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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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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本紀第十 順帝  順皇帝諱準,字仲謀,小字智觀,明帝第三子也。泰始五秊七月癸丑生。七秊,封安成王,食邑三千戶。仍拜撫軍將軍,置佐史。廢帝即位,為揚州刺史。元徽二秊,進號車騎將軍、都督揚南豫二州諸軍事,給鼓吹一部,刺史如故。四秊,又進號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班劔三十人,都督、刺史如故。
元徽五秊七月戊子夜,廢帝殞,奉迎王入居朝堂。壬辰,即皇帝位。
昇明元秊,改元,大赦天下,賜文武位二等。甲午,鎮軍將軍齊王出鎮東城,輔政作相。丙申,詔曰:「露臺息構,義光漢德;雉裘焚制,事隆晉道。故以檢奢軌化,敦儉馭俗。頃甸服未靜,師旅連秊,委蓄屢空,勞蔽莫偃。而丹雘之飾,糜耗難訾,寶賂之費,徵賦靡計。今車服儀制,寔宐約損,使徽章有序,勿得侈溢。可罷省御府二署。凡工麗彫鑴,傷風毀治,一皆禁斷。庶永昭憲則,弘茲始政。」征西大將軍、荊州刺史沈攸之進號車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左僕射、中領軍、鎮軍將軍、南兖州刺史齊王為司空、録尚書事、驃騎大將軍,刺史如故,中書令、衛將軍、開府儀同三司,撫軍將軍劉秉為尚書令,加中軍將軍,安西將軍、郢州刺史晉熙王爕為撫軍將軍、揚州刺史,南陽王翽為郢州刺史。辛丑,尚書右僕射王僧虔為尚書僕射,右衛將軍劉韞為中領軍,金紫光禄大夫王琨為右光禄大夫。給司空齊王錢五百萬,布五千匹。癸卯,車駕謁太廟。丙午,以安西參軍明慶符為青、兾二州刺史,武陵王贊為郢州刺史,新除郢州刺史南陽王翽為湘州刺史,司空、南兖州刺史齊王改領南徐州刺史,征虜將軍李安民為南兖州刺史。
雝州大水,八月壬子,遣使賑卹,蠲除稅調。以驃騎長史劉澄之為南豫州刺史。山陽太守于天寶、新吳縣子秦立有辠,下獄死。戊午,改平準署。辛酉,以宣城太守李靈謙為兖州刺史。癸亥,司徒袁粲鎮石頭。丁卯,原除元秊以前逋調;復郡縣禄田。戊辰,崇拜帝所生陳昭華為皇太妃。庚午,司空長史謝朏、衛軍長史江斆、中書侍郎褚炫、武陵王文學劉候入直殿省,參侍文義。齊王固讓司空,庚辰,以為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
九月己丑,詔曰:「昔聖王既沒,淳風已衰,龜書永湮,龍圖長祕。故三代之末,德刑相擾,世淪物競,道陂人諛。然猶正士比轂,奇才接軫。朕襲運金樞,纂靈瑤極,負扆廵政,日晏忘疲,永言興替,望古盈慮。姬、夏典載,猶傳緗帙,漢、魏餘文,布在方冊。故元封興茂才之制,地節剏獨行之品。振維務本,存乎得人。今可宣下州郡,搜揚幽仄,摽采郷邑,隨名薦上。朕將親覽,甄其茂異。庶野無遺彥,永激遐芬。」己酉,廬陵王暠薨。
冬十一月己酉,倭國遣使獻方物。丙午,員外散騎侍郎胡羨生行越州刺史,以交州刺史沈景德為廣州刺史。
十二月丁巳,以驍騎將軍王廣之為徐州刺史。車騎大將軍、荊州刺史沈攸之舉兵反。丁卯,録公齊王入守朝堂,侍中蕭嶷鎮東府。戊辰,內外纂嚴。己巳,以郢州刺史武陵王贊為安西將軍、荊州刺史,征虜將軍、雝州刺史張敬兒進號鎮軍將軍。右衛將軍黃回為平西將軍、郢州刺史,督諸軍前鋒南討。征虜將軍呂安國為湘州刺史,都官尚書王寬加平西將軍。庚午,新除左衛將軍齊王世子奉新除撫軍將軍、揚州刺史晉熙王爕鎮尋陽之盆城。壬申,以驍騎將軍周槃龍為廣州刺史。是日,司徒袁粲據石頭反,尚書令劉秉、黃門侍郎劉述、冠軍王蘊率衆赴之。黃回及輔國將軍孫曇瓘、屯騎校尉王宐興、輔國將軍任候伯、左軍將軍彭文之密相響應。中領軍劉韞、直閤將軍卜伯興在殿內同謀。録公齊王誅韞等於省內。軍主蘇烈、王天生、薛道淵、戴僧靜等陷石頭,斬粲於城內。秉、述、蘊踰城走,追擒之,竝伏誅。其餘無所問。豫州刺史劉懷珍、雝州刺史張敬兒、廣州刺史陳顯達竝舉義兵。司州刺史姚道和、梁州刺史范柏秊、湘州行事庾佩玉擁衆懷貳。甲戌,大赦天下。乙亥,以尚書僕射王僧虔為尚書左僕射,新除中書令王延之為尚書右僕射。吳郡太守劉遐據郡反,輔國將軍張瓌討斬之。
閏月辛巳,屯騎校尉王宜興有辠伏誅。癸巳,沈攸之攻圍郢城,前軍長史柳世隆固守。攸之弟登之作亂於吳興,吳興太守沈文季討斬之。己亥,內外戒嚴,假録公齊王黃鉞。辛丑,寧朔將軍、北秦州刺史武都王楊文度進號征西將軍。乙巳,録公齊王出頓新亭。
二秊春正月,沈攸之遣將公孫方平據西陽,辛酉,建寧太守張謨擊破之。丁卯,沈攸之自郢城奔散。己巳,華容縣民斬送之。左將軍、豫州刺史劉懷珍進號平南將軍。辛未,鎮軍將軍、雝州刺史張敬兒克江陵,斬攸之子光琰,荊州平,同逆皆伏誅。丙子,解嚴。以新除侍中柳世隆為尚書右僕射。是日,録公齊王旋鎮東府。丁丑,以江州刺史邵陵王友為安南將軍、豫州刺史。左衛將軍齊王世子為江州刺史,侍中蕭嶷為領軍,鎮軍將軍、雝州刺史張敬兒進號征西將軍,平西將軍、郢州刺史黃回進號鎮西將軍。
二月庚辰,以尚書左僕射王僧虔為尚書令,尚書右僕射王延之為尚書左僕射。癸未,録公齊王加授太尉,衛將軍褚淵為中書監、司空。甲申,曲赦荊州。丙戌,撫軍將軍、揚州刺史晉熙王爕進號中軍將軍、開府儀同三司。戊子,蠲雝州緣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秊。辛卯,郢州刺史、新除鎮南將軍黃回為鎮北將軍、南兖州刺史,南兖州刺史李安民為郢州刺史。癸巳,以山陰令傅琰為益州刺史。丙申,左軍將軍彭文之有辠,下獄死。行湘州事任候伯殺前湘州行事庾佩玉,傳首京邑。
三月庚戌,以廣州刺史周槃龍為司州刺史,輔國將軍劉悛為廣州刺史。丙子,給太尉齊王羽葆、鼓吹。
夏四月己卯,以游擊將軍垣崇祖為兖州刺史。辛卯,新除鎮北將軍、南兖州刺史黃回有辠,賜死。甲午,輔國將軍、淮南宣城二郡太守蕭映行南兖州刺史。
五月戊午,倭國王武遣使獻方物,以武為安東大將軍。輔國將軍、行湘州事任候伯有辠伏誅。
六月己丑,以前新會太守趙超民為交州刺史。丁酉,以輔國將軍楊文弘為北秦州刺史、武都王。
八月辛卯,太尉齊王表斷奇飾麗服,凡十有四條。乙未,以江州刺史齊王世子為領軍將軍、撫軍將軍。丙申,以領軍蕭嶷為江州刺史。
九月乙巳朔,日有蝕之。丙午,加太尉齊王黃鉞、都督中外諸軍事、太傅,領揚州牧,劔履上殿,入朝不趨,贊拜不名。置左右長史、司馬、從事中郎、掾、屬各四人。中軍將軍、揚州刺史晉熙王爕為司徒。戊申,行南兖州刺史蕭映為南兖州刺史。甲寅,給太傅齊王三望車。己未,芮芮國遣使獻方物。癸酉,武陵內史張澹有辠,下獄死。
冬十月丁丑,寧朔將軍、淮南宣城二郡太守蕭晃為豫州刺史。孫曇瓘先逃亾,己卯,擒獲,伏誅。壬寅,立皇后謝氏,減死辠一等,五歲刑以下悉原。
十一月壬子,立故武昌太守劉琨息頒為南豐縣王。癸亥,臨澧侯劉晃謀反,晃及黨與皆伏誅。甲子,改封南陽王翽為隨郡王,改隨陽郡。
十二月丙戌,皇后見于太廟。戊子,高麗國遣使獻方物。
三秊春正月甲辰,以江州刺史蕭嶷為鎮西將軍、荊州刺史,尚書左僕射王延之為安南將軍、江州刺史。安西長史蕭順之為郢州刺史。乙卯,太傅齊王表諸負官物質役者,悉原除。辛亥,以驍騎將軍王玄邈為梁、南秦二州刺史。領軍將軍、撫軍將軍齊王世子加尚書僕射,進號中軍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丙辰,加太傅齊王前部羽葆、鼓吹。丁巳,詔太傅府依舊辟召。以征西將軍、雝州刺史張敬兒為護軍將軍,新除給事黃門侍郎蕭長懋為雝州刺史。
二月丙子,安南將軍、南豫州刺史邵陵王友薨。
三月癸卯朔,日有蝕之。甲辰,崇太傅為相國,緫百揆,封十郡,為齊公,備九錫之禮,加璽紱遠游冠,位在諸王上,加相國綠綟綬,其驃騎大將軍、揚州牧、南徐州刺史如故。丙午,以中軍大將軍蕭賾為南豫州刺史、齊公世子,副貳相國,綠綟綬。庚戌,臨川王綽謀反,綽及黨與皆伏誅。丁巳,以齊國初建,給錢五百萬,布五千匹,絹千匹。
夏四月壬申,進齊公爵為齊王,增封十郡。甲戌,安西將軍武陵王贊薨。丙戌,命齊王冕十有二旒,建天子旌旗,出警入蹕,乗金根車,駕六馬,備五時副車,置旄頭雲罕,樂儛八佾,設鐘簴宮縣。進世子為太子,王子、王女、王孫爵命之號,壹如舊儀。辛卯,天禄永終,禪位于齊。壬辰,帝遜位于東邸。既而遷居丹陽宮。齊王踐阼,封帝為汝陰王,待以不臣之禮。行宋正朔,上書不為表,答表不為詔。
建元元秊五月己未,殂于丹陽宮,時秊十三。諡曰順帝。六月乙酉,葬于遂寧陵。
史臣曰:聖王膺録,自非接亂承微,則天曆不至也。自三、五以來,受命之主,莫不乗淪亾之極,然後符樂推之運。水德遷謝,其來乆矣,豈止於區區汝陰揖禪而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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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一‧志第一 志序 律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至於楚書、鄭志、晉乗、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後。
司馬遷制一家之言,始區別名題,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於紀傳之外,剏立八書,片文隻事,鴻纖備舉。班氏因之,靡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律曆禮樂,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殖、平準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采孟軻之書,用序食貨。劉向鴻範,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墨異部,朱贛愽采風謠,尤為詳洽,固竝因仍,以為三志。而禮樂疏簡,所漏者多,典章事數,百不記一。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紛然莫辨。是故蔡邕於朔方上書,謂宐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阬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劉歆七略,固之藝文,蓋為此也。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堤築之功,勞役天下。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咸入禮典。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志,亦其冝也。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
竊以班氏律曆,前事已詳,自楊偉改創景初,而魏書闕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自魏至宋,宜入今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輿服,竝各立志。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云別事,旗章服物,非禮而何?今揔而裁之,同謂禮志。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派別,附之紀傳。樂經殘缺,其來已遠,班氏所述,政抄舉樂記,馬彪後書,又不備續。至於八音衆器,竝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衆。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槩見。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聲舊典,咸有遺文。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聲,不先訓以義。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無一可了。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淫哇之辭,竝皆詳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復記録。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熙之元。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聖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紀,蓋所以神明寶位,幽賛禎符,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蝕之災不弭;百靈咸順,而懸象之應獨違。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隷司、兖,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去來紛擾,無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雝、兖、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於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佇鴻鴈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樹邦邑,思復舊井。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託,邦名邑號,難或詳書。大宋受命,重啟邊隙,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亾播遷,復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同名異實。今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註,悉加推討,隨條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於事為易。
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宋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馬遷共為一家者也。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淵流浩漫,非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雖斟酌前史,備覩妍嗤,而愛嗜異情,取捨殊意,每含毫握簡,杼軸忘飡,終亦不足與班、左竝馳,董、南齊轡。庶為後之君子削藁而已焉。
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閒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夫聲有清濁,故協以宮商;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質有輕重,故平以鈞石。故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
夫樂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鍾鼓干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患,樂之情也;欣喜歡愛,樂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故曰:「樂者,心之動也;聲者,樂之象也。」周禮曰:「乃奏黃鍾,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太蔟,歌應鍾,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樂。又曰:「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太蔟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地祇人鬼,禮亦如之。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故黃鐘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鐘。鐘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故黃鐘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鐘。林鐘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鐘。應鐘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賔。蕤賔之數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數五十,主七月,上生夾鐘。夾鐘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呂。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極不生,鐘律不能復相生。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比於正音,故為和。姑洗三月,應鐘十月,與正音比故為和。和,徒聲也。應鐘生蕤賔,蕤賔不比於正音,故為繆。繆,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鐘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二十四時。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鐘之羽也;戊子,黃鐘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黃鐘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為尋。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乗八,五八四十尺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為制。秋分而禾 417a.gif 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為丈。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而為一鈞。四時而一歲,故四鈞而一石。」「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曆之數,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雲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鍾,丑為大呂之屬。聲以情質,質,正也。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聲。聲律相協,而八音生。協,和。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金、石、匏、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炭,効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鍾通,土炭輕而衡卬。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賔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効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曆。孝武之世,置恊律之官。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於小黃令焦延壽。其下生、上生,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賔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一朞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煖風雨之占於是生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續漢志具載其律準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嵩具以準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嵩子學審曉律,別其族,恊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聦。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絃緩急。音不可以書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舊律度 新律度 舊律分 新律分新律小分十三十六
黃鐘九寸九寸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林鐘六寸六寸一氂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六二十五
太蔟八寸八寸二氂十五 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十五萬七千八百六十 一十四
南呂五寸三分三氂少強 五寸三分六氂少強 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十萬五千五百七十二三
姑洗七寸一分一氂強 七寸一分五氂強 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十四萬七百六十二二十八
應鐘四寸七分四氂強 四寸七分九氂強 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九萬四千三百五十七
蕤賔六寸三分二氂強 六寸三分八氂強 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十二萬五千六百八六
大呂八寸四分二氂大強 八寸四分九氂大強 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八三十一
夷則五寸六分一氂大強 五寸七分弱 十一萬五百九十二十一萬二千一百八十一二十
夾鐘七寸四分九氂少弱 七寸五分八氂少弱 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十四萬九千二百四十四九
無射四寸九分九氂半弱 五寸九氂半九萬八千三百四十萬二百九十三十四
中呂六寸六分六氂弱 六寸七分七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
黃鐘八寸八分八氂弱 九寸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林鍾,三分益一,上生太蔟。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鍾,然後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今上生不及黃鍾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十八為一分,此則不周九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于南事,為六十律,竟復不合,彌益其踈。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陽氣施種於黃鍾,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假託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云前漢志但載十二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馬彪皆已志之。漢末,亡失雅樂,黃初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鍾,其聲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猒之,謂夔清濁任意。更相訴白於魏王。魏王取玉所鑄鍾,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主。
晉太始十年,中書監荀勗、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哥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哥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哥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絃哥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勗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佑賢,必恊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用。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哥奏分叙,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制,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知寫笛造律。又令琴瑟哥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于後者也。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宜形古昔,以求厥衷,合于經禮,於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上選竹,造作太樂、樂府施行。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御府毀。」奏可。
勗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令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賔,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今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魯基、种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與某指,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鍾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鍾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鍾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哥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鍾磬,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輒令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哥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鍾,哥大呂;乃奏太蔟,哥應鍾。皆以律呂之義,紀哥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二尺八寸四分四氂應黃鍾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鍾」。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是則哥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七始。」周禮載六律六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纂律曆志,亦紀十二律。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紀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了,故復重作蕤賔伏孔笛。其制云:
黃鍾之笛,正聲應黃鍾,下徵應林鍾,長二尺八寸四分四氂有奇。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正聲調法,以黃鍾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鍾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正聲調法,黃鍾為宮,第一孔。應鍾為變宮,第二孔。南呂為羽,第三孔。林鍾為徵,第四孔。蕤賔為變徵,第五附孔。姑洗為角,笛體中聲。太蔟為商。笛後出孔也。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正聲調法,黃鍾為宮,作黃鍾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鍾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宮生徵,黃鍾生林鍾也。以林鍾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徵生商,林鍾生太蔟也。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變徵附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雖一倍再倍,但令均同。適足為唱和之聲,無害於曲均故也。周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者也。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鍾也。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上者,墨點識之,以應律也。從此點下行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也。變宮生變徵,應鍾生蕤賔也。以蕤賔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下徵調法,林鍾為宮,第四孔也。本正聲黃鍾之徵。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南呂為商,第三孔也。本正聲黃鍾之羽,今為下徵之商。應鍾為角,第二孔也。本正聲黃鍾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黃鍾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鍾為宮,大呂當變徵。而黃鍾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鍾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鍾及太蔟、應鍾三孔。黃鍾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磑 255aa.gif 之,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蕤賔為變宮,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賔為商,正也。林鍾為角,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鍾為徵,正也。黃鍾為羽,非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賔、林鍾也。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變也。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徽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氂有奇。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氂有奇。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周語曰:「二間夾鍾,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鍾,長二尺二寸四分七氂有奇。周語曰:「姑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賔也。」
中呂之笛:正聲應中呂,下徵應黃鍾,長二尺一寸三分三氂有奇。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蕤賔之笛:正聲應蕤賔,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氂有奇。周語曰:「蕤賔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變宮近宮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鍾亦如之。
林鍾之笛:正聲應林鍾,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七氂有奇。周語曰:「四間林鍾,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尺六寸。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貳也。」變宮之法,亦如蕤賔,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周語曰:「五間南呂,贊陽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鍾之笛:正聲應應鍾,下徵應蕤賔,長二尺九寸九分六氂有奇。周語曰:「六間應鍾,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勗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緫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乃部佐箸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慕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氂。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勗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勗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咸亾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勗尺四分,時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宐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黃鍾箱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鐘宗之減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書令史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蕤賔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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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二‧志第二 曆上 夫天地之所貴者生也,萬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窮神,無幽不察,是以動作云為,皆應天地之象。古先聖哲,擬辰極,制渾儀。夫陰陽二氣,陶育羣品,精象所寄,是為日月。羣生之性,章為五才,五才之靈,五星是也。曆所以擬天行而序七耀,紀萬國而授人時。黃帝使大撓造六甲,容成制曆象,羲和占日,常儀占月。少昊氏有鳳鳥之瑞,以鳥名官,而鳳鳥氏司曆。顓頊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堯復育重黎之後,使治舊職,分命羲、和,欽若昊天。故虞書曰:「朞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後授舜,曰:「天之曆數在爾躬。」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剏業革制,而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萬物羣生,蒙其利澤。三王既謝,史職廢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曆之過。秦兼天下,自以為水德,以十月為正,服色上黑。
漢興,襲秦正朔,北平侯張蒼首言律曆之事,以顓頊曆比於六曆,所失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秊,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廢壞,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於天也。乃詔遂等造漢曆。選鄧平、長樂司馬可及人間治曆者,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閎運筭轉曆。其法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閎與鄧平所治同。於是皆觀星度,日月行,更以筭推,如閎、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以平為太史丞。至元鳳三秊,太史令張壽王上書,以為元秊用黃帝調曆,「今陰陽不調,更曆之過」。詔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氣。又詔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臺,課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秊盡五秊。壽王課疏遠。又漢元秊不用黃帝調曆效,劾壽王逆天地,大不敬。詔勿劾。復候,盡六年,太初曆第一。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壽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時,劉向揔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作三統曆以說春秋,屬辭比事,雖盡精巧,非其實也。班固謂之密要,故漢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曆,雖六元不同,分章或異,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數時,考其遠近,率皆六國及秦時人所造。其術斗分多,上不可檢於春秋,下不驗於漢、魏,雖復假稱帝王,祇足以惑時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僕朱浮上言曆紀不正,宜當改治。時所差尚微,未遑考正。明帝永平中,待詔楊岑、張盛、景防等典治曆,但改易加時弦望,未能綜校曆元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宿度相覺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曆編訢、李梵等綜核意狀。遂下詔書稱:「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曆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繆錯,琁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則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逆;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堯順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儻獲咸熙。」於是四分法施行。黃帝以來諸曆以為冬至在牽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漏所以節時分,定昬明。昬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官漏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以晷景為刻,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昬明中星,並列載于續漢律曆志。
安帝延光三年,中謁者亶誦上書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云當復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審曆,數難誦、豐,或不能對,或云失誤。衡等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參議:「太初過天一度,月以晦見西方。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議者不同。尚書令忠上奏:「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亶等遂寑。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等言:「曆元不正,故盜賊為害。曆當以甲寅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詔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術者詳議。羣臣會司徒府集議。議郎蔡邕曰:「曆數精微,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按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則殷曆元也。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臺,課在下第。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有效於今者也。故延光中,亶誦亦非四分,言當用甲寅元,公卿參議,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於古,亦猶古術不能下通於今也。又光、晃以考靈耀為本,二十八宿度數至日所在,錯異不可參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陰陽不和,姦臣盜賊,皆元之咎。元和詔書,文備義箸,非羣臣議者所能變易。」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辠。
何承天曰:夫曆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復通人前識,無救其為敝也。是以多歷年歲,未能有定。四分於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積代不悟,徒云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讖緯,遂關治亂,此之為蔽,亦已甚矣。劉歆三統法尤復疏闊,方於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揚雄心惑其說,采為太玄,班固謂之最密,箸于漢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秊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秊。」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曆,幾乎不知而妄言歟。
光和中,穀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於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遲疾曆以步月行。方於太初、四分,轉精微矣。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斗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為斗分。其後尚書令陳羣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乆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正曆明時。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曆三年,更相是非,合本即末,爭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按三公議,皆綜盡曲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於事宜。」奏可。明帝時,尚書郎楊偉制景初曆,施用至于晉、宋。古之為曆者,鄧平能脩舊制新,劉洪始減四分,又定月行遲疾,楊偉斟酌兩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積分設差,以推合朔月蝕。此三人,漢、魏之善曆者。然而洪之遲疾,不可以檢春秋,偉之五星,大乖於後代,斯則洪用心尚疏,偉拘於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曆數,以建丑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祭祠、烝甞,巡狩、蒐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三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
楊偉表曰:「臣攬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內。夏后之代,羲、和湎滛,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者,歷代然也。逮至周室旣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臺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恊時,司曆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託襃貶糺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臺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復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乆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秊,始乃寤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曆初。其曆斗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秊,復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斗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歷,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釐百工,咸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徃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筭,隷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秊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筭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一百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乗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裏。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裏,加裏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筭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大餘命以紀,筭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筭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筭上為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筭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筭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二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榖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三。間限八百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九。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限數九百七。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限數九百六十二。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數千二十一。間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節。限數千八十。間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數千一百三十三。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節。限數千一百八十一。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筭外,即去年冬至後沒日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五百九十二,小餘滿沒法得一,從大餘,命如前。小餘盡,為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減其大餘十八,小餘四百八十三,小分六,餘命以紀,筭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減者,加六十;小餘不足減者,減大餘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餘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餘,六其小餘,坎卦用事日也。加小餘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餘,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餘。
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餘,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經斗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餘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餘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餘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裏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裏,天正合朔月在裏。滿會通去之,表在裏,裏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裏滿在表,加表滿在裏。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裏則望在裏。先月蝕後交會者,看食月朔在裏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裏。交會月蝕如朔望合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其前交後會近於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月;前會後交近於限數者,則後伺之後月。
求去交度術曰:其前交後會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卻去交度分也。其前會後交者,以去交度分減會通,餘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前去交度,餘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雖交不蝕也。十以下是蝕,十以上虧蝕微少,光晷相及而已。虧之多少,以十五為法。
求日蝕虧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後會者,虧蝕西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蝕東南角起。其月在內道,先交後會者,虧食西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食東北角起。虧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為法。會交中者,蝕盡。月蝕在日之衝,虧角與上反也。
月行遲疾度 損益率 盈縮積分 月行分
一日   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積分一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
     一百七十七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積分二十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一
     二百七十四
四日   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積分三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
五日   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積分三十九萬二千七十四
     三百六十七
六日   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積分四十五萬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損    盈積分四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
八日   十三度一分  損六   盈積分四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
九日   十二度十六分 損十   盈積分四十五萬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
十日   十二度十三分 損十三  盈積分四十一萬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
十一日  十二度十一分 損十五  盈積分三十五萬一千四十三
     二百三十九
十二日  十二度八分  損十八  盈積分二十八萬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
十三日  十二度五分  損二十一 盈積分二十萬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三
十四日  十二度三分  損二十三 盈積分十萬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
十五日  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縮初
     二百三十三
十六日  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縮積分九萬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
十七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縮積分十八萬二千三百六十
     二百三十七
十八日  十二度十二分 益十四  縮積分二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
十九日  十二度十五分 益十一  縮積分三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三
二十日  十二度十八分 益八   縮積分三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八
     二百四十六
二十一日 十三度三分  益四   縮積分四十一萬三百一十
     二百五十
二十二日 十三度七分  損    縮積分四十二萬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
二十三日 十三度十二分 損五   縮積分四十二萬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 十三度十八分 損十一  縮積分四十萬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
二十五日 十四度五分  損十七  縮積分三十五萬五千六百二
     二百七十一
二十六日 十四度十一分 損二十三 縮積分二十七萬八千六十九
     二百七十七
二十七日 十四度十一分 損二十四 縮積分十七萬三千二百四十二
     二百七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損二十五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縮積分六萬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有小分二百二十六
推合朔交會月蝕入遲疾曆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遲疾差率之數加之,以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筭外,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三千四百八十九。日餘滿日法成日,日滿二十七去之。又除餘如周日餘,日餘不足除者,減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餘: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以章歲減所入曆月行分,餘以除之,所得以盈減縮加本小餘。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者,交會加時在前日。月蝕者,隨定大小餘為日加時。入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餘乘縮積分,為定積分。以損率乘入曆日餘,又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損定積分,餘為後定積分。以章歲減周日月行分,餘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後定積分,所得以加本小餘,如上法。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筭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日法而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如日法而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少弱,以之并少為半弱,以之并半為太弱,以之并太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則各得其少、太、半及強、弱也。其月蝕望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五日以上者,視間限。定小餘如間限、限數以下者,以筭上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虛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婁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畢十六
   觜二
   參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東方七十五度
  中節日所在度
   日行黃道去極度
   日中晷景
   晝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星
    冬至十一月中斗二十一少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二少強
     小寒十二月節女二少
   百一十三強
   丈二尺三寸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
   婁五半強
   氐七強
     大寒十二月中虛女半強
   百一十太弱
   丈一尺
   四十六八分
   五十三二分
   胃十一太強
   心半
     立春正月節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畢五少弱
   尾七半弱
     雨水正月中室八太強
   百一強
   七尺九寸五分
   五十八分
   四十九二分
   參六半弱
   箕半弱
     驚蟄二月節壁八強
   九十五強
   六尺五寸
   五十三三分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初少
     春分二月中奎十四少強
   八十九少強
   五尺二寸五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
   斗十一弱
     清明三月節胃一半
   八十三少弱
   四尺一寸五分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二十一半
     穀雨三月中昴二太
   七十七太強
   三尺二寸
   六十五分
   三十九五分
   張十七
   牛六半
     立夏四月節畢六太
   七十三少弱
   二尺五寸二分
   六十二四分
   三十七六分
   翼十七太
   女十少弱
     小滿四月中參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角太弱
   危太弱
     芒種五月節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
   六十四九分
   三十五一分
   亢五太
   危十四強
     夏至五月中井二十五半強
   六十七強
   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氐十二少弱
   室十二強
     小暑六月節柳三太強
   六十七太強
   尺七寸
   六十四七分
   三十五三分
   尾一太強
   奎二太強
     大暑六月中星四強
   七十
   二尺
   六十三八分
   三十六
   尾十五半強
   婁三太
     立秋七月節張十二少
   七十三半強
   二尺五寸五分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九太強
   胃九太弱
     處暑七月中翼九半
   七十八半強
   三尺三寸三分
   六十二分
   三十九八分
   斗十少
   畢三太
     白露八月節軫六太
   八十四少強
   四尺三寸五分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二分
   斗二十一強
   參五少強
     秋分八月中角五弱
   九十半強
   五尺五寸二分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強
     寒露九月節亢八半弱
   九十六太強
   六尺八寸五分
   五十二六分
   四十七四分
   女七太
   鬼三少強
     霜降九月中氐十四少強
   百二少強
   八尺四寸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虛六太
   星三太
     立冬十月節尾四半強
   百七少強
   丈八寸二分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強
   張十五太強
     小雪十月中箕一太強
   百一十一弱
   丈一尺四寸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室三半強
   翼十五太
     大雪十一月節斗六
   百一十三太強
   丈二尺五寸六分
   四十五五分
   五十四五分
   壁半強
   軫十五少強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為強。所得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
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曩自開闢,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發自星紀,並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各以一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餘為月餘。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以六十去大餘,餘為星合朔大餘。大餘之餘為朔小餘。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餘。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以曆斗分乘合數,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木:合終歲數,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十三。
月餘,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餘,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十二。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終合數,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餘,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合餘。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餘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筭外,所入紀也,餘為入紀月。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筭外,星合月也。其在閏交際,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筭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數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通法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不滿為日餘。命日以朔,筭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度,不盡為餘,命以牛前五度起,筭外,星所合度也。
求後合月,以月數加入歲月,以餘加月餘,餘滿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滿歲中,即在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後合朔,以朔大小餘數加合朔月大小餘,其月餘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法。
求後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入月日及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餘滿其虛分者,去一日;後小餘滿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滿,去三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後合度,以度數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復留二十七日。復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復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與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復留十一日。復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復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與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復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復順,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與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而逆。遲,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順,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後,而晨伏東方。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與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順。遲,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與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曆步術:以法伏日度餘,加星合日度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餘也。以星行分母乘見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除斗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御。
凡五星行天,遲疾留逆,雖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順,難以術推。月之行天,猶有遲疾,況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進退有率,不遲不疾,不外不內,人君德也。
求木合終歲數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終之日,內分,周天除之,即得也。
求木合終合數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滿紀法,所得復以周天除之,即得。五星皆放此也。
魏黃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歲,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偉上。」
劉氏在蜀,不見改曆,當是仍用漢四分法。吳中書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於東萊徐岳字公河。故孫氏用乾象曆,至于吳亡。
晉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氣而奉其△終,晉於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於己,事於酉,終於丑,宜祖以酉日,臘以丑日。改景初曆為泰始曆。」奏可。
史臣按鄒衍五德,周為火行。衍生在周時,不容不知周氏行運。且周之為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國也。周之火木,其事易詳。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說。鄒衍以相勝立體,劉向以相生為義。據以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假使即劉向之說,周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運。若不相勝,則克木者金;相生則木實生火。秦氏乃稱水德,理非謬然。斯則劉氏所證為不值矣。臣以為張蒼雖是漢臣,生與周接,司秦柱下,備睹圖書。且秦雖滅學,不廢術數,則有周遺文雖不畢在,據漢水行,事非虛作。賈誼取秦云:「漢土德。」蓋以是漢代秦。詳論二說,各有其義。張蒼則以漢水勝周火,廢秦不班五德。賈誼則以漢土勝秦水,以秦為一代。論秦、漢雖殊,而周為火一也。然則相勝之義,於事為長。若同蒼黜秦,則漢水、魏土、晉木、宋金;若同賈誼取秦,則漢土、魏木、晉金、宋火也。難者云:「漢高斷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子殺白帝子,然則漢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漢若為火,則當云赤帝,不宜云赤帝子也。白帝子又何義況乎?蓋由漢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則漢以土為赤帝子,秦以水德為白帝子也。難者又曰:「向云五德相勝,今復云土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勝之義,自有相生之義。不得以相勝廢相生,相生廢相勝也。相勝者,以土勝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義豈相關。」
崔寔四民月令曰:祖者,道神。黃帝之子曰累祖,好遠遊,死道路,故祀以為道神。嵇含祖道賦序曰:漢用丙午,魏用丁未,晉用孟月之酉。曰莫識祖之所由。說者云祈請道神,謂之祖有事於道者,君子行役,則列之於中路,喪者將遷,則稱名於階庭。或云,百代遠祖,名諡彫滅,墳塋不復存於銘表,游魂不得託於廟祧,故以初歲良辰,建華蓋,揚綵旌,將以招靈爽,庶衆祖之來憑云爾。
晉武帝時,侍中平原劉智,推三百年斗曆改憲,以為四分法三百年而減一日,以百五十為度法,三十七為斗分。飾以浮說,以扶其理。江左中領軍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歲在甲子,善其術,欲以九萬七千歲之甲子為開闢之始,何承天云「悼於立意」者也。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漢四分法,是以漸就乖差。其推五星,則甚疏闊。晉江左以來,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猶有前卻。
宋太祖頗好曆數,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頑惰,少所關解。自昔幼年,頗好曆數,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舅故祕書監徐廣,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曆,每記其得失。自太和至太元之末,四十許年。臣因比歲考校,至今又四十載。故其疏密差會,皆可知也。
  夫圓極常動,七曜運行,離合去來,雖有定勢,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連日累歲,積微成著。是以虞書著欽若之典,周易明治曆之訓,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也。漢代雜候清臺,以昏明中星,課日所在,雖不可見,月盈則蝕,必當其衝,以月推日,則躔次可知焉。捨易而不為,役心於難事,此臣所不解也。
  堯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今季夏則火中。又「宵中星虛,以殷仲秋」。今季秋則虛中。爾來二千七百餘年,以中星檢之,所差二十七八度。則堯令冬至,日在須女十度左右也。漢之太初曆,冬至在牽牛初,後漢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二十一。臣以月蝕檢之,則景初今之冬至,應在斗十七。又史官受詔,以土圭測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餘。從來積歲及交州所上,檢其增減,亦相符驗。然則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矣。此則十九年七閏,數微多差。復改法易章,則用筭滋繁,宜當隨時遷革,以取其合。案後漢志,春分日長,秋分日短,差過半刻。尋二分在二至之間,而有長短,因識春分近夏至,故長;秋分近冬至,故短也。楊偉不悟,即用之,上曆表云:「自古及今,凡諸曆數,皆未能並己之妙。」何此不曉,亦何以云。是故臣更建元嘉曆,以六百八為一紀,半之為度法,七十五為室分,以建寅之月為歲首,雨水為氣初,以諸法閏餘一之歲為章首。冬至從上三日五時。日之所在,移舊四度。又月有遲疾,合朔月蝕,不在朔望,亦非曆意也。故元嘉皆以盈縮定其小餘,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聖哲,先天不違,劬勞庶政,寅亮鴻業,究淵思於往籍,探妙旨於未聞,窮神知化,罔不該覽。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伏願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謬有可採,庶或補正闕謬,以備萬分。
詔曰:「何承天所陳,殊有理據。可付外詳之。」
太史令錢樂之、兼丞嚴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領國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曆法,以月蝕檢今冬至日在斗十七,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詔使付外檢署。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蝕,土圭測影,檢署由來用偉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少。檢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丑初始蝕,到四唱蝕既,在營室十五度末。景初其日日在軫三度。以月蝕所衝考之,其日日應在翼十五度半。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蝕既,在鬼四度。景初其日日在女三。以衝考之,其日日應在牛六度半。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蝕,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以衝考之,其日日應在斗二十二度半。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蝕,加時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蝕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許。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考取其衝,其日日應在井二十。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蝕,到三唱蝕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景初其日在房二。以衝考之,則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凡此五蝕,以月衝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並不在斗二十一度少,並在斗十七度半間,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測影。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後陰不見影。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極長。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極長。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後並陰不見。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極長。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極長。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極長。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極長。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極長。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後陰不見影。尋校前後,以影極長為冬至,並差三日。以月蝕檢日所在,已差四度。土圭測影,冬至又差三日。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間,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餘,於推交會時刻雖審,皆用盈縮,則月有頻三大、頻二小,比舊法殊為異。舊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公羊傳所謂「或失之前,或失之後」。愚謂此一條自宜仍舊。
員外散騎郎皮延宗又難承天:「若晦朔定大小餘,紀首值盈,則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舊術,不復每月定大小餘,如延宗所難,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曆改憲,經國盛典,爰及漢、魏,屢有變革。良由術無常是,取協當時。方今皇猷載暉,舊域光被,誠應綜覈晷度,以播維新。承天曆術,合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曆。」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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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三‧志第三 曆下 元嘉曆法
上元庚辰甲子紀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筭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歲,十九。
紀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紀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閏,七。
紀日,二十二萬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氣法,二十四。
餘數,一千五百九十五。
歲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沒餘,一百九十六。
通數,二萬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沒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
通周,二萬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四百一十七。
周虛,三百三十五。
會數,一百六十。
交限數,八百五十九。
會月,九百三十九。
朔望合數,八十。
甲子紀第一 遲疾差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交會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紀第二 遲疾差三千四十三,交會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紀第三 遲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會差六百二十
甲午紀第四 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交會差二十二
甲辰紀第五 遲疾差六百二十五,交會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紀第六 遲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會差七百四
推入紀法:置上元庚辰盡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滿元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入紀年也。滿法去之,得後紀。入甲午紀壬辰歲來,至今元嘉二十年歲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筭外。
推積月術:置入紀年數筭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閏。
推朔術: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筭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三百九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即次月朔也。小餘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餘七,小餘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紀年筭外,以餘數乘之,滿度法三百四為積沒,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筭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度法從大餘,次氣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後者,如法減之,得立春。
推閏月法: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數從正月起,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立春正月節  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  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八十二
驚蟄二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春分二月中  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八,間數一百五十四
穀雨三月中  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四十五
立夏四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三十九
小滿四月中  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四
芒種五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三,間數一百三十二
夏至五月中  限數一百三十一,間數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三,間數一百三十四
大暑六月中  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九
立秋七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四十五
處暑七月中  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五十三
白露八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七,間數一百六十二
秋分八月中  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八十二
霜降九月中  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九十
立冬十月節  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  限數二百,間數二百三
大雪十一月節 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六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數二百七,間數二百六
小寒十二月節 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數二百,間數一百九十七
推沒滅術:因雨水積,以沒餘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如前,所求年為雨水前沒日也。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一百九十六,滿沒法從大餘,命如前,雨水後沒日也。雨水前沒多在故歲,常有五沒,官以沒正之,一年常有五沒或六沒。小餘盡為滅日也。雨水小餘三十九以還,雨水六旬後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餘小分之數,減大餘十八,小餘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紀,筭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加六十,小餘不足減,減大餘一,加度法而後減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積度,不盡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筭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經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為積度,不盡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滿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為大分,如所入遲疾加之,經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術:置所求年積月,以會數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會紀差二十二加之,滿會月去之,餘則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會數加之,滿會月去之。求望,加合數。朔望去交分如合數以下,交限數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推入遲疾曆法:置所求年朔積分,所入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滿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筭外,所求年正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五百七十五半。餘滿日法成一日,日滿二十七去之,除日餘如周日日餘,不足減,減一日,加周虛。日滿二十七而日餘不滿周日日餘,為損。周日滿去之,為入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餘法:以入曆日餘乘入曆下損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損益盈縮積分,值損則損之,值益則益之。為定積分。以入曆日餘乘列差,滿日法盈減縮加差法,為定差法。以除定積分,所得減加本朔望小餘,值盈則減,縮則加之。為定小餘。加之滿日法,合朔月食進一日;減之不足減者,加日法而後減之,則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數。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筭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滿半法棄之。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并少為半弱,以并半為太弱,以并太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時滿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餘,如日法而一;不盡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晝漏加時刻及分也。晝漏盡,又入夜漏。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數。月食加時定小餘不滿限數、間數者,皆以筭上為日。
月行遲疾度    損益率  盈縮積分        列差差法
一日十四度十三分 益二十五 盈二          二百六十
二日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萬八千八百二     二百五十八
三日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三萬六千九十六四   二百五十五
四日十四度四分  益十六  盈五萬一千一百三十六五 二百五十一
五日十三度十八分 益十一  盈六萬三千一百六十八五 二百四十六
六日十三度十三分 益六   盈七萬一千四百四十六  二百四十一
七日十三度七分  益    盈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五 二百三十五
八日十三度二分  損五   盈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四 二百三十
九日十二度十七分 損九   盈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二三 二百二十六
十日十二度十四分 損十二  盈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三 二百二十三
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損十五  盈五萬六千四百三    二百二十
十二日十二度八分 損十八  盈四萬五千一百二十二  二百一十七
十三日十二度六分 損二十  盈三萬一千五百八十四二 二百一十五
十四日十二度四分 損二十二 盈一萬六千五百四十四二 二百一十三
十五日十二度二分 益二十四 縮一          二百一十一
十六日十二度四分 益二十二 縮一萬八千四十八二   二百一十三
十七日十二度六分 益二十  縮三萬四千五百九十二三 二百一十五
十八日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縮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二五 二百一十八
十九日十二度十四分益十二  縮六萬二千四百一十六六 二百二十三
二十日十三度一分 益六   縮七萬一千四百四十六  二百二十九
二十一日十三度七分益    縮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五 二百三十五
二十二日十三度十二分損五  縮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四 二百四十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六分損九  縮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二四 二百四十四
二十四日十四度一分損十三  縮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四 二百四十八
二十五日十四度五分損十七  縮五萬五千六百四十八三 二百五十二
二十六日十四度八分損二十  縮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四三 二百五十五
二十七日十四度十一分損二十三 縮二萬七千八百二十四二 二百五十八
周日十四度十三分小分一百三 損二十五定損二百二十四 縮一萬五百二十八定備九萬三千四百八 二百六十定意差法二千三百九
推合朔度:以章歲乘朔小餘,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日分,滿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度法從度。經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二十四氣日所度日中晷影晝漏刻夜漏刻昏中星明中星
雨水室一太強八尺二寸八分五十五分四十九五分觜一少強尾十一強
驚蟄壁一強六尺七寸二分五十二九分四十七一分井九半強箕四少弱
春分奎七少強五尺三寸九分五十五 五分四十四 五分井二十九 半強斗四 弱
清明婁六半四尺二寸 五分五十八四十二柳十二 太斗十四 半
穀雨胃九太弱三尺二寸 五分六十 三分三十九 七分張十斗二十五 半
立夏昴十一弱二尺五寸六十二 三分三十七 七分翼十 太弱女三 少
小滿畢十五少弱一尺九寸 七分六十三 九分三十六 一分軫十 弱虛二 弱
芒種井三半弱一尺六寸 九分六十四 八分三十五 二分角十 太弱危七 弱
夏至井十八一尺五寸六十五三十五氐五 少弱室五 少強
小暑鬼一弱一尺六寸 九分六十四 八分三十五 二分房四 太弱壁六 太弱
大暑柳十二弱一尺九寸 七分六十三 九分三十六 一分尾八 太弱奎十二 太弱
立秋張五半強二尺五寸六十二 三分三十七 七分箕三胃二 太弱
處暑翼二半三尺二寸五分六十 三分三十九 七分斗三 半昴七 太弱
白露翼十七 太弱四尺二寸 五分五十八四十二斗十四 半弱畢十六 半弱
秋分軫十五五尺三寸 九分五十五 五分四十四 五分斗二十五 少強井九 少強
寒露亢一 少六尺七寸 二分五十二 九分四十七 一分牛八 半強井二十九 弱
霜降氐七 半八尺二寸 八分五十 五分四十九 五分女十一 半弱柳十一 半強
立冬心二 半弱九尺九寸 一分四十八 四分五十一 六分危二 弱張八 太弱
小雪尾十二 太強一丈一尺三寸 四分四十六 七分五十三 三分危十三 半強翼八 太強
大雪箕十一丈二尺四寸 八分四十五 六分五十四 四分室九 半強軫八 少強
冬至斗十四 強一丈三尺四十五五十五壁八 太強角七 少強
小寒牛三 半強一丈二尺四寸 八分四十五 六分五十四 四分奎十五 少亢九
大寒女十 半強一丈一尺三寸 四分四十六 七分五十三 三分胃四 半強氐十三 太強
立春危四九尺九寸 一分四十八 四分五十一 六分昴九 少心四 強
推五星法:
合歲     合數    日度法        室分
木三百四十四 三百一十五 九萬五千七百六十   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五
火四百五十九 二百一十五 六萬五千三百六十   一萬六千一百二十五
土三百八十三 三百七十  一十一萬二千四百八十 二萬七千七百五十
金二百六十七 一百六十七 五萬七百六十八    一萬二千五百二十五
水七十九   二百四十九 七萬五千六百九十六  一萬八千六百七十五
木後元丙戌,晉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筭上。
火後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筭上。
土後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筭上。
金後元甲申,晉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筭上。
水後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筭上。
推五星法:各設其元至所求年筭上,以合數乘之,滿合歲為積合,不盡曰合餘,多者以合數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滿合數,其年。木、土、金則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餘減合數為度分,水度分滿合歲則去之也。以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滿日度法為積度,不盡曰度餘。命度以室二,筭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數乘其年,內雨水小餘,并度餘為日餘,滿日度法從積度為日,命以雨水,筭外,星合日也。求星見日法,以法伏日及餘木則十六日及餘是也。加星合日及餘,滿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見日也。求星見度法,以法伏度及餘木則二度及餘是也。加星合度及餘,滿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見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則二十三見也。乘見度餘,滿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順日行四分。分滿其母成一度,逆順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當各乘度餘,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經室去分,不足減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異,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四萬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餘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三度半強。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順,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八萬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餘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一日,日餘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餘四萬九千四百三十,晨見東方。去日十六度半強。順,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遲,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遲。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逆。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順,遲,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七百七十九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餘三萬三千五百。除一周,行星定四十九度,度餘一萬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與日合,伏,十八日,日餘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餘四萬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五度半強,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順,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餘九萬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與日合,伏,四十一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見西方。去日十度。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見東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四萬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餘三萬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見西方。去日十七度。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見東方。留四日。順,遲,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日餘六萬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縮減,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縮分,以減度分,盈加縮減。
推卦:因雨水大小餘,加大餘六,小餘三百一十九,小餘滿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滿二十七日餘不足加減不加周虛。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書:「今既改用元嘉曆,漏刻與先不同,宜應改革。按景初曆春分日長,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後晝漏率長於冬至前。且長短增減,進退無漸,非唯先法不精,亦各傳寫謬誤。今二至二分,各據其正。則至之前後,無復差異。更增損舊刻,參以晷影,刪定為經,改用二十五箭。請臺勒漏郎將考驗施用。」從之。
前世諸儒依圖緯云,月行有九道。故畫作九規,更相交錯,檢其行次,遲疾換易,不得順度。劉向論九道云:「青道二出黃道東,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東從青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秋白冬黑,各隨其方。」按日行黃道,陽路也,月者陰精,不由陽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內,出入去黃道不得過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於黃道之上,與日相掩,則蝕焉。漢世劉洪推檢月行,作陰陽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吳癸依洪法,制新術,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曆月行陰陽法:
陰陽曆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益十七 初
二日前限餘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 益十六 十七
三日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益八  六十
六日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損二  七十三
九日              損六  七十一
十日              損十  六十五
十一日             損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損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後限餘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  損十六 二十七
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損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十一
曆周五萬五千五百一十七半。
差率,一萬一百九十。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陰陽曆術曰:以會月去入紀積月,餘以會數乘之,以所入紀交會差加之,周天乘之,滿微分法為大分,不盡為微分。大分滿周天去之,餘不滿曆周者為入陽曆。餘,皆如月周得一日,筭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曆也。不盡為日餘。
求次月,加二日,日餘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滿十三去之,除日餘如分日。陰陽曆竟互入端,入曆在前限餘前,後限餘後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數:各置入遲疾曆盈縮定積分,以章歲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滿通法為大分。不盡,以微分法乘之,如法為微分。盈減縮加陰陽日餘,盈不足,以月周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乘損益兼數,為加時定數。
推夜半入曆:以差率乘朔小餘,如微分法得一,以減入曆餘,不足,加月周而減之,卻一日,卻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曆曆餘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餘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會月從餘,餘滿月周去之,又加一日。曆竟,下日餘滿分日去之,互入曆初也。不滿分日者,值之,加餘一千三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為入次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餘減入遲疾曆日餘,不足一日,卻得周日,加餘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曆日及餘也。以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滿通法為大分,不盡以會月乘之,如法為小分,以盈加縮減入陰陽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也。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以損益兼數,為夜半定數。
求昏明數: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以減損益率為昏,而以損益夜半數為昏明定數也。
求月去黃道度: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為度,其餘三而一為少,不盡為強,二少弱也。所得為月去黃道度。
大明六年,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上表曰:
  古曆疏舛,頗不精密,群氏糾紛,莫審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簡略,今已乖遠。以臣校之,三睹厥謬:日月所在,差覺三度;二至晷影,幾失一日;五星見伏,至差四旬,留逆進退,或移兩宿。分至乖失,則節閏非正;宿度違天,則伺察無準。臣生屬聖辰,逮在昌運,敢率愚瞽,更創新曆。謹立改易之意有二,設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舊法一章十九歲有七閏,閏數為多,經二百年,輒差一日。節閏既移,則應改法,曆紀屢遷,實由此條。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令卻合周、漢,則將來永用,無復差動。其二,以堯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漢代之初,即用秦曆,冬至日在牽牛六度。漢武改立太初曆,冬至日在牛初。後漢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一。晉時姜岌以月蝕檢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參以中星,課以蝕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計之,未盈百載,所差二度。舊法並令冬至日有定處,天數既差,則七曜宿度漸與曆舛。乖謬既著,輒應改制,僅合一時,莫能通遠,遷革不已,又由此條。今令冬至所在,歲歲微差,卻檢漢注,並皆審密,將來久用,無煩屢改。
  又設法者,其一,以子為辰首,位在正北,爻應初九,斗氣之端,虛為北方,列宿之中,元氣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備論其義。今曆上元日度,發自虛一。其二,以日辰之號,甲子為先,曆法設元,應在此歲。而黃帝以來,世代所用,凡十一曆,上元之歲,莫值此名。今曆上元,歲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歲,曆中衆條,並應以此為始,而景初曆交會遲疾,元首有差。又承天法,日月五星,各自有元,交會遲疾,亦並置差,裁合朔氣而已。條序紛互,不及古意。今設法,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歲首為始。則合璧之曜,信而有徵,連珠之暉,於是乎在,群流共源,實精古法。
  若夫測以定形,據以實效,縣象著明,尺表之驗可推,動氣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練始終,大存整密,革新變舊,有約有繁。用約之條,理不自懼,用繁之意,顧非謬然。何者?夫紀閏參差,數各有分,分之為體,非細不密。臣是用深惜毫釐,以全求妙之準,不辭積累,以成永定之制。非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竊恐讚有然否,每崇遠而隨近,論有是非,或貴耳而遺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異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萬一可采,伏願頒宣群司,賜垂詳究,庶陳錙銖,少增盛典。
    曆法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筭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置入上元年數,筭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筭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筭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上元年數,筭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筭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用事:加冬至大餘二十七,小餘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餘九十一,小餘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以九十乘冬至小餘,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以冬至,筭外,沒日也。
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餘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餘盡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以紀法乘朔積日為度實,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積度,不盡為度餘,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筭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以朔小餘乘百二十四為度餘。又以朔小餘乘八百六十為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餘,度餘滿紀法為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餘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餘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分也。
遲疾曆:

 月行度 損益率 盈縮積分 差法
一日 十四 行分十三 益七十 盈初 五千三百四
二日 十四 十一 益六十五 盈百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六 五千二百七十
三日 十四 八 益五十七 盈三百五十五萬七百六 五千二百一十九
四日 十四 四 益四十七 盈五百五萬八千二百八 五千一百五十一
五日 十三 二十二 益三十四 盈六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五千六十六
六日 十三 十七 益二十二 盈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九十一 四千九百八十一
七日 十三 十一 益六 盈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 四千八百七十九
八日 十三 五 損九 盈七百九十四萬九百五十二 四千七百七十七
九日 十二 二十二 損二十四 盈七百七十萬七千四百一十五 四千六百七十五
十日 十二 十六 損三十九 盈七百七萬二千一百 四千五百七十三
十一日 十二 十一 損五十二 盈六百三萬五千七 四千四百八十八
十二日 十二 八 損六十 盈四百六十六萬三千一百 四千四百三十七
十三日 十二 六 損六十五 盈三百九萬三百二 四千四百三
十四日 十二 四 損七十 盈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 四千三百六十九
十五日 十二 五 益六十七 縮四十五萬七千六十九 四千三百八十六
十六日 十二 七 益六十二 縮二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五 四千四百二十
十七日 十二 十 益五十五 縮三百八十七萬五百一十四 四千四百七十一
十八日 十二 十四 益四十四 縮五百三十萬九千三百八十五 四千五百三十九
十九日 十二 十九 益三十二 縮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 四千六百二十四
二十日 十三 一 益十九 縮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 四千七百九
二十一日 十三 七 益四 縮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 四千八百一十一
二十二日 十三 十三 損十一 縮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四千九百一十三
二十三日 十三 十九 損二十七 縮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 五千一十五
二十四日 十四 一 損三十九 縮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 五千一百
二十五日 十四 六 損五十二 縮五百八十七萬二千七百三十五 五千一百八十五
二十六日 十四 十 損六十二 縮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 五千二百五十三
二十七日 十四 十二 損六十七 縮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 五千二百八十七
二十八日 十四 十四 損七十四 縮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 五千三百二十一
推入遲疾曆術: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餘滿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筭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曆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度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益十六  初
二日   益十五  十六
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
五日   益九   五十七
六日   益五   六十六
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損二   七十二
九日   損六   七十
十日   損十   六十四
十一日  損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損十五  四十一
十三日  損十六  二十六
十四日  損十六  十
推入陰陽曆術: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滿去之,為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筭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曆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滿三百三為日餘,不盡倍之為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為日,即望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日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筭外,則朔望加時入曆也。朔望加時入曆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餘: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日餘滿通法從日,則朔望加時入曆也。以入曆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為定小餘。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筭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并太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為定,定數十二而一為度,不盡三而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一為強,二為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陰曆在裏。

二十四氣日中影晝漏刻夜漏刻昏中星度明中星度
冬至一丈三尺四十五五十五八十二行分二十一二百八十三行分八
小寒一丈二尺四寸三分四十五六五十四四分八十四二百八十二六
大寒一丈一尺二寸四十六七五十三三八十六一二百八十六
立春九尺八寸四十八四五十一六八十九三二百七十七三
雨水八尺一寸七分五十五四十九五九十三二百七十三七
驚蟄六尺六寸七分五十二九四十七一九十七二百六十八二十
春分五尺三寸七分五十五五四十四五百二三二百六十四三
清明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一四十一九百六二十一二百五十九八
穀雨三尺二寸六分六十四三十九六百一十一三二百五十五四
立夏二尺五寸三分六十二四三十七六百一十四十八二百五十一十一
小滿一尺九寸九分六十三九三十六一百一十七十二二百四十八十七
芒種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三十五二百一十九四二百四十七二
夏至一尺五寸六十五三十五百一十九十二二百四十六十七
小暑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三十五二百一十九四二百四十七二
大暑一尺九寸九分六十三九三十六一百一十七十二二百四十八十七
立秋二尺五寸三分六十二四三十七六百一十四十八二百五十一十一
處暑三尺二寸六分六十四三十九六百一十一三二百五十五三
白露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一四十一九百六二十一二百五十九八
秋分五尺三寸七分五十五五四十四五百二三二百六十四三
寒露六尺六寸七分五十二九四十七一九十七九二百六十八二十
霜降八尺一寸七分五十五四十九五九十三二百七十三七
立冬九尺八寸四十八四五十一六八十九三二百七十七三
小雪一丈一尺二寸四十六七五十三二八十六一二百八十六
大雪一丈二尺四寸四十五六五十四四八十四二百八十二六
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數加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也。
推五星術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不盡為日餘。命以天正朔,筭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筭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術:以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術:以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逆,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世袓下之有司,使內外博議,時人少解曆數,竟無異同之辯。唯太子旅賁中郎將戴法興議,以為:
    三精數微,五緯會始,自非深推測,窮識晷變,豈能刊古革今,轉正圭宿。案沖之所議,每有違舛,竊以愚見,隨事辨問。
  案沖之新推曆術,「今冬至所在,歲歲微差」。臣法興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恒度,而宿無改位。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戰國橫騖,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二十一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終無毫忒。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維四仲,則中宿常在衛陽,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世不易也。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代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於此。
  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斗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虛盈,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自虛一,云虛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興議:沖之既云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鍾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託。
  沖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云,「群氏糾紛,莫審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又令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臣法興議:夫交會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筭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於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臣法興議: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隨法興所難辯折之曰:
  臣少銳愚尚,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采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漢朔,咸加該驗。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圓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斛銘,劉歆詭謬其數,此則筭氏之劇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數,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謂測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曆家之甚失也。及鄭玄、闞澤、王蕃、劉徽,並綜數藝,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衆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曆,二至先天,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皆前術之乖遠,臣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討其源,刪滯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詆,不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並不造理難之關楗。謹陳其目。
  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而法興設難,徵引詩書,三事皆謬。其二,臣校晷景,改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詰,直云「恐非淺慮,所可穿鑿」。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其四,曆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苟合可疑。其五,臣其曆七曜,咸始上元,無隙可乘,復云「非凡夫所測」。其六,遲疾陰陽,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凡此衆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絕,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論也。謹隨詰洗釋,依源徵對。仰照天暉,敢罄管穴。
  法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恒度,而宿無改位。故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號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聖賢以神其說。是以讖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曆舛雜,杜預疑其非直。按五紀論黃帝曆有四法,顓頊、夏、周並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疑之據一也。夏曆七曜西行,特違衆法,劉向以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鑿度云殷曆以八十一為日法。若易緯非差,殷曆必妄,此可疑之據三也。顓頊曆元,歲在乙卯,而命曆序云:「此術設元,歲在甲寅。」此可疑之據四也。春秋書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曆,非周則魯。以周曆考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曆校之,又失十三。二曆並乖,則必有一偽,此可疑之據五也。古之六術,並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輒差一日。古曆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以此推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周末,理不得遠。且卻校春秋,朔並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徵矣,此可疑之據六也。尋律曆志,前漢冬至日在斗牛之際,度在建星,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闕,豈能窮密盡微,纖毫不失。建星之說,未足證矣。
  法興議曰:「戰國橫騖,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二十一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終無毫忒。」沖之曰:古術訛雜,其詳闕聞,乙卯之曆,秦代所用,必有效於當時,故其言可徵也。漢武改創,檢課詳備,正儀審漏,事在前史,測星辨度,理無乖遠。今議者所是不實見,所非徒為虛妄,辨彼駭此,既非通談,運今背古,所誣誠多,偏據一說,未若兼今之為長也。景初之法,實錯五緯,今則在衝口,至曩已移日。蓋略治朔望,無事檢候,是以晷漏昏明,並即元和,二分異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謬矣。
  法興議曰:「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則中宿常在衛陽,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代不易也。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沖之曰:書以四星昏中審分至者,據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詳易准,流見之勢,中天為極。先儒注述,其義僉同,而法興以為書說四星,皆在衛陽之位,自在巳地,進失向方,退非始見,迂迴經文,以就所執,違訓詭情,此則甚矣。捨午稱巳,午上非無星也。必據中宿,餘宿豈復不足以正時。若謂舉中語兼七列者,觜參尚隱,則不得言,昴星雖見,當云伏矣。奎婁已見,復不得言伏見△△不得以為辭,則名將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當實謹檢經旨,直云星昴,不自衛陽,衛陽無自顯之義,此談何因而立。苟理無所依,則可愚辭成說,曾泉、桑野,皆為明證,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復再三,竊深歎息。
  法興議曰:「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沖之曰:元和日度,法興所是,唯徵古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一了無顯證,而虛貶臣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駭也。又年數之餘有十一月,而議云九月,涉數每乖,皆此類也。月盈則食,必在日衝,以檢日則宿度可辨,請據效以課疏密。按太史註記,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甲夜月蝕盡,在鬼四度,以衝計之,日當在牛六。依法興議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蝕盡,在斗二十六度,以衝計之,日當在井三十。依法興議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蝕,在奎十一度,以衝計之,日當在角二。依法興議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蝕盡,在胃宿之末,以衝計之,日當在氐十二。依法興議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蝕,皆與臣法符同,纖豪不爽,而法興所據,頓差十度,違衝移宿,顯然易睹。故知天數漸差,則當式遵以為典,事驗昭晳,豈得信古而疑今。
  法興議曰:「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沖之曰:臣按此議三條皆謬。詩稱流火,蓋略舉西移之中,以為驚寒之候。流之為言,非始動之辭也。就如始說,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一,則火星之中,當在大暑之前,豈鄰建申之限。此專自攻糾,非謂矯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復在衛陽之地乎。又謂臣所立法,楚宮之作,在九月初。按詩傳箋皆謂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則中天之正,當在室之八度。臣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議者之意,蓋誤以周世為堯時,度差五十,故致此謬。小雪之節,自信之談,非有明文可據也。
  法興議曰:「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時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也。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於此。」沖之曰:臣以為辰極居中,而列曜貞觀,群像殊體,而陰陽區別,故羽介咸陳,則水火有位,蒼素齊設,則東西可準,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號也。何以明之?夫陽爻初九,氣始正北,玄武七列,虛當子位。若圓儀辨方,以日為主,冬至所舍,當在玄枵;而今之南極,乃處東維,違體失中,其義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稟稱,則卯酉以生殺定號,豈得春躔義方,秋麗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茲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於四時,景緯環序,日不獨守故轍矣。至於中星見伏,記籍每以審時者,蓋以曆數難詳,而天驗易顯,各據一代所合,以為簡易之政也。亦猶夏禮未通商典,濩容豈襲韶節,誠天人之道同差,則蓺之興,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稱建,諒以氣之所本,名隨實著,非謂斗杓所指,近校漢時,已差半次,審斗節時,其效安在。或義非經訓,依以成說,將緯候多詭,偽辭間設乎?次隨方名,義合宿體,分至雖遷,而厥位不改,豈謂龍火貿處,金水亂列,名號乖殊之譏,抑未詳究。至如壁非玄武,軫屬蒼龍,瞻度察晷,實效咸然。元嘉曆法,壽星之初,亦在翼限,參校晉注,顯驗甚衆。天數差移,百有餘載,議者誠能馳辭騁辯,令南極非冬至,望不在衝,則此談乃可守耳。若使日遷次留,則無事屢嫌,乃臣曆之良證,非難者所宜列也。尋臣所執,必據經史,遠考唐典,近徵漢籍,讖記碎言,不敢依述,竊謂循經之論也。月蝕檢日度,事驗昭著,史注詳論,文存禁閣,斯又稽天之說也。堯典四星,並在衛陽,今之日度,遠準元和,誣背之誚,實此之謂。
  法興議曰:「夫日有緩急,故斗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盈虛,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沖之曰:按後漢書及乾象說,四分曆法,雖分章設篰創自元和,而晷儀衆數定於熹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長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影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二氣中影,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影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並差二寸,二氣中影俱長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熹平三年,時曆丁丑冬至,加時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又臣測景歷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然。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後二日影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量檢竟年,則數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臣因此驗,考正章法。今以臣曆推之,刻如前,竊謂至密,永為定式。尋古曆法並同四分,四分之數久則後天,經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漢載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來,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誠有效於天也。章歲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術,非見經典。而議云此法自古,數不可移。若古法雖疏,永當循用,謬論誠立,則法興復欲施四分於當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謂今所革創,違舛失衷者,未聞顯據有以矯奪臣法也。元嘉曆術,減閏餘二,直以襲舊分粗,故進退未合。至於棄盈求正,非為乖理。就如議意,率不可易,則分無增損,承天置法,復為違謬。節氣蚤晚,當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覺其非,橫謂臣曆為失,知日少之先時,未悟增月之甚惑也。誠未睹天驗,豈測曆數之要,生民之本,諒非率意所斷矣。又法興始云窮識晷變,可以刊舊革今,復謂晷數盈虛,不可為准,互自違伐,罔識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絕於心目,未詳歷紀何因而立。案春秋以來千有餘載,以食檢朔,曾無差失,此則日行有恒之明徵也。且臣考影彌年,窮察毫微,課驗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為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實矣。日有緩急,未見其證,浮辭虛貶,竊非所懼。
  法興議曰:「沖之既云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捨形責影,未足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鍾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託。」沖之曰:此條所嫌,前牒已詳。次改方移,虛非中位,繁辭廣證,自搆紛惑,皆議者所謬誤,非臣法之違設也。七政致齊,實謂天儀,鄭、王唱述,厥訓明允,雖有異說,蓋非實義。
  法興議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云『群氏糾紛,莫審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沖之曰:夫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讖乖說,訓義非所取,雖驗當時,不能通遠,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體明理正。未詳辛卯之說何依,古術詭謬,事在前牒,溺名喪實,殆非索隱之謂也。若以曆合一時,理無久用,元在所會,非有定歲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載籍淪逸,春秋漢史,咸書日蝕,正朔詳審,顯然可徵。以臣歷檢之,數皆協同,誠無虛設,循密而至,千載無殊,則雖遠可知矣。備閱曩法,疏越實多,或朔差三日,氣移七晨,未聞可以下通於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說以為非正,今值甲子,議者復疑其苟合,無名之歲,自昔無之,則推先者,將何從乎?歷紀之作,幾於息矣。夫為合必有不合,願聞顯據,以覈理實。
  法興曰:「夫交會之元,則蝕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粗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筭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於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沖之曰:遲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檢,有數可推,劉、賈能述,則可累功以求密矣。議又云「五緯所居,有時盈縮」。「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謂應年移一辰也。案歲星之運,年恒過次,行天七匝,輒超一位。代以求之,曆凡十法,並合一時,此數咸同,史注所記,天驗又符。此則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為衍度濫徙,頓過其衝也。若審由盈縮,豈得常疾無遲。夫甄耀測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驗來,准以實見,據以經史。曲辯碎說,類多浮詭,甘、石之書,互為矛楯。今以一句之經,誣一字之謬,堅執偏論,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厭也。筭自近始,衆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後元,實以奇偶不協,故數無盡同,為遺前設後,以從省易。夫建言倡論,豈尚矯異,蓋令實以文顯,言勢可極也。稽元曩歲,群數咸始,斯誠術體,理不可容譏;而譏者以為過,謬之大者。然則元嘉置元,雖七率舛陳,而猶紀協甲子,氣朔俱終,此又過謬之小者也。必當虛立上元,假稱曆始,歲違名初,日避辰首,閏餘朔分,月緯七率,並不得有盡,乃為允衷之製乎?設法情實,謂意之所安;改易違天,未睹理之譏者也。
  法興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沖之曰:此議雖游漫無據,然言跡可檢。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為月行之軌,當循一轍,環匝於天,理無差動也。然則交會之際,當有定所,豈容或斗或牛,同麗一度。去極應等,安得南北無常。若日月非例,則八行之說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語甚未分,為交與疾對?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蝕既當在盈縮之極,豈得損益,或多或少。若交與疾對,則在交之衝,當為遲疾之始,豈得入曆或深或淺,倍半相違,新故所同,復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覽曆書,古今略備,至如此說,所未前聞,遠乖舊準,近背天數,求之愚情,竊所深惑。尋遲疾陰陽不相生,故交會加時,進退無常,昔術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詳矣。而法興云日數同。竊謂議者未曉此意,乖謬自著,無假驟辯。既云盈縮失衷,復不備記其數,或自嫌所執,故汎略其說乎?又以全為率,當互因其分,法興所列二數皆誤,或以八十為七十九,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此條之謂矣。總檢其議,豈但臣曆不密,又謂何承天法乖謬彌甚。若臣曆宜棄,則承天術益不可用。法興所見既審,則應革創。至非景極,望非日衝,凡諸新說,必有妙辯乎?
時法興為世祖所寵,天下畏其權,既立異議,論者皆附之。唯中書舍人巢尚之是沖之之術,執據宜用。上愛奇慕古,欲用沖之新法,時大明八年也。故須明年改元,因此改曆。未及施用,而宮車晏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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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四‧志第四 禮一 夫有國有家者,禮儀之用尚矣。然而歷代損益,每有不同,非務相改,隨時之宜故也。漢文以人情季薄,國喪革三年之紀;光武以中興崇儉,七廟有共堂之制;魏祖以侈惑宜矯,終歛去襲稱之數;晉武以丘郊不異,二至并南北之祀。互相即襲,以訖于今,豈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應時之變而已。且閔子譏古禮,退而致事;叔孫創漢制,化流後昆。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師古,秦氏以之致亡,師古而不適用,王莽所以身滅。然則漢、魏以來,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儀。司馬彪集後漢衆注,以為禮儀志,校其行事,已與前漢頗不同矣。況三國鼎峙,歷晉至宋,時代移改,各隨事立。自漢末剝亂,舊章乖弛,魏初則王粲、衛覬典定衆儀;蜀朝則孟光、許慈創理制度;晉始則荀顗、鄭沖詳定晉禮;江左則荀崧、刁協緝理乖紊。其間名儒通學,諸所論敘,往往新出,非可悉載。今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云。
魏文帝雖受禪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詔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制法也。傳曰『夏數為得天』。朕承唐、虞之美,至於正朔,當依虞、夏故事。若殊徽號,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自當隨土德之數。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丑,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宗廟所服,一如周禮。」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正,則犧牲不得獨改。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詔曰:「服色如所奏。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丑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久乃下詔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改為是,意取駁異,于今未決。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正朔各從色,不同因襲。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干戈,從天行誅。雖遭遇異時,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
於是公卿以下博議。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帝王之興,受禪之與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易曰:『革,元亨利貞。』『有孚改命吉。』『湯武革命,應乎天,從乎人。』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天地三氣三色。』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改朔。』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高辛氏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尚書傳曰:『舜定鍾石,論人聲,乃及鳥獸,咸變於前。故更四時,改堯正。』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詩推度災曰:『如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度相改。三而復者,正色也,二而復者,文質也。』以前檢後,謂軒轅、高辛、夏后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陽、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為正。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復也。禮大傳曰:『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樂稽曜嘉曰:『禹將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以明將去虞而適夏也。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禪,猶制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嶽瀆致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皇翔集。』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傳曰:『當夏四月,是謂孟夏。』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於天地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周則復始,正朔改則天命顯。』凡典籍所記,不盡於此,略舉大較,亦足以明也。」
太尉司馬懿、尚書僕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候中詔季岐以為宜改;侍中繆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缺以為不宜改。
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帝乃詔三公曰:
  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自茲以降,服物氏號,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雖炎、黃、少昊,顓頊、高辛,唐、虞、夏后,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革易制度,更定禮樂,延群后,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于後也。至于正朔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
  文皇帝踐阼之初,庶事草創,遂襲漢正,不革其統。朕在東宮,及臻在位,每覽書籍之林,總公卿之議。夫言三統相變者,有明文;云虞、夏相因者,無其言也。曆志曰:「天統之正在子,物萌而赤;地統之正在丑,物化而白;人統之正在寅,物成而黑。」但含生氣,以微成著。故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登降周旋,終則又始,言天地與人所以相通也。仲尼以大聖之才,祖述堯、舜,範章文、武,制作春秋,論究人事,以貫百王之則。故於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迭相為首。夫祖述堯、舜,以論三正,則其明義,豈使近在殷、周而已乎。朕以眇身,繼承洪緒,既不能紹上聖之遺風,揚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張,帝典之闕者未補,亹亹之德不著,亦惡可已乎。
  今推三統之次,魏得地統,當以建丑之月為正。考之群藝,厥義彰矣。改青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服色尚黃,犧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馬,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大白之旗。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礿、祀、烝、嘗,巡狩、蒐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中氣晚早,敬授民事,諸若此者,皆以正歲斗建為節。此曆數之序,乃上與先聖合符同契,重規疊矩者也。今遵其義,庶可以顯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維新之命。
  於戲!王公群后,百辟卿士,靖康厥職,帥意無怠,以永天休。司徒露布,咸使聞知,稱朕意焉。案服色尚黃,據土行也。犧牲旂旗,一用殷禮,行殷之時故也。周禮巾車職,「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則周以正色之旗朝,以先代之旗即戎。魏用殷禮,變周之制,故建大白朝,大赤即戎也。明帝又詔曰:「以建寅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玄;以建丑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白;以建子之月為正者,其牲用騂。此為牲色各從其正,不隨所祀之陰陽也。祭天不嫌於用玄,則祭地不得獨疑於用白也。天地用牲,得無不宜異邪?更議。」於是議者各有引據,無適可從。又詔曰:「諸議所依據各參錯,若陽祀用騂,陰祀用黝,復云祭天用玄,祭地用黃,如此,用牲之義,未為通也。天地至尊,用牲當同以所尚之色,不得專以陰陽為別也。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后地、天地郊、明堂、宗廟,皆宜用白。其別祭五郊,各隨方色,祭日月星辰之類用騂,社稷山川之屬用玄,此則尊卑方色,陰陽衆義暢矣。」
三年正月,帝崩,齊王即位。是年十二月,尚書盧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日棄離萬國,禮,忌日不樂,甲乙之謂也。烈祖明皇帝建丑之月棄天下,臣妾之情,於此正日,有甚甲乙。今若以建丑正朝四方,會群臣,設盛樂,不合於禮。」博士樂祥議:「正日旦受朝貢,群臣奉贄;後五日,乃大宴會作樂。」太尉屬朱誕議:「今因宜改之際,還修舊則,元首建寅,於制為便。」大將軍屬劉肇議:「宜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知崩亡之日不朝也。」詔曰:「省奏事,五內斷絕,奈何奈何!烈祖明皇帝以正日棄天下,每與皇太后念此日至,心有剝裂。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月二日會,又非故也。聽當還夏正月。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子孫哀慘永懷。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寅之月為歲首。」
晉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奏:「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於湯、武,各推行數。宣尼答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輅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蓋期於從政濟治,不繫於行運也。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跡,應天從民,受禪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於義為弘。」奏可。孫盛曰:「仍舊,非也。且晉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違甚矣。」及宋受禪,亦如魏、晉故事。
魏明帝初,司空王朗議:「古者有年數,無年號,漢初猶然。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後元。元改彌數,中、後之號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述春秋之事,曰隱公元年,則簡而易知。載漢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則後不見。宜若古稱元而已。」明帝不從。乃詔曰:「先帝即位之元,則有延康之號,受禪之初,亦有黃初之稱。今名年可也。」於是尚書奏:「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貞。首出庶物,萬國咸寧。』宜為太和元年。」詔闕七字
周之五禮,其五為嘉。嘉△△春秋左氏傳曰:「晉侯問襄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為冠具。』武子對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今君在行,未可具也。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晉侯許諾。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假鍾磬焉,禮也。」賈、服說皆以為人君禮十二而冠也。古尚書說武王崩,成王年十三。推武王以庚辰歲崩,周公以壬午歲出居東,以癸未歲反。禮周公冠成王,命史祝辭。辭,告也。是除喪冠也。周公居東未反,成王冠弁以開金縢之書,時十六矣。是成王年十五服除,周公冠之而後出也。按禮、傳之文,則天子諸侯近十二,遠十五,必冠矣。周禮雖有服冕之數,而無天子冠文。儀禮云:「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王、鄭皆以為夏末上下相亂,篡弒由生,故作公侯冠禮,則明無天子冠禮之審也。大夫又無冠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周人年五十而有賢才,則試以大夫之事,猶行士禮也。故筮日筮賓,冠於阼以著代,醮於客位,三加彌尊。皆士禮耳。然漢氏以來,天子諸侯,頗采其議。志曰「儀從冠禮」是也。漢順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禮。褒新禮今不存。禮儀志又云:「乘輿初加緇布進賢,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於高廟。王公以下,初加進賢而已。」按此文始冠緇布,從古制也,冠於宗廟是也。魏天子冠一加,其說曰,士禮三加,加有成也。至於天子諸侯,無加數之文者,將以踐阼臨民,尊極德備,豈得復與士同?此言非也。夫以聖人之才,猶三十而立,況十二之年,未及志學,便謂德成,無所勸勉,非理實也。魏氏太子再加,皇子、王公世子乃三加。孫毓以為一加再加皆非也。禮醮詞曰「令月吉日」,又「以歲之正,以月之令」。魯襄公冠以冬,漢惠帝冠以三月,明無定月也。後漢以來,帝加元服,咸以正月。晉咸寧二年秋閏九月,遣使冠汝南王柬,此則晉禮亦有非必歲首也。禮冠於廟,魏以來不復在廟。然晉武、惠冠太子,皆即廟見,斯亦擬在廟之儀也。晉穆帝、孝武將冠,先以幣告廟,訖又廟見也。
晉惠帝之為太子將冠也,武帝臨軒,使兼司徒高陽王珪加冠,兼光祿勳、屯騎校尉華廙贊冠。江左諸帝將冠,金石宿設,百僚陪位。又豫於殿上鋪大床。御府令奉冕幘簪導袞服,以授侍中、常侍。太尉加幘,太保加冕。將加冕,太尉跪讀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皇帝穆穆,思弘袞職。欽若昊天,六合是式。率遵祖考,永永無極。眉壽惟期,介茲景福。」加冕訖,侍中繫玄紞。侍中脫絳紗服,加袞服。冠事畢,太保率群臣奉觴上壽,王公以下三稱萬歲,乃退。按儀注,一加幘冕而已。
宋冠皇太子及蕃王,亦一加也。官有其注。晉武帝泰始十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有司議奏:「禮十五成童。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宜。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於是制諸王十五冠,不復加命。元嘉十一年,營道侯將冠。詔曰:「營道侯義綦可克日冠。外詳舊施行。」何楨冠儀約制及王堪私撰冠儀,亦皆家人之可遵用者也。
魏齊王正始四年,立皇后甄氏,其儀不存。
晉武帝咸寧二年,臨軒,遣太尉賈充策立后楊氏,納悼后也。因大赦,賜王公以下各有差。百僚上禮。
太康八年,有司奏:「昏禮納徵,大昏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古者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穀珪,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雁、酒、米、玄纁如故。諸侯昏禮加納采告期親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唯璋官為具致之。」尚書朱整議:「按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加以大璋。漢高后制,聘后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詔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唯給璋,餘如故事。」
成帝咸康二年,臨軒,遣使兼太保領軍將軍諸葛恢、兼太尉護軍將軍孔愉六禮備物,拜皇后杜氏。即日入宮。帝御太極殿,群臣畢賀,非禮也。王者昏禮,禮無其制。春秋祭公逆王后于紀。穀梁、左氏說與公羊又不同。而漢、魏遺事闕略者衆。晉武、惠納后,江左又無復儀注,故成帝將納杜后,太常華恒始與博士參定其儀。據杜預左氏傳說主婚,是供其婚禮之幣而已。又周靈王求婚於齊,齊侯問於晏桓子,桓子對曰:「夫婦所生若而人,姑姊妹則稱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此則天子之命,自得下達,臣下之答,徑自上通。先儒以為丘明詳錄其事,蓋為王者婚娶之禮也。故成帝臨軒遣使稱制拜后。然其儀注,又不具存。
康帝建元元年,納后褚氏。而儀注陛者不設旄頭。殿中御史奏:「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宮御物,而儀注至尊袞冕升殿,旄頭不設,求量處。又案昔迎恭皇后,唯作青龍旂,其餘皆即御物。今當臨軒遣使,而立五牛旂旗,旄頭畢罕並出。即用舊制,今闕。」詔曰:「所以正法服升太極者,以敬其始,故備其禮也。今云何更闕所重而撤法物邪?又恭后神主入廟,先帝詔后禮宜有降,不宜建五牛旗,而今猶復設之邪!既不設五牛旗,則旄頭畢罕之器易具也。」又詔曰:「舊制既難準,且於今而備,亦非宜。府庫之儲,唯當以供軍國之費耳。法服儀飾粗令舉,其餘兼副雜器,停之。」
及至穆帝升平元年,將納皇后何氏,太常王彪之始更大引經傳及諸故事,以正其禮,深非公羊婚禮不稱主人之義。又曰:「王者之於四海,無非臣妾。雖復父兄之親,師友之賢,皆純臣也。夫崇三綱之始,以定乾坤之儀,安有天父之尊,而稱臣下之命,以納伉儷;安有臣下之卑,而稱天父之名,以行大禮。遠尋古禮,無王者此制;近求史籍,無王者此比。於情不安,於義不通。案咸寧二年,納悼皇后時,弘訓太后母臨天下,而無命戚屬之臣為武皇父兄主婚之文。又考大晉已行之事,咸寧故事,不稱父兄師友,則咸康華恒所上合於舊也。臣愚謂今納后儀制,宜一依咸康故事。」於是從之。華恒所定六禮,云宜依漢舊及大晉已行之制,此恒猶識前事,故王彪之多從咸康,由此也。惟以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而咸康群臣賀為失禮;故但依咸寧上禮,不復賀也。其告廟六禮版文等儀,皆彪之所定也。詳推有典制,其納采版文璽書曰:「皇帝咨前太尉參軍何琦,渾元資始,肇經人倫,爰及夫婦,以奉天地宗廟社稷,謀于公卿,咸以為宜率由舊典。今使使持節太常彪之、宗正綜以禮納采。」主人曰:「皇帝嘉命,訪婚陋族,備數采擇。臣從祖弟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未閑教訓,衣履若而人,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太尉參軍都鄉侯糞土臣何琦稽首再拜承制詔。」次問名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兩儀配合,承天統物,正位于內,必俟令族,重章舊典。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問名。」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到,重宣中詔,問臣名族。臣族女父母所生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楨之遺玄孫,先臣故豫州刺史關中侯惲之曾孫,先臣故安豐太守關中侯叡之孫,先臣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外出自先臣故尚書左丞冑之外曾孫,先臣故侍中關內侯夷之外孫女。年十七。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納吉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人謀龜從,僉曰貞吉,敬從典禮。今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納吉。」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太卜元吉。臣陋族卑鄙,憂懼不堪。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納徵版文:「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之女,有母儀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宗廟,永承天祚。以玄纁皮帛馬羊錢璧,以章典禮。今使使持節司徒某、太常某,以禮納徵。」主人曰:「皇帝嘉命,降婚卑陋,崇以上公,寵以典禮,備物典策。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請期版文:「皇帝曰,咨某官某姓,謀于公卿,大筮元龜,罔有不臧,率遵典禮。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請期。」主人曰:「皇帝嘉命,使某重宣中詔,吉日惟某可迎。臣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親迎版文:「皇帝曰,咨某官某姓,歲吉月令,吉日惟某,率禮以迎。今使使持節太保某、太尉某以迎。」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令月吉辰,備禮以迎。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兩。臣蝝蟻之族,猥承大禮,憂懼戰悸,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其稽首承詔皆如初答。
孝武納王皇后,其禮亦如之。其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白雁白羊各一頭,酒米各十二斛。唯納徵羊一頭,玄纁用帛三匹,絳二匹,絹二百匹,虎皮二枚,錢二百萬,玉璧一枚,馬六頭,酒米各十二斛,鄭玄所謂五雁六禮也。其珪馬之制,備物之數,校太康所奏,又有不同,官有其注。
古者昏、冠皆有醮,鄭氏醮文三首具存。
宋文帝元嘉十五年四月,皇太子納妃,六禮文與納后不異。百官上禮。其月壬戌,於太極殿西堂敘宴二宮隊主副、司徒征北鎮南三府佐、揚兗江三州綱、彭城江夏南譙始興武陵廬陵南豐七國侍郎以上,諸二千石在都邑者,並豫會。又詔今小會可停妓樂,時有臨川曹太妃服。
明帝泰始五年十一月,有司奏:「按晉江左以來,太子昏,納徵,禮用玉一,虎皮二,未詳何所準況。或者虎取其威猛有彬炳,玉以象德而有溫潤。尋珪璋既玉之美者,豹皮義兼炳蔚,熊羆亦昏禮吉徵,以類取象,亦宜並用,未詳何以遺文。晉氏江左,禮物多闕,後代因襲,未遑研考。今法章徽儀,方將大備。宜憲範經籍,稽諸舊典。今皇太子昏,納徵,禮合用珪璋豹皮熊羆皮與不?下禮官詳依經記更正。若應用者,為各用一?為應用兩?」博士裴昭明議:「案周禮,納徵,玄纁束帛儷皮。鄭玄注云:『束帛十端也。儷,兩也。兩皮為庭實,鹿皮也。』晉太子納妃儀注,『以虎皮二』。太元中,公主納徵,以虎豹皮各一具。豈謂婚禮不辨王公之序,故取虎豹皮以尊革其事乎。虎豹雖文,而徵禮所不用。熊羆吉祥,而婚典所不及。珪璋雖美,或為用各異。今帝道弘明,徽則光闡,儲皇聘納,宜準經誥。凡諸僻謬,並合詳裁。雖禮代不同,文質或異,而鄭為儒宗,既有明說,守文淺見,蓋有惟疑。兼太常丞孫詵議以為:『聘幣之典,損益惟義,歷代行事,取制士婚。若珪璋之用,實均璧品,采豹之彰,義齊虎文,熊羆表祥,繁衍攸寄。今儲后崇聘,禮先訓遠,皮玉之美,宜盡暉備。禮稱束帛儷皮,則珪璋數合同璧,熊羆文豹,各應用二。』長兼國子博士虞龢議:『案儀禮納徵,直云玄纁束帛雜皮而已。禮記郊特牲云虎豹皮與玉璧,非虛作也。則虎豹之皮,居然用兩,珪璧宜仍舊各一也。』參詵、龢二議不異,今加珪璋各一,豹熊羆皮各二,以龢議為允。」詔可。
晉武帝泰始十年,將聘拜三夫人九嬪。有司奏:「禮,皇后聘以穀珪,無妾媵禮贄之制。」詔曰:「拜授可依魏氏故事。」於是臨軒使使持節兼太常拜夫人,兼御史中丞拜九嬪。
漢、魏之禮,公主居第,尚公主者來第成婚。司空王朗以為不可,其後乃革。
凡遣大使拜皇后、三公,及冠皇太子,及拜蕃王,帝皆臨軒。其儀,太樂令宿設金石四廂之樂於殿前。漏上二刻,侍中、侍臣、冗從僕射、中謁者、節騎郎、虎賁,旄頭遮列,五牛旗皆入。虎賁中郎將、羽林監分陛端門內。侍御史、謁者各一人監端門。廷尉監、平分陛東、西中華門。漏上三刻,殿中侍御史奏開殿之殿門、南止車門、宣陽城門。軍校、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升殿夾御座。尚書令以下應階者以次入。治禮引大鴻臚入,陳九賓。漏上四刻,侍中奏:「外辦。」皇帝服袞冕之服,升太極殿,臨軒南面。謁者前北面一拜,跪奏:「大鴻臚臣某稽首言,群臣就位。謹具。」侍中稱制曰:「可。」謁者贊拜,在位皆再拜。大鴻臚稱臣一拜,仰奏:「請行事。」侍中稱制曰:「可。」鴻臚舉手曰:「可行事。」謁者引護當使者當拜者入就拜位。四廂樂作。將拜,樂止。禮畢出。官有其注。
舊時歲旦,常設葦茭桃梗,磔雞於宮及百寺門,以禳惡氣。漢儀,則仲夏之月設之,有桃卯,無磔雞。案明帝大修禳禮,故何晏禳祭議據雞牲供禳釁之事,磔雞宜起於魏也。桃卯本漢所以輔,卯金又宜魏所除也,但未詳改仲夏在歲旦之所起耳。宋皆省,而諸郡縣此禮往往猶存。
上代聘享之禮,雖頗見經傳,然首尾不全。叔孫通傳載通所制漢元會儀,綱紀粗舉,施於今,又未周備也。魏國初建,事多兼闕,故黃初三年,始奉璧朝賀。何承天云,魏元會儀無存者。案何楨許都賦曰:「元正大饗,壇彼西南。旗幕峨峨,檐宇弘深。」王沈正會賦又曰:「華幄映於飛雲,朱幕張于前庭。絙青帷於兩階,象紫極之崢嶸。延百辟于和門,等尊卑而奉璋。」此則大饗悉在城外,不在宮內也。臣案魏司空王朗奏事曰:「故事,正月朔,賀。殿下設兩百華鐙,對於二階之間。端門設庭燎火炬,端門外設五尺、三尺鐙。月照星明,雖夜猶晝矣。」如此,則不在城外也。何、王二賦,本不在洛京。何云許都賦,時在許昌也。王賦又云「朝四國於東巡」,亦賦許昌正會也。
晉武帝世,更定元會注,今有咸寧注是也。傅玄元會賦曰:「考夏后之遺訓,綜殷、周之典藝,採秦、漢之舊儀,定元正之嘉會。」此則兼採衆代可知矣。咸寧注,先正月一日,守宮宿設王公卿校便坐於端門外,大樂鼓吹又宿設四廂樂及牛馬帷閤於殿前。夜漏未盡十刻,群臣集到,庭燎起火。上賀謁報,又賀皇后。還從雲龍東中華門入謁,詣東閤下便坐。漏未盡七刻,群司乘車與百官及受贄郎下至計吏,皆入,詣陛部立。其陛衛者,如臨軒儀。漏未盡五刻,謁者僕射、大鴻臚各奏:「群臣就位定。」漏盡,侍中奏:「外辦。」皇帝出。鍾鼓作,百官皆拜伏。太常導皇帝升御座。鍾鼓止。百官起。大鴻臚跪奏:「請朝賀。」治禮郎讚:「皇帝延王登。」大鴻臚跪讚:「蕃王臣某等奉白璧各一,再拜賀。」太常報:「王悉登。」謁者引上殿,當御座。皇帝興,王再拜。皇帝坐,復再拜,跪置璧御座前,復再拜。成禮訖,謁者引下殿,還故位。治禮郎引公、特進、匈奴南單于子、金紫將軍當大鴻臚西,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六百石當大行令西,皆北面伏。大鴻臚跪讚:「太尉、中二千石等奉璧皮帛羔雁雉,再拜賀。」太常讚:「皇帝延君登。」治禮引公至金紫將軍上殿,當御座。皇帝興,皆再拜。皇帝坐,又再拜。跪置璧皮帛御座前,復再拜。成禮訖,讚者引下殿,還故位。王公置璧成禮時,大行令並讚,殿下中二千石以下同。成禮訖,以贄授受贄郎,郎以璧帛付謁者,羔雁雉付太官。太樂令跪請奏雅樂。以次作樂。乘黃令乃出車。皇帝罷入,百官皆坐。晝漏上水六刻,諸蠻夷胡客以次入,皆再拜訖,坐。御入三刻,又出。鍾鼓作。謁者僕射跪奏:「請群臣上。」謁者引王公至二千石上殿,千石、六百石停本位。謁者引王詣尊酌壽酒,跪授侍中。侍中跪置御座前。王還自酌,置位前。謁者跪奏:「蕃王臣某等奉觴再拜,上千萬歲壽。」侍中曰:「觴已上。」百官伏稱萬歲。四廂樂作。百官再拜。已飲,又再拜。謁者引諸王等還本位。陛者傳就席,群臣皆跪諾。侍中、中書令、尚書令各於殿上上壽酒,登歌樂升,太官令又行御酒。御酒升階,太官令跪授侍郎,侍郎跪進御座前。乃行百官酒。太樂令跪奏:「奏登歌。」三。終,乃降。太官令跪請御飯到陛,群臣皆起。太官令持羹跪授司徒;持飯跪授大司農;尚食持案並授侍郎,侍郎跪進御座前。群臣就席。太樂令跪奏:「食。舉樂。」太官行百官飯案遍。食畢,太樂令跪奏:「請進舞。」舞以次作。鼓吹令又前跪奏:「請以次進衆伎。」乃召諸郡計吏前,授敕戒於階下。宴樂畢,謁者一人跪奏:「請罷退。」鍾鼓作,群臣北面再拜出。江左更隨事立位,大體亦無異也。宋有天下,多仍舊儀,所損益可知矣。
晉江左注,皇太子出會者,則在三恪下、王公上。宋文帝元嘉十一年,升在三恪上。
魏制,蕃王不得朝覲。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晉泰始中,有司奏:「諸侯之國,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周則更始。若臨時有故,卻在明年。來朝之後,更滿三歲乃復,不得從本數。朝禮執璧如舊朝之制。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奏可。江左王侯不之國,其有授任居外,則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禮,亦無朝聘之制,此禮遂廢。
正旦元會,設白虎樽於殿庭。樽蓋上施白虎,若有能獻直言者,則發此樽飲酒。案禮記,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侍,鼓鍾。杜蕢自外來,聞鍾聲曰:「安在?」曰:「在寢。」杜蕢入寢,歷階而升,酌曰:「曠飲斯。」又酌曰:「調飲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飲之,降,趨而出。平公呼而進之曰:「蕢,曩者爾心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爾飲曠,何也?」曰:「子卯不樂,知悼子在堂,斯其為子卯也大矣。曠也,太師也。不以詔,是以飲之也。」「爾飲調,何也?」曰:「調也,君之褻臣也。為一飲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飲之也。」「爾飲,何也?」曰:「蕢也宰夫,唯刀匕是供,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也。」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杜蕢洗而揚觶。公謂侍者曰:「如我死,則必無廢斯爵。」至于今,既畢獻,斯揚觶,謂之「杜舉」。白虎樽,蓋杜舉之遺式也。畫為虎,宜是後代所加,欲令言者猛如虎,無所忌憚也。
漢以高帝十月定秦旦為歲首,至武帝雖改用夏正,然朔猶常饗會,如元正之儀。魏、晉則冬至日受萬國及百僚稱賀,因小會。其儀亞於歲旦,晉有其注。宋永初元年八月,詔曰:「慶冬使或遣不,事役宜省,今可悉停。唯元正大慶,不得廢耳。郡縣遣冬使詣州及都督府者,亦宜同停。」
孫權始都武昌及建業,不立郊兆。至末年太元元年十一月,祭南郊,其地今秣陵縣南十餘里郊中是也。晉氏南遷,立南郊於巳地,非禮所謂陽位之義也。宋孝武大明三年九月,尚書右丞徐爰議:「郊祀之位,遠古蔑聞。禮記『燔柴於泰壇,祭天也。』『兆於南郊,就陽位也。』漢初甘泉河東禋埋易位,終亦徙於長安南北。光武紹祚,定二郊洛陽南北。晉氏過江,悉在北。及郊兆之議,紛然不一。又南出道狹,未議開闡,遂於東南巳地創立丘壇。皇宋受命,因而弗改。且居民之中,非邑外之謂。今聖圖重造,舊章畢新,南驛開塗,陽路修遠。謂宜移郊正午,以定天位。」博士司馬興之、傅郁、太常丞陸澄並同爰議。乃移郊兆於秣陵牛頭山西,正在宮之午地。世祖崩,前廢帝即位,以郊舊地為吉祥,移還本處。
北郊,晉成帝世始立,本在覆舟山南。宋太祖以其地為樂游苑,移於山西北。後以其地為北湖,移於湖塘西北。其地卑下泥濕,又移於白邨東。其地又以為湖,乃移於鍾山北原道西,與南郊相對。後罷白石東湖,北郊還舊處。
南郊,皇帝散齋七日,致齋三日。官掌清者亦如之。致齋之朝,御太極殿幄坐。著絳紗袍,黑介幘,通天金博山冠。先郊日未晡五刻,夕牲。公卿京兆尹衆官悉壇東就位,太祝史牽牲入。到榜,稟犧令跪白:「請省牲。」舉手曰:「腯。」太祝令繞牲,舉手曰:「充。」太祝令牽牲詣庖。以二陶豆酌毛血,其一奠皇天神座前,其一奠太祖神座前。郊之日未明八刻,太祝令進饌,郎施饌。牲用璽栗二頭,群神用牛一頭。醴用秬鬯,藉用白茅。玄酒一器,器用匏陶,以瓦樽盛酒,瓦圩斟酒。璧用蒼玉。蒯席各二,不設茵蓐。古者席藁,晉江左用蒯。車駕出,百官應齋及從駕填街先置者,各隨申攝從事。上水一刻,御服龍袞,平天冠,升金根車,到壇東門外。博士、太常引入到黑攢。太祝令跪執匏陶,酒以灌地。皇帝再拜,興。群臣皆再拜伏。治禮曰:「興。」博士、太常引皇帝至南階,脫舄升壇,詣罍盥。黃門侍郎洗爵,跪授皇帝。執樽郎授爵,酌秬鬯授皇帝。跪奠皇天神座前,再拜,興。次詣太祖配天神座前,執爵跪奠,如皇天之禮。南面北向,一拜伏。太祝令各酌福酒,合置一爵中,跪進皇帝,再拜伏。飲福酒訖,博士、太常引帝從東階下,還南階。謁者引太常升壇,亞獻。謁者又引光祿升壇,終獻。訖。各降階還本位。太祝送神,跪執匏陶,酒以灌地。興。直南行出壇門,治禮舉手白,群臣皆再拜伏。皇帝盤,治禮曰:「興。」博士跪曰:「祠事畢,就燎。」博士、太常引皇帝就燎位,當壇東階,皇帝南向立。太祝令以案奉玉璧牲體爵酒黍飯諸饌物,登柴壇施設之。治禮舉手曰:「可燎。」三人持火炬上。火發。太祝令等各下壇。壇東西各二十人,以炬投壇,火半柴傾。博士仰白:「事畢。」皇帝出便坐。解嚴。天子有故,則三公行事,而太尉初獻,其亞獻、終獻,猶太常、光祿勳也。北郊齋、夕牲、進熟,及乘輿百官到壇三獻,悉如南郊之禮;唯事訖,太祝令牲玉饌物詣埳置牲上訖,又以一牲覆其上。治禮舉手曰:「可埋。」二十人俱時下土。填埳欲半,博士仰白:「事畢。」帝出。自魏以來,多使三公行事,乘輿罕出矣。魏及晉初,儀注雖不具存,所損益漢制可知也。江左以後,官有其注。
魏文帝詔曰:「漢氏不拜日於東郊,而旦夕常於殿下東面拜日,煩褻似家人之事,非事天郊神之道也。」黃初二年正月乙亥,朝日于東門之外。按禮,天子以春分朝日於東,秋分夕月於西,今正月,非其時也。漢郊祀志,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此為即用郊日,不俟二分也。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朔,朝日于東郊,八月己丑,夕月于西郊,此古禮也。白虎通:「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此其義也。尚書大傳,迎日之詞曰:「維某年某月上日。明光于上下,勤施于四方,旁作穆穆,維予一人。某敬拜迎日于郊。」吳時郎陳融奏東郊頌,吳時亦行此禮也。晉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舊請車駕祀朝日,寒溫未適,可不親出。」詔曰:「禮儀宜有常;如所奏,與故太尉所撰不同,復為無定制。間者方難未平,故每從所奏。今戎事弭息,唯此為大。」案此詔,帝復為親朝日也。此後廢。
殷祠,皇帝散齋七日,致齋三日。百官清者亦如之。致齋之日,御太極殿幄坐,著絳紗袍,黑介幘,通天金博山冠。祠之日,車駕出,百官應齋從駕留守填街先置者,各依宣攝從事。上水一刻,皇帝著平冕龍袞之服,升金根車,到廟北門訖。治禮、謁者各引太樂、太常、光祿勳、三公等皆入在位。皇帝降車入廟,脫舄,盥及洗爵,訖,升殿。初獻,奠爵,樂奏。太祝令跪讀祝文,訖,進奠神座前,皇帝還本位。博士引太尉亞獻,訖,謁者又引光祿勳終獻。凡禘祫大祭,則神主悉出廟堂,為昭穆以安坐,不復停室也。晉氏又有陰室四殤,治禮引陰室以次奠爵于饌前。其功臣配饗者,設坐於庭,謁者奠爵于饌前。皇帝不親祠,則三公行事,而太尉初獻,太常亞獻,光祿勳終獻也。四時祭祀,亦皆於將祭必先夕牲,其儀如郊。
晉武帝泰始七年四月,帝將親祠,車駕夕牲,而儀注還不拜。詔問其故。博士奏:「歷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廟之禮也。」於是實拜而還,遂以為制。太康中,有司奏議,十一月一日合朔奠、冬烝、夕牲同日,可有司行事。詔曰:「夕牲而令有司行事,非也。改擇上旬他日。」案此則武帝夕牲必躬臨拜,而江左以來復止也。晉元帝建武元年三月辛卯,即晉王位,行天子殷祭之禮,非常之事也。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應烝祠。中書侍郎范甯奏:「案喪服傳,有死宮中者,三月不舉祭,不別長幼之與貴賤也。皇女雖在嬰孩,臣竊以為疑。」於是尚書奏使三公行事。昔漢靈帝世,立春尚齋迎氣東郊,尚書左丞毆殺陌使於南書寺,於是詔書曰:「議郎蔡邕、博士任敏,問可齋祠不?得無不宜?」邕等對曰:「按上帝之祠,無所為廢。宮室至大,陌使至微,日又寬,可齋無疑。」甯非不知有此議,然不從也。魏及晉初,祭儀雖不具存,江左則備矣。官有其注。
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祠之。太祝令夕牲進熟,如郊廟儀。司空、太常、大司農三獻也。官有其注。周禮王親祭,漢以來,有司行事。
漢安帝元初六年,立六宗祠於國西北戌亥地,祠儀比泰社。
日月將交會,太史上合朔。尚書先事三日,宣攝內外,戒嚴。摯虞決疑曰:「凡救蝕者,皆著赤幘,以助陽也。日將蝕,天子素服避正殿,內外嚴警,太史登靈臺,伺候日變。更伐鼓於門,聞鼓音,侍臣皆著赤幘,帶劍入侍。三臺令史以上,皆各持劍立其戶前。衛尉卿馳繞宮,伺察守備,周而復始。日復常,乃皆罷。」魯昭公十七年,六月朔,日有蝕之。祝史請所用幣,叔孫昭子曰:「日有蝕之,天子不舉樂,伐鼓於社;諸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禮也。」又以赤絲為繩繫社,祝史陳辭以責之。社,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責之。合朔,官有其注。
昔漢建安中,將正會,而太史上言正旦當日蝕,朝士疑會不。共詣尚書令荀文若諮之。時廣平計吏劉劭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猶占水火,錯失天時。禮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然則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者,或災消異伏,或推術謬誤也。」文若及衆人咸喜而從之,遂朝會如舊,日亦不蝕。劭由此顯名,魏史美而書之。
魏高貴鄉公正元二年三月朔,太史奏日蝕而不蝕。晉文王時為大將軍,大推史官不驗之負。史官答曰:「合朔之時,或有日掩月,或有月掩日。月掩日,則蔽障日體,使光景有虧,故謂之日蝕。日掩月,則日於月上過,謂之陰不侵陽,雖交無變。日月相掩必食之理,無術以知,是以嘗禘郊社,日蝕則接祭,是亦前代史官不能審蝕也。自漢故事,以為日蝕必當於交。每至其時,申警百官,以備日變。故甲寅詔有備蝕之制,無考負之法。古來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六歷,皆無推日蝕法,但有考課疏密而已。負坐之條,由本無術可課,非司事之罪。」乃止。
晉武帝咸寧三年、四年,並以正旦合朔卻元會,改魏故事也。
晉元帝太興元年四月合朔,中書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蝕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諸陰也。諸侯伐鼓於朝,臣自攻也。案尚書符,若日有變,便伐鼓於諸門,有違舊典。」詔曰:「所陳有正義,輒敕外改之。」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朝士復疑應卻會與否。庾冰輔政,寫劉劭議以示八坐,于時有謂劭為不得禮意,荀文若從之,是勝人之一失。故蔡謨遂著議非之曰:「劭論災消異伏,又以慎、灶猶有錯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審,其理誠然也。而云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此則謬矣。災祥之發,所以譴告人君,王者所重誡。故素服廢樂,退避正寢,百官降物,用幣伐鼓,躬親而救之。夫敬誡之事,與其疑而廢之,寧慎而行之。故孔子、老聃助葬於巷黨,以喪不見星而行,故日蝕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見星也。今史官言當蝕,亦安知其不蝕乎?夫子、老聃豫行見星之防,而劭廢之,是棄聖賢之成規也。魯桓公壬申有災,而以乙亥嘗祭,春秋譏之。災事既過,猶追懼未已,故廢宗廟之祭;況聞天眚將至,行慶樂之會,於禮乖矣。禮記所云『諸侯入門不得終禮者』,謂日官不豫言,諸侯既入,見蝕乃知耳;非先聞當蝕,而朝會不廢也。劭引此,可謂失其義指。劉劭所執者禮記也;夫子、老聃巷黨之事,亦禮記所言,復違而反之,進退無據。荀令所善,漢朝所從,遂使此言至今見稱,莫知其謬。後來君子,將擬以為式,故正之云爾。」於是冰從衆議,遂以卻會。
至永和中,殷浩輔政,又欲從劉劭議不卻會。王彪之據咸寧、建元故事,又曰:「禮云,諸侯旅見天子,不得終禮而廢者四,自謂卒暴有之,非為先存其事而徼幸史官推術繆錯,故不豫廢朝禮也。」於是又從彪之,相承至今。
耕籍之禮尚矣,漢文帝修之。及昭帝幼即大位,耕於鉤盾弄田。明帝永平十五年二月,東巡,耕於下邳。章帝元和三年正月北巡,耕於懷縣。魏三祖皆親耕籍。晉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始耕祠先農,可令有司行事。詔曰:「夫民之大事,在祀與農。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籍,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化天下。近代以來,耕籍止於數步中,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今修千畝之制,當與群公卿士,躬稼穡之艱難,以帥先天下。主者詳具其制,并下河南處田地於東郊之南,洛水之北,平良中水者。若無官田,隨宜便換,不得侵民人也。」自此之後,其事便廢。史注載多有闕。江左元、哀二帝,將修耕籍,賀循等所上注,及裴憲為胡中所定儀,又未詳允。
元嘉二十年,太祖將親耕,以其久廢,使何承天撰定儀注。史學生山謙之已私鳩集,因以奏聞。乃下詔曰:「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一夫輟耕,饑者必及。食廩既實,禮節以興。自頃在所貧耗,家無宿積,陰陽暫偏,則人懷愁墊;年或不稔,而病乏比室。誠由政德未孚,以臻斯弊,抑亦耕桑未廣,地利多遺。宰守微化導之方,萌庶忘勤分之義。永言弘濟,明發載懷。雖制令亟下,終莫懲勸,而坐望滋殖,庸可致乎。有司其班宣舊條,務盡敦課。遊食之徒,咸令附業。考覈勤惰,行其誅賞;觀察能殿,嚴加黜陟。古者從時脈土,以訓農功,躬耕帝籍,敬供粢盛。仰瞻前王,思遵令典,便可量處千畝,考卜元辰。朕當親率百辟,致禮郊甸。庶幾誠素,獎被斯民。」於是斟酌衆條,造定圖注。先立春九日,尚書宣攝內外,各使隨局從事。司空、大農、京尹、令、尉,度宮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畝,開阡陌。立先農壇於中阡西陌南,御耕壇於中阡東陌北。將耕,宿設青幕于耕壇之上。皇后帥六宮之人出穜稑之種,付籍田令。耕日,太祝以一太牢告祠先農,悉如祠帝社之儀。孟春之月,擇上辛後吉亥日,御乘耕根三蓋車,駕蒼駟,青旂,著通天冠,青幘,朝服青袞,帶佩蒼玉。蕃王以下至六百石皆衣青。唯三臺武衛不耕,不改服章。車駕出,衆事如郊廟之儀。車駕至籍田,侍中跪奏:「尊降車。」臨壇,大司農跪奏:「先農已享,請皇帝親耕。」太史令讚曰:「皇帝親耕。」三推三反。於是群臣以次耕,王公五等開國諸侯五推五反,孤卿大夫七推七反,士九推九反。籍田令率其屬耕,竟畝,灑種,即耰,禮畢。
魏氏雖天子耕籍,其蕃鎮諸侯,並闕百畝之禮。晉武帝末,有司奏:「古諸侯耕籍百畝,躬秉耒耜,以奉社稷宗廟,以勸率農功。今諸王治國,宜修耕籍之義。」然未施行。宋太祖東耕後,乃班下州郡縣,悉備其禮焉。
周禮,王后帥內外命婦,蠶於北郊。漢則東郊,非古也。魏則北郊,依周禮也。晉則西郊,宜是與籍田對其方也。魏文帝黃初七年正月,命中宮蠶于北郊。按韋誕后蠶頌,則于時漢注已亡,更考撰其儀也。及至晉氏,先蠶多采魏法。晉武帝太康六年,散騎常侍華嶠奏:「先王之制,天子諸侯親耕千畝,后夫人躬蠶桑宮。今陛下以聖明至仁,修先王之緒,皇后體資生之德,合配乾之義,而教道未先,蠶禮尚闕。以為宜依古式,備斯盛典。」詔曰:「古者天子親籍以供粢盛,后夫人躬蠶以備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訓也。今籍田有制,而蠶禮不修。中間務多,未暇崇備。今天下無事,宜修禮以示四海。其詳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參今宜。明年施行。」於是使侍中成粲草定其儀。皇后采桑壇在蠶室西,帷宮中門之外,桑林在其東,先蠶壇在宮外門之外而東南。取民妻六人為蠶母。蠶將生,擇吉日,皇后著十二笄,依漢魏故事,衣青衣,乘油蓋雲母安車,駕六馬。女尚書著貂蟬,佩璽,陪乘,載筐鉤。公主、三夫人、九嬪、世婦、諸太妃、公太夫人、公夫人,及縣鄉君、郡公侯特進夫人、外世婦、命婦,皆步搖、衣青,各載筐鉤從。蠶桑前一日,蠶宮生蠶著薄上。躬桑日,太祝令以一太牢祠先蠶。皇后至西郊,升壇,公主以下陪列壇東。皇后東面躬桑,采三條;諸妃公主各采五條;縣鄉君以下各采九條。悉以桑授蠶母。還蠶室。事訖,皇后還便坐,公主以下以次就位,設饗賜絹各有差。宋孝武大明四年,又修此禮。
漢獻帝建安二十二年,魏國作泮宮于鄴城南。魏文帝黃初五年,立太學於洛陽。齊王正始中,劉馥上疏曰:「黃初以來,崇立太學,二十餘年,而成者蓋寡。由博士選輕,諸生避役,高門子弟,恥非其倫,故無學者。雖有其名,而無其實,雖設其教,而無其功。宜高選博士,取行為人表,經任人師者,掌教國子。依遵古法,使二千石以上子孫,年從十五,皆入太學。明制黜陟,陳榮辱之路。」不從。晉武帝泰始八年,有司奏:「太學生七千餘人,才任四品,聽留。」詔:「已試經者留之,其餘遣還郡國。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學。」咸寧二年,起國子學,蓋周禮國之貴遊子弟所謂國子,受教於師氏者也。太康五年,修作明堂、辟雍、靈臺。
孫休永安元年,詔曰:「古者建國,教學為先。所以導世治性,為時養器也。自建興以來,時事多故,吏民頗以目前趨務,棄本就末,不循古道。夫所尚不淳,則傷化敗俗。其按舊置學官,立五經博士,覈取應選,加其寵祿。科見吏之中及將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業。一歲課試,差其品第,加以位賞。使見之者樂其榮,聞之者羨其譽。以淳王化,以隆風俗。」於是立學。
元帝為晉王,建武初,驃騎將軍王導上疏:
夫治化之本,在於正人倫。人倫之正,存乎設庠序。庠序設而五教明,則德化洽通,彝倫攸敘,有恥且格也。父子兄弟夫婦長幼之序順,而君臣之義固矣。易所謂正家而天下定者也。故聖王蒙以養正,少而教之,使化沾肌骨,習以成性,有若自然,日遷善遠罪,而不自知。行成德立,然後裁之以位。雖王之嫡子,猶與國子齒,使知道而後貴。其取才用士,咸先本之于學。故周禮,鄉大夫「獻賢能之書于王,王拜而受之」。所以尊道而貴士也。人知士之所貴,由乎道存。則退而修其身,修其身以及其家,正家以及於鄉,學於鄉以登於朝。反本復始,各求諸己,敦素之業著,浮偽之道息,教使然也。故以之事君則忠,用之蒞下則仁,即孟軻所謂「未有仁而遺其親,義而後其君者也」。
自頃皇綱失統,禮教陵替,頌聲不興,于今二紀。傳曰「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而況如此其久者乎?先進漸忘揖讓之容,後生唯聞金革之響,干戈日尋,俎豆不設,先王之道彌遠,華偽之風遂滋,非所以習民靖俗,端本抑末之謂也。殿下以命世之資,屬當傾危之運,禮樂征伐,翼成中興,將滌穢蕩瑕,撥亂反正。誠宜經綸稽古,建明學校,闡揚六蓺,以訓後生,使文武之道,墜而復興。方今小雅盡廢,戎虜扇熾,節義陵遲,國恥未雪。忠臣義士,所以扼腕拊心,禮樂政刑,當並陳以俱濟者也。苟禮義膠固,純風載洽,則化之所陶者廣,而德之所被者大,義之所屬者深,而威之所震者遠矣。由斯而進,則可朝服濟河,使帝典闕而復補,王綱弛而更張,饕餮改情,獸心革面,揖讓而蠻夷服,緩帶而天下從,得乎其道者,豈難也哉。故有虞舞干戚而三苗化,魯僖作泮宮而淮夷平,桓、文之霸,皆先教而後戰。今若聿遵前典,興復教道,使朝之子弟,並入于學,立德出身者咸習之而後通。德路開而偽塗塞,則其化不肅而成,不嚴而治矣。選明博修禮之士以為之師,隆教貴道,化成俗定,莫尚於斯也。散騎常侍戴邈又上表曰:
  臣聞天道之所運,莫大於陰陽;帝王之至務,莫重於禮學。是以古之建國,教學為先。國有明堂辟雍之制,鄉有庠序黌校之儀,皆所以抽導幽滯,啟廣才思。蓋以六四有困蒙之吝,君子大養正之功也。昔仲尼列國之大夫耳,興禮修學於洙、泗之間,四方髦俊,斐然向風,受業身通者七十餘人。自茲以來,千載寂漠,豈天下小於魯國,賢哲乏於曩時,厲與不厲故也。
自頃遭無妄之禍,社稷有綴旒之危,寇羯飲馬於長江,凶狡虎步於萬里,遂使神州蕭條,鞠為茂草,四海之內,人跡不交。霸主有旰食之憂,黎民懷荼毒之痛,戎首交并于中原,何遽籩豆之事哉!然「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況曠載累紀,如此之久邪!今末進後生,目不睹揖讓升降之禮,耳不聞鐘鼓管弦之音,文章散滅胡馬之足,圖讖無復孑遺於世。此蓋聖達之所深悼,有識之所咨嗟也。夫治世尚文,遭亂尚武,文武迭用,久長之道。譬之天地,昏明之迭,自古以來,未有不由之者也。今或以天下未壹,非興禮學之時,此言似是而非。夫儒道深奧,不可倉卒而成,古之俊乂,必三年而通一經,比須寇賊清夷,天下平泰,然後修之,則功成事定,誰與制禮作樂者哉!又貴遊之子,未必有斬將搴旗之才,亦未有從軍征戍之役,不及盛年講肄道義,使明珠加瑩磨之功,荊、隨發采琢之美,不亦良可惜乎。
愚以世喪道久,民情玩於所習,純風日去,華競日彰,猶火之消膏而莫之覺也。今天地造始,萬物權輿,聖朝以神武之德,值革命之運,蕩近世之流弊,繼千載之絕軌,篤道崇儒,創立大業。明主唱之於上,宰輔篤之於下,夫上之所好,下必有過之者焉。是故雙劍之節崇,而飛白之俗成;挾琴之容飾,而赴曲之和作。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實在所以感之而已。臣以闇淺,不能遠識格言,謂宜以三時之隙,漸就經始。
太興初,議欲修立學校,唯周易王氏、尚書鄭氏、古文孔氏、毛詩周官禮記論語孝經鄭氏、春秋左傳杜氏、服氏,各置博士一人。其儀禮公羊穀梁及鄭易,皆省不置博士。太常荀崧上疏曰:
  臣聞孔子有云,「才難,不其然乎」。自喪亂以來,經學尤寡。儒有席上之珍,然後能弘明道訓。今處學則闕朝廷之秀,仕朝則廢儒學之美。昔咸寧、太康、元康、永嘉之中,侍中、常侍、黃門之深博道奧,通洽古今,行為世表者,領國子博士。一則應對殿堂,奉酬顧問;二則參訓門子,以弘儒學;三則祠、儀二曹,及太常之職,以得藉用質疑。今皇朝中興,美隆往初,宜憲章令軌,祖述前典。
  世祖武皇帝聖德欽明,應運登禪,受終于魏。崇儒興學,治致升平。經始明堂,營建辟雍,告朔班政,鄉飲大射,西閤東序,圖書禁籍,臺省有宗廟太府金墉故事,太學有石經古文。先儒典訓,賈、馬、鄭、杜、服、孔、王、何、顏、尹之徒,章句傳注衆家之學,置博士十九人。九州之中,師徒相傳,學士如林,猶是選張華、劉寔居太常之官,以重儒教。
  傳稱「孔子沒而微言絕,七十子終而大義乖」。自頃中夏殄瘁,講誦遏密,斯文之道,將墜于地。陛下聖哲龍飛,闡弘祖烈,申命儒術,恢崇道教,樂正雅、頌,於是乎在。江、揚二州,先漸聲教,學士遺文,於今為盛;然方之疇昔,猶千之一也。臣學不章句,才不弘道,階緣光寵,遂忝非服,方之華、寔,儒風邈遠,思竭駑駘,庶增萬分,願斯道隆於百代之上,搢紳詠於千載之下。
  伏聞節省之制,皆三分置二,博士舊員十有九人,今五經合九人。準古計今,猶未中半。九人以外,猶宜增四。願陛下萬機餘暇,時垂省覽。周易一經,有鄭玄注,其書根源,誠可深惜,宜為鄭易博士一人。儀禮一經,所謂曲禮,鄭玄於禮特明,皆有證據,宜置鄭儀禮博士一人。春秋公羊,其書精隱,明於斷獄,宜置博士一人。穀梁簡約隱要,宜存於世,置博士一人。昔周之衰,下陵上替,臣弒其君,子弒其父,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善者誰賞,惡者誰罰,綱紀亂矣。孔子懼而作春秋,諸侯諱妒,懼犯時禁,是以微辭妙旨,義不顯明,故曰「知我者其唯春秋,罪我者其唯春秋」。時左丘明、子夏造膝親受,無不精究。孔子既沒,微言將絕,於是丘明退撰所聞而為之傳。其書善禮,多膏腴美辭,張本繼末,以發明經意,信多奇偉,學者好之。儒者稱公羊高親受子夏,立於漢朝,辭義清俊,斷決明審,多可採用,董仲舒之所善也。穀梁赤師徒相傳,暫立於漢,時劉向父子,漢之名儒、猶執一家,莫肯相從。其書文清義約,諸所發明,或是左氏、公羊所不載,亦足有所訂正,是以三傳並行於先代,通才未能孤廢。今去聖久遠,斯文將墜,與其過廢,寧過而立也。臣以為三傳雖同一春秋,而發端異趣。案如三家異同之說,此乃義則戰爭之場,辭亦劍戟之鋒,於理不可得共。博士宜各置一人,以傳其學。
元帝詔曰:「崧表如此,皆經國大務,而為治所由。息馬投戈,猶可講藝。今雖日不暇給,豈忘本而遺存邪。可共博議之。」有司奏宜如崧表。詔曰:「穀梁膚淺,不足立博士。餘如所奏。」會王敦之難,事不施行。
成帝咸康三年,國子祭酒袁瓌、太常馮懷又上疏曰:
  臣聞先王之教也,崇典訓,明禮學,以示後生,道萬物之性,暢為善之道也。宗周既興,文史載煥,端委治於南蠻,頌聲逸於四海。故延州入聘,聞雅音而嗟咨,韓起適魯,觀易象而歎息。何者?立人之道,於此為首也。孔子恂恂,道化洙、泗,孟軻皇皇,誨誘無倦。是以仁義之聲,于今猶存,禮讓之風,千載未泯。
  疇昔陵替,喪亂屢臻,儒林之教暫頹,庠序之禮有闕,國學索然,墳卷莫啟,有心之徒,抱志無由。昔魏武身親介冑,務在武功,猶尚息鞍披覽,投戈吟詠,以為世之所須者,治之本宜崇。況今陛下以聖明臨朝,百官以虔恭蒞事,朝野無虞,江外靜謐。如之何泱泱之風,漠焉無聞,洋洋之美,墜於聖世乎。古人有言,詩書義之府,禮樂德之則。實宜留心經籍,闡明學義,使諷頌之音,盈於京室,味道之賢,是則是詠,豈不盛哉!
疏奏,帝有感焉。由是議立國學,徵集生徒,而世尚莊、老,莫肯用心儒訓。穆帝永和八年,殷浩西征,以軍興罷遣,由此遂廢。
征西將軍庾亮在武昌,開置學官。教曰:
  人情重交而輕財,好逸而惡勞,學業致苦,而祿答未厚,由捷徑者多,故莫肯用心。洙、泗邈遠,風、雅彌替,後生放任,不復憲章典謨。臨官宰政者,務目前之治,不能閑以典誥。遂令詩、書荒塵,頌聲寂漠,仰瞻俯省,能弗歎慨。自胡夷交侵,殆三十年矣。而未革面嚮風者,豈威武之用盡,抑文教未洽,不足綏之邪?昔魯秉周禮,齊不敢侮;范會崇典,晉國以治。楚、魏之君,皆阻帶山河,憑城據漢,國富民殷,而不能保其強大,吳起、屈完所以為歎也。由此言之,禮義之固,孰與金城湯池?季路稱攝乎大國之間,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為之三年,猶欲行其義方。況今江表晏然,王道隆盛,而不能弘敷禮樂,敦明庠序,其何以訓彝倫而來遠人乎!魏武帝於馳騖之時,以馬上為家,逮于建安之末,風塵未弭,然猶留心遠覽,大學興業,所謂顛沛必於是,真通才也。
  今使三時既務,五教並修,軍旅已整,俎豆無廢,豈非兼善者哉!便處分安學校處所,籌量起立講舍。參佐大將子弟,悉令入學,吾家子弟,亦令受業。四府博學識義通涉文學經綸者,建儒林祭酒,使班同三署,厚其供給,皆妙選邦彥,必有其宜者,以充此舉。近臨川、臨賀二郡,並求修復學校,可下聽之。若非束脩之流,禮教所不及,而欲階緣免役者,不得為生。明為條制,令法清而人貴。
又繕造禮器俎豆之屬,將行大射之禮。亮尋薨,又廢。
孝武帝太元九年,尚書謝石又陳之曰:
  立人之道,曰仁與義。翼善輔性,唯禮與學。雖理出自然,必須誘導。故洙、泗闡弘道之風,詩、書垂軌教之典。敦詩悅禮,王化以斯而隆;甄陶九流,群生於是乎穆。世不常治,道亦時亡。光武投戈而習誦,魏武息馬以修學,懼墜斯文,若此之至也。大晉受命,值世多阻,雖聖化日融,而王道未備,庠序之業,或廢或興。遂令陶鑄闕日用之功,民性靡素絲之益,亹亹玄緒,翳焉莫抽,臣所以遠尋伏念,寤寐永歎者也。
  今皇威遐震,戎車方靜,將灑玄風於四區,導斯民於至德。豈可不弘敷禮樂,使煥乎可觀。請興復國學,以訓冑子;班下州郡,普修鄉校。雕琢琳琅,和寶必至,大啟群蒙,茂茲成德。匪懈于事,必由之以通,則人競其業,道隆學備矣。
烈宗納其言。其年,選公卿二千石子弟為生,增造廟屋一百五十五間。而品課無章,士君子恥與其列。國子祭酒殷茂言之曰:
  臣聞弘化正俗,存乎禮教,輔性成德,必資於學。先王所以陶鑄天下,津梁萬物,閑邪納善,潛被於日用者也。故能疏通玄理,窮綜幽微,一貫古今,彌綸治化。且夫子稱回,以好學為本,七十希仰,以善誘歸宗。雅、頌之音,流詠千載,聖賢之淵範,哲王所同風。
  自大晉中興,肇基江左,崇明學校,修建庠序,公卿子弟,並入國學。尋值多故,訓業不終。陛下以聖德玄一,思隆前美,順通居方,導達物性,興復儒肆,僉與後生。自學建彌年,而功無可名。憚業避役,就存者無幾,或假託親疾,真偽難知,聲實渾亂,莫此之甚。臣聞舊制,國子生皆冠族華冑,比列皇儲。而中者混雜蘭艾,遂令人情恥之。子貢去朔之餼羊,仲尼猶愛其禮,況名實兼喪,面牆一世者乎。若以當今急病,未遑斯典,權宜停廢者,別一理也。若其不然,宜依舊準。竊謂群臣內外,清官子姪,普應入學,制以程課。今者見生,或年在扞格,方圓殊趣,宜聽其去就,各從所安。所上謬合,乞付外參議。
烈宗下詔褒納,又不施行。朝廷及草萊之人有志於學者,莫不發憤歎息。
清河人李遼又上表曰:「臣聞教者,治化之本,人倫之始,所以誘達群方,進德興仁,譬諸土石,陶冶成器。雖復百王殊禮,質文參差,至於斯道,其用不爽。自中華湮沒,闕里荒毀,先王之澤寢,聖賢之風絕,自此迄今,將及百年。造化有靈,否終以泰,河、濟夷徙,海、岱清通,黎庶蒙蘇,鳧藻奮化。而典訓弗敷,雅、頌寂蔑,久凋之俗,大弊未改。非演迪斯文,緝熙宏猷,將何以光贊時邕,克隆盛化哉。事有如賒而急,實此之謂也。亡父先臣回,綏集邦邑,歸誠本朝。以太元十年,遣臣奉表。路經闕里,過覲孔廟,庭宇傾頓,軌式頹弛,萬世宗匠,忽焉淪廢,仰瞻俯慨,不覺涕流。既達京輦,表求興復聖祀,修建講學。至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奉被明詔,采臣鄙議,敕下兗州魯郡,準舊營飾。故尚書令謝石令臣所須列上,又出家布,薄助興立。故鎮北將軍譙王恬版臣行北魯縣令,賜許供遣。二臣薨徂,成規不遂。陛下體唐堯文思之美,訪宣尼善誘之勤,矜荒餘之凋昧,愍聲教之未浹。愚謂可重符兗州刺史,遂成舊廟,蠲復數戶,以供掃灑。并賜給六經,講立庠序,延請宿學,廣集後進,使油然入道,發剖琢之功。運仁義以征伐,敷道德以服遠,何招而不懷,何柔而不從。所為者微,所弘甚大。臣自致身輦轂,于今八稔,違親轉積,夙夜匪寧。振武將軍何澹之今震扞三齊,臣當隨反。裴回天邑,感戀罔極。乞臣表付外參議。」又不見省。
宋高祖受命,詔有司立學,未就而崩。太祖元嘉二十年,復立國子學,二十七年廢。
魏高貴鄉公甘露三年,車駕親率群司行養老之禮於太學。於是王祥為三老,鄭小同為五更。今無其注,然漢禮具存也。
晉武帝泰始六年十二月,帝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詔曰:「禮儀之廢久矣,乃今復講肄舊典。賜太常絹百匹,丞、博士及學生牛酒。」咸寧三年,惠帝元康九年,復行其禮。
魏齊王正始中,齊王每講經遍,輒使太常釋奠先聖先師於辟雍,弗躬親。晉惠帝、明帝之為太子,及愍懷太子講經竟,並親釋奠於太學,太子進爵於先師,中庶子進爵於顏淵。元帝詔曰:「吾識太子此事,祠訖便請王公以下者,昔在洛時,嘗豫清坐也。」成、穆、孝武三帝,亦皆親釋奠。孝武時,以太學在水南懸遠,有司議依升平元年,於中堂權立行太學。于時無復國子生,有司奏:「應須二學生百二十人。太學生取見人六十,國子生權銓大臣子孫六十人,事訖罷。」奏可。釋奠禮畢,會百官六品以上。元嘉二十二年,太子釋奠,采晉故事,官有其注。祭畢,太祖親臨學宴會,太子以下悉豫。
兵者,守國之備。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兵,凶事,不可空設,因蒐狩而習之。而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戰陳之事,辨鼓鐸鐲鐃之用,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蒐田。獻禽以祭社。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遂以苗田,如蒐之法。獻禽以享礿。仲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遂以獮田,如蒐之法。致禽以祀方。仲冬教大閱,遂以狩田。獻禽以享蒸。蒐者,蒐索取其不孕者也。苗者,為苗除害而已。獮者,殺也。從秋氣所殺多也。狩者,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也。
漢儀,立秋日,郊禮畢,始揚威武,斬牲於郊,以薦陵廟,名曰貙劉。其儀,乘輿御戎路,白馬朱鬣,躬執弩射牲。太宰令以獲車送陵廟。於是乘輿還宮,遣使以束帛賜武官,肄孫、吳兵法戰陳之儀,率以為常。至獻帝建安二十一年,魏國有司奏:「古四時講武,皆於農隙。漢西京承秦制,三時不講,唯十月都試。今兵革未偃,士民素習,可無四時講武。但以立秋擇吉日大朝車騎,號曰治兵。上合禮名,下承漢制。」奏可。是冬,治兵。魏王親金鼓以令進退。
延康元年,魏文帝為魏王,是年六月立秋,治兵于東郊,公卿相儀。王御華蓋,親令金鼓之節。
明帝太和元年十月,治兵于東郊。
晉武帝泰始四年、九年、咸寧元年、太康四年、六年冬,皆自臨宣武觀,大習衆軍。然不自令進退也。自惠帝以後,其禮遂廢。
元帝太興四年,詔左右衛及諸營教習,依大習儀作雁羽仗。成帝咸和中,詔內外諸軍戲兵於南郊之場,故其地因名鬥場。自後蕃鎮桓、庾諸方伯,往往閱習,然朝廷無事焉。
太祖在位,依故事肄習衆軍,兼用漢、魏之禮。其後以時講武於宣武堂。元嘉二十五年閏二月,大蒐於宣武場,主司奉詔列奏申攝,克日校獵,百官備辦。設行宮殿便坐武帳於幕府山南岡。設王公百官便坐幔省如常儀,設南北左右四行旌門。建獲旗以表獲車。殿中郎一人典獲車。主者二人收禽。吏二十四人配獲車。備獲車十二兩。校獵之官著袴褶。有帶武冠者。脫冠者上纓。二品以上擁刀,備槊、麾幡,三品以下帶刀。皆騎乘。將領部曲先獵一日,遣屯布圍。領軍將軍一人督右甄;護軍一人督左甄;大司馬一人居中,董正諸軍,悉受節度。殿中郎率獲車部曲,在司馬之後。尚書僕射、都官尚書、五兵尚書、左右丞、都官諸曹郎、都令史、都官諸曹令史幹、蘭臺治書侍御史令史、諸曹令史幹,督攝糾司,校獵非違。至日,會於宣武場,列為重圍。設留守填街位於雲龍門外內官道北,外官道南,以西為上。設從官位於雲龍門內大官階北,小官階南,以西為上。設先置官位於行止車門外內官道西,外官道東,以北為上。設先置官還位於廣莫門外道之東西,以南為上。校獵日平旦,正直侍中奏嚴。上水一刻,奏:「搥一鼓。」為一嚴。上水二刻,奏:「搥二鼓。」為再嚴。殿中侍御史奏開東中華雲龍門,引仗為小駕鹵簿。百官非校獵之官,著朱服,集列廣莫門外。應還省者還省。留守填街後部從官就位;前部從官依鹵簿;先置官先行。上水三刻,奏:「搥三鼓。」為三嚴。上水四刻,奏:「外辦。」正次直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侍郎、軍校劍履進夾上閤。正直侍郎負璽,通事令史帶龜印中書之印。上水五刻,皇帝出。著黑介幘單衣,乘輦。正直侍中負璽陪乘,不帶劍。殿中侍御史督攝黃麾以內。次直侍中、次直黃門侍郎護駕在前。又次直侍中佩信璽、行璽,與正直黃門侍郎從護駕在後。不鳴鼓角,不得諠譁,以次引出,警蹕如常儀。車駕出,騶讚,陛者再拜。皇太子入守。車駕將至,威儀唱:「引先置前部從官就位。」再拜。車駕至行殿前回輦,正直侍中跪奏:「降輦。」次直侍中稱制曰:「可。」正直侍中俛伏起。皇帝降輦登御坐,侍臣升殿。直衛靸戟虎賁,旄頭文衣,鶡尾,以次列階。正直侍中奏:「解嚴。」先置從駕百官還便坐幔省。
帝若躬親射禽,變御戎服,內外從官以及虎賁悉變服,如校獵儀。靸戟抽鞘,以備武衛。黃麾內官,從入圍裏。列置部曲,廣張甄圍,旗鼓相望,銜枚而進。甄周圍會,督甄令史奔騎號法施令曰:「春禽懷孕,蒐而不射;鳥獸之肉不登於俎,不射;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不射。」甄會。大司馬鳴鼓蹙圍,衆軍鼓譟警角,至宣武場止。大司馬屯北旌門;二甄帥屯左右旌門;殿中中郎率獲車部曲入次北旌門內之右。皇帝從南旌門入射禽。謁者以獲車收載,還陳於獲旗北。王公以下以次射禽,各送詣獲旗下,付收禽主者。事畢。大司馬鳴鼓解圍復屯,殿中郎率其屬收禽,以實獲車,充庖廚。列言統曹正廚,置尊酒俎肉于中逵,以犒饗校獵衆軍。至晡,正直侍中量宜奏嚴,從官還著朱服,靸戟復鞘。再嚴,先置官先還。三嚴後二刻,正直侍中奏:「外辦。」皇帝著黑介幘單衣。正次直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侍郎、軍校進夾御坐。正直侍中跪奏:「還宮。」次直侍中稱制曰:「可。」正直侍中俛伏起。乘輿登輦還,衛從如常儀。大司馬鳴鼓散屯,以次就舍。車駕將至,威儀唱:「引留守填街先置前部從官就位。」再拜。車駕至殿前回輦,正直侍中跪奏:「降輦。」次直侍中稱制曰:「可。」正直侍中俛伏起。乘輿降入。正直次直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侍郎、散騎侍郎、軍校從至閤,亦如常儀。正直侍中奏:「解嚴。」內外百官拜表問訊如常儀,訖,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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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五‧志第五 禮二 古者天子巡狩之禮,布在方策。至秦、漢巡幸,或以厭望氣之祥,或以希神仙之應,煩擾之役,多非舊典。唯後漢諸帝,頗有古禮焉。魏文帝值參分初創,方隅事多,皇輿亟動,略無寧歲。蓋應時之務,又非舊章也。明帝凡三東巡,所過存問高年,恤人疾苦,或賜穀帛,有古巡幸之風焉。齊王正始元年,巡洛陽,賜高年、力田各有差。
晉武帝泰始四年,詔刺史二千石長吏曰:「古之王者,以歲時巡狩方嶽,其次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巡省,撢人誦志。故雖幽遐側微,心無壅隔。人情上通,上指遠喻。至于鰥寡,罔不得所。用垂風遺烈,休聲猶存。朕在位累載,如臨深泉,夙興夕惕,明發不寐,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災眚,為之怛然。勤躬約己,欲令事事當宜。常恐衆吏用情,誠心未著,萬機兼猥,慮有不周,政刑失謬,而弗獲備覽。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惟歲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申喻朕心懇誠至意,訪求得失損益諸宜,觀省政治,問人間患苦。周典有之曰:『其萬民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犯令為一書,其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每國辨異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斯舊章前訓,今率由之。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于幽遠,若親行焉。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謀令圖,苦言至戒,與使者盡之,無所隱諱。方將虛心以俟。其勉哉勗之,稱朕意焉。」
摯虞新禮議曰:「魏氏無巡狩故事,新禮則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設壝宮,如禮諸侯之覲者。擯及執贄皆如朝儀,而不建其旗。臣虞案覲禮,諸侯覲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詩稱『君子至止,言觀其旂』。宜定新禮建旗如舊禮。」然終晉世,巡狩廢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詔遣大使分行四方,舉善旌賢,問其疾苦。
元嘉四年二月乙卯,太祖東巡。丁卯,至丹徒。己巳,告覲園陵。三月甲戌,幸丹徒離宮,升京城北顧。乙亥,饗父老舊勳于丹徒行宮,加賜衣裳各有差。蠲丹徒縣其年租布之半。繫囚見徒五歲刑以下,悉皆原遣。登城三戰及先大將家并青泥關頭敗沒餘口,老疾單孤,又諸戰亡家不能自存者,並隨宜隱恤。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東巡。辛丑,幸京城。辛亥,謁二陵。丁巳,會舊京故老萬餘人,往還饗勞,孤疾勤勞之家,咸蒙卹賚,發赦令,蠲徭役。
其時皇太子監國,有司奏儀注。某曹關某事云云。被令,儀宜如是。請為牋如左。謹關。右署衆官如常儀。尚書僕射、尚書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參議以為宜如是事諾。奉行。某年月日。某曹上。右牋儀準於啟事年月右方,關門下位及尚書官署。其言選事者,依舊不經它官。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辭。言某事云云。求告報如所稱。詳檢相應。今聽如所上處事諾。明詳旨申勒,依承不得有虧。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書某曹。右符儀。某曹關太常甲乙啟辭。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請臺告報如所稱。主者詳檢相應。請聽如所上事諾。別符申攝奉行。謹關。年月日。右關事儀準於黃案年月日右方,關門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書衆官署。其尚書名下應云奏者,今言關。餘皆如黃案式。某曹關司徒長史王甲啟辭。押。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云云。請臺告報如所稱。尚書某甲參議,以為所論正如法令,告報聽如所上。請為令書如左。謹關。右關門下位及尚書署,如上儀。司徒長史王甲啟辭。押。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云云。州府緣案允值。請臺告報。年月日。尚書令某甲上。建康宮無令,稱僕射。右令日下司徒,令報聽如某所上。某宣攝奉行如故事。文書如千里驛行。年月朔日子。尚書令某甲下。無令稱僕射。司徒承書從事到上起某曹。右外上事,內處報,下令書儀。某曹關某事云云。令如是,請為令書如右。謹關。右關署如前式。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屬,奉行如故事。文書如千里驛行。年月日子,下起某曹。右令書自內出下外儀。令書前某官某甲。令以甲為某官,如故事。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右令書板文準於詔事板文。尚書下云云。奏行如故事。右以準尚書敕儀。起某曹。右並白紙書。凡內外應關牋之事,一準此為儀。其經宮臣者,依臣禮。拜刺史二千石誡敕文曰制詔云云。某動靜屢聞。右若拜詔書除者如舊文。其拜令書除者,「令」代「制詔」,餘如常儀。辭關板文云:「某官糞土臣某甲臨官。稽首再拜辭。」制曰右除糞土臣及稽首云云。某官某甲再拜辭。以「令曰」代「制曰」。某官宮臣者,稱臣。皇太子夜開諸門,墨令,銀字棨傳令信。
太史每歲上其年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隨五時之色。帝升御坐,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著錄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卮。官有其注。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旂陳於玉階。」然則其日旂、路皆白也。
晉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兼侍中散騎侍郎荀弈、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駁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新荒以來,舊典未備。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華恒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夫先王所以從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重,今服章多闕如。比熱隆赫,臣等謂可如恒議,依故事闕而不讀。」詔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門下駁,依武皇夏闕讀令。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駙馬都尉奉朝請徐道娛上表曰:「謹案晉博士曹弘之議,立秋御讀令,上應著緗幘,遂改用素,相承至今。臣淺學管見,竊有惟疑。伏尋禮記月令,王者四時之服正云駕倉龍,載赤旂,衣白衣,服黑玉。季夏則黃,文極於此,無白冠則某履某舄也。且幘又非古服,出自後代。上附於冠,下不屬衣。冠固不革,而幘豈容異色。愚謂應恒與冠同色,不宜隨節變綵。土令在近,謹以上聞。如或可採,乞付外詳議。」太學博士荀萬秋議:「伏尋幘非古者冠冕之服,禮無其文。案蔡邕獨斷云:『幘是古卑賤供事不冠人所服。』又董仲舒止雨書曰:『其執事皆赤幘。』知並不冠之服也。漢元始用,衆臣率從。故司馬彪輿服志曰:『尚書幘名曰納言。迎氣五郊,各如其色,從章服也。』自茲相承,迄于有晉。大宋受命,禮制因循。斯既歷代成準,謂宜仍舊。」有司奏:「謹案道娛啟事,以土令在近,謂幘不宜變。萬秋雖云幘宜仍舊,而不明無讀土令之文。今書舊事于左。魏臺雜訪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闕不讀。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隨四時,不以五行為分也。是以服黃無令。』」其後太祖常謂土令,三公郎每讀時令,皇帝臨軒,百僚備位,多震悚失常儀。宋唯世祖世劉勰、太宗世謝緯為三公郎,善於其事,人主及公卿並屬目稱歎。勰見宗室傳。緯,謝綜弟也。
舊說後漢有郭虞者,有三女。以三月上辰產二女,上巳產一女。二日之中,而三女並亡。俗以為大忌。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於東流水上為祈禳,自潔濯,謂之禊祠。分流行觴,遂成曲水。史臣案周禮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類也。釁浴謂以香薰草藥沐浴也。韓詩曰:「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秉蘭草,拂不祥。」此則其來甚久,非起郭虞之遺風、今世之度水也。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蔡邕章句曰:「陽氣和暖,鮪魚時至,將取以薦寢廟,故因是乘舟禊於名川也。論語,暮春浴乎沂。自上及下,古有此禮。今三月上巳,祓於水濱,蓋出此也。」邕之言然。張衡南都賦祓於陽濱又是也。或用秋,漢書八月祓於霸上。劉楨魯都賦:「素秋二七,天漢指隅,人胥祓除,國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自魏以後但用三日,不以巳也。
魏明帝天淵池南,設流杯石溝,燕群臣。晉海西鍾山後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官人循之至今。
漢文帝始革三年喪制。臨終詔曰:「天下吏民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其當給喪事者,無跣。絰帶無過三寸。當臨者,皆旦夕各十五舉音。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而釋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間凡七日。自是之後,天下遵令,無復三年之禮。案尸子,禹治水,為喪法,曰毀必杖,哀必三年。是則水不救也。故使死於陵者葬於陵,死於澤者葬於澤。桐棺三寸,制喪三日。然則聖人之於急病,必為權制也。但漢文治致升平,四海寧晏,廢禮開薄,非也。宣帝地節四年,詔曰:「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徭事不得葬,傷孝子心。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至成帝時,丞相翟方進事父母孝謹,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自以為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家典章。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薛脩服母喪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獲譏於世。是則喪禮見貴常存矣。至漢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弔諸侯之服,一弔再會而已。而令子新都侯宇服喪三年。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禮。事皆姦妄,天下疾之。漢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其後又開長吏以下告寧,言事者或以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從之。建光元年,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又從之。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至延熹元年,又皆絕之。
後漢世,諸帝不豫,並告泰山、弘農、廬江、常山、潁川、南陽、河東、東郡、廣陵太守禱祠五岳四瀆,遣司徒分詣郊廟社稷。
魏武臨終遺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臨殿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服。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葬,葬畢反吉,是為不踰月也。諸葛亮受劉備遺詔,既崩,群臣發喪,滿三日除服,到葬復如禮。其郡國太守、相、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此則魏、蜀喪制,又並異於漢也。孫權令諸居任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乃去,然多犯者。嘉禾六年,使群臣議立制,胡綜以為宜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顧雍等同綜議。從之。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絕。
晉宣帝崩,文、景並從權制。及文帝崩,國內行服三日。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勗、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咸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於足以興化致治而已。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規上古也。陛下既已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喻。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加歲時變易,期運忽過,山陵彌遠,攀慕永絕。臣等以為陛下宜回慮割情,以康時濟治。輒敕御府易服,內省改坐,太官復膳。諸所施行,皆如舊制。」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讀明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篤。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衆。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藁,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告訴。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詔書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煢煢,當復何時壹得敘人子情邪?思慕煩毒,欲詣陵瞻侍,以盡哀憤。主者具行備。」太宰司馬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衰麻雖除,毀悴過禮,疏食粗服,有損神和。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悚息。平議以為宜惟遠體,降抑聖情,以慰萬國。」詔曰:「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欲奉瞻山陵,以敘哀僨。體氣自佳,其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備。」又詔曰:「昔者哀適三十日,便為梓宮所棄,遂離衰絰,感痛豈可勝言。顧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先帝至謙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諸君子。有三年之愛,而身禮廓然,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絰行。」孚等重奏:「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于後。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釋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近臣期服,當復受制。進退無當,不敢奉詔。」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群臣自當案舊制。期服之義,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聞聖人制作,必從時宜。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隨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今復制服,義無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雖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參量平議,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請。」詔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軺輦板輿細犢車皆施縑裏。」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其餘居喪之制,一如禮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受終身之愛,而無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闇之禮,自遠代而廢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敢固以請。」詔曰:「攬省奏事,益增感剝。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所不堪也。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請。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物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此身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
文帝崇陽陵先開一日,遣侍臣侍梓宮,又遣將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將殿中將軍以下及先帝時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喪,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咸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至今,往往以為成比也。
晉文帝之崩也,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義。今上有曾、閔之性,實行喪禮。喪禮實行,何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末世淺薄,不能復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數百年一旦復古,恐難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猶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為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兼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盡情於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恒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詩云『猷之未遠』,其傅玄之謂也。」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博士張靖議:「太子宜依漢文權制,割情除服。」博士陳逵議:「太子宜令服重。」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奏:「諒闇之制,乃因自古,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唯稱不言而已。漢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為斷。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博士段暢承述預旨,推引禮傳以成其說。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隨御除服。
自漢文用權禮,無復△禁,歷代遵用之。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限。」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于宮掖,悉通樂,唯殿內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云得禮。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多遵玄議。宜使朝野一體。」詔可。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
晉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謂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祕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儀,絕期故也。」於是御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晉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后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太學博士徐藻議:「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後齊衰期。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神虎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閤,皇太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諸皇子未有府第者,於西廨設廬。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一期,不應復有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王師王偃喪逝。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以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雖釋衰襲冕,尚有緦麻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哀情所極,莫深於尸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于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議:「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膺之云,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餘同膺之議。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准。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後。雖有齊斬重制,猶為功緦除喪。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並宜反服齊衰。」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餘同朱膺之議。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其餘同朱膺之議。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后服期,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適,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于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領儀曹郎朱膺之議:「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皇代考檢,已為定制。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以為永準。」詔可。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樟木為櫬,號曰樟宮。載以龍輴。造陵於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后土。謂葬曰山塋。祔文元皇后廟之陰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宮堂殿。中監、黃門侍郎、僕射並從服。從服者,御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寧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太子既有妃期服,詔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宮臣見至尊,皆著朱衣。」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二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塋,臨軒拜官,舊不為礙。樟棺在殯,應縣而不作。祔後三御樂,宜使學官擬禮上。」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故漢文既葬,悉皆復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今准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於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標明禮歸矣。」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內,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服三十日滿,公除。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繼,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制。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綵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隨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備所加殊禮下船。及至鎮,入行廟。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隨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領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書刺:「海鹽公主所生母蔣美人喪。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參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太學博士顧雅議:『今既咸用士禮,便宜同齊衰削杖,布帶疏履,期,禮畢,心喪三年。』博士周野王議又云:『今諸王公主咸用士禮。譙王、衡陽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其博士庾邃之、顏測、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議。」如所上臺案。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於傍親及自己以下。至於為帝王所厭,猶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餘尊所厭,猶服大功。海鹽公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臺據經、傳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責失。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之士禮,著於故事。緦功之服,不廢於末戚,顧獨貶於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臺伏尋聖朝受終于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用晉事。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謹依禮文者也。又廣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餘尊之所厭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於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據古,又不依今,背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乃云五帝之時,三王之季。又言長子去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博士雖復引此諸條,無救於失。又詰臺云:「蕃國得遂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臣案南譙、衡陽太妃並受朝命,為國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厭而然也。臺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復不酬答。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家國舊典。古之諸侯衆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謬,不俟言而顯。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國典。
謹案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顏測、殷明、何惔、王淵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審據前准,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茲失,亦宜及咎。請以見事並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領國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日之限,雖起一事,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詔敬叔白衣領職。餘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薨。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而比世諸侯咸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殤,追贈諡東平沖王。服制未有成准,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人道,則不為殤。今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殤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禮;群后臨哀,非下殤之制。若喪用成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詳衷如所稱。」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准據。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詔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博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忌。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宜以今六月為忌。」左僕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准據。案晉世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宜以來七月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博士傅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晉元、明二帝,並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准,則是今比。」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是則祥忌皆以同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閏月附正,公羊明議,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舛。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載,既失周期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則閏亡可知也。」通關並同蔚之議,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傍親服制有疑。」太學博士虞龢、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並云「宜同成人之服。東平沖王服殤,實由追贈,異於已受茅土」。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殤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闕成德,君父名正,臣子不容服殤,故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推此,則知傍親故依殤制。東平沖王已經前議。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愚謂下殤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無服之殤,以登官為斷。今永陽國臣,自應全服,至於傍親,宜從殤禮。」詔「景遠議為允」。
後廢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未詳服制,下禮官正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鄭玄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功之制。」參議並同。
漢、魏廢帝喪親三年之制,而魏世或為舊君服三年者。至晉泰始四年,尚書何楨奏:「故辟舉綱紀吏,不計違適,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於是詔書下其奏,所適無貴賤,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伎樂百戲,是魏不以喪廢樂也。晉武帝以來,國有大喪未除,正會亦廢樂。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正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會,輒廢樂。是時太后臨朝,后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
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宋大喪則廢樂。
漢獻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終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規西原上為壽陵。因高為基,不封不樹。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漢制亦謂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將有功者,宜陪壽陵。其廣為兆域,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終制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為體,無封無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見也。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黷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祕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也。
晉宣帝豫自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文、景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
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蜜璽綬於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泰始二年,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會稽,巿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簡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內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繫於木表,裹以葦席,置於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遺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古。古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弔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詔亦停選挽郎。
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晉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煩瀆無準,非禮意也。至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謁陵,而辭如故。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謁初寧陵,復漢儀也。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云「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於墓之陰云爾」。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
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詔特聽立。自是後,禁又漸頹。大臣長吏,人皆私立。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於是至今。
順帝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臨軒,遣使奉璽綬禪位於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及朝臣並有敬不?妃主在內相見,又應何儀?」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內外禮敬貴妃,應與皇太子同。其東朝臣隸,理歸臣節。」太常丞虞愿等同慶緒。尚書令建安王休仁議稱:「禮云,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母以子貴,經著明文。內外致敬貴妃,誠如慶緒議。天子姬嬪,不容通音介於外,雖義可致虔,不應有牋表。」參詳休仁議為允。詔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於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后無異。但太后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又禮,『諸侯絕期』。皇太妃雖云不居尊極,不容輕於諸侯。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有慘自宜舉哀。親疏二儀,準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黨』。皆謂大夫士耳。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三夫人九嬪,位視公卿。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餘親。況皇太后妃貴亞相極,禮絕群后,崇輝盛典,有踰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后。」參議以燮之議為允。太妃於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於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嬪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孫豁之議:「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既是王者之嬪御,故宜見尊於蕃國。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朱膺之議以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當謂傳國嗣君母,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績重勳,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議參議,以蔚之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喪,無嗣,求進次息為世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案晉濟北侯荀勗長子連卒,以次子輯拜世子。先代成準,宜為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舍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于舊。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世孫。若其未也,無容遠搜輕屬,承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案春秋傳云,『世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晉濟北侯荀勗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採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詔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興平國解稱國子袁愍孫母王氏,應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例。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下國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則子男之母,不容獨異。」博士程彥議以為:「五等雖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號得從,子男於親,尊秩宜顯。故春秋之義,『母以子貴』。固知從子尊與國均也。彥參議,以興之議為允。除王氏為興平縣開國子太夫人。」詔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陳留國王曹虔秀長兄虔嗣早卒,秀襲封之後,生子銑以繼虔嗣。今依例應拜世子,未詳應以銑為世子?為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為應以銑為正嗣。太常陸澄議立鍇。右丞徐爰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世及,春秋成義。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沒無子,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于時既無承繼,虔秀以次襲紹。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世數而遷。豈容蒸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案禮文,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本長息,宜還為虔秀世子。」詔如爰議。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劉式之議,『每至出行,未知制與何官分道,應有舊科。法唯稱中丞專道,傳詔荷信,詔喚衆官,應詔者行,得制令無分別他官之文,既無畫然定則,準承有疑。謂皇太子正議東儲,不宜與衆同例,中丞應與分道。揚州刺史、丹陽尹、建康令,並是京輦土地之主,或檢校非違,或赴救水火,事應神速,不宜稽駐,亦合分道。又尋六門則為行馬之內,且禁衛非違,並由二衛及領軍,未詳京尹、建康令門內之徒及公事,亦得與中丞分道與不?其准參舊儀,告報參詳所宜分道』。聽如臺所上,其六門內,既非州郡縣部界,則不合依門外。其尚書令、二僕射所應分道,亦悉與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詔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壯之時,凌室長率山虞及輿隸取冰於深山窮谷涸陰沍寒之處,以納于凌陰。務令周密,無泄其氣。先以黑牡秬黍祭司寒於凌室之北。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秬黍祭司寒。啟冰室,先薦寢廟。二廟夏祠用鑑盛冰,室一鑑,以禦溫氣蠅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並以鑑供冰。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喪,詔贈祕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稱數以周喪事。繕制夷盤,隨冰借給。凌室在樂游苑內,置長一人,保舉吏二人。
三公黃閤,前史無其義。史臣按,禮記「士與天子同,公侯大夫則異」。鄭玄注:「士賤,與君同,不嫌也。」夫朱門洞啟,當陽之正色也。三公之與天子,禮秩相亞,故黃其閤,以示謙不敢斥天子,蓋是漢來制也。張超與陳公箋,「拜黃閤將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僕射、尚書,並門外下車,履,度門閫乃納屐。漢世朝臣見三公,並拜。丞、郎見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漢儀及漢舊儀,然則並有敬也。陳蕃為光祿勳,范滂為主事,以公儀詣蕃,執板入閤,至坐,蕃不奪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責蕃曰:「以階級言之,滂宜有敬;以類數推之,至閤宜省。」然後敬止在門,其來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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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六‧志第六  禮三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自書契經典,咸崇其義,而聖人之德,莫大於嚴父者也。故司馬遷著封禪書,班固備郊祀志,上紀皇王正祀,下錄郡國百神。司馬彪又著祭祀志以續終漢。中興以後,其舊制誕章,粲然弘備。自茲以降,又有異同。故復撰次云爾。
漢獻帝延康元年十一月己丑,詔公卿告祠高廟。遣兼御史大夫張音奉皇帝璽綬策書,禪帝位于魏。是時魏文帝繼王位,南巡在潁陰。有司乃為壇於潁陰之繁陽故城。庚午,登壇。魏相國華歆跪受璽紱以進於王。既受畢,降壇視燎,成禮而返。未有祖配之事。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郊祀天地明堂。是時魏都洛京,而神祇兆域明堂靈臺,皆因漢舊事。四年七月,帝將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自後以為常。及文帝崩,太尉鍾繇告諡南郊,皆是有事於郊也。
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是時二漢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損益可知也。
四年八月,帝東巡,過繁昌。使執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禪壇。後漢紀,章帝詔高邑祠即位壇。此雖前代已行之事,然為壇以祀天,而壇非神也。今無事於上帝,而致祀於虛壇,未詳所據也。
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營洛陽南委粟山為圓丘。詔曰:「蓋帝王受命,莫不恭承天地,以彰神明;尊祀世統,以昭功德。故先代之典既著,則禘郊祖宗之制備也。昔漢氏之初,承秦滅學之後,採摭殘缺,以備郊祀。自甘泉、后土、雍宮、五畤神祇兆位,多不經見,並以興廢無常,一彼一此,四百餘年,廢無禘禮。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闕焉。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今祀圓丘,以始祖帝舜配,號圓丘曰皇皇帝天。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祇,以武宣皇后配。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于圓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自正始以後,終魏世,不復郊祀。
孫權初稱尊號於武昌,祭南郊告天。文曰:「皇帝臣孫權,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漢饗國二十有四世,歷年四百三十有四,行氣數終,祿胙運盡,普天弛絕,率土分崩。孽臣曹丕,遂奪神器。丕子叡繼世作慝,竊名亂制。權生於東南,遭值期運,承乾秉戎,志在拯世,奉辭行罰,舉足為民。群臣將相州郡百城執事之人,咸以為天意已去於漢,漢氏已終於天,皇帝位虛,郊祀無主,休徵嘉瑞,前後雜沓,曆數在躬,不得不受。權畏天命,敢不敬從。謹擇元日,登壇柴燎,即皇帝位。唯爾有神饗之!左右有吳,永綏天極。」其後自以居非中土,不復修設。中年,群臣奏議,宜修郊祀。權曰:「郊祀當於中土,今非其所。」重奏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者以天下為家。昔周文、武郊於酆、鎬,非必中土。」權曰:「武王伐紂,即阼於鎬京,而郊其所也。文王未為天子,立郊於酆,見何經典?」復奏曰:「伏見漢書郊祀志,匡衡奏徙甘泉河東郊於長安,言文王郊於酆。」權曰:「文王德性謙讓,處諸侯之位,明未郊也。經傳無明文,由匡衡俗儒意說,非典籍正義,不可用也。」虞喜志林曰:「吳主糾駁郊祀,追貶匡衡,凡在見者,莫不慨然稱善也。」何承天曰:「案權建號繼天,而郊享有闕,固非也。末年雖一南郊,而遂無北郊之禮。環氏吳紀:『權思崇嚴父配天之義,追上父堅尊號為吳始祖。』如此說,則權末年所郊,堅配天也。權卒後,三嗣主終吳世不郊祀,則權不享配帝之禮矣。」
劉備章武元年,即皇帝位,設壇。「建安二十六年夏四月丙午,皇帝臣備,敢用玄牡,昭告皇天上帝、后土神祇。漢有天下,曆數無疆。曩者王莽篡盜,光武皇帝震怒致誅,社稷復享。今曹操阻兵安忍,子丕載其凶逆,竊居神器。群臣將士以為社稷墮廢,備宜修之,嗣武二祖,龔行天罰。備惟否德,懼忝帝位,詢于庶民,外及蠻夷君長,僉曰天命不可以不答,祖業不可以久替,四海不可以無主,率土式望,在備一人。備畏天之威,又懼漢邦將湮于地。謹擇元日,與百僚登壇,受皇帝璽綬。修燔瘞,告類于大神。惟大神尚饗!祚于漢家,永綏四海。」
章武二年十月,詔丞相諸葛亮營南北郊于成都。
魏元帝咸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節侍中太保鄭沖、兼太尉司隸校尉李奉皇帝璽綬策書,禪帝位于晉。丙寅,晉設壇場于南郊,柴燎告類,未有祖配。其文曰:「皇帝臣炎,敢用玄牡,明告于皇皇后帝。魏帝稽協皇運,紹天明命,以命炎曰:『昔者唐堯禪位虞舜,虞舜又以禪禹,邁德垂訓,多歷年載。暨漢德既衰,太祖武皇帝撥亂濟民,扶翼劉氏,又用受禪于漢。粵在魏室,仍世多故,幾於顛墜,實賴有晉匡拯之德,用獲保厥肆祀,弘濟于艱難。此則晉之有大造于魏也。誕惟四方之民,罔不祗順,開國建侯,宣禮明刑,廓清梁、岷,苞懷揚、越,函夏興仁,八紘同軌,遐邇馳義,祥瑞屢臻,天人協應,無思不服。肆予憲章三后,用集大命于茲。』炎惟德不嗣,辭不獲命。於是群公卿士,百辟庶僚,黎獻陪隸,暨于百蠻君長,僉曰:『皇天鑒下,求民之瘼,既有成命,固非克讓所得距違。』天序不可以無統,人神不可以曠主,炎虔奉皇運,畏天之威,敢不欽承休命,敬簡元辰,升壇受禪,告類上帝,以永答民望,敷佑萬國。惟明德是饗。」
泰始二年正月,詔曰:「有司前奏郊祀權用魏禮。朕不慮改作之難,今便為永制。衆議紛互,遂不時定,不得以時供饗神祀,配以祖考,日夕歎企,貶食忘安。其便郊祀。」時群臣又議:「五帝,即天也,五氣時異,故殊其號。雖名有五,其實一神。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精之號,皆同稱昊天上帝,各設一坐而已。北郊又除先后配祀。」帝悉從之。二月丁丑,郊祀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議奏:「古者丘郊不異,宜并圓丘方澤於南北郊,更修治壇兆。其二至之祀,合於二郊。」帝又從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肅議也。是月庚寅冬至,帝親祠圓丘於南郊。自是後,圓丘方澤不別立至今矣。
太康十年十月,乃更詔曰:「孝經『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又曰:『祀地旅四望。』四望非地,則明上帝不得為天也。往者衆議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禮文正經不通。且詩序曰:『文、武之功,起於后稷。』故推以配天焉。宣帝以神武創業,既已配天,復以先帝配天,於義亦不安。其復明堂及南郊五帝位。」
晉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帝親郊祀。皇太子、皇弟、皇子悉侍祠,非前典也。
愍帝都長安,未及立郊廟而敗。
元帝中興江南,太興元年,始更立郊兆。其制度皆太常賀循依據漢、晉之舊也。三月辛卯,帝親郊祀,饗配之禮,一依武帝始郊故事。初尚書令刁協、國子祭酒杜夷,議宜須旋都洛邑乃修之。司徒荀組據漢獻帝居許,即便立郊,自宜於此修奉。驃騎王導、僕射荀崧、太常華恒、中書侍郎庾亮皆同組議。事遂施行。按元帝紹命中興,依漢氏故事,宜享明堂宗祀之禮。江左不立明堂,故闕焉。
明帝太寧三年七月,始詔立北郊。未及建而帝崩,故成帝咸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於覆舟山南立之。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張皇后配地。魏氏故事,非晉舊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將北郊,有疑議。太常顧和表曰:「泰始中,合二至之祀於二郊。北郊之月,古無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陽復。漢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則與南郊同月。及中興草創,百度從簡,合北郊於一丘。憲章未備,權用斯禮,蓋時宜也。至咸和中,議別立北郊,同用正月。魏承後漢,正月祭天,以地配,而稱周禮,三王之郊,一用夏正。」於是從和議。是月辛未,南郊。辛巳,北郊。帝皆親奉。
安帝元興三年三月,宋高祖討桓玄走之。己卯,告義功于南郊。是年,帝蒙塵江陵未返。其明年應郊。朝議以為宜依周禮,宗伯攝職,三公行事。尚書左丞王訥之獨曰:「既殯郊祀,自是天子當陽,有君存焉,稟命而行,何所辨也。齋之與否,豈如今日之比乎。議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命三公行事。又郊天極尊,唯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庶人以上,莫不蒸嘗,嫡子居外,庶子執事,禮文炳然。未有不親受命而可祭天者。又武皇受禪,用二月郊,元帝中興,以三月郊。今郊時未過,日望輿駕。無為欲速而無據,使皇輿旋返,更不得親奉。」遂從訥之議。
晉恭帝元熙二年五月,遣使奉策,禪帝位于宋。永初元年六月丁卯,設壇南郊,受皇帝璽紱,柴燎告類。策曰:「皇帝臣裕,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晉帝以卜世告終,曆數有歸,欽若景運,以命于裕。夫樹君司民,天下為公,德充帝王,樂推攸集。越俶唐、虞,降暨漢、魏,靡不以上哲格文祖,元勳陟帝位,故能大拯黔黎,垂訓無窮。晉自東遷,四維弗樹,宰輔焉依,為日已久。難棘隆安,禍成元興,遂至帝王遷播,宗祀湮滅。裕雖地非齊、晉,衆無一旅,仰憤時難,俯悼橫流,投袂一麾,則皇祚剋復。及危而能持,顛而能扶,姦宄具殲,僭偽必滅。誠否終必泰,興廢有期。至於撥亂濟民,大造晉室,因藉時運,以尸其勞。加以殊俗慕義,重譯來款,正朔所暨,咸服聲教。至乃三靈垂象,山川告祥,人神和協,歲月茲著。是以群公卿士,億兆夷人,僉曰皇靈隆鑒於上,晉朝款誠於下,天命不可以久淹,宸極不可以暫曠。遂逼群議,恭茲大禮。猥以寡德,託于兆民之上。雖仰畏天威,略是小節,顧深永懷,祗懼若厲。敬簡元日,升壇受禪,告類上帝,用酬萬國之嘉望。克隆天保,永祚于有宋。惟明靈是饗。」
永初元年,皇太子拜告南北郊。
永初二年正月上辛,上親郊祀。
文帝元嘉三年,車駕西征謝晦,幣告二郊。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癸巳,八座奏:「劉義宣、臧質,干時犯順,滔天作戾,連結淮、岱,謀危宗社。質反之始,戒嚴之日,二郊廟社,皆已遍陳。其義宣為逆,未經同告。輿駕將發,醜徒冰消,質既梟懸,義宣禽獲,二寇俱殄,並宜昭告。檢元嘉三年討謝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廟。賊既平蕩,唯告太廟、太社,不告二郊。」禮官博議。太學博士徐宏、孫勃、陸澄議:「禮無不報。始既遍告,今賊已禽,不應不同。」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王制,天子巡狩,『歸,假于祖禰』。又曾子問:『諸侯適天子,告于祖,奠于禰,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廟山川。告用牲幣,反亦如之。諸侯相見,反必告于祖禰,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又云:『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于祖禰。反必告至。』天子諸侯,雖事有小大,其禮略鈞,告出告至,理不得殊。鄭云:『出入禮同。』其義甚明。天子出征,類于上帝,推前所告者歸必告至,則宜告郊,不復容疑。元嘉三年,唯告廟社,未詳其義。或當以禮記唯云『歸假祖禰』,而無告郊之辭。果立此義,彌所未達。夫禮記殘缺之書,本無備體,折簡敗字,多所闕略。正應推例求意,不可動必徵文。天子反行告社,亦無成記,何故告郊,獨當致嫌。但出入必告,蓋孝敬之心。既以告歸為義,本非獻捷之禮。今輿駕竟未出宮,無容有告至之文。若陳告不行之禮,則為未有前准。愚謂祝史致辭,以昭誠信。苟其義舛於禮,自可從實而闕。臣等參議,以應告為允,宜並用牲告南北二郊、太廟、太社,依舊公卿行事。」詔可。
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今月十五日南郊。尋舊儀,廟祠至尊親奉,以太尉亞獻;南郊親奉,以太常亞獻。又廟祠行事之始,以酒灌地;送神則不灌。而郊初灌,同之於廟,送神又灌,議儀不同,於事有疑。輒下禮官詳正。」太學博士王祀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佐王保國,以吉禮事鬼神祇,禋祀昊天』。則今太常是也。以郊天,太常亞獻。又周禮外宗云:『王后不與,則贊宗伯。』鄭玄云:『后不與祭,宗伯攝其事。』又說云:『君執圭瓚祼尸,大宗伯執璋瓚亞獻。』中代以來,后不廟祭,則應依禮大宗伯攝亞獻也。而今以太尉亞獻。鄭注禮月令云:『三王有司馬,無太尉。太尉,秦官也。』蓋世代彌久,宗廟崇敬,攝后事重,故以上公亞獻。」又議:「履時之思,情深於霜露;室戶之感,有懷於容聲。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鄭注儀禮有司云,天子諸侯祭於祊而繹。繹又祭也。今廟祠闕送神之祼,將移祭於祊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太常丞朱膺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今太常即宗伯也。又尋袁山松漢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事,掌贊天子。』無掌獻事。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司,不由秩宗貴官也。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陰陽之義也。殷人先求諸陽。』『樂三闋然後迎牲』。則殷人後灌也。『周人先求諸陰』,『灌用鬯。達於淵泉。既灌,然後迎牲』。則周人先灌也。此謂廟祭,非謂郊祠。案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祼將之事。』鄭注云:『祼者,灌也。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詳。淵儒注義,炳然明審。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通關八座丞郎博士,並同膺之議。尚書令建平王宏重參議,謂膺之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輿駕親奉。至時或雨。魏世值雨,高堂隆謂應更用後辛。晉時既出遇雨,顧和亦云宜更告。徐禪云:『晉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使禮官議正并詳。若得遷日,應更告廟與不?」博士王燮之議稱:「遇雨遷郊,則先代成議。禮傳所記,辛日有徵。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鄭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又月令曰:『乃擇元日,祈穀于上帝。』注曰:『元日,謂上辛。郊祭天也。』又春秋載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哀元年四月辛巳,郊。穀梁曰:『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晉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并圓丘方澤二至之祀合於二郊。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于圓丘。是猶用圓丘之禮,非專祈穀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卻,謂宜猶必用辛也。徐禪所據,或為未宜。又案郊特牲曰:『受命于祖廟,作龜于禰宮。』鄭玄注曰:『受命,謂告退而卜也。』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日。今日雖有遷,而郊祀不異,愚謂不宜重告。」曹郎朱膺之議:「案先儒論郊,其議不一。周禮有冬至日圓丘之祭。月令孟春有祈穀于上帝。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禘也。祈穀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謂郊也。二祭異時,其神不同。諸儒云,圓丘之祭,以后稷配。取其所在,名之曰郊。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名雖有二,其實一祭。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既以至日,理無常辛。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夫祭之禮,『過時不舉』。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既已告日,而以事不從,禋祀重敬,謂宜更告。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尚書何偃議:「鄭玄注禮記,引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周禮,凡國大事,多用正歲。左傳又啟蟄而郊。則鄭之此說,誠有據矣。衆家異議,或云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蓋曲學之辯,於禮無取。固知穀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謂膚淺也。然用辛之說,莫不必同。晉郊庚己,參差未見前徵。愚謂宜從晉遷郊依禮用辛。燮之以受命作龜,知告不在日,學之密也。」右丞徐爰議以為:「郊祀用辛,有礙遷日,禮官祠曹,考詳已備。何偃據禮,不應重告,愚情所同。尋告郊剋辰,於今宜改,告事而已。次辛十日,居然展齋,養牲在滌,無緣三月。謂毛血告牷之後,雖有事礙,便應有司行事,不容遷郊。」衆議不同。參議:「宜依經,遇雨遷用後辛,不重告。若殺牲薦血之後值雨,則有司行事。」詔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詔曰:「朕載新寶命,仍離多難,戎車遄駕,經略務殷,禋告雖備,弗獲親禮。今九服既康,百祀咸秩,宜聿遵前典,郊謁上帝。」有司奏檢,未有先准。黃門侍郎徐爰議:「虞稱肆類,殷述昭告。蓋以創世成功,德盛業遠,開統肇基,必享上帝。漢、魏以來,聿遵斯典。高祖武皇帝克伐偽楚,晉安帝尚在江陵,即於京師告義功于郊兆。伏惟泰始應符,神武英斷,王赫出討,戎戒淹時,雖司奉弗虧,親謁尚闕。謹尋晉武郊以二月,晉元禋以三月。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愚謂宜下史官,考擇十一月嘉吉,車駕親郊,奉謁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饗。其餘祔食,不關今祭。」尚書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議。參議為允。詔可。
泰始六年正月乙亥,詔曰:「古禮王者每歲郊享,爰及明堂。自晉以來,間年一郊,明堂同日。質文詳略,疏數有分。自今可間二年一郊,間歲一明堂。外可詳議。」有司奏:「前兼曹郎虞愿議:『郊祭宗祀,俱主天神,而同日殷薦,於義為黷。明詔使圓丘報功,三載一享。明堂配帝,間歲昭薦。詳辰酌衷,實允懋典。』緣諮參議並同。曹郎王延秀重議:『改革之宜,實如聖旨。前虞愿議,蓋是仰述而已,未顯後例。謹尋自初郊間二載,明堂間一年,第二郊與第三明堂,還復同歲。愿謂自始郊明堂以後,宜各間二年。以斯相推,長得異歲。』通關八座,同延秀議。」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丁巳,有司奏郊祀明堂,還復同日,間年一修。
漢文帝初祭地祇於渭陽,以高帝配,武帝立后土社祠於汾陰,亦以高帝配。漢氏以太祖兼配天地,則未以后配地也。王莽作相,引周禮享先妣為配北郊。夏至祭后土,以高后配,自此始也。光武建武中,不立北郊,故后地之祇,常配食天壇,山川群望皆在營內,凡一千五百一十四神。中元年,建北郊,使司空馮魴告高廟,以薄后代呂后配地。江左初,未立北壇,地祇衆神,共在天郊也。晉成帝立二郊,天郊則六十二神,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軒轅、后土、太一、天一、太微、鉤陳、北極、雨師、雷、電、司空、風伯、老人六十二神也。地郊則四十四神,五嶽、四望、四海、四瀆、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嶽山、白山、霍山、毉無閭山、蔣山、松江、會稽山、錢唐江、先農凡四十四也。江南諸小山,蓋江左所立,猶如漢西京關中小水,皆有祭秩也。二郊所秩,官有其注。
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司空羨之、尚書令亮等奏曰:「臣聞崇德明祀,百王之令典;憲章天人,自昔之所同。雖因革殊時,質文異世,所以本情篤教,其揆一也。伏惟高祖武皇帝允協靈祇,有命自天,弘日靜之勤,立蒸民之極,帝遷明德,光宅八表,太和宣被,玄化遐通。陛下以聖哲嗣徽,道孚萬國。祭禮久廢,思光鴻烈,饗帝嚴親,今實宜之。高祖武皇帝宜配天郊;至於地祇之配,雖禮無明文,先代舊章,每所因循,魏、晉故典,足為前式。謂武敬皇后宜配北郊。蓋述懷以追孝,躋聖敬於無窮,對越兩儀,允洽幽顯者也。明年孟春,有事於二郊,請宣攝內外,詳依舊典。」詔可。
晉武帝太康二年冬,有司奏:「三年正月立春祠,時日尚寒,可有司行事。」詔曰:「郊祀禮典所重,中間以軍國多事,臨時有所妨廢,故每從奏可。自今方外事簡,唯此為大,親奉禋享,固常典也。」
成帝祠南郊,遇雨。侍中顧和啟:「宜還。更剋日。」詔可。
漢明帝據月令有五郊迎氣服色之禮,因採元始中故事,兆五郊于洛陽,祭其帝與神,車服各順方色。魏、晉依之。江左以來,未遑修建。
宋孝武大明五年四月庚子,詔曰:「昔文德在周,明堂崇祀;高烈惟漢,汶邑斯尊。所以職祭罔諐,氣令斯正,鴻名稱首,濟世飛聲。朕皇考太祖文皇帝功耀洞元,聖靈昭俗,內穆四門,仁濟群品,外薄八荒,威憺殊俗,南腦勁越,西髓剛戎。裁禮興稼穡之根,張樂協四氣之紀。匡飾墳序,引無題之外;旌延寶臣,盡盛德之範。訓深劭農,政高刑厝。萬物棣通,百神薦祉。動協天度,下沿地德。故精緯上靈,動殖下瑞,諸侯軌道,河溓海夷。朕仰憑洪烈,入子萬姓,皇天降祐,迄將一紀。思奉揚休德,永播無窮。便可詳考姬典,經始明堂,宗祀先靈,式配上帝,誠敬克展,幽顯咸秩。惟懷永遠,感慕崩心。」有司奏:「伏尋明堂辟雍,制無定文,經記參差,傳說乖舛。名儒通哲,各事所見,或以為名異實同,或以為名實皆異。自漢暨晉,莫之能辨。周書云,清廟明堂路寢同制。鄭玄注禮,義生於斯。諸儒又云明堂在國之陽,丙巳之地,三里之內。至於室宇堂个,戶牖達向,世代湮緬,難得該詳。晉侍中裴頠,西都碩學,考詳前載,未能制定。以為尊祖配天,其義明著,廟宇之制,理據未分,直可為殿,以崇嚴祀。其餘雜碎,一皆除之。參詳鄭玄之注,差有準據;裴頠之奏,竊謂可安。國學之南,地實丙巳,爽塏平暢,足以營建。其墻宇規範,宜擬則太廟,唯十有二間,以應期數。依漢汶上圖儀,設五帝位,太祖文皇帝對饗。祭皇天上帝,雖為差降,至於三載恭祀,理不容異。自郊徂宮,亦宜共日。禮記郊以特牲,詩稱明堂羊牛,吉蠲雖同,質文殊典。且郊有燔柴,堂無禋燎,則鼎俎彝簋,一依廟禮。班行百司,搜材簡工,權置起部尚書、將作大匠,量物商程,剋今秋繕立。」乃依頠議,但作大殿屋雕畫而已,無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之制。六年正月,南郊還,世祖親奉明堂,祠祭五時之帝,以文皇帝配,是用鄭玄議也。官有其注。
大明五年九月甲子,有司奏:「南郊祭用三牛。廟四時祠六室用二牛。明堂肇建,祠五帝,太祖文皇帝配,未詳祭用幾牛?」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鄭玄注禮記大傳稱:『孝經郊祀后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無差降。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則道兼覆載;左右群生,則化洽四氣。祖、宗之稱,不足彰無窮之美;金石之音,未能播勳烈之盛。故明堂聿修,聖心所以昭玄極;汎配宗廟,先儒所以得禮情。愚管所見,謂宜用六牛。」博士虞龢議:「祀帝之名雖五,而所生之實常一。五德之帝,迭有休王,各有所司,故有五室。宗祀所主,要隨其王而饗焉。主一配一,合用二牛。」祠部郎顏奐議:「祀之為義,並五帝以為言。帝雖云五,牲牢之用,謂不應過郊祭廟祀。宜用二牛。」
明帝泰始七年十月庚子,有司奏:「來年正月十八日,祠明堂。尋舊南郊與明堂同日,並告太廟。未審今祀明堂,復告與不?」祠部郎王延秀議:「案鄭玄云:『郊者祭天之名,上帝者,天之別名也。神無二主,故明堂異處,以避后稷。』謹尋郊宗二祀,既名殊實同,至於應告,不容有異。」守尚書令袁粲等並同延秀議。
魏明帝世,中護軍蔣濟奏曰:「夫帝王大禮,巡狩為先;昭祖揚禰,封禪為首。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無竟之名,紀天人之際者也。故司馬相如謂有文以來七十二君,或從所繇於前,謹遺跡於後。太史公曰:『主上有聖明而不宣布,有司之過也。』然則元功懿德,不刊山、梁之石,無以顯帝王之功,布生民不朽之觀也。語曰,當君而歎堯、舜之美,譬猶人子對厥所生,譽他人之父。今大魏振百王之弊亂,拯流遁之艱危,接千載之衰緒,繼百世之廢治。自武、文至于聖躬,所以參成天地之道,綱維人神之化,上天報應,嘉瑞顯祥,以比往古,其優衍豐隆,無所取喻。至於歷世迄今,未發大禮。雖志在掃盡殘盜,蕩滌餘穢,未遑斯事。若爾,三苗堀強於江海,大舜當廢東巡之儀,徐夷跳梁於淮、泗,周成當止岱嶽之禮也。且昔歲破吳虜於江、漢,今茲屠蜀賊於隴右。其震蕩內潰,在不復淹,就當探其窟穴,無累於封禪之事也。此儀久廢,非倉卒所定。宜下公卿,廣纂其禮,卜年考時,昭告上帝,以副天下之望。臣待罪軍旅,不勝大願,冒死以聞。」詔曰:「聞濟斯言,使吾汗出流足。自開闢以來,封禪者七十餘君爾。故太史公曰:『雖有受命之君,而功有不洽,是以中間曠遠者,千有餘年,近數百載。其儀闕不可得記。』吾何德之修,敢庶茲乎。濟豈謂世無管仲,以吾有桓公登泰山之志乎。吾不敢欺天也。濟之所言,華則華矣,非助我者也。公卿侍中、尚書、常侍省之而已。勿復有所議,亦不須答詔也。」帝雖拒濟議,而實使高堂隆草封禪之儀。以天下未一,不欲便行大禮。會隆卒,故不行。
晉武帝平吳,混一區宇。太康元年九月庚寅,尚書令衛瓘、尚書左僕射山濤、右僕射魏舒、尚書劉寔、張華等奏曰:「聖德隆茂,光被四表,諸夏乂清,幽荒率從。神策廟算,席卷吳越,孫皓稽顙,六合為家,巍巍之功,格于天地。宜同古典,勒封東嶽,告三府太常為儀制。」瓘等又奏:「臣聞肇自生民,則有后辟,載祀之數,莫之能紀。立德濟世,揮揚仁風,以登封泰山者七十有四家,其諡號可知者,十有四焉。沈淪寂寞,曾無遺聲者,不可勝記。自黃帝以前,古傳昧略,唐、虞以來,典謨炳著。三王代興,體業繼襲,周道既沒,秦氏承之,至于漢、魏,而質文未復。大晉之德,始自重、黎,實佐顓頊,至于夏、商,世序天地,其在于周,不失其緒。金德將升,世濟明聖,外平蜀漢,海內歸心,武功之盛,實由文德。至于陛下受命踐阼,弘建大業,群生仰流,唯獨江湖沅湘之表,凶桀負固,歷代不賓。神謀獨斷,命將出討,兵威暫加,數旬蕩定,羈其鯨鯢,赦其罪逆。雲覆雨施,八方來同,聲教所被,達于四極。雖黃軒之征,大禹遠略,周之奕世,何以尚今。若夫玄石素文,底號前載,象以姓表,言以事告,河圖、洛書之徵,不是過也。加以騶虞麟趾,衆瑞並臻。昔夏、殷以丕崇為祥,周武以烏魚為美,咸曰休哉;然符瑞之應,備物之盛,未有若今之富者也。宜宣大典,禮中嶽,封泰山,禪梁父,發德號,明至尊,享天休,篤黎庶,勒千載之表,播流後之聲,俾百代之下,莫不興起。斯帝王之盛業,天人之至望也。」詔曰:「今逋寇雖殄,外則障塞有警,內則民黎未康,此盛德之事,所未議也。」瓘等又奏:「今東漸于海,西被流沙,大漠之陰,日南北戶,莫不通屬。茫茫禹跡,今實過之,則天人之道已周,巍巍之功已著。宜有事梁父,修禮地祇,登封泰山,致誠上帝,以答人神之願。乞如前奏。」詔曰:「今陰陽未和,政刑未當,百姓未得其所,豈可以勒功告成邪!」瓘又奏:「臣聞處帝王之位者,必有曆運之期,天命之應;濟生民之大功者,必有盛德之容,告成之典。無不可誣,有不可讓,自古道也。而明詔謙沖,屢辭其禮。雖盛德攸在,推而未居。夫三公職典天地,實掌民物,國之大事,取議於此。漢氏封禪,非是官也,不在其事。臣等前奏,蓋陳祖考之功,天命又應,陛下之德,合同四海,述古考今,宜脩此禮。至於剋定歲月,須五府上議,然後奏聞。請寫詔及奏,如前下議。」詔曰:「雖蕩清江表,皆臨事者之勞,何足以告成。方望群后,思隆大化,以寧區夏,百姓獲乂,與之休息,斯朕日夜之望。無所復下諸府矣。勿復為煩。」瓘等又奏:「臣聞唐、虞二代,濟世弘功之君,莫不仰答天心,俯協民志,登介丘,履梁父,未有辭焉者,蓋不可讓也。今陛下勳高百王,德無與二,茂績宏規,巍巍之業,固非臣等所能究論。而聖旨勞謙,屢自抑損,時至弗應,推美不居,闕皇代之上儀,塞神祇之款望,使大晉之典謨,不同風於三、五。臣等誠不敢奉詔,請如前奏施行。」詔曰:「方當共弘治道,以康庶績。且俟他年,無復紛紜也。」
太康元年冬,王公有司又奏:「自古聖明,光宅四海,封禪名山,著於史籍,作者七十四君矣。舜、禹之有天下,巡狩四嶽,躬行其道。易著『觀民省方』,禮有『升中于天』,詩頌『陟其高山』,皆載在方策。文王為西伯,以服事殷,周公以魯蕃,列于諸侯,或享于岐山,或有事泰山。徒以聖德,猶得為其事。自是以來,功薄而僭其儀者,不可勝言,號諡不泯,以至于今。況高祖宣皇帝肇開王業,海外有截;世宗景皇帝濟以大功,輯寧區夏;太祖文皇帝受命造晉,蕩定蜀漢;陛下應期龍興,混壹六合,澤被群生,威震無外。昔漢氏失統,吳、蜀鼎峙,兵興以來,近將百年。地險俗殊,民望絕塞,以為分外,其日久矣。大業之隆,重光四葉,不羈之寇,二世而平。非聦明神武,先天弗違,孰能巍巍其有成功若茲者歟!臣等幸以千載,得遭運會,親奉大化,目睹太平,至公之美,誰與為讓。宜祖述先朝,憲章古昔,勒功岱嶽,登封告成,弘禮樂之制,正三雍之典,揚名萬世,以顯祖宗。是以不勝大願,敢昧死以聞。請告太常具禮儀。」上復詔曰:「所議誠前烈之盛事也。方今未可以爾。便報絕之。」
宋太祖在位長久,有意封禪。遣使履行泰山舊道,詔學士山謙之草封禪儀注。其後索虜南寇,六州荒毀,其意乃息。
世祖大明元年十一月戊申,太宰江夏王義恭表曰:「惟皇天崇稱大道,始行揖讓。迄于有晉,雖聿修前緒,而跡淪言廢,蔑記於竹素者,焉可單書。紹乾維,建徽號,流風聲,被絲管,自無懷以來,可傳而不朽者,七十有四君。罔仁厚而道滅,鮮義澆而德宣,鍾律之先,曠世綿絕,難得而聞。丘、索著明者,尚有遺炳。故易稱先天弗違,後天奉時。蓋陶唐姚姒商姬之主,莫不由斯道也。是以風化大洽,光熙于後。炎漢二帝,亦踵曩則,因百姓之心,聽輿人之頌,龍駕帝服,鏤玉梁甫,昌言明稱,告成上靈。況大宋表祥唐虞,受終素德,山龍啟符,金玉顯瑞,異采騰於軫墟,紫煙藹於邦甸,錫冕兆九五之徵,文豹赴天曆之會。誠二祖之幽慶,聖后之冥休。道冠軒、堯,惠深亭毒;而猶執沖約,未言封禪之事,四海竊以恧焉。臣聞惟皇配極,惟帝祀天,故能上稽乾式,照臨黔首,協和穹昊,膺茲多福。高祖武皇帝明並日月,光振八區,拯已溺之晉,濟橫流之世,撥亂寧民,應天受命,鴻徽洽于海表,威稜震乎沙外。太祖文皇帝體聖履仁,述業興禮,正樂頌,作象曆,明達通於神祇,玄澤被乎上下。仁孝命世,叡武英挺,遭運屯否,三才湮滅,迺龍飛五洲,鳳翔九江,身先八百之期,斷出人鬼之表,慶煙應高牙之建,風耀符發跡之辰,親翦凶逆,躬清昏壒,天地革始,夫婦更造,豈與彼承業繼緒,拓復禹跡,車一其軌,書罔異文者,同年而議哉!今龍麟已至,鳳皇已儀,比李已實,靈茅已茂,雕氣降雰於宮榭,珍露呈味於禁林,嘉禾積穗於殿甍,連理合幹於園籞,皆耀質離宮,植根蘭囿。至夫霜毫玄文,素翮頳羽,泉河山嶽之瑞,草木金石之祥,方畿憬塗之謁,抗驛絕祖之奏,彪炳雜沓,粵不可勝言。太平之應,茲焉富矣。宜其從天人之誠,遵先王之則,備萬乘,整法駕,修封泰山,瘞玉岱趾,延喬、松於東序,詔韓、岐於西廂,麾天閽,使啟關,謁紫宮,朝太一,奏鈞天,詠雲門,贊揚幽奧,超聲前古,豈不盛哉!伏願時命宗伯,具茲典度。」詔曰:「太宰表如此。昔之盛王,永保鴻名,常為稱首,由斯道矣。朕遭家多難,入纂絕業,德薄勳淺,鑒寐崩愧。頃麟鳳表禎,茅禾兼瑞,雖符祥顯見,恧乎猶深,庶仰述先志,拓清中宇,禮祇謁神,朕將試哉。」
四年四月辛亥,有司奏曰:
臣聞崇號建極,必觀俗以樹教;正位居體,必採世以立言。是以重代列聖,咸由厥道。玄勳上烈,融章未分,鳴光委緒,歇而罔藏。若其顯諡騰軌,則系綴聲采,徵略聞聽。爰洎姬、漢,風流尚存,遺芬餘榮,綿映紀緯。雖年絕世祀,代革精華,可得騰金綵,奏玉潤,鏤跡以燻今,鐫德以麗遠。而四望埋禋歌之禮,日觀弛修封之容,豈非神明之業難崇,功基之跡易泯。自茲以降,訖于季末,莫不欲英弘徽位,詳固洪聲。豈徒深默修文,淵幽馭世而已。諒以縢非虛奏,書匪妄埋,擊雨恕神,淳廕復樹,安得紫壇肅祗,竹宮載竚,散火投郊,流星奔座。寶緯初基,厭靈命曆,德振弛維,功濟淪象,玄浸紛流,華液幽潤,規存永馭,思詳樹遠。
太祖文皇帝以啟遘泰運,景望震凝,采樂調風,集禮宣度,祖宗相映,軌跡重暉。聖上韞籙蕃河,竚翔衡漢,金波掩照,華耀停明,運動時來,躍飛風舉,澄氛海、岱,開景中區,歇神還靈,頹天重耀,儲正凝位於兼明,袞嶽蕃華於元列。故以祥映昌基,繫發篆素。重以班朝待典,飾令詳儀,纂綜淪蕪,搜騰委逸,奏玉郊宮,禋珪玄畤,景集天廟,脈壤祥農,節至昕陽,川丘夙禮,綱威巡 1018.gif ,表綏中甸,史流其詠,民挹其風。於是涵跡視陰,振聲威響,歷代之渠,沈△望內,安侯之長,賢王入侍,殊生詭氣,奉俗還鄉,羽族卉儀,懷音革狀,邊帛絕書,權光弛燭。天岱發靈,宗河開寶,崇丘淪鼎,振采泗淵,雲皇王嶽,摛藻△漢,并角即音,栖翔禁籞,袞甲霜咮,翾舞川肆,榮泉流鏡,後昭河源,故以波沸外關,雲蒸內澤。若其雪趾青毳,玄文朱綵,日月郊甸,擇木弄音。重以榮露騰軒,蕭雲掩閣,鎬潁孳萌,移華淵禁,山輿竚衡,雲鶼竦翼,海鰈泳流,江茅吐蔭。校書之列,仰筆以飾辭,濟、代之蕃,獻邑以待禮。豈非神勰氣昌,物瑞雲照,蒱軒龜軫,△泉淳芳。
太宰江夏王臣義恭咀道遵英,抽奇麗古,該潤圖史,施詳閟載,表以功懋往初,德耀炎、昊,升文中岱,登牒天關,耀冠榮名,摛振聲號。而道謙稱首,禮以虛挹,將使玄祇缺觀,幽瑞乖期,梁甫無盛德之容,介丘靡升聞之響。加窮泉之野,獻八代之駟,交木之鄉,奠絕金之楛,肅靈重表,珍符兼貺。伏惟陛下謨詳淵載,衍屬休章,依徵聖靈,潤色聲業,諏辰稽古,肅齊警列,儒僚展采,禮官相儀,懸蕤動音,洪鍾竦節,陽路整衛,正途清禁。於是績環珮,端玉藻,鳴鳳竚律,騰駕流文,間綵比象之容,昭明紀數之服。徽焯天陣,容藻神行,翠蓋懷陰,羽華列照。乃詔聯事掌祭,賓客贊儀,金支宿縣,鏞石潤響。命五神以相列,闢九關以集靈,警衛兵而開雲,先雨祇以灑路。霞凝生闕,煙起成宮,臺冠丹光,壇浮素靄。爾乃臨中壇,備盛禮,天降祥錫,壽固皇根,谷動神音,山傳稱響。然後辨年問老,陳詩觀俗,歸薦告神,奉遺清廟。光美之盛,彰乎萬古;淵祥之烈,溢乎無窮。豈不盛歟!
臣等生接昌辰,肅懋明世,束教管聞,未足言道。且章志湮微,代往淪絕,拘採遺文,辯明訓誥△△△簉訪鄒、魯,草縢書堙玉之禮,具竦石繩金之儀,和芝潤瑛,鐫璽乾封。懼弗軌屬上徽,煇當王則。謹奉儀注以聞。詔曰:「天生神物,昔王稱愧,況在寡德,敢當鴻貺。今文軌未一,可停此奏。」
漢獻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為魏公。是年七月,始建宗廟于鄴,自以諸侯禮立五廟也。後雖進爵為王,無所改易。延康元年,文帝繼王位,七月,追尊皇祖為太王,丁夫人曰太王后。黃初元年十一月受禪,又追尊太王曰太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長秋曰高皇,夫人吳氏曰高皇后,並在鄴廟廟所祠。則文帝之高祖處士、曾祖高皇、祖太皇帝共一廟。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廟百世不毀,然則所祠止於親廟四室也。至明帝太和三年十一月,洛京廟成,則以親盡遷處士主,置園邑,使令丞奉薦。而使行太傅太常韓暨、行太廟宗正曹恪持節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廟,猶為四室而已。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廟之制,曰:「大魏三聖相承,以成帝業。武皇帝肇建洪基,撥亂夷險,為魏太祖。文皇帝繼天革命,應期受禪,為魏高祖。上集成大命,清定華夏,興制禮樂,宜為魏烈祖。」更於太祖廟北為二祧,其左為文帝廟,號曰高祖,昭祧,其右擬明帝號曰烈祖,穆祧。三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四廟,親盡迭遷,一如周后稷、文、武廟祧之禮。孫盛魏氏春秋曰:「夫諡以表行,廟以存容,皆於既歿然後著焉。所以原始要終,以示百世者也。未有當年而逆制祖宗,未終而豫自尊顯。昔華樂以厚歛致譏,周人以豫凶違禮,魏之群司,於是乎失正矣。」
文帝甄后賜死,故不列廟。明帝即位,有司奏請追諡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節奉策告祠于陵。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始祖后稷,又特立廟以祀姜嫄。今文昭皇后之於後嗣,聖德至化,豈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靈遷化,而無寢廟以承享祀,非以報顯德,昭孝敬也。稽之古制,宜依周禮,先妣別立寢廟。」奏可。以太和元年二月,立廟于鄴。四月,洛邑初營宗廟,掘地得玉璽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羨思慈親。」明帝為之改容。以太牢告廟。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廟京師,永傳享祀。樂舞與祖廟同。廢鄴廟。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廟未成,乃祠武帝於建始殿,親執饋奠如家人禮。何承天曰:「案禮,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庶人無廟,故祭於寢。帝者行之,非禮甚矣。」
漢獻帝延康元年七月,魏文帝幸譙,親祠譙陵,此漢禮也。漢氏諸陵皆有園寢者,承秦所為也。說者以為古前廟後寢,以象人君前有朝後有寢也。廟以藏主,四時祭祀,寢有衣冠象生之具以薦新。秦始出寢起於墓側,漢因弗改。陵上稱寢殿,象生之具,古寢之意也。及魏武帝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繫事為忠。古不墓祭,皆設於廟。高陵上殿屋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及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寢殿,造園邑。」自後至今,陵寢遂絕。
孫權不立七廟,以父堅嘗為長沙太守,長沙臨湘縣立堅廟而已。權既不親祠,直是依後漢奉南頓故事,使太守祠也。堅廟又見尊曰始祖廟,而不在京師。又以民人所發吳芮冢材為屋,未之前聞也。於建鄴立兄長沙桓王策廟於朱爵橋南。權疾,太子所禱,即策廟也。權卒,子亮代立。明年正月,於宮東立權廟曰太祖廟,既不在宮南,又無昭穆之序。及孫皓初立,追尊父和曰文皇帝。皓先封烏程侯,即改葬和於烏程西山,號曰明陵,置園邑二百家。於烏程立陵寢,使縣令丞四時奉祠。寶鼎元年,遂於烏程分置吳興郡,使太守執事。有司尋又言宜立廟京邑。寶鼎二年,遂更營建,號曰清廟。遣守丞相孟仁、太常姚信等備官僚中軍步騎,以靈輿法駕迎神主於明陵,親引仁拜送於庭。比仁還,中吏手詔日夜相繼,奉問神靈起居動止。巫覡言見和被服顏色如平日,皓悲喜,悉召公卿尚書詣閤下受賜。靈輿當至,使丞相陸凱奉三牲祭於近郊。皓於金城外露宿。明日,望拜於東門之外,又拜廟薦饗。比七日,三祭,倡伎晝夜娛樂。有司奏:「『祭不欲數,數則黷』,宜以禮斷情。」然後止。
劉備章武元年四月,建尊號於成都。是月,立宗廟,祫祭高祖已下。備紹世而起,亦未辨繼何帝為禰,亦無祖宗之號。劉禪面縛,北地王諶哭於昭烈之廟,此則備廟別立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增封晉文帝進爵為王,追命舞陽宣文侯為晉宣王,忠武侯為晉景王。是年八月,文帝崩,諡曰文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禪。丁卯,追尊皇祖宣王為宣皇帝,伯考景王為景皇帝,考文王為文皇帝,宣王妃張氏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為景皇后。二年正月,有司奏天子七廟,宜如禮營建。帝重其役,詔宜權立一廟。於是群臣奏議:「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辨宗祧。聖旨深弘,遠跡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尊遠。昔舜承堯禪,受終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宮。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奏可。於是追祭征西將軍、豫章府君、潁川府君、京兆府君,與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為三昭三穆。是時宣皇未升,太祖虛位,所以祠六世與景帝為七廟,其禮則據王肅說也。七月,又詔曰:「主者前奏就魏舊廟,誠亦有準。然於祗奉神明,情猶未安。宜更營造,崇正永制。」於是改創宗廟。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為景懷皇后。
太康元年,靈壽公主修麗祔于太廟,周、漢未有其準。魏明帝則別立廟,晉又異魏也。
八年,因廟陷當改治。群臣又議奏曰:「古者七廟異所,自宜如禮。」詔又曰:「古雖七廟,自近代以來,皆一廟七室,於禮無廢,於情為敘,亦隨時之宜也。其便仍舊。」至十年,乃更改築於宣陽門內,窮壯極麗。然坎位之制,猶如初爾。廟成,帝率百官遷神主于新廟,自征西以下,車服導從,皆如帝者之儀。摯虞之議也。至世祖武皇帝崩,則遷征西;及惠帝崩,又遷豫章。而惠帝世,愍懷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孫臧、沖太孫尚並祔廟。元帝世,懷帝殤太子又祔廟,號為陰室四殤。懷帝初,又策諡武帝楊后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陽陵側。別立弘訓宮,不列於廟。元帝既即尊位,上繼武帝,於禮為禰,如漢光武上繼元帝故事也。是時西京神主堙滅虜庭,江左建廟,皆更新造。尋以登懷帝之主,又遷潁川。位雖七室,其實五世,蓋從刁協,以兄弟為世數故也。于時百度草創,舊禮未備,三祖毀主,權居別室。太興三年,將登愍帝之主,於是乃定更制,還復豫章、潁川二主于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帝故事,而惠、懷、愍三帝自從春秋尊尊之義,在廟不替也。至元帝崩,則豫章復遷。然元帝神位,猶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至明帝崩,而潁川又遷,猶十室也。于時續廣太廟,故三遷主並還西儲,名之曰祧,以準遠廟。成帝咸和三年,蘇峻覆亂京都,溫嶠等入伐,立行廟於白石,告先帝先后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汙辱海內。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惟中宗元皇帝、肅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剿絕其命,翦此群兇,以安宗廟。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咸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于廟,配饗世祖。成帝崩而康帝承統,以兄弟一世,故不遷京兆,始十一室也。康帝崩,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故正室猶十一也。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並為兄弟,無所登降。咸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帝,世秩登進。於是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至簡文崩,潁川又遷。孝武皇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六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八間。棟高八丈四尺,堂基長三十九丈一尺,廣十丈一尺。堂集方石,庭以塼。尊備法駕,遷神主于行廟。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四主不從帝者之儀,是與太康異也。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及新廟成,帝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十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母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及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安帝隆安四年,以孝武母簡文李太后、帝母宣德陳太后祔于宣鄭太后之廟。
元興三年三月,宗廟神主在尋陽,已立新主于太廟,權告義事。四月,輔國將軍何無忌奉送神主還。丙子,百官拜迎于石頭。戊寅,入廟。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祿終焉。
宋武帝初受晉命為宋王,建宗廟於彭城,依魏、晉故事,立一廟。初祠高祖開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東安府君、皇考處士府君、武敬臧后,從諸侯五廟之禮也。既即尊位,乃增祠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國掾府君為七廟。永初初,追尊皇考處士為孝穆皇帝,皇妣趙氏為穆皇后。三年,孝懿蕭皇后崩,又祔廟。高祖崩,神主升廟,猶從昭穆之序,如魏、晉之制,虛太祖之位也。廟殿亦不改構,又如晉初之因魏也。文帝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為章皇太后,立廟西晉宣太后地。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並祔章太后廟。
晉元帝太興三年正月乙卯,詔曰:「吾雖上繼世祖,然於懷、愍皇帝,皆北面稱臣。今祠太廟,不親執觴酌,而令有司行事,於情禮不安。可依禮更處。」太常華恒議:「今聖上繼武皇帝,宜準漢世祖故事,不親執觴爵。」又曰:「今上承繼武帝,而廟之昭穆,四世而已。前太常賀循、博士傅純以為惠、懷及愍宜別立廟。然臣愚謂廟室當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推此論之,宜還復豫章、潁川,全祠七廟之禮。」驃騎長史溫嶠議:「凡言兄弟不相入廟,既非禮文。且光武奮劍振起,不策名於孝平,務神其事,以應九世之讖,又古不共廟,故別立焉。今上以策名而言,殊於光武之事,躬奉烝嘗,於經既正,於情又安矣。太常恒欲還二府君以全七世,嶠謂是宜。」驃騎將軍王導從嶠議。嶠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不祭禰,反不及庶人。」於是帝從嶠議,悉施用之。孫盛晉春秋曰:「陽秋傳云,『臣子一例也』。雖繼君位,不以後尊,降廢前敬。昔魯僖上嗣莊公,以友于長幼而升之,為逆。準之古義,明詔是也。」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昔征西、豫章、潁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咸康中,太常馮懷表續奉還於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領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其後遷廟之主,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絕。」護軍將軍馮懷表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可別立室藏之,至殷禘,則祭于壇也。」輔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王王季遷主藏於文、武之祧,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皇帝廟中。然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又殷祫太廟,征西東面。」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替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墠,歲祫則祭之』。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有禱則祭於壇墠。」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瘞於園。魏朝議者云應埋兩階之間。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別室而祭,則不如永藏。又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於是撫軍將軍會稽王司馬昱、尚書劉劭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乃祭,如先朝舊儀。」時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禮也。若依虞主之瘞,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宜思其變,別築一室,親未盡則禘祫,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議。博士張憑議:「或疑陳於太祖者,皆其後毀之主。憑案古義無別前後之文也。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可無疑矣。」
安帝義熙九年四月,將殷祭。詔博議遷毀之禮。大司馬琅邪王司馬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又漢光武帝移十一帝主於洛邑,則毀主不設,理可推矣。宜從范宣之言,築別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嘗處廟室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於情理未必咸盡。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饗永絕也。」太尉諮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祠部郎臧燾議:「四府君之主,享祀禮廢,則亦神所不依。宜同虞主之瘞埋矣。」時高祖輔晉,與大司馬議同。須後殷祀行事改制。
晉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詔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約,思與率土,致力備禮。又太祖虛位,明堂未建。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闕然。便可詳議。」祠部郎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辨斯義。而檢以聖典,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謂仍舊為安。武皇帝建廟,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親則王考,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兄弟相及,義非二世,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蓋謂支胤授位,則親近必復。京兆府君於今六世,宜復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爾。京兆遷毀,宜藏主於石室。雖禘祫猶弗及。何者,傳稱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也。太子太孫陰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託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明堂圓方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闕配帝之祀。且王者以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於二京也。周公宗祀文王,漢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積疑莫辨。按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並言之。若上帝者是五帝,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與天帝,雖天人之通謂,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諸侯不可言大君也。書無全證,而義容彼此,故泰始、太康二紀之間,興廢迭用矣。」侍中車胤議同。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難詳。且樂主於和,禮主於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既茅茨廣廈,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範,而不知弘本順民乎。九服咸寧,河朔無塵,然後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中書令王意與胤同。太常孔汪議:「泰始開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誠以世數尚近,可得饗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跡所因也。向使京兆爾時在七世之外,自當不祭此四王。推此知既毀之後,則殷禘所絕矣。」吏部郎王忱議:「明堂則天象地,儀觀之大,宜俟皇居反舊,然後修之。」驃騎將軍會稽王司馬道子、尚書令謝石意同忱議。於是奉行一無所改。
晉安帝義熙二年六月,白衣領尚書左僕射孔安國啟云:「元興三年夏,應殷祠。昔年三月,皇輿旋軫。其年四月,便應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議云:『應用孟秋。』臺尋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復追明孟秋非失。御史中丞范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薦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禮有喪則廢吉祭,祭新主於寢。今不設別寢,既祔,祭於廟。故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於限三十月也。當是內臺常以限月成舊。』就如所言,有喪可殷。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月數少多,復遲速失中。至於應寢而修,意所未譬。」安國又啟:「范泰云:『今既祔,遂祭於廟,故四時烝嘗。』如泰此言,殷與烝嘗,其本不同。既祔之後,可親烝嘗而不得親殷也。太常劉瑾云:『章后喪未一周,不應祭。』臣尋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興寧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此在哀皇再周之內,庾夫人既葬之後,二殷策文見在廟。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內,不以廢事。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謂不得行大禮。臣尋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輒殷,皆見於注記,是依禮,五年再殷。而泰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所用,遲速失中。泰為憲司,自應明審是非,若臣所啟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諐墮稽停,遂非忘舊。請免泰、瑾官。」丁巳,詔皆白衣領職。於是博士徐乾皆免官。初元興三年四月,不得殷祠進用十月,若計常限,則義熙三年冬又當殷,若更起端,則應用來年四月。領司徒王謐、丹陽尹孟昶議:「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禮。殷祭舊准不差,蓋施於經常爾。至於義熙之慶,經古莫二,雖曰旋幸,理同受命。愚謂理運惟新,於是乎始。宜用四月。」中領軍謝混、太常劉瑾議:「殷無定日,考時致敬,且禮意尚簡。去年十月祠,雖於日有差,而情典允備,宜仍以為正。」太學博士徐乾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經傳記籍,不見補殷之文。」員外散騎侍郎領著作郎徐廣議:「尋先事,海西公太和六年十月,殷祠。孝武皇帝寧康二年十月,殷祠。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則應用四月也。于時蓋當有故,而遷在冬,但未詳其事。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則應用二年四月也。是追計辛未歲十月,未合六十月而再殷。何邵甫注公羊傳云,祫從先君來,積數為限。『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為祫祭』。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領會之節,遠因宗本也。昔年有故推遷,非其常度。寧康、太元前事可依。雖年有曠近之異,然追計之理同矣。愚謂從復常次者,以推歸正之道也。」左丞劉潤之等議:「太元元年四月應殷,而禮官墮失,建用十月。本非正期,不應即以失為始也。宜以反初四月為始。當用三年十月。」尚書奏從王謐議,以元年十月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下禮官議正。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祫於太祖。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紼行事』。且不禫即祭,見譏春秋。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自漢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雖祥禫空存,無綅縞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殷祠禮既弗殊,豈獨以心憂為礙。」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周祥變,猶服縞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謂來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太常丞臣朱膺之議:「虞禮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禫不得祭也。又春秋閔公二年,吉禘于莊公。鄭玄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云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案王肅等言於魏朝云,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祫則祫。鄭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宜爾。宗廟大禮,宜依古典。』則是皇宋開代成準。謂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詔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啟議,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乾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于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咸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違。」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詔可。
晉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後,不作樂。初永嘉中,散騎常侍江統議曰:「陽秋之義,去樂卒事。」是為吉祭有廢樂也。故升平末行之。其後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後十月殷祭,從太常丘夷等議,撤樂。逌尋詳今行漢制,無特祀之別。既入廟吉禘,何疑於樂。」
史臣曰:聞樂不怡,故申情於遏密。至於諒闇奪服,慮政事之荒廢,是以乘權通以設變,量輕重而降屈。若夫奏音之與寢聲,非有損益於機務,縱復回疑於兩端,固宜緣恩而從戚矣。
宋世國有故,廟祠皆懸而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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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七‧志第七  禮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讎恥已雪,幣告太廟。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于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闇短之情,實用未達。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儀禮雖太祝迎尸于門,此乃延尸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於禮有疑。謹以議上。」有司奏下禮官詳判。博士江邃議:「在始不迎,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祭統『迎牲而不迎尸』。詩云:『鐘鼓送尸。』鄭云:『尸,神象也。』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尸,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周禮,尸出,送于廟門,拜,尸不顧。詩云:『鐘鼓送尸。』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記曰:『迎牲而不迎尸,別嫌也。尸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同道娛議。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道娛、所據難從。今衆議不一,宜遵舊體」。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謹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禮稱『天子祫嘗,諸侯烝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注:『天子先祫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祫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廟。穀梁傳曰:『著祫嘗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宮』。左傳曰:『禮也。』又周禮『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嘗稻』。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輕尚異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數,數則瀆』。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先儒舊說,皆云殊朔。晉代相承,未審其原。國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膚淺,竊以惟疑。請詳告下議。」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正。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等議,參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所上。」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並用雄。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祥。』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勒太學依禮詳據。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重更勒太學議答。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叡為後。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後,告于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祠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云,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皇子出嗣,不得謂小。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有司奏:「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祠部郎朱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殿中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同博士王燮之議。」參詳,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輿駕親奉。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尸』。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又云,『有故則使人』。准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監國之重,居然親祭。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二議不同。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鄭玄云:『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于太廟。庚戌,車駕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雖非人故,蓋亦天也。求之古禮,未乖周制。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推此而降,可以理尋。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唯入致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縱有故則使人。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准。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迺可遷日。至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衆議不同。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准。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唯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獻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云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非使有司。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至尊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議。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祭統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事也。晉咸寧四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闕烝為允。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詔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蒐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后廟,并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振旅春蒐,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案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乘輿入囿,躬執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蒐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事。」詔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使下禮官通議。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漢文愍秦餘之弊,於是制為權典。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鄭玄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闕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譙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緦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祫,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有司祗應,祭不為曠。仰思從敬,竊謂為允。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號,列于七廟。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顏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祖之於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觴杓。今孝武皇帝於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按昭皇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愚謂昭后觴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閟宮,非唯不躬奉,迺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詔緬議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尠究。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章皇太后誕神啟聖,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穀梁於孫止,別主立祭。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將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咸留薦祀。遠考史策,近因闇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所據公羊,祇足堅秉。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甚。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后廟。高堂隆議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廟禘祫,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祫乃祭之。』王制曰:『祫禘。』鄭云:『祫,合也。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謂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統曰:『有事于太廟,則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倫。』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為位。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祫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邈云:『陰室四殤,不同祫就祭。』此亦其義也。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殤』。鄭玄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今章太后廟,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文。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廟禘祫,又不辨祫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而然耳。守文淺學,懼乖禮衷。」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祫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準。推尋祫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尊愛罔極,既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謂獨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后,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太常丞孫緬議以為:「祫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別饗。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祔厥祖。既豫祫,則必異廟而祭。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祠部朱膺之議:「閟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云周人祫,歲俱祫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諐不忘,率由舊章。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祠。閟宮遙祫,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範無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后尊號,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今昭皇太后於至尊無親,上特制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母以子貴,事炳聖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后之祔,無緣有虧。愚謂神主應入章后廟。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后,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事。」時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是以猶考別宮,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周禮宗伯職云:『若王不與祭,則攝位。』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于上。」參詳,龢議為允。詔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其日親進章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儀,理不容備。孝武、昭后二室,牲薦宜闕。」太常丞虞愿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姪弗祀。君道雖高,臣無祭典。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按禮『過墓則軾,過祀則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尋皇后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參議以愿議為允。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太常丞韓賁議:「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係於祖宗,進退宜毀。議者云,『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應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伏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后,即安于西廟,並皆幣告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又尋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按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主之所。昔虞喜云,依五經典議,以毀主祔於虞主,埋於廟之北牆,最為可據。昭太后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訪。」左僕射劉秉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埋毀殷主於北牆。宣太后上室,仍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詔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寵蕃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焚如之禍。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后,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于令典。」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帝既不從,而左僕射索綝等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帝又從之。二漢此典棄矣。
魏明帝有愛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諡為平原懿公主,葬於南陵,立廟京師。無前典,非禮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臣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長沙景王廟。」詔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鄭玄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又云:『為慈母後者,為祖庶母可也。』注稱:『緣為慈母後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降出皇愛,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祖。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于廟。」二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太常丞庾蔚之議:「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 220bf.gif ,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蒼梧,三妃未之從。』昏義云:『后之立六宮,有三夫人。』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后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別宮。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參詳以龢、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縞,十五月祥,心喪三年。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為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新安王心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廟,親奉亦在無嫌。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小記云:『諸侯不得祔於天子。』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后。又別考新宮,無所宜祔。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且麻衣縓緣,革服於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況宣貴妃誕育叡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若有故,三卿行事。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二國以王有衡陽王服,今年內不祠。尋國未有嗣王,三卿主祭。應同有服之例與不?」博士顏僧道議:「禮記云:『所祭者亡服則祭。』今晉陵王於衡陽小功,宜依二國同廢。」太常丞庾蔚之議:「緦不祭者,據主為言也。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衡陽為族伯緦麻,則應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於制除罷。始封之君,宜存繼嗣。皇子追贈,則為始祖。臣不殤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祭竟,神主即還新廟。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民美報焉。家主中霤而國主社,示本也。」故言報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其裔曰柱,佐顓頊為稷官,主農事,周棄係之,法施於人,故祀以為稷。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故國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增損。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乃詔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祀。」於是車騎司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薦於上帝也。穀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親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國以人為本,人以穀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師也』。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夫以群姓之衆,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里所為名。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也。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矣。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自為立七祀。』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說者窮此,因云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今云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書召誥:『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可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周禮,王祭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設壝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時成粲議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咸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太社也。』景侯解詩,即用此說。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復為立京都也。不知此論從何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臣雖頑蔽,少長學問,不能默已,謹復續上。」劉寔與咸議同。詔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衆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舊,一如魏制。」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乃建太社,保佑萬邦。悠悠四海,咸賴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王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來造。」禮,左宗廟,右社稷。歷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廟之右,而江左又然也。吳時宮東門雩門,疑吳社亦在宮東,與其廟同所也。宋仍舊,無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親耕籍,此則先農無廢享也。其禮無異聞,宜從漢儀。執事告祠以太牢。晉元、哀帝並欲籍田而不遂,儀注亦闕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親耕,乃立先農壇於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加埒。去阡陌各二十丈。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衆執事質明以一太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祠畢,班餘胙於奉祠者。舊典先農又常列於郊祭云。
漢儀,皇后親桑東郊苑中。蠶室祭蠶神曰:「苑窳婦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后躬桑于西郊,祀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在採桑壇東南帷宮之外,去帷宮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告祠。謁者一人監祠。畢,徹饌,班餘胙於從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禮五嶽四瀆,咸秩群祀,瘞沈珪璋。六年七月,帝以舟軍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禮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東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嶽,禮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帝行幸長安,遣使者以璧幣禮華山,禮也。
晉穆帝升平中,何琦論修五嶽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省時之方,柴燎五嶽,望于山川,遍于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祇,饗報功德。是以災厲不作,而風雨寒暑以時。降逮三代,年數雖殊,而其禮不易。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著在經記,所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也。及秦、漢都西京,涇、渭長水,雖不在祀典,以近咸陽,故盡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祀,可以闕哉!自永嘉之亂,神州傾覆,茲事替矣。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內,舊臺選百石吏卒,以奉其職。中興之際,未有官守,廬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時禱賽,春釋寒而冬請冰。咸和迄今,已復墮替。計今非典之祠,可謂非一。考其正名,則淫昏之鬼;推其糜費,則四民之蠹。而山川大神,更為簡闕,禮俗頹紊,人神雜擾,公私奔蹙,漸以滋繁。良由頃國家多難,日不暇給,草建廢滯,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殲,宜修舊典。嶽瀆之域,風教所被,來蘇之人,咸蒙德澤,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廢尚矣。崇明前典,將俟皇輿北旋,稽古憲章,大釐制度。其五嶽、四瀆宜遵修之處,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辭,舊章靡記。可令禮官作式,歸諸誠簡,以達明德馨香,如斯而已。其諸妖孽,可粗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瀆。」不見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詔奠祭霍山,未審應奉使何官?用何牲饌?進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議:「修祀川嶽,道光列代;差秩珪璋,義昭聯冊。但業曠中葉,儀漏典文。尋姬典事繼宗伯,漢載持節侍祠,血祭埋沈,經垂明範,酒脯牢具,悉有詳例。又名山著珪幣之異,大冢有嘗禾之加。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準酌記傳,其可言者也。今皇風緬暢,輝祀通嶽,愚謂宜使以太常持節,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時穀,禮以赤璋纁幣。又鬯人之職,『凡山川四方用蜃』,則盛酒當以蠡杯,其餘器用,無所取說。按郊望山瀆,以質表誠,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準。山川以兆,宜為壇域。」參議景先議為允。令以兼太常持節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幣,器用陶匏,時不復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獻。凡肴饌種數,一依社祭為允。詔可。
晉武帝咸寧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巳,詔曰:「諸旱處廣加祈請。」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六月戊子,獲澍雨。此雩禜舊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是後修之至今。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詔曰:「昔仲尼資大聖之才,懷帝王之器,當衰周之末,無受命之運,乃退考五代之禮,修素王之事,因魯史而制春秋,就太師而正雅、頌,俾千載之後,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聖以成謀。茲可謂命世大聖,億載之師表者也。以遭天下大亂,百祀隳廢,舊居之廟,毀而不修,褒成之後,絕而莫繼,闕里不聞講頌之聲,四時不睹烝嘗之位,斯豈所謂崇化報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其以議郎孔羨為宗聖侯,邑百戶,奉孔子祀。命魯郡修舊廟,置百戶吏卒,以守衛之。」
晉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聖侯孔震為奉聖亭侯。又詔太學及魯國四時備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寧三年,詔給事奉聖亭侯孔亭四時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亭五代孫繼之博塞無度,常以祭直顧進,替慢不祀。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奪爵。至十九年,又授孔隱之。兄子熙先謀逆,又失爵。二十八年,更以孔惠雲為奉聖侯。後有重疾,失爵。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邁為奉聖侯。邁卒,子荂嗣,有罪,失爵。
魏齊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講論語通,五年五月,講尚書通,七年十二月,講禮記通,並使太常釋奠,以太牢祀孔子於辟雍,以顏淵配。
晉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講孝經通,咸寧三年,講詩通,太康三年,講禮記通,彝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講論語通,元帝太興三年,皇太子講論語通,太子並親釋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顏淵配。成帝咸康元年,帝講詩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講孝經通,孝武寧康三年七月,帝講孝經通,並釋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並權以中堂為太學。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講孝經通,釋奠國子學,如晉故事。
漢東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門亭發哀。魏時會喪及使者弔祭,用博士杜希議,皆去玄冠,加以布巾。
魏武帝少時,漢太尉橋玄獨先禮異焉。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
文帝黃初六年十二月,過梁郡,又以太牢祠之。
黃初二年正月,帝校獵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漢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車駕行幸江寧,經司徒劉穆之墓,遣使致祭焉。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經左光祿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車駕行幸,經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
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乙酉,遣使祭晉大司馬桓溫、征西將軍毛璩墓。
劉禪景耀六年,詔為丞相諸葛亮立廟於沔陽。先是所居各請立廟,不許,百姓遂私祭之。而言事者或以為可立於京師,乃從人意,皆不納。步兵校尉習隆、中書侍郎向充等言於禪曰:「昔周人懷邵伯之美,甘棠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功,鑄金以存其象。自漢興已來,小善小德,而圖形立廟者多矣;況亮德範遐邇,勳蓋季世,興王室之不壞,實斯人是賴。而烝嘗止於私門,廟象闕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今若盡從人心,則瀆而無典;建之京師,又逼宗廟。此聖懷所以惟疑也。愚以為宜因近其墓,立之於沔陽,使屬所以時賜祭。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廟。斷其私祀,以崇正禮。」於是從之。何承天曰:「周禮:『凡有功者祭於大烝。』故後代遵之,以元勳配饗。充等曾不是式,禪又從之,並非禮也。」
漢時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放效,濟南尤盛。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淫祀遂絕。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禮,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于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各有定制。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媿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代信道不篤,僭禮瀆神,縱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禳祠。」詔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由是蔣子文祠以下,普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祠,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鍾山王。蘇侯驃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咸加爵秩。
漢安帝元初四年,詔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几杖,行糜鬻』。方今八月案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雖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飲食。」按此詔,漢時猶依月令施政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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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八‧志第八  禮五 秦滅禮學,事多違古。漢初崇簡,不存改作,車服之儀,多因秦舊。至明帝始乃修復先典,司馬彪輿服志詳之矣。魏代唯作指南車,其餘雖小有改易,不足相變。晉立服制令,辨定衆儀,徐廣車服注,略明事目,並行於今者也。故復敘列,以通數代典事。
上古聖人見轉蓬,始為輪,輪行可載,因為輿。任重致遠,流運無極。後代聖人觀北斗魁方杓曲攜龍角,為帝車,曲其輈以便駕。系本云:「奚仲始作車。」案庖羲畫八卦而為大輿,服牛乘馬,以利天下。奚仲乃夏之車正,安得始造乎。系本之言非也。「車服以庸」,著在唐典。夏建旌旗,以表貴賤。周有六職,百工居其一焉。一器而群工致其巧,車最居多。明堂位曰:「鸞車,有虞氏之路也。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殷有山車之瑞,謂桑根車,殷人制為大路。禮緯曰:「山車垂句。」句,曲也。言不揉治而自曲也。周之五路,則有玉、金、象、革、木。五者之飾,備於考工記。輿方法地,蓋圓象天,輻以象日月,二十八弓以象列宿。玉、金、象者,飾車諸末,因為名也。革者漆革,木者漆木也。玉路,建大常以祀;金路,建大旂以賓;象路,建大赤以朝;革路,建大白以戎;木路,建大麾以田。黑色,夏所尚也。
秦閱三代之車,獨取殷制。古曰桑根車,秦曰金根車也。漢氏因秦之舊,亦為乘輿,所謂乘殷之路者也。禮論輿駕議曰:「周則玉輅最尊,漢之金根,亦周之玉路也。」漢制,乘輿金根車,輪皆朱斑,重轂兩轄,飛軨。轂外復有轂,施轄,其外復設轄,施銅貫其中。東京賦曰:「重輪貳轄,疏轂飛軨。」飛軨以赤油為之,廣八寸,長三尺注地,繫兩軸頭,謂之飛軨也。以金薄繆龍,為輿倚較。較在箱上。 2375b.gif 文畫轅,翠羽蓋黃裏,所謂黃屋也。金華施橑末,建大常十二旒,畫日月升龍,駕六黑馬,施十二鸞,金為叉髦,插以翟尾。又加氂牛尾,大如斗,置左騑馬軛上,所謂左纛輿也。路如周玉路之制。應劭漢官鹵簿圖,乘輿大駕,則御鳳皇車,以金根為副。又五色安車、五色立車各五乘。建龍旂,駕四馬,施八鸞,餘如金根之制,猶周金路也。其車各如方色,所謂五時副車,俗謂為「五帝車」也。江左則闕矣。白馬者,朱其鬣,安車者,坐乘。又有建華蓋九重。甘泉鹵簿者,道車五乘,游車九乘,在乘輿車前。又有象車,最在前,試橋道。晉江左駕猶有之。凡婦人車皆坐乘,故周禮王后有安車而王無也。漢制乘輿乃有之。
天子所御駕六,其餘副車皆駕四。案書稱朽索御六馬。逸禮王度記曰:「天子駕六,諸侯駕五,卿駕四,大夫三,士二,庶人一。」楚平王駕白馬。梁惠王以安車駕三送淳于髡,大夫之儀。周禮,四馬為乘。毛詩,「天子至大夫同駕四,士駕二」。袁盎諫漢文馳六飛。魏時天子亦駕六。晉先蠶儀,皇后安車駕六,以兩轅安車駕五為副。江左以來,相承無六,駕四而已。
宋孝武大明三年,使尚書左丞荀萬秋造五路。禮圖,玉路,建赤旂,無蓋,改造依擬金根,而赤漆畫,羽葆蓋,象飾諸末,建立赤旂,十有二旒,以視朝。革路,建赤旂,十有二旒,以即戎。木路,建赤麾,以田。象、革駕玄,木駕赤,四馬。舊有大事,法駕出,五路各有所主,不俱出也。大明中,始制五路俱出。親耕籍田,乘三蓋車,一名芝車,又名耕根車,置耒耜於軾上。
戎車立乘,夏曰鉤車,殷曰寅車,周曰元戎。建牙麾,邪注之,載金鼓羽幢,置甲弩於軾上。
獵車,輞幰,輪畫繆龍繞之。一名蹋豬車。魏文帝改曰蹋虎車。
指南車,其始周公所作,以送荒外遠使。地域平漫,迷於東西,造立此車,使常知南北。鬼谷子云:「鄭人取玉,必載司南,為其不惑也。」至于秦、漢,其制無聞。後漢張衡始復創造。漢末喪亂,其器不存。魏高堂隆、秦朗,皆博聞之士,爭論於朝,云無指南車,記者虛說。明帝青龍中,令博士馬鈞更造之而車成。晉亂復亡。石虎使解飛,姚興使令狐生又造焉。安帝義熙十三年,宋武帝平長安,始得此車。其制如鼓車,設木人於車上,舉手指南。車雖回轉,所指不移。大駕鹵簿,最先啟行。此車戎狄所制,機數不精,雖曰指南,多不審正。回曲步驟,猶須人功正之。范陽人祖沖之,有巧思,常謂宜更構造。宋順帝昇明末,齊王為相,命造之焉。車成,使撫軍丹陽尹王僧虔、御史中丞劉休試之。其制甚精,百屈千回,未常移變。晉代又有指南舟。索虜拓跋燾使工人郭善明造指南車,彌年不就。扶風人馬岳又造,垂成,善明酖殺之。
記里車,未詳所由來,亦高祖定三秦所獲。制如指南,其上有鼓,車行一里,木人輒擊一槌。大駕鹵簿,以次指南。
輦車,周禮王后五路之卑者也。后宮中從容所乘,非王車也。漢制乘輿御之,或使人輓,或駕果下馬。漢成帝欲與班婕妤同輦是也。後漢陰就外戚驕貴,亦輦。井丹譏之曰:「昔桀乘人車,豈此邪!」然則輦夏后氏末代所造也。井丹譏陰就乘人,而不云僭上,豈貴臣亦得乘之乎?未知何代去其輪。傅玄子曰:「夏曰余車,殷曰胡奴,周曰輜車。」輜車,即輦也。魏、晉御小出,常乘馬,亦多乘輿車。輿車,今之小輿。
犢車,軿車之流也。漢諸侯貧者乃乘之,其後轉見貴。孫權云「車中八牛」,即犢車也。江左御出,又載儲偫之物。漢代賤軺車而貴輜軿,魏、晉賤輜軿而貴軺車。又有追鋒車,去小平蓋,加通幔,如軺車,而駕馬。又以雲母飾犢車,謂之雲母車,臣下不得乘,時以賜王公。晉氏又有四望車,今制亦存。又漢制,唯賈人不得乘馬車,其餘皆乘之矣。除吏赤蓋杠,餘則青蓋杠云。
周禮王后亦有五路,重翟、厭翟、安車、翟車、輦車,凡五也。漢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法駕乘重翟羽蓋金根車,駕青交絡,青帷裳,雲畫轅,黃金塗五末,蓋爪施金華,駕三馬,左右騑。其非法駕則紫罽軿車。按字林,軿車有衣蔽,無後轅。其有後轅者謂之輜。應劭漢官,明帝永平七年,光烈陰皇后葬,魂車,鸞路青羽蓋,駕駟馬,龍旂九旒,前有方相。鳳皇車,大將軍妻參乘,太僕妻、御女騎夾轂,此前漢舊制也。
晉先蠶儀注,皇后乘油畫雲母安車,駕六騩馬。騩,淺黑色也。油畫兩轅安車,駕五騩馬為副。公主油畫安車,駕三。三夫人青交絡安車,駕三。皆以紫絳罽軿車,駕三為副。九嬪世婦軿車,駕二。宮人輜車,駕一。王妃、公侯特進夫人、封君皁交絡安車,駕三。
漢制,貴人、公主、王妃、封君油軿皆駕二,右騑而已。
漢制,太子、皇子皆安車,朱斑輪,倚虎較,伏鹿軾,黑文畫轅,黃金塗五末。皇子為王,錫以此乘,故曰王青蓋車。皆左右騑駕,五旂,旂九旒,畫降龍。皇孫乘綠蓋車,亦駕三。魏、晉之制,太子及諸王皆駕四。
晉元帝太興三年,太子釋奠。詔曰:「未有高車,可乘安車。」高車,即立乘車也。公及列侯安車,朱斑輪、倚鹿較、伏熊軾、黑蕃者謂之軒,皁繒蓋,駕二,右騑。王公旂八旒,侯七旒,卿五旒,皆降龍。公卿中二千石二千石郊陵法駕出,皆大車立乘,駕四。後導從大車,駕二,右騑。他出乘安車。其去位致仕,皆賜安車四馬。中二千石皆皁蓋、朱蕃,銅五末,駕二,右騑。晉令,王公之世子攝命治國者,安車,駕三,旂七旒,其侯世子,五旒。
傅暢故事,三公安車,駕三。特進駕二。卿一。漢制,公、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夫人會廟及蠶,各乘其夫之安車,右騑,加皁交絡,帷裳皆皁。非公會,則乘漆布輜軿,銅五末。晉武帝太康四年,詔依漢故事,給九卿朝車駕及安車各一乘。傅暢故事,尚書令詔車,黑耳後戶。僕射但後戶無耳。中書監令如僕射。
漢制,乘輿御大駕,公卿奉引,太僕御,大將軍參乘,備千乘萬騎。屬車八十一乘。古者諸侯貳車九乘,秦滅九國,兼其車服,故八十一乘也。漢遵弗改。漢都長安時,祠天於甘泉用之。都洛陽,上原陵,又用之,大喪又用之。法駕則河南尹、洛陽令奉引,奉車郎御,侍中參乘。屬車三十六乘。凡屬車皆皁蓋赤裏。後漢祠天郊用法駕,祠宗廟用小駕。小駕,減損副車也。前驅有九斿雲罕,皮軒鸞旗,車皆大夫載之。鸞旗者,編羽旄列繫幢傍也。金鉦黃鉞,黃門鼓車,乘輿之後有屬車,尚書、御史載之。最後一車懸豹尾。豹尾以前,比於省中。每出警蹕清道,建五旗。太僕奉駕條上鹵簿,尚書郎侍御史令史皆執注以督整車騎,所謂護駕也。春秋上陵,尤省於小駕。直事尚書一人從,其餘令史以下皆從行,所謂先置也。薛綜東京賦注以雲罕九斿為旌旗別名,亦不辨其形。案魏命晉王建天子旌旗,置旄頭雲罕。是知雲罕非旌旗也。徐廣車服注以為九斿,斿車九乘。雲罕疑是罼罕。詩敘曰:「齊侯田獵罼弋,百姓苦之。」罼罕本施遊獵,遂為行飾乎?潘岳籍田賦先敘五路九旗,次言瓊鈒雲罕。若罕為旗,則岳不應頻句於九旗之下。又以其物匹鈒戟,宜是今罼網明矣。此說為得之。皮軒,以虎皮為軒也。徐又引淮南子「軍正執豹皮以制正其衆。」禮記「前有士師,則載虎皮」。乘輿豹尾,亦其義類乎?五旗者,五色各一旗,以木牛承其下。徐又云:「木牛,蓋取其負重而安穩也。」五旗纏竿,即禮記德車結旌不盡飾也,戎事乃散之。又武車綏旌,垂舒之也。史臣案:今結旌綏旌同,而德車武車之所不建。又木牛之義,亦未灼然可曉。又案周禮辨載法物,莫不詳究,然無相風、罼網、旄頭之屬,此非古制明矣。何承天謂戰國並爭,師旅數出,懸烏之設,務察風祲,宜是秦矣。晉武嘗問侍臣:「旄頭何義?」彭推對曰:「秦國有奇怪,觸山截水,無不崩潰,唯畏旄頭,故虎士服之,則秦制也。」張華曰:「有是言而事不經。臣謂壯士之怒,髮踊衝冠,義取於此。」摯虞決疑無所是非也。徐爰曰:「彭、張之說,各言意義,無所承據。案天文畢昴之中謂之天街,故車駕以罼罕前引,畢方昴圓,因其象。星經,昴一名旄頭,故使執之者冠皮毛之冠也。」
輕車,古之戰車也。輪輿洞朱,不巾不蓋,建矛戟幢麾,置弩於軾上,駕二。射聲校尉司馬吏士載,以次屬車。
漢儀曰:「出稱警,入稱蹕。」說者云,車駕出則應稱警,入則應稱蹕也,而今俱唱之。史臣以為警者,警戒也。蹕者,止行也。今從乘輿而出者,並警戒以備非常也。從外而入乘輿相干者,蹕而止之也。董巴、司馬彪云:「諸侯王遮迾出入,稱警設蹕。」
武剛車,有巾有蓋,在前為先驅。又在輕車之後為殿也。駕一。史記,衛青征匈奴,以武剛車為營是也。
漢制,大行載轀輬車,四輪。其飾如金根,加施組連璧,交絡,四角金龍首銜璧,垂五采,析羽流蘇,前後雲氣畫帷裳,文畫曲蕃,長與車等。太僕御,駕六白駱馬,以黑藥灼其身為虎文,謂之布施馬。既下,馬斥賣,車藏城北祕宮。今則馬不虎文,不斥賣;車則毀也。自漢霍光、晉安平、齊王、賈充、王導、謝安、宋江夏王葬以殊禮者,皆大輅黃屋,載轀輬車。
晉令曰:「乘傳出使,遭喪以上,即自表聞,聽得白服乘騾車,到副使攝事。」徐廣車服注:「傳聞騾車者,犢車裝而馬車轅也。」又車無蓋者曰科車。
晉武帝時,護軍將軍羊琇乘羊車,司隸校尉劉毅奏彈之。詔曰:「羊車雖無制,猶非素者所服。」江左來無禁也。
舊有充庭之制,臨軒大會,陳乘輿車輦旌鼓於殿庭。張衡東京賦云:「龍路充庭,鸞旗拂霓。」晉江左廢絕。宋孝武大明中修復。
上古寢處皮毛,未有制度。後代聖人見鳥獸毛羽及其文章與草木華采之色,因染絲綵以作衣裳,為玄黃之服,以法乾坤上下之儀;觀鳥獸冠胡之形,制冠冕纓蕤之飾。虞氏作繢,采章彌文,夏后崇約,猶美黻冕。咎繇陳謨,則稱五服五章。皆後王所不得異也。周監二代,典制詳密,故弁師掌六冕,司服掌六服,設擬等差,各有其序。禮記冠義曰:「冠者禮之始,嘉事之重者也。」太古布冠,齊則緇之。夏曰毋追,殷曰章甫,周曰委貌,此皆三代常所△△周之祭冕,繅采備飾,故夫子曰「服周之冕」,以盡美稱之。至秦以戰國即天子位,滅去古制,郊祭之服,皆以袀玄。至漢明帝始採周官、禮記、尚書諸儒說,還備袞冕之服。魏明帝以公卿袞衣黼黻之文,擬於至尊,復損略之。晉以來無改更也。天子禮郊廟,則黑介幘,平冕,今所謂平天冠也。皁表朱綠裏,廣七寸,長尺二寸,垂珠十二旒。以朱組為纓,衣皁上絳下,前三幅,後四幅,衣畫而裳繡,為日、月、星辰、山、龍、華、蟲、藻、火、粉米、黼、黻之象,凡十二章也。素帶廣四寸,朱裏,以朱緣裨飾其側。中衣以絳緣其領袖。赤皮蔽膝。蔽膝,古之韍也。絳袴,絳襪,赤舄。未加元服者,空頂介幘。其釋奠先聖,則皁紗裙,絳緣中衣,絳袴袜,黑舄。其臨軒亦袞冕也。其朝服,通天冠,高九寸,金博山顏,黑介幘,絳紗裙,皁緣中衣。其拜陵,黑介幘, 1019.gif 單衣。其雜服,有青赤黃白緗黑色介幘,五色紗裙,五梁進賢冠,遠遊冠,平上幘,武冠。其素服,白 220bf.gif 單衣。漢儀,立秋日獵服緗幘。晉哀帝初,博士曹弘之等儀:「立秋御讀令,不應緗幘。求改用素。」詔從之。宋文帝元嘉六年,奉朝請徐道娛表:「不應素幘。」詔門下詳議,帝執宜如舊。遂不改。
進賢冠,前高七寸,後高三寸,長八寸,梁數隨貴賤,古之緇布冠也。文儒者之所服。上公、卿助祭於郊廟,皆平冕,王公八旒,卿七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王公衣山龍以下,九章也,卿衣華蟲以下,七章也。行鄉射禮,則公卿委貌冠,以皁絹為之,形如覆杯,與皮弁同制。長七寸,高四寸。衣黑而裳素。其中衣以皁緣領袖。其執事之人皮弁,以鹿皮為之。
武冠,昔惠文冠,本趙服也,一名大冠。凡侍臣則加貂蟬。應劭漢官曰:「說者以金取堅剛,百鍊不耗;蟬居高食潔,口在腋下;貂內勁悍而外溫潤。」此因物生義,非其實也。其實趙武靈王變胡,而秦滅趙,以其君冠賜侍臣,故秦、漢以來,侍臣有貂蟬也。徐廣車服注稱其意曰:「北土寒涼,本以貂皮煗額,附施於冠,因遂變成首飾乎?」侍中左貂,常侍右貂。
法冠,本楚服也。一名柱後,一名獬豸。說者云:「獬豸獸知曲直,以角觸不正者也。」秦滅楚,以其君冠賜法官。
謁者高山冠,本齊服也。一名側注冠。秦滅齊,以其君冠賜謁者。魏明帝以其形似通天、遠遊,乃毀變之。
樊噲冠,廣九寸,制似平冕,殿門衛士服之。漢將樊噲常持鐵盾。鴻門之會,項羽欲害漢王,乃裂裳以苞盾,戴入見羽。漢承秦制,冠有十三種,魏、晉以來,不盡施用。今志其施用者也。
幘者,古賤人不冠者之服也。漢元帝額有壯髮,始引幘服之。王莽頂禿,又加其屋也。漢注曰:「冠進賢者宜長耳,今介幘也。冠惠文者宜短耳,今平上幘也。知時各隨所宜,後遂因冠為別。」介幘服文吏,平上服武官也。童子幘無屋者,示未成人也。又有納言幘,後收,又一重,方三寸。又有赤幘,騎吏、武吏、乘輿鼓吹所服。救日蝕,文武官皆免冠,著赤幘,對朝服,示威武也。宋乘輿鼓吹,黑幘武冠。
漢制,祀事五郊,天子與執事所服各如方色;百官不執事者,自服常服以從。常服,絳衣也。
魏祕書監秦靜曰:「漢氏承秦,改六冕之制,俱玄冠絳衣而已。」晉名曰五時朝服;有四時朝服,又有朝服。
凡兵事,總謂之戎。尚書云:「一戎衣而天下定。」周禮:「革路以即戎。」又曰:「兵事韋弁服。」以 2939f.gif ,絳色。」今時伍伯衣。說者云,五霸兵戰,猶有綬紱、冠纓、漫胡,則戎服非褶之制,未詳所起。近代車駕親戎中外戒嚴之服,無定色,冠黑帽,綴紫褾。褾以繒為之,長四寸,廣一寸。腰有絡帶,以代鞶革。中官紫褾,外官絳褾。又有纂嚴戎服,而不綴褾。行留文武悉同。其畋獵巡幸,則唯從官戎服,帶鞶革;文官不下纓,武官脫冠。宋文帝元嘉中,巡幸蒐狩皆如之;救宮廟水火,亦如之。
漢制,太后入廟祭神服,紺上皁下,親蠶,青上縹下,皆深衣。深衣,即單衣也。首飾剪氂幗。
漢制,皇后謁廟服,紺上皁下。親蠶,青上縹下。首飾,假髻,步搖,八雀,九華,加以翡翠。晉先蠶儀注,皇后十二 4956.gif 。公主會見,大手髻。其長公主得有步搖。公主封君以上皆帶綬,以采組為緄帶,各如其綬色。公特進列侯夫人、卿校世婦、二千石命婦年長者,紺繒幗。佐祭則皁絹上下。助蠶則青絹上下。自皇后至二千石命婦,皆以蠶衣為朝服。
劉向曰:「古者天子至于士,王后至于命婦,必佩玉,尊卑各有其制。」禮記曰:「天子佩白玉而玄組綬,公侯山玄玉而朱組綬,卿大夫水蒼玉而緇組綬,士佩瓀玟而縕組綬。」縕,赤黃色。綬者,所貫佩相承受也。上下施韍如蔽膝,貴賤亦各有殊。五霸之後,戰兵不息,佩非兵器,韍非戰儀,於是解去佩韍,留其繫襚而已。秦乃以采組連結於襚,轉相結受,謂之綬。漢承用之。至明帝始復制佩,而漢末又亡絕。魏侍中王粲識其形,乃復造焉。今之佩,粲所制也。皇后至命婦所佩,古制不存,今與外同制,秦組綬,仍又施之。
漢制,自天子至于百官,無不佩刀。司馬彪志具有其制。漢高祖為泗水亭長,拔劍斬白蛇。雋不疑云:「劍者,君子武備。」張衡東京賦,「紆黃組,腰干將。」然則自人君至士人,又帶劍也。自晉代以來,始以木劍代刃劍。
乘輿六璽,秦制也。漢舊儀曰:「皇帝行璽,皇帝之璽,皇帝信璽,天子行璽,天子之璽,天子信璽。」此則漢遵秦也。初高祖入關,得秦始皇藍田玉璽,螭虎紐,文曰「受天之命,皇帝壽昌」。高祖佩之,後代名曰傳國璽。與斬白蛇劍俱為乘輿所寶。傳國璽,魏、晉至今不廢;斬白蛇劍,晉惠帝武庫火燒之,今亡。晉懷帝沒胡,傳國璽沒於劉聦,後又屬石勒。及石勒弟石虎死,胡亂,晉穆帝代,乃還天府。虞喜志林曰:「傳國璽,自在六璽之外,天子凡七璽也。」漢注曰:「璽,印也。自秦以前,臣下皆以金玉為印,龍虎紐,唯所好。秦以來,以璽為稱,又獨以玉,臣下莫得用。」漢制,皇帝黃赤綬,四采,黃、赤、縹、紺。皇后金璽,綬亦如之。於禮,士綬之色如此,後代變古也。吳無刻玉工,以金為璽。孫皓造金璽六枚是也。又有麟鳳龜龍璽,駝馬鴨頭雜印,今代則闕也。
皇太子,金璽,龜紐,纁朱綬,四采,赤、黃、縹、紺。給五時朝服,遠遊冠,亦有三梁進賢冠。佩瑜玉。
諸王,金璽,龜紐,纁朱綬,四采,赤、黃、縹、紺。給五時朝服,遠遊冠,亦有三梁進賢冠。佩山玄玉。
郡公,金章,玄朱綬。給五時朝服,進賢三梁冠,佩山玄玉。太宰、太傅、太保、丞相、司徒、司空,金章,紫綬。給五時朝服,進賢三梁冠。佩山玄玉。相國則綠綟綬,三采,綠、紫、紺。綟,草名也,其色綠。大司馬、大將軍、太尉、凡將軍位從公者,金章,紫綬。給五時朝服,武冠。佩山玄玉。郡侯,金章,青朱綬。給五時朝服,進賢三梁冠。佩水蒼玉。
驃騎、車騎將軍、凡諸將軍加大者,征、鎮、安、平、中軍、鎮軍、撫軍、前、左、右、後將軍,征虜、冠軍、輔國、龍驤將軍,金章,紫綬。給五時朝服,武冠。佩水蒼玉。
貴嬪、夫人、貴人,金章,文曰貴嬪、夫人、貴人之章。紫綬。佩于闐玉。
淑妃、淑媛、淑儀、修華、修容、修儀、婕妤、容華、充華,銀印,文曰淑妃、淑媛、淑儀、修華、修容、修儀、婕妤、容華、充華之印。青綬。佩五采瓊玉。
皇太子妃,金璽,龜紐,纁朱綬。佩瑜玉。
諸王太妃、妃、諸長公主、公主、封君,金印,紫綬。佩山玄玉。
諸王世子,金印,紫綬。五時朝服,進賢兩梁冠。佩山玄玉。
郡公侯太夫人、夫人,銀印,青綬。佩水蒼玉。
郡公侯世子,銀印,青綬。給五時朝服,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
侍中、散騎常侍及中常侍,給五時朝服,武冠。貂蟬,侍中左,常侍右。皆佩水蒼玉。
尚書令、僕射,銅印,墨綬。給五時朝服,納言幘,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
尚書,給五時朝服,納言幘,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
中書監令、祕書監,銅印,墨綟綬。給五時朝服,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
光祿大夫、卿、尹、太子保、傅、大長秋、太子詹事,銀章,青綬。給五時朝服,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
衛尉,則武冠。衛尉,江左不置。宋孝武孝建初始置,不檢晉服制,止以九卿皆文冠及進賢兩梁冠,非舊也。
司隸校尉、武尉、左右衛、中堅、中壘、驍騎、游擊、前軍、左軍、右軍、後軍、寧朔、建威、振威、奮威、揚威、廣威、建武、振武、奮武、揚武、廣武、左右積弩、強弩諸將軍、監軍,銀章,青綬。給五時朝服,武冠。佩水蒼玉。
領軍、護軍、城門五營校尉、東南西北中郎將,銀印,青綬。給五時朝服,武冠。佩水蒼玉。
縣、鄉、亭侯,金印,紫綬。朝服,進賢三梁冠。
鷹揚、折衝、輕車、揚烈、威遠、寧遠、虎威、材官、伏波、淩江諸將軍,銀章,青綬。給五時朝服,武冠。
奮武護軍、安夷撫軍、護軍、軍州郡國都尉、奉車、駙馬、騎都尉、諸護軍將兵助郡都尉、水衡、典虞、牧官、典牧都尉、度支中郎將、校尉、都尉、司鹽都尉、材官校尉、王國中尉、宜禾伊吾都尉、監淮南津都尉,銀印,青綬。五時朝服,武冠。
州刺史,銅印,墨綬。給絳朝服,進賢兩梁冠。
御史中丞、都水使者,銅印,墨綬。給五時朝服,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
謁者僕射,銅印,墨綬。給四時朝服,高山冠。佩水蒼玉。
諸軍司馬,銀章,青綬。朝服,武冠。
給事中、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太子中庶子、庶子,給五時朝服,武冠。
中書侍郎,給五時朝服,進賢一梁冠。
冗從僕射、太子衛率,銅印,墨綬。給五時朝服,武冠。
虎賁中郎將、羽林監,銅印,墨綬。給四時朝服,武冠。其在陛列及備鹵簿,鶡尾,絳紗縠單衣。鶡鳥似雞,出上黨。為鳥強猛,鬥不死不止。復著鶡尾。
北軍中候、殿中監,銅印,墨綬。給四時朝服,武冠。
護匈奴中郎將、護羌夷戎蠻越烏丸西域戊己校尉,銅印,青綬。朝服,武冠。
郡國太守、相、內史,銀章,青綬。朝服,進賢兩梁冠。江左止單衣幘。其加中二千石者,依卿、尹。
牙門將,銀章,青綬。朝服,武冠。
騎都督、守,銀印,青綬。朝服,武冠。
尚書左右丞、祕書丞,銅印,黃綬。朝服,進賢一梁冠。
尚書祕書郎、太子中舍人、洗馬、舍人,朝服,進賢一梁冠。
黃沙治書侍御史,銀印,墨綬。朝服,法冠。
侍御史,朝服,法冠。
關內、關中名號侯,金印,紫綬。朝服,進賢兩梁冠。
諸博士,給皁朝服,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
公府長史、諸卿尹丞、諸縣署令秩千石者,銅印,墨綬。朝服,進賢兩梁冠。江左公府長史無朝服,縣令止單衣幘。宋後廢帝元徽四年,司徒右長史王儉議公府長史應服朝服。曰:「春秋國語云:『貌者情之華,服者心之文。』巖廊盛禮,衣冠為大。是故軍國異容,內外殊序。而自頃承用,每有乖違。府職掌人,教四方是則。臣居毗佐,志在當官,永言先典,載懷夕惕。按晉令,公府長史,官品第六,銅印,墨綬,朝服,進賢兩梁冠。掾、屬,官品第七,朝服,進賢一梁冠。晉官表注,亦與令同。而今長史、掾、屬,但著朱服而已,此則公違明文,積習成謬。謂宜依舊制,長史兩梁冠,掾、屬一梁冠,並同備朝服。中單韋舄,率由舊章。若所上蒙允,并請班司徒二府及諸儀同三府,通為永準。又尋舊事,司徒公府領步兵者職僚悉同降朝不領兵者。主簿祭酒,中單韋舄並備,令史以下,唯著玄衣。今府既開公,謹遵此制。其或有署臺位者,玄服為疑。按令稱諸有兼官,皆從重官之例。尋內官為重,其署臺位者,悉宜著位之服,不在玄服之例。若署諸卿寺位兼府職者,雖三品,而卿寺為卑,則宜依公府玄衣之制。服章事重,禮儀所先,請臺詳服。」儀曹郎中沈俁之議曰:「制珪象德,損替因時;裁服象功,施用隨代。車旗變於商、周,冠佩革於秦、漢,豈必殊代襲容,改尚沿物哉。夫邊貂假幸侍之首,賤幘登尊極之顏,一適時用,便隆後制。況朱裳以朝,緬傾百祀,韋舄不加,浩然惟舊。服為定章,事成永則。其儉之所秉,會非古訓。青素相因,代有損益,何事棄盛宋之興法,追往晉之頹典。變改空煩,謂不宜革。」儉又上議曰:「自頃服章多闕,有違前準,近議依令文,被報不宜改革,又稱左丞劉議,『按令文,凡有朝服,今多闕亡。然則文存服損,非唯鉉佐,用捨既久,即為舊章』。如下旨。伏尋皇宋受終,每因晉舊制,律令條章,同規在昔。若事有宜,必合懲改,則當上關詔書,下由朝議,縣諸日月,垂則後昆。豈得因外府之乖謬,以為盛宋之興典,用晉氏之律令,而謂其儀為頹法哉。順違從失,非所望於高議;申明舊典,何改革之可論。又左丞引令史之闕服,以為鉉佐之明比。夫名位不同,禮數異等,令史從省,或有權宜;達官簡略,為失彌重。又主簿、祭酒,備服於王庭,長史、掾、屬,朱衣以就列。於是倫比,自成矛盾。此而可忍,孰不可安。將引令以遵舊,臺據失以為例,研詳符旨,良所未譬。當官而行,何強之有,制令昭然,守以無貳。」俁之又議:「雲火從物,沿損異儀,帝樂五殊,王禮三變,豈獨大宋造命,必咸仍於晉舊哉!夫宗社疑文,庭廟闕典,或上降制書,下協朝議,何乃鉉府佐屬裳黻,稍改白虎之詔,斷宣室之疇咨乎。又許令史之從省,咎達官之簡略。律苟可遵,固無辨於貴賤;規若必等,亦何關於權宜。一用一舍,彌增其滯。且佐非韋舄之職,吏本朝服之官,凡在班列,罔不如一,此蓋前令違而遂改,今制允而長用也。爵異服殊,寧會矛盾之譬;討論疑制,焉取強弱之辨。府執既革之餘文,臺據永行之成典,良有期於無固,非所望於行迷。」參詳並同儉,議遂寢。
諸軍長史、諸卿尹丞、獄丞、太子保傅詹事丞、郡國太守相內史、丞、長史、諸縣署令長相、關谷長、王公侯諸署令、長、司理、治書、公主家僕,銅印,墨綬。朝服,進賢一梁冠。江左太子保傅卿尹詹事丞,皁朝服。郡丞、縣令長,止單衣幘。
公車司馬、太史、太醫、太官、御府、內省令、太子諸署令、僕、門大夫、陵令,銅印,墨綬。朝服,進賢一梁冠。
太子率更、家令、僕,銅印,墨綬。給五時朝服,進賢兩梁冠。
黃門諸署令、僕、長,銅印,墨綬。四時朝服,進賢一梁冠。
黃門冗從僕射監、太子寺人監,銅印,墨綬。給四時朝服,武冠。
公府司馬、諸軍城門五營校尉司馬、護匈奴中郎將護戎夷蠻越烏丸戊己校尉長史、司馬,銅印,墨綬。朝服,武冠。江左公府司馬無朝服,餘止單衣幘。
廷尉正、監、平,銅印,墨綬。給皁零辟朝服,法冠。
王郡公侯郎中令、大農,銅印,青綬。朝服,進賢兩梁冠。
北軍中候丞,銅印,黃綬。朝服,進賢一梁冠。
太子常從虎賁督、千人督、校督、司馬虎賁督,銅印,墨綬。朝服,武冠。
殿中將軍,銀章,青綬。四時朝服,武冠。宋末不復給章綬。
水衡、典虞、牧官、典牧、材官、州郡國都尉、司馬,銅印,墨綬。朝服,武冠。
諸謁者,朝服,高山冠。
門下中書通事舍人令史、門下主事令史,給四時朝服,武冠。
尚書典事、都水使者參事、散騎集書中書尚書令史、門下散騎中書尚書令史、錄尚書中書監令僕省事史、祕書著作治書、主書、主璽、主譜令史、蘭臺殿中蘭臺謁者都水使者令史、書令史,朝服,進賢一梁冠。江左凡令史無朝服。
節騎郎,朝服,武冠。其在陛列及備鹵簿,著鶡尾,絳紗縠單衣。
殿中中郎將校尉、都尉、黃門中郎將校尉、殿中太醫校尉、都尉,銀印,青綬。四時朝服,武冠。
關外侯,銀印,青綬。朝服,進賢兩梁冠。
左右都候、閶闔司馬、城門候,銅印,墨綬。朝服,武冠。
王郡公侯中尉,銅印,墨綬。朝服,武冠。
部曲督護、司馬史、部曲將,銅印。朝服,武冠。司馬史,假墨綬。
太中中散諫議大夫、議郎、郎中、舍人,朝服,進賢一梁冠。秩千石者,兩梁。
城門令史,朝服,武冠。江左凡令史無朝服。
諸門僕射佐史、東宮門吏,皁零辟朝服。僕射東宮門吏,卻非冠。佐史,進賢冠。
宮內游徼、亭長,皁零辟朝服,武冠。
太醫校尉、都尉、總章協律中郎將校尉、都尉,銀印,青綬。朝服,武冠。
小黃門,給四時朝服,武冠。
黃門謁者,給四時朝服,進賢一梁冠。朝賀通謁時,著高山冠。
黃門諸署史,給四時朝服,武冠。
中黃門黃門諸署從官寺人,給四時科單衣,武冠。
殿中司馬、及守陵者、殿中太醫司馬,銅印,墨綬。給四時朝服,武冠。
太醫司馬,銅印。朝服,武冠。
總章監鼓吹監司律司馬,銅印,墨綬。朝服。鼓吹監總章協律司馬,武冠。總章監司律司馬,進賢一梁冠。
諸縣署丞、太子諸署丞、王公侯諸署及公主家丞,銅印,黃綬。朝服,進賢一梁冠。
太醫丞,銅印。朝服,進賢一梁冠。
黃門諸署丞,銅印,黃綬。給四時朝服,進賢一梁冠。
黃門稱長、園監,銅印,黃綬。給四時朝服,武冠。
諸縣尉、關谷塞護道尉,銅印,黃綬。朝服,武冠。江左止單衣幘。
洛陽鄉有秩,銅印,青綬。朝服,進賢一梁冠。
宣威將軍以下至裨將軍,銅印。朝服,武冠。其以此官為刺史、郡守、若萬人司馬虎賁督以上、及司馬史者,皆假青綬。
平虜武猛中郎將、校尉、都尉,銀印。朝服,武冠。其以此官為千人司馬虎賁督以上、及司馬史者,皆假青綬。
別部司馬、軍假司馬,銀印。朝服,武冠。
圖像都匠行水中郎將、校尉、都尉,銀印,青綬。朝服,武冠。若非以工伎巧能特加此官者,不加綬。羽林郎、羽林長郎,佩武猛都尉以上印者,假青綬。別部司馬以下,假墨綬。朝服,武冠。其長郎壯士,武弁冠。在陛列及鹵簿,服絳縠單衣。
陛下甲僕射主事吏將騎、廷上五牛旗假使虎賁,在陛列及備鹵簿,服錦文衣,武冠,鶡尾。陛長,假銅印,墨綬。旄頭。
羽林在陛列及備鹵簿,服絳科單衣,上著韋畫要襦。假旄頭。
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守陵虎賁,佩武猛都尉以上印者,假青綬。別部司馬以下,假墨綬。守陵虎賁,給絳科單衣,武冠。
殿中冗從虎賁、殿中虎賁、及守陵者持鈒戟冗從虎賁,佩武猛都尉以下印者,假青綬。別部司馬以下,假墨綬。絳科單衣,武冠。
持椎斧武騎虎賁、五騎傳詔虎賁、殿中羽林及守陵者太官尚食虎賁、稱飯宰人、諸宮尚食虎賁,佩武猛都尉以上印者,假青綬。別部司馬以下,假墨綬。給絳,武冠。其在陛列及備鹵簿,五騎虎賁,服錦文衣,鶡尾。宰人服離支衣。
黃門鼓吹、及釘官僕射、黃門鼓吹史主事、諸官鼓吹、尚書廊下都坐門下守閤、殿中威儀騶、虎賁常直殿黃雲龍門者、門下左右部虎賁羽林騶、給傳事者諸導騶、門下中書守閤,給絳,武冠。南書門下虎賁羽林騶、蘭臺五曹節藏射廊下守閤、威儀、發符騶、都水使者黃沙廊下守閤、謁者、錄事、威儀騶、河隄謁者騶、諸官謁者騶,絳,武冠。給其衣服,自如故事。大誰士皁科單衣,樊噲冠。衛士墨布,卻敵冠。凡此前衆職,江左多不備,又多闕朝服。
諸應給朝服佩玉,而不在京都者給朝服,非護烏丸羌夷戎蠻諸校尉以上及刺史、西域戊己校尉,皆不給佩玉。其來朝會,權時假給,會罷輸還。凡應朝服者,而官不給,聽自具之。諸假印綬而官不給鞶囊者,得自具作。其但假印不假綬者,不得佩綬。
鞶,古制也。漢代著鞶囊者,側在腰間。或謂之傍囊,或謂之綬囊。然則以此囊盛綬也。或盛或散,各有其時乎。
朝服一具,冠幘各一,絳緋袍、皁緣中單衣領袖各一領,革帶袷袴各一,舄、袜各一量,簪導餉自副。四時朝服者,加絳絹黃緋青緋皁緋袍單衣各一領;五時朝服者,加給白絹袍單衣一領。
諸受朝服,單衣七丈二尺,科單衣及褠五丈二尺,中衣絹五丈,緣皁一丈八尺,領袖練一匹一尺,絹七尺五寸。給袴練一丈四尺,縑二丈。袜布三尺。單衣及褠袷帶,縑各一段,長七尺。江左止給絹各有差。宋元嘉末,斷不復給,至今。山鹿、豽、柱豽、白豽、施毛狐白領、黃豹、斑白鼲子、渠搜裘、步搖、八、蔽結、多服蟬、明中、欋白,又諸織成衣帽、錦帳、純金銀器、雲母從廣一寸以上物者,皆為禁物。
諸在官品令第二品以上,其非禁物,皆得服之。第三品以下,加不得服三、綾、錦、錦繡、七緣綺、貂豽裘、金叉鐶鉺、及以金校飾器物、張絳帳。第八品以下,加不得服羅、紈、綺、縠,雜色真文。騎士卒百工人,加不得服大絳紫襈、假結、真珠璫珥、犀、瑇瑁、越疊、以銀飾器物、張帳、乘犢車,履色無過綠、青、白。奴婢衣食客,加不得服白幘、蒨、絳、金黃銀叉、鐶、鈴、 28bb9.gif 、鉺,履色無過純青。諸去官及薨卒不祿物故,家人所服,皆得從故官之例。諸王皆不得私作禁物,及罽碧校鞍,珠玉金銀錯刻鏤彫飾無用之物。
天子坐漆床,居朱屋。史臣按左傳,丹桓宮之楹。何休注公羊,亦有朱屋以居。所從來久矣。漆床亦當是漢代舊儀,而漢儀不載。尋所以必朱必漆者,其理有可言焉。夫珍木嘉樹,其品非一,莫不植根深岨,致之未易。藉地廣之資,因人多之力,則役苦費深,為敝滋重。是以上古聖王,采椽不斲,斲之則懼刻桷彫楹,莫知其限也。哲人縣鑑微遠,杜漸防萌,知采椽不愜後代之心,不斲不為將來之用,故加朱施漆,以傳厥後。散木凡材,皆可入用。遠探幽旨,將在斯乎。
殿屋之為圓淵方井兼植荷華者,以厭火祥也。
古者貴賤皆執笏,其有事則搢之於腰帶,所謂搢紳之士者,搢笏而垂紳帶也。紳垂三尺。笏者有事則書之,故常簪筆,今之白筆,是其遺象。三臺五省二品文官簪之。王公侯伯子男卿尹及武官不簪。加內侍位者,乃簪之。手板,則古笏矣。尚書令、僕射、尚書手板頭復有白筆,以紫皮裹之,名笏。朝服肩上有紫生袷囊,綴之朝服外,俗呼曰紫荷。或云漢代以盛奏事,負荷以行,未詳也。
魏文帝黃初三年,詔賜漢太尉楊彪几杖,待以客禮。延請之日,使挾杖入朝。又令著鹿皮冠。彪辭讓,不聽。乃使服布單衣皮弁以見。傅玄子曰:「漢末王公名士,多委王服,以幅巾為雅。是以袁紹、崔鈞之徒,雖為將帥,皆著 3858.gif 巾。」
魏武以天下凶荒,資財乏匱,擬古皮弁,裁縑帛以為,而橫著之,古尊卑共服也。故漢末妖賊以黃為巾,時謂之「黃巾賊」。今國子太學生冠之,服單衣以為朝服,執一卷經以代手板。居士野人,皆服巾焉。
徐爰曰:「帽名猶冠也。義取於蒙覆其首。其本纚也。古者有冠無幘,冠下有纚,以繒為之。後世施幘於冠,因裁纚為帽。自乘輿宴居,下至庶人無爵者,皆服之。」史臣案晉成帝咸和九年制,聽尚書八座丞郎、門下三省侍郎乘車白帢低幘出入掖門。又二宮直官著烏紗。然則士人宴居,皆著帢矣。而江左時野人已著帽,士人亦往往而然,但其頂圓耳。後乃高其屋云。
古者人君有朝服,有祭服,有宴服,有弔服。弔服皮弁疑衰,今以單衣黑幘為宴會服,拜陵亦如之。以單衣白裌為弔服,修敬尊秩亦服之也。單衣,古之深衣也。今單衣裁製與深衣同,唯絹帶為異。深衣絹帽以居喪。單衣素帢以施吉。
晉武帝泰始三年,詔太宰安平王孚服侍中之服,賜大司馬義陽王望袞冕之服。四年,又詔趙、樂安、燕王服散騎常侍之服。十年,賜彭城王袞冕之服。
偽楚桓玄將篡,亦加安帝母弟太宰琅邪王袞冕服。
宋興以來,王公貴臣加侍中、散騎常侍,乃得服貂璫也。
宋孝武孝建元年,丞相南郡王義宣,二年,雍州刺史武昌王渾,又有異圖。世祖嫌侯王強盛,欲加減削。其年十月己未,大司馬江夏王義恭、驃騎大將軍竟陵王誕表改革諸王車服制度,凡九條,表在義恭傳。上因諷有司更增廣條目。奏曰:「車服以庸,虞書茂典;名器慎假,春秋明誡。是以尚方所制,禁嚴漢律,諸侯竊服,雖親必罪。自頃以來,下僭彌盛。器服裝飾,樂舞音容,通於王公,達于衆庶。上下無辨,民志靡一。今表之所陳,實允禮度。九條之格,猶有未盡,謹共附益,凡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施帳并 220d5.gif 。蕃國官正冬不得跣登國殿,及夾侍國師傳令及油戟。公主王妃傳令,不得朱服。輿不得重杠。鄣扇不得雉尾。劍不得鹿盧形。槊毦不得孔雀白鷩。夾轂隊不得絳襖。平乘誕馬不得過二匹。胡伎不得綵衣。舞伎正冬著褂衣,不得莊面蔽花。正冬會不得鐸舞、杯柈舞。長蹻伎、 47ac.gif 舒、丸劍、博山伎、緣大橦伎、升五案伎,自非正冬會奏舞曲,不得舞。諸妃主不得著袞帶。信幡,非臺省官悉用絳。郡縣內史相及封內官長,於其封君,既非在三,罷官則不復追敬,不合稱臣,正宜上下官敬而已。諸鎮常行,車前後不得過六隊,白直夾轂,不在其限。刀不得過銀銅為裝。諸王女封縣主、諸王子孫襲封王王之妃及封侯者夫人行,並不得鹵簿。諸王子繼體為王者,婚葬吉凶,悉依諸國公侯之禮,不得同皇弟皇子。車輿不得油幢,軺車不在其限。平乘舫皆平兩頭作露平形,不得擬像龍舟,悉不得朱油。帳 28a8b.gif 不得作五花及豎筍形。若先有器物者,悉輸送臺臧。書到後二十日期,若有竊玩犯禁者,及統司無舉糾,並臨時議罪。」詔可。
車前五百者,卿行旅從,五百人為一旅。漢氏一統,故去其人,留其名也。
宋孝武孝建二年十一月乙巳,有司奏:「侍中祭酒何偃議:『自今臨軒,乘輿法服,燾華蓋,登殿宜依廟齋以夾御,侍中、常侍夾扶上殿,及應為王公興,又夾扶,畢,還本位。』求詳議。」曹郎中徐爰參議:「宜如省所稱,以為永准。」詔可。
孝建三年五月壬戌,有司奏:「案漢胡廣、蔡邕並云古者諸侯貳車九乘,秦滅六國,兼其車服,故王者大駕屬車八十一乘。尚書、御史乘之。最後一車,懸豹尾。法駕則三十六乘。檢晉江左逮至于今,乘輿出行,副車相承五乘。」尚書令建平王宏參議:「八十一乘,義兼九國,三十六乘無所准,並不出經典。自邕、廣傳說,又是從官所乘,非帝者副車正數。江左五乘,儉不中禮。案周官云:『上公九命,貳車九乘。侯伯七命,車七乘。子男五命,車五乘。』然則帝王十二乘。」詔可。
大明元年九月丁未朔,有司奏:「未有皇太后出行副車定數,下禮官議正。」博士王燮之議:「周禮,后六服五路之數,悉與王同,則副車之制,不應獨異。又記云:『古者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鄭注云:『后象王立六宮而居之,亦正寢一,燕寢五。』推所立每與王同,禮無降亦明矣。皇太后既禮均至極,彌不應殊。謂並應同十二乘。」通關為允。詔可。
大明四年正月戊辰,尚書左丞荀萬秋奏:「籍田儀注,『皇帝冠通天冠,朱紘,青介幘,衣青紗袍。侍中陪乘,奉車郎秉轡。』案漢輿服志曰:『通天冠,乘輿常服也。』若斯豈可以常服降千畝邪?禮記曰:『昔者天子為籍千畝,冕而朱紘,躬秉耒耜。』鄭玄注周官司服曰:『六服同冕』,尊故也。時服雖變,冕制不改。又潘岳籍田賦云:『常伯陪乘,太僕秉轡。』推此,輿駕籍田,宜冠冕,璪十二旒,朱紘,黑介幘,衣青紗袍。常伯陪乘,太僕秉轡。宜改儀注,一遵二禮以為定儀。」詔可。
大明四年正月己卯,有司奏:「南郊親奉儀注,皇帝初著平天冠,火龍黼黻之服。還,變通天冠,絳紗袍。廟祠親奉,舊儀,皇帝初服與郊不異,而還變著黑介幘,單衣即事,乖體。謂宜同郊還,亦變著通天冠,絳紗袍。又舊儀乘金根車。今五路既備,依禮玉路以祀,亦宜改金根車為玉路。」詔可。
大明六年八月壬戌,有司奏:「漢儀注『大駕鹵簿,公卿奉引,大將軍參乘,太僕卿御。法駕,侍中參乘,奉車郎御』。晉氏江左,大駕未立,故郊祀用法駕,宗廟以小駕。至於儀服,二駕不異。拜陵,御服單衣幘,百官陪從,朱衣而已,亦謂之小駕,名實乖舛。考尋前記,大駕上陵,北郊。周禮宗廟於昊天有降,宜以大駕郊祀,法駕祠廟,小駕上陵,如為從序。今改祠廟為法駕鹵簿,其軍幢多少,臨時配之。至尊乘玉路,以金路象路革路木路小輦輪御軺衣書等車為副。其餘並如常儀。」詔可。
大明七年二月甲寅,輿駕巡南豫、兗二州,冕服,御玉路,辭二廟。改服通天冠,御木路,建大麾,備春蒐之典。
明帝泰始四年五月甲戌,尚書令建安王休仁參議:「天子之子,與士齒讓,達於辟雍,無生而貴者也。既命而尊,禮同上公。周制五等,車服相涉,公降王者,一等而已。王以金路賜同姓諸侯,象及革木,以賜異姓侯伯,在朝卿士,亦準斯禮。按如此制,則東宮應乘金路。自晉武過江,禮儀疏舛,王公以下,車服卑雜;唯有東宮,禮秩崇異,上次辰極,下絕侯王。而皇太子乘石山安車,義不見經,事無所出。禮所謂金、玉路者,正以金玉飾輅諸末耳。左右前後,同以漆畫。秦改周輅,制為金根,通以金薄,周匝四面。漢、魏、二晉,因循莫改。逮于大明,始備五輅。金玉二制,並類金根,造次瞻睹,殆無差別。若錫之東儲,於禮嫌重,非所以崇峻陛級,表示等威。且春秋之義,降下以兩,臣子之義,宜從謙約。謂東宮車服,宜降天子二等,驂駕四馬,乘象輅,降龍碧旂九葉。進不斥尊,退不逼下,沿古酌時,於禮為衷。」詔可。
泰始四年八月甲寅,詔曰:「車服之飾,象數是遵。故盛皇留範,列聖垂制。朕近改定五路,酌古代今,修成六服,沿時變禮。所施之事,各有條敘。便可付外,載之典章。朕以大冕純玉繅,玄衣黃裳,乘玉輅,郊祀天,宗祀明堂。又以法冕五綵繅,玄衣絳裳,乘金路,祀太廟,元正大會諸侯。又以飾冠冕四綵繅,紫衣紅裳,乘象輅,小會宴饗,餞送諸侯,臨軒會王公。又以繡冕三綵繅,朱衣裳,乘革路,征伐不賓,講武校獵。又以紘冕二綵繅,青衣裳,乘木輅,耕稼,饗國子。又以通天冠,朱紗袍,為聽政之服。」
泰始六年正月戊辰,有司奏:「被敕皇太子正冬朝賀,合著袞冕九章衣不?」儀曹郎丘仲起議:「案周禮,公自袞冕以下。鄭注:『袞冕以至卿大夫之玄冕,皆其朝聘天子之服也。』伏尋古之上公,尚得服袞以朝。皇太子以儲副之尊,率土瞻仰。愚謂宜式遵盛典,服袞冕九旒以朝賀。」兼左丞陸澄議:「服冕以朝,實著經典。秦除六冕之制,至漢明帝始與諸儒還備古章。自魏、晉以來,宗廟行禮之外,不欲令臣下服袞冕,故位公者,每加侍官。今皇太子承乾作副,禮絕群后,宜遵聖王之盛典,革近代之陋制。臣等參議,依禮,皇太子元正朝賀,應服袞冕九章衣。以仲起議為允。撰載儀注。」詔可。
後廢帝即位,尊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輿服一如晉孝武太妃故事。唯省五牛旗及赤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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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書  卷十九‧志第九  樂一 易曰:「先王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自黃帝至于三代,名稱不同。周衰凋缺,又為鄭衛所亂。魏文侯雖好古,然猶昏睡於古樂。於是淫聲熾而雅音廢矣。
及秦焚典籍,樂經用亡。漢興,樂家有制氏,但能記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周存六代之樂,至秦唯餘韶、武而已。始皇改周舞曰五行,漢高祖改韶舞曰文始,以示不相襲也。又造武德舞,舞人悉執干戚,以象天下樂己行武以除亂也。故高祖廟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周又有房中之樂,秦改曰壽人。其聲,楚聲也,漢高好之,孝惠改曰安世。高祖又作昭容樂、禮容樂。昭容生於武德,禮容生於文始、五行也。漢初又有嘉至樂,叔孫通因秦樂人制宗廟迎神之樂也。文帝又自造四時舞,以明天下之安和。蓋樂先王之樂者,明有法也;樂己所自作者,明有制也。孝景采武德舞作昭德舞,薦之太宗之廟。孝宣采昭德舞為盛德舞,薦之世宗之廟。漢諸帝奏文始、四時、五行之舞焉。
武帝時,河間獻王與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諸子言樂事者,以著樂記,獻八佾之舞,與制氏不相殊。其內史中丞王定傳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時為謁者,數言其義,獻記二十四卷。劉向校書,得二十三篇,然竟不用也。
至明帝初,東平憲王蒼總定公卿之議,曰:「宗廟宜各奏樂,不應相襲,所以明功德也。承文始、五行、武德為大武之舞。」又制舞哥一章,薦之光武之廟。
漢末大亂,衆樂淪缺。魏武平荊州,獲杜夔,善八音,嘗為漢雅樂郎,尤悉樂事,於是以為軍謀祭酒,使創定雅樂。時又有鄧靜、尹商,善訓雅樂,哥師尹胡能哥宗廟郊祀之曲,舞師馮肅、服養曉知先代諸舞,夔悉總領之。遠考經籍,近采故事,魏復先代古樂,自夔始也。而左延年等,妙善鄭聲,惟夔好古存正焉。
文帝黃初二年,改漢巴渝舞曰昭武舞,改宗廟安世樂曰正世樂,嘉至樂曰迎靈樂,武德樂曰武頌樂,昭容樂曰昭業樂,雲翹舞曰鳳翔舞,育命舞曰靈應舞,武德舞曰武頌舞,文始舞曰大韶舞,五行舞曰大武舞。其衆哥詩,多即前代之舊;唯魏國初建,使王粲改作登哥及安世、巴渝詩而已。
明帝太和初,詔曰:「禮樂之作,所以類物表庸而不忘其本者也。凡音樂以舞為主,自黃帝雲門以下,至於周大武,皆太廟舞名也。然則其所司之官,皆曰太樂,所以總領諸物,不可以一物名。武皇帝廟樂未稱,其議定廟樂及舞,舞者所執,綴兆之制,聲哥之詩,務令詳備。樂官自如故為太樂。」太樂,漢舊名,後漢依讖改太予樂官,至是改復舊。
於是公卿奏曰:「臣聞德盛而化隆者,則樂舞足以象其形容,音聲足以發其哥詠。故薦之郊廟,而鬼神享其和;用之朝廷,則君臣樂其度。使四海之內,遍知至德之盛,而光煇日新者,禮樂之謂也。故先王殷薦上帝,以配祖考,蓋當其時而制之矣。周之末世,上去唐、虞幾二千年,韶箾、南、籥、武、象之樂,風聲遺烈,皆可得而論也。由斯言之,禮樂之事,弗可以已。今太祖武皇帝樂,宜曰武始之樂。武,神武也。武,又跡也。言神武之始,又王跡所起也。高祖文皇帝樂,宜曰咸熙之舞。咸,皆也。熙,興也。言應受命之運,天下由之皆興也。至於群臣述德論功,建定烈祖之稱,而未制樂舞,非所以昭德紀功。夫哥以詠德,舞以象事。於文,文武為斌,兼秉文武,聖德所以章明也。臣等謹制樂舞名章斌之舞。昔簫韶九奏,親於虞帝之庭,武、象、大武,亦振於文、武之阼。特以顯其德教,著其成功,天下被服其光煇,習詠其風聲者也。自漢高祖、文帝各逮其時,而為武德、四時之舞,上考前代制作之宜,以當今成業之美,播揚弘烈,莫盛於章斌焉。樂志曰:『鐘磬干戚,所以祭先王之廟,又所以獻酬酳酢也。在宗廟之中,君臣莫不致敬;族長之中,長幼無不從和。』故仲尼答賓牟賈之問曰:『周道四達,禮樂交通。』傳云:『魯有禘樂,賓祭用之。』此皆祭禮大享,通用盛樂之明文也。今有事於天地宗廟,則此三舞宜並以為薦享,及臨朝大享,亦宜舞之。然後乃合古制事神訓民之道,關於萬世,其義益明。又臣等思惟,三舞宜有總名,可名大鈞之樂。鈞,平也。言大魏三世同功,以至隆平也。於名為美,於義為當。」尚書奏:「宜如所上。」帝初不許制章斌之樂。三請,乃許之。
於是尚書又奏:「祀圓丘以下,武始舞者,平冕,黑介幘,玄衣裳,白領袖,絳領袖中衣,絳合幅袴,絳 25fc9.gif ,黑韋鞮。咸熙舞者,進賢冠,黑介幘,生黃袍單衣,白合幅袴,其餘服如前。」奏可。史臣案,武始、咸熙二舞,冠制不同,而云章斌與武始、咸熙同服,不知服何冠也?
侍中繆襲又奏:「安世哥本漢時哥名。今詩哥非往時之文,則宜變改。案周禮注云:安世樂,猶周房中之樂也。是以往昔議者,以房中哥后妃之德,所以風天下,正夫婦,宜改安世之名曰正始之樂。自魏國初建,故侍中王粲所作登哥安世詩,專以思詠神靈及說神靈鑒享之意。襲後又依哥省讀漢安世哥詠,亦說『高張四縣,神來燕享,嘉薦令儀,永受厥福』。無有二南后妃風化天下之言。今思惟往者謂房中為后妃之歌者,恐失其意。方祭祀娛神,登堂哥先祖功德,下堂哥詠燕享,無事哥后妃之化也。自宜依其事以名其樂哥,改安世哥曰享神哥。」奏可。案文帝已改安世為正始,而襲至是又改安世為享神,未詳其義。王粲所造安世詩,今亡。
襲又奏曰:「文昭皇后廟,置四縣之樂,當銘顯其均奏次第,依太祖廟之名,號曰昭廟之具樂。」尚書奏曰:「禮,婦人繼夫之爵,同牢配食者,樂不異文。昭皇后今雖別廟,至於宮縣樂器音均,宜如襲議。」奏可。
散騎常侍王肅議曰:「王者各以其禮制事天地,今說者據周官單文為經國大體,懼其局而不知弘也。漢武帝東巡封禪還,祠太一于甘泉,祭后土于汾陰,皆盡用其樂。言盡用者,為盡用宮縣之樂也。天地之性貴質者,蓋謂其器之不文爾,不謂庶物當復減之也。禮,天子宮縣,舞八佾。今祀圓丘方澤,宜以天子制,設宮縣之樂,八佾之舞。」衛臻、繆襲、左延年等咸同肅議。奏可。
肅又議曰:「說者以為周家祀天,唯舞雲門,祭地,唯舞咸池,宗廟,唯舞大武,似失其義矣。周禮賓客皆作備樂。左傳:『王子頹享五大夫,樂及遍舞。』六代之樂也。然則一會之日,具作六代樂矣。天地宗廟,事之大者,賓客燕會,比之為細。王制曰:『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可以燕樂而踰天地宗廟之樂乎?周官:『以六律、六呂、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以致鬼神,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安賓客,以說遠人。』夫六律、六呂、五聲、八音,皆一時而作之,至於六舞獨分擘而用之,所以不厭人心也。又周官:『韎師掌教 2939f.gif 樂,祭祀則帥其屬而舞之,大享亦如之。』韎,東夷之樂也。又:『鞮鞻氏掌四夷之樂與其聲哥,祭祀則吹而哥之,燕亦如之。』四夷之樂,乃入宗廟;先代之典,獨不得用。大享及燕日如之者,明古今夷、夏之樂,皆主之於宗廟,而後播及其餘也。夫作先王樂者,貴能包而用之,納四夷之樂者,美德廣之所及也。高皇帝、太皇帝、太祖、高祖、文昭廟,皆宜兼用先代及武始、大鈞之舞。」有司奏:「宜如肅議。」奏可。肅私造宗廟詩頌十二篇,不被哥。晉武帝泰始二年,改制郊廟哥,其樂舞亦仍舊也。
漢光武平隴、蜀,增廣郊祀,高皇帝配食,樂奏青陽、朱明、西皓、玄冥,雲翹、育命之舞。北郊及祀明堂,並奏樂如南郊。迎時氣五郊:春哥青陽,夏哥朱明,並舞雲翹之舞;秋哥西皓,冬哥玄冥,並舞育命之舞;季夏哥朱明,兼舞二舞。章帝元和二年,宗廟樂,故事,食舉有鹿鳴、承元氣二曲。三年,自作詩四篇,一曰思齊皇姚,二曰六騏驎,三曰竭肅雍,四曰陟叱根。合前六曲,以為宗廟食舉。加宗廟食舉重來、上陵二曲,合八曲為上陵食舉。減宗廟食舉承元氣一曲,加惟天之命、天之曆數二曲,合七曲為殿中御食飯舉。又漢太樂食舉十三曲:一曰鹿鳴,二曰重來,三曰初造,四曰俠安,五曰歸來,六曰遠期,七曰有所思,八曰明星,九曰清涼,十曰涉大海,十一曰大置酒,十二曰承元氣,十三曰海淡淡。魏氏及晉荀勗、傅玄並為哥辭。魏時以遠期、承元氣、海淡淡三曲多不通利,省之。魏雅樂四曲:一曰鹿鳴,後改曰於赫,詠武帝。二曰騶虞,後改曰巍巍,詠文帝。三曰伐檀,後省除。四曰文王,後改曰洋洋,詠明帝。騶虞、伐檀、文王並左延年改其聲。正旦大會,太尉奉璧,群后行禮,東箱雅樂郎作者是也。今謂之行禮曲,姑洗箱所奏。按鹿鳴本以宴樂為體,無當於朝享,往時之失也。
晉武泰始五年,尚書奏使太僕傅玄、中書監荀勗、黃門侍郎張華各造正旦行禮及王公上壽酒食舉樂哥詩。詔又使中書郎成公綏亦作。張華表曰:「按魏上壽食舉詩及漢氏所施用,其文句長短不齊,未皆合古。蓋以依詠弦節,本有因循,而識樂知音,足以制聲,度曲法用,率非凡近所能改。二代三京,襲而不變,雖詩章詞異,興廢隨時,至其韻逗曲折,皆繫於舊,有由然也。是以一皆因就,不敢有所改易。」荀勗則曰:「魏氏哥詩,或二言,或三言,或四言,或五言,與古詩不類。」以問司律中郎將陳頎,頎曰:「被之金石,未必皆當。」故勗造晉哥,皆為四言,唯王公上壽酒一篇為三言五言,此則華、勗所明異旨也。九年,荀勗遂典知樂事,使郭瓊、宋識等造正德、大豫之舞,而勗及傅玄、張華又各造此舞哥詩。勗作新律笛十二枚,散騎常侍阮咸譏新律聲高,高近哀思,不合中和。勗以其異己,出咸為始平相。
晉又改魏昭武舞曰宣武舞,羽籥舞曰宣文舞。
咸寧元年,詔定祖宗之號,而廟樂同用正德、大豫之舞。
至江左初立宗廟,尚書下太常祭祀所用樂名,太常賀循答云:「魏氏增損漢樂,以為一代之禮,未審大晉樂名所以為異。遭離喪亂,舊典不存,然此諸樂,皆和之以鍾律,文之以五聲,詠之於哥詞,陳之於舞列,宮縣在下,琴瑟在堂,八音迭奏,雅樂並作,登哥下管,各有常詠,周人之舊也。自漢氏以來,依放此禮,自造新詩而已。舊京荒廢,今既散亡,音韻曲折,又無識者,則於今難以意言。」于時以無雅樂器及伶人,省太樂并鼓吹令。是後頗得登哥,食舉之樂,猶有未備。明帝太寧末,又詔阮孚等增益之。成帝咸和中,乃復置太樂官,鳩集遺逸,而尚未有金石也。
初,荀勗既以新律造二舞,又更修正鍾磬,事未竟而勗薨。惠帝元康三年,詔其子黃門侍郎藩修定金石,以施郊廟。尋值喪亂,遺聲舊制,莫有記者。庾亮為荊州,與謝尚共為朝廷修雅樂,亮尋薨。庾翼、桓溫專事軍旅,樂器在庫,遂至朽壞焉。晉氏之亂也,樂人悉沒戎虜,及胡亡,鄴下樂人,頗有來者。謝尚時為尚書僕射,因之以具鍾磬。太元中,破苻堅,又獲樂工楊蜀等,閑練舊樂,於是四箱金石始備焉。宋文帝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更調金石。十四年,治書令史奚縱又改之。語在律曆志。晉世曹毗、王珣等亦增造宗廟哥詩,然郊祀遂不設樂。
何承天曰:「世咸傳吳朝無雅樂。案孫皓迎父喪明陵,唯云倡伎晝夜不息,則無金石登哥可知矣。」承天曰:「或云今之神絃,孫氏以為宗廟登哥也。」史臣案陸機孫權誄「肆夏在廟,雲翹承△」,機不容虛設此言。又韋昭孫休世上鼓吹鐃哥十二曲表曰:「當付樂官善哥者習哥。」然則吳朝非無樂官,善哥者乃能以哥辭被絲管,寧容止以神絃為廟樂而已乎?
宋武帝永初元年七月,有司奏:「皇朝肇建,廟祀應設雅樂,太常鄭鮮之等八十八人各撰立新哥。黃門侍郎王韶之所撰哥辭七首,並合施用。」詔可。十二月,有司又奏:「依舊正旦設樂,參詳屬三省改太樂諸哥舞詩。黃門侍郎王韶之立三十二章,合用教試,日近,宜逆誦習。輒申攝施行。」詔可。又改正德舞曰前舞,大豫舞曰後舞。
元嘉十八年九月,有司奏:「二郊宜奏登哥。」又議宗廟舞事,錄尚書江夏王義恭等十二人立議同,未及列奏,值軍興事寢。二十二年,南郊,始設登哥,詔御史中丞顏延之造哥詩,廟舞猶闕。
孝建二年九月甲午,有司奏:「前殿中曹郎荀萬秋議:按禮,祭天地有樂者,為降神也。故易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周官曰:『作樂於圜丘之上,天神皆降。作樂於方澤之中,地祇皆出。』又曰:『乃奏黃鍾,哥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大簇,哥應鍾,舞咸池,以祀地祇。』由斯而言,以樂祭天地,其來尚矣。今郊享闕樂,竊以為疑。祭統曰:『夫祭有三重焉,獻之屬莫重於祼,聲莫重於升哥,舞莫重於武宿夜,此周道也。』至於秦奏五行,魏舞咸熙,皆以用享。爰逮晉氏,泰始之初,傅玄作晉郊廟哥詩三十二篇。元康中,荀藩受詔成父勗業,金石四縣,用之郊廟。是則相承郊廟有樂之證也。今廟祠登哥雖奏,而象舞未陳,懼闕備禮。夫聖王經世,異代同風,雖損益或殊,降殺迭運,未嘗不執古御今,同規合矩。方茲休明在辰,文物大備,禮儀遺逸,罔不具舉,而況出祇降神,輟樂於郊祭,昭德舞功,有闕於廟享。謂郊廟宜設備樂。」
於是使內外博議。驃騎大將軍竟陵王誕等五十一人並同萬秋議。尚書左僕射建平王宏議以為:「聖王之德雖同,創制之禮或異,樂不相沿,禮無因襲。自寶命開基,皇符在運,業富前王,風通振古,朝儀國章,並循先代。自後晉東遷,日不暇給,雖大典略備,遺闕尚多。至於樂號廟禮,未該往正。今帝德再昌,大孝御宇,宜討定禮本,以昭來葉。尋舜樂稱韶,漢改文始,周樂大武,秦革五行。眷夫祖有功而宗有德,故漢高祖廟樂稱武德,太宗廟樂曰昭德。魏制武始舞武廟,制咸熙舞文廟。則祖宗之廟,別有樂名。晉氏之樂,正德、大豫,及宋不更名,直為前後二舞,依據昔代,義舛事乖。今宜釐改權稱,以凱容為韶舞,宣烈為武舞。祖宗廟樂,總以德為名。若廟非不毀,則樂無別稱,猶漢高、文、武,咸有嘉號,惠、景二主,樂無餘名。章皇太后廟,依諸儒議,唯奏文樂。何休、杜預、范甯注『初獻六羽』,並不言佾者,佾則干在其中,明婦人無武事也。郊祀之樂,無復別名,仍同宗廟而已。尋諸漢志,永至等樂,各有義況,宜仍舊不改。爰及東晉,太祝唯送神而不迎神。近議者或云廟以居神,恒如在也,不應有迎送之事,意以為並乖其衷。立廟居靈,四時致享,以申孝思之情。夫神升降無常,何必恒安所處?故祭義云:『樂以迎來,哀以送往。』鄭注云:『迎來而樂,樂親之來,送往而哀,哀其享否不可知也。』尚書曰『祖考來格』。漢書安世房中歌曰:『神來宴娛。』詩云:『三后在天。』又詩云:『神保遹歸。』注曰:『歸於天地也。』此並言神有去來,則有送迎明矣。即周肆夏之名,備迎送之樂。古以尸象神,故儀禮祝有迎尸送尸,近代雖無尸,豈可闕迎送之禮?又傅玄有迎神送神哥辭,明江左不迎,非舊典也。」
散騎常侍、丹陽尹建城縣開國侯顏竣議以為:「德業殊稱,則干羽異容,時無沿制,故物有損益。至於禮失道諐,稱習忘反,中興釐運,視聽所革,先代繆章,宜見刊正。郊之有樂,蓋生周易、周官,歷代著議,莫不援准。夫『掃地而祭,器用陶匏』,唯質與誠,以章天德,文物之備,理固不然。周官曰:『國有故,則旅上帝及四望。』又曰:『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兩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四望非地,則知上帝非天。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則豫之作樂,非郊天也。大司樂職,『奏黃鍾,哥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鄭注:『天神,五帝及日月星辰也。』王者以夏正月祀其所受命之帝於南郊,則二至之祀,又非天地。考之衆經,郊祀有樂,未見明證。宗廟之禮,事炳載籍。爰自漢元,迄乎有晉,雖時或更制,大抵相因,為不襲名號而已。今樂曲淪滅,知音世希,改作之事,臣聞其語。正德、大豫,禮容具存,宜殊其徽號,飾而用之。以正德為宣化之舞,大豫為興和之舞,庶足以光表世烈,悅被後昆。前漢祖宗,廟處各異,主名既革,舞號亦殊。今七廟合食,庭殿共所,舞蹈之容,不得廟有別制。後漢東平王蒼已議之矣。又王肅、韓祗以王者德廣無外,六代四夷之舞,金石絲竹之樂,宜備奏宗廟。愚謂蒼、肅、祗議,合於典禮,適於當今。」
左僕射建平王宏又議:「竣據周禮、孝經,天與上帝,連文重出,故謂上帝非天,則易之作樂,非為祭天也。按易稱『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尚書云:『肆類于上帝。』春秋傳曰:『告昊天上帝。』凡上帝之言,無非天也。天尊不可以一稱,故或謂昊天,或謂上帝,或謂昊天上帝,不得以天有數稱,便謂上帝非天。徐邈推周禮『國有故,則旅上帝』,以知禮天,旅上帝,同是祭天。言禮天者,謂常祀也;旅上帝者,有故而祭也。孝經稱『嚴父莫大於配天』,故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既天為議,則上帝猶天益明也。不欲使二天文同,故變上帝爾。周禮祀天之言再見,故鄭注以前天神為五帝,後冬至所祭為昊天。竣又云『二至之祀,又非天地』。未知天地竟應以何時致享?記云:『掃地而祭,器用陶匏。』旨明所用質素,無害以樂降神。萬秋謂郊宜有樂,事有典據。竣又云『東平王蒼以為前漢諸祖別廟,是以祖宗之廟可得各有舞樂。至於祫祭始祖之廟,則專用始祖之舞。故謂後漢諸祖,共廟同庭,雖有祖宗,不宜入別舞』。此誠一家之意,而未統適時之變也。後漢從儉,故諸祖共廟,猶以異室存別廟之禮。晉氏以來,登哥誦美,諸室繼作。至於祖宗樂舞,何猶不可迭奏。苟所詠者殊,雖復共庭,亦非嫌也。魏三祖各有舞樂,豈復是異廟邪?」
衆議並同宏:「祠南郊迎神,奏肆夏。皇帝初登壇,奏登哥。初獻,奏凱容、宣烈之舞。送神,奏肆夏。祠廟迎神,奏肆夏。皇帝入廟門,奏永至。皇帝詣東壁,奏登哥。初獻,奏凱容、宣烈之舞。終獻,奏永安。送神奏肆夏。」詔可。
孝建二年十月辛未,有司又奏:「郊廟舞樂,皇帝親奉,初登壇及入廟詣東壁,並奏登哥,不及三公行事。」左僕射建平王宏重參議:「公卿行事,亦宜奏登哥。」
有司又奏:「元會及二廟齋祠,登哥依舊並於殿庭設作。尋廟祠,依新儀注,登哥人上殿,弦管在下;今元會,登哥人亦上殿,弦管在下。」並詔可。
文帝章太后廟未有樂章,孝武大明中使尚書左丞殷淡造新哥,明帝又自造昭太后宣太后哥詩。
後漢正月旦,天子臨德陽殿受朝賀,舍利從西方來,戲於殿前,激水化成比目魚,跳躍嗽水,作霧翳日;畢,又化成黃龍,長八九丈,出水遊戲,炫燿日光。以兩大絲繩繫兩柱頭,相去數丈,兩倡女對舞,行於繩上,相逢切肩而不傾。
魏晉訖江左,猶有夏育扛鼎、巨象行乳、神龜抃舞、背負靈岳、桂樹白雪、畫地成川之樂焉。
晉成帝咸康七年,散騎侍郎顧臻表曰:「臣聞聖王制樂,贊揚治道,養以仁義,防其邪淫,上享宗廟,下訓黎民,體五行之正音,協八風以陶氣。以宮聲正方而好義,角聲堅齊而率禮,弦哥鍾鼓金石之作備矣。故通神至化,有率舞之感;移風改俗,致和樂之極。末世之伎,設禮外之觀,逆行連倒,頭足入筥之屬,皮膚外剝,肝心內摧。敦彼行葦,猶謂勿踐,矧伊生民,而不惻愴。加以四海朝覲,言觀帝庭,耳聆雅頌之聲,目睹威儀之序,足以蹋天,頭以履地,反兩儀之順,傷彝倫之大。方今夷狄對岸,外御為急,兵食七升,忘身赴難,過泰之戲,日稟五斗。方掃神州,經略中甸,若此之事,不可示遠。宜下太常,纂備雅樂,簫韶九成,惟新於盛運;功德頌聲,永著于來葉。此乃詩所以『燕及皇天,克昌厥後』者也。雜伎而傷人者,皆宜除之。流簡儉之德,邁康哉之詠,清風既行,民應如草,此之謂也。愚管之誠,唯垂采察。」於是除高絙、紫鹿、跂行、鼈食及齊王捲衣、笮兒等樂。又減其稟。其後復高絙、紫鹿焉。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司徒彭城王義康於東府正會,依舊給伎。總章工馮大列:「相承給諸王伎十四種,其舞伎三十六人。」太常傅隆以為:「未詳此人數所由。唯杜預注左傳佾舞云諸侯六六三十六人,常以為非。夫舞者所以節八音者也,八音克諧,然後成樂,故必以八人為列,自天子至士,降殺以兩,兩者,減其二列爾。預以為一列又減二人,至士止餘四人,豈復成樂。按服虔注傳云:『天子八八,諸侯六八,大夫四八,士二八。』其義甚允。今諸王不復舞佾,其總章舞伎,即古之女樂也。殿庭八八,諸王則應六八,理例坦然。又春秋,鄭伯納晉悼公女樂二八,晉以一八賜魏絳,此樂以八人為列之證也。若如議者,唯天子八,則鄭應納晉二六,晉應賜絳一六也。自天子至士,其文物典章,尊卑差級,莫不以兩。未有諸侯既降二列,又一列輒減二人,近降太半,非唯八音不具,於兩義亦乖,杜氏之謬可見矣。國典事大,宜令詳正。」事不施行。
民之生,莫有知其始也。含靈抱智,以生天地之間。夫喜怒哀樂之情,好得惡失之性,不學而能,不知所以然而然者也。怒則爭鬥,喜則詠哥,夫哥者,固樂之始也。詠哥不足,乃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然則舞又哥之次也。詠哥舞蹈,所以宣其喜心,喜而無節,則流淫莫反;故聖人以五聲和其性,以八音節其流,而謂之樂,故能移風易俗,平心正體焉。
昔有娀氏有二女,居九成之臺,天帝使燕夜往,二女覆以玉筐,既而發視之,燕遺二卵,五色,北飛不反。二女作哥,始為北音。禹省南土,嵞山之女令其妾候禹於嵞山之陽,女乃作哥,始為南音。夏后孔甲田於東陽萯山,天大風晦冥,迷入民室,主人方乳,或曰:「后來是良日也,必大吉。」或曰:「不勝之子,必有殃。」后乃取以歸,曰:「以為余子,誰敢殃之?」後析橑,斧破斷其足。孔甲曰:「嗚呼!有命矣。」乃作破斧之哥,始為東音。周昭王南征,殞於漢中,王右辛餘靡長且多力,振王北濟,周公乃封之西翟,徙宅西河,追思故處作哥,始為西音。此蓋四方之哥也。
黃帝、帝堯之世,王化下洽,民樂無事,故因擊壤之歡,慶雲之瑞,民因以作哥。其後風衰雅缺,而妖淫靡漫之聲起。周衰,有秦青者,善謳,而薛談學謳於秦青,未窮青之伎而辭歸。青餞之於郊,乃撫節悲歌,聲震林木,響遏行雲。薛談遂留不去,以卒其業。又有韓娥者,東之齊,至雍門,匱糧,乃鬻哥假食,既而去,餘響繞梁,三日不絕。左右謂其人不去也。過逆旅,逆旅人辱之,韓娥因曼聲哀哭,一里老幼,悲愁垂涕相對,三日不食。遽而追之,韓娥還,復為曼聲長哥,一里老幼,喜躍抃舞,不能自禁,忘向之悲也。乃厚賂遣之。故雍門之人善哥哭,效韓娥之遺聲。衛人王豹處淇川,善謳,河西之民皆化之。齊人綿駒居高唐,善哥,齊之右地,亦傳其業。前漢有虞公者,善哥,能令梁上塵起。若斯之類,並徒哥也。爾雅曰:「徒哥曰謠。」
凡樂章古詞,今之存者,並漢世街陌謠謳,江南可采蓮、烏生、十五、白頭吟之屬是也。吳哥雜曲,並出江東,晉、宋以來,稍有增廣。
子夜哥者,有女子名子夜,造此聲。晉孝武太元中,琅邪王軻之家有鬼哥子夜。殷允為豫章時,豫章僑人庾僧度家亦有鬼哥子夜。殷允為豫章,亦是太元中,則子夜是此時以前人也。
鳳將雛哥者,舊曲也。應璩百一詩云:「為作陌上桑,反言鳳將雛。」然則鳳將雛其來久矣,將由訛變以至於此乎?
前溪哥者,晉車騎將軍沈充所制。
阿子及歡聞哥者,晉穆帝升平初,哥畢輒呼「阿子!汝聞不?」語在五行志。後人演其聲,以為二曲。
團扇哥者,晉中書令王珉與嫂婢有情,愛好甚篤,嫂捶撻婢過苦,婢素善哥,而珉好捉白團扇,故制此哥。
督護哥者,彭城內史徐逵之為魯軌所殺,宋高祖使府內直督護丁旿收斂殯埋之。逵之妻,高祖長女也,呼旿至閤下,自問斂送之事,每問,輒歎息曰:「丁督護!」其聲哀切,後人因其聲,廣其曲焉。
懊壟哥者,晉隆安初,民間訛謠之曲。語在五行志。宋少帝更制新哥,太祖常謂之中朝曲。
六變諸曲,皆因事制哥。
長史變者,司徒左長史王廞臨敗所制。
讀曲哥者,民間為彭城王義康所作也。其哥云「死罪劉領軍,誤殺劉第四」是也。
凡此諸曲,始皆徒哥,既而被之弦管。又有因弦管金石,造哥以被之,魏世三調哥詞之類是也。
古者天子聽政,使公卿大夫獻詩,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秦、漢闕采詩之官,哥詠多因前代,與時事既不相應,且無以垂示後昆。漢武帝雖頗造新哥,然不以光揚祖考、崇述正德為先,但多詠祭祀見事及其祥瑞而已。商周雅頌之體闕焉。
鞞舞,未詳所起,然漢代已施於燕享矣。傅毅、張衡所賦,皆其事也。曹植鞞舞哥序曰:「漢靈帝西園故事,有李堅者,能鞞舞。遭亂,西隨段煨。先帝聞其舊有技,召之。堅既中廢,兼古曲多謬誤,異代之文,未必相襲,故依前曲改作新哥五篇,不敢充之黃門,近以成下國之陋樂焉。」晉鞞舞哥亦五篇,又鐸舞哥一篇,幡舞哥一篇,鼓舞伎六曲,並陳於元會。今幡、鼓哥詞猶存,舞並闕。鞞舞,即今之鞞扇舞也。
又云晉初有杯槃舞、公莫舞。史臣按:杯槃,今之齊世寧也。張衡舞賦云:「歷七槃而縱躡。」王粲七釋云:「七槃陳於廣庭。」近世文士顏延之云:「遞間關於槃扇。」鮑昭云:「七槃起長袖。」皆以七槃為舞也。搜神記云:「晉太康中,天下為晉世寧舞,矜手以接杯槃反覆之。」此則漢世唯有槃舞,而晉加之以杯,反覆之也。
公莫舞,今之巾舞也。相傳云項莊劍舞,項伯以袖隔之,使不得害漢高祖。且語莊云:「公莫。」古人相呼曰「公」,云莫害漢王也。今之用巾,蓋像項伯衣袖之遺式。按琴操有公莫渡河曲,然則其聲所從來已久。俗云項伯,非也。
江左初,又有拂舞。舊云拂舞,吳舞。檢其哥,非吳詞也。皆陳於殿庭。揚泓拂舞序曰:「自到江南,見白符舞,或言白鳧鳩舞,云有此來數十年。察其詞旨,乃是吳人患孫皓虐政,思屬晉也。」
又有白紵舞,按舞詞有巾袍之言;紵本吳地所出,宜是吳舞也。晉俳歌又云:「皎皎白緒,節節為雙。」吳音呼緒為紵,疑白紵即白緒。
鞞舞故二八,桓玄將即真,太樂遣衆伎,尚書殿中郎袁明子啟增滿八佾,相承不復革。宋明帝自改舞曲哥詞,并詔近臣虞龢並作。
又有西、傖、羌、胡諸雜舞。隨王誕在襄陽,造襄陽樂,南平穆王為豫州,造壽陽樂,荊州刺史沈攸之又造西烏飛哥曲,並列於樂官。哥詞多淫哇不典正。
前世樂飲,酒酣,必起自舞。詩云「屢舞僊僊」是也。宴樂必舞,但不宜屢爾。譏在屢舞,不譏舞也。漢武帝樂飲,長沙定王舞又是也。魏、晉已來,尤重以舞相屬,所屬者代起舞,猶若飲酒以杯相屬也。謝安舞以屬桓嗣是也。近世以來,此風絕矣。
孝武大明中,以鞞、拂、雜舞合之鍾石,施於殿庭。順帝昇明二年,尚書令王僧虔上表言之,并論三調哥曰:「臣聞風、雅之作,由來尚矣。大者繫乎興衰,其次者著於率舞。在於心而木石感,鏗鏘奏而國俗移。故鄭相出郊,辯聲知戚;延陵入聘,觀樂知風。是則音不妄啟,曲豈徒奏。哥倡既設,休戚已徵,清濁是均,山琴自應。斯乃天地之靈和,升降之明節。今帝道四達,禮樂交通,誠非寡陋所敢裁酌。伏以三古缺聞,六代潛響,舞詠與日月偕湮,精靈與風雲俱滅。追餘操而長懷,撫遺器而太息,此則然矣。夫鍾縣之器,以雅為用,凱容之制,八佾為體。故羽籥擊拊,以相諧應,季氏獲誚,將在於此。今總章舊佾二八之流,褂服既殊,曲律亦異,推今校古,皎然可知。又哥鍾一肆,克諧女樂,以哥為稱,非雅器也。大明中,即以宮縣合和鞞、拂,節數雖會,慮乖雅體。將來知音,或譏聖世。若謂鍾舞已諧,不欲廢罷,別立哥鍾,以調羽佾,止於別宴,不關朝享,四縣所奏,謹依雅則,斯則舊樂前典,不墜於地。臣昔已制哥磬,猶在樂官,具以副鍾,配成一部,即義沿理,如或可安。又今之清商,實由銅雀,魏氏三祖,風流可懷,京、洛相高,江左彌重。諒以金縣干戚,事絕於斯。而情變聽改,稍復零落,十數年間,亡者將半。自頃家競新哇,人尚謠俗,務在危,不顧律紀,流宕無涯,未知所極,排斥典正,崇長煩淫。士有等差,無故不可以去禮;樂有攸序,長幼不可以共聞。故諠醜之製,日盛於廛里,風味之韻,獨盡於衣冠。夫川震社亡,同災異戒,哀思靡漫,異世齊驩。咎徵不殊,而欣畏並用,竊所未譬也。方今塵靜畿中,波恬海外,雅頌得所,實在茲辰。臣以為宜命典司,務勤課習,緝理舊聲,迭相開曉,凡所遺漏,悉使補拾。曲全者祿厚,藝敏者位優,利以動之,則人思自勸,風以靡之,可不訓自革,反本還源,庶可跂踵。」詔曰:「僧虔表如此。夫鍾鼓既陳,雅頌斯辨,所以憓感人祇,化動翔泳。頃自金籥弛韻,羽佾未凝,正俗移風,良在茲日。昔阮咸清識,王度昭奇,樂緒增修,異世同功矣。便可付外遵詳。」
樂器凡八音:曰金,曰石,曰土,曰革,曰絲,曰木,曰匏,曰竹。
八音一曰金。金,鍾也,鎛也,錞也,鐲也,鐃也,鐸也。
鍾者,世本云:「黃帝工人垂所造。」爾雅云大鍾曰鏞,書曰「笙鏞以間」是也。中者曰剽。剽音瓢。小者曰棧。棧音醆,晉江左初所得棧鍾是也。縣鍾磬者曰筍虡,橫曰筍,從曰虡。蔡邕曰:「寫鳥獸之形,大聲有力者以為鍾虡,清聲無力者以為磬虡,擊其所縣,知由其虡鳴焉。」
鎛如鍾而大。史臣案:前代有大鍾,若周之無射,非一,皆謂之鍾;鎛之言,近代無聞焉。
錞,錞于也。圜如碓頭,大上小下,今民間猶時有其器。周禮,「以金錞和鼓」。
鐲,鉦也。形如小鍾,軍行鳴之,以為鼓節。周禮,「以金鐲節鼓」。
鐃,如鈴而無舌,有柄,執而鳴之。周禮,「以金鐃止鼓」。漢鼓吹曲曰鐃哥。
鐸,大鈴也。周禮,「以金鐸通鼓」。
八音二曰石。石,磬也。世本云叔所造,不知叔何代人。爾雅曰:「形似犁錧,以玉為之。」大曰毊。毊音囂。
八音三曰土。土,塤也。世本云,暴新公所造,亦不知何代人也。周畿內有暴國,豈其時人乎?燒土為之,大如鵝卵,銳上平底,形似稱錘,六孔。爾雅云,大者曰嘂,嘂音叫。「小者如雞子」。
八音四曰革。革,鼓也,鞉也,節也。大曰鼓,小曰朄。又曰應。應劭風俗通曰:「不知誰所造。」以桴擊之曰鼓,以手搖之曰鞉。鼓及鞉之八面者曰雷鼓、雷鞉。六面者曰靈鼓、靈鞉。四面者曰路鼓、路鞉。周禮:「以雷鼓祀天神,以靈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鼓長八尺者鼖鼓,以鼓軍事。長丈二尺者曰鼛鼓,凡守備及役事則鼓之。今世謂之下鼜。鼜,周禮音戚,今世音切豉反。長六尺六寸者曰晉鼓,金奏則鼓之。應鼓在大鼓側,詩云「應朄懸鼓」是也。小鼓有柄曰鞀。大鞀謂之鞞。月令「仲夏修鞀、鞞」是也。然則鞀、鞞即類也。又有鼉鼓焉。
節,不知誰所造。傅玄節賦云:「黃鍾唱哥,九韶興舞。口非節不詠,手非節不拊。」此則所從來亦遠矣。
八音五曰絲。絲,琴、瑟也,筑也,箏也,琵琶、空侯也。
琴,馬融笛賦云:「宓羲造琴。」世本云:「神農所造。」爾雅「大琴曰離」,二十絃。今無其器。齊桓曰號鍾,楚莊曰繞梁,相如曰燋尾,伯喈曰綠綺,事出傅玄琴賦。世云燋尾是伯喈琴,伯喈傳亦云爾。以傅氏言之,則非伯喈也。
瑟,馬融笛賦云:「神農造瑟。」世本,「宓羲所造」。爾雅云:「瑟二十七絃者曰灑。」今無其器。
筑,不知誰所造。史籍唯云高漸離善擊筑。
箏,秦聲也。傅玄箏賦序曰:「世以為蒙恬所造。今觀其體合法度,節究哀樂,乃仁智之器,豈亡國之臣所能關思哉。」風俗通則曰:「筑身而瑟絃。」不知誰所改作也。
琵琶,傅玄琵琶賦曰:「漢遣烏孫公主嫁昆彌,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裁箏、筑,為馬上之樂。欲從方俗語,故名曰琵琶,取其易傳於外國也。」風俗通云:「以手琵琶,因以為名。」杜摯云:「長城之役,弦而鼓之。」並未詳孰實。其器不列四廂。
空侯,初名坎侯。漢武帝賽滅南越,祠太一后土用樂,令樂人侯暉依琴作坎侯,言其坎坎應節奏也。侯者,因工人姓爾。後言空,音訛也。古施郊廟雅樂,近世來專用於楚聲。宋孝武帝大明中,吳興沈懷遠被徙廣州,造繞梁,其器與空侯相似,懷遠後亡,其器亦絕。
八音六曰木。木,柷也,敔也。並不知誰所造。樂記曰:「聖人作為椌、楬、塤、篪。」所起亦遠矣。
柷如漆筩,方二尺四寸,深尺八寸,中有椎柄,連底挏之,今左右擊。
敔,狀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鉏鋙。以竹長尺名曰籈,橫擽之,以節樂終也。
八音七曰匏。匏,笙也,竽也。
笙,隨所造,不知何代人。列管匏內,施簧管端。宮管在中央。三十六簧曰竽,宮管在左傍。十九簧至十三簧曰笙。其它皆相似也。竽今亡。「大笙謂之巢,小者謂之和」。其笙中之簧,女媧所造也。詩傳云:「吹笙則簧鼓矣。」蓋笙中之簧也。爾雅曰:「笙十九簧者曰巢。」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於舜祠得笙,白玉管。後世易之以竹乎。
八音八曰竹。竹,律也,呂也,簫也,管也,篪也,籥也,笛也。律呂在律曆志。
簫,世本云:「舜所造。」爾雅曰:「編二十三管,長尺四寸者曰言;十六管長尺二寸者筊。」筊音爻。凡簫一名籟。前世有洞簫,其器今亡。蔡邕曰:「簫,編竹有底。」然則邕時無洞簫矣。
管,爾雅曰:「長尺,圍寸,併漆之,有底。」大者曰簥。簥音驕。中者曰篞。小者曰篎。篎音妙。古者以玉為管,舜時西王母獻白玉琯是也。月令:「均琴、瑟、管、簫。」蔡邕章句曰:「管者,形長尺,圍寸,有孔無底。」其器今亡。
篪,世本云:「暴新公所造。」舊志云,一曰管。史臣案:非也。雖不知暴新公何代人,而非舜前人明矣。舜時西王母獻管,則是已有其器,新公安得造篪乎?爾雅曰:「篪,大者尺四寸,圍三寸,曰沂。」沂音銀。一名翹。「小者尺二寸」。今有胡篪,出於胡吹,非雅器也。
籥,不知誰所造。周禮有籥師,掌教國子秋冬吹籥。今凱容、宣烈舞所執羽籥是也。蓋詩所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者也。爾雅云:「籥如笛,三孔而短小。」廣雅云,七孔。大者曰產。中者曰仲。小者曰箹。箹音握。
笛,案馬融長笛賦,此器起近世,出於羌中,京房備其五音。又稱丘仲工其事,不言仲所造。風俗通則曰:「丘仲造笛。武帝時人。」其後更有羌笛爾。三說不同,未詳孰實。
421a.gif ,杜摯笳賦云:「李伯陽入西戎所造。」漢舊注曰:「箛,號曰吹鞭。」晉先蠶儀注:「車駕住,吹小箛;發,吹大箛。」箛即也。又有胡笳。漢舊箏笛錄有其曲,不記所出本末。
鼓吹,蓋短簫鐃哥。蔡邕曰:「軍樂也,黃帝岐伯所作,以揚德建武,勸士諷敵也。」周官曰:「師有功則愷樂。」左傳曰,晉文公勝楚,「振旅,凱而入」。司馬法曰:「得意則愷樂愷哥。」雍門周說孟嘗君,「鼓吹于不測之淵」。說者云,鼓自一物,吹自竽、籟之屬,非簫、鼓合奏,別為一樂之名也。然則短簫鐃哥,此時未名鼓吹矣。應劭漢鹵簿圖,唯有騎執箛。箛即笳,不云鼓吹。而漢世有黃門鼓吹。漢享宴食舉樂十三曲,與魏世鼓吹長簫同。長簫短簫,伎錄並云,絲竹合作,執節者哥。又建初錄云,務成、黃爵、玄雲、遠期,皆騎吹曲,非鼓吹曲。此則列於殿庭者為鼓吹,今之從行鼓吹為騎吹,二曲異也。又孫權觀魏武軍,作鼓吹而還,此又應是今之鼓吹。魏、晉世,又假諸將帥及牙門曲蓋鼓吹,斯則其時謂之鼓吹矣。魏、晉世給鼓吹甚輕,牙門督將五校,悉有鼓吹。晉江左初,臨川太守謝摛每寢,輒夢聞鼓吹。有人為其占之曰:「君不得生鼓吹,當得死鼓吹爾。」摛擊杜弢戰沒,追贈長水校尉,葬給鼓吹焉。謝尚為江夏太守,詣安西將軍庾翼於武昌咨事,翼與尚射,曰:「卿若破的,當以鼓吹相賞。」尚射破的,便以其副鼓吹給之。今則甚重矣。
角,書記所不載。或云出羌胡,以驚中國馬。或云出吳越。舊志云:「古樂有籟、缶。」今並無。史臣按:爾雅,籟自是簫之一名耳。詩云:「坎其擊缶。」毛傳曰:「盎謂之缶。」
築城相杵者,出自梁孝王。孝王築睢陽城,方十二里,造倡聲,以小鼓為節,築者下杵以和之。後世謂此聲為睢陽曲,至今傳之。
魏、晉之世,有孫氏善弘舊曲,宋識善擊節倡和,陳左善清哥,列和善吹笛,郝索善彈箏,朱生善琵琶,尤發新聲。傅玄著書曰:「人若欽所聞而忽所見,不亦惑乎!設此六人生於上世,越古今而無儷,何但夔、牙同契哉!」案此說,則自茲以後,皆孫、朱等之遺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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