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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论封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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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2-6-13 11: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庶民之所以能够踊跃地给周文王劳作,实际上是把他当作父家长来看待的。这种情感的因素,直到战国时期才逐渐消失,而代之以赤裸裸的财产与金钱关系,《吕氏春秋》讲庸者为博取金钱而精细耕作,战国后期秦俗认财而不认亲,是皆为例。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封建制的基础,这是毫无可疑的。对于封建土地占有的特征,马克思曾经从行政司法权的角度有过如下的说明:“在封建的土地占有(Feudalgeundbesitz )之下已经存在着一种作为对人的外在力量的土地的统治。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Akzidenz)。土地属于宗子(Majoratsherr),即属于长子。土地是归他继承的。私有权的统治主要随着土地占有而开始,土地占有是私有权的基础。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主人至少表现得象地产的君主。……土地显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机的躯体。所以有成语谓Nnlle te-rr sans maitre(没有无主的土地),这句话就表明领主权和土地占有权的结合。”(注: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此处引文见侯外庐先生《中国封建社会史论》第3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侯先生于此曾参考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1955年版,对译文进行了校订。)在发达的典型的封建制度下,可以认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但在封建生产关系出现的早期,与其说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勿宁反过来说土地是农奴的附属。在封建关系早期,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占有远比对于土地的占有重要,这种情况历夏商西周,直到春秋时期还隐然可见。贵族首先注目的是对于人的控制,而不是对于土地的占有。所以马克思又说:“决不要忘记,就连农奴也不仅是他的住宅所附属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有纳贡义务的所有者),且还是共有地的共同所有者。(注:《资本论》第1卷第906页注191,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的生产, 都以土地分给尽可能多数的臣属这件事为特征。同其他一切主权者一样,封建领主的权力,不是依存于他的地租折的大小,而是依存于他的臣属的人数,后者又依存于自耕农民的人数。”(注:《资本论》第1卷第906―907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马克思说明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必须由众多的下属臣民组织军队,否则就自身难保。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封建主来说,依附农民与土地是密不可分的。这在西方如此,在古代中国也是如此。所以在周代既有“土田附庸”的说法,又有“附庸土田”的说法(注:周宣王时器《召伯虎簋》载“余考止公附庸土田,多债”。《诗经•口宫》载“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现代专家多以为此“附庸”,即附着于土田上劳作的农民。“附庸土田”和“土田附庸”之载具体地说明了劳动力与土地密不可分的关系。),生产者与土地密不可分地结合为一体。在封建制形成的初期,地租不是采用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出”的,而主要是在温情脉脉的氏族纱幕下由农民按照传统而“自愿”地奉献出来的。严格说起来,这也是一种超经济的手段,但这和地主、贵族手中的皮鞭下的超经济“强制”毕竟有所区别。


    封建制的本质何在呢?它的基本特征当然是封建的土地占有关系、地租形态和超经济的强制等,但其最本质的内容不在于地主、贵族与农民阶级的两大阶级的对立,而在于劳动者可以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身分与劳动的条件相结合,从而生产出社会物质财富,产生出可供剥削的剩余价值。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社会的进步常常表现在劳动者有了更多的自由的空间与时间,有了更好地创造物质和精神财产的客观条件。所谓“自由”,在这里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是指人的身份而言的。氏族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同时又是一种思想上和经济上的传统束缚。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在氏族封建制度下面,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摆脱了氏族制度与传统的束缚,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地支配自己。然而,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充分的自由,他们还必须自愿或不自愿地“奉献”出徭役劳动和一定的劳动产品给氏族(实即氏族贵族),封建的剥削就是在这种形态里面萌生的。马克思说:“封建主义也有过自己的无产阶级,即包含着资产阶级的一切萌芽的农奴等级。封建的生产也有两个对抗的因素,人们称为封建主义的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可是,却没想到结果总是坏的方面占优势。正是坏的方面引起斗争,产生形成历史的运动。”(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4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也有其“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它们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但又不自觉地给劳动者套上了新的枷锁,使劳动者处于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夏商周三代的历史表明,这后一个方面在不断发展而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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