清查者又若此。自宜作何變通,以除欺隱之弊。海疆重大,與內地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輕議,謹具實奏請聖裁。至於北路彰化一帶,縣係新設,地稍偏遠,臣等見其多屬未闢之土,亦宜召民開墾。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曾經具詳,稱北路虎尾溪以上,間原寬曠。召民開墾之法,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里,祗許農民自行領墾,一夫不過五甲,十夫連環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內地糧額起科。再如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餉包墾,久假不歸。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無依,必退處內山,漸變生番。宜令大社留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所。各立界碑,四至田畝,刊載全書,以俾日後勢豪不得侵佔。其餘草地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臣等細加尋繹,事屬當行。唯召墾農民,以宜照臣等前摺所陳,亦令歸莊併田,務使匪類無處託足,以靖盜源』。九年,詔以臺灣土田自七年開墾及自報陞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有奇,計畝徵銀,仍代以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詳亦如表。而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計歲徵粟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例以十月開徵,至臘而畢。每粟一石徵耗一斗,折銀五分,以防入倉之損。全臺正供之粟,支給班兵十五營,需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又配運福、興、漳、泉平糶以及兵米眷米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詳在糧運志。顧全臺徵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以運糶四府粟價發臺,分給四縣,糴補足額。其耗粟之銀,則為官署公費,而有司且加之數倍,以入私囊。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錄其功,而八成以上則吞沒之。一行作吏,便為富翁,故俸祿甚薄,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乾隆九年,詔曰:『臺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
夫臺灣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災,輒奏請蠲賦,故人民易於樂歲,而開墾日進,遠入番地。其始佃農力小,不足經營,富豪出資本、給牛種,建廬鑿圳,以任其費。田成,則納其穀十之一、二,謂之大租,或徵圳租,謂之水粟。每甲應納穀石,永久不替。道光四年,署兵備道方傳穟上書總督孫爾準,力言業戶之弊。書曰:『千萬人墾之,十數人承之,而一人所給墾照,或千數百甲,淡水是也。萬人墾之,千人承之,而地數千甲,給墾照者數千人,每人僅數十甲,最多亦十數甲,並無業戶,以民為官佃者,噶瑪蘭是也。夫業戶之設,其弊無窮。其始豪強有力者十數人,出領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不多,鳩集朋黨,私立約據。及其墾成報官陞科,而業戶一人,界廣甲多,且易隱蔽。及賦已定後,或十餘年,或數十年,遇有水旱偏災,沖崩塌壞,亦任意影射。且徵收供課,戶祗一人,實缺千萬。一經破敗,更換為難。請以淡水言之。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雞籠,綿長三百餘里;自山至海,腹內所寬亦四、五十里。較諸臺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僅有臺邑四分之一。業戶編入徵冊者,僅數十人。此所以地廣賦少也。然則業戶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國課;而每年實徵,民欠猶十之二、三。業戶大半貧窶,何也?業戶坐收其租,除完課外,別無所利。田園實非其有。歷年既久,沖崩塌壞,漸就磽确,而佃戶逃亡也』。初,噶瑪蘭開墾之時,吳沙父子邀趙隆武、何繪等赴省呈請開墾,先與佃戶私議,將來告成,應由業戶陞科完糧,佃戶每甲田定納大租穀六石、園四石。及楊廷理籌辦建治,深慮不敷經費,議裁業戶,而由散佃報陞。謂此租額仿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詳請轉奏,援以為例。部議不許。以拳和官莊久已無案可稽,若照屯案辦理,屯案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徵四石,已準屯案第四等,則田不應列第六等,漫無區別。是拳和官莊與屯租二案,均難援引矣。然其後仍定田六、園四之率,丈陞報部。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餘,園三百甲餘,歲徵租穀一萬四千六十三石有奇。供耗之外,又徵餘糧,此為各屬所無。查臺灣陞科章程,凡田園祗徵正供、耗羨。若徵別款租賦,從無併徵正供。而蘭屬獨增餘租,猶之他屬雜徵,固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顧餘租實為籌備經費之計,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圓,奉文照議在案。嗣以同安下沙則而計,則田一甲徵穀六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穀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餘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園一甲徵穀四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穀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較之創始原議,凡田減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園減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餘租,以副其用。嘉慶二十三年,臺灣府知府以蘭地初啟,民力未充,詳請豁免餘租。而司中以核與原案田六、園四之數,實為減少,未許。道光七年,奏請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
先是,臺灣田賦自荷蘭以來,皆徵供穀。歸清後,亦以此為兵糈。而穀價既賤,當事者無所獲利。二十三年,改徵折色,每石六八秤銀二圓。當是時,市價每石僅值一圓五角,而當事者又格外誅求,兼有火耗之損。臺灣縣保西里人不從,幾至激變。莊豪郭崇高走籲北京,詔逮知縣閻炘治罪,事始息。澎湖為海中群島,地瘠而磽,素不播稻,所產唯番藷黍稷,一逢鹹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賦,由臺供之。光緒三年春,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蠲臺灣雜稅,略謂臺、鳳、嘉三邑合長二百九十里,額徵供穀十三萬餘石,而彰、淡、蘭一廳兩縣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徵穀五萬六千餘石。蓋臺、鳳、嘉開闢之地較早,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漳、淡、蘭新墾之地,新定科則,故賦較輕也。十一年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沈應奎為布政使。銘傳負吏才,以臺灣經費向由福建協助,欲謀自給之計,振興物產,以盡土宜。十二年五月,奏請清賦。疏曰:『竊查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仍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分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舒民力,歲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及十二年,乃議勻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穀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徵栗二十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圓。至今已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之額,僅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穀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陞科。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而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以臺灣一隅無足重輕。今則海上多警,而臺灣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經費浩大,今昔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擊時艱,當此財用匱乏之時,值百廢待舉之際,不能不就地籌畫。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經營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巖疆。況疊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顧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入款之常經,國家經久之至計。舍此不為,徒求鄰省,雖至舌破脣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而詢其底蘊,全係紳士包攬。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陞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陞隱匿,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餘人,分派南北各縣。又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遂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之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維念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林爽文之變,則言陞科之逼迫。以是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千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無裨實際;且恐竣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冀成效。若各地方委員紳士等妥速辦理,認真清查,臣請照異常勞績,從優奏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情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得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以期有裨臺灣之大局』。六月,詔可。設清賦局於臺北、臺南兩府,以布政使轄之,命知府統理。各廳、縣設分局,任總辦,以同知、知縣主之。
初,銘傳議辦清賦之時,先詢各廳縣。或以為當編查保甲,就戶問糧;或以為即施辦清丈,就田問賦。而眾多主前說,且為根本之計。於是先辦保甲,限二月告竣。乃以清賦之意告示於民曰:『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陞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疆多事,臺灣重地,久為外人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堂忝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靖內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澹經營,一時併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渡海遷來,當知創業不易,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籍冊失毀,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籍防番抽收隘租,或稱完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園,水衝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國計民生,皆有阻礙。若不及早清查,貽害胡底。現經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則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立即過戶催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搆訟之弊。其有水衝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累積之負。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自示之後,一律辦理』。嗣以清丈章程,頒發於民。其時各屬業戶,多慮加租。劣紳土豪,造作蜚語。銘傳不為所撓,督勵有司,晝夜不息。八月,復以丈法昭示於民曰:『臺灣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紳民嘵嘵,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自國初始入版圖,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係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化甲為畝,係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十四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名目,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則陞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厘有奇。是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尚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臺灣田園化甲為畝,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陞科。爾人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拗。其各懍遵』。十月,各屬漸報丈竣,乃定租率。倣江南一條鞭法,舉前之丁稅、耗羨等款而括之,折色完納,並加補水、秤餘,以定地則。凡分四則。前之不入則者,如新竹以北,則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為平等、次等、下等。丈單列天、地、人三號。魚塭之率視天字田,故業戶較益。臺南之田,有早季養魚而晚季播穀者,收利尤豐,而納租則輕也。前時大租多議裁廢,至是乃據減四、留六之制,以歸小租納課,而業戶僅得其六。十二月,頒定徵租之制,其詳如表。於是全臺田賦計徵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實增四十九萬一千一百零二兩。十四年春正月,示領丈單,甲費二元。嘉、彰兩邑民戶騷動。而彰化知縣李嘉棠素貪墨,施九緞起而抗之,糾眾圍城,提督朱煥明被戕,銘傳派兵平之。裁收丈費。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賦局,而全臺田賦乃定。
官莊
初,施琅克臺之後,以臺地肥沃,土曠人稀,奏設官莊,召民開墾。按其所入,以助經費。康熙四十九年,兵備道陳璸以其有弊,奏請廢止,其款入官。雍正元年,漳浦藍鼎元上書巡臺御史吳達禮,略曰:『臺灣舊有官莊,為文武養廉之具。今歸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贍矣。夫忠信重祿,所以勸士。況官人於遐荒絕域,欲用其身心,而凍餒其妻子,使之枵腹從公,非情之平也。官莊猶古公田,更不病民。舊莊雖沒,新地可再墾也。查臺北有竹塹埔,沃衍百餘里,可闢良田千頃。又當孔道要衝。曩以棄置荊榛,故野番敢於出沒。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開墾,莫若令全臺文武各官,分地闢之,各捐資本,自備牛種、田器,結廬招佃,永為本衙門恆產。不獨一時之利,萬世之利也。夫臺地素腴,隨墾隨收。一年所穫,足敷其本。二、三年後,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為臣子養廉之資,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國賦、足民食,是一舉而數善備也』。達禮據以入告,許之。於是總兵藍廷珍先墾貓霧之野,名曰藍興,即今臺中郡治之地。其田最沃,有泉可溉,每甲歲可得穀百石。八年,總兵王郡奏以臺灣賞恤兵丁之款,購置業產,而收其利,照例納租,由鎮理之,派員徵收。其後官莊一百二十有五所,年徵糖、穀、牛磨、魚塭等款三萬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逐年增多。而奸猾之徒,夤緣武弁,藉名官莊,侵佔番地,以牟私利。番黎怨恨,莫可誰何。乾隆九年,詔曰:『外省鎮將等員,不許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佔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投讞武員,因而據為己有。亦有授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其中來歷不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澈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緝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毋論本人子孫,或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曚混,以啟事端。此後創立產業,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者,即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如該管官吏通同容隱,並行議處』。十七年更立石番界,以禁侵墾。而墾者仍多,遠至內山。五十五年,頒行清丈,凡侵墾番地者皆入官。而運會所至,防不勝防,其令遂廢。
隆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欽差大臣福康安治軍臺灣。既平,尚餘兵餉五十餘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賑恤班兵之款。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離家遠戍,遇之較優。然多為武弁侵沒,不副設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兩屬,租制與官莊同,歲徵穀三千七百餘石。光緒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飭各屬,謂『臺、澎各營原置隆恩官莊田園糖廍,所收租息,除完納正供外,餘款由營造冊送司,按年在請領臺餉內扣存司庫,入撥充餉。乃因遞年租息參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兩年租息統算折半,勻計作為定額,盈則儘數造報,絀則令承辦營員賠補,例定甲年徵收,乙年造報,閩省歷辦在案。嗣因各營原置田園案券,間多被匪遺失。歷年既久,官弁遞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復問及田園處所。間有被水沖塌者,亦久不報豁,佃戶難免賠累。弊竇叢生。以致東移西扯,竟將所墾民業,希圖免糧,混為官莊者有之;逐年滯欠短額,積壓數年始行造報者有之。是此項官莊,從前業已混含不清。迨至全臺一律清丈之時,南北情形又各不同。臺南則就田查問,是以此次田園歷歷可考;臺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行清丈。在當時則藉刪除各項名目為辭,殊不知此項田園,係發帑買置,定由官收,與民田之繳納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異。嗣因清丈完竣,民業錢糧議由小租戶完納,大租減收四分,貼給小租完糧。而臺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臺北府雷守議照大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准,行司照辦。當時辦理,原為一時權宜之舉,不能遽以咨部。何也?蓋以各處扣餉之莊租,係除完納正供之款,淨收租息。清丈以後,供賦多至數倍,供多則租亦多,何以轉少四成,是以難於咨部。臺南各縣田園歷歷可考,係清丈時查詢,佃戶自稱。各縣照所指之田園,年應徵收錢糧秤水赴營催完。營中則較之前年所納供賦盈溢數倍,租息因之而短。各營所以紛紛藉口。然臺南官莊田園盈溢,可想而知。倘營中原置田園案券尚存,何難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祗以各營案券燬失,兼以當時原置田園甲數,並無造冊分送督撫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閩查考,無從檢出。現各營以新定錢糧,較之舊時供賦溢出數倍,臺北議以減四收六章程,而臺南則不能完納。迨至奏銷迫屆,由縣詳司,就餉核扣,而各營錢糧既多,租額因而減少,紛紛又以案照臺北減四收六核扣租息為請。查此項隆恩田園,係屬發帑購置,遞年徵收租息,完納錢糧之外,扣存司庫充餉,各數目均咨部有案。臺北議以減四收六,實因田園混入民業,丈量未經指出,暫時權宜辦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現民業均已陞科,而官莊歷年瓜葛不清。若統照減四收六辦理,遞年司庫短扣五千餘兩,從何彌補?亟須通籌全局,澈底清釐,俾得一勞永逸。擬將臺南、安、鳳、嘉、彰四縣官莊田園,清丈既已指出,應飭各縣委員會營按明圖冊所載前赴,就田問佃,向佃議租,重新整頓。臺北淡、新、宜各縣,雖無田園之可考,總有佃戶之可憑。向佃追田,罷四六之議,逐一清理。或田甲不敷,租額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係昔年被水沖塌,據實造冊送司,分別核辦』。於是各縣會營清釐,終不能澈底追究,而每年所徵祗有十之七、八而已。
抄封
抄封亦官租也,其租有二,曰叛產:林爽文之役,凡與黨人者,皆籍其田,或被株連,所抄至數萬石,多在嘉、彰兩縣。自是每有亂事,援例以行,為官署歲入之款。叛產之業,贌之於民,而收其稅。歲徵銀約五萬四千兩。曰生息:從前府道庫款每存至數百萬兩,或數十萬兩,貸之富民,而收其息,息甚輕。一遇有事,則收回之,而倉卒難繳,或凌夷無力,亦籍其田以取償焉,售之於民以抵款焉。按年出贌,而收其稅,亦為官署入款之一。其詳皆在度支志。然抄封之中,有撥支兵餉者,有充地方公費者,又有鬻供軍需者。其業散在各縣,統歸臺灣府遴派佃首,代為徵收,多屬富紳攬辦。其田園各分三等:上田每甲納穀三十二石,中二十六石,下二十石;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十八石。道光間,年徵五萬六千餘兩,亦如官莊祗徵十之七、八。每年可得秤餘四千餘圓,以補額撥加餉內應徵未完租額。同治六年,署知府葉宗元請將秤餘儘數歸公,許之。及清賦時,亦照官莊辦理。
番租
臺灣固土番之地,其田皆番之田也。我民族拓而墾之,以長育子姓,至於今是利。然其成也,固非一朝一夕之故;胼手胝足,出生入死,而後得此尺寸地,如之何而不惜也。先是我族以入墾番地,遠及內山。清廷下令設界,禁出入,違者治罪,且籍其田。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趨;禁者自禁,而墾者自墾,終至法令不行,訟獄日出,固非計之得也。雍正三年,戶部覆准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方,可以墾種者,命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五年,巡臺御史尹秦據淡水同知王汧詳請,大社留給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地。其餘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奏請頒行。於是墾者先與番約,歲納其租,謂之番大租。其約曰招墾,或曰永耕,記其界址租額,存以為據,或報之官。背約者官為催科,所以保護番黎也。番大租有二:公有者謂之公口糧租,土目收之,照其社例,以充公費;私有者謂之私口糧租,番自取之。然其租率不定。召墾之時,互先立約,如活租則照所穫之穀而賦之,或十之一,或十之二,或十之一五。而死租則視地肥瘠以定,大略為十之一。其詳如表。顧活租雖較多,一遇凶歲,必須減賦。若死租則不論豐歉,莫得改易。臺灣民田之稅佃亦如此。自是以來,開墾日進,負租者亦多,番不能索。道光初,淡水番人乃由漢人攬辦,代為催收,而取其費。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照大租例,去四留六,並廢代收之弊,而番田變為民田矣。水沙連六社化番,擁地甚廣,番不能耕,募漢人墾之。田成,納其所穫百分之五,謂之亢五租,或曰空五租。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榮與社番約墾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納租,田穀二石,園一石,以早晚兩季攤繳。其後墾者均照此例。鋤耰並進,遂成樂土,至設埔里社廳以理之。然佃戶多負租。光緒六年,始設總理攬收,分與化番。十一年,更命義塾教習偕番收之,歲與千石,餘歸官,以充撫育之費。十三年,改歸官租。十月,全臺頒定租制。通判吳本杰據埔里社紳士稟稱布政使,以埔屬田園既納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過重。許之。乃不入上則,中則田徵銀一兩三錢六分,下則一兩九錢,園降一等,約輕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為一石八斗,歲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給番,千石歸官,四百石為催科之費。而亢五租亦變為官租矣。
初,噶瑪蘭設治時,西勢之地民墾已定,而東勢未闢。自濁水大溪以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蕪。楊廷理遣三籍頭人理之,分授漳、泉、粵人開墾,計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歸化,益不敢較,膏腴盡為民有。通判翟淦與廷理議,稟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處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餘埔。然番不能墾,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理徵收,按社計丁而分給之,謂之加留餘埔租,每甲定穀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餘,納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餘,納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粵佃首一,分地一百三十五甲餘,納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慶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陞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變為民田矣。
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與番約者也。阿里山為嘉義熟番,歸化最久,而地甚廣,山產多。漢人入墾者,上田甲納穀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園降一等,隨時折色。其土產則照所穫百分之五納之,謂之山面雜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為之管理,由官給照。洎清丈時,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與番,官得其四,充雲林撫墾局之費。
臺灣溪流源自內山,引圳溉田,先與番約,而納水租。其租不一,或銀或穀,或以牛酒,藉事和親,而闢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欽差大臣福康安奏設屯番,以理防務,語在軍備志。其時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墾之地及抄封之業,凡八千八百餘甲,分給屯丁,自耕自給。嗣以抄封三千三百餘甲,撥充班兵之餉,餘地未敷。五十五年,頒行清丈,查出侵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官。分則定租,歲可徵穀四萬一千數百石,充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穀。以二、八兩月分給屯丁,謂之屯租。五十六年,閩浙總督札委泉州知府來臺,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詳如表。每穀一石折色一圓,歲收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二絲。屯餉之餘,以充隘餉。又其有餘,為開闢水利之費、賞恤屯丁之款。請墾佃戶稟由理番同知給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來,屯務漸廢,每為勢豪佔據,或被佃首隱匿,租額愈減,不足於用。嘉慶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巡臺,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為奸民通事串通欺詐,引誘典賣,越界侵佔,飭北路理番同知、鳳山知縣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許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係屬原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撥充屯務公費六百二十一甲,應徵屯餉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數,並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舊。以此曉諭,頗為整頓,未久又廢。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濬奏言:『臺灣當初設屯授地,徵租支餉,訂立章程,法良意美。顧今已百餘年,積弊愈重,徵收屯租,不充其額,支發屯餉,僅給其半。蓋以原給屯田之數,疊遭兵燹,檔案不存;加以分隸各縣,悉任佃首,田園界址及其租額,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詳查。而佃戶遂圖矇混,以磽确之地,易肥饒之田;又或稟報水衝沙壓,冀請豁赦。故欲祛其積弊,似應別行丈量,造明圖冊,以知屯田之地,庶於防務或有裨益』。是時巡撫劉銘傳頒行清丈,以屯田既納屯租又課正供,慮有過重,乃減屯租十分之四,改為官租,照則定課,分給丈單,與民田同。而佃戶仍多隱報,且抗而不繳。十六年,全臺所收租額,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後,且無一繳者。時各縣業戶以清丈故,民多謗黷,故銘傳不欲過激,以叢眾怨。爰籌別款,半發屯餉,而屯租幾廢矣。
隘租
隘丁之設,用以防番。官設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以贍其身。而民隘則民給之。徵收隘內田園,謂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屬不同。或甲徵一石,或多至八石,視其遠近險夷為差。皆於設隘之時,後先議定。其徵率則業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於眾,官不過問。其後隘制日弛,名存實亡。鄉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飽私慾。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開山撫番,乃以兵代。洎光緒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改設隘勇,徵收防費。翌年清賦,先飭各屬查明隘田之數,至是廢之,給發丈單,與民田同。
荷蘭王田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園 五石四斗
鄭氏官田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園 五石四斗
鄭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園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園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園 一石八升
鄭氏文武官田稅率表
地 則 一甲稅率 地 則 一甲稅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園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園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園 四石三斗
鄭氏田園徵賦表(永曆三十七年)
州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釐) 賦 額(合)
天興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萬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頒定,至雍正六年)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園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園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園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則例)
上田每畝照民米例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田照鹽米例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照官米例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園照中田例。
中園照下田例。
下園照鹽米不徵鹽折例,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頒定,至光緒十二年)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園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園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園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 則 一畝正耗 加一補水 一五秤餘 計徵銀數(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下田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上園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中園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園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下下園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0五 一、二一0、四九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 則 一甲折色租率 地 則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兩六錢六毫七絲五忽 上園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田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園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下田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下園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田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園 一兩六分五釐二毫三絲六忽
人字田 三錢三分 人字園 二錢二分
地字田 四錢四分 地字園 三錢三分
天字田 六錢六分 天字園 四錢四分
  魚塭 六錢六分
備考:天、地、人為不入則者。新竹以北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魚塭準天字之田,率較輕。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頒定)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一則田 二十二石 一則園 十石
二則田 十八石 二則園 六石
三則田 十四石 三則園 五石
四則田 十二石 四則園 四石
五則田 十石 五則園 三石
六則田 六石 六則園 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 上園 六石
中田 六石 中園 四石
下田 四石 下園 二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 上園 二石
中田 二石 中園 一石
下田 一石 下園 五斗
清代田園甲數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則縣分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合 計(釐)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0四、三八 一七、二0 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 九二七、一七 一、九0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0、八三 六八六、八八 二六、0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園 二0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 一、六二一、五二 二、五六五、三八
中園 一、三六七、八二 二二九、二一 一、七五0、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園 三、一0二、九九 一、四0一、九八 五0一、六二 五、00六、五八
  清代田園徵賦表(康熙二十五年)
縣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釐) 賦 額(合)
臺灣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鳳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諸羅 九七0、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0七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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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九‧度支志   連橫曰:臺灣,天富之國也;官山府海,利盡東南。荷人得之,欲以掌握通商之霸權。顧其時地利未啟,移民未多,歸入不過十數萬盾,故猶仰東印度公司之津貼也。延平建宅,萬眾偕來,蓄銳待時,百事俱舉。養兵之數,多至七十有二鎮。使鎮為千人,則器械糧秣之數將何所給?而延平乃布屯田之制,自耕自贍,不取於民。諮議參軍陳永華又整飭之,內興土宜而外張貿易,販洋之利歲率數十萬圓,故無竭蹶之患。及經西伐,軍費浩繁,轉粟餽餉,取之無窮;而歷年積蓄,因而漸罄。然猶不斂之民,而以王家所儲者用之。蓋以鄭氏志圖恢復,傾家紓難,固非有自私自利之心也。文武勳舊皆有官田;諸王湯沐之奉,亦別有所給。而土田初闢,徵賦甚輕,故民皆樂業,先公而後私。跡其所以治國治民者,猶有西周遺法。天不祚明,三世而隕,此則無可如何者也。
清人得臺之後,僅設一府、三縣。正供雜稅多沿舊制;歲入不過八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兩,而歲出亦祗五千六百七十四兩。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自總兵以至把總,合以戰守之兵七千四百六十人,俸祿餉糈歲給四千八百五十一兩。兼以福建各營兵米八萬九千七百八十五石,折價二萬六千九百三十六兩,計為三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兩。入款尚有餘裕。蓋其時米價甚賤,銀則貴,殆多今日十倍,故以一府、三縣之大,而經費竟若是之少也。正款之外,尚有私款,可以調劑。其貪者則取之於民,以肥私橐,而省中巧宦且以臺灣為金穴矣。雍正以後,拓地漸廣,增設廳縣,而物價亦起,官吏俸祿不足以贍,故有復設官莊之議。並布鹽制,歸府辦之。迨乾隆八年,增加文武養廉,歲出為之驟多。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用兵逾年,耗財甚巨。及平,尚存兵餉五十餘萬兩。大將軍福康安奏設隆恩官莊,購置田園,徵收租息,以為班兵賞恤之資。又有叛產數萬石,似可以彌其缺。然多為武弁所吞沒,故臺灣財政猶未裕也。蔡牽之亂,商船多損,貿易遏絕,官民咸受其困。夫臺灣土產,米糖為巨。米糖不能出口,則商務停滯,而農業衰頹,業戶因之而貧,官斯土者亦不能有所沾潤,此其所以交困也。續以英人之役,俶擾頻年,防洋經費數十萬兩,道府兩庫以是漸罄。然臺灣每有大繇役,輒由紳富捐輸,急公樂義,故政府亦不致拮据。
道光三十年,兵備道徐宗幹以臺灣財政困難,須謀補救,乃以籌議備貯書上之督撫。其言曰:『自古官有餘俸,而後可以講吏治;即無餘而非不足,尚可責備也。民有恆產,而後可以講風俗;即無產而得以謀生,尚可措理也。惟日不足,而萬無不足之時,其臺灣之官乎?不能謀生,而萬無生之理,其臺灣之民乎?其不足也,皆自至足來也。其謀生之難也,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府有叛租、有鹽課,廳有口費,縣有正供、有雜稅,皆有羨餘也,皆有津貼也。倉有餘粟,庫有餘帑,民有餘錢,商有餘貨,昔之官於此者,皆公私綽綽然。加以存項充牣,無慮支絀,故至今無不以為臺地之勝於內地,信而有徵。履其地而後知十年前之不如二十年前也,五年前之不如十年前也,一、二年內之不如五、六年前也。其故安在?兩言以蔽之:曰銀日少,穀日多。銀何以日少?洋煙愈甚也。穀何以日多?洋米愈賤也。他郡縣猶或可以補救。臺地居海中,既無去路,又無來路。他郡縣不過曰穀賤傷農,與其穀貴而有損於貧民,不如穀賤而有損於富民。臺民則無業者十之七,皆仰食於富民。富民貧,貧民益貧,而官亦因之而貧。府中叛產每年額徵洋八萬餘圓,皆糴穀完納。今易穀十石纔五、六圓,而額完且多在十圓以上,民間正供少亦在二十圓以內,設法墊納。以昔之有餘,補今日之不足,亦未為苦也。乃逾一年而賤,逾二、三年而更賤,向來承辦之殷戶,今皆紛紛稟退,懇求查抄,以延餘喘。此難之在民者,於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府庫積欠歷年,統計叛租墊二十餘萬,鹽課欠十餘萬,營中官租欠六萬零。司中按年照額劃扣,庫中按年挪款墊支。此外生息之款,及應由廳縣歸補而未解者,尚有二十餘萬。正供與叛租情形相同,辦公日形竭蹶。是以司庫已扣而府庫未收者,愈積愈多。無怪同任初接交代存庫數十萬,至今日而一空。此難之在官者,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叛租既不足,尚有鹽項,此向來府中之出息也。乃鹽戶又不能支持。問其故,則以私鹽之日多也。私鹽之所以日多,則以穀價日賤,富民不能養貧民,貧民無所傭趁,無所挑負,而私販餬口也。禁之過嚴,緝之過猛,將趨而為盜矣。往年商船流通,地方繁富,鮮有饑寒者,故窮民無不以臺為退步。今則不然;懦者為道饉餓死,強者犯法以苟免。昔無恆業,而寄居求食,便於自贍;今無生路,而惰游已慣,不耐勞苦。此謀生之難,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夫生財之道,不外開其源、節其流。臺地無源可開,但通其流而源自裕。米穀不通,日積日多。望豐年乎,賤更甚矣;抑待歉年乎,賤如故也。蓋由內地食洋米而不食臺米也。不食臺米,則臺米無去處,而無內渡之米船。無內渡之米船,即無外來之貨船。往年春夏外來洋圓數十萬,今則來者寥寥,已數月無廈口商船矣。各廳縣雖有海口,幾成虛設。然無來亦無去,猶可也;而煙土之禁,不弛而弛。即以每人每日約計之,須銀二錢。就臺地貴賤貧富良莠男女約略喫煙者,不下數十萬人。以五十萬計之,每日即耗銀十萬兩矣。此有去之日,無來之日,業數十餘年矣,安得而不窮且盜乎?穀多而銀不缺,銀少而穀易銷,尚可苟延。二者夾攻,其何以堪?且穀已賤或有可貴之日,銀已貴萬無再賤之時。則以洋夷之殖本愈厚,而牟利愈巧也。臺商之貨,糖為主;今聞夷亦販糖矣。臺商困,則臺民敝;臺民敝,則臺吏窮。夫事有便於官而不便於民,或便於民而不便於官,而今則官民皆淪胥以敗。奚暇講吏治哉?奚暇講風俗哉?現存備貯道庫十萬兩,府庫截至夏季止,僅存三萬餘兩。秋餉尚敷,冬季已須別為籌墊。然非有叛租、鹽課等項之羨餘,無可墊也。各處內地劃餉,而由府轉劃者,兵丁不能嗷嗷以待,又須別為設措。然亦非叛租、鹽課等項之羨餘所可措也。此兩項同任未征完及外欠者,將五十餘萬;近年征而未完、欠而未繳者,又將十餘萬。承辦者求退、求查抄之不暇,比追豈能如數?則欲墊而無可墊,欲措而無可措。所恃者道庫之十餘萬兩,例不准無事擅動。然府中既無所籌應,海外兵餉攸關,不得不移借應之。及來年大餉到臺,提還後,所存又無幾。今年冬餉不敷,來年秋餉不敷,後年春、夏餉亦不敷矣。地方殷富之時,干戈尚且屢起。窮蹙至此,尤可寒心。萬一偶有蠢動,道庫所存無多也,府庫懸罄也,紳商大半皆破落戶也,智如諸葛,勇如武穆,亦束手而無可如何。是非早為綢繆,大為更張,將有坐視其一潰而不可復振者。議者或請減兵額以節餉,曰:止見兵來擾民,未見兵去殺賊。減之似非防患之道,而實所以去患。兵不擾民,民必不亂。宋范鎮所謂憂不在四夷,而在冗兵與窮民也。此一說也。或請籌公費以養吏,曰:於正供劃出,如昔年耗羨歸官,俾得辦公有資。當此國用短絀之秋,尚為官吏計養贍,亦愚且誣矣。然臺地縣官無漕餘也,無陋規也,地方紳商無通融借貸也,止有正供之羨,而正供之難征如此。加以兵穀半折等項,按年全數劃扣而後收,總不能清款,並有僅完至六、七分以上者,賠貼從何而來?全臺攤款已十九萬有奇,又從何彌補?即如幕丁之資費,僚友之應酬,眷口之食用,究出於何項乎?賢者虧挪耳,不肖者即不至簠簋不飭,惟望辦軍需耳。是惟恐不亂也。窮生貪,貪生酷,酷以濟貪,終亦未有不亂者。即惟正之供,民間已有敲骨吸髓之苦。從前臺地郭光侯、洪協因抗糧激成巨獄,尚在殷實之時;今則禍變更易,人心散而盜賊起,所耗於國家者不可以數計。何如先為籌其餼廩,似費而所省實多。元崔彧曰:「百官月俸不能副養贍之資,難責以廉勤之操」。宜議者增俸鈔民必受恩惠。其有以貪抵罪,又復何辭?此又一說也。或請減糧賦以安民,曰:額賦不能求減。每十石一車,減價收洋十圓上下。其軍餉不敷者,由內地另為籌撥,則民氣大舒,而官無掣肘,始可責其盡心以治民。為此說者,亦知其不可而強為之詞也。然其說似迂,而實為切要之計。明吳甘來曰:「所慮兵聞賊而逃,民見賊而喜,恐非無餉之患,而無民之患。宜急輕賦稅,收人心」。其跡似損,而所益實大。此又一說也。總之,臺地之難,難於孤懸海外,非內地輔車相依可比。諺云:「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豈真氣數使然也耶?天地所生以養人者,止有此數。財用有去無來,流民有來無去,欲不擾攘而不能。如咫尺之地,四面皆水,蒿莠叢生,其勢不能相容,非斬刈之,則焚燒之,理勢固然也。為今之計,先其急者。司庫有應發還府庫之項,籌撥若干,以為備貯;或以後扣劃,少為變通;使常變皆有所恃而無恐,即一切支墊亦易於轉運,而不至坐受其困。仍取責欠之有著者,設法追補,兼採眾論之可行者,次第圖維。臺人有云,萬不能斷洋煙,不得已本地聽其種煙,而銀兩或不至外出也;萬不能絕洋米,不得已內地所附近各省均辦採買,而米穀或可以流通也;皆言之易,而行之艱也。朱子所謂「大勢如人身重病,內自腹心,外達四肢,無一毛一髮不受病者」。臺地先設法備貯府庫,殆如奄奄待斃者,進之以參苓,姑延一息耳。近日么麼海賊,洋面劫掠,不久即去,而僱備商艘,籌給舟師口糧,已覺摒擋之難。設有大憝如曩日朱、蔡者,其若之何?嗚乎!敗壞至此,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大約元氣之大傷,由於歷年疊次豎旗分類,而又繼以夷氛之擾。其一切逋欠之積重難返也,亦以近年官斯土者,衰病已久也。前官去者去、亡者亡,後人欲求近功速效而不能,悠悠忽忽,文恬武熙,苟安目前,得過且過,而病根日深。不發則已,發則不可問。知而不言,其咎益重。嘗讀雍正年間陝西潘總戎疏云:「地方事宜有可設法措置者,以錢糧為重,而斷不肯耗費於無用之地。若地方及營伍事宜,有必用錢糧始得謐安,當以地方為重,而斷不敢博節省之名」。是以不揣狂吠,激切上陳,無任干冒悚惶之至。一為府庫稍輕籌墊也:府中經征叛產,多在嘉、彰兩縣。自道光二十五年風災案內呈報水衝沙壓者不可勝計。勘驗清丈,分別是否堪以墾復,一時未及詳辦,佃戶拖欠有因,而司庫則已全劃,營餉即須全支,佃首不能墊納,府中不得籌款以應,以致日形支絀。可否將加餉六萬四千兩,除叛租征收五萬四千兩儘數支除並鹽課項下撥給一萬而外,再行加撥一萬餘兩,減鹽課應劃之額,以補叛產短征之數?臺地鹽販欠課,與內地鹽商倒懸篷額無二,現在難於瀆求者,以租產先其所亟,而亦知更張之未易也。一為廳員稍輕賠累也:廳員承辦配運,商船日見其少,每屆奏銷,即須由官僱運。鹿口向運本色,船之加貼,盤量之所耗,友丁押運之脩伙,皆在其次;風濤之險,一船失事,則數千圓去矣;盤穀之費,一船上倉,又數百圓去矣。臺、淡二口向俱賚價赴買,而收穀者以穀非臺產不肯盤收,於是私自議折,每十石自十八、九圓至二十二圓為止。縣交一三,餘俱廳貼。淡口並有收本色而交折價者,其賠貼尤重。可否將僱運之事,議一定章,或交穀而酌加倉費,或折價而按照時值?此為非內地收穀廳縣裁減規費,實由船少短配,逼於無可如何。盡歸海外口員賠貼,似未足以示平允也。一為各縣屬庫稍輕籌墊也:縣征正供,皆以為每石折收銀二圓二角,並不為少。而供穀最多之臺灣縣,已僅收二圓,蘭、淡則本收一圓八角。經胥工伙食等項均出其中,即隨征之耗羨、各項之案費亦出其中。其買米給兵,買穀配運,穀價既賤,非無羨餘;而應買米穀,祗十分之三,所餘無幾。僱運則須一三交價,眷穀半折則須一四劃餉。而所收正供中之營租、學租、叛產等項則每石僅折納一圓。又勳業、官租、書院、寺廟等租,均折納一圓二角不等。是名為有餘,而實則不足。所劃、所運、所給,俱應年清年款,方能抵兌。當此民力凋敝之時,彰化至多收七分,淡、蘭、臺、嘉至多收八分,惟鳳山可收至九分,而各項支應不容稍短。是以地方一切公事,有不暇兼顧者。可否將眷穀、半折兩項量為減價,援內地部定例價每石七錢八分之數,照額劃扣?蓋兵祗領穀,近年米價大賤,按二穀一米,每石已得銀一兩五錢六分。銀價大貴,每石已得錢三千二百餘文。在內地足敷買給,似無用每石二兩折錢四千二百餘文之多也。以上姑為目前補救之計,府、廳、縣辦公稍裕,始得盡心於地方公事。即如防冬緝匪、稽查海口,一切須有餘資,乃能應手。而催科聽斷中,不失撫字之道,庶幾海外蒼生,陰受其福,或可望其日久相安,不至生事。若徒恃兵刑,是遏其流而非清其源;且有事以後,必至糜帑殃民。幸而安定,隱患終在。更可慮者,即使地方無事,萬一兵丁餉項支給不及,尤難約束。昔人所謂兵數不抽,軍餉不減;食既不足,眾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也?今如期支放,近日雖稍形斂戢,而間有串通匪徒。攘奪之時,餉項再不能隨時應付,尚可問耶?至道署精兵之經費,船工之賠墊,以各前任捐攤,每年須五、六千兩,此職道己事,不敢嘵瀆。惟各屬情形,為全臺休戚所關,既有所見,不敢不據實直陳。為保全地方起見,非謂見好屬員,輕議紛更,喜事多言,上煩念也。此心無他,諒蒙涵鑒』。於是督撫議奏,歲由福建協濟,財政稍裕,而官民亦相安無事矣。
臺灣之錢,多自各省運來。舊志引海東札記,謂臺地多用宋錢,如太平、元祐、天禧、至道等年號,錢質小薄,千文貫之,長不盈尺。相傳初闢時,土中掘出古錢千百甕,或云來自粵東海舶。余往北路,家僮於笨港海泥中,得古錢數百,肉好深翠,古色奇玩。乃知從前互市,未必不取道此間,畢竟邈與世絕矣。按笨港古名北港,為宋時海舶通商之口。顏、鄭入臺,亦由此道。故府志有臺灣一名北港之言也。惜其所稱古錢,不載年號,漢歟,唐歟,將近代歟,其詳不可知已。永曆二十八年夏,延平郡王經命兵都事李德赴日本,鑄永曆錢。而日本以與鄭氏有婚姻之好,歲以寬永錢相餽。其後人多鎔之,以作鐘鼎之器,至今始絕少也。當是時,海舶通商於西南洋者,絡繹於道,故錢貨多隨商務以來,而呂宋銀尤夥。是為西班牙政府所鑄,面畫王象,則臺人所稱「佛銀」者也,重六錢八分,市上貿易以此為準。三十七年,臺灣改隸,始用清廷制錢。而納稅者以紋銀,權以兩。然銀有爐火之耗,有貼水之費。凡納洋銀者,每兩例加四錢。然後以元寶解省,藏藩庫。臺有所需,乃請而發用焉。鎔鑄之繁,押運之緩,奸吏上下其手,藉飽私肥,而市井之流滯不計也。
初,清廷詔禁前代舊錢。諸羅知縣季麒光上書大吏,略謂:『臺灣民番雜處,家無百金之產。各社番人,不識銀等。其所買賣,不過尺布、升鹽、斗粟、斤肉。若將舊錢驟禁,勢必野絕肩挑,市無收販。煢煢小民,實所難堪。竊思功令不得不遵,而民情不容不恤。查漳、泉等處,尚有老錢金錢,未盡革除。況臺灣兩隔重洋,實非內地可比。古者一道同風,必俟三年。今臺灣聲教雖通,而耳目未盡改觀,性情未盡孚感,又非如鄭氏之時,興販各洋,以滋其利。若一旦禁革,不特分釐出入,輕重難平;且使從前之錢,竟歸無用,民番益貧而困。敢請俯順輿情,暫行通用。新鑄之錢源源而來,則舊錢不禁而自絕矣』。已而內閣學士徐乾學亦奏言:『閩處嶺外,聽民兼用舊錢為便』。從之,乃罷其禁。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巡撫奏請臺灣就地鑄錢。部頒錢模,文曰「康熙通寶」,陰畫「臺」字以為別。當是時,天下殷富,各省多即山鑄錢。唯臺錢略小,每貫不及六斤,故不行於內地。商旅得錢,必降價易銀歸。鑄日多而錢日賤,銀一兩至值錢三、四千。而給兵餉者,定例銀七錢三,兵、民皆弗便。市上貿易,每生事。總兵殷化行屢請停鑄,當事者不從。及調鎮襄陽,入覲,力言臺錢之害。旨下福建督撫議奏。三十一年,始停鑄焉。乾隆四年,省中以臺灣錢貴殊常。從前通用小錢,每三文僅值內地制錢二文,而番銀一兩,前易小錢一千五百文,近祗八百餘文。兵民交困。議將收存黃銅器皿八萬餘斤,先於省城開鑄萬貫,儘數運往,以充搭放班兵月餉。至福建鼓鑄之處,另行籌議。翌年,巡撫王士任奏請採買滇銅二十萬斤,照鼓鑄青錢之例,添辦白鉛、黑鉛、點錫,合為四十萬斤,在省開鑄,陰畫滿文「寶福」二字。先後計鑄四萬八千餘貫,以時運至臺灣,流衍市上。而海舶自天津、寧波運入者,歲率數十萬貫,每銀一圓易錢二千,物價亦平。米一斗二百,肉一斤四十,生計豐裕,兵革不生。閩、粵之氓先後而至,拓地遠及兩鄙。其後乃稍凌夷焉。物盛而衰,固其所也。
咸豐三年林恭之變,攻圍郡治,塘報時絕,藩餉不至,而府庫存元寶數十萬兩,滯重不易行,乃為權宜之策,召匠鼓鑄,為銀三種:曰「壽星」,曰「花籃」,曰「劍秤」,各就其形以名,重六錢八分,銀面有文如其重,又有「府庫」二字,所以別洋銀也。是為臺灣自鑄之銀。又銷舊砲鑄錢,文曰「咸豐通寶」,有值千、值百、值十三種,發資軍餉,略得支持。事後乃少用焉。
八年,許開臺灣為互市。自是西人歲至,設關徵稅,百貨釐金次第舉辦,入款漸多。然關稅歸福州將軍監督,統併南、廈兩口奏銷。而釐金初亦不過數萬元而已。當是時,各國貿易,各以其銀。唯香港銀為盛,重七錢二分;次為墨西哥銀,亦重七錢二分。流衍遍及內地,反奪元寶之利。
同治元年,彰化戴潮春起事,北路俱亂。兵備道洪毓琛駐郡籌防,協款未至。請兵請餉,日不暇給。乃向德記洋行借款十五萬兩,約以關稅抵還。不足,又行鈔票。臺灣之借外債始於此。十三年牡丹之役,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及平,開山撫番,折疆增吏,經費浩繁。奏請臺灣關稅、釐金等儘數截留,以充防務。然猶慮不足,並請以閩海關四成洋稅,撥付二十萬兩,每年湊足八十萬兩,撥交臺灣,以資經畫。奉旨允准。蓋以臺灣孤立海上,為東南七省藩籬,列強環視,爭思染指,固不得如前之閉關自守也。夫欲防外侮,必張內力;欲張內力,必籌財政。築砲臺,練防軍,固為抵禦之具,而興農造士,移民殖邊,以大啟利源,尤為富強之基。故葆楨之汲汲於善後,則其逐逐於創始也。
初,臺灣徵收雜稅,分為水、陸兩餉,歲入不過五千餘兩。而名目瑣碎,影射牽連,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猾胥土豪,夤緣為利。光緒三年,巡撫丁日昌奏請豁免,臺人頌焉。法人之役,兵備道劉璈治軍臺南,分全臺為五路,駐兵二萬,月需餉銀十二、三萬兩,加以採辦軍器、購用輪船、添造營壘,歲共需銀二百萬兩。是時道庫存款百萬兩,府庫亦五十餘萬兩,全臺正供之外,關稅、釐金、鹽課、阿片歲收約八十六、七萬兩,欲為一年軍費,已苦不足;而福建協濟又未能照數解至。璈以防務緊急,措置為難,稟請督撫,飭善後局預籌,按月指撥,或奏請江西、湖北兩省,以關稅、鹽課月撥十萬兩,以協臺餉,亦為保衛海疆之計。不從。已而法軍來伐,南北封口,詔以『基隆要地,不容法兵久據。臺灣銀米尚未缺乏,且多富戶豪民,尤應切實激勵。如紳民中有能糾義逐法者,朝廷破格施恩,不惜爵賞。劉銘傳向有謀略,著即隨機應變,迅速籌辦。捐餉者從優給獎。總期兵民合一,以紓厪系』。防務大臣劉銘傳即定捐、借兩法,飭璈辦之。璈以臺灣軍餉先以十個月計之,需銀二百萬兩。全臺各縣,彰化最廣,殷戶較多,應派四十萬兩;淡水、嘉義次之,各三十萬;鳳山、臺灣、新竹、宜蘭又次之,各二十萬;澎湖地瘠,恆春新建,均免派。南北兩郡郊商各十萬,分為十月勻繳。凡家資萬兩者,以五釐計,應捐五百兩,由地方官先給印票,俟奉部章,由官給予實收,從優獎敘。而借者以一分計,應一千兩,亦由官給予印單,定以一年歸還。逾期不歸,逐月加息五釐。俟款到後,本息核還。其家資不及一萬兩者,暫免捐借。捐借之單為三連票,編列號數,由道蓋印,轉發府、縣加印。以一聯給與銀戶,其一存縣,一則送府,彙報備查。臺屬連年豐稔,米穀甚多,現在封港,貨銀兩滯,捐借之款,應准八成繳銀、二成繳米。繳米之法,以上白米為率,糙米照加一成,按該屬時價折銀,各就近防米舖具票繳納。官中發餉,搭放二成,由營自向米舖支取。是為臺灣籌辦內債之法。璈以捐借之款,擬行鈔票,即以派辦殷紳,開辦銀號。印訂三聯票式,自行編號,先蓋圖章,送縣加印。左右票根,一存縣案,一存本號,以便核對,而中票行用。銀票分為一圓、五圓,錢票以五百文為率。各縣徵解正供、鹽課、稅釐,均准繳納,民間亦一律通行。如某戶捐借者,至期乏銀繳納,許以田房印契胎押,悉照契面借與五成,月息六釐,多至一分二釐。三年取贖。凡銀號家資十萬以上者,准發鈔票五萬;資愈多票亦愈多。如家資不及十萬,及由非官指名出示者,不得開設。銀號票銀如逢短促,准向道、府、縣三庫暫借接濟。初借歸清,始許續借。出入皆行息五釐。至民間通行銀票,出入均照各省行規,稟縣示遵。是為臺灣行用鈔票之法。
先是內閣學士陳寶琛奏陳持久之策,有議借民債一條。總理衙門議駁,奉旨通飭,故不得行。其時淡水林維源先捐二十萬兩,各屬紳富亦慷慨報效,故防務之中,兵餉得以無缺。軍事稍敉,銘傳任福建巡撫,奏陳設防、練兵、清賦、撫番四事。及建省議成,十二年四月,復與福建總督楊昌濬奏陳改設事宜。略謂:『臺灣為南洋七省藩籬,整頓海防,百廢俱舉。加以改設行省,經費浩繁。如澎湖一島辦防,需銀八十萬兩。業經先後奏請,飭部指撥。此外辦防、製械、設電、添官、分治、招墾、撫番,在在均關緊要。至建立省城衙署壇廟各項工程,雖不妨稍緩,然既已分省,亦不能不次第舉辦。臺地防營除裁撤外,尚存三十五營,分布沿海二千餘里,勢難再減。臣等悉心籌畫,擬由閩海關本年照舊協銀二十萬兩,經臣銘傳咨請署福州將軍古尼音布,嗣後由廈關徑撥解臺。其閩省各庫局,無論如何為難,每年按限協銀二十四萬兩,陸續籌解。並請旨飭下粵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漢五關,每年協銀三十六萬兩,共成八十萬兩,以五年為度。統計閩省及閩海關所協四十四萬兩,合之臺地歲入百萬兩,專為防軍月餉之需。其五關每歲各協七萬餘兩,尚屬輕而易舉,而臺事稍得藉手,庶不致盡託空言。仍求朝廷寬以時日,容臣銘傳分別緩急輕重,次第舉辦。現已奏明清理田賦,並隨地隨事,力求整飭,變私為公。如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之用,即當奏請停止協款。一切改設事宜,清單內有未核裁者,容臣等續行奏咨辦理』。當是時,全臺入款歲祗一百十餘萬兩,而地丁稅餉供粟餘租官莊叛產耗羨共有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兩有奇。臺灣上田甲天下,而供賦如此之少,則以清廷有永不加賦之諭,新墾田園多未徵租,而各地官業又多中飽,未能涓滴歸公也。銘傳深知其弊,故整理財政,則以清賦為始。隱匿者揭報,開墾者陞科。於是課額增為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餘,隨征補水秤餘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加以官莊租額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共徵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較舊溢有四十九萬一千五百零二兩。除補水秤餘以充各項津貼,歲實增收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兩,而後可以經營新政也。
初建省之時,奏設布政使下置布庫大使一名,兼理臺灣徵收地丁稅餉等款。吏部議准。以各屬徵收及營兵糧餉,統歸布政使,案照福建舊制核明詳辦,內地布政使無庸會奏。乃設支應、善後兩局於臺北,由布政使管之。而海關事務,照浙江之例,亦歸巡撫就近監督。十三年,奏准每三個月造報一次。臺灣財政至是稍平,而銘傳乃得展布矣。築鐵路,購輪船,闢商場,通郵傳,設學堂,行保甲,製軍器,籌邊防,勸農桑,振工藝,凡百新政,次第舉行。又以外幣紛入,制錢日亡,鄉曲細民,每以小錢之故,攘臂相爭,怒起械鬥,殺人罷市,層見疊聞。有司雖歲時示禁,數月而弛。圜法之亂,莫此為甚。乃議籌自鑄,飭通商局辦之。十六年,向德國購入機器,設官銀局於臺北,以候補知府督辦。先鑄副幣,面畫龍文,重七分二釐,歲鑄數十萬圓,南北各通用焉。
十七年春三月,邵友濂任巡撫,新政皆罷,而臺灣之生機一挫矣。當是時,海關洋稅歲入五十餘萬兩,洋藥釐金二十萬兩,百貨釐金七萬餘兩,茶釐十三萬餘兩,鹽課十二萬餘兩,腦磺餘利四萬餘兩,兼以正供官莊三十六萬餘兩,計為一百四十二萬餘兩。而福建協餉四十四萬兩,至是停止。於是出款不敷三十餘萬兩。使得竭力整頓,足以彌縫,而友濂乃自畏多事,甘心保守,其足以阻臺灣之進步者大矣。是年,友濂奏請於藩庫地糧項下,除額支外,歲撥臺防經費二十萬兩。倘能再有盈餘,每年奏銷之時,截數報部,專款封留,以備海防有事之用。詔曰可。
先是銘傳在時,部議以臺灣財政漸裕,飭歲解京餉五萬兩。奏准於百貨釐金項下撥付。自十六年起,匯交海軍衙門。嗣接北洋大臣李鴻章來咨,以奏辦關東鐵路,令解天津。而部咨不許開支補水,飭將應解之款,改於地糧項下,按年提解。其已經解者,亦於地糧提還。是為臺灣協濟中央之款。
二十年,臺灣有事,募兵購械,需費頗巨。已而布告自主,設籌防局,各省亦多協濟。臺北既破,劉永福駐南治軍,設官票局於府治,以郊商莊明德辦之。權發銀票,凡三種,為一圓、五圓、十圓。票長九寸二分,闊五寸二分,為三聯式,一存知府,一存局中,而一為用,上列號數及年月日,鈐蓋臺灣總兵、臺南知府及辦理全臺防務總局之印,又有民主國之章。流行市上,眾咸用之。既又發行股份票,則公債也,名曰安全公司。票式鈐印,與銀票同,分為一圓、五圓、十圓。俟克復後,付息三倍,一時頗多派購,藉助餉源。是為臺灣軍事公債。乃未幾而嘉、鳳俱沒,永福宵遁,戎馬倥傯,檔案盡失,臺灣財政遂不能詳,而僅於故紙中約略得之,具如表。
臺灣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項目款數
正供一萬五千三百五兩四錢(供穀五萬一千十八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六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四釐
番餉七十三兩
陸餉二千三十兩七錢九分九釐
水餉一千三百十四兩二錢五釐
官莊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
鹽課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
計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二錢八分三釐。
臺灣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分巡道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釐
分巡道衙役六十八兩二錢
鋪兵二名十二兩四錢
知府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釐
知府衙役二百二十九兩四錢
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
同知衙役一百零五兩四錢
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二釐
經歷衙役三十一兩
府儒學教授訓導八十五兩
府廩生二十名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
膳夫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本縣知縣俸薪四十五兩
縣衙役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釐
新港鋪司番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釐
縣丞俸薪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八十六兩八錢
縣儒學教諭訓導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五十三兩五錢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六十二兩
新港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五十一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六十八兩二錢
府縣聖廟香燈費五兩四分
祀典費一百九十六兩二錢
鄉飲費十五兩三分
拜賀費六錢
祈禱費三兩
壇廟修理費四十兩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府縣歲貢生旗匾年額三兩七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二百六十兩六錢二分六釐
囚犯口糧三十兩
計款二千三百七十四兩八錢四分六釐。
鳳山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項目款數
正供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兩五錢(供穀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七。百九兩四分五釐
番餉五百五十一兩三錢八分二釐
陸餉五百七十三兩八錢
水餉一千四十六兩五錢三分二釐
官莊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釐
鹽課一千六百八十兩
計款二萬七千四十七兩二錢二分六釐。
鳳山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分巡道薪湊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
分巡道衙役一百六十一兩二錢
知府薪湊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
知府衙役二十四兩八錢
府經歷民壯四十九兩六錢
府儒學齋夫十二兩四錢
本縣知縣俸薪五十兩
縣衙役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釐
縣丞俸銀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八十二兩
縣儒學教諭訓導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下淡水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一百六十二兩
拜賀費六錢
祈禱費一兩二錢
鄉飲費六兩
擅廟修理費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二百七十八兩五錢二釐
囚犯口糧二十兩
計款一千九百二十兩七錢五分一釐。
諸羅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項目款數
正供一萬四千四百二十八兩八錢(供穀四萬八千九十六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一千二十九兩八錢三分九釐
番餉二百十八兩三錢二分
陸餉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九錢
水餉七百八十兩七釐
官莊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一釐
計款三萬六千六百八兩六錢七釐。
諸羅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同知薪湊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
同知衙役七十四兩四錢
知府衙役一百九十三兩四錢
府經歷俸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
府經歷衙役六兩二錢
府儒學門斗十八兩六錢
澎湖通判民壯一百二十四兩
本縣知縣俸薪四十五兩
縣衙役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二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釐
縣丞俸銀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六十二兩
佳里興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斗六門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縣儒學教諭訓導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兩察院吏役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六錢
祈禱費一兩二錢
鄉飲費六兩
壇廟修理費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二百三十八兩六錢一分五釐
囚犯口糧二十兩
計款二千一百九十七兩九錢一分六釐。
彰化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項目款數
正供八千八百二十六兩九錢(供穀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四兩四錢六分四釐
番餉四百六十七兩九錢二分
陸餉四百四十八兩
水餉二百六兩三錢四分三釐
官莊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計款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六兩九錢九分三釐。
彰化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本縣知縣俸薪四十五兩
縣衙役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釐
縣儒學教諭訓導八十兩
廩生十名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五十二兩
鹿子港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貓霧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六錢
祈禱費一兩二錢
鄉飲費六兩
壇廟修理費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一百九十兩六錢九分七釐
囚犯口糧二十兩
協濟淡水廳費二百零三兩二分
計款一千五百七十七兩八錢三分七釐。
淡水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項目款數
正供一千八十二兩一錢(供穀三千六百零七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釐
番餉二百六十六兩四錢四分
陸餉十六兩八錢
水餉十一兩七錢六分
計款一千五百三十四兩七錢七分三釐。
淡水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同知俸薪八十兩
同知衙役二百零四兩六錢
鋪司兵二百十二兩四分
竹塹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七十兩六分
八里坌巡檢俸薪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七十兩六分
計款九百零二兩八錢八分。
澎湖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項目款數
正供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地種折銀)
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水餉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
計款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
澎湖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誌)

通判俸銀六十兩
通判衙役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祀典費十八兩
計款二百五十七兩八錢。
噶瑪蘭廳歲入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

地丁五千五百四十三兩四錢(徵穀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餘,每石折銀六錢)
耗羨五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徵穀九百二十三石九斗餘,每石折銀六錢)
餘租一千一百八兩六錢八分(徵穀一千八百四十七石八斗)
鹽課盈利一千四百七十一兩(年引七千石,每石售銀三錢三分,計二千三百十一兩,除繳引價八百四十兩,實盈此數)
計款八千六百七十七兩四錢二分。
噶瑪蘭廳歲出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

通判俸銀六十兩
又養廉五百兩
廳衙役三百五十一兩八錢
鋪司兵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八分
頭圍縣丞俸銀四十兩
又養廉四十兩
又衙役三十七兩二錢
又民壯四十九兩六錢
羅東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養廉四十兩
又衙役五兩八錢四分
又弓兵民壯六十四兩二錢二分
祀典費二十兩
計款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
臺灣文官養廉表(乾隆八年頒定)

巡視兩察院二千四百兩(臺、鳳、諸、彰各解四百兩,府徵鹽價八百兩)
分巡臺灣道一千六百兩(臺、鳳各解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灣府一千六百兩(臺、彰各解二百兩,鳳山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防廳五百兩(鳳山解二百兩,諸羅三百兩)
淡防廳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一百九十八兩一錢八釐,彰化解三百零一兩八錢九分一釐)
澎糧廳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釐,臺灣解四百十二兩四錢七分七釐)
臺灣縣一千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鳳山縣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諸羅縣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彰化縣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府經歷四十兩(臺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臺灣縣縣丞四十兩
臺灣縣典史四十兩(以上與經歷同)
鳳山縣縣丞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鳳山縣典史四十兩
下淡水巡檢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諸羅縣縣丞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諸羅縣典史四十兩
佳里興巡檢四十兩
斗六門巡檢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彰化縣縣丞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彰化縣典史四十兩
鹿子港巡檢四十兩
貓霧巡檢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淡水竹塹巡檢四十兩(諸羅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淡水八里坌巡檢四十兩(同上)
右巡視御史二、道一、府一、廳三、縣四、經歷一、縣丞四、典史四、巡檢七,計款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兩。
臺灣武官養廉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誌)

總兵一千五百兩
副將八百兩
參將五百兩
游擊四百兩
都司二百六十兩
守備二百六十兩
千總一百二十兩
把總九十兩
外委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一萬九千兩。
臺灣武官俸薪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誌)

總兵俸銀六十七兩
又薪湊銀一百四十四兩
副將俸銀五十三兩
又薪湊銀一百四十四兩
參將俸銀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一百二十兩
游擊俸銀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一百二十兩
都司俸銀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七十二兩
守備俸銀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七十二兩
千總俸銀十四兩
又薪湊銀三十三兩
把總俸銀十二兩
又薪湊銀二十三兩
外委俸銀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六萬六千零十兩;而外委在戰兵之內,不給薪湊銀,月給白米三斗。
臺灣兵餉支給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誌)

鎮標三營兵二千七百七十名共銀五千五百四十兩
城守營兵一千名共銀二千兩
南路營兵一千五百名共銀三千兩
北路三營兵二千四百名共銀四千八百兩
淡水營兵五百名共銀一千兩
安平水師三營兵二千五百名共銀五千兩
澎湖水師二營兵二千名共銀四千兩
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共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兩。此外每兵一月給米三斗,由各縣徵收正供碾放。又兵丁恤賞之款,例由官莊租息支給。
噶瑪蘭營兵餉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此款定由噶瑪蘭廳入款支給)

都司一員俸廉四百四十九兩三錢九分四釐
守備一員俸廉三百三十八兩七錢五厘六毫
千總二員俸廉三百八十四兩(每員一百九十二兩)
把總二員俸廉三百兩(每員一百五十兩)
外委四員俸廉七十二兩(每員十八兩)
戰兵四百六十二名餉銀八千三百十六兩(每名十八兩)
守兵二百四十名餉銀二千八百八十兩(每名十二兩)
加餉三千三百五十兩四錢(每兵年加四兩八錢,除外委外共六百九十八名)
月米折銀三千八十六兩六錢四分(每兵月給米三斗,共七百零二名,年須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斗,每石折銀一兩二錢)
眷穀折銀一千十兩八錢八分(每兵年給穀二石四斗,共七百零二名,須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每石折銀六錢)
盤費賞恤等一千兩
計款二萬一百九十五兩九錢九分。
臺灣勇營月餉表
營 制 勇營餉額錢 練營餉額錢 屯兵營餉額錢
管帶官 五0、0 五0、0 五0、0
幫帶官 五0、0 五0、0  
文案 三0、0 三0、0 二0、0
冊籍 二四、0 二四、0 二0、0
帳房 二四、0 二四、0 一二、0
營伍幫帶 一二、0 一二、0 三0、0
哨官 九、0 九、0 一八、0
哨長 六、0 六、0  
書識 四、五 四、五 八、0
親兵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親兵 四、五 四、五 六、五
護勇 四、五 四、五 六、五
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正勇 四、二 三、六 六、0
伏勇 三、三 三、三 四、0
長夫 三、0 三、0  
建省以後歲入總表(光緒十四年至二十年)

款目兩數
地丁實徵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光緒十四年清賦之額)
補水秤餘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隨糧徵收)
抄封叛產五萬六千五百兩(照舊)
官莊租息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照舊)
隆恩租息三千七百五十兩(歲收租穀三千七百五十石,每石折銀一兩)
城租八千兩(歲收租穀八千石,每石折銀一兩)
學租
陸餉一萬兩(照舊)
水餉一千兩(照舊)
鹽課十三萬兩(十五年實收之額)
腦磺盈利四十萬兩
商務局四十萬兩(火船鐵路等款)
電報局六萬兩
郵政局三萬兩
煤務局四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伐木局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金沙局二萬兩(十八年商辦認繳之額)
茶釐局十四萬四千兩(十六年商辦認繳之額二十萬圓,折兩如是)
海關稅鈔九十九萬一百四十六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船鈔五千九百二十三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阿片釐金四十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兩(十七年收入之額)
百貨釐金七萬五千兩(此款未實)
文口規費五千兩(十四年歸縣徵收)
武口規費二千五百兩
福建協餉四十四萬兩(十七年停止)
計款四百四十萬二千三百二十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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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典禮志   連橫曰:禮,所以輔治者也。經國家,序人民,睦親疏,防禍亂,非禮莫行。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臺灣為海上荒服,我延平郡王闢而治之,文德武功,震鑠區宇,其禮皆先王之禮也。至今二百數十年,而秉彝之性,歷劫不沒,此則禮意之存也。起而興之,是在君子。
接詔
詔至之時,總督遣官賚送。舟進鹿耳門,傳報。文武官具龍亭、綵輿、儀仗、鼓樂,至西門外接官亭迎接。恭捧詔書置於龍亭,文武官朝服北向跪迎,鼓樂前導,至萬壽宮。文武官東西立,賚送官南向立,贊唱排班,樂作,行三跪九叩禮。賚送官捧詔,讀詔官跪受,詣案前,宣讀。眾官跪聽畢,仍授賚送官,恭置龍亭,又行三跪九叩禮,以次退。詔交知府,分送各縣,宣讀頒佈。
迎春
立春之前,有司豫塑春牛、芒神,以桑柘布土為之。牛身高四尺,按四時也;長三尺有六寸,三百六十日也;自頭至尾凡八尺,八節也;尾一尺有二寸,十二時也。鞭用柳枝二尺有四寸,二十四氣也。牛色以本年為法。頭、耳、角用天干,身用地支,蹄、尾、腹用納音。籠頭以立春之日干為色。抅用桑木。索孟日用麻,仲日用苧,季日用絲。造牛之土,以冬至後辰日於歲德之方取之。芒神身高三尺有六寸,一年三百六十日也。服以立春之日支受剋為衣色,剋衣為帶色。髻以立春之日納音為法,罨耳以時為法,鞋蔥行纏亦以納音為法,老少以本年為法。塑成置於東郊之春牛亭。先期一日,府、廳、縣各率屬,盛服鳴騶而至,贊導至位前。就位,上香鞠躬拜。獻爵三,讀祝,再拜。禮畢,簪花飲酒,屬官先行,長官次之。迎至府、廳、縣頭門之外。春牛南向,芒神西向。是日清晨刑牲設醴,府、廳、縣各率屬朝服,贊導至位前。就位,鞠躬拜,獻爵三,讀祝,再拜興。至春牛之前,各官執綵仗,左右立,長官擊鼓,次各擊牛三,揖。至芒神前又揖而退。是為鞭春之禮。
耤田
直省各府、州、縣均於東郊建先農壇,高二尺有一寸,寬二丈五尺,祀先農。旁置耤田,備農具黑牛,擇土宜之穀貯之。以農人二,免其役,給口糧,使耕之。仲春之日,有司先期齋沐。至日,文武官率屬朝服致祭。帛一、羊豕一、鉶一、簠一、簋一、籩四、豆四,行三跪九叩禮。畢,易服,知府秉耒,佐執青箱,知縣播種。其在州縣,則知州、知縣秉耒,佐執青箱播種。耆老一人牽牛,兩農扶犁,九推九返,農夫終畝。既畢,朝服,率耆老農夫望闕謝恩,行三跪九叩禮。耤田之穀,以供祭祀,重農也。
祭社
府州縣皆建社稷壇。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為紅牌金字。壇制:坐南向北,高三尺,方廣各二丈有五尺,四出,陛各三級。歲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主祭官先期三日齋戒。將祭之前一日,省牲治器,除壇上下,設幕次中門,宿焉。祭日夙興,執事者陳禮器,設社位於稷之東,各列羊豕一、帛一、鉶一、簠二、簋二、籩四、豆四,主祭官祭服行禮,如儀而退,納主於城隍之廟。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同壇,在社稷之右,亦以春秋仲月致祭。壇高二尺五寸,方廣各二丈有五尺,陛四出,南向五級,餘各三級。雍正二年,奏准風雲雷雨之神居中、山川左、城隍右,禮與社稷同。各以府州縣為主祭,武官陪祭。祭畢,納主於城隍之廟。
釋菜
永曆二十年春,文廟成,延平郡王經親行釋菜之禮。歸清以後,康熙二十四年,巡道周昌、知府蔣毓英重建,是為府學。三十九年,巡道王之麟建明倫堂。自是以後,各府、縣皆建文廟,尊先師也。每歲春秋二仲上丁之日,恭行釋菜之禮。先期三日,地方官齋沐停刑。將祭之前一日,習儀於明倫堂,省牲治器。四鼓齊集,執事者各司其事。文官為主祭,武官陪祭。先祭崇聖祠,禮畢,祭孔子,祀以太牢,舞六佾,以復聖顏子、宗聖曾子、述聖子思子、亞望孟子配。祭官各就位,啟扉,迎神,舞佾,樂奏咸平之章,行三跪九叩禮,興,樂止。行初獻禮:主祭官詣盥洗所,次詣酒尊所,至神位前,樂奏寧平之章,主祭官跪,皆跪,奠帛,獻爵,叩首,興。跪,讀祝,樂止,行三叩禮,復位。行亞獻禮:樂奏和平之章,畢,復位。行三獻禮:樂奏永平之章,畢,復位。飲福受胙,叩首,興,復位。各官皆行三跪九叩禮,興。徹饌:樂奏咸平之章。送神:各官俱行三跪九叩禮,興。讀祝者捧祝,司帛者捧帛,各詣燎所,望燎,偃佾,止樂,以次退。
祭纛
纛,大旗也。臺灣鎮為掛印總兵,統率師干,權在閫外。每年霜降之前一日,鎮標城守各營將士,盛裝鎧仗,迎纛於北門外之較場,張幕駐軍。翌日黎明,陳兵致祭,祀以羊豕,獻帛酹酒,三獻而畢。揚旗鳴砲,以寓秋獼之禮。薄暮,束裝入城,歸纛於廟,各營皆然。
大操
督撫巡臺之時,奉旨閱操。先期,總兵檄召各營,駐較場左右。至日,督撫蒞場,立於演武廳之中。總兵以下皆執櫜鞬之儀,督撫辭焉。行裝入謁,禮畢。總兵下令開操,為兩軍攻擊之狀,考其優劣,犒以牛酒。副參以下,戎裝佩劍,送迎如禮。督撫回轅,各營亦拔隊歸。
旌表
鄉黨士女,有孝於父母、友於兄弟、守節勵烈者,縉紳列其事,狀於教官,鄰里為之保。教官告之有司,有司詳之督撫,乃具奏。禮部詳覆,下旨旌表,賜帑二十兩建坊,入祀。有司造其家,鄰里以為光,各具賀。祭之日,教官率縉紳行禮,子弟衣冠入拜,恭錄恩旨,藏於家。又有壽躋期頤,一產三子,為國之瑞,以至急公樂善者,亦各賜匾錫物,昭示後人。旌表之禮,以勸善也。
鄉飲
鄉飲之禮尚矣。漢制饗三老於太學,所以教孝。順治初,詔令京府直省各州縣每歲以正月望日、十月朔日各於儒學行鄉飲酒之禮。先日,執事者陳設禮堂,司正習禮。黎明,宰牲治饌,主席率僚屬司正至,遣伻速賓僎。比至,執事報曰:『賓至』。主席迎於庠門之外。賓西行,三讓三揖,而後升堂。東西立,各拜,就坐。執事者又報曰:『僎至』。主席又迎如前禮。已而介至,各就坐。執事者告司正揚觶。司正由西階升,詣堂中,北向立。賓僎以下皆立。司正揖,賓僎皆揖。執事者以觶酌酒,授司正。司正舉酒曰:『恭維朝廷,率由舊章,敦崇禮教,舉行鄉飲。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睦宗族,外和鄉里,無或廢墜,以忝所生』。讀畢,司正飲酒,以觶授執事。司正賓僎皆揖,就坐。執事者舉律案於堂中,讀律者詣案前,北向立,眾皆立,行禮如前。既畢,徹案。供饌賓前,次僎,次介,次主。賓主乃起,北向立。執事者酌酒授主,主詣賓前,置席上,稍退,兩拜。賓答拜。執事者又酌酒授主,詣僎前,如前禮。於是賓起酬酒,僎從。執事者酌酒授賓,賓詣主前,置席上,如前禮。介三賓三僎以次酌酒,舉爵飲。供湯,復酌酒。三品畢,徹饌。賓主起。僎主僚屬居東,賓介三賓等居西,兩拜訖,送賓出門,東西行,三揖而退。凡鄉飲酒,主以府、州、縣為之,位於東南。賓以致仕之紳為之,位於西北。僎以鄉黨年高有德之人,位於東北。介以次長,位於西南。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於賓主介僎之間。眾賓序齒,僚屬序爵。正以教職為之,執事者以老生為之。凡有違犯科條者,不許於良善之席。違者罪以違制。敢有喧嘩失禮者,揚觶以禮責之。然臺灣久已不行,但存其制而已。
祀典
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是故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臺灣為荒服之地,鄭氏之時,始建文廟,尊先師也。清代因之,復祀武廟,崇武德也。若夫山川社稷之壇,城隍祝融之廟,名宦義民之祠,凡屬禦災捍患者,俎豆馨香,鼚鼓軒舞,其禮重矣。延平郡王為臺烈祖,精忠大義,沒而為神,臺人祀之。同治十三年冬,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建祠賜謚,以明季諸臣配。功德在民,敻乎尚矣!是篇所載,皆在祀典之列。若夫叢祠薄祭,則缺如焉。
各府廳縣壇廟表

臺南府(附郭安平)

社稷壇:在府治東安坊,舊為永康里。康熙五十年,巡道陳璸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安坊。康熙五十年,巡道陳璸建。
先農壇:在府治東門外長興里。雍正五年,知縣張廷琰建。
文廟:在府治寧南坊。鄭氏之時所建,祀先師孔子。康熙二十四年,臺廈道周昌、知府蔣毓英改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配祀先賢先儒。前為戟門、為欞星門、為泮池,後為崇聖祠。三十九年,臺廈道王之麟建明倫堂堂於殿左。五十一年,巡道陳璸建名宦、鄉賢兩祠。五十七年,知府王珍移泮池以欞星門之外。乾隆十四年,廩生侯世輝等捐資改建,正殿居中,左右為兩廡,前為大成門,又前為欞星門、為泮池,後為崇聖祠,左右為禮樂庫、典籍庫。門之左右為名宦祠,鄉賢祠。門外之左為禮門,右為義路。又外為大成坊、泮宮坊。廟左為明倫堂。又左為朱子祠。後為文昌閣。並鑄祭器、樂器。規制完備。
武廟:在府治鎮北坊。永曆二十二年,鄭氏建,祀漢忠義侯關羽。中有寧靖王手書之額,題曰:『亙古一人』。康熙二十九年,巡道王效宗修,有碑記在廟中。雍正五年,詔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用太牢,樂舞八佾,追封三代,後殿為三代祠。此外,在坊里者,列於宗教志中。
天后宮:在府治西定坊,為明寧靖王故宅,康熙二十三年,靖海將軍施琅建,內有施琅紀功碑。五十九年,列入祀典。歲以春秋仲月致祭。乾隆五年,鎮標游擊石良臣於後殿增建左右廳,以右廳祀總兵張玉麟。四十三年,知府蔣元樞修,有碑記在廟中。其後疊修。臺灣奉祀天后甚多,其在坊里不列祀典者,載於宗教志中。
府城隍廟:在東安坊府署之右,永曆二十三年,鄭氏建。康熙二十五年,修。乾隆二十四年,知府覺羅四明重修,增建兩廡戲臺,有碑記在廟中。四十二年,知府蔣元樞復修。
龍神廟:在寧南坊。康熙五十五年,巡道梁文科建。
田祖廟:在鎮北坊。康熙五十五年,巡道梁文科建。而鄭氏所建者,一在廣儲西里,一在保大西里,今圮。
倉神廟:在鎮北坊。雍正十年,知縣林興泗建。
風神廟:在西門外。乾隆四年,巡道鄂善建。
火神廟:在小南門外。康熙四十七年,鳳山知縣宋永清建。
海神廟:在鎮北坊,為赤崁樓故址。光緒十二年建。
五子祠:在鎮北坊蓬壺書院之內,祀宋關閩濂洛五子。光緒十二年,知縣沈受謙建。
朱子祠:在府學之左。康熙五十一年,巡道陳璸建,歲以春秋仲月致祭。
文昌祠:在東安坊。歲以春秋仲月致祭。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孝悌祠:在府學之右。
節孝祠:原在鎮北坊。雍正元年,奉旨建,祀烈女,節婦。後改建於府學之右。
旌義祠:在鎮北坊。乾隆五十三年,知府楊廷理建,祀林爽文之役陣沒義民,歲時致祭。嘉慶十年蔡牽之役,附祀者二十有七人。
府厲壇:在小北門外。為康熙辛丑死事臺協水師游擊游崇功棲神之所。前為地藏庵。雍正元年,巡道陳大輦建。祠有司議舉厲祀,則於其地以行,名為北壇。歲以清明、七月望日、十月朔日致祭。先牒本府城隍設位於壇之上,祀以羊豕,下設無祀鬼神之位,陳牲焚楮,以妥其靈。乾隆十一年,知縣魯鼎梅修。三十七年,巡道奇寵格重修,有記。縣為附郭,不別為壇。
延平郡王祠:在東安坊。永曆間,郡人建,稱開山王廟。乾隆間,邑人何燦鳩資重建。同治十三年冬十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建祠列祀,春秋二仲,有司致祭。中祀延平郡王,東西兩廡,以明季諸臣配,後殿中祀翁太妃,左為寧靖王祠,右為監國世子祠。
施將軍祠:在寧南坊檨子林。康熙二十五年,郡人建,祀靖海將軍施琅。五十九年,地震圮。
吳將軍祠:在東安坊。康熙二十六年,郡人建,祀總兵吳英,欽賜『作萬人敵』之額。祠後有樓曰仰止。乾隆五十三年,知府楊廷理修。後改為吳氏家廟。今圮。
衛公祠:在東安坊府城隍廟。康熙四十六年建,祀臺灣府知府衛臺揆。
吳公祠:在西定坊關帝廟右。雍正七年建,祀臺廈道吳昌祚。
蔣公祠:在鎮北坊真武廟後。康熙三十年建,祀臺灣府知府蔣敏英。
高公祠:原在鎮北坊關帝廟左,康熙三十三年建,祀臺廈道高拱乾,後移於寧南坊。
靳公祠:在東安坊。康熙三十六年,祀臺灣府知府靳治揚,後圮。
洪公祠:在東安坊。同治二年奏建,祀臺灣道洪毓琛。
游將軍祠:在小北門外厲壇後。雍正元年建,祀水師游擊游崇功。
王公祠:在東安坊清水寺街。光緒元年奏建,祀提督王德成。
五忠祠:在安平鎮水師協署之左。雍正五年,水師副將陳炯倫建,祀水師副將許雲、游擊游崇功、千總林文煌、趙奇奉、把總李茂吉。
功臣祠:在寧南坊文廟之南,向西。乾隆五十三年敕建,供林爽文之役平臺功臣牌位,則大將軍太子太保大學士貝子公福康安、參贊大臣超勇公海蘭察、成都將軍鄂輝、護軍統領舒亮、護軍統領普爾普、閩浙總督李侍堯、福建巡撫徐嗣曾等三十人。棟宇崔巍,地亦寬敞,有御碑八方,高各丈餘,下承贔○,鐫御製平臺及諸功臣贊滿漢文各四,上覆以亭。又有一碑立於中,刻詩一首,字大徑寸。文曰:『命於臺灣建福康安等功臣生祠,詩以誌事:三月成功速且奇,紀勳合與建生祠。垂斯琬琰忠明著,消彼萑苻志默移。臺地恆期樂民業,海隅不復動王師。曰為曰毀似殊致(近來以各省建立生祠,最為欺世盜名惡習,因令嚴行飭禁,並將現有者皆令毀棄。若今特命臺灣建立福康安等生祠,實因臺灣當逆匪肆逆以來,荼毒生靈,無慮數萬,福康安等於三月之內,掃蕩無遺,全部之民,咸登衽席。此其勳績固實有可紀,且令奸頑之徒觸目驚心,亦可以潛消狼戾。是此舉似與前此之禁毀雖相殊,而崇實斥虛之意則原相同,孰能橫議?且以勵大小諸臣,果能實心為國愛民、確有美政者,原不禁其立生祠也),崇實斥虛意在茲』。旁譯滿文。道光二年,飭臺灣縣學教諭鄭兼才、訓導王承緯監修,今漸傾圮。
昭忠祠:原在縣學之左。雍正元年敕建,祀臺灣鎮總兵歐陽凱等,後圮。嘉慶七年,奉敕再建,附於功臣祠之側。十一年,乃設位以祭。道光元年,巡道葉始將康熙以來殉難官弁兵丁一律入祀。十三年,巡道徐宗幹、知府裕鐸率紳士等重修,立牌祀之。光緒十四年,改建於右營埔。
縣文廟:在東安坊,是為縣學。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沈朝聘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大成門,後為崇聖祠。四十二年,知縣陳璸增建明倫堂於殿右。五十四年,巡道陳璸改建崇聖祠,以左為名宦祠、右為鄉賢祠。雍正十二年,貢生陳應魁建欞星門於泮池之前。乾隆十五年,廩生侯世輝等捐資重建大成門,左為忠義祠,右為孝悌祠。
縣城隍廟:在鎮北坊。康熙五十年,知縣張宏建。乾隆十年,知縣李閶權修,有記。嘉慶十二年,知縣薛志亮乃廣其規,建兩廊。而安平鎮亦有城隍廟,乾隆十四年,水師副將沈廷耀建。五十年,副將丁朝雄修。自後疊修。
嘉義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南,康熙二十四年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縣治東南,康熙二十四年建。
先農壇:在縣治東南,雍正五年建。
文廟:舊在縣治西門內。康熙四十五年,署知縣孫元衡建。乾隆十八年,知縣徐德峻改建於西門外。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戟門,又前為欞星門,後為崇聖祠。
武廟:在縣署東北隅,康熙五十二年,參將翁國禎建。
天后宮:在縣署之左,康熙五十六年,知縣周鍾瑄募建。
城隍廟:在縣署之左,康熙二十四年建。
邑厲壇:在縣治東北,康熙二十四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
鄉賢祠:在文廟之內。
忠義孝悌祠:在文廟之內,雍正元年奉旨建。
烈女節婦祠:在文廟之旁,雍正元年奉旨建。
羅將軍祠:在縣治東門之內,雍正二年奏建,祀北路營參將羅萬倉。
鳳山縣

社稷壇:在舊縣治北門。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舊縣治北門。
先農壇:在舊縣治東門外。
文廟:在舊縣治北門外。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聲建。中為大殿、東西兩廡,前為戟門,又前為欞星門,後為崇聖祠。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重建。
武廟:在舊縣治東門內,雍正五年,知縣蕭震建。
天后宮:在舊縣治龜山之頂,康熙二十二年奉旨建。乾隆二十七年,知縣王瑛曾重建。
八蜡祠:在舊縣治龜山之北,康熙四十五年,知縣宋永清建。
城隍廟:在舊縣治北門外,嘉慶十九年,改建於今治縣署之東。
邑厲壇:一在舊縣治北門外,一在下淡水。康熙五十八年,知縣李丕煜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
鄉賢祠:在文廟之內。
忠義孝悌祠:在文廟之左,雍正元年奉旨建。
烈女節婦祠:在舊縣治北門,雍正元年奉旨建。
曹公祠:在今治鳳儀書院內之東,咸豐十年建,祀前鳳山知縣曹瑾。
昭忠祠:在縣城外,光緒三年敕建,祀開山殉難之提督王德成、張光亮、李常孚、總兵胡國恆、福建候補道田勤生等,鳳陽柳銘撰碑,在祠中。
恆春縣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在城外猴洞山上。光緒十二年,知縣周有基建。中為大成殿、為兩廡,前為欞星門,後為崇聖祠,左為明倫堂,右為學廨。
武廟
天后宮
城隍廟
邑厲壇
澎湖廳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在文澳。
武廟:舊在媽宮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偉修,今圮。光緒元年,水師副將吳奇勳改建於紅木埕,法人之役被毀。十七年三月,總兵吳宏洛倡捐重建。
城隍廟:一在文澳舊廳署之東,咸豐元年,署典史呂純孝重修,規模不大。一在媽宮城內,乾隆四十四年,通判謝維祺捐建,有碑記;自後續修。光緒十一年亂後,通判程邦基飭紳士黃濟時等重修。
程朱祠:在城內,光緒十一年,通判程邦基建。十九年,紳士蔡玉成等捐資於祠之左建文昌閣,右築講壇。以書院距城稍遠,以此為諸生講學之所。二十年夏竣工。
文昌祠:在文石書院之後,乾隆三十一年建。光緒元年,紳士蔡玉成等重建,有碑記。
天后宮:在媽宮澳,萬曆間建。康熙二十二年,靖海將軍施琅攻克澎湖,以為神佑,奏請加封,遣官致祭,鐫文廟中。
風神廟:在媽宮澳城隍廟東。乾隆五十五年,通判王慶奎、水師副將黃象新等捐建。光緒七年,都司郁文勝重建。
龍王廟:在媽宮澳觀音亭之東。道光六年,通判蔣鏞、水師副將孫得發等捐建。
施將軍祠:在媽宮澳。康熙二十四年,人民合建,祀靖海將軍施琅。道光六年,通判蔣鏞籌款生息,祔祀在澎殉難文武官員,春秋致祭。
昭忠祠:在媽宮澳。光緒四年十二月,副將吳奇勳等倡建,祀同治元年之役協營各標調赴臺灣弁兵助勦陣沒者,則署左營守備蔡安邦等暨兵丁一百三十四名。
武忠祠:在媽宮澳協署之西,建置無考。乾隆五十六年,護理水師副將黃象新等捐修。
胡公祠:在文石書院內,祀通判胡建偉等。
節孝祠:在天后宮之西。道光十八年,署通判魏彥儀建,春秋致祭。光緒五年,媽宮澳商戶黃學周、黃鶴年重修。
臺北府(附郭淡水)

社稷壇:在府治東南,光緒十四年建。
飛雲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南,光緒十四年建。
先農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四年建。
文廟:在府治文武街,光緒十四年建。
武廟:在文廟之左,光緒十四年建。
天后宮:在府治府後街,光緒十四年建。
府城隍廟:在府治撫臺衙後,光緒十四年建。
縣城隍廟:附於府城隍廟之內。
厲壇:在府治北門外,光緒十四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忠義孝悌祠
烈女節婦祠
新竹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山川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先農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田祖祠:舊在南門內,乾隆三十四年,同知宋應麟建。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移於先農壇之右。
龍神祠:在縣治南門內,乾隆三十四年,同知宋應麟建。
風雲雷雨壇:未建。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始設神位,附祀於龍王祠。
文廟:在縣治東門內。嘉慶二十二年,同知張學溥建。道光四年,同知吳性誠乃竣成之。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崇聖祠,左為明倫堂。
武廟:在縣治南門大街。乾隆四十一年,同知王右弼倡建。同治十年,邑人重修。
文昌祠:在文廟之左。嘉慶八年,同知胡應魁建。
天后宮:在縣治西門內。乾隆十三年,邑人陳玉友捐建。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修之。
城隍廟:在縣署之右。乾隆十三年,同知曾曰瑛建。
邑厲壇:在縣治北門外水田街。嘉慶九年,同知胡應魁建。
火神廟:在縣治試院之左。光緒十三年,知縣方祖蔭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鄉賢祠:在文廟之左,道光十三年奏建。
昭忠祠:在文廟之左,道光十三年奏建。
節孝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光緒十七年改建。
孝友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光緒十七年,移祀於節孝祠。
德政祠:在明志書院之左,舊為敬業堂。咸豐七年,紳士許超英等改祀同知曹謹、曹士桂,後又祀同知袁秉義、薛志亮、李慎彝、婁雲等。
宜蘭縣

社稷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建。
先農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文廟:在縣治。光緒二年,進士楊士芳、舉人李望洋等捐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崇聖祠。
武廟:在縣治西門。嘉慶十三年,居民原祀於米市街,二十三年,文昌宮落成,通判高大鏞移祀於宮之前殿。
文昌宮:在縣治西門。嘉慶二十三年通判高大鏞倡建,前殿祀漢忠義侯,後殿祀文昌。
天后宮:在縣治之南。嘉慶十二年,官民合建。
城隍廟:在縣治西街。嘉慶十八年,官民合建。
火神廟:在縣署之右。嘉慶二十五年,官民合建。
神祇壇:即邑厲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
鄉賢祠:在文廟之內。
忠義孝悌祠。
烈女節婦祠。
楊公祠:在文昌宮之右,供開蘭官長楊廷理七人祿位。
南雅廳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昭忠祠:在廳治。光緒十九年,巡撫邵友濂建,祀十二年討番病沒陣亡兵勇,友濂題額,文曰『俎豆同榮』。
臺灣府(附郭臺灣)

社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先農壇:在府治南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文廟:在府治小北門內,光緒十五年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崇聖祠,左為明倫堂,右為學廨。
天后宮:在府治大墩街。
府城隍廟:在府治新莊,光緒十五年建。
厲壇:在府治北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林剛愍公祠:在府治田中。光緒十五年,巡撫劉銘傳據全臺紳士奏建,祀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
彰化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門外,雍正二年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縣治東門外,雍正二年建。
先農壇:在縣治南門外,雍正二年建。
文廟:在縣治東門內,雍正四年,知縣張鎬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崇聖祠,右為明倫堂,後為學廨。乾隆五十一年,明倫堂、學廨燬於亂。嘉慶二年,歲貢鄭士模捐修未竣;十六年,知縣楊桂森乃成之,改建明倫堂於廟左。
武廟:在縣治南門內。雍正十三年,知縣秦士望捐建。嘉慶五年,知縣胡應魁移建於同知舊署。
文昌祠:在縣治文廟西畔。嘉慶二十一年,知縣吳性誠建;而縣轄鹿港、西螺、北斗、員林、大肚、犁頭店、牛罵頭等處人士,亦各自建。
天后宮:一在縣治北門內協署之後,乾隆三年,北路營副將靳光瀚建。一在東門內,乾隆十三年,知縣陸廣霖建。一在鹿港海隅,乾隆五十五年,大將軍福康安建。
城隍廟:在縣治東門內,雍正十一年,知縣秦士望建。
龍神廟:在縣治南門內,嘉慶八年,知縣曹世駿建。
邑厲壇:在縣治北門外,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李本楠捐建。
名宦祠:在文廟崇聖祠之左,道光十年,知縣託克通阿與邑紳捐建。
鄉賢祠:在文廟崇聖祠之右,與名宦祠同建。
忠烈祠:在縣治西門內,道光二年,知縣吳性誠捐建,祀林、陳、蔡三役殉難文武官兵。
節孝祠:在縣治東門內,建省之後,合祀臺、彰、雲、苗四邑節婦孝子。
朱公祠:在縣治西門內,光緒十五年,巡撫劉銘傳奏建,祀提督朱煥明,為戴案義民祠之址。
義民祠:在縣治西門內,乾隆五十五年建,祀林爽文之役殉難義民。
十八義民祠:在縣治西門外。先是雍正十年春,大甲西社番林武力作亂,總兵呂瑞麟率兵討,累戰弗克,番益猖獗,恣焚殺,縣治戒嚴,淡水同知張宏章適率鄉勇巡莊,過阿束社,番突襲之,幾不得脫。鄰近粵人方負耒出,見而大呼,眾爭至,與番鬥,宏章乃免,死者十八人,曰黃仕遠、黃展期、陳世英、陳世亮、湯邦連、湯仕麟、李伯壽、李任淑、賴德旺、劉志瑞、吳伴雲、謝仕德、江運德、廖時雨、盧俊德、張啟寧、周潮德、林東伯。越日,鄉人葬之西門外,題曰「十八義民之墓」。已而番平,大府上其事,下旨嘉許賜祭,各發銀五十兩,飭有司購地建祠,春秋肸蠁,以旌其義。
雲林縣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未建,光緒十五年,暫就文昌祠奉祀孔子。
武廟
城隍廟:原在舊治。光緒十四年,知縣陳世烈建,後移今治,暫蓋竹屋。
厲壇:在縣治南門外,光緒十年建。
朝天宮:在縣轄大榔東堡北港街,祀天后,廟宇巍峨,人民信仰。先是康熙年間,僧樹璧自湄州奉神像來,結廬祀之,香火日盛。雍正八年,乃建廟。乾隆十六年,笨港縣丞薛肇廣、貢生陳瑞玉等捐資修之,以三十八年十月起工,翌年九月落成,費款一萬五千圓。道光十七年,子爵王得祿以平定海寇之役,為神顯祐,奏列祀典,敕賜「神昭海表」之額,命江安十郡儲糧道王朝偏代祭。咸豐五年重修。
義民祠:在縣轄北港街。林爽文之役,街民固守拒戰,死者百零八人。高宗手書「旌義」二字,刻石建亭,號旌義亭。尋於亭後建義民祠以祀。
昭忠祠:在縣治西南。道光十三年奉旨建,祀張丙之亂殉難官員兵民等,則贈知府銜方振聲、贈游擊馬步衢、贈都司陳玉成等。光緒十四年,斗六鹽館委員葉大鏞監修,以荖葉稅為祭費。
將軍廟:在都司署內,祀二十四將軍。後楹祀臺灣鎮總兵林向榮。光緒四年,都司淩定國修。
文昌祠:在縣治,同治七年建。又一在林圯埔街,光緒二十年重修。
苗栗縣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未建,光緒十五年,暫就文昌祠奉祀孔子。
武廟
城隍廟:在縣治。
臺東直隸州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天后宮:在卑南馬蘭街。光緒十五年,統領張兆連建。先是兆連詳請巡撫奏請賜給匾額。十七年,卑南大麻里各社正副社長及通事等捐銀七百五十圓,購置田園,以為祀費。
昭忠祠:在卑南寶桑海濱。光緒七年,同知袁聞柝建。十四年,番亂被燬。十八年,重建於鰲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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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一‧教育志   連橫曰:嗟乎!自井田廢,而學校息,人才衰;朝廷之所以取士者,唯科舉爾。夫科舉非能得人才也,而人才不得不由科舉,故以管商之政治,仲舒之經學,相如子雲之文章,苟非一入主司之目,亦終其身而不遇。是科舉非能得人才也,又且抑遏之、摧殘之,蔀其耳目、錮其心思,使天下英雄盡入吾彀,而精捍者亦不敢與我抗,而吾乃可無憂。故學校之設,公也;科舉之制,私也。以私害公,霸者之術也。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八口之家,可以無饑。設為庠序以教之。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十五入大學,學先聖禮樂。其秀異者移鄉學於庠序;庠序之異者移國學於少學。諸侯歲貢少學之異者於天子,學於太學,命曰造士。行同能偶,則別之以射,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故古之取士也寬,其用之也嚴;後之取士也嚴,其用之也寬。人才何得而見之哉?
臺灣為海上荒島,靡有先王之制也。荷蘭得之,始教土番,教以為隸而已。領臺之三年,乃派牧師布教,以崇信基督。其時歸化土番,曰新港、曰目加溜灣、曰蕭壟、曰麻荳、曰大目降、曰大傑顛,各設教堂。每逢星期,眾皆休息,群集於此,禱福講經,以是從者日多。永曆二年,各社始設小學,每學三十人,課以荷語荷文及新舊約。牧師嘉齊宇士又以番語譯耶教問答及摩西十誡,以授番童。拔畢業者為教習。於是番人多習羅馬字,能作書。削鵝管,略尖斜,注墨於中,揮寫甚速,凡契券公文均用之。故不數年而前後學生計有六百人。然其所以教之者,敬天也,尊上也,忠愛宗國也。故終荷蘭之世,土番無反亂者,則教化之力也。
延平克臺,制度初建,休兵息民,學校之設,猶未遑也。永曆十九年八月,嗣王經以陳永華為勇衛。永華既治國,歲又大熟,請建聖廟,立學校。經曰:『荒服新創,地狹民寡,公且待之』。永華曰:『昔成湯以百里而王,文王以七十里而興。國家之治,豈必廣土眾民?唯在國君之用人求賢,以相佐理爾。今臺灣沃野千里,遠濱海外,人民數十萬,其俗素醇,若得賢才而理之,則十年生聚、十年教養,三十年之後,足與中原抗衡。又何慮其狹小哉?夫逸居無教,則近於禽獸。今幸民食稍足,寓兵待時,自當速行教化,以造人才,庶國有賢士,邦以永寧,而世運日昌矣』。從之。擇地寧南坊,面魁斗山,旁建明倫堂。二十年春正月,聖廟成,經率文武行釋菜之禮,環泮宮而觀者數千人,雍雍穆穆,皆有禮讓之風焉。命各社設學校,延中土通儒以教子弟。凡民八歲入小學,課以經史文章。天興、萬年二州,三年一試。州試有名者移府,府試有名者移院,各試策論,取進者入太學。月課一次,給廩膳。三年大試,拔其尤者補六科內都事。三月,以永華為學院,葉亨為國子助教,教之、育之,臺人自是始奮學。當是時,太僕寺卿沈光文居羅漢門,亦以漢文教授番黎。而避難搢紳,多屬鴻博之士,懷挾圖書,奔集幕府,橫經講學,誦法先王。洋洋乎,濟濟乎,盛於一時矣!
清人得臺之後,康熙二十二年,知府蔣毓英始設社學二所於東安坊,以教童蒙,亦曰義塾。其後各縣增設。二十三年,新建臺、鳳兩縣儒學。翌年,巡道周昌、知府蔣毓英就文廟故址,擴而大之,旁置府學。由省派駐教授一員,以理學務。而縣學置教諭,隸於學政。其後各增訓導一員。然學宮虛設,義塾空名,四民之子,凡年七、八歲皆入書房,蒙師坐而教之。先讀三字經或千字文,既畢,乃授以四子書,嚴其背誦,且讀朱註,為將來考試之資。其不能者,威以夏楚。又畢,授詩、書、易三經及左傳,未竣而教以制藝,課以試帖,命題而監之作。肄業十年,可以應試。其聦穎者則旁讀古文,橫覽史乘,以求淹博。父詔其子,兄勉其弟,莫不以考試為一生大業。克苦勵志,爭先而恐後焉。舊制:三年兩試,一為科考,一為歲考。康熙二十五年,福建總督王新命,巡撫張仲舉奏准,臺灣歲進文武童各二十名,科進文童二十名,廩膳生二十名,增廣生如之。歲貢以廩生食餼為先後,年貢一人。將試之時,童生赴縣投考,書其姓名、年貌、三代籍貫,廩生保之。皂隸、廝養、倡優、賤戶之子不得試;有其人者,諸生逐之,廩保同坐。臨試之日,知縣入考棚,考棚亦曰校士院,點名給卷,扃門而試。兩文一詩,日暝乃出。考官校其上下,數日發榜,而覆試之。遞次而減,以至終覆,乃移之府。各縣俱集,制亦如之。臺灣隸於福建,以分巡道兼理提督學政。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乾隆十七年,仍歸道。將試之前一日,學政朝服謁聖,至明倫堂,席地坐,中置一案,廩膳生立而讀經,諸生侍。禮畢,入院。先考古學,試以詩賦、策論、經解。新舊生畢至,其不考者聽之。次考舊生;廩、增生員畢至。上舍之外,列一等者,以次食餼。其不考者不得鄉試。試列四等,發學戒飭。三試不至者,褫其衣頂。次考童生;扃門而試,禁挾書,搜而焚之。數日發榜,拔其尤者十數名而覆試之,照額取進。再錄聖諭,而發紅榜,分發府縣各學,是為生員。學政率之謁聖,禮畢而退。臺灣府學歲貢一人,各縣學二歲貢一人,其後漸增,是曰歲貢,以廩生食餼之先後為序。廩生者,在學讀書,歲給廩餼,故謂之上舍生。凡遇覃恩,則以是年當貢者為恩貢,以其次一人為歲貢。順治初,詔選府、縣學生之尤者赴廷試,十二年一行,是曰拔貢。雍正初,定為六年一行,府學二人,縣學一人,無其人則缺。乾隆八年,遂定十二年一行,著為例。鄉試之時,諸生赴試;其文優而限於額者,取為副榜。臺灣定額皆正榜,雋者不備,或以副榜足之,謂之副貢。鄉試之後,學政就通省所舉優行生,考取數名,謂之優貢。五者皆為選士。又有納捐者為例貢。雍正二年,詔命各省,凡例貢非廩生者不得以教職用,其現用者皆罷之,所以重師道也。其後廢之,捐納盛行,皋比堂皇,且多不通之士矣。故例:三年大比,諸生畢至,天子命使者至其鄉,秋八月,三試於省闈,雋者登解榜,有司表其門,具聘幣,致之京師,曰舉人。明年春三月,天子命大臣扃禮闈而三試之,及第者詔集殿廷,天子親策問焉,遂甲乙其榜,曰進士。臺灣自康熙二十五年設學。二十六年,陸路提督張雲翼奏言:『臺士鄉試請照甘肅、寧夏之例,閩省鄉闈,另編字號,額取一、二名。俟應試者眾,乃撤去』。詔准編字額中一名。三十六年,總督郭世隆以臺士僉請撤去,一體勻中,入奏報可。自後每多輟科,渡海危難,試者益少。雍正七年,巡臺御史夏之芳奏准,照舊編號額中一名。十三年,巡道張嗣昌請加解額,巡撫盧焯具奏,詔許加中一名。乾隆元年恩科,福建加中三十名,臺灣亦加一名,遂以為例。嘉慶十一年海寇之亂,臺人多募義禦侮。其明年,糧儲道趙三元巡臺,言於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請加解額,並令臺士選舉優貢。十五年,詔可,遂定三名。
初,臺灣粵籍小試,附於各縣。乾隆五年,巡臺御史楊二酉以粵人流寓已久,戶冊可稽,現堪應試者計有七百餘名,奏准另編新號,四邑通校共取八名,附入府學。俟取進漸多,再將廩增並出貢之處,奏請定議,而鄉試仍附閩省,一體勻中。道光八年,總督孫爾準奏准於閩省內另編字號,別取粵生一名。蓋以粵人來臺,至是已多,釋耒讀書者亦不少也。
故例:府縣泮額應視錢糧為差。而臺灣自乾、嘉以來,開墾日進,人民富庶,文風丕振,士之講經習史者,足與直省相埒。故至建省之時,全臺泮額驟增,而解額亦定為七名矣。乾隆四年,巡臺御史諾穆布、單德謨等奏請臺士會試,照鄉試例,另編字號,取中一名。部議以臺士與試,果至十人,乃奏請取中一名,著為例。其後遂有掇危科而入詞林者矣。
武科之制,始於唐代;其制與文士等。清代沿明之例,設為甲、乙兩科。其初試武童者,必先通四子書,以文事與武備相為表裏也。其後僅錄武經。每逢歲試,試以刀石馬步之箭,拔其尤者而進之。鄉、會亦同。
初,乾隆二十九年,巡臺御史李宜青歸京覆命之後,奏言:『臺灣四縣應試,多福、興、泉、漳四府之人,稍通文墨,不得志於本籍,則指同姓在臺居住者,認為弟姪,公然赴考。教官不及問,廩保互結不暇詳,至竊取一衿,褰裳而歸。是按名為臺之士,實則臺無其人。臣於上年抵臺,行文觀風,四縣生員祗八十餘卷。詢之官吏,據稱俱在內地。夫庠序之設,凡以宏獎風教,使居其土者知所方向。今臺灣南北二路,廣袤一千數百餘里,計其莊戶不下數萬,而博士弟子員寥寥不少概見,則皆內地竄名之所致也。查臺地考試,從前具有明禁:非生長臺地者,不得隸於臺學。聖朝作養邊陲之至意,人所共見。又定例入籍二十年,亦無原籍可歸者,方准予寄籍考試。今四府人士,其本籍不患無可以應試之處,而遠涉重洋,或兩地重考,或頂名混冒,藐功令而竊榮名,莫此為甚。請將內地冒籍臺屬各文、武生員,照冒籍北闈中式之例,悉改歸本籍。仍請敕下該督撫,飭行兼管提督學政之臺灣道,嗣後府、縣試及該道考試,應作何設法稽查,識認精細,其廩保等不敢通同徇隱及受賄等弊。斯則海邦皆鄒魯,而作人之化,無遠弗屆矣』。旨下禮部議覆,禮部奏可。是為禁止冒籍之令。及蔡牽之役,臺人士義勇奉公,郊商亦捐餉助軍。事後奏增泮額,並定郊籍三名,附於府學,以為郊商子弟考試之途。
先是順治九年,頒發學規,詔命各學,刊立臥碑於明倫堂,以為教育根本。其所以勉勵之者,則為忠臣、為清官;而所以監督之者,則不許上書陳述利弊,不許結社武斷鄉曲,不許刊文以要名譽,違者褫革,有司同罪,可謂嚴矣。夫國家養士,所以培元氣也。東漢太學三萬人,危言深論,不隱豪強,公卿避其貶議,天下視為指歸。宋諸生伏闕撾鼓,請起李綱,三代遺風,唯此相近。今乃並國家大事而不許言,則諸生讀書奚用哉?斁亂民彝,摧殘民氣,其旨酷矣!夫清人以弓馬得天下,入關之後,仍沿明制,以科舉可籠絡人才也,故又範之以程式,約之以楷書。士子束髮入學,窮年矻矻,唯此是圖。其幸而得志者,則可以紆青紫、佩印綬、博富貴,為宗族交游光寵。其不幸而失志者,則侘傺終身,老死牖下,而無一顧問焉。烏乎!人才之進退,乃以此為權衡,政何由而治,學何由而興哉?康熙九年,頒發聖諭十六條,命各地方官以朔望之日,集紳衿於明倫堂宣講,以俾軍民周悉。雍正元年,又刊欽定聖諭廣訓,頒發各鄉,命生童誦讀。朔望之日,亦集地方公所,逐條宣講。乾隆元年,復頒書院規訓。其所以造士者,可謂切矣。然而學校不興,浮華相尚,文字之獄,捕戮無遺。其所以鈐制士類,玩弄賢才,焚書阬儒,猶未若斯之甚也。臺灣為海上新服,躬耕之士,多屬遺民,麥秀禾油,眷懷故國,故多不樂仕進。
康熙二十三年,知府衛臺揆始建崇文書院。十九年,分巡道梁文亦建海東書院;各縣後先繼起,以為諸生肄業之地。內設齋舍,延師主席,設監院以督之。每月官師各試一次,取生童各二十名,每名給膏火銀七錢。課外各四十名,每名三錢七分。而山長束脩四百圓,加考小課一百二十圓。監院月薪十兩。扃試之日,別給飯膳五十圓,均由學租支之。乾隆五年,分巡道劉良璧手定海東書院學規五條:一曰明大義,二曰端學則,三曰務實學,四曰正文體,五曰慎交游。二十七年,分巡道覺羅四明又勘定之:一曰端士習,二曰重師友,三曰立課程,四曰敦實行,五曰看書理,六曰正文體,七曰崇詩學,八曰習舉業。道光間,徐宗幹任巡道,力整學規,拔其尤者入院肄業。每夜必至,以與諸生問難。訓之以保身立志之方,勉之以讀書作文之法。一時諸生競起,互相觀摩,及門之士,多成材焉。臺郡為首善之區,文風丕振,東西南北各設文社,而以奎樓為中樞;故奎樓亦謂之書院。每有學事,群集討議,以進有司,唯不敢為過激之論,而賞奇析疑,亦以時會文焉。故例:有司下車,必行觀風之試,試以詩賦策論,或詢地方利弊,猶有博採蕘之意。古者士傳言,庶人謗,商旅於市,工執藝事以諫。正月孟春,輶人以木鐸循於路,采其風詩,以陳天子。故王者不出朝廷,而知天下治亂。然而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於朝廷,而不出於學校。是故天子榮之,則群趨以為是;天子辱之,則群摘以為非。習毒所中,利祿薰心,而道義鑠矣。
光緒十一年,劉銘傳任巡撫,析疆置吏,增設學額。嗣經禮部議准,乃飭各學查明,其由南北兩府學撥歸臺灣府學廩膳附增生員一百五十名、武生八十六名,又由彰化縣學撥歸臺灣縣學者五十二名、武生十一名,撥歸苗栗者十一名、武生十一名,嘉、彰兩學撥歸雲林者四十九名、武生二十二名。原設廩生增額,應照名次由新籍各生幫補。自十八年起,改歸新籍支膳。是時巡撫兼理提督學政,核定考費,歲科兩屆一萬二千圓,南北兩府均半,歲試三千三百圓,科試二千七百圓。而新設之臺灣府,定自辛卯科試分棚開考,即照南北章程,歲科兩試共六千圓,科試二千七百圓,均於鹽課餘款支用。南北兩府考費,則歲試各八百五十圓,科試七百圓,亦由鹽餘支用。
初,臺士鄉試,例由海東書院給發盤費,以助肄業諸生。建省以後,官船往來,改發船票。而會試者從前新科舉人在院肄業者給以百圓,雖不在院而連捷者亦同,否則僅給四十圓。應赴書院監督報名,而後分發。若臺北府,則由該府自行提給。臺灣府亦就近報名,送道核給。其所以獎勵科舉者至矣。
當是時,百事俱興,農工路礦次第舉辦,而多借才異國。銘傳乃為樹人之計,十二年先設電報學堂於大稻埕,以習其藝。十六年又設西學堂於城內,聘西人為教習,擇全臺聦慧之子弟而教之,課以英、法之文,地理、歷史、測繪、算術、理化之學。又以中國教習四名,分課漢文及各課程。學生皆給官費,每年約用一萬餘兩。成效大著。臺灣教育為之一新。
夫撫墾之事,為治臺之大政。前者番社雖設社學,又拔其秀者為佾生,以寵錫之。顧此為羈縻之策,而非長治之計也。是年春三月,並設番學堂,先選大崁嵌、屈尺、馬武督之番童二十名而教之,聘羅步韓、吳化龍、簡受禧為教習,課以漢文、算書,旁及官話、臺語,起居禮儀,悉倣漢制。每三日,導之出游,以與漢人晉接。消其頑獷之氣,生其觀感之心。而銘傳又時蒞學堂,以驗諸生功課,極力獎勵,人才之盛,勃勃蓬蓬。再及數年,可以致用。然自邵友濂一至,十七年而撤西學堂,十八年而番學堂亦廢矣。烏乎傷哉!

臺灣儒學表

臺南府儒學:在臺南府治,康熙二十四年建。以下俱附見典禮志各文廟內。
安平縣儒學:在安平縣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嘉義縣儒學:在嘉義縣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鳳山縣儒學:在鳳山舊治,康熙三十五年建。
恆春縣儒學:未建。
臺灣府儒學:在臺灣府治,光緒十五年建。
臺灣縣儒學:未建。
彰化縣儒學:在彰化縣治,雍正四年建。
雲林縣儒學:未建。
苗栗縣儒學:未建。
臺北府儒學:在臺北府治,光緒六年建。
淡水縣儒學:未建。
新竹縣儒學:在新竹縣治,嘉慶二十二年建。
宜蘭縣儒學:在宜蘭縣治,光緒二年建。

臺灣書院表

海東書院:在臺南府治府學之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請建,後為校士院。乾隆四年,巡臺御史單德謨奏請別建校士院。翌年,巡臺御史楊二酉奏請照福建省直轄之例,以府學教授為師,考取諸生而教之,給以膏火。於是拔貢生施世榜首捐穀千石,以為修繕之資,又捐水田百甲以充經費。遂延教授薛仲黃為師。六年,巡道劉良璧手訂書院學規,二酉立碑記之,今在院中。十五年,知府方邦基、知縣魯鼎梅改建縣署於赤崁樓之右,移書院於舊署。十七年,詔以巡道兼提督學政,歲科校士,遂在道署,而校士院乃曠。廿七年,巡道覺羅四明又就舊院修理為用,立碑記之。三十年,知府蔣允焄護道事,擇地於府學西崎之下,別建今院,廣三十丈,袤八十丈,東向,講堂齋舍悉備。其後疊修。
崇文書院:原在臺南府治東安坊,為府義學。康熙四十三年,知府衛臺揆建。乾隆十年,巡道攝府事莊年重修。十五年,臺灣縣知縣魯鼎梅移海東書院於舊縣署,而以舊海東書院為崇文書院。二十四年,知府覺羅四明乃就府署之東,新築講堂齋舍,立碑記之,現在院中。
南湖書院:在臺南府治法華寺旁。乾隆二十九年,臺灣府知府蔣允焄建,以為諸生肄業之地。今廢。允焄碑所撰文,載於臺灣縣志。
正音書院:在臺灣縣署之左。雍正七年,奉文設立。鳳山、諸羅兩縣,亦設。今俱廢。
引心書院:原在縣治檨仔林街。嘉慶十五年,邑紳黃拔萃就白蓮教齋堂抄用,稱為引心文社,獨任膏火。十八年,知縣黎溶與拔萃議改為臺灣縣書院,各捐款置產。嗣移於柱仔行街。知縣姚瑩又捐款生息。光緒十二年,改為蓬壺書院。
蓬壺書院:在縣治赤崁樓之右。光緒十二年,臺灣縣知縣沈受謙建。
奎樓書院:在臺南府治道署之旁。雍正四年建,為諸生集議之所。
鳳儀書院:在鳳山縣署之東,嘉慶十九年,知縣吳性誠建。
屏東書院:在鳳山阿猴街。嘉慶二十年,鳳山知縣吳性誠、下淡水縣丞劉蔭棠建。
玉峰書院:在嘉義縣治西門內,為舊時縣學之址。乾隆二十四年,諸羅知縣李倓改建。
宏文書院:在臺灣府治,光緒十五年建。
白沙書院:在彰化文廟之左。乾隆十年,淡水同知攝彰化縣曾曰瑛建。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重修。五十一年之役被燬,知縣宋學顥乃改建於文祠之西。嘉慶二十一年,署知縣吳性誠重修,規模較大。先是嘉慶十六年,知縣楊桂森議以南門外舊倉改建主靜書院,延師主講,以為貧士肄業之地,勸捐千餘圓,置田生息,後不果建,遂以此租撥歸白沙書院。
文開書院:在彰化縣轄鹿港之新興街。道光四年,鹿港海防同知鄧傳安倡建,中祀朱子,旁以沈光文、徐孚遠、盧若騰、王忠孝、沈佺期、辜朝薦、郭貞一、藍鼎元配,皆臺之寓賢也。光文字文開,故以其表德名書院。傳安自撰之記,載於彰化縣志。
龍門書院:在雲林縣治,乾隆十八年建。
藍田書院:在雲林縣轄南投街。道光十一年,南投縣丞朱懋延請南北投、水沙連兩堡士庶議建書院,乃以生員曾作雲、管俊升等董其事,十三年成。內祀朱子為講堂,旁為齋舍,費款四千一百餘圓。眾又捐款置田,延聘山長,以為膏火諸費。貢生曾作霖立碑記之,現在院中。同治三年五月,紳士吳聯輝重建,兵備道丁曰健題曰「奏凱崇文」,以戴潮春之役方平也。光緒十年,聯輝之子朝陽又修之。
英才書院:在苗栗縣治,光緒十三年建。
登瀛書院:在臺北府治,光緒六年,臺北府知府陳星聚建。
明道書院: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九年,臺灣布政使司沈應奎建。
學海書院:在臺北府治艋舺下崁莊,原名文甲書院。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婁雲議建,未行;二十三年,同知曹謹續成之。二十七年,總督劉韻珂巡臺至艋舺,易以今名。同知曹士桂自為山長,諸生肄業者數十人,文風丕振。同治三年十月,重修。
明志書院:在新竹縣治西門內。先是乾隆二十八年,永定貢生胡焯猷以其興直堡新莊山腳之舊宅,自設義學,顏曰「明志」,並捐學租以為經費。淡水同知胡邦翰嘉之,稟請大吏,改為書院。翌年,總督楊廷璋立碑記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書院距治太遠,課士不便,議移南門內。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乃以校士經費存款,以事改建。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又以南門地勢低窪,移於西門之內。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修之。
仰山書院:在宜蘭縣治文昌宮之左。初,楊廷理入蘭籌辦時,以宋楊龜山為閩學之宗,而蘭之海中亦有龜山嶼,故名仰山,志景行也。嘉慶十五年始建一椽。至二十四年,噶瑪蘭通判高大鏞乃延師開課,而屋漸圮。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改築於後殿左廂,亦祗一廳一室。未幾復圮。十年閏四月,署通判薩廉乃就舊址新築三楹,為課士之地。自道光初年,以清丈餘款充為租息,歲入約千圓,以供諸費。
崇基書院:在基隆廳治,光緒十九年建。
文石書院:在澎湖廳轄文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偉循貢生許應元等之請,捐款新建。中為講堂,祀宋代周、程、朱、張五子,旁為齋舍各十間,以澎產文石,故以名之。其後疊修。道光七年,通判蔣鏞與副將孫得發、游擊江鶴等捐俸倡修,自為主講,以束修充工資。九年春,改建魁星樓於巽方,以取文明之象,並請籌款生息。光緒元年,董事蔡玉成邀集士商重議修建,計捐二千餘兩。二年冬落成。規制宏敞。然以經費支絀,玉成又親赴道署稟請籌撥,巡道劉璈許之,而賓興膏火之費始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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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二‧刑法志   連橫曰:余聞之老者曰:道亡而後有德,德亡而後有仁,仁亡而後有義,義亡而後有禮,禮亡而後有法,法亡而後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處一國之中,相生相養,相愛相親,固不能湣然而無爭。爭則強者勝而弱者敗,貴者伸而賤者抑。不平之氣,鬱於國中,而亂作矣。是故聖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後能得其平,而民無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而禮者施於未然之前,故禮之為用也微,而法之為用也顯。微則用遠而效著,顯則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烏乎!世非渾穆,人非狉榛,其能無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惡而已。
臺灣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來居聚者,耕漁並耦,無詐無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鄉約,而無國法,固不知其幾何世也。及明之季,荷蘭入處,布政施教,始以其法頒之臺灣,所謂屬地之法也。其賤乃不得與齊民齒。荷人以此法頒之爪哇,且以行之臺灣。土番睍睍伈伈,受其約束,莫敢支吾。而郭懷一則憤其暴而欲逐之,事雖不成、死者相繼,而積怨日深,內訌不息。鄭師一至,而荷人且敗走矣。
延平郡王鄭成功既克臺灣,養銳待時,與民休息,而立法嚴,犯者無赦。諸將以為立國之初,宜用寬典。王不可。初,王在思明,設刑官以理訟獄,遵用明律。又設行軍司馬以理軍政。王之治軍,信賞必罰,眾莫敢犯。永曆十年,左先鋒鎮蘇茂敗績揭陽,王以其私縱施琅也,今又失律,命文武議罪,斬之。然茂建功多,諸將或以為過。王乃自為文祭之曰:『王恢非不忠於漢,然誤國家之計,雖武帝不能為之赦;馬謖非無功於蜀,然違三軍之令,雖武侯不能為之解。國無私法,余敢私恩?斷不敢以私恩而廢國法。今行國法而廢私恩,眷言酬之,神其格之』。諸將聞之乃服。及克臺後,任賢使能,詢民疾苦,民亦守法奉公,上下輯睦,奸宄不生,而訟獄幾息矣。經立,遵用成法,民樂其業。閩粵之人,至者日多,盡力農功,相安無事。及經西伐,委政陳永華,以元子克臧監國。克臧明毅果斷,親貴畏憚,而永華又輔相之,興利祛弊,民歸其德。臺灣之人,以是大集。
清朝得臺之後,頒行清律。清律之制,始於順治三年。入關未久,多沿明律,康、雍兩朝時有修改,及乾隆而大備,所謂大清律例者也。內分六律:一曰吏律,二曰戶律,三曰禮律,四曰兵律,五曰刑律,六曰工律,凡四百三十六款,千數百條;五刑:一曰笞,二曰杖,二曰徒,四曰流,五曰死;十惡:一曰謀反,二曰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功,四曰議賢,五曰議能,六曰議勤,七曰議貴,八曰議賓。此則博採歷代成法也。
臺灣隸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設廳、縣,而寄其權於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詔加按察使銜,以理訟獄。凡人民之赴訴者,先告代書,書其事,呈之廳縣。定日召訊,判其曲直。搢紳、命婦可使家人代之,謂之抱告。其不服者,則控之府。不服,復控之道。然道控之案,每飭府再勘,唯重大者親鞫之。道判不服,控之省。復不服,則控之京,謂之叩閽。天子不能親聽,命刑部與都察院、大理寺訊之,所謂三司會審也。路遠費重,遷延歲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嘗至於京控也。
命盜之案,廳、縣訊之,取其口供,合以證據。有不招者,以刑威之。擬定罪名,案詳之府,復詳之道。由道造冊,送省秋審,酌其輕重緩急,乃由督撫彙奏,刑部議復。其有疑者發道再審。擬死之犯,錄其姓名,奏請天子親勾。部文到時,就地處決。未勾者監候。如遇恩赦,則減其罪。
監獄之制,典史司之。有輕罪重罪之房,已擬、未擬之別;而獄中污穢,暗無天日,饑寒交迫,疾病叢生,每多瘐斃。獄吏禁卒,又多勒索,一有不從,遭其荼毒。陰房寂寞,與鬼為鄰,可哀也已。徒流之犯,定其遠近。徒者近至澎湖,遠至泉州。而流者則配口外,或發煙瘴之地。押解之時,必黥其面,以為識別。非遇思赦,久不得歸。零丁淒楚,與死為鄰,亦可悲也。夫人肖天地之貌,懷五常之性,聦明精粹,有生之最靈也。乃以因苦之餘,或為盜賊,或以一朝之忿,至於殺人;此固國法所當誅,而人情所宜宥者也。是以聖王之治民也,制井田以養之,設庠序以教之,勸其職業,修其人倫,入則孝弟,出則忠信,穆穆棣棣,和樂且間。後王無道,廢棄典章,刑罰不中,法令如毛,乃復橫征暴斂,財殫力痡,使民無所措手足。怨毒之中,遂生叛亂,而國祚隨之。此則任法而不任人之過也。
臺屬各廳縣招解命盜人犯,到郡勘定後,即將各犯留禁府縣二監。命犯隨時起解。盜案遣軍流徒之犯,俟奉到部覆,即由該廳縣造冊撥役,由鹿耳門口配搭商船,對渡廈門。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審辦,而盜犯則至同安縣交收,逐程接遞到省,定地請咨發配,故無積壓之弊。及道光十九年英人之役,海上不穩。大府以泉州辦理軍務,文書旁午,凡臺灣起解人犯有由漳、泉二府經過者,概行緩解。而淡水廳適獲英兵及印度兵二百餘名,解郡收禁,府縣二監一時擁擠,兵備道姚瑩飭將各屬定案人犯發回監禁。至發回者,如臺、鳳二縣仍由鹿耳門配渡,其餘不必解府。淡水則由八里坌,嘉義則五條港,彰化則鹿港,逕行配渡,以軍務敉平為止。而商船來者較少,未足配運,愈積愈多,解費益難籌措。廳縣交卸,諉諸後任。接辦之員,又以前任無費交存,竟付高閣,而囹圄充斥矣。前時解犯之費,由臺防廳支給。迨道光十年,署同知蔣鏞牒言,命犯每名轉給船價三十圓、盜犯二十圓,廳中賠墊不貲;署知府王衍慶乃詳准承審廳縣勻貼一半,相安數載。十四年,署同知沈汝瀚以同知為間曹薄俸,未肯認賠。知府周彥始飭廳縣悉行支理。而人犯愈多,解費愈絀矣。及徐宗幹任兵備道,大府議飭清理。宗幹以為酌減費用為先,推廣配船章程次之,另立嚴催期限又次之。三者俱備,或不致再有積壓。『查臺灣廳縣解犯費用,較之內地各縣,不啻數倍之多。姚前道已將在臺各衙門用費,大加核減。嗣據淡、蘭二廳臺、鳳、嘉、彰四縣請將命犯解費,新案減四,舊案減六。夫出水人犯,書有紙筆之費,差有看管之勞,需用在所不免,唯通計尚鉅,似應如府議,毋分新舊,再行一律減半,以免瑣碎。盜犯一名,費不及命犯之半,為數無多,該廳縣亦復請減,姑再准減十分之四。臺費既減,各廳縣又以請減內地沿途解費之說進。犯人抵廈,應繳廈防批費及同安等縣寄監費,為數多寡不一。夫廈防廳不過點收人犯,同安等縣不過寄禁一宿,何需重費?尤應大加裁減。至現在各口船隻稀少,宜照舊章,量為推廣。竊思哨船一項,配載戍兵來臺之便,必換載各兵內渡。若令權宜撥配,則兵力厚集,可資防護,非如商船之不敢多配。自應酌貼一半船費,分給舵水,以昭獎賞。夫費已核減,船又推廣,各廳縣如再敢諉延,漫無限制,應另立期限,分別記過撤參。從此明立章程,可冀振刷精神。即不能囹圄空虛,或可望其漸就清理也』。書上,大府從之。先是命盜立決人犯,皆由臺灣道奏辦。監候雜犯則由道提審成招,給批解司勘轉。宗幹至省,歷謁督撫,擬援他省,由道勘轉,請免解司之議。及歸臺後,詢之僚屬,以案犯情實者,皆留省處決,例應由院審題。其遣軍流徒等犯,終須由司定地,即免過臬司衙門,而解省則一。唯有道署勘定後,祗將招冊送省,由省具題,部准部覆轉行到臺,屆秋審時,仍解省彙勘。至遣軍等犯悉照臺地奏案,解司定地發配,則辦理簡易,自不至於煩難。宗幹以此陳之大府,又從之。
臺灣刑法既遵清律,世有其書,故不載。唯其所異者,則挈眷偷渡之律、侵墾番地之律、娶納番婦之律。及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視臺,開山撫番,奏請解禁,而墾務乃日進矣。光緒初,白鶯卿為臺灣知縣,善治盜,又設各種刑具,輕者斷指,重則殛斃,群盜屏跡。鶯卿以皂總李榮為耳目,盜莫得逃。榮遂怙權納賄,攬詞訟,巡撫丁日昌諗其惡,誅之,一時吏治整肅。初,道控之案,需費多,審問又久,訟者莫敢至。及劉璈任兵備道,深知民間疾苦,每逢二、八等日,自坐堂上,許人民入控。旁侍胥役,每呈收費兩圓,隨到隨審,案多平反。故璈雖獲罪遠流,而人民猶念其德。光緒十三年建省之後,部議以臺灣道原加按察使銜,毋庸特設,一切刑名由道管理。乃設按察使司獄一員。凡遇秋審,由道酌擬罪名,以十月造冊送院。嗣由巡撫核定,分別實緩,以二、三月再請巡撫示期審錄,派撥官船至南,帶同經書案卷到北襄辦。仍由巡撫咨明閩浙總著,轉咨具題,以候朝旨。十七年十一月,巡撫邵友濂札道,以臺灣盜案,向係稟請就地正法,今南北相距密邇,解勘迅速,凡非叛逆土匪之犯,皆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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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四‧外交志   連橫曰:鴻濛之世,各君其國,各子其民,閉關自守。固無所謂外交也。然當春秋之際,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齊楚秦晉迭為盟主,而鄭以一小國介立其間,聘問往來,不失其宜。孔子曰:『子產有辭,諸侯賴之』。信乎賢者之有益人國也。臺灣當鄭氏之時,彈丸孤島,拮抗中原,玉帛周旋,蔚為上國。東通日本,西懾荷蘭,北結三藩,南徠呂宋,蕩蕩乎!泱泱乎!直軼春秋之鄭矣。嗣王沖幼,左右失人,叛將倒戈,而臺灣乃不國焉。清人撫有,時會變遷,東漸之機,隨流而靡。而內外臣工猶欲以丸泥塞之,多見其不自量爾。夫塞之愈堅則衝之愈力,衝之愈力則破之愈大,而臺灣外交乃無往而不敗也。夫古今異勢,強弱殊形。弧矢之利,不可以禦堅砲;舟車之速,不可以競飛船。賢者審之,智者用之。苟非整軍經武,國殖民興,未足以言外交也。德宰相俾士麥曰:『世界無公理,唯鐵血爾』。故以其言,而大小是併,優劣是食。外交之敗,至於滅亡者,何可勝道?悲夫!語曰:前車之覆,後車之戒。余故採其得失者著於篇,以為興亡之鑑焉。
日本聘問
日本與中國為鄰,唇齒之國也。明亡之季,士大夫之東渡者,絡繹於途。而鄭氏復有渭陽之誼,往來尤繁。當成功之起師也,遣使往聘,致書德川幕府曰:『洲同贍部,就一水以判東西;境邇蓬萊,連三島而橐天地。域占為雷之位,光拂若木之華。百篇古文,早得嬴秦之仙使;歷代列史,並分上國之車書。道不拾遺,風欲追乎三代;人重然諾,俗更敦於四維。恭維上將軍麾下,才擅擎天,勳高浴日。鑄六十五洲之刀劍,雌雄為精;服五百一郡之版圖,礫沙皆寶。文諧丹府,屢有表使至金臺;釋輔儒宗,再見元公參黃蘗。雖共臨乎覆載,還獨奠其山河。成功生於日出,長而雲從。一身繫天下安危,百戰占師中貞吉。叨世勣之賜李,恩重分茅;效文忠之祚明,情深復旦。馬嘶塞外,肅慎不數餘兇;虜在目中,女真幾無剩孽。祗緣征伐未息,以致玉帛久疏。仰止高山,宛壽安之在望;溯洄秋水,悵滄海之太長。敬勒尺函,稍伸丹悃;爰齎幣篚,用締縞交。舊好可敦,蒼鳥使於今復往;中興伊邇,丹鳳詔不日重來。文難悉情,辭不盡意,伏祈鑒照,無任翹瞻』。幕府受之。永曆三年,復遣使乞師。寓書曰:『大明龍興三百年,治平日久,人遂忘亂。韃靼乘虛而破兩京,神州悉污腥羶。成功深荷國恩,不敢坐視,故渫血以報讎為念。徘徊閩浙之間,以義感人,從者頗眾。然孤軍懸絕,千辛萬苦。中心未遂,日月幾何。成功生於貴國,仰望實深。今際艱難之時,願貴國憐之。乞假數萬之兵,則感義無限矣』。是時日本方行鎖港之策,文恬武嬉,不欲有事國外,幕議不可,唯時饋軍糈以助之。及克臺後,日人之在臺者,禮之有加。二十年,忠振伯洪旭以商船販日本,購造銅砲、刀劍、甲冑之屬,並鑄永曆錢。二十八年夏,為三藩之役,經至思明,命兵都事李德東聘,再作兵鑄錢。而日本亦歲以寬永錢相餽,貿易繁盛。及鄭氏亡,德川幕府亦嚴鎖港,往來遂絕。
初,成功歸國後,弟七左衛門襲母姓為田川氏,留居長崎。
呂宋經略
初,羅馬神甫李科羅布教廈門,成功延為幕客,軍國大事時諮問焉。克臺之翌年,召之來。春三月,命赴呂宋,勸入貢,而陰檄華僑起事,將以舟師援也。既至,呂宋總督禮之。華人聞者,勃勃欲動,蓋久遭西人殘暴,思殲滅之,以報夙怨。事洩,西班牙人戒嚴。五月初六日,以騎兵一百、步兵八千,分駐馬尼拉。凡華人商工之地,皆毀城破砦,慮被踞。而華人已起矣。鏖戰數日,終不敵,死者數萬,多乘小舟入臺,半溺死,成功撫之。而呂宋仍俶擾,又慮鄭師之伐也,遣使隨李科羅入臺。諸將議討之,未成而成功病革矣。二十年秋八月,呂宋總督遣使貢方物,且請傳教。勇衛陳永華不可,命以中國之禮入覲,申通商之約。於是販運南洋,遠至安南、暹羅、噶拉巴,海通之利,國以日殖。二十六年春正月,統領顏望忠、楊祥請伐呂宋,以為外府。侍衛馮錫範不可,曰:『呂宋既已入貢,修好往來,今若伐之,有三失焉。師出無名,遠人攜貳,一也。殘擾地方,得之無用,二也。戍兵策應,鞭長莫及,三也。且自頻年以來,歲幸豐稔,民樂其業,豈可復興無益之兵』?議遂止。三十七年夏六月,清軍破澎湖。諸將以臺灣勢蹙,不可居,議全師取呂宋。建威中鎮黃良驥主其議,中書舍人鄭德潛力贊之,出呂宋地圖,指示險要,曰:『諸島之中,惟呂宋待我國人最無禮。先王在日,每欲征之,以雪我中國人之恨。然因開創,至世藩業已興師,乃接耿藩之變,遂移兵過廈,而事又止。呂宋之兵不過千有餘人,所恃者城上之大砲而已。自西班牙竊據茲土,於茲已百四十餘年。我漳、泉人積骸其地者,何啻數十萬?羈魂厲魄,痛恨何如。夫積怨者神人所共憤,而叢貨者興盛所取資也。呂宋富饒甲諸國,今之積於公班巴禮者數十萬,是皆昔所誘惑愚昧死而括藏之物。天下安有久積而不散,虐侮而不復之理?又安知非天鐍其藏,以待興王之探取耶?故以議取呂宋者為上策』。提督中鎮洪邦柱願為先鋒,正總督劉國軒以為不可。馮錫範詰之,國軒曰:『呂宋非不可取,顧當取之於無事之日。今清兵已迫,救亡不暇,尚何能勞師遠襲?若事機一失,進退兩難,則滅亡隨之』。克塽猶預,遂降清。南征之議,至今無有道者。
英人之役
清人得臺之後,閉關自守。中葉以來,外患漸迫,而英人始啟其端。初,英人以販運阿片,為害酷烈。道光十八年冬,詔以林則徐督兩廣,嚴旨禁煙,犯者死。並燬阿片一萬三千六百餘箱,以絕禍源。英人不服,調艦至廣東,索賠款。於是開戰。臺灣戒嚴。兵備道姚瑩具幹才,得民心,與總兵達洪阿共籌戰守之策,增築砲臺,嚴海防,故英人不能得志。二十年夏五月,英艦窺鹿耳門,官兵擊之。詔以水師提督王得祿移駐臺灣,協同勦辦;已而廈門失守,警報頻至,官民又悉心禦侮。姚瑩赴南北,集紳耆,練義勇,以其半任調遣,凡四萬七千一百有奇。而漢奸之來臺勾結者,輒捕斬之,故無內患。二十二年春正月十三日,英艦數艘至大安港;遙見岸上兵民堵立,將駛去,突觸暗礁。開砲擊之,船破,獲英兵二十、印度兵百六十五、大砲二十門及鎮海寧波營中之物。三月,英人調艦十九艘,大舉來犯,並結海盜,又破之。詔晉姚瑩布政使銜、達洪阿提督銜,各世襲輕車都尉。然英艦猶以時至,遊弋南北。八月,一艦將入旗後,知有備,乃北去。十四日,犯淡水,卻之。十八日,復窺雞籠,參將邱鎮功調守備許長明、歐陽寶等禦之。淡水同知曹謹委澎湖通判范學恆巡沿海,知縣王廷幹偕艋舺縣丞宓維康駐三沙灣砲臺,英艦將入口,發砲中之,桅折,觸礁而沒,又獲英兵。九月復至,再破之。自是不敢窺臺灣。然閩、浙、粵三省,均被侵擾,清廷命大臣與和。是秋、江甯款成,換捕虜,而臺灣所獲印度兵已於五月奉旨處斬,唯以英兵歸之。英領事璞鼎查遂訐臺灣鎮道妄殺遭難兵民。江蘇主款者及福建失守文武忌臺灣功,蜚語沸騰。欽差大臣耆英遂據閩人故總督蘇廷玉、提督李廷鈺二人家信,劾姚、達罪。詔飭福建新督查奏。新督至臺,查案卷,則姚、達所奏,皆營廳及紳民稟報,無冒功事。然為款故,強令鎮道引誣,以謝英人。將逮至京,兵民洶洶罷市。姚、達溫語勸解,新督亦旋告病,以劉鴻翔代之。臺人乃訴其冤,乞奏白。鴻翅據原稟送軍機處,始知其枉,旋起用。而英船亦屢至臺灣。二十八年,兵備道徐宗幹著防夷之書,頒發人民,而臺人亦立禁煙公約。咸豐十年,詔開安平、淡水,准與英人互市,景教隨之以入。民教之間,輒相反目,語在宗教志。同治七年,英人米里沙至蘇澳,娶番女為婦,謀墾南澳之野。噶瑪蘭通判遣人止之,不聽。且曰:『臺東非中國政令所及之地,故不得視為中國版圖』。芸稼如故。兵備道商之英領事,不聽。已而米沙里赴噶瑪蘭,途次溺死,其事始息。越明年,而有安平之役。
初,英人以建領事館購地故,與居民齟齬。未幾領事失物,照會有司捕盜。而有司未悉外情,人民之排外者又每僨事。疊生交涉,大小十八起。英領事吉普理每詰責,不答。吉普理怒,稟報香港總督,派艦要挾,將以惕官民也。九月,英艦三艘至安平,泊港外。吉普理登艦,語以故,突開砲擊岸上,彈落海畔,居民大驚,相率走。越日,安平副將江國珍稟鎮署。總兵劉明鐙聞警,帥軍駐岸上。武弁蕭瑞芳止之,曰:『英人以砲擊我者,非欲出於戰,先聲而奪我爾。卑職頗知洋情,願掉三寸舌,說之釋兵。彼如不聽而擊之,則曲在彼矣』。從之。瑞芳至英艦,反復命,且曰,『艦將聞江協戎威名,願一見』。明日,艦將果至,國珍饗之,談釋兵事。既去,瑞芳曰:『洋人重信。彼艦既願出口,而我軍仍陣岸上,彼將謂我失約』。明鐙檄所部歸營。是夜,瑞芳晤國珍。二更許,見白光一道自海沖霄。國珍驚問曰:『胡為者』?曰:『火號也,艦將出口矣』。遽辭去。而英兵已駕小艇上陸,圍協署。國珍倉皇失措,歎曰:『豎子誤我』!踰墻匿民家。英兵大索不得,毀食局。居民自夢中驚起,鼎沸澈夜。旦日,報國珍自戕死、英兵始去。郡中聞變,人心洶洶。鎮道會議媾和,無敢往者。紳士黃景祺慨然行,介許經秋為譯人。吉普理索償款,先以四萬金為押而後見。景祺家固富,飭人舁與之。及見,吉普理多要求。經秋大辯論,據理與爭。吉普理亦慮結怨紳民,則通商不利,乃許釋兵。
先是,郡紳許廷勳與英人合辦腦務。吉普理初至,賃其家以居,迭為賓主。既與從兄廷道以分產故,控於官,案懸未結。廷道以他罪下獄,廷勳亦腦業失利。及英艦來,吉普理索償款,並列其事;於是有言廷勳通英者。廷道之子揭其事,且言砲攻安平,廷勳示意也。兵備道曾獻德驟稟總督,上奏,命嚴辦,而英人力庇之,事平始出。英艦既去,吉普理以金歸景祺。官民頌其功。廷議以臺灣道不善外交,解獻德職。而英政府亦召回領事,且治艦將啟!之罪。唯瑞芳以功擢安平副將。瑞芳,廣東人,姓蘇,名阿成,刺舟為業。廣東之役,為英人間諜。總督葉名琛之劫,亦從行。乃改姓名,以賄得武弁。國珍之死,瑞芳實與謀。越數年,怒鞭從卒。洩之。曾江之子憤父仇,合籲於廷,詔斬於臺。英領事聞之馳救,已懸首道轅矣。
美船之役
臺灣生番久屬化外,殺人為雄。航海遇風,或至其地,輒遭害。而番政措施未得其宜。故每出交涉,幾危臺灣者數矣。
先是咸豐八年,英國商船西爾偏篤號遭風,破於鳳山縣轄之枋寮,遇番出草,被殺虜,逃者僅數人。十年,普國軍艦優爾麥號至其地。艦兵上陸獵,途次遇番,相鬥。艦長發砲擊,始入山,然不能永懾也。南方之番為科亞爾族,分處瑯琊一帶,地險族強,未服政令;而守土官又畏事,莫敢討。故為害尤烈。同治六年三月初九日,美國商船那威號自汕頭出帆,遭風,至臺灣南岬,觸礁沒。船長馬西德率所部乘小艇至琅琊,上岸,為番狙擊,皆死。水手某,廣東人也,伏草中得免,西走數百里,至打鼓,告官,為達英領事。英領事電報北京公使,轉語美公使。美公使聞之,即向政府交涉。時英軍艦優爾摩厲德在安平,管帶甫魯道聞之,趣至其地,索美人,欲拯救之。二十六日上陸,又受番狙擊,莫能往,乃歸打鼓,赴廈門。初、美公使照會政府,請討生番,以保航路。政府答以番界非臺灣政令所及。美公使即報其國,派兵討。六月,水師提督彼理率軍艦二艘,兵百八十有一人,以十九日至番地。番拒戰。副提督馬特西節沒焉。美軍大敗,退艦中。是地為南鄙僻遠之域,山峻谷險,荊棘叢生。而科亞爾族尤悍,四出屠殺,敗則竄入山,據險莫破。彼理報其國,美政府必欲懲之,乃與臺灣鎮道議合討。九月,臺軍與美軍偕行,以領事李仙得主其事。至柴城,臺軍不盡力。李仙得亦知戰未必勝,不如說降。乃率通事入其社,從者五人。見番酋,為琅琊八社之最強者,責以妄殺遭難之罪。酋謝不敏,置酒款,並歸船人之顱,立誓和好。謂此後苟有漂至者,如須供其不足,可舉紅旗為信。事畢始歸,而琅琊平地生番遂無再害外人之事。
牡丹之役
美船遭難之後,越六年,而有日軍討番之役。先是同治十年春三月,琉球商船遇颶,至臺東八瑤灣,為牡丹社番劫殺五十四人。牡丹社者,南番之悍者也。十二年,小田縣民四人又遭害。於是日本政府欲興問罪之師。然以生番隸臺版籍,未可遽往膺懲。時副島種臣為全權公使駐北京,日廷命交涉,且質番地主權。種臣遣副使柳原前光詢總理衙門。答曰:『番人殺害琉民,既知其事。若殺貴國人,則未聞。然二島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在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而為過問也』?前光力爭琉球為日本版圖,且證小田縣民遭害狀,曰:『貴國既知恤琉人,而不討臺番者何』?曰:『殺人者番,故且置化外。日本之蝦夷亦不服王化,此萬國所時有也』。前光曰:『生番殺人,貴國舍而不治。然一民莫非赤子,赤子遇害而不問,安在為之父母?我邦將往問罪,以盟好故,使使者先告』。反覆論辯,累日不決。前光歸白狀。
初,鹿兒島縣參事大山綱良奏請討番,和者四應。參議木戶孝允力爭不可,以為『內治未修,遽生外釁,勝敗固未知,而糜餉損兵,已先苦累吾民,豈為國家之福,且適以速禍爾。臺灣不過東海一撮土,蠻夷好殺,其性使然。今以橫殺琉人之故,遽往伐之,豈足以揚國威?夫琉人雖已內附,其意半在中國。常聞其人所言,日本父也,中國母也,持其兩端,固為弱國之常。則我之待其人,自有緩急之別。夫內國為本,屬土為末,先末後本,決非長治之計』。種臣主戰,日廷從之。十三年春正月,置臺灣番地事務局於長崎,以參議兼大藏卿大隈重信主之。命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為番地都督,陸軍少將谷干城、海軍少將赤松則良為參軍,率兵赴臺。陸軍少佐福島九為廈門領事,兼管番地事務。別延美國人李仙得為參謀;仙得前為廈門領事,番地論起,聘為顧問,以助理交涉者也。四月,從道率海陸軍發品川,傭英、美兩國船為運,旋至長崎。美公使先執局外中立之例,並飭廈門領事捕李仙得。英公使亦言中國必生異議。於是日本內閣遲疑,遣權少內史金井之恭傳內旨於長崎,令重信止軍行,且歸京。重信告從道,不奉命,曰:『近日朝政不定,令人危疑。況召集精銳,駕馭一失,誤潰四出,禍且不測,豈止佐賀之比。必欲強留,從道請奉還敕書,躬自擣醜虜巢穴,死而後已。苟中國果異議,朝廷目某等為亡命;則咎之乎何有』?重信電報狀,朝議大憂。簡內務卿大久保利通赴長崎,從道卒不聽,乃戒毋戰,以待後命,而攜李仙得歸東京。五月初二日,日進、孟春、三國等艦發長崎。初五日,至社寮港,上陸,移陣龜山。尋遣輕兵深入。牡丹番伏莽擊,日兵少卻。越二日,以熟番為導,進攻竹社、風港、石門。從道適乘高砂艦至。二十有二日,參謀佐久間、佐馬太自率兩小隊,攻破石門之險,陣傷番酋,諸番多納款,退守龜山,建都督府,設病院,修橋道,為屯田久駐計。當軍發之時,復遣柳原前光赴北京,領事福島九成至廈門,亦以書告閩浙總督李鶴年曰:『臺灣番界之事,昔者副島大使既告貴國政府,今我國將興問罪之師。若貴國聲教所暨,則秋毫不敢犯。疆場密邇,願毋騷擾』。鶴年答曰:『臺灣,我之境土。土番犯禁,我自處置,何假日本之力?請速收軍出境,毋啟二國之釁』。並白其事於朝。而總理衙門已先出奏,命船政大臣沈葆楨帥師視臺灣。前光至北京,與總理衙門辯論,辭旨牴牾,勢將構兵。中國官民多主戰,江蘇布政使應寶時著論尤烈,其言曰:『日本藉詞搆釁,闖入我邊地,虔劉我番民。中國欲全舊好,據理與爭,不遽用武,並許為之建造樓塔,保護商船,可謂寬大極矣。詎料彼以虛言款我,久踞番社,誘脅番人。群番迫於凶燄,勢必盡受羈縻,則臺灣之地與我共之。夫臺灣雖小,我聖祖仁皇帝勤勞二十年而得之者也。臺灣有事,則處處戒嚴。古人謂:「一日縱敵,數世之患」,今臺灣番事之謂也。且諸國通商以來,所以猶就範圍、不啟戎心者,以有條約在也。今日本不守條約,若令得志,非惟為所竊笑,西人更將藐視中國。為今之計,宜舉其事,布告諸國,直與之戰爾。雖然,古之馭外者,必能守而後和可恃,亦必能戰而後守可完。與其戰於內地,不如戰於外洋。與其戰於外洋,不如戰於彼國。然則綜而計之,今日畀以番地,曲全和約,兵端若可少弭,而後患無窮,且和亦難恃。策之下也。決計驅逐,待其入境,隨時禦之,策之中也。先為非常之舉,以奮積弱之勢,雖得失參半,猶愈於坐而受弱,策之上也』。葆楨既入臺,籌防務,募兵分汛,築砲臺於澎湖諸島,設海底電線以通福臺軍務。嗣調淮軍助防。歐美人士之在兩國者,評論曲直,日付報紙,乘機鼓煽,將收局外之利。而日兵又先後至,凡三千六百五十八人。以溽暑故,沒者五百六十一人。時傳福建巡撫王凱泰將兵二萬將渡臺,苟一啟戰,則兵連禍結矣。
先是閩浙總督命福建布政使潘霨、臺灣兵備道夏獻綸就從道議。六月朔,率法員二人乘艦至琅琊。明日至柴城,與從道會,反覆辯論。初七日又會,日昳無成。霨拂袖起,從道止之曰:『我國暴師海外,糜財勞人,為貴國闢草萊鋤頑梗耳。費用耗損,豈可勝計』?霨曰:『若然,則將為日本償軍費』。乃立約三則。八月,日本簡參議大久保利通為辦理大臣,委以和戰全權。初六日發東京,李仙得隨行。九月十九日抵總理衙門,先論番地經界,相持不下。利通宣言歸國,且貽書曰:『諸公所言,輒引條約,以背盟罪我,是陽唱和我而陰疏斥我也。我已束裝,或和或否,期以十日裁復』。英公使威妥瑪乃出為周旋。軍機大臣文祥執不可。葆楨亦奏言力拒,顧為兩國邦交,議始成,十一月十有二日鈐印。約曰:『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清國不指為不是。二、前次遇害難民之家,清國許給撫恤銀十萬兩。而日本在番地修道建房等件,清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四十萬兩。三、凡此次往來公文,彼此撤回註銷,作為罷論。該地生番,清國自行設法,妥為約束』。越日,利通歸國,下詔班師。十二月,從道乃振旅歸。於是葆楨奏開番界,析疆置吏,而臺灣局面一變。
法軍之役
法蘭西為歐洲強國,當拿波侖第一時,志吞歐土;又以其餘力東向,謀並越南。越為中國藩服,時適洪軍起事,國中俶擾,無暇南顧。越之君臣拱手唯命,日懼社稷之不血食,故法入愈張也。光緒九年冬,越王籲於中朝,出師保護。命兵部尚書彭玉麟視師兩粵。法亦派艦調兵,遂至開戰。詔以臺灣為東南海疆重地,著嚴防務。兵備道劉璈駐臺灣,具幹才,得民望,乃整飭軍備,築砲臺,建營壘,購新槍,置水雷,分汛海陸。以曾文溪以南至恆春為南路,統軍五千,由道領之。曾文溪以北至大甲為中路,統軍三千,由鎮領之。又以大甲溪至蘇澳為北路,統軍四千,由提督曹志忠領之。後山自花蓮港至鳳山之界為後路,統軍千五百,由副將張兆連領之。而澎湖為前路,統軍三千,由水師副將領之。計兵一萬六千五百名,各守其地,有事策應。顧兵力單薄,不敷防堵,乃辦團練。以陸團守內地,漁團備海口。各莊亦自行保甲,衛桑梓。璈以臺地遼遠,防務重大,稟請總督移駐,居中調度。不從。又請奏派知兵大員督辦,以一事權。於是命署福建陸路提督孫開華率所部擢勝三營,辦理臺北防務。已而提督章高元率淮軍、提督楊金龍率湘軍,各先後至。當是時,法艦輒游弋沿海,以窺臺灣。
十年春三月十八日,法艦一艘入基隆。三人上岸,登山瞭望,似繪地圖。欲入砲臺,臺官止之。既歸,以書詰基隆通判,謂臺兵無禮,當謝罪。又以商人不肯售煤,為官所禁,限至翼早七點半鐘運到艦中,否則砲擊。稅務司乃出而調停,以官煤千擔交得忌利士洋行售之,始去。璈聞報,以法人無禮,稟明南、北洋大臣詰問,蓋法人固將啟矣。四月,詔以提督劉銘傳為臺灣防務大臣。五月二十九日至基隆,駐臺北,設團練局。又於上海開臺灣軍械糧餉總局,委蘇松太道辦之,驟籌戰事。璈亦赴北,議戎機。而法艦來攻矣。
六月十四日,法水師提督孤拔乘旗艦奧爾札號,率戰艦五,載陸軍三千,入基隆,以三艦窺滬尾。銘傳聞警,率提督曹志忠、蘇得勝、章高元、鄧長安拒之。十五日凌晨,法艦開砲擊,岸上砲臺應戰。別以輕舟載兵千名上陸,猛撲二重橋之壘。曹、章兩軍力戰,卻之,陣斬中隊長一、兵百餘,獲聯隊旗二。法兵退艦,多溺死,遺械甚多。十七日,孤拔介稅務司請銘傳至艦會見,不許。事聞,下旨嘉獎,發內帑三千兩以犒戰士,軍氣大振。洋務委員李彤恩以滬尾港道寬闊,無險可據,請填塞口門。英領事以秋茶上市,有礙商務,不可。彤恩往復辯論,始許,而法艦乃不能入也。
七月初二日,孤拔率戰艦八艘窺福州,泊馬尾。總督何璟素畏事,防務大臣張佩綸亦年少,無軍略。時傳有議和意,船政大臣何如璋見法艦入口,止諸軍無戰。清艦十餘艘泊附近,寂然不動。省中士庶已危之,紛紛走避,而佩綸視若無事也者。初三日黎明,法艦忽升紅旗示戰。清艦無設備,且俟張大臣之命。已而法艦開砲四擊,次第沉沒,毀船政廠,如璋跣足走鼓山。將軍穆圖善駐長門,開砲擊之,法艦始悠悠去。福州既挫,臺灣尤危。
二十日,銘傳視師滬尾。孤拔亦乘兵船來,測探港道,不得入,遂游弋沿海,以窺動靜。八月十三,復攻基隆,以兵五百由仙洞上岸。恪靖巡緝營、霆慶中營拒之,章高元亦率所部二百餘人援戰。法軍敗走,迷失道,困至日中,又殺其百數十人。然艦隊仍轟攻砲臺,銘傳屹立督戰,左右殪數人。眾請退,不聽,故士卒皆奮鬥。已而諜報法艦五艘犯滬尾。滬尾距郡三十里,銘傳命收軍往救。各提督諫止,不聽。唯留曹志忠所部三百及棟軍統領林朝棟駐獅球嶺。或反議之,曰:『是惡知吾之深謀也』!其後法艦三攻滬尾,皆受創去。法軍既據基隆,謀取臺北,以陸軍二千進,輒為朝棟所拒,相持匝月,別以四艦取滬尾。九月十九日黎明,將入口,砲臺擊之,乃去。翌日復至,潛渡陸軍上岸,肉摶進攻。孫開華邀擊之,張李成率士勇三百截其後,往來馳驟,當者辟易。法軍大敗爭舟,多溺死,陣斬五十,俘馘三十。於是不敢窺臺北。李成小名阿火,為梨園花旦,姿質斌媚,顧迫於義憤,奮不顧身,克敵致果。銘傳嘉之,授千總,其後以功至守備。
初,馬尾之敗,清廷震怒,褫佩綸,以文華殿大學士左宗棠督師福建。又以銘傳為巡撫,加兵部尚書銜,辭。及基隆既失,內外臣工多上封事。廣東道御史趙爾巽請進攻越南,以分敵勢。沿海各省以臺灣危急,協餉餽械,志切同仇,南洋最多,北洋次之,廣東助亦銀十餘萬兩、士乃得鎗五百桿、前門鎗三千桿,故稍無困乏。當是時,諸將多請規基隆,銘傳不聽。臺北府書識陳華介、親兵哨官奚松林請募兵千五百人,自備軍械,包取基隆,每兵月餉十二圓。銘傳不許,以淮楚軍制,無此重餉。若果能克復,當重賞之。記名道朱守謨聞其事,與約召募,數日而成。銘傳怒,遣散之。十五日,孤拔布告封港,北自蘇澳,南至鵝鸞鼻,凡三百三十九海里,禁出入。分駐兵船巡緝,以蘇澳至基隆八艘,淡水至安平三艘,打鼓至恆春二艘。航行之船須距岸五海里外,否則擊之。於是互市停息,物價踴貴,商船多被擊,文報不通,密以漁舟往來。兵備道劉璈駐南治軍,籌餉厲兵,以作士氣。及接法軍封港之文,憤其違犯公法,晤商各領事,請干涉。領事以事關重大,須待國命。二十九日,璈以封章密請沿海督撫代奏。十一月初六日,始達內閣。略曰,『法人突稱封口。查萬國公法,本有戰國封堵敵國海口之例,局外各國原不能禁。惟論法人今日情形,其不合公法,不應封口者五。不應封而准封,有礙各國今後通商者亦五。不能不先請咨明各國,一為理論。查公法例載:交戰,師出有名者謂義戰,若違背公法,即謂不義之戰,局外諸國例得辯問。法人始則無理侵我屬國,繼則無理撲我防營,反索我賠款,又先攻我基隆及福州船廠。迨基隆、滬尾敗後,又分船擾及臺南安平、旗後二口,猶復冒昧侈談封禁。試問封口先憑義戰,戰且不義,口何由封?臺灣原止提出基、滬、安、旗四口,留與各友國通商。各國行棧林立,獨無法國商人。法果理直兵強,專欲奪佔臺地,則臺、澎沿海四千餘里,無處不可登岸。所建城池,無處不可進攻。乃法兵到處畏縮,偏於各國通商不過二、三十里之口岸,肆行騷擾。可知法人固不能得利臺灣,特陷害各國通商爾。其不合義戰封口之例一。又例載:軍旅虐待居民,擄搶燒殺,姦污婦女,毀壞房屋及一切殘忍之事,皆為戰例所嚴禁。並載陸路交戰,有散兵劫掠,必以之為強盜等語。今法人佔基,弁兵姦擄燒殺,無惡不為。甚將該婦女孩童擄入兵船,有數百十名之多。又在南北海面,假稽查之名,截劫民船魚米雜物,擄掠民人。此等暴行,實同強盜,尚何配為敵國而公然封口乎?其不合戰例封口之例二。又例載:城池地方被戰者圍困,局外不得與之貿易,封港亦同一例。今法兵聲言攻臺,不能為竟日岸戰,與我中兵爭尺寸土,僅竊踞我所自棄之基隆偏偶,隔離城池遠甚。何謂圍困?抑知公法必待圍困而後准封口者,原以敵國軍械糧草缺乏,必仰濟於通商,戰國始乘勝封口以困之,使求救和,故局外各國甘受禁商之損而莫違。今臺灣兵精糧足,器械裕如,已非法兵所敢近犯。即再徵兵,全臺義民百萬,素習刀鎗,一聞君父之仇,隨呼隨應,靡不裹糧坐甲,誓與仇寇不共戴天。一切軍需,就地取用不竭,並無須求助外人。是困之無可困,速和轉速戰也。法人封口果何為者?其不合圍困封口之例三。又例載:戰國徒以出示禁絕往來,則非實力封堵,與祗派數船在洋面梭巡而無定所者,亦不作封堵論。今臺灣沿海商民船隻,四通八達,若實力封堵,非有累百兵船不能。法艦犯臺,統計不過十餘艘,其遊弋臺南安、旗二口者僅一、二艘,時去時來,渺無定所。其不合實力封堵之例四。又例載:封堵敵國口岸,其勢衰弱,而不實力辦理,即作為廢弛。又載:師敗歸為廢弛。今法酋一敗於基,再敗於滬,屢戰屢北,於臺南並不敢登岸交兵,其衰弱已可概見。各國應即作為廢弛。法人何得靦然封禁,徒礙通商?其不合實力辦理之例五。此五者,皆法人自外於公法,原不應有封口之舉。而於各國通商有五礙者,祗得更申其說。如通商口岸,教堂、洋行、貨物、商民所在甚多,素由中國竭力保護。今法兵偏欲攻犯商岸,作為戰場,彼此鎗砲相加,更何能分辨某國某行某人,勢必至互有燬傷,保護不及。其各國受害商民,自應向法國理償,不與中國相干。即中國受害之處,亦應取償於法。因法人違例擅禁,偏擾商岸,其礙一。通商交涉,所欠洋行各款,向由地方官提追。今商岸封禁,原欠商民皆藉口於生計已絕,莫能歸還,且有遷徙他處,官中無可提追者,勢不能不概從緩辦,其礙二。通商以洋藥為大宗。臺灣每年進口洋藥售銀計在四、五百萬兩。法人封口,洋藥不通。曾經紳耆公請,從權劃出官莊,准民自種罌粟,照例納稅助餉,無礙民地五穀,免貽洋銀漏巵。言本有理,事又為公,地方官自應准如所請。將來罌粟廣種,洋藥勢必禁銷,其礙三。中國各省通商口岸甚多,若盡如臺灣,法人僅以數船虛聲,便聽封禁,則何口不可虛言示封?恐各口商民均有坐困之虞,大為通商之害,其礙四。各國派撥兵船,保護商民,原係公法正辦。今法船突來封港,中國官照例嚴禁探水引港接濟,有犯立斬。各國兵船自不得與法船往來同泊一處,以避嫌疑,而免誤傷。惟護船離岸太遠,保護難周。若泊岸太近,法兵犯及近岸,中兵必盡力開砲抵擊,恐有鎗砲誤傷,均不得歸咎中兵,其礙五。法人於公法既有五違,於各國通商又有五礙,要皆與中國無損,中國原不值與辯,祗以臣歷奉保護友國商民之恩旨。今法人逞兵臺灣,專擾商岸,倘各國未能執公法,以全通商之區,臺官亦祗能照戰例,稍謝保護之責。非不設法保護,而勢有礙難,不得不先以直告。法兵現據基隆,基口原許封禁,此外各口應否一概聽其虛言示封,及應否專攻通商口岸,以全友邦之處,應請旨飭令總理衙門咨明通商和好各國,以申公論,而顧大局』。清廷既聞法艦封港,命南洋大臣派兵船五艘,以總兵吳安康率之,會北洋艦隊剋期趣援。復以陝甘總督楊昌濬任閩浙,率所部至,相機調度,以謀克復。
十一年春正月二十一日,法軍猛攻獅球嶺。朝棟力拒,不退。法軍復至,戰及日中,移守六堵,蓋已迫近臺北矣。澎湖孤懸海上,四面受敵。時有綏靖、德義等五營及砲勇練軍,統計不過三千餘人,嶼汊紛歧,不敷分布,璈甚憂之,稟請宗棠委派大員統師駐防,副以海軍,或可保全萬一。未行而法艦至。二月十三日,孤拔以戰艦五艘伐澎湖,先攻漁翁島砲臺。砲臺應戰,未能命中。而法艦二艘入媽宮,毀觀音亭火藥局,副將周善初駐此,未戰而潰。夜半,法軍五百上裏。十四日凌晨,薄綏靖營。營官陳得勝據濠戰,法軍稍卻,逐之至海隅,殺傷過當。法艦見勢急,發砲以助。得勝不能支,猶力戰。德義中營廣勇戍附近,閉壘不出,乃收軍,陣珠母水,薄暮退大城北,語諸軍曰:『法軍屯雙港仔,憑壘而守,余以為可破。余先選死士,突入其壘,諸君從之,則敵可敗也』。眾曰:『諾』。十五日黎明,得勝進兵,趣諸軍猛擊。法軍張兩翼以抗。戰酣,得勝鞭馬入陣,欲搴其旗,中彈顛,從卒救之。善初陣雙頭跨,復敗,各弁多走。通判鄭膺杰乘小舟逃赤崁,而澎湖遂失。
二月初二日,孤拔乘艦至安平,介英領事請兵備道會見。璈許之。將往,官紳諫止。璈曰:『彼以此要我,不往謂我怯也。咄!乃公豈畏死哉』!戒安平砲臺視敵,『有警即開砲擊,毋以余在不中也』。遂登艦。孤拔握手甚歡,不及軍事,而臺南恃以無恐。當銘傳退失基隆,璈揭其事,宗棠據以入告,遂褫李彤恩之職。銘傳具疏辯,互論長短。而璈以加營務處,頗不受節制,銘傳啣之。
是時孤拔以澎湖險要,欲久踞,為東洋軍港。而越南華軍疊勝,進迫宣光。法人有罷兵之意。政府咨請議院戰費,不可,內閣遂改,執政者雅不欲戰。孤拔憤無後援,且疫作,將士多沒,遂病死,以副提督李士卑斯接之。中法既開和議,法公使頗事要求,且索戍兵基隆五年。李鴻章不許,乃相約停戰,撤回宣光東西華兵,歸至桂滇邊界。而臺灣法軍亦於三月初一日停戰,即開各處封口。前敵諸將憤不奉命,洶洶欲戰,督兵大臣彭玉麟尤力爭,且揭鴻章辱國罪。鴻章辯曰:『臺灣郡縣也,越南藩服也,以余度之,寧失藩服,毋損郡縣』。電命至閩,宗棠以臺灣祗有停戰之文,而無交還基隆之語,疏請勿許,而鴻章已換約矣。三月初一日,法軍解封,換捕虜,銘傳厚遇之,各餽百金。初五日,檄記名提督吳宏洛赴澎湖接管。十二日,李士卑斯率艦去,事平。內閣學士梁曜樞以銘傳喪師失地,貽誤大局,疏請罷斥。銘傳亦自劾。詔命經理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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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五‧撫墾志   連橫曰:臺灣固土番之地,我先民入而拓之,以長育子姓,至於今是賴。故自開闢以來,官司之所經畫,人民之所籌謀,莫不以理番為務。夫臺灣之番,非有戎狄之狡也;渾沌狉榛,非有先王之教也;巖居谷處,非有城郭之守也;射飛逐走,非有砲火之利也;南北隔絕,互相吞噬,非有節制之師也;故其負嵎跋扈,則移兵以討之,望風來歸,則施政以輯之,此固理番之策也。清廷守陋,不知大勢,越界之令,以時頒行。而我先民仍冒險而進,剪除荊棘,備嘗辛苦,以闢田疇,成都聚,為子孫百年大計者,其功業豈可泯哉!牡丹之役,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奏請開山,經營新邑。及劉銘傳任巡撫,尤亟亟於理番,設撫墾總局,以治其事。而臺灣番政乃有蓬勃之氣焉。夫臺灣之番,非可羈縻而已也;得其地可以耕,得其人可以用,天然之利,取之無窮。而人治之效,乃可以啟其奧。是故理番之事,臺灣之大政也,成敗之機,實繫全局。余故述其始末,以詔來茲,亦足為得失之林也。
荷蘭既得臺灣,集歸順土番而撫之,制王田,設學校,開會議,立約束,以養以教,而土番亦效命不敢違。故終荷人之世,土番無有亂者。當是時,西班牙亦據臺北,布政施教,以撫土番,而輒遭殺戮,誅之不畏。蓋以北番之悍,不如南番之馴,故西人亦大費經營,且為荷人逐矣。
永曆十六年,延平郡王既克臺灣,巡視歸化番社而拊循之。翌年春,以部將十人管社事。分新港、目加溜灣、蕭壟、麻荳為四大社,徵收鹿皮,與之貿易。十八年冬十二月,北路土番呵狗讓反,經命勇衛黃安平之。十九年,諮議參軍陳永華請申屯田之制,以拓番地,從之。於是南至琅琊,北及雞籠,皆有漢人足跡,番不能抗,漸竄入山,乃築土牛以界之。而寧靖王朱術桂亦自墾竹滬之野,歲乃大熟,民殷國富。二十二年,水沙連番亂,殺參軍林圯,所部多沒。既復進之,以墾其地,則今之林圯埔。二十四年,沙轆番亂。左武衛劉國軒駐半線,率兵討。番拒戰,燬之,殺戮殆盡,僅餘六人匿海口。大肚番恐,遷其族於埔里社,逐之至北港溪,觀兵而歸。已而斗尾龍岸番亂,經自將討之。斗尾龍岸者,居大甲溪之北,地險眾強,黥面文身若魔鬼,殺人為雄,以其頭作飲器,左右社番皆畏焉。經北巡,聞之,親至其地,不見一人。時亭午酷暑,軍士皆渴,競取蔗啖。國軒適至,見而大呼曰:『何為至此』!命軍士速刈草為壘。已而番至,可五百人,四面縱火,烈焰沸騰,狼奔豕突,勢甚猛。鄭軍據壘戰,番卻,乘勢逐之,燬其社。經遂登鐵砧山,留百人屯田,以制蓬山諸番。三十六年春三月,竹塹番亂。
初,軍戍雞籠者,遇北風盛發,船不能往,則命土番轉運。沿途供役,土番苦之,督運者又嚴為驅策,遂相率為亂,殺通事,掠糧餉。竹塹、新港各社應之,道無行人。報至,侍衛馮錫範請以左協理陳絳率兵討,宣毅前鎮葉明、左武衛左協廖進副之。番懼,遁入山。駐兵不敢歸。吏官洪磊言曰:『土番之變,勢出無奈。勞師遠討,似非所宜。蓋以番如野獸,深山藏匿,難搗其巢,不如寬以撫之。懷德遠來,善為駕馭,則番當自服。況當國家有事之時,尤不宜震動,以生外侮』。克塽從之,遣各社通事往招。又命明進率兵至谷口,勦撫並用。番不敢出,輒乘虛剽殺。乃樹柵以困。番無所得食,窮蹙乞降。諭各歸社,聽約束,然後班師。時同安王世傑從軍轉運,請墾竹塹之地,許之。三十七年春正月,聞清人將伐臺灣,乃籌防務,討軍實,而餉絀。五月,上淡水通事李滄請採金裕國,安撫司林雲言之,命監紀陳福率宣毅鎮兵往,以土番為道。因至卑南覓,不得而歸,而鄭氏亦亡矣。
康熙二十二年秋八月,清人入臺灣,招撫諸番,設土官以治,徵餉如舊。知府蔣毓英始至,經畫三縣疆域,集流氓,墾荒地,安輯諸番,教以授產之法。三十二年,淡水人陳文、林侃遭風至奇萊,始與臺東番貿易。越二年,賴科亦自雞籠越山而至崇爻。於是臺東之野,漸有漢人足跡矣。三十六年,仁和諸生郁永和以採磺來臺,自郡治而徂北投,所至番為具糗糧,負弓矢,兩月始達。永和著書,多詳番事。其言曰:『番為人愚,又畏法。若能化以禮義,風以詩書,教以蓄有備無之道,制以衣冠、飲食、冠婚、喪祭之禮,遠在百年,近三十載,將見改易狉榛,率循禮法。豈與中國之民異乎』?當是時,荒土初闢,農多餘畝,爭墾番地,尚未併進,故番無仇視外人之心,而行旅無害。然其後漢人日進,拓地愈廣。如楊志甲、吳洛、施世榜等,且先後而至半線,闢土田,興水利,以立彰化之規模,其功大矣。三十八年,吞霄番亂。
初,通事黃申為贌社,征派無虛日,吞霄番苦之。土目卓个、卓霧、亞生性驍鷙,謀叛。二月,番將獵,申令納稅而後行。番固怨甲,遂殺之,及夥數十人。事聞,鎮道遣員往諭,不得入。乃檄北路參將常泰帥兩標兵討之,以新港、蕭壟、麻荳、目加溜灣四社番為先鋒。番拒戰,四社頗死傷。請曰:『聞岸裏社番多勇敢,能越山度澗。欲禽土目,非此不可』。時岸裏未內附,介通事以牛酒犒之、願效命。八月、岸裏番自山後襲其社,官軍亦進。番窮困,將竄入山。又要之,獲卓个、卓霧、亞生以獻,解郡正法,傳示諸番。官軍罹瘴而死者數百人。當吞霄番之亂,北投社番亦亂。北投踞上淡水溪畔,雖內附,每殺人。土目冰冷素負力,其戚以女字通事金賢,已而將娶之,不許。賢恕撻女父,女父愬於冰冷,遂殺賢以叛,遣人告吞霄相應。水師把總某巡哨適至,潛泊港口,募他番佯為互市,猝禽冰冷至舟,戮之。遂介通事求撫。四十年,諸羅劉卻起事,北路俶擾,諸番亦乘虛出,頗殺人,及平乃止。
初,歸附番社例用通事,又有社商以攬其餉。番之互市,社商主之,每事朘剝,朋比為奸。漢人之侵耕番地者,所在皆有。番無可籲訴。巡道王敏聞之,嚴飭所屬,凡給墾者須先請官查勘,定可否。又懲辦通事、社商數人以,乃稍戢。
四十七年,泉人陳章請墾大佳臘之野。署諸羅知縣宋永清遣社商、通事與土官會勘,報可。是為臺北府治。自是移民漸至,越二年始設淡水守兵。然地多瘴毒,南崁以上,山谷奧鬱,窮年陰霧,罕晴霽,居者多病沒,而戍兵生還者不能得十之三。五十二年,北路營參將阮蔡文親至其地,歷大肚、牛罵、吞霄、竹塹諸社。所至集諸番而拊循之,番大悅。
五十三年。諸羅知縣周鍾瑄以社餉較重,上書總督覺羅滿保請豁減。略曰:番俗醇樸,太古之遺。自居民雜至,強者欺番,弱者媚番。地方隱憂,莫甚於此。查社餉一項,鳳山、淡水八社番米,在鄭氏原數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嗣後酌減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而諸羅社餉七千七百八兩有奇,未邀裁減。從前猶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產原多。比年以來,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處日益之流民,經月累年,日事侵削;番人世守之業,竟不能存什一於千百。且每年正供七千八百餘金,花紅八千餘金,官令採買麻石又四千餘金,放行社鹽又二千餘金,總計一歲所出二萬餘金。而通事頭家假公濟私,何啻數倍。土番膏血有幾,雖欲不窮得乎』?時巡道陳璸方以吏治為海疆第一,乃議酌減,飭南北通事招徠生番。於是南路山豬毛等十社、北路岸裏等五社,凡四千七百五十三人請內附。滿保據以入奏。璸亦自持糗糧,率從僕數人,北巡至淡水。夜宿村舍,詢諸番疾苦,見者歎息。
五十五年,岸裏社土目阿穆請墾貓霧拺,許之。東至山,西及沙轆,北界大甲溪,南達大姑婆,是為今之臺中。六十年夏,朱一貴起事,游擊周應龍請討。率兵四百,調新港、蕭壟、麻荳、目加溜灣四社番從。下令:殺賊一名,賞銀三兩。土番皆嗜殺,濫戮良民,放火焚廬舍,眾多恨起應,全臺俱陷。及平,滿保議劃界遷民,總兵藍廷珍以為不可。復之曰:『執事留意海疆,諄諄切摯,議論高明。果能如此,文武皆可臥治,何其幸也!唯是臺地自北至南一千五百餘里,山中居民及附山十里以內民家,未經查確,不知其幾萬戶,田園幾萬畝,各山隘口幾何處。應俟委員勘核,造冊報聞。但天下非常之事,必非常人乃能為。廷珍籌度再四,未得善法。唯執事明以教之。欲遷數萬戶之民居,必有可容數萬戶築室之處。而此數萬戶又不能不耕而食,必有可容十數萬人耕種之田。則度地居民,為此日第一急務矣。今全臺山中之地既欲盡棄,附山平地又棄十里,即以三十里而計,已去一千五百餘里之三十里。截長補短,應得縱橫各四百五十里之地,以為被遷之民之田疇廬舍。不知此地從何撥給?所當籌度者一也。人情安土重遷,非盡戀戀故地,亦苦田舍經營,所費不貲。富家棟梁瓦桷可以搬赴新居,工匠墻垣亦費其十之六。貧家土舍茅簷無可移用,一經遷徙,則當從新建蓋。以亂後殘生饔飧不繼之窮民,何以堪此茅綯土木之繁費!嗟歎之聲既不忍聞,勢不得不有以資之。每屋一間給銀五錢,計費錢糧五、六萬兩。不知動支何項?所當籌度者二也。各山隘口未知幾何。即以羅漢門一處而論,已有二、四路可入。則此一千五百里之山,其隘口不止百計。每口伐木挽運,百夫亦須三、五日,計用人夫不下三、五萬。不知係官自僱募,抑或派之於民?所當籌度者三也。一千五百餘里之界墻,一千五百餘里之濠塹,大工大役,海外僅見,計費錢糧不下十萬兩。將給之自官,則無可動支之項;將派之於民,則怨聲四起,必登時激變。所當籌度者四也。寇亂風災之後,民已憔悴不堪,百孔千瘡,俱待補救。即使安靜休養,時和年豐,尚未能遽復元氣;況又有棄去田宅、流離轉徙之憂?即使有地築舍,有田開墾,而五錢之惠,能成屋宇幾何?薙草披荊,能望西成幾何?況又有無資可藉、無地可容之憂;誰肯餐風宿露、相率遷移於無何有之鄉乎?民而肯遷,豈不甚善;假如強項不依,曉曉有辭,將聽其不遷而中止乎?抑以兵威脅之乎?所當籌度者五也。既已三令五申,費盡心力,復聽其不遷而中止,則憲令不行,是教民兇悍,而開犯上之風,非所以為治也。若以兵脅之使移,則民以為將殺己,抗拒亦死,不抗拒亦死,必制梃與兵為敵。至於敢敵,亦遂不容不殺矣。無故而殲我良民,於心不忍。殲不盡則禍不已,殲之盡則人又不服。既上乖朝廷好生之德,又下失全臺數百萬之人心。所當籌度者六也。自古以來,有安民,無擾民,有治民,無移民;無故而使千五百里之人,輕棄家鄉以餬其口於路乎?開疆拓土,臣職當然;蹙國百里,詩人所戒。無故而擲千五百里如帶之封疆,為民乎?為國乎?為土番盜賊乎?以為民,則民呼冤;以為國,則國已蹙;以為土番殺人,則劃去一尺,彼將出來一尺。界墻可以潛伏,可以捍追,正好射殺人民,以為盜賊。則千五百里無人之地,有山有田,天生自然之巢穴,足以逞志。不知於數者之外,或有他取乎?夫事必求其有濟,謀必出於萬全,循此檄也以行,能必其有濟乎?無濟而不召亂,猶之可也;殘民而有功於國,亦未為不可也。能必其不召亂,不殘民,而又能有功於國,則計出於萬全矣。不然,願執事之熟思之也』。滿保乃止,唯立石禁入番地。時阿里山番亂。六十一年,諸羅知縣孫魯遣人撫之。水沙連番亦內附,附阿里山番納餉。
初,府知靳治揚招撫土番。附郭各社,皆設義塾以教之。至是,巡道陳大輦選其秀者為佾生。雍正元年,知府高鐸又獎勵之,於是熟番漸向學。
當是時,半線開墾,已成都聚。而諸羅遼遠,不足控制。滿保乃從廷珍之議,劃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設彰化縣。而溪北至雞籠,設淡水同知,駐竹塹,以理民番之事。漳浦藍鼎元曾從軍來臺,力言開墾竹塹番地之利,又與巡道吳昌祚論治臺之書。謂『彰化地多荒蕪,宜令人民開墾成田,勿致閒曠。前此皆以番地禁民侵耕,今已設縣治,無仍棄拋荒之理。若云番地,則全臺皆取之番,欲還不勝還也。宜先出示令土番各自開墾,限以一年盡成田園,否則聽民墾耕。依照部例,則為業主,或令民貼番納餉,易地開墾,亦兩便之道也』。其後當道從之,頒行例則,而墾務乃大進。
傀儡番在深山之中,負嵎蟠踞,殺人為雄。荷蘭、鄭氏之時,屢討未服。及一貴之變,餘黨王忠逃入山。廷珍遣外委鄭國佐偕通事章旺往捕,未能得。秋,心武里社女土目蘭雷為粵人所殺,其族八歹率加者○眼社番數百,伏東勢社,殺粵人三人。報至,派兵討,破其兩社,並撫附近之番而歸。四年,詔豁番婦丁稅;而熟番丁稅,每穀一石改徵銀三錢六分,著為例。水沙連番荷摩社素內附,當朱一貴之變,乘亂以逞。既就撫,土目骨宗恃其險阻,輒出殺人,官軍未能討也。秋九月,總督高其倬檄巡道吳昌祚至省,詢番情,授方略,命為總統,以北路參將何勉副,又調淡水同知王汧協征。時巡臺御史索琳在郡中,與昌祚會斗六門,議進勦之策。十月,軍至水沙連。番拒戰,大敗之,諸番震懾就撫。越數日,復進水裏社,禽骨宗並其二子,戮之。自是水沙連番二十五社復納餉如初。
五年,沙轆番亂。沙轆自遭兵後,勢微弱,而地腴,漢人爭購之。土目嘎即謂其眾曰:『祖宗遺此尺寸土,為子孫可耕可獵、可供衣食、輸課餉。今若盡售漢人,必受欺侮,我將無以自存』。遂殺人以叛。彰化知縣張縞請兵討。嗣從通事之請,許降。當是時,淡水同知王汧以番地日被侵墾,或以賤價售人,番無得食,日就窮困,致起爭殺。上書御史尹秦,奏定社田。大社留給水旱之地五百甲,中四百甲,小三百甲,以為耕獵之地,各立界碑,永遠保之。其餘草地悉令召墾,並限三年陞科。六年冬,山豬毛番亂,殺漢人二十有三人。翌年春二月,總督高其倬檄總兵王郡、巡道孫國璽會辦。以游擊靳光瀚、同知劉浴率兵討,調諸羅知縣劉良璧堵後山,發內攸社番要擊之。北路營參將何勉亦入楠梓仙山。軍至邦尉,番降。十一年,始以南路營兵三百戍山豬毛,自是番不敢出。九年,大甲西社番林武力潛謀作亂,結樸仔籬等八社,以十二月起事,恣焚殺。淡水同知張宏章走免,居民多被戕,北路洶洶。總兵呂瑞麟適北巡,至淡水。聞變,回及貓盂,被圍。瑞麟力戰,奔彰化,徵兵府中,累戰不克。十年五月,林武力復結沙轆、吞霄等十餘社齊反,圍彰化縣治,居民逃避,號哭於道。宏章率鄉勇巡莊,道經阿束社,番伏擊,眾潰。有粵人鋤田者十八人見之,制梃以救,宏章獲免,皆戰死。彰人葬之,謂之十八義民。六月,總督郝玉麟調瑞麟回府,檄新授福建陸路提督王郡討之。七月,郡偕巡臺御史覺羅柏修軍至鹿港,遣參將李蔭越、游擊黃林彩、林榮茂、守備蔡彬等,合兵攻阿束社。番不能拒,潛竄於山。郡以參將靳光瀚、游擊黃林彩、守備林世正等各率兵扼隘。八月,渡大甲溪,復遣將分擊。林武力之去也,踞險自守,官軍追之。過大安,登大坪,直抵番界。諜報林武力走南日內山,復追之,攀緣而上。番踞高崖,下矢石,官軍發砲攻,聲震山谷。番卻,搗其巢,遂縛林武力以降,戮之。是役捕虜千餘人,或殺或放。十二月,乃班師歸,建鎮番亭於彰化,改大甲社為德化,牛罵社為感恩、沙轆社為遷善,而漢人多耕其地矣。十三年,眉加臘番亂,討之。眉加臘為彰化野番,未內附。頻年以來,輒出沒於柳樹楠、丁臺各莊附近,焚殺居民。十月,北路副將靳光瀚、淡水同知趙奇芳合兵討,獲其數人,戮之,遂於柳樹楠設隘以守。臺中之設隘始於此。
乾隆二年,詔減熟番丁稅,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餘悉裁減。巡臺御史白起圖奏言:『嗣後漢民不得擅娶番婦,番婦亦不得牽手漢民,違者則行離異。漢民照民苗結親例,杖一百。土官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則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詔可。先是大學士鄂爾泰等以臺灣居民已數十萬,開墾承佃,各謀其生,而禁止攜眷,未有家室,別娶番婦,恐滋擾害,奏請解禁;許之。於是閩粵之人至者更多,爭墾番地,播稻植蔗。米糖之利,挹注他省,歲入各百數十萬金,商務以興,家富人給。莫不各立久遠,為子孫計。乃未幾而越界之禁又出矣。
三年,總督郝玉麟奏言:『臺灣熟番與漢人所耕地界,飭令查明。其已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立界管業。此後不准人民侵入番界,贌買番業。應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以垂永久』。顧越界之令雖頒,而官莊之開愈大。官莊之制,略如鄭氏屯田。文武官各備資本,召佃墾荒,以為己業,而其地多在番界。九年,下詔禁止。十七年,更立石番界,禁出入;而臺灣之墾務一阻。
當是時,歸化熟番漸從漢俗,乃令薙髮,錫姓,以遵國制。自是以來,民番雜處,各安畎畝。然交涉之事愈多。三十一年,奏設南北理番同知,以北路駐彰化,南路駐府治,管理民番交涉事務。時兩路熟番九十三社,歸化生番二百數十社,輸餉課,聽約束,有事調遣,奉命維謹。及林爽文之役,大將軍福康安視師臺灣,諸番爭效命,建功多。五十三年,康安奏倣四川屯練之制,設置屯防,大屯四,小屯八,語在軍備志。又以未墾荒地五千四百四十一甲,抄封田園二千三百八十餘甲,分給屯丁,為自耕自給之計,語在田賦志。然屯番未諳農事,多募漢人耕之,所入不供衣食。嗣以抄封田園撥充班兵之餉。五十五年,清丈,查出侵墾番界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贌佃耕作,以其租為屯餉,而開墾番地又日進矣。
蛤仔難在淡水北東,或曰甲子蘭,番語也。背山面海,土地廣漠,溪流交錯。西班牙人曾至,為番所殺。乾隆三十三年,淡水林漢生入墾,亦為番害。自是無有至者。漳浦人吳沙居三貂嶺,任俠,通番市。以嘉慶元年,募三籍流氓千數百人,率鄉勇二百餘前進。九月,至烏石港,築土堡以居,則頭圍也。二年,沙赴淡水廳給照,與以義首之印,隨山刊木,立鄉約,設隘寮,至者愈多,拓地至二圍。沙死,姪化代領其眾,遂進至五圍。蔡牽之亂,朱濆謀踞蘇澳,化敗之,請以地入版圖。知府楊廷理會師至此,諗其形勢,亦以為言。而大吏以險遠難治,慮有變,不許。嘉義縣學教諭謝金鑾撰蛤仔難紀略六篇而論之曰:『古之善籌邊者,卻敵而已。開疆闢土,利其有者,非聖主所欲為。顧是說也,在昔日不可以施於臺灣,在今日復不可以施於蛤仔難。其故何也?勢不同也。臺灣與古之邊土異,故籌臺灣者,不可以彼說而施於此也。夫古之所謂籌邊,其邊土有部落,有君長,自為治之。其土非中國之土,其民非中國之民,遠不相涉。偶為侵害,則慎防之而已。必欲撫而有之,有其土而吾民不能居也,徒為爭殺之禍,故聖王不願為,而為之者過也。若臺灣之在昔日,則自鄭氏以前,荷人據之,海寇處之。及鄭氏之世,內地之人居之,田廬闢,溝澮治,樹畜饒,漳泉之人利其肥沃而住者日相繼也。其民既為我國之民,其地即為我國之地。故鄭氏既平,施靖海上言以為不當棄,遂立郡縣。豈利其土哉,順天地之自然而不能違也。夫臺灣之在當日,與內地遠隔重洋,黑水風濤沙汕之險,非人跡所到,然猶不可棄,棄則以為非便。若夫今日之蛤仔難,較為密邇矣。水陸毗連,非有遼遠之勢;而吾民居者眾已數萬,墾田不可勝計,乃咨嗟太息,思為盛世之民而不可得,豈情也哉?況楊太守入山,遮道攀轅,如赤子之覿父母,而民情大可見也。為官長者棄此數萬民,使率其父母子弟永為逋租逃稅、私販偷運之人而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一。棄此數百里膏腴之地,田廬畜產、以為天家租稅所不及也;此其不可者二。民生有欲,不能無爭。居其間者,漳泉異情、閩粵異性,使其自鬥自殺自生自死若不聞也;此其不可者三。且此數萬人之中,有一雄黠材智桀驁不靖之人出而馭其眾,深根固蒂,而不知以為我疆我土之患也;此其不可者四。蔡牽窺伺,朱濆鑽求,一有所合,則藉兵於寇也;此其不可者五。且就其形勢觀之,南趨淡水、艋舺為甚便,西渡五虎、閩安為甚捷,伐木扼塞以自固則甚險。倘為賊所有,是臺灣有患,而患則及於內地;此其不可者六。今者官雖未闢,而民則已開,水陸往來,刊木通道,而獨為政令所不及,奸宄兇人以為逋逃之藪,誅求弗至;此其不可者七。凡此七者,仁者慮之,用其不忍之心;智者謀之,以為先幾之哲。其要歸於棄地棄民之非計也。或曰:「臺灣雖內屬,而官轄之外,皆為番境,則還諸番可矣。必欲爭而有之,以滋地方之事,斯為非宜」。不知今之占地而耕於蛤仔難者已數萬眾,必當盡收之,使歸於內地,禁海寇勿復往焉,而後可謂之還番,而後可謂之無事。否則官欲安於無事,而民與寇皆不能也。非民之好生事也,戶口日繁,有膏腴之地而不往耕,勢不能也。亦非寇之好生事也,我有棄地,寇將取之,我有棄民,寇將劫之。故使今之蛤仔難可棄,則昔之臺灣亦可棄。昔之所以留臺者,固謂郡縣既立,使吾民充實其中,吾兵捍防其外,番得所依,寇失所據。所謂安於無事者此也。今之蛤仔難亦猶是矣。或又曰:「蛤仔難之民,久違王化,其心不測。驟欲馭之,懼生禍端」。信哉是言也!夫君子之居官,仁與智二者而已。智者之慮事,不在一日而在百年。仁者之用心,不在一己之便安,而求益於民生國計。倘敬事以愛民,蛤仔難之民,即堯舜之民也,何禍端之有?楊太守之入也,歡聲動地;驅為義勇,則率以從;索其凶人,則縛以獻。安在其久違王化哉?苟其圖利於身,弗達時務,抑或委用非人,土豪奸吏把持行私乎其間,則其啟禍也必矣。故此事非才德出眾者,不可與謀也。一方之闢,必有能者籌度乎其間。其見諸事者,蔚為功業矣。或徒見諸言,而其時不能用,後卒不易其言焉,則皆此邦之文獻也。自施靖海以後,善籌臺事者,莫如陳少林、藍鹿洲二公,可謂籌臺之宗匠矣。當康熙時,彰化、淡水未曾設官,政令巡防,北至斗六門而止,或至半線、牛罵頭,要不越諸羅轄內二百餘里之地。自半線以北,至於雞籠,七、八百里悉荒棄之,亦委於番。即臺邑之羅漢門,鳳山之琅琊,皆擯弗治。當事者逡巡畏縮,志存苟安,屢為畫地自守之計,唯云禁民勿侵番地,實則藏奸矣。故少林作諸羅縣志,慷慨著論。鹿洲呈巡使黃玉圃之詩亦言之。其所陳利弊,又皆與今日相類,是皆先事之師也。且夫制治之方,視民而已。民之所趨,不可棄也。沃足以容眾,險足以藏奸,臺灣之地大概如此。有類乎蛤仔難者,尚當以漸致之。其事非止於蛤仔難也。然而自昔以來,苟安者眾,焦頭爛額之事,乃使後人當之。豈所以為民為國也哉』?
十三年春,福州將軍賽沖阿奏設屯防並免陞科,部議不准。十月,少詹事梁上國奏言:『臺灣淡水廳屬之蛤仔難,田土平曠豐饒,每為海盜覬覦。從前蔡牽、朱濆皆欲占耕,俱為官兵擊退。若收入版圖,不特可絕洋匪窺伺之端,且可獲海疆無窮之利』。詔命福建督撫議復。總督阿林保委署臺灣知府徐汝瀾詣勘,亦主設屯,未復奏。十四年春正月,詔以『阿林保等查勘蛤仔難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摺,蛤仔難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且於盜賊窺伺之時,復能協力備禦,幫同殺賊,深明大義,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地又膏腴,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為賊匪佔踞,詎不成其巢穴,更為臺灣肘腋之患乎?著該督撫等熟籌定議,應如何設官經理,安立廳縣,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隨宜斟酌,以期經久盡善』。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漳泉械鬥,奉旨查辦。行次艋舺,土目包阿里等率各社番丁,叩轅求見,請入版圖,業戶何繪等亦請照則陞科。維甸據以入奏,歷言收入之利。命楊廷理偕巡檢胡桂等入查,分劃地界,以為設官之計。當是時,移墾之民,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泉人二百五十餘,粵人一百四十餘,均屬丁男。而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丁,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丁。其地東西寬約二、三十里,南北長約六、七十里,泱泱乎可為大邑也。廷理既至,籌辦三月,首廢業戶,具陳省憲。而司道以事難懸擬,請交臺灣鎮道議復。總督汪志伊初蒞任,即檄臺灣道張志緒覆勘。十六年,督撫會奏,命大學士會同各部議復。十七年八月,始收其地,設噶瑪蘭廳,置撫民理番通判,則今之宜蘭也。當是時荒土尚多,而番愚且惰,不能耕。通判翟淦乃議大社加留餘埔周迴二里,小社一里,給與熟番樹藝。西勢一帶,永為番業。東勢十六社之地,給與三籍開墾,而徵其租。自是以來,移民麕至,治溝塍,興水利,險阻集,物土方,而噶瑪蘭為樂國矣。
先是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臺灣番政廢弛已極,雖有禁令,眾多玩視。若佃農之侵耕,屯弁之吞餉,通事之剝削,官司之陋規,隘丁之空虛,匠首之訛詐,糧差之勒索,番割之比匪,兵丁之需求,游民之逐利,皆足以擾亂番界而生禍患,出示嚴禁,違者重辦。乃未幾而開墾埔裏社之議起。埔裏社在彰化萬山之中,距縣治九十餘里,中拓平原,周圍可三十餘里。土厚泉甘,產物當。南北兩溪皆源自內山,蜿蜒數十里而入於海,引水溉田者十數萬甲。歸化番社二十有四,而以埔裏、水裏為大。性馴良,不妄殺人。水社之間,有日月潭,廣可七、八里,水極澄清,中有小山曰珠嶼,景絕佳。雍正初,漳浦藍鼎元曾游其地,然其後少有至者。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之時,水、埔二社計有屯丁九十名,屯田百餘甲,番自耕田亦百餘甲。嘉慶十九年,水沙連隘首黃林旺貪其地腴,與嘉、彰二邑人陳大用、郭百年謀墾。府署門丁黃里仁為之助,乃假已故土目通事赴府,言積欠番餉,番無所食,願以祖遺水裏、埔裏二社地給與漢人耕墾,許之。二十年春,飭彰化縣予照,然未詳報也。其受約者僅水沙連,而二十四社不知也。百年既得示照,擁眾入山,先墾社仔之地三百餘甲。復由社仔侵入水裏,再墾四百餘甲。既復入沈鹿,築土圍,再墾五百餘甲。三社番弱,莫敢抗。百年喬為貴官,勢烜赫,率壯丁佃農千數百人至埔裏,囊土為城,樹紅旗,大書開墾。番不服,相特月餘。乃佯言罷墾,使壯者取鹿茸為獻。乘不備,大肆焚殺。番不敵,逃入內谾,聚族以嚎者半月。獲生熟牛數千頭,粟數百石,器物無算。番俗死以物殉,掘塚百餘,得刀槍百數十桿。既奪其地,築土圍十三,木城一,益召佃。番無所歸,走依眉社赤崁以居。先是漢番相持,鎮道微有所聞,使人偵之。還報曰:『野番自與社番鬥爾。社番不諳耕作,漢佃代墾充食,而人寡力弱,依漢為援,故助之。所殺者野番也』。二十一年冬,總兵武隆阿北巡,悉其事,嚴詰之。彰化知縣吳性誠請逐佃,而墾戶恃府示,不從。有希府中指者曰:『漢佃萬餘,費工已巨。一旦逐之,恐滋變』。性誠上言曰:『埔地逼處內山,道路叢雜,深林密菁,一經准墾,人集日多。命盜凶徒,從而溷跡。若招聚亡命,肆為不法,事且奈何。且此地固生番打鹿之場,開墾以後,理疆定界,而姦人無厭,久必漸次私越。番性雖愚蠢,凶悍異常,一旦棲身無所,勢必鋌而走險,大啟邊!。不若乘未深入,全驅以出,尚可清患於未然也』。鎮道從之,飭府撤還。二十二年六月,召諸人至府會訊,予百年枷杖,餘宥之。署北路理番同知張儀盛偕性誠赴沈鹿,毀土城,逐佃農。番始歸社。並立碑於集集、烏溪二口,禁出入。自是埔裏社復為番有。然二十四社日衰,漢人亦稍稍入。社仔被逐併於頭社,貓蘭併於水裏,而多咯啷、福骨二社與沙里興鄰,遂入從野番。眉裏、致霧、安里萬三社亦引野番以自固。埔裏人少,雖與水裏睦,而不能救助,甚自危。道光三年,萬斗六社通事田成發以事被革,詭與埔裏番謀,招外番為衛,與以地使耕,聽之。成發乃結北投社革屯弁乃貓詩、革通事余貓尉募附近熟番,潛往復墾,而漢人陰持其後。成發之黨與水沙連丁首蕭長發有隙,長發首發其謀。九月,北路理番同知鄧傳安會營入埔裏社察之,撫循而還。傳安頗有開設議。而紹興人馬峨士久居臺灣,聞其地富,至福州,游說商人林志通為墾戶。總督趙慎軫以問前臺灣知縣姚瑩。瑩曰:『臺灣生齒日繁,游手亦眾。山前已無曠土,番弱不能有其地,不及百年,山後將全入版圖,不獨水、埔二社也。然會有其時,今則尚早爾』。四年五月,巡撫孫爾準至臺,欲議其事。傳安力陳開墾之利。爾準意動,欲援噶瑪蘭故事,以問知府方傳穟。時姚瑩在臺,傳穟訪焉。瑩曰:『必欲開二社者,有要略八事,君其言之』。傳穟曰:『何謂八事』?曰:『往者噶瑪蘭之開也,乾隆年間則有漢人潛往,嘉慶元年吳沙率眾入山,佔奪攻殺,凡十餘年。楊廷理往開時,大局已定,故眾番獻納輿圖,設官經理。然委員督墾之初,東勢番尚持不從,強而後可。今埔裏開墾之民已逐,社番又未輸誠,前此漢人焚殺之怨未忘。若往開設,必先和睦番情。其要一也。漢番言語不通,撫番須用通事,而通事多奸人,彼不以朝廷安撫為辭,而以危言恫喝。番懼而從命,心實不服。設有異謀,殊傷國體。況開設之際,交涉事多,鬥毆小故,皆足釀亂。則通事必求良善。其要二也。水社在外,如社仔、沈鹿之地已為漢人佔墾者無論矣,埔地周圍數十里,番自墾成者僅十有一、二,餘皆荒埔。今外社熟番往墾者不過二百餘人,官墾則招佃,約費巨萬,將以何者為番田,何者為官佃,官課番租,不可淆混。其要三也。社東北沿山各社,則非埔裏之地。其內谾諸處亦並開否,或以山為界。山外通噶瑪蘭及奇萊、秀姑巒之處,開後不無人民私越,往來其中。則界址作何開閉?其要四也。前此漢人往墾,各有頭人領照,其意在充業戶,此時必萌故智。業戶之設,其弊無窮。徵收租課,逋嘗十萬。一有破敗,更換為難。不若官自召佃,永除業戶之名。其要五也。地方數百里,墾田數千甲,用佃殆將萬人。紛紛烏合,苟無賴人經理,不但無從約束,且工本何出。昔蘭人之法,合數十佃為一結,以曉事而資多者為首,曰小結首。合數十小結首,舉一富強有力而眾服者為大結首,有事官以問之,然後有條不紊。視其人之多寡,授以地,墾成眾佃公分,結首倍之,或數倍之,視其資力。今開埔地,亦當略仿此意行之。其要六也。蘭地南北百餘里,並山計之幾二倍。東西腹地亦四、五十里,不足置縣,故設一廳。今埔地方三十餘里,並水社山埔計之,或百餘里,似不足為一廳縣。然其地在萬山中,南自集集,北自烏溪,兩路入山,皆極迂險。內逼凶番,後通噶瑪蘭、奇萊諸處,蓋全臺之要領,前後山之關鍵。而去彰化縣城遼遠,非佐雜所能鎮撫,不得不略如廳縣之制。文武職官廉俸兵餉,作何籌給,不可不為計及。其要七也。田園日闢,生聚日多,不特商賈通行,則所產米穀民食亦必出山糶糴。其南由谾口進水社,山嶺重峻,勢不可行。唯北路烏溪水道可通;而溪水上流頗淺,亂石巑屼,亦當開通,以便舟楫。其要八也』。傳穟陳其說,爾準見而難之。時性誠為淡水同知,志恆為噶瑪蘭通判,傳穟更集眾議。性誠、志恆皆主禁,傳安不能執前說,亦以為當禁。傳穟遂詳請禁之如故。
初,竹塹沿海各地開墾已成。而近山番界土廣且腴,漢人漸事侵耕。嘉慶末,有粵人黃祈英者孑身來臺,至斗換坪,與番貿易。頗獲利,遂從番俗,改名斗乃,娶番女為婦,生二子。已而邀其鄉人張大滿、張細滿等入山,約為兄弟,亦各娶番女,與番往來。遂墾南莊之地。道光六年夏四月,彰化閩粵械鬥,蔓延數十莊社,大甲以北亦起應。粵人弱,多竄南莊。斗乃遂煽土番,率之出,肆殺掠,所在騷動。八月,總督孫爾準至臺查辦,派兵討,陣斬土番七人,獲斗乃等二十有一人,皆戮之。事平,設隘南莊,置屯把總一,屯丁六十,以防番害。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業以南莊墾務既啟其端,而東南山地尚未拓,乃命姜秀鑾、周邦正集閩粵之人,合設金廣福隘,從事開闢。自樹圯林以入北埔。數年之間,墾田數千甲,時與番鬥。已而詳請鎮道會奏,頒鐵印,歲加給費四百圓,與以開疆重任,權在守備以上。自是而東南番地漸闢矣。當是時淡水吳全亦募佃往墾臺東,築壘以居,則今之吳全城。運會所趨,莫可抑遏。而前山舊壤,漸有人滿之患,不得不求之番界。顧未幾而開墾埔裏社之議復起。
埔裏社自逐佃後,輒為野番劫殺,勢不足以自存。乃邀嘉、彰熟番入墾,欲引為援。先後至者七十有二社,合力以拒漢人。道光二十一年,給事中朱成烈奏言:『臺灣曠土甚多,應許開墾』。詔命總督顏伯壽議覆。總兵武攀鳳、巡道熊一本、知府仝卜年入山履勘,具陳開墾埔裏社之利。而伯壽以與番人爭利,難防後患,援例奏禁。然民間之唱開墾者,前呼後應。臺、嘉、彰三邑業戶認捐墾費十八萬圓,墾田七千甲。紳士王朝綸、王雲鼎等且欲以墾內外國姓,長鹿埔等處。是封界之令,已不可行於今日矣。二十六年春正月,北路理番同知史密偕北路協副將葉長春、署南投縣丞冉正品率通事、土目入山。埔裏社番目督律與水裏社番目毛蛤肉、田頭社番目擺典,貓蘭社番目六改二,沈鹿社番目排搭母、眉裏社番目改努等,領六社眾千六百六十有三人求內附。密細查土田,則埔裏可墾四千餘甲,番僅二十有七人,生計困窮。而社南之地,為熟番私墾者約千甲,其眾已達二千。水裏可墾三百餘甲,有眾四百三十有四人。田頭可墾八百餘甲,有眾二百八十有八人。貓蘭可墾七百餘甲,有眾九十有五人。沈鹿可墾四千餘甲,有眾五十有二人。眉裏可墾二千餘甲,有眾一百二十有四人。統計其地約達一萬三千甲,甲徵穀一石,則歲可收官穀一萬三千石,以充設官戍兵之費,綽有餘裕。密欲捐墾二千甲,以為民倡,請援噶瑪蘭之例。巡道熊一本、知府仝卜年轉詳總督。劉韻珂大喜,下詢開墾可盧七事。一本條復籌辦,力主開設。十月,韻珂上其事,略曰:『臺灣孤懸海外,民情浮動,不逞之徒,動輒械鬥,甚至謀為不軌。迨至兵役緝捕,而匪徒以水沙連內山為緝捕難至之區,相率逃入,潛匿深藏。若開闢則地歸疆理,建廳設汛,棋布星羅,匪徒無從託跡,地方則可安謐。是其祛弊者一。臺灣向無土著,多係閩、粵之人。前此地曠人稀,物產豐富,力作經營,皆可謀食。今則生齒日繁,生產乏術,有游民而無恆產,鮮不從為盜賊。若開闢則驅之力田,耕鑿相安,自消患於未萌。是其祛弊者二。水沙連土地肥美,甲於全臺。雖例禁私越,然小民趨利若鶩,難保無私越之人。即使加謹巡防,迭增厲禁,亦難保無官來則去、官去復來之弊。若開闢則按戶授田,奸人無從混跡,可免意外之虞。是其祛弊者三。佳里興等社野番在水沙連各社之後,不法之徒,向有勾引野番潛出擾害之事。而兵役不能深入查拏,以致負固恃險,毫無顧忌。若開闢則番社悉為我有,摘要防守,奸人既不能私入,野番則不敢越界。是其祛弊者四。水沙連各社生番向以抽籐弔鹿為生,不諳耕耨。茲因封禁日久,社地荒蕪,俯仰無資,籲懇歸附。若不允其所請,既見拒於官府,必串謀於熟番。即不串謀,而漢奸必有私誘生番之理。該生番始雖舍熟番、漢奸而求官,後必結熟番、漢奸而抗官矣。若開闢則番眾必安,可杜私墾之漸,而熟番、漢奸亦無由串謀勾結。是其祛弊者五。臺地夙稱殷富,近因物力有限,戶口頻增,以致日形凋敝。若開闢則利較溥,歲可產米百萬石,而木料、樟腦、藥材諸物更屬不少,通工惠商,培養生機,元氣可以漸復。是其興利者一。臺灣餉銀須內地撥解協濟,不特虛糜解費,而且重洋遠涉,疏失堪虞。若開闢則歲得正供數萬石,即可就地酌撥。在臺灣多一分餉銀,則內地少一分協濟。是其興利者二。臺灣為海外巖疆,倉儲不可不裕。若開闢之後,正供既有盈餘,而該同知捐墾之二千甲,一經成熟,又可酌提充公。從此倉儲日充,則可為地方緩急之用。是其興利者三。臺灣北路向設屯丁三千餘名,歲給餉銀,不敷衣食。若開闢則調取無業番丁,酌給荒田農具,令其自行耕作,由官給械,隨營操演,使之生計裕如。無事則保衛水沙連,有事則協助兵力。是其興利者四。水沙連內山前控嘉、彰兩縣,後近噶瑪蘭廳,為全臺腹背重地。若開闢則前後呼吸相通,全臺可資策應。是其興利者五。其祛弊也如此,其興利也如此,若竟重拂番情,拒而不納,未免坐失事機。伏思國家承平二百餘年,深仁厚澤,遐邇傾心,闢土開疆,所在多有。雖遠方甌脫,無不列入版圖。今水沙蓮各社雖祗彈丸一隅,而該生番伏居崖谷,性類犬羊,一旦感承高厚,薙髮易衣,獻圖納款,統榛榛狉狉之儔,遵蕩蕩平平之路,亦未始非太平之盛事也』。疏上,命大學士軍機大臣議奏,不可。又命韻珂渡臺履勘,籌及久遠。而史密以時機既至,未可停止,奉商道府,官先試墾,以定番心。於是各官皆捐工本召佃。一本亦捐墾千甲,會營派兵二百隨往彈壓,以十二月入山。既接部中復奏,密恐事勢又變,翌年二月,復上總督書曰:『臺灣之番與別省異,獻圖開闢,不自今始。全臺無地非番,一府數縣皆自生番獻納而來。由諸羅而彰化,由彰化而淡防,納土開疆,百餘年來,安於無事。即遠在後山噶瑪蘭,開墾以來,四十餘年,亦未聞番害。蓋臺番之所以迥異者有故。凡番情滋事,志在金帛牲畜,始有搶擄拒捕各情。而臺番最愚,一無所圖。既無大志,安有大事。此臺番之情也。番夷生事,必仗其器械精工,砲火便利,方能得力。而臺番獵食為生,所用者竹箭、鐵鏢,火藥絕少。一聞銃聲,遠竄無蹤。番酋每以聲勢相通,易於結黨。而臺番散處四山,各自為謀,絕不相屬。社雖多名,多至數百人而已。彼此不敢往來,呼應不通,從無糾結。此臺番之勢也。夫番情番勢既如此,其所以不同於別省之番,而絕無大患。然猶概指生番之大略,至若歸化埔水六社之番,其情尤為可靠。地近外山,常與漢人交接,和順曉事。附近六社番情同於埔水,而勢皆衰弱。此十二社僅有一千六、七百人。除婦女老幼,祗有壯番七、八百人,散於各社,窮苦可憫。見官經理,如嬰兒得母,投懷望哺之不暇,尚何敢生事,亦何能生事?安撫經年,調遣奔走,已成熟番。番性最直,又重薙髮。全臺十數萬熟番,其初何一非生,又何一難測?此生番改熟番萬無可慮之實在情形也。然而開闢之初,動計萬全。在無可慮之中,必存一可慮之心,而通盤籌畫,防患未然。查六社外遠近生番,業經陸續獻地歸化者八十餘社。例應增設大小各屯,挑取壯丁,大屯四百名,小屯三百名,增設屯弁管束。所有千總、把總、外委、屯目、土目、通事,則擇其本社強力頭人,充當委任,使之自相管轄,責成鈐制,數百里同於臂指。此控制之法也。每丁例給閒田二甲。生番既改熟番,仍不能諳耕作,佃給租穀籌餉八圓。番不需錢,准折鹽布。再按開墾之田,定給穀石。番愚無知,但謂歸化獻圖,便可有租。延頸經年,今歲萬不可無穀。未召業主,不得不官墾先給,以慰番情。此撫綏之法也。分別調遣,驅使當差,雜於熟番,俾其漸習漸馴,漸知禮法。更調強壯,以牽制全番,使不敢動。此馭治之法也。盡去東南北三面近山大樹叢林、深菁密草,一望平坦,無可伏匿。分守各隘砲臺,募番設隘,隘勇多用熟番,以番防番。此備禦之法也。投誠歸命,盡屬懽忭待哺之番。但須安置得宜,衣食有賴,便作良民。第一要籌在於設屯挑丁,自相維制。一番以至萬番,若網在綱,雖多奚慮?然此事試辦已一年有餘,經道府再四籌商,事關重大,慎之又慎。非全局在胸,何敢孟浪?自去年正月至今,大局已成,部署悉定;入山試辦,又經數月。漢番安堵,並無事端。然而准辦則然,否則其情頓別。不知者謂辦則可慮在後日,有識者謂不辦則可慮在目前。窮番無以自謀,苦無生路。一旦輸誠薙髮,求改熟番,天下無不准歸化、不准為百姓之理。峻拒驟絕,眾望俱空,是激之使怒,其變有不待智者而決。自古傾心內附,無不撫收安置,況歸化例題之件,雍正、乾隆歷辦有案。熟番皆生改,設屯籌餉,不有閒田,則遵例安置之處,從何措手?故歸化與開墾原係兩事,而別無曠士,不得不併案以辦者也』。四月十五日,韻珂舟至鹿港,命淡水同知曹士桂、北路協副將葉長春、參將呂大陞及史密隨行。五月十三日,自南投入山,歷田頭、水裏、貓蘭、沈鹿、埔裏、眉裏等社。群番聞總督至,扶老攜幼,伏道懽呼,有獻鹿皮者、番布者、雞子者、番餑者,犒以鹽布使去。而北投之平來萬社、南港之丹社、吻吻社,野番也,亦前後獻物輸誠。先是熟番徐戇棋倡佔番地,掘番目改努姪墳,恃強焚劫,群番側目。韻珂聞其惡,檄密捕斬以狥。二十日,出內木柵而歸彰化。八月十六日,復上疏曰:『我國家開疆拓土,二百餘年,聲教所敷,東漸西被,遠邊僻壤,無不盡入版圖,幅員之廣,為漢、唐以來所未有。茲水沙連六社番地,不過蕞爾一隅,或禁或開,本屬無關得失。特以生番率眾來歸,由於不知耕耘,生計日蹙,而招佃之熟番,又皆減租欺矇。其所以欲得官為撫治者,實藉此為保護身家之計。若不俯順番情,則生番日益窮困,熟番日益肆橫,勢不至不盡戕其生而盡併其地不止。久之呼朋引類,日聚日多,無賴之徒、負罪之犯,亦得以無官查察,潛跡遁藏。從此儔類互分,必致倚強凌弱,黨羽既眾,更恐拒捕抗官。得逋逃之所,為負嵎之謀,其貽患殊難逆料。縱熟番不難驅逐,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趨,能禁今日之不來,不能保異日之不往。從前樹碑立界,設隘分防,立法何嘗不密,乃私懇者仍有二千人之多。禁令雖嚴,難期歷久無弊。則驅逐之後,厲禁迭增,無敢或有踰越。而被逐之熟番數至二千,既無本社可歸,又無田廬可家,饑寒交迫,勢必流而為匪。臺灣地狹人稠,本多不靖,又何堪再益此二千流匪耶?若一經開墾,則分疆畫界,計畝授耕。生番收其租息,熟番得以力田。而撫馭兼有文武,巡查又有兵役,則一切無賴之徒、負罪之犯,更屬無從託足。顧議者謂臺地民情浮動,械鬥豎旗,層見疊出。若再開墾番地,將來內地匪徒,竟與番類勾連,勦辦必更費手。不知匪徒與番聲氣本不相通。溯查歷年檔案,祗有官兵不敷派撥、酌調屯兵協勦之案,未有匪番勾結,隨同附和之事也。或又謂生番世隸化外,罔知法度,現雖困苦來歸,迨衣食充裕,無所顧慮,安見不始順終悖。不知漢奸詐偽百出,每多首鼠兩端,而生番則不識不知,絕無機巧。縱使譎變無常,而所需之械與所習之技,又無一足恃,勦捕亦甚易易。且臺自鄭氏滅後,則為中國所有。陸續開墾,無處非生番之地。百餘年來,涵濡帝澤,共安耕鑿之天,從未聞生番為害,調兵征勦之舉也。或又謂臺地本屬外洋,現在閩省兩口通商,洋情或不無叵測。若六社番地一開,土地廣而財賦多,外洋之垂涎更甚。不知洋情祗在通商,並不貪圖土地。而六社僻處山隅,距海口甚遠,外人斷無垂涎之理。必謂外人之垂涎,專以六社之墾否為行止,臣固未敢深信也。臣才識檮昧,非不知省事為為政之要,諉事為便己之方。特以六社番地,開之則易於成功,禁之竟難於弭患。以臣愚見,似不若查照前奏,仍援淡水、噶瑪蘭改土為流之例,一體開墾,設官撫治。俾六社生番均得優游聖世,附隸編氓,以昭盛治』。疏上,大學士穆彰阿等仍執不可,奏請遵例封禁。而埔裏社開設之議復止。
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韻珂命籌善後之策。六社番目群至道署,環懇改熟,拳拳而不忍去。宗幹上書,請設屯丁,略謂『臺地情形與他省異,一經歸化,番即我民,地即我地。而番地能為後患者,在漢而不在番。漢民日聚日多,稽查不及,小則爭鬥,大則攘據。數十年,由彰化而闢淡水,由淡水而闢噶瑪蘭,跡似開疆,意實除害。今日之六社,即昔日之淡、蘭也。禁則必有事端,不禁則轉可綏靖。故設屯之議,亦出於不得已,非以調停於目前也。而其議則以番養番,以番防番,無創建糜費之煩,無戍兵流弊之慮』。韻珂從之,而埔裏社開墾之事始不廢。
琅琊在臺之極南,或作郎嬌,番語也。歸化之番凡十八社。雍正初,曾禁越墾。林爽文之役,莊大田起兵應。大將軍福康安駐軍柴城,以勦餘黨。而地仍荒蕪,閩粵之人相率開闢,鳳山熟番亦每遷其族。民番相訌,以是日多,而有司仍以化外視之。海通以後,洋舶往來,南嶠之外,又為東西交通之途,遇風遭難,時起交涉。同治五年,英艦篤甫號至鵝鸞鼻,為番所攻。翌年,美船那威號漂至其地,亦為科亞爾社番所殺,事在外交志。於是巡撫李鶴年奏請開拓,設官駐兵,通飭省會司道及臺灣鎮道通盤籌畫。臺灣鎮總兵劉明鐙主議開設,署鎮曾元福請照例封禁,而巡道吳大廷則兩存其說而節取之,以為枋寮設官駐兵,琅琊、柴城各駐屯丁,選舉閩、粵莊人為總理,與以防禦生番、保護遭難洋船之責。至於履田問稅,應從緩議。於是臺灣鎮道及護道梁元桂等疊次會議,陳其大略。省中司道亦有所議,而尚未合宜。乃飭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等往勘,繪圖立說,博采眾論,以為琅琊之柴城、風港,民番雜處,未便設官。請照舊例,沿山各隘,設立隘寮,分段防守。而枋寮僻近番界,擬將鳳山縣之興隆里巡檢移駐其地。又於道標撥派千總一員、兵五十名,南路營兵五十名,同往駐紮,以衛地方。閩人多居近海,粵人多處沿山,山內則多番人,擬於三者之中,各選正副總理兩人,督同隘首並隘丁各五十名,分守要害。而風港別選正副隘首兩名,隘丁五十名,均隸千總統轄。至千總、巡檢歲各津貼公費二百兩,兵丁加餉外,月給薪蔬銀四錢,三年調換。正隘首年給八十圓,副六十圓,隘丁八圓。計加兵餉八百八十兩,隘費七百二十圓,均於臺府叛產之息按季支給。從之。
十年,琉球人遭風至臺東,為牡丹社番所殺。翌年,日本小田縣人亦漂至卑南被劫。十三年夏四月,日軍來伐。清廷以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及平,詔命葆楨籌畫善後機宜。十一月,葆楨奏請開禁,略曰:『全臺後山除番社外,無非曠土。邇者南北各路雖漸開通,而深谷荒埔,人跡罕至。有可耕之地,而無可耕之民,草木叢雜,瘴霧下垂,兇番得以潛伏狙擊。縱闢蹊徑,終為畏途。久而不開,茅將塞之。日來招集墾戶,應者寥寥。蓋以臺灣地廣人稀,山前一帶,雖經蕃息百有餘年,戶口尚未充裕,內地人民向來不准偷越。近雖文法稍弛,而開禁未有明文。地方官思設法招徠,每恐與例不合。今欲開山,不先招墾,則路雖通而仍塞。欲招墾,不先開禁,則民裹足而不前。臣等查舊例,臺灣不准內地人民偷渡,如拏獲偷渡船隻,將船戶等分別治罪,文武官議處,兵役治罪。又如有充為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為首者充軍,從者杖一百徒三年;互保船戶及歇寓知情容隱者杖一百、枷一個月,偷渡之人杖八十,遞回原籍;文武官失察者分別議處。又內地商人置貨過臺,由原籍給照;如不及回籍,則由廈防廳查明,取保給照。該廳濫發,降三級調用。又沿海村鎮有引誘客民過臺、數至三十人以上者,壯者新疆為奴,老者煙瘴充軍。又內地人民往臺者,地方官給照盤驗出口,濫給者分別次數,罰俸降調。又無照人民過臺,口岸失察之官,照人數分別降調,隱匿者革職。以上六條,皆嚴禁內地人民渡臺之舊例也。又稱人民私入番境者杖一百;如在近番處所抽藤、釣鹿、伐木、採棕者杖一百、徒三年。又臺灣南勢一帶山口,勒石分為番界。如有偷越運貨者,專管之官失察降調,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又臺地人民不得與番民結親,違者離異治罪,地方官參處。從前已娶者,毋許往來番社,違者治罪。以上三條,皆嚴禁臺民私入番界之舊例也。際此開山伊始,招墾方興,臣等揆度時勢,仰懇天恩,請將一切舊禁,盡與開豁,以廣招徠,俾無顧慮』。許之。於是葆楨奏明開山,並請移駐福建巡撫於臺灣,以海防同知袁聞柝率兵三營,分二路,一自鳳山之赤山而至卑南,聞柝當之,計程一百七十五里;一自射寮亦至卑南,總兵張其光當之,凡二百十四里,是為南路;以總兵吳光亮率兵三營,自彰化之林圯埔而至璞石閣,凡二百六十五里,是為中路;以提督羅大春率兵十三營,自噶瑪蘭之蘇澳而至奇萊,凡二百零五里,是為北路。軍過之時,沿途野番雖有狙擊,以阻前進,而或勦或撫,建壘駐兵,以警衛之。一年之間,遂告成功,而東西之途闢矣。臺東沃野數百里,可建一府三縣。葆楨以為建城之地,應在奇萊。若新城、三層、馬鄰、鯉浪不過營汛之區;尤必截大清水以南隸奇萊,以北隸大南澳,方足以資控制。十二月十三日,葆楨率知府周懋琦、前署臺灣鎮曾元福至琅,駐柴城,查勘地勢。以柴城以南十五里之猴洞,可建縣治,擬名恆春,以其常燠也。巡道夏獻綸稟請南北兩路理番同知,均應移駐番地。各奏請,部議核准。光緒元年,詔設臺北府,置卑南、埔裏社兩廳,以南路同知駐卑南,北路同知為中路駐埔裏社,各加撫民,以辦民番交涉之事。設恆春、淡水兩縣,改淡水廳為新竹縣,噶瑪蘭廳為宜蘭縣。令福建巡撫春冬駐臺,析疆增吏,撫墾並行,而番政一新。當開山之際,募民隨往,與地使耕。至是乃設撫墾委員,分臺東為三路,以總兵吳光亮辦之。南為卑南,中為璞石閣,北為花蓮港。而恆春別設一局,以知縣兼之。廈門、汕頭、香港各設招墾局,立章程,任保護。凡應募者與以便宜,日給口糧,人授地一甲,助以牛種農器。三年之後,始徵其租。當是時閩粵之人多赴南洋,遠至澳洲,謂萬金可立致,故來者較少。恆春知縣黃延昭稟言:『臺灣開拓後山,於茲三年,生番漸次受撫,而招墾尚無成效。今大軍分駐後山,需糧較多,米糧價貴,輸運甚難,宜廣募農民,以開荒土』。從之。於是招集臺人,假以農器,人月給口糧六兩。墾成之地,三年免租,以為鼓勵。然臺東土地雖肥,瘴癘尚盛,居者多病沒,故農功猶未大啟也。
先是日軍撤退之時,獅頭社番乘虛出,戕殺兵民。元年二月,葆楨奏請進討。以提督唐定奎統淮軍,三路而入,別募鄉勇千餘為道,隨山刊木。二十日,中軍提督周志本、副營提督章高元深入其地,番伏險拒,未能進。二十二日,志本督所部,自南勢湖而前,左巖右溪,徑窄不易行。番五百餘突起迎擊,官軍攀緣上,激戰兩時,乃敗之。直搗草山,燬其社,陣斬十數級,副營左哨官游擊束維清死焉。三月十七日,定奎進攻竹坑社,為獅頭出入之道。以提督張光亮率武毅左軍為中鋒,左軍游擊陳有元、何迪華為左,右軍副將宋先聘為右。又以武毅營總兵章高元、候補知府田勤生繞竹坑山後,以拊其背。殪番數十,遂破之。進攻龜紋。先聘軍其巔,以絕接濟。兼旬不雨,酷暑如蒸,光亮遂沒,德成、高元亦病莫能興。四月十五日,定奎自督各軍,攻內獅頭,連破其卡。龜紋以二百餘人來援,遇伏而潰,斬其番酋之弟。而提督周志本率副將劉朝林以中軍前營進攻外獅頭,提督梁善明為左,總兵余光德為右,併進破之,各有斬獲。番窮乞降,定奎許之,示以七約:曰還薙髮,編戶口,交兇犯,禁仇殺,立總目,墾番地,設社學。乃以龜紋社酋野艾為總土目,俾率其眾。改竹坑社為永平,本武社為永福,草山社為永安,內外獅頭社為內外永化。六月,班師歸。敕建昭忠祠於鳳山,祀將士。
是年北路統領羅大春通道奇萊,頻與番戰。至大南澳,番拒阻,輒殺行人。乃別闢一路,旁通新城,以避海濱懸崖,而阻兇番歧出之途。十一月,命千總馮安國率兵涉溪,番突出擊,眾可千人。官兵力戰,殪其數人,乃退。官兵亦略有死傷。十五日,行至谷中,高山壁立,忽聞銃聲,番大呼而至。鏖戰兩時,番至愈多。守備黃明厚語國安曰:『彼傾眾而來,其中必虛,可取之』。遂分一隊搗其社,闃然無人,唯見髑髏滿架,燬之。番見火起,如鳥獸散。千總吳金標亦沿途招撫木瓜、大巴壟等二十有九社,番丁一萬七千七百十九人。木瓜最悍,以窮來歸。乃以宣武左右兩軍,分戍東澳、大南澳、大濁水、得其黎、新城、加禮宛、花蓮港、吳全城等,以備不虞。唯中路一隊少遭番害而已。
二年,太魯閣番亂,討之。太魯閣為臺東野番,負其險阻,輒出殺人。大春進兵破其社。番伏山上,下巨石,幸少死傷。乃戍兵於三棧溪畔,曰順安城,為久住計。番無可歸,介通事乞降,許之。獲兇首三人,戮於臺北。三年,奇密社番殺總通事林東涯以叛。八月,統領吳光亮檄林福喜往討,不克。乃自將,合孫開華、羅魁、林新吉之兵伐之,番降。約以明春各獻米一擔,至期果至。光亮命閉門,屠之,濺血聲喧,死者百六十有五人,僅餘五人幸免。自是遂弱。
紅頭嶼在恆春海中,距縣東八十里,土番居之,性馴良,牧羊山中,翦耳為誌,無相爭詐。地沃,多椰樹,蒔雜穀,漁畜為生。周可六十餘里,山高至五、六十丈。有社七,錯居四隅,男女不及千人。語言略似西洋,實莫測其所由。前時漢人曾與互市,然未隸版圖。是年知縣周有基率船政學生游學詩、汪喬年始至其地,撫之。又有火燒嶼者,橫直二十餘里,與紅頭嶼並峙,距卑南六十里,居民五百餘人。商船避風,間有至者。
四年春正月,商人陳文禮至加禮宛墾田,為番所殺。營官命贖罪,不從,且殺兵丁,與竹篙宛番謀叛。報至,六月,陳得勝率新城之兵討,不利。光亮自將,以張兆連自花蓮港,劉風順自吳全城,吳乾初自六合莊,吳孝祿自農兵莊,劉國志自濁水營,進兵合勦。七月二十六日,攻竹篙宛,破之,乘勢擣加禮宛。番不能支,竄於東角山。會大風雨,多餓死。老番乞降,許之。以酒布賈其地,東至加禮宛溪,西至山,南至荳蘭,北至加禮宛山。凡荳蘭溪以北為官地,南為番地,各事開墾,毋相侵凌。改加禮宛為佳落,竹篙宛為歸化,番乃服命。十年,率芒社番亂,討之。
法人之役,劉銘傳視師臺灣。及平,經畫善後,奏言辦防、練兵、清賦、撫番四事,語在其傳。銘傳以經畫臺灣,必須開疆拓土,廣徠人民,庶足自為一省。詔設臺灣府於臺中,改臺灣縣為安平,置雲林、苗栗兩縣,陞臺東廳為直隸州,基隆通判為北路撫民理番同知。十二年四月,銘傳任巡撫,奏設臺灣撫墾大臣,巡撫兼任;以在籍太僕寺正卿林維源為幫辦,駐大嵙崁。分全臺番地為三路,自埔裏社以北至宜蘭為北路,以南至恆春為南路,臺東一帶為東路,置撫墾局及其分局。設番市司事,以理貿易,振興茶、腦,充其經費。以是拓地日多,租稅驟增,臺灣局面為之一新。
初,開山之後,臺東、埔裏社、恆春、鳳山各開義塾,教番童,頒訓番俚言,俾之誦讀,將以陶鎔其蠻性。而吳光亮亦撰化番俚言三十二條,縷縷數千言,飭通事時為講解,俾之同化。至是又頒教條五教:一曰正朔,二曰恆業,三曰體制,四曰法度,五曰善行。五禁:一做饗,二仇殺,三爭佔,四佩帶,五遷避。設番學堂於臺北府治,擇土目之弟而教之。一道同風,漸革頑陋。其不服者則移師討之。勦撫並用,可謂能得其宜矣。
當開墾罩蘭之時,移民日至,伐木治田,每遭番害。十一年四月,統領林朝棟率棟軍三營,以鄭以金為副,統領柳泰和亦率所部二營,進駐罩蘭。遣人說蘇魯、馬臘邦兩社歸順,不從,且結東勢角大湖各番以抗。五月,分兵三路而入,相持數月,地險不可攻。翌年七月,朝棟進兵陷圍。報至,銘傳自將麾下百名及兵勇屯丁九千五百人,大舉以勦。番懼而竄。駐大營於埋伏坪,大隙、什隻屋兩山各建砲臺,為合圍計。然番每匿林中,以時狙擊,死傷頗多。九月,進兵,擣其社,不見一人。歸途遇覆,又損數百。於是戍兵三百五十名,以絕其道。番困無所得食,介老屋峨社土目請款。十月,始撤兵歸。銘傳以土目有功,授六品銜,改名白麻鳳。先是屈尺番污來社亦每出殺人,十一年九月,統領劉朝佑率銘軍三營討之,番降。十二年春正月,大嵙崁番亂,銘傳自將三營,至甘指坪,討之。番懼乞降,頒以衣食而鎮撫之。已而盍文坪之番叛。八月,甘指坪亦動,頗不受約束,乃議勦之。分兵兩路,一自水流東以攻盍文坪,一自甘指坪而進竹頭角。宜興社土目糾合各社,竭力以抗。山路危峻,瘴毒盛,未易進兵,官軍戰病而沒者數百人。相持四月,乃諭番約和,撤兵歸。十月,巡道陳鳴志、統帶鎮海後軍副將張兆連先後稟請,後山番社尚多未撫,南至卑南恆春,北抵蘇澳奇萊,若由水尾適中之地,與前山彰化開通道路,聯絡聲氣,先撫後山中路,則南北望風向化。否則一撫之後,仍然隔絕,徒糜經費,難求實效。銘傳從之。檄署臺灣鎮總兵章高元率砲隊,並鎮海中軍前營、定字左營及練兵七百,附以人工,由集集開山而東。兆連由水尾而西,剋期會辦。高元乃自拔埔社而至丹社嶺,計程一百二十有二里。兆連亦至,計程六十里。自冬徂春,一律開闢。當是時兆連以管帶黃定國、畢寶印招撫水尾南北川、丁仔老二十有四社,次由花蓮港至蘇奇沿山一帶,又撫他良等十有二社。兆連以太魯閣,木瓜等勢最強,若得內附,餘番可服。乃率兵三營,進駐山口,勸其納款,否則開砲以攻。土目懼乞撫,而大馬鞍、大巴壟等五十有三社亦就撫。移軍卑南,以次而進。平埔之南,以呂家旺為最強,恃其丁眾,抗不奉命,附近各社多觀望。兆連進兵山麓,命通事米清吉讓之。土目知不敵,乃就撫,並約附近巴六凡等二十有六社歸化,而八栳等十有三社亦來。卑南與鳳、恆地相毗連,危峰疊嶂,人跡不通,野番盤踞其間。其在鳳山者以三條崙為大,在恆春者以牡丹灣為雄。兆連督鳳山營都司藍鳳春、管帶林維楨分道而進,招撫六儀等十有五社,阿眉等二十有二社,中心崙等四十有二社。管帶黃定國、畢寶印亦撫大蘭大、打臘等十有二社。地極深密,皆處山上,素不與人往來,至是乃出。先是銘傳檄統帶鎮海前軍副將陶茂森招撫鳳山前山各番,於是沙摩溪等六社、柏葉等十八社、糞箕等四社均內附。當高元開山之時,自水底寮至埔裏社,沿途招撫北港、萬霧等五大社、眉加臘、吻吻等四十有四小社。又自拔埔至丹社之時,亦撫卓大、意東等六十有一社。嘉、彰之交有番據焉,斗六門縣丞陳世烈設撫墾局於雲林坪,郡番、巒番、丹番等五十有三社均內附,薙髮輸誠。此為最悍之族,而跳梁於中路山谷者也。巡道陳鳴志檄鎮標中軍易豫俊以撫大喃等等二十有四社,又以游擊劉智坤續撫大武壟、內攸等四社。唯新竹五指山番憑其險阻,頗不受約束,疊戕墾戶,眾請討。十二月,銘傳檄統領林朝棟自十八孩兒社以攻石加碌之南,營官鄭有勤率副營攻其北,各以化番為道,深入七十餘里,開路築卡,以壓迫之。石加碌五社及哇西熬等十有七社皆乞降,並撫密拿栳等二十有四社而歸。十三年,銘傳奏言:『臣自上年十月,親督大隊,勦撫中、北兩路生番,歸化後,現在數月之間,所有後山各路生番二百十八社,番丁五萬餘人,一律歸化。前山各路續撫生番至二百六十餘社,番丁薙髮者三萬八千餘人。水尾、花蓮港、雲林、東勢角等處,可墾水旱田數十萬畝。不獨開疆闢地,且可免民番仇殺之禍。此皆朝廷威靈,遠播遐荒,遂使深山幽谷茹毛飲血之類,咸知向化歸仁,化狉獉而登衽席,實非臣所敢逆料。唯撫招愈多,經費愈巨。現已捐輸截止,支絀異常。經飭各軍仍回防所,籌畫設官分治。俟有經費,再行續撫,以期全臺生番一律歸化』。
初,北港溪番就撫後,人民多往開墾。而林朝棟亦給墾內國姓、乾溪灣、抽藤坑等處。鋤耰並進,可闢田園數百甲。然阿冷、白毛兩社番輒出殺人。朝棟止之,不聽。請討。八月,以兵二千五百分四道而入。扼要之地,各建砲臺。番不敢出,伏叢莽以狙,頗多死傷。稍來社土目乃為斡旋,願受約。十月,撤兵歸,設隘於險,駐勇守之。是年埔裏社熟番、水社、田頭、貓蘭、沈鹿與卓大社合以叛,戍兵不支,退焉。中路之山,往來暫絕。十四年六月,臺東平埔番大社以有司暴斂,憤而謀叛。水尾溪南北各社俱起,大巴壟、馬太鞍各番應之,勢頗猖獗,遂迫花蓮港營。李得勝邀擊之,番敗走。依其族七腳川、薄薄二社。二社已歸順,佯許之,醉以酒而戮之,以其頭來獻。越二日,平埔番合亞米士之族,可數千人,大舉至卑南,環攻州署。統領張兆連督兵戰,防守半月,不退。適兵艦自臺北來,開砲擊,以兵上陸助戰。番不敵,始解圍去。八月,統領劉朝祐率兵四百,自宜蘭小坡塘坑入山,至凍死人坑,為南澳番老狗社所襲,力戰免。十五年,銘傳議討。調福建兵艦來援,以同安水師副將傅德高為先鋒,艤舟蘇澳,大軍繼之。游擊王冠英率鎮海前營自小南澳上陸,以拊老狗社之背,總兵竇如田以銘字各營扼其前,定海、永保兩艦為運船,靖遠護之,游弋海上,備策應。銘傳自督全軍,駐蘇澳。德高以數人偵察,為番所殺。如田率兵二千,深入其地。番懼而竄,匿荒谷,不敢出。相持兩月,頗為瘴毒所苦,乃班師。以鎮海前營駐蘇澳。是時呂家望社亦亂,張兆連討之。九月,大嵙崁馬速社殺隘勇二十餘人,銘傳派兵討,乃降。十六年三月,牡丹社土目率番丁數人至田中央莊,狙殺莊民三人,莊民亦殺其番,烹之。牡丹番怒,合高士滑、加芝來等社可五、六百人,以攻柴城、田中央二莊。莊民禦之,激戰數日。恆春知縣呂兆璜接報,命柴城把總以兵彈壓。番不從,且殺兵。乃請討。十二月,總兵萬國本率兩營至,聲言大舉,而按兵不動。嗣派通事與番和,各毋相仇殺。十七年春正月,兵退,番復跋扈,再請討。國本以兵千餘,駐牡丹山下,不敢進。數月,再派通事申前約,撤兵而去。十八年六月,射不力社番殺楓港莊民,民亦殺之,番遂夜襲,有眾千餘。莊民聞警,併力拒戰,赴縣請救。知縣高晉翰與恆春營游擊張世香率兵至,命和,不從。晉翰病歸,未幾而沒。世香請討。總兵萬國本以兵千餘至,分戍各地,命通事入山說降,又不從。乃先攻老佛、巴士墨二社,破之,燬其屋。又募楓港莊民六十為道,進攻他社。汛官汪斌素有力,率壯士數人入其內,猝禽土目出,斬之以狥。八月,大風雨,山水暴發,不可駐。新任知縣陳文煒謂國本曰:『懸軍深入,空老我師,不如且約之和,以待後舉』。派通事,集土目,與莊民約。國本歸,而民番仍相仇殺。當是時,銘傳已去,邵友濂任巡撫,百事俱廢。然人民之墾番地者,前茅後勁,再接再厲,合力一心,以自成其都聚。二十年,遂設南雅廳於大嵙崁。二十一年春正月,臺東觀音山莊平埔番亂,殺大莊總理宋梅芳。十五日,花蓮港營官邱光斗平之。
鄭氏各鎮屯田表
參軍莊:今鳳山長治二圖里,為參軍陳永華所墾。
前鎮莊:今鳳山大竹里,為中提督前鎮所墾。
前鋒莊:今鳳山仁壽上里,為前鋒鎮所墾。
後勁莊:今鳳山半屏里,為後勁鎮所墾。
後協莊:今鳳山仁壽上里,為先鋒鎮後協所墾。
右衝莊:今鳳山半屏里,為右衝鋒鎮所墾。
中衝莊:今鳳山仁壽上里,為中衝鎮所墾。
援勦中莊:今鳳山觀音上里,為援勦中鎮所墾。
援勦右莊:今鳳山觀音里,為援勦右鎮所墾。
中權莊:今鳳山小竹下里,為中權鎮所墾。
角宿莊:今鳳山觀音上里,為角宿鎮所墾。
仁武莊:今鳳山觀音下里,為仁武鎮所墾;而嘉義鐵線橋堡亦有仁武埔,與查畝營莊相近。
北領旗莊:今鳳山維新里,為侍衛領旗協所墾,並有水圳。
三鎮莊:今鳳山維新里,為戎旗三鎮所墾。
左鎮莊:今鳳山興隆外里,為宣毅左鎮所墾。
營前莊:今鳳山長治一圖里,必為某鎮營前,故名;營後亦同。
營後莊:今鳳山長治一圖里。
五軍營莊:今嘉義赤山堡,為五軍戎政所墾。
查畝營莊:今嘉義鐵線橋堡,為清查田畝之地。
果毅後莊:今嘉義果毅後堡,為果毅後鎮所墾。
新營莊:今嘉義鐵線橋堡,鎮名未詳。
舊營莊:今嘉義鐵線橋堡,鎮名未詳。
中營莊:今嘉義茅港尾西堡,鎮名未詳。
後營莊:今嘉義麻荳堡,鎮名未詳。
下營莊:今嘉義蕭壟堡,鎮名未詳。
大營莊:今嘉義新化北里,鎮名未詳。
二鎮莊:今嘉義赤山堡,為戎旗二鎮所墾。
左鎮莊:今嘉義外新化南里,為折衝左鎮所墾。
中協莊:今嘉義赤山堡,為左先鋒鎮中協所墾。
林鳳營莊:今嘉義赤山堡,為參軍林鳳所墾。
林圯埔莊:今雲林沙連堡,為參軍林圯所墾;林內亦同。
統領埔莊:今恆春興文里,為統領某所墾,在柴城近附。
臺灣撫墾局管轄表
撫墾總局:光緒十二年設,駐大嵙崁,隸巡撫,總理全臺撫墾事務。
大嵙崁撫墾局:隸總局,掌理該管撫墾事務,下設分局:
雙溪分局
三角湧分局
咸菜甕分局
五指山分局
南莊分局
東勢角撫墾局
大湖分局
馬鞍巃分局:光緒十四年裁。
大茅埔分局:光緒十四年設。
水長流分局:同上。
北港分局:同上。
埔裏社撫墾局
蜈蚣崙分局
木屐蘭分局
叭哩沙撫墾局
阿里央分局
蘇澳分局
林圯埔撫墾局
蕃薯寮撫墾局
隘寮分局
枋寮分局
恆春撫墾局
臺東撫墾局
璞石閣分局
花蓮港分局
臺灣撫墾局局制表
總辦一員:以三品文員任之,總理局中一切事務。
委員一員:以七品文員任之,或以營官兼任,掌理撫墾事務。
幕賓:總局四員,局二員,隨時聘用,處理文案等事。
司事:二名或四名,分辦庶務會計。
通事:人數不等,分任通譯。
局勇:人數不等,保護墾務並監督隘勇。
醫生:各局置一、二名,以任醫務。
教讀:各社置一名,以教番人讀書。
教耕:各社置一名,以教番人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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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六‧城池志   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是故有百里之封者,必有十里之城;有五十里之封者,必有三里之城;所以駐軍旅而衛人民也。連橫曰:臺灣之建城古矣。澎湖虎井嶼之東南,有沈城焉,天空浪靜,望之在目,繚垣相錯,周可數十丈,漁者常得其磚,色紅堅若鐵。然當沒水鑿之,上生蠣蚌,似千數百年物。或曰,隋代之所建也,而文獻無徵,搢紳之士難言之。明嘉靖末年,海寇林道乾亂,據澎湖,都督俞大猷征之,乃駐偏師,築城暗澳,其址猶存。天啟二年,荷人來此,築城媽宮,周百二十丈,役死者千三百人;外建砲臺,分守海道,臺人謂之「紅毛城」。四年八月,入臺灣,築城於一鯤身,俯瞰大海。基廣二百七十六丈有六尺,高三丈有奇,為兩層,四隅各置巨砲,駐兵以守。曰「熱蘭遮」。六年五月,西班牙人入雞籠,築山嘉魯城;嗣入淡水,築羅岷古城,各戍兵犄角。已而荷人逐之。永曆十五年,延平郡王克臺灣,就荷蘭城以居,改建內府,臺人謂之「王城」。別闢一門曰「桔柣」,以春秋鄭國有此門也。官署市肆別建於永康下里,則今之臺南郡治。當是時統治僅在承天,而雞籠、淡水尚荒蕪。三十七年,聞清軍有伐臺之舉,三月,命左武衛何祐城淡水,增戍兵。六月,清軍破澎湖,克塽降,改承天府為臺灣,設縣三,尚未築城也。朱一貴之役既平,總督滿保議築城,僅圍衙署倉庫於中。總兵藍廷珍以為不可,覆之曰:『夫設兵本以衛民。而兵在城內,民在城外,彼蚩蚩者不知居重馭經之意,謂出力築城衛兵,而置室家婦子於外,以當蹂躪。夜半賊來,呼城門而求救無及矣。理宜包羅民居為是。北從總兵大營後圍起,環臺灣縣署而東,跨溝為水門,遂包東嶽廟、臺灣縣學、鳳山公館,南包郡庠、防廳、臺廈道公署,西包天后宮,而北環左營游擊署,計一週不過十里。北跨高坡,南瞰鬼子山,西俯海岸,東北當北路要衝,東南控南、中二路,方得建郡形勝。幸即具題請旨,開輸磚石城工事例,諸羅、鳳山皆可剋日行之。不然道旁築舍,偷安目前,實非經國安邦之道也』。書上,不行。雍正十一年,巡撫鄂彌達奏請築城,旨下大學士等議覆。總督郝玉麟等奏言:『臺灣城工浩繁,或可因地制宜,先於城基之外,栽植刺竹,可資捍衛。再於刺竹圍內,建造城垣,工作亦易』。奉旨以郝玉麟等所奏,『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工費浩繁,故有茨竹藩籬之議。殊不知城垣之設,所以防多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臺灣變亂,率皆自內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臺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號稱天險。內設砲臺,可恃為固,其法最善。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故旬日可克。向使有城可據,收其府庫人民以自固,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蓋重洋形勢與內地異,固未可輕議建制也。今郝玉麟等所奏,因地制宜,甚有裨益。其淡水各處砲臺,務須建造,各屬並應增修,不可惜費』。於是植竹為城。洎林爽文之役,再議建築,是為今日之臺南城。先是乾隆四十年,知府蔣元樞以府城未建,而各屬之城易圮,乃率廳縣公捐一萬二千圓,分交四縣,各三千圓,置田收息,歲得租穀可八千石,以備修繕之費,謂之「城租」。然遇有大繇役,則由紳富捐出,或奏發國帑,以為之用。光緒十一年建省,擇地於東大墩之麓,命棟軍築之,以控制南北。而各縣亦以時建造,故得記其工事,次於篇。
臺灣府城(附郭安平):雍正元年,臺灣縣知縣周鍾瑄始建木柵,周二千六百六十有二丈,建七門。正東倚龍山寺,曰大東門。南抱山川壇,曰小南門。度南拱文廟之前,曰大南門。自東以北亙右營廳,曰小東門。北近城守營,曰大北門。西北逼烏鬼井,曰小北門。迤西外逼船廠,南折跨溝,為水門。過媽祖樓之西而終焉,獨缺其西。十一年,巡撫鄂彌達奏請植竹為城,乃自小北以至大南,計植一萬七千九百八十有三株,亦缺其西。而於小北、小西兩門,各建砲臺一座,並設敵臺城門望樓焉。乾隆元年,發國帑,斲石建七門,護以女墻。每門周二十五丈,高二丈八尺,又建窩舖十五座。二十四年,知縣夏瑚增植綠珊瑚為外護。四十年,知府蔣元樞修之,且建小西門於土墼埕西。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工部侍郎德成、巡撫徐嗣曾等會奏,改築磚城。以臺未燒磚,用土。進士鄭光策以臺地多震,不宜築城,請仍舊制,加鑿濠溝,足以為守。不從。是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工,東南北三方,悉用舊址,唯西方近海,內縮一百五十餘丈,畫自小北以至小西,狀如半月沈江,故謂之半月城。壁高一丈八尺,頂廣一丈五尺,基廣二丈。新建大西門樓。凡八門:東曰迎春,西曰鎮海,南曰寧南,北曰拱辰。置窩鋪十六座。以五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告成,計費十二萬四千六十餘兩。蔡牽之亂,郡治戒嚴,郊商多在西城外,乃捐建甕城於新港墘,以防海道。道光四年許尚之變,十二年張丙之變,南北相擾,官紳議建外郭,不許,僅築東郭之門,旁植刺竹,設仁和、永康二門以出入之。同治元年五月十一日,地大震,城壁多壞,修之。光緒元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又發國帑,大修之。十三年,移臺灣府縣於臺中,改稱臺南,而縣曰安平。
嘉義縣城:康熙二十三年,置諸羅縣於佳里興堡,則昔之諸羅番社。四十三年,遷今治,知縣宋永清始設木柵。周六百八十丈,建四門。雍正元年,知縣孫魯改築土城,周七百九十五丈有二尺,壁基厚二丈四尺,上廣一丈四尺,池深一丈四尺,闊二丈四尺,周八百三十五丈有五尺。五年,知縣劉良璧建城樓,東曰襟山,西曰帶海,南曰崇陽,北曰拱辰,各門置二砲。十二年,知縣陸鶴又於城外環植刺竹,用以為固。林爽文之變,環攻數月,死守不下。事聞,詔改嘉義。其後屢遭兵燹,城半傾圮。道光十三年,紳士王得祿等捐款重修,並築砲壘。以九月起工,十六年二月告竣,用費十一萬九千三百六十兩。同治九年,大震復圮。光緒十五年,知縣包容與紳士林啟東等重修。
鳳山縣城:前在興隆內里前鋒莊,康熙二十三年建,以其地有鳳山故名。六十一年,知縣劉光泗始築土城,周八百有十丈,高一丈三尺,建四門,左倚龜山,右連蛇山,池廣一丈,深八尺。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奉命環植刺竹。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變,莊大田應之,城破,文武多死,乃移於埤頭店,環植刺竹。嘉慶十一年蔡牽之亂,吳淮泗陷新城。將軍賽沖阿議復舊城,且建石,嗣以費大而止。道光三年,總督趙慎軫議建,飭知府方傳穟查復。翌年,巡撫孫爾準巡臺,奏請再建。而是時適有楊良斌之變,潛入新城,其議遂定。十一月,傳穟謀於紳民,捐款十四萬兩。五年七月起工,以知縣杜紹箕為監督,紳士黃化鯉、吳尚新、黃名標、劉伊仲等為董事。擴其舊址,內包龜山,外接蛇山,壘石為之,高一丈有二尺,廣一丈有五寸,上建雉堞,闢四門,東為鳳儀,西為奠海,南為啟文,北為拱辰。四隅各築砲臺。計費九萬二千一百兩。六年八月竣工,擇吉告遷,而紹箕忽死,眾以為不祥,無敢移者。衙署漸就荒廢,於是乃建新城,積土以築,略具規模,則今之縣治也。
恆春縣城: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至琅琊,奏建縣治。擇地於猴洞,山勢迴環,左趨海岸,而右廓平原,似為全臺收局。名曰恆春,以其地為極南,四時皆春也。光緒元年起工,翌年告竣。城高二丈有八尺,周九百七十二丈,用土石築之,建四門。
臺灣府城(附郭臺灣):光緒十三年建省,移臺灣府於此,附郭亦曰臺灣。先是巡撫岑毓英來巡,擇地於藍興堡東大墩之麓,劉銘傳亦以為可。十五年起工,先建八門四樓。東為靈威,樓曰朝陽。西為兌悅,樓曰聽濤。南為離照,樓曰鎮平。北為坎孚,樓曰明遠。而小東為艮安,小西為坤順,小南為巽正,小北為乾健。十六年,檄棟軍統領林朝棟督勇築城,以紳士吳鸞旗等董工。十七年二月略成,周六百五十丈,費款二十一萬五千兩。而銘傳一去,其事遂止。
彰化縣城:雍正元年建縣治於半線。十二年,知縣秦士望環植刺竹,建四門。林爽文之役,剪伐殆盡。嘉慶二年,知縣胡應魁再植。十四年,總督方維甸巡臺,紳士王松、林文濬等捐建。以城東倚八卦山,形勢不利,議包圍之。而工巨,乃仍舊址,別建砲臺於山上。知縣楊桂森先捐款,眾從之,計得十四萬餘兩。以十六年起工,二十年告竣。周九百二十二丈二尺有八寸,高一丈五尺,雉堞高三尺,基寬一丈五尺。為門四:東曰樂耕,西曰慶豐,南曰宣平,北曰拱辰。樓二層,高三丈九尺,砲臺十二,水洞六,堆房十六。先是林爽文之役,陽湖趙翼從軍,議移治鹿港,其後陳震曜亦有鹿港建城之議,皆不行。以城在山下,每攻必破也。
雲林縣城:光緒十三年建縣,擇地林圯埔之雲林坪,固鄭氏部將林圯所闢也。翌年二月,知縣陳世烈奉命築城,周一千三百丈有奇,寬六尺,多植竹三重。既成,建旌義亭,以志工事,題曰「前山第一城」。然其地當濁水、清水兩溪之域,每逢汎濫,往來杜絕。十九年,知縣李烇請移治斗六,築城以居,周一千一百六十丈,高五尺,廣八尺,外植刺竹,闢四門。竹多環池,深七尺,寬八尺。
苗栗縣城:未建。
臺北府城(附郭淡水):光緒元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建府治,擇地於大佳臘堡。四年,知府陳星聚謀於紳士,捐款二十餘萬兩,以五年正月起工,八年告竣。壘石為之,周一千五百有六丈,池略大之。闢五門:東曰照正,西曰寶成,南曰麗正,北曰承恩,小南曰重熙,而東、北兩門又築一郭,題曰「巖疆鎖鑰」。既成,聚者漸多,其後復建巡撫衙門,遂為省會。
新竹縣城:雍正元年,設淡防廳於竹塹埔,固番社也。十一年,同知徐治民始植竹,周四百四十餘丈。闢四門,建樓。嘉慶十一年蔡牽之亂,城民增築土垣。十八年,同知查廷華擴之,周一千四百有四丈,高廣各一丈,池深一丈。董事林超英、吳國步等亦改建四門,且增窩鋪。道光六年,總督孫爾準巡臺,同知李慎彝從紳士鄭用錫之議,稟請改建,砌石為之,周八百六十丈,高一丈五尺,堞三尺,基廣一丈六尺,上廣一丈。雖較舊略小,而既高且固。仍闢四門:東曰迎曦,西曰挹爽,南曰歌薰,北曰拱辰。樓二層,高一丈九尺,各建砲臺。以七年六月起工,九年八月告竣,計費十四萬七千四百九十八兩,均為官民捐出。是役巡道孔昭虔親勘其地,紳士鄭用錫、林國華、林祥麟等各董其事。其後疊圮疊修。光緒十九年四月,知縣葉意深再發國帑重修,凡支三千八百二十四兩。先是道光十九年,巡道姚瑩命同知龍大惇別建一城於西門之外為犄角,以地當港口,用以防海也。二十年英軍之役,同知曹謹乃擴之,周四百九十五丈,高一丈。建四門樓,東為賓暘,西為告成,南為解阜,北為承恩。又闢四小門,小東曰卯耕,小西曰觀海,小南曰耀文,小北曰天樞。城多植竹鑿池,廣二丈,深一丈五尺。紳士鄭用錫等董之。二十三年修。同治九年,增建砲臺,今圮。
宜蘭縣城:宜蘭故蛤仔難也,嘉慶十五年建噶瑪蘭廳,擇地五圍。委辦知府楊廷理始築土城,周約三里,長六百四十丈,東西互均,南北相距一百八十丈,垣高六尺有奇,環種九芎,故曰「九芎城」。十七年,通判翟淦增植刺竹,並建四門,各以方向名之。二十四年,通判高大鏞重建。道光十年,薩廉修之。城內舊有水圳兩道,自西而東,乃引以為池,深七尺,寬一丈五尺。光緒元年,改為宜蘭縣。
臺東直隸州城:未建。
埔里社廳城:光緒四年,改北路理番同知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駐埔里社。總兵吳光亮以官帑四千圓,建築廳署,壘土為城,多植刺竹,為四門,周二里許,曰「大埔城」。
基隆廳城:未建。
南雅廳城:未建。
澎湖廳城:鄭氏之時,置安撫司,駐暗澳舊城。歸清後,設巡檢,而城已圮。康熙五十六年乃築小城,稱「新城」。雍正五年,改廳,猶未建也。光緒十一年法軍之役,城陷。十三年十二月,總兵吳宏洛乃發兵築城,十五年十月告竣,周七百八十九丈有二尺二寸,高一丈五尺,堞高三尺,凡五百七十,基深三尺五寸,寬二丈四尺。闢四門,西南各增一門,皆建樓壯麗。東南臨海,西接金龜頭,北浚護濠。計費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七兩,為臺灣善後局支辦。是年,移廳署於今治。

衙署
延平郡王府:在安平鎮王城內,今圮。
東都總制府:在承天府治西定坊下大埕,土名統領巷。同治間,陳氏子孫以陳永華曾為總制,改建宗祠。
承天府:在府治東安坊南向。歸清後,改為臺灣府署。
天興縣:在府治鎮北坊米市,今廢。
萬年縣:在興隆里,即鳳山舊城,今廢。
臺灣巡撫衙門:在臺北府治撫臺街,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建。
臺灣布政使衙門:在臺北府治,舊為巡撫行臺,光緒十三年,布政使沈應奎建。
滿漢兩察院:在臺南府治東安坊,雍正元年建,今圮。
臺灣撫墾大臣衙門:在南雅廳治,光緒十二年,幫辦撫墾林維源就其別莊暫用。
分巡臺澎道署:在臺南府治西定坊,康熙二十三年,巡道周昌建。
臺南府:在府治東安坊,原臺灣府署。雍正七年,知府倪象愷就明承天府改建。
經歷司:在府署東南。
臺北府:在府治,光緒四年,知府陳星聚建。
經歷司:在府署之南。
臺灣府:未建,暫設彰化縣治,以舊時北路理番廳署充用。
經歷司:在府署。
臺東直隸州:光緒十三年,南路撫民理番同知袁聞柝建。十四年秋,番亂被燬。十二月,知州吳本杰乃就故址之南畔詳請築壘,四圍各寬三十丈。
臺灣海防廳:舊在鹿耳門。雍正八年,移建臺南府治西定坊。光緒十一年裁。今廢。
淡水海防廳:原在竹塹士林莊。雍正二年,同知王汧建。乾隆二十一年,同知王錫縉移建於廳治。光緒元年,裁,暫充臺北府署。
澎湖海防廳:原巡檢署,在大山嶼西澳,康熙二十三年建。
北路理番廳:原在彰化縣治。乾隆五十三年,移鹿港。嘉慶二年,同知汪楠建於粟倉南畔。光緒九年,裁。
中路理番廳:在埔里社大埔城。光緒四年,總兵吳光亮建。
基隆海防廳:原基隆通判署。
南雅理番廳:在大嵙崁莊,光緒二十年建。
噶瑪蘭通判署:在廳治東街。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建。光緒元年,改為宜蘭縣署。
基隆通判署:在廳治。光緒元年建。十三年,改為海防同知署。
卑南州同署:在卑南莊,寄治於安撫軍營內。
花蓮港州判署:未建。
安平縣署:原臺灣縣署,舊在臺南府治東安坊。乾隆十五年,知縣魯鼎梅移建鎮北坊。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鳳山縣署:原在舊城。康熙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建。乾隆五十三年,移建今治埤頭街。
典史署:原在舊城,後移今治縣署之右。
嘉義縣署:原在佳里興。康熙四十三年,移駐今治。四十五年,攝縣事同知孫元衡建。乾隆二十七年,知縣衛克堉重建。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雍正二年建。
恆春縣署:在縣治。光緒元年,知縣周有基建。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淡水縣署:在臺北府治,光緒四年建。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新竹縣署:在縣治,光緒元年建。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宜蘭縣署:原噶瑪蘭廳署。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臺灣縣署:在府治新莊仔莊,光緒十四年建。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彰化縣署:在縣治之中。雍正六年,知縣湯啟聲建。林爽文之役,燬。乾隆五十三年,知縣宋學灝重建。戴潮春之役,復燬。同治十二年,知縣孫繼祖再建。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乾隆十二年,典史朱江重建。
雲林縣署:原斗六門巡檢署。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苗栗縣署:在縣治,光緒十四年建。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羅漢門縣丞署:乾隆二十七年建,五十四年改為巡檢署。
萬丹縣丞署:乾隆二十六年,移駐阿里港。
笨港縣丞署:原在笨港。雍正十一年,移建於坂頭厝。
下淡水縣丞署:原下淡水巡檢署。
頭圍縣丞署:嘉慶二十五年,縣丕朱懋移建於烏石港之南。
南投縣丞署:乾隆二十四年,縣丞張成器建。林爽文之役,燬。五十三年,縣丞徐英重建。
新莊縣丞署:乾隆五十五年建,後移駐艋舺。
大武隴巡檢署:康熙間建。
佳里興巡檢署:雍正十年建。
新港巡檢署:康熙間建。
斗六門巡檢署:乾隆二十六年建,後改為雲林縣署。
鹿仔港巡檢署:雍正六年建。
大甲巡檢署:嘉慶十四年建。
貓霧拺巡檢署:在犁頭店,雍正十年建。乾隆五十三年重建。今廢。
葫蘆墩巡檢署:光緒十一年建。
枋寮巡檢署:光緒元年建。
竹塹巡檢署:乾隆二十一年建。
八里坌巡檢署:雍正十一年建,乾隆十五年風災圮,移駐新莊。
羅漢門巡檢署:原縣丞署。
八罩巡檢署:光緒十一年建。
鎮守臺澎總兵官署:在臺南府治鎮北坊。康熙二十五年,總兵楊文魁建。乾隆五年,總兵何勉添築土城,高一丈一尺,周三百三十丈,闢東西兩門。
中營游擊署:在臺南府治鎮北坊。
左營游擊署:在臺南府治鎮北坊。光緒元年,移駐恆春。
右營游擊署:在臺南府治鎮北坊。光緒元年,裁。
城守營參將署:在臺南府治鎮北坊。
道標營都司署:原鎮標右營游擊署。
南路營參將署:在鳳山縣治。
北路營副將署:在彰化縣治縣署之東。雍正十一年建,乾隆五十三年重建。
噶瑪蘭營都司署:在宜蘭縣治。原守備署,嘉慶十八年,守備黃廷耀建。
鎮守澎湖水師總兵官署:在媽宮城內,原水師副將署。
左營游擊署:在媽宮城。
右營游擊署:在媽宮城。
安平水師副將署:在安平鎮,乾隆五年,副將王清建。
中營游擊署:在安平鎮。
左營游擊署:原在安平鎮。乾隆五十三年,移建鹿港北頭。六十年,燬,改建於土城內。
右營游擊署:在安平鎮。
艋舺水師參將署:在艋舺。原淡水營都司署,嘉慶十三年建。
局所
全臺團練總局:在臺南府治。咸豐三年設。自後凡有軍事,則開辦焉。法人之役,臺北亦設,各廳縣皆設分局。
培元總局:光緒七年,臺灣道劉璈改團練總局為培元總局,仍委紳士理之,以辦地方公事。法人之役,復為團練。
全臺籌防總局:一在臺北府治,一在臺南府治,均光緒十年設,二十年復設。
保甲局:各府廳縣皆設,無事之時則辦冬防。
臺灣通商總局:在臺灣道署。咸豐九年設,以辦通商事務。光緒十三年,臺北亦設此局,歸布政使督辦。
全臺清賦總局:一在臺南府治,一在臺北府治,均光緒十二年設。各廳縣皆設分局,十八年事竣,裁撤。
全臺撫墾總局:在淡水縣轄大嵙崁。光緒十二年設。各地多設分局。
轉運局:在上海。光緒十年設,委蘇松太道辦之,以理臺灣軍械餉項轉運之事。
支應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一年設,由布政使督辦,而臺南設分局。
捐輸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一年設,由布政使督辦,而臺南設分局。
善後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二年設,由布政使督辦,以理戰後之事。
招墾局:光緒元年設於廈門、汕頭、香港,以辦閩粵人來臺開墾之事。
招商局:光緒十二年設於新嘉坡,以辦南洋華僑來臺經營之事。
鑄錢局:在臺南府治東安坊,康熙二十四年設,後裁。
官銀號:同治二年設於滬尾,以收解關稅。其後旗後、安平、雞籠以次開辦。
官銀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六年設。
臺南官票局:在臺南府治,光緒二十一年設。
法審局:在臺北撫署內,光緒十二年設。
官醫局:在臺北考棚內,光緒十二年設,十七年裁。
軍器局:在臺北大稻埕,光緒十一年八月設,翌年十月竣工,費款十二萬餘圓,以記名提督劉朝幹為總辦,聘德國工師以製軍器。
電報總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二年設,各地多設分局。
釐金總局:在臺北府治,由布政使督辦。先是通商之後,奏設釐金局於滬尾、安平,以徵各貨釐金。其後各處添設,計有三十八分局。
烙號局:同治五年設於滬尾、安平,以烙阿片之號,而徵其釐,歸道督辦,其後改由商人攬辦。
金沙局:在基隆廳轄瑞芳,光緒十七年設。而暖暖、六堵、七堵、四腳亭、頂雙溪各設分局。
腦磺總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三年設,由巡撫督辦。而大嵙崁、彰化、恆春、宜蘭各設分局。其外又設支局。十七年,改歸撫墾局兼辦。
煤務總局:在基隆,光緒五年設,聘用西人,以機器開採煤炭。
磺油局:在苗栗縣治,光緒十三年設,十七年裁。
鐵路總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三年設。
軍裝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一年設,而臺南設分局。
火藥局:在臺北大隆同莊,光緒十二年設;而臺南在小北門外。
水雷局:一在滬尾,一在基隆,均光緒十二年設。
硝藥局:在臺北大稻埕,光緒十二年設,歸軍器局兼辦,以自製火藥。
伐木局:在臺北大稻埕,光緒十二年設,歸軍器局兼辦,以機器切鋸材木,配售上海,並為鐵路枕木之用。
蠶桑局:在臺北大稻埕,光緒十六年設。
臺北通商局:在臺北東門外,光緒十三年設,以辦建築城內舖屋之事。
清道局:光緒十三年設。凡臺北及通商口岸各設一局,以清街道。十七年裁。
郵政總局:在臺北府治,光緒十四年設。各地多設分局。
通誌局:在臺北登瀛書院內,光緒十七年設。各廳縣皆設採訪局,以編纂臺灣通誌。
臺南樂局:在臺南府治奎樓內,由紳士辦之,以司文廟祀典,歲收租穀數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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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七‧關征志  昔禹平洪水,畫九州,任土作貢,賦稅之義始此。賦以足兵,稅以足食,國用既足,民亦安寧。而暴君汙吏以天下為私有,橫征倍斂,吸食脂膏,兆民怨怒,起而逐之,國亡身戮,為天下笑。連橫曰:明以前尚矣。臺灣遠隔海外,為古荒服,土番所處,海寇所踞,未有先王之制也。明季,荷蘭人始闢斯土,以通東洋貿易之途,設官行政,制王田,募民耕之,而納其賦,語在田賦志。是時歸附土番歲納鹿皮,視社之大小為差。其後因之,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官集公所,召民贌社,眾環視之。官歷舉各社餉銀之數,高呼於上,贌者應之,至最多者而畀之。乃具姓名及社餉於冊,取殷戶為保,以四季分納,謂之「社商」。社商時率夥記至番社貿易。夥主財物,記任會計,而社商領之。凡番耕獵之物悉與社商,而以布帛、鹽鐵、煙草、火藥易之。其令嚴密,番不敢私。社餉之入,大社數千金,小亦數百,是為雜稅之一。當是時,土地初闢,地廣而腴,一歲三熟,閩、粵沿海之氓相率而至,以逐什一之利,歲率數千人。荷人課其丁稅,每丁年納四盾。領臺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二十年,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歲入亦多也。臺灣之山多麋鹿,獵者領照納稅,月課一盾。逐犬入山,肆其捕殺。於是麋鹿漸少。其後增至十五盾,歲入三萬六千盾,少亦二萬餘盾。其脯皮販運中國、日本,歲率十餘萬金。設關榷稅,以稽市物,歲亦十餘萬金。若夫山林川澤之利,工之所計,虞衡之所入,莫不權其輕重,以佐行政之費。荷官俸養所入,歲不足用,各自私賈,以罔市利。暴待細民,侵奪田宅,上下交爭,賄賂成習。甲螺郭懷一因民之怨,糾合同志謀逐之,事敗被殺,株連數千人。亡命之徒,轉相嘯聚,以與抵抗。又聞延平郡王將興光復之師,荷人懼,乃請爪哇總督增兵戍臺,多課雜稅,以助兵食,而內訌不息,搶攘昏墊,以至於亡。夫國以民為本,富則國富,貧則國貧。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今荷人之有臺灣也,肆其橫暴,剪食我土地,侮虐我人民,剝奪我權利。而世之論者曰,是殖民之策也,烏乎痛哉!
延平入臺,國用不足,多沿荷人舊制。及經嗣位,諮議參軍陳永華乃籌長治之策,盡心經畫,建保里之方,布屯田之制,開魚鹽之利,伐林木之材,內課農桑,外興貿易。十數年來,移民大至,多至數十萬人,拓地遠及兩鄙。臺灣之人以是大集。孔子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故民皆勤功樂業,先公而後私。故曰:『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息爭訟』。夫自延平入臺以來,與民休息,而永華又咻噢之,道之以政,閑之以誼,教之以務,使之以和,漸之以忠,厲之以勇,勸之以利,嚴之以刑,民於是乎可任也。二十年間,臺灣大有。取其有餘,以供國用,民亦樂輸不怠。善乎德化之入人深也!洎永華亡,政教偷薄,而雜稅之徵濫矣。
清人得臺之際,議遷其民而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田賦之制略同行省,而雜稅仍舊,或更立之,名目繁多,變本加厲。其設於陸者曰「陸餉」,麗於水者曰「水餉」。「厝餉」始於荷人,大小有差,歲徵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有奇。雍正元年五月,有司查驗府治家屋,除破壞者,凡得大厝七千七十四間,間徵一錢五分一釐九毫,小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徵半之。按戶給照。納餉後有倒壞者,許繳照註銷,而新建者餉亦如之,著為例。磨餉者,鄭氏所立也,一首徵銀五兩六錢。蔗車者,新餉也,一張亦徵銀五兩六錢。當舖者,以權子母者也,年徵五兩,謂之官典,官保護之,雖收贓不罪。然多勢豪所設,而地方官稍分潤焉。不徵餉者為小典,則武營弁兵以薄資而弋重利者也。瓦窑也,菜園也,檨宅也,檳榔宅也,亦以大小徵餉,其稅微不足道。此陸餉之大略也。塭養魚也,潭亦養魚也,而塭之出息優於潭。其後塭視下園徵稅,而編於田賦焉。澎湖產魚盛,以海為田。琅入臺後,據為私有,歲收規費千二百兩。及許良彬至,奏請歸官,以充提督衙門公費。而行家任意苛求,漁民多受剝,深以為苦。乾隆二年,下諭禁革。命總督郝玉麟飭地方官照例,編列魚舟號數,以時稽查。夫魚舟有大小,計擔徵餉,每擔七分七釐。次曰尖艚,每隻八錢四分。次曰杉板,每隻四錢二分。網一張則三兩五錢,小者一兩七錢五分。箔者,削竹如簾,長十餘丈,立海坪,乘潮汐以捕魚也,每張一兩二錢六分。滬者,築土圍,高尺餘,缺其門以入潮水,而置網以捕魚也,每口八錢四分。○,垂餌以釣也,每條五兩八錢八分。縺亦釣也,餉與同。罟也,○也,罾也,均用以捕魚,而得魚之多少不同,故徵餉之輕重亦別。罟一張十一兩七錢六分,五兩八錢八分,罾四兩二錢。烏魚旗者,亦謂之藏。每冬至前,烏魚自北而南,多以萬計。漁戶先時領旗,旗徵餉一兩二錢,鈐蓋縣印,列號備查。鳳邑最多。此水餉之大略也。
同治十三年冬十二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言:『舊例:臺灣鼓鑄鍋皿農具之人,須向地方官舉充,由藩司給照。通臺祗二十七家,名曰「鑄戶」。其鐵由內地漳州採買。私販者治罪。邇來海口通商,鐵觔載在進口稅則。昔杜內地之出,今自西洋而來,情形迥異。而不肖兵役人等,往往藉端勒索。該鑄戶亦恃官舉,任意把特,民甚苦之。又臺產竹竿,向因洋民不靖,恐有接濟,因禁出口,以致竹竿經過口岸,均須稽查。不知海船蒲布皆可為帆,無須用竹。立之厲禁,徒為兵役留一索詐之端,民間多一受害之事。應請無庸查禁』。詔可。光緒三年春,巡撫丁日昌既視臺灣,親見雜稅之苦,奏請蠲除。其言曰:『查臺郡當鄭克塽歸誠時,僅有臺灣、鳳山、嘉義三縣之地。其彰化縣、淡水、噶瑪蘭兩廳,皆係後闢之土。東至內山,西至海,地皆淺狹,唯南北袤長。計臺、鳳、嘉三縣合長二百九十里,共額徵供穀十三萬餘石。而後闢之一縣、兩廳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徵供穀五萬六千餘石。核計彰、淡、蘭之地,比臺、鳳、嘉幾多一半,而所徵之穀,反不及一半。何也?蓋臺、鳳、嘉開闢之地較早,所徵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彰、淡、蘭新墾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課較輕也。然其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無畝可計,無糧可科,以納鹿皮為餉。而所謂塭餉者,則徵於畜魚之所。所謂餉者,則徵於熬糖之所。雖謂苛細,而稽其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於民尚無大損也。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則如塭餉徵收。而小道可通之處,竹筏小艇運貨往來,亦按照徵收。又如建屋之基,磨¥之場,瓦、菜園、檳榔、番檨之類,莫不按數徵餉。若其徵諸漁戶者,曰罟、曰罾、曰○、曰縺、曰箔、曰○、曰網、曰滬、曰烏魚旗,吏役勒索,橫取窮民。而傭戶漁人又多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假手土豪,出為攬辦。豫納承充之費,壟斷浮收,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民奈何而不困耶?臣到臺後,查悉各弊,則擬稍為釐剔,而各項名目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籐,終難以絕弊竇。除番餉、塭餉、廍餉之外,其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徵銀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均應豁免,以除民累。伏查臺、鳳、嘉三縣正供,徵稅既重,而雜餉名目猶繁。小民終歲勤勞,所得無幾。而一經吏役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手、雞犬無聲之歎。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且此項雜餉徵收不過數千餘兩,就地支發,歸入奏銷。臺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釐稅均屬新徵,較此多至數倍。而臺北現議開礦,則地利更可勃興。謹將前項雜餉查列清單,請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詔可。臺人大說,至今猶稱頌焉。
契稅為入款之一,亦雜稅也。舊例:每百圓繳稅並費共十三圓,人民以為過巨,多不投稅。光緒二年,郡紳蔡霞潭囑御史某出奏,旨下部議。定自三年起,減為一半,即百圓徵稅六圓五角,外費悉裁。然經辦者猶不能盡廢,每宗加繳司單六角。若在千兩以上者,由縣送府加印,或由業戶自送,每宗規費二、三十圓。而稅額之中,以三圓解府轉藩,知縣例得一圓八角,餘由書吏、家丁、房總、差役分肥。故知縣下車之後,則示民稅契,按期輪比,而私其利。多者數萬圓,少亦數千。已稅之契曰「紅契」,未稅者「白契」,眾不以為憑,故人民亦自知為要也。
安平為府治通商之口,向由臺防同知管理,徵收船費,謂之「文口」,派員查之。凡內地商船來臺者,應驗牌照。出口之時,船上須掛紅旗。巡丁到船,丈量擔位,報明無差,乃由委員給照收費,每百擔五圓六占六瓣,歲約五千餘圓。不換照者以為走私,船貨充公。光緒元年,臺防同知移駐卑南,仍歸收費。至十四年,改由安平縣收之,以抵津貼一半之額。其時帆船漸少,歲約三、四千圓,而輪船則由海關收之。又有「武口」,歸安平水師副將管理,亦派弁兵以驗出入,詰盜賊,每船徵費二圓,歲約二千餘圓。天津之約,許開臺灣互市。咸豐九年,兩江總督何桂清奏准美國先在潮州、臺灣通商,福州將軍東純、閩浙總督慶端、福建巡撫瑞璸會奏在臺開設海關。已而英、法兩國請照美國徵稅,復奏准一律辦理。其稅項仍解關庫,歸將軍督辦,統併南臺、廈門兩口奏銷。十年,奏派道員區天民會同臺灣鎮林向榮、兵備道孔昭慈、知府洪毓琛等商辦。議以淡水八里坌為通商碼頭,而於對岸滬尾設關。其北路之雞籠、香山、後壟、中港,南路之鹿耳門、打鼓,大小各口,一律禁止洋船貿易。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滬尾開關徵稅。二年正月,奏派道員馬樞輝接辦。適彰化亂,各地俶擾,未到,乃委淡水同知恩煜代之。恩煜請設關渡驗卡,以查洋商進出,巡邏仍用關船。稅務司又稟總理衙門,請於雞籠、旗後、安平三處,照例通商。部議許之。八月十九日,雞籠開口,派副稅務司以辦。三年四月,安平、旗後亦開辦。以滬尾為正口,雞籠、安平、旗後為外口。徵稅銀冊,均由總口轉繳關庫,歸福州將軍督辦。四年春二月,旗後稅務司以安平徵收洋稅,遞年加多,各商赴旗完納,諸多不便,請於安平添設銀號,管出入。將軍慶麟調查原案,以安平僅為驗口,祗准洋船寄碇起貨,不許開設。而打鼓委員德協領復以此舉實為華商之便。嗣經戶部核准,以六年十月開辦。既又設船政廳,理港務,徵船鈔。其時貿易未盛,稅項亦少,蓋以中國協定稅率甚輕,而土貨之往來者別課釐金。
釐金之設,始於道光之季。時當軍事旁午,徵賦為難,故為權宜之計,取以助軍。凡貨物出入,照擔徵收,不論粗細,故謂之釐。咸豐十一年,知府洪毓琛奉飭遵辦,省中亦派候補知府程榮春至淡水,設局開徵,以阿片為大宗。分局之外又有驗卡,徵釐如前。而胥吏舞文弄弊,格外苛求,以飽私橐,商賈病之。夫釐金之設,為救一時之急,而非可以永遠也。故自事平之後,士大夫多請裁撤,歸併海關。而清廷不聽。然自通商以來,地利日闢,物產日興,糖、米、茶、腦之出口,歲率數百萬圓。米為民食之本,供給福建,故無釐。糖每擔二錢,以天津、上海為銷路,香港、日本次之。茶別徵釐,設局於大稻埕。樟腦之利,或歸官,或歸民,其釐較多。而煤炭、金沙之利,前後以興,故其詳可得而聞焉。
光緒十八年,旗後商人以波羅麻一宗,每百斤徵釐六角,合銀四錢三分二釐,而海關向徵稅銀七錢。自十六年三月,併入苧麻類,一律改徵,減為三錢五分。是前本稅重釐輕,今反稅輕釐重,故請核減。波羅麻者,即鳳梨絲,配至汕頭,以績夏布,其額頗多,全臺釐金局以為出口貨物。如土茯苓百斤,洋關稅徵銀一錢三分,釐金定章為一圓;牛皮膠百斤,洋關一錢五分,而釐金為五角;此稅輕而釐重也。又如芝麻百斤,洋關徵一錢三分五釐,而釐金為一角四瓣;樟腦洋關徵七錢五分四釐,而釐金為五角五瓣;此稅重而釐輕也。是則關稅之與釐金,原有參差,不得以百貨釐金俱照關稅減半徵收。其子口半稅,原指洋商請領之三聯票,運貨到最後子口,完納半稅而言。若華商則逢關納稅,遇卡抽釐,何得援出口半稅為例。但該商人近來市景蕭條,銷路尤滯。旗後波羅麻出口,每年徵釐約二、三百金,為數甚少,姑准核減,併入苧麻章程,每百斤改徵四角二瓣,合銀三錢二釐,以恤商艱。
夫稅釐之設,所以供國之用也,而民間亦有私徵。城廂之市,村落之墟,牛豚之畜,蔬果之場,凡至此販者,每收其費,以充廟祀義舉之款。然必稟官出示,以杜分爭,故人肯樂輸也。初,道光間,郡中商務繁盛,牛車入城,日數百輛。城兵欺其鄉愚,勒索規費,每輛收錢百文,多至數百文。鄉人不堪其苦,群籲郡紳。鎮道合示禁止,違者治罪,而弊稍革矣。
鄭氏徵收雜稅表
厝稅:每間六錢二分,凡六千二百七十間半,年徵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七錢一分。
贌社:凡二十七所,年徵三千六十兩。
港潭:年徵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
樑頭牌:每擔一錢一分,凡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擔,年徵一千五百兩七分。
澎湖船隻:凡一百十一隻,年徵七十三兩八錢。
安平鎮渡船:凡三十四隻,年徵四百兩。
牛磨:每首二十四兩,凡二十七首,年徵六百四十八兩。
蔗車:凡一百張,年徵一千九百七十六兩。
大小網箔:凡八十張,年徵二百零八兩四錢。
罟罾縺等:年徵八百四十兩。
烏魚旗:凡九十四枝,年徵一百四十一兩。
入港貨稅:年徵一萬三千兩。
出港鹽稅:年徵二百兩。
僧道度牒:僧每名二兩,道士五兩,年徵二百兩。
清代陸餉徵收表(據乾隆二十九年臺灣府志)(終位:釐)
廳縣/ 款目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彰 化 淡 水
厝餉 一、二五六、一九三  二00、五00   
牛磨 二二五、二0四   一00、八00 五、六00
蔗車 二七四、四00 五六二、八00 八七一、九00 三四七、二00 一一、二00
檨宅 七0、000 六、000    
檳榔宅   六0、000   
菜園   三、000   
瓦窯   一二、五00   
當鋪 五0、000 五、000 一一五、000   
清代水餉徵收表(據乾隆二十九年臺灣府志)(終位:釐)
廳縣/ 款目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彰 化 淡 水 澎 湖
漁船 六四五、六四一 三八七、九二六 二二六、六六 九 一五五、八八五  二二三、0二0
渡船  七六、一五三     
港潭 四二五、六二四 四四二、九七四 三五一、四一七 四四、五三八   
魚塭 一六、五00  一00、000    
大小網      一五四、000
 一一、七六0    三、一五0
     三二、一三0
三二、四00 八、四00 八、四00   二八、五六0
七0、五六0 一二九、三六0 五、八八0 五、八八0 一一、七六0  
一七、六七0 五、八八0     
五二、九二0 六四、六八0 二九、四00    
五二、九二0 四七、0二0 四七、0四0    
  一一、七六0    
烏魚旗  九八、七00     
臺灣海關徵收稅鈔表
年 分 淡水及基隆(兩) 安平及旗後(兩) 合 計(兩)
光緒七年 三二0、四六九 二一八、三九五 五三八、八六四
八年 二八五、三二0 一八六、九六一 四七二、二八一
九年 二九六、九三一 一九四、八九五 四九一、八二六
十年 二九七、八七九 二一0、二一四 五0八、0九三
十一年 三七二、七二0 一五二、三七五 五二五、0九五
十二年 三八二、一五六 一五四、0八八 五三六、二四四
十三年 五三四、五二三 三三七、五七六 八七二、0九九
十四年 五九八、三八三 四0四、二0五 一、00二、五八八
十五年 五九0、九四四 三九九、二0二 九九0、一四六
十六年 五八四、二四一 四六一、0三一 一、0四五、二七二
臺灣海關徵收船鈔表
年 分 淡水及基隆(兩) 安平及旗後(兩) 合 計(兩)
光緒八年 一、八九七 五、0六七 六、九六四
九年 二、二八三 四、九三九 七、二二二
十年 一、九六一 五、四九一 七、四五二
十一年 六五六 二、五四八 三、二0四
十二年 一、四四二 二、四一五 三、八五七
十三年 七0七 二、四七五 三、一八二
十四年 四、八六九 三、四二二 八、二九一
十五年 三、一九二 二、七二四 五、九二三
十六年 一、六三0 四、0五九 五、六八九
十七年 二、0六五 一、七二七 三、七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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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臺灣通史  卷十八‧榷賣志   連橫曰:昔者太公治齊,官山府海,以殖其利,管仲因之,齊以富強。故能霸諸侯,攘夷狄,功傳數世。漢興,至武帝時,拓地用兵,軍旅歲動,國計不足,設鹽鐵之官,榷酒酤之稅。文學之臣以為聚斂,而功利者且以為富國焉。臺灣榷賣之制,始於清代。初理鹽、磺,後及煤、腦。蓋此為天地自然之利,苟振興之,足以裕國而益民焉。先是臺灣鼓鑄鍋皿農具之人,例由地方官舉充,藩司給照,而納其稅。全臺定二十有七家,名曰「鑄戶」。其鐵由漳州採辦,私販治罪。蓋以臺灣孤立海上,慮造兵器,故官督之。然自通商以來,洋鐵入口,載在稅則,而舊例遂成虛文。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廢止,用者便之。夫榷賣之制,各國皆有,大小輕重,或有不同。而臺灣之所行者則此。記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旨深哉!

臺灣濱海之地,煮水為鹽,其利甚溥。前時鹽味苦澀,不適於用,多自漳、泉運入。永曆十九年,諮議參軍陳永華始教民晒鹽,擇地於天興之南,則今之瀨口也。其法築埕海隅,鋪以碎磚,引水於池,俟其發滷,潑而晒之,即日可成,色白而鹹,用功甚少。許民自賣,而課其稅。歸清以後,鹽戶日多,銷路愈廣;爭晒競售,市價不一。雍正四年春,奏歸官辦,由府管理。分設鹽場四處:曰州南,曰州北,為臺邑武定里;曰瀨北,為今附郭之鹽埕莊;曰瀨南,則鳳邑之大竹里,而毗於打鼓山麓也。每場設管事一名,巡丁十人,或八人、或六人,視其大小,以防私漏。鹽戶晒鹽,例於春冬,春曰大汎,冬曰小汎,以夏秋多雨也。鹽成運納於場,而發其價。每石時銀一錢二分。瀨南稍遜,減二分。歲收約九萬石,或至十萬石。府中設總館一,市鎮各設分館。販戶赴館繳課,領引而出。其鹽石銀三錢。水運陸載,視路遠近,以定市價,故各地不均。鹽課所入,每月支發鹽戶及經費外,悉存府庫,造冊申報,以充兵餉。乾隆二十年,增設瀨東,為嘉邑之井仔腳。而布袋嘴、北門嶼亦先後分設。蓋以彰、淡設治,墾戶日進,故由此給之。五十五年,議定臺灣定額之外,所有埕底泥鹽,歲約二萬石,分撥各廳銷售。每年徵課一千八百十八兩餘,入冊奏銷。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鹽用瀨北,歲銷七千石,歸廳採運。每石售銀三錢三分,共徵二千三百十兩。除原價及折紋銀外,可得盈餘紋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先是興化、惠安魚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蘭屬,運鹽散賣,斤錢七、八文。間有收積居奇,至秋冬時,價至二、三十文。及設官後,禁私販,議照汀州行銷廣潮鹽引,募雞籠小船,給照至蒲田、惠安就場購運,以資民食。蓋以蘭地僻處北東,府鹽運至淡水,又須待風而入,費大時久,或虞斷絕,故其價昂。而司道不許。以蘭為臺屬,行銷府鹽,可杜私販,且緩急足濟,乃議定歸廳。自十八年三月為始,每斤價十六文,用者便之。道光四年閏七月,省議以南靖、長泰二縣鹽引阻滯,奏請臺灣代銷。於是歲課一萬七千石,合以臺灣自晒者十三萬石,入款頗巨。自是以來,北鄙日闢,淡屬住民幾數十萬,而仍行銷府鹽,採配不便。咸豐中,始許於虎仔山自晒。一時私鹽充斥,課項銳減。同治六年二月,改歸道辦,嚴緝捕。虎仔山場亦歸官,七年移府,九年二月復歸道,十年仍歸府辦。而鹽引愈多矣。
澎湖四面皆海,小島錯立,其地斥鹵,可以自晒。仍銷府鹽,每銀一圓售八十斤,色灰稍苦。澎人以海為田,需鹽較重,一旦不至,人受其病。光緒初,議設鹽場,不許。十一年建省,十四年整飭鹽務,南北兩府各設總局,以攬其事。南歸兵備道,而北歸布政使。基隆、艋舺、宜蘭、新竹、大甲、鹿港、嘉義、鳳山、恆春、澎湖各設總館,各地仍置小館,由民攬辦。其館主多鄉紳宦戚,獲利不少。大者歲盈萬金,小亦一、二千圓。臺灣銷鹽約按人口,每人日用三錢,年須六斤十二兩。以三百萬人計之,則當鹽二千二十有五萬斤。斤勻銀一分,為二十萬二千五百兩,實歲入之一大宗也。
生番渾噩,僻處內山,茹毛飲血,需鹽孔亟。其歸化者由官給之,或以互市。而舊志載崇爻山有鹹泉,掘地汲之,編竹為鑊,內外塗泥,煮之成鹽。若中壢、後壟各地熟番,有以挑沙瀝鹵自煮者,官不徵課。蓋歸化時,曾經奏准者也。
硫磺
硫磺產於淡水,為今北投之地。當西班牙人據臺時,曾掘取之。而瘴毒披猖,蟲滋水惡,工人多病。歸清後,康熙三十五年冬,福州火藥局災,典守者負償,欲派吏往,無敢至。仁和諸生郁永河適在省,慨然請行。三十六年春二月至郡,四月北上,先命淡水社通事張大入北投築屋。既至,集番酋飲,告以採磺事,與約一筐易布七尺。番喜,各負磺至,命工煮之。磺有黃、黑二種,質沉有光,以指撚之,颯颯有聲者佳,反是則劣。先碎為粉,暴日極乾。鑊中置油,徐入土,以兩人持竹桿攪之。土既得油,則磺自出。油土相融,而後成物。一鑊可得四、五百斤,或一、二百斤,唯視火候之純疵爾。產磺之地為內北投,石作藍靛色,有沸泉,草色萎黃,無生意。山麓白氣縷縷,如雲乍吐,是為磺穴。風至,磺氣甚惡。更進半里,草木不生,地熱如炙,白氣五十餘道,皆從地底騰激。怒雷震撼,地岌岌欲動。所以不陷者,熱氣鼓之爾。穴中毒焰撲人,觸腦欲裂。左傍一溪,聲如倒峽,即沸泉所出源也。永河著稗海記游,其所言略如此。當是時,淡水未闢,而北投又在番境,奸宄潛至,私製火藥。乾隆中,出示禁止,嗣命屯丁守之。每年四季,北路營副將派弁入山,焚燬草木,以杜私煮。同治二年,福建巡撫徐宗幹奏請開採,以俾軍務。六年,淡水同知嚴金清稟請不可,以採之有四可慮。八年,盧璧山奉南洋通商大臣之命,來臺採辦,募工煮之。既而閩浙總督英桂飭總兵楊在元、兵備道黎兆棠派員會勘。蓋以其時整軍經武,多用火藥,故議開採。然以所產未巨,恐耗經費,九年,復封。及劉銘傳任巡撫,謀殖地利,光緒十三年,奏設腦磺總局,與樟腦皆歸官辦。而所產日盛,以至於今。

煤為礦產大宗。臺灣多有,而基隆最盛。當西班牙據北時,則掘用之,其跡猶存,為今之仙洞。歸清以後,仍事採掘。乾隆中,移民漸眾,以其有傷龍脈,請官禁止,然尚有私掘者。道光十五年,淡水同知婁雲再示禁。十七年,同知曹謹復禁。而是時海通已啟,東西往來,以臺為徑,各國遂多注目。禁煙之役,英艦窺基隆。及平,英人輒來臺灣,謀通商。二十八年,英國水師游擊吳倫至基隆,查勘煤層,歸報其國。三十年,英公使請准英人開採,不許。咸豐四年,美國水師提督彼里亦來勘,以煤層豐富,謀據此地,建軍港,以開美國貿易之途,而臺人不知也。天津之約,許開基隆通商。同治三年,福州稅務司上書,陳採煤之利,請准英商租地開辦。淡水稅務司亦為是言。巡撫徐宗幹奏言不可。而紳民亦立公約曰:雞籠山一帶,為合境來龍,靈秀所鍾,風脈攸關。近有沿海奸民,訛言山根生有煤炭,難保無人偷掘。一經損傷,全臺不利。如遇偷挖,即行圍捕送官。倘敢抗拒,格殺勿論。有不遵者,公議懲罰。然其後私掘愈多,勢不能禁。九年春正月,總督英桂命署道黎兆棠派員查勘,乃委江蘇候補道胡斌與淡水同知會勘。據復海港東邊之深澳、八堵、土地公坑、竹篙厝、偏坑、田寮港、后山、石梗港、暖暖、四腳亭、大水堀等處,皆屬旁山,無礙正脈;遠隔民居,且於田園廬墓亦無妨礙。計得九十二洞。閉歇者二十三洞,其煤已竭,地歸山主。停辦者二十一洞,以價賤滯銷,流淺難運。現開者四十八洞。而中如四腳亭四洞,夏秋之間亦流淺難運,俟八、九月方可配出。於是傳集山主及鄉人士,妥定開採章程,立石為界,不許租與外人,並私相典賣。各洞相距,南北二十五里,東西五、六里。閉者不得再開,以七十洞為限。而煤戶須本地人又有親族廬墓者,互相環保,其曾為洋行辦事者不許。煤工亦須土著,家在五十里以內者方可用。每洞不得過二十人。煤戶具保,所出之煤投行仲賣,官為督辦。違者照罰。禁約雖開,而約束尚嚴也。當是時,基隆、滬尾已為通商之口,輪船出入,用煤日多,或運至福州、廈門、每年出產多至三、四十萬擔,少亦十餘萬擔。其煤三等:上曰角煤,擔值錢二百;次中煤,稍降;又次煤粉,最賤,僅得五、六十文。此為在山之價,若運出市上,則視路之遠近而差。照例每擔徵稅五釐,唯船政局採用者豁免,而煤戶亦無稅。光緒元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言:『臺灣之地,病於土曠。而土曠之病,由於人稀。重洋遠隔,勢必獲利三倍,而後內地力食之眾,不召而來。然墾田之利微,不若開煤之利鉅;墾田之利緩,不若開煤之利速。南北各省按日以煤炊?,入冬以煤禦寒。若出口暢旺,煤價必昂,於民開不無窒礙。而臺灣則炊?禦寒均無需此,除出口外,別無銷路。雖其煤質鬆脆,不敵西洋之產;而較之東洋,尚去不遠。然臺煤雖富,年來開採仍不甚旺,其故由於滯銷。西洋之煤,金山最夥。從前船隻皆繞金山而來,貨物之外,以煤壓載,煤佳價平,固非臺煤所能敵。自埃及紅海開通以後,洋船無須繞道金山,而金山之煤遂稀,價亦日昂。而臺煤仍不暢銷,則必減輕稅率,以廣招徠。此後稅率雖減,而入款仍不懸殊,則於民間生計當有起色。至船局所用臺煤,向係免稅,不在定則之內。今擬將出口之煤,每噸減為稅銀一錢。如蒙天恩允准,伏懇飭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札行總稅務司,言明臺煤無關民間日用,為洋舶所必需,是以減稅惠商。南北洋各口均不得援以為例』。詔可。三年,聘英人臺札為礦師,並購機器裝置八堵,大為開採,出口亦多。而經費繁雜,不敷開用。委員浮冒,積弊日深。八年二月,臺灣道劉璈稟請督撫,略曰:『臺北煤務為臺灣漏巵,中外疑議,已非一日。職道履任以來,亟思設法整頓,以期除弊興利。蓋以煤務事屬創辦,職道又未親履其地,遠觀懸揣,漫議章程,失刻失疏,均虞未協。然屢奉鈞批,又不敢以月耗巨帑責歸臺防之事,置諸後圖。從前張升道深知其難,請由船政主辦,實由於此。嗣後黎星憲復稱統歸船政辦理。蓋以煤務之壞,壞於歷辦不得其人。浮費過多,成本過重,隨處浮冒,任意報消爾。鄭倅接辦以來,自稟牘觀之,較前諸員似有把握。然以冊報論之,似其不實不盡之處,仍所不免。八堵以總炭一萬九千八百五十餘石起解,基隆祗收一萬六千五百五十餘石。十餘里間,少去三千三百餘石,已屬不解。而八堵以粉炭九千零十石起解,基隆僅收三千四百三十石,竟少去五千一百八十石。基隆收發之時,又各有失耗,大較又去一成。既減成色,又失斤重。一轉移間,一月之內,耗至八千餘石。揆之於理,似欠圓通。又工匠等聽燒官煤,月至數千石。洋人三名,月燒官煤九千斤。路旁三燈,月燒官煤四萬斤。其間不應濫支之處,不可勝數。此煤斤濫耗之情形也。至於銀錢數目,採煤工價,浮於所收之額,多至三千四百餘石。車運之價,亦難實按。種種縻費,悉難枚舉。今擬委補用同知史悠棻、候補通判李嘉棠會同辦理,不過欲於臺灣漏稍求補苴爾』。於是妥定章程八條,竭力整飭。時有畢德衛洋行攬消總炭,船局以為不可。乃於上海自設臺灣煤務分局,又於汕頭、香港、廈門託商代售。統計每年出煤一百四、五十萬石,可得二十餘萬圓,而局費不過數萬圓,入多出少,漸有起色。若能擴充銷路,尤足以興其利也。法人之役,基隆失守,煤局被燬。及平,巡撫劉銘傳奏設煤務局,委張鴻祿辦之,投資四十餘萬兩,新置機器,又聘外國礦師,召工開採。至十三年,每日出煤可百噸,而辦理未得其宜。銘傳委用粵商代辦,眾多訾議,部議以為不可,復歸官辦。及邵友濂至,遂裁撤之。
煤油
煤油或稱石油,其利溥,而前人未知也。臺人燃燈多用豆油,及西人發見煤油以來,運入臺,其始僅見於城市,不十數年遍村野,以其價廉而光倍也。煤油之用,以美國彗星標者為最多,次為俄墺之產,歲率數十萬圓。然臺自有煤油,而未知採法,為足惜爾。咸豐末年,粵人邱苟,通事也,勾引生番殺人,官捕之急,遁入山。至貓裏溪上流,見水面有油,味殊惡。時乏燭,燃之絕光。竊喜,以告吳某。某以百金贌之,而不知用。苟復贌寶順洋行,歲得銀千餘兩。遂互爭權,集眾械鬥,久不息。九年二月,淡水同知逮苟治罪。又以外商無在內地開礦之權,封之。及沈葆楨巡臺,聞其事。光緒四年,聘美國工師二人勘驗,以後壟油脈最旺,乃購機器取之。其始多鹽水,堀至百數十丈,達油脈,滾滾而出,日得十五擔。久之工師與有司不洽,竟辭去,遂廢。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乃設煤油局,委棟軍統領林朝棟兼辦,而出產未多,入不敷出。十七年,巡撫邵友濂撤之。聞礦學家謂臺灣油脈甚長,自苗栗而至安屬之噍吧哖,蜿蜒千里,如能取之,足以供用而有餘。又臺多火山,間有瓦斯,質若炭,光勝於煤,其用尤宏。
樟腦
樟腦為臺灣特產,當鄭芝龍居臺時,其徒入山開墾,伐樟熬腦,為今嘉義縣轄,配售日本,以供藥料。其法傳自泉州。歸清以後,封禁番地,犯者死。康熙五十九年,曾逮熬腦者百數十人治罪,其業漸廢。而山麓細民猶有私熬者。雍正三年,閩浙總督滿保奏准臺澎水師戰船,令於臺灣設廠修造,以臺道臺協監督。於是南北二路各設軍工料館,採伐大木,以為船料,而檄匠首任之。臺灣產樟北路較盛。樟有兩種:香者可熬腦,臭者僅為器具。故匠首率眾入山,並許熬腦,以私其利,而他人皆禁也。道光五年,始設軍工廠於艋舺,並設軍工料館,兼辦腦務。內山所熬之腦皆歸所收,而後配出。禁煙之役,英船輒至雞籠,潛以阿片易腦。奸人牟利,私熬日盛,法令幾不能禁。咸豐五年,英商德記洋行始與臺灣道訂約購腦,每擔價十六圓,配赴歐洲。而發腦戶僅八圓,利入道署。十年,臺灣開港,外商漸至。樟腦為出口之貨,歲約二十萬圓。臺灣道陳方伯議歸官辦,設局收之。同治二年,艋舺料館改為腦館,竹塹、後壟、大甲等處均設小館,以理其事。其時艋舺、大甲所出特多,歲各一萬二、三千擔,竹塹、後壟亦各有一、二千擔,而噶瑪蘭、彰化之內山且有熬者;消用日廣。然為官辦故,外商不能獲利。五年,安平英領事請歸民辦,兵備道吳大廷不許。駐京英公使以為有阻通商,遂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交涉。六年,閩浙總督派興泉永道曾獻德至臺,與英領事議。八年,廢官辦,新立購腦章程。凡外商入內地採腦,須先向總稅務司請給護照,填明行號姓名,完納出口稅之半,以代內地稅。運至口岸,報明海關,照章納稅,而後出口。若無護照者,將腦充公,人亦治罪。然非通商口岸,外國商船不得入泊,亦不得私自貿易。九年,始設釐金局,徵收腦釐,每百斤課銀五錢。初由商人攬辦,其後歸局。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言:『樟腦一項,近來日本出產甚多,而香港腦價日落。如歸官辦,每石可獲利二、三圓。臺灣產腦每年約出萬石。硫磺則臺產最佳,前兩江督臣沈葆楨奏請開禁,採備官用,歷年辦有舊章,每石成本洋一圓,官買每石洋三圓,每年出產六、七千石。上等硫磺每年祗出千石,均歸官用。其次積聚三千餘石,官既不用,商禁未開,不能出口,日久月聚,愈積愈多,不獨糜費棄置可惜,且香港年銷硫磺至萬餘石,運至江南、天津一帶,薰炙葵扇草帽,蒸炊餑餑,製造爆竹,銷路甚廣。臺灣硫磺既佳,奸民私熬販運,出口不少。夫以自採之磺,禁不出口,既聽日本暢銷,又不能禁止私熬;若設法經理,獲利雖尚未多,而於撫番經費不無少補等因。臣查樟腦、硫磺兩項,民間私熬私售,每多械鬥滋事,墾請歸官收買出賣,發給執照出口。以目前情形而論,年可獲利三萬餘圓。以後若能出產較多,銷路較暢,經理得人,日漸推廣,以自有之財,供無窮之用,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也』。詔可。乃設全臺腦磺總局,隸巡撫。而於北路之大嵙崁,中路之彰化,各設腦務總局。若南莊、若三角湧、若雙溪、若罩蘭、若集集、若埔里社,皆設分局,以委員辦之,又有司事、執秤、查竈、勇丁分任其職。而宜蘭、恆春別設總局,以獎勵腦務。按照竈數,徵收防費,以充撫番之款;製出之腦悉歸官局,每擔八兩,售之商人為十二兩,年可獲利百餘萬兩。時為臺北德商公泰洋行攬辦,配赴香港,每擔可售二十兩,多至二十餘兩。十六年五月,臺北改歸蔡南生,而彰化由林朝棟,繳價三十圓,釐金防費在內。以十二圓給腦戶,餘入官。是年出口六千四百八十餘擔。十七年為一萬五千九百八十餘擔。十八年為一萬三千一百二十餘擔。而腦價亦漸起。蓋以歐美市場消用愈巨,化學日精,藉以製器合藥也。
初,德人晦實祿在南,開設瑞興洋行,先至集集設館熬腦,自配香港。數年之間,獲利不貲。及歸官辦,頓失其益,去之汕頭,以腦業交英商怡記洋行承辦。十六年五月,怡記自集集運腦七百餘擔至鹿港,九月又運五百四十擔,彰化局丁以為走私,要而奪之。安平英領事照會巡撫索還,不聽。彼此相持,勢將決裂。駐京英公使乃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交涉,而各國亦以有礙通商,請撤官辦。旨下戶部議覆,奏曰:『熟考古今律例,鹽、硝、硫磺均歸官辦,嚴禁私販。除此三項之外,未嘗別有所禁也。臺灣內山今以出產樟腦之多,奸商夤緣賄賂,挾謀其間,不准他人售賣,實屬無謂。今英商收腦數萬斤,為巡察委員所沒,是則奸商之故意而後至此,即臺灣巡撫亦難辭其責。況樟腦一物,原係藥材,未可禁止私販。如英國地多蟲蟻,以腦薰屍,可免蟲蝕,此消用之所以較多也。此後各省新出,不論利益多寡,應先奏明而後舉辦,方為得策。伏乞諭飭臺灣巡撫劉銘傳,即將樟腦一項改為民辦,官府但可徵稅』。詔可。十一月,廢官辦,撤防勇。生番乘隙出草,燬寮殺人,沿山紛擾,腦務大損。於是請設隘勇而納防費,凡腦百斤徵稅八圓,腦丁每竈一粒月徵八角,以十竈為一份。其出口者則海關稅一圓一角五分五釐,釐金五角五分,所入仍屬不少。十七年,改腦磺事務隸布政使司,仍於北路之大嵙崁、中路之彰化,各設腦務稽查總局,下設分局,悉以撫墾分局委員兼之,以其事相關連也。二十一年,裁竈費,每百斤改徵釐金四圓。其時外國消用愈宏,香港每擔至七、八十圓,或至百圓。
沙金
臺灣採金始於三百年前。舊志稱鄭氏末葉,遣官陳廷輝往哆囉滿採金,老番訝之曰:『臺其有事乎』!或問之,曰:『日本採金而荷蘭來,荷蘭採金而鄭氏至。今鄭氏又採,其能晏然耶』?已而清軍果入臺。語雖不經,亦足以知採金之古。「海上事略」曰:『鄭氏時,上淡水通事李滄請取金自效,監紀陳福偕行。至淡水,率宣毅鎮兵,將至卑南覓,土番伏莽以俟。曰:「吾輩以此為生,漢人來取,必死戰」。福不敢進。歸至半途,遇土番泛舟販。福攻之,禽其酋,獲金二百兩。令道取,不從』。又曰:『金出山後,其番為傀儡種,人跡罕至。自淡水乘蟒甲,自西徂東,返而自北而南,溯溪進,匝月方至。土番善泅者從水底取之,如小豆,藏之竹簏,或秘之瓿甓。間出交易』。「番境補遺」曰:『哆囉滿產金,淘沙出之,與瓜子金相似。土番鎔成條,藏巨甓中,客至每開甓自炫,然不知所用。近歲始有攜至雞籠、淡水易布者』。「臺灣志略」曰:『港底金在蛤仔難內山。港水深且冷,生番沈入,信手撈之。亟起,口噤不能言,爇火良久乃定。金如碎米』。據此數說,則臺之產金已久,而多在東北。乾隆三十六年,波蘭人麥禮荷斯奇謀拓臺東,與馬波奧時科番戰。番降,獻金二十斤、銀八百斤,皆此地之產。其地為今之瑞芳附近。然則臺之產金早為外人所涎矣。光緒十一年,法事已平,巡撫劉銘傳築鐵路。十五年,架八堵車站之橋。工人入水造礎,偶見沙中有金,取出淘之。其時造橋監督為都司李家德,廣東順德人,曾游美國。而路工亦多閩、粵人,有至新舊金山者。聞之爭取,居民亦從之,各獲利,每兩易銀八兩。十六年九月,採者三千餘人,地亦日廣。十七年八月,出示禁止,而逐利之徒昏夜偷取,犯者多。基隆同知黎景嵩議歸官,巡撫邵友濂許之。十八年二月,奏准開辦,設金沙總局於基隆。瑞芳、暖暖、四腳亭、六堵、七堵、頂雙溪各設分局,派員理之。採者領照納稅,駐勇彈壓。是年冬,商人金寶泉稟請承辦,每年認繳二萬兩,一切費用及勇餉悉由支理。許之。以十九年起,撤局歸商。而自十八年二月至歲終,計收釐金二萬七千一百十二兩餘,除開局費一成並新勇一哨薪糧衣器帳房等款,實剩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二兩餘。以此劃入海防費內,奏明存案。未幾,金瓜石大石坑亦發見金苗,採者日盛。時金價頗廉,每兩在山易銀十八圓。後漸貴,歲可值銀一百數十萬圓。而臺東之新城、秀姑巒、花蓮港、得其犁、宜蘭之蘇澳、叭哩沙等,橫亙六十餘里,亦有金苗。然以開闢未久,野番出沒,居民輒遭害,取之尚少。
阿片釐金
臺灣之阿片,始於荷蘭之時。荷人貿易以此為巨,消售閩、粵兩省,漸乃及於內地。當明之際,華人已有吸用,然僅以為藥,故本草綱目謂之「合敷融」,或曰「阿芙蓉」,則以罌粟實之漿而熬之也。阿片出於印度,以此為國課之大宗。而突厥、埃及、波斯皆有產。上者曰「公班」,則黑土也,味濃力大;次曰「白皮」;又次曰「金花」,則紅土也。臺灣之銷阿片,其始多用黑土,繼乃合用紅土,價較賤,故吸之者眾。乾、嘉以來,宇內無事,上自士夫,下至走卒,莫不以此為樂。及道光十八年,下詔禁止,以林則徐督兩粵,燬英人阿片一萬三千六百餘箱。英人不服,遂至搆兵。臺灣道姚瑩亦奉旨禁止,初犯者刑,再犯死,一時阿片幾絕。然英人輒以夾板至雞籠,潛與奸民授受,而易樟腦,山陬海澨猶有吸者。及媾和後,徐宗幹任兵備道,著防夷論,又謀禁止。其言曰:『銀何以日少?洋煙愈甚也。民何以日貧?喫煙愈多也。以每日每人約計之,須銀二錢,就臺地富貴貧賤良莠男女約略喫煙者不下數十萬人,以五十萬計之,每日耗銀十萬兩矣』。而臺人亦自立禁煙公約,吸煙者幾不以人齒。雷厲風行,一時殆盡。咸豐元年,洋商始來貿易,照例徵稅。十一年,設釐金局,以阿片為大宗,謂之「洋藥」。同治五年,淡水同知王鏞詳請入口阿片,不論內地已徵與否,每箱徵釐五十圓,大吏許之,歲率十餘萬兩。而安平之入款亦如之。光緒五年,改歸道署,召殷商攬辦。各地設局,按枚烙號,始得出售市上。否則以私貨論,充公而重罰之。然走私者時有所聞,而局員防不勝防也。十年法人之役,南北禁港,商船杜絕,阿片不至,市價日昂,每箱漲至千圓。兵備道劉璈奏言:『臺灣通商,以洋藥為大宗,每年進口售銀四、五百萬兩。今法人封口,洋藥不通。曾經紳耆公請,從權劃出官莊,准民自種,照例納稅』。於是嘉、彰各屬多有種者,其味較淡。而雲南、四川、福建亦有產。然臺灣銷者以印土為多,洋人運來易貨,臺商亦自採辦。臺南販土之商合設一會,曰「芙蓉郊」,輪年值理,每箱徵費二圓,以充義舉。售煙者曰「芙蓉舖」,亦有公會。銷用之廣,幾於粟米麻絲矣。先是商人陳郁堂攬辦臺南阿片釐金,欠款四萬六千兩。防務之時,軍費浩大,疊催不繳。巡撫劉銘傳札飭撤辦,提轅訊究,而璈仍任之。銘傳大怒,以其通同作弊,奏請革職。璈遂以此獲罪。
臺灣阿片進口表
年 分 滬尾及基隆(箱) 安平及旗後(箱) 合 計(箱)
光緒四年 一、八四八 二、八五三 四、七0一
五年 二、一六五 三、三八七 五、五五二
六年 二、一四九 三、六四七 五、七九六
七年 二、一四二 三、七三九 五、八八一
八年 一、五八四 三、0一二 四、五九六
九年 一、二六五 二、七五二 四、0一七
十年 一、二七0 二、三0八 三、五七八
十一年 一、四三六 三、三三九 三、七七五
十二年 一、六三三 二、九一三 四、五四六
十三年 一、六二二 二、六二六 四、二四八
十四年 一、九七四 二、六七二 四、六四六
十五年 一、九八三 二、七五二 四、七三五
十六年 一、九六七 三、0七六 五、0四三
十七年 二、一八一 三、四0一 五、五八二
十八年 二、一0三 三、0三六 五、一三九
臺灣徵收阿片釐金表
年 分 滬尾及基隆(兩) 安平及旗後(兩) 合 計(兩)
光緒十三年 一三一、二八0 一六八、00八 二九九、二八八
十四年 一五七、九五七 二一三、六0八 三七一、五六五
十五年 一五八、八0九 二一九、九0三 三七八、七一二
十六年 一五七、六0三 二四六、二00 四0三、八0三
十七年 一七四、五五三 二七二、0八七 四四六、六四0
十八年 一六九、一五八 二四二、九0二 四一八、0六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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