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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商业与社会变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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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2-5-23 18: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华文史网
三、商人定居化对晚明社会变迁之影响


    封建社会人们居住场所和行为场所的变化,是复杂的社会渐变中的一种动向和一项重要指标。商人空间位置的移动和住所定向,既是对社会变迁的适应,又会对一些传统制度形成冲击,对于变封闭市场为开放,推动商业向近代化、文明化发展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和不可小估的影响。


    1、对以户籍制为中心的传统人口管理制度产生了冲击


    明朝初年,政府制订了极其严密且闭锁的户籍制度,它的功能,首先是将全体臣民规制于役网之中,同时将人困固于土地之上,以保证全国赋役的征调和限制人既定的活动范围。前文曾引诗说,行商“姓名不系官籍中”,这并非说这些行商真的无籍或游离于国家户籍之外。事实上,当时每个人都是有籍的,行商们的籍在他们的祖居地,分属民、军、匠、灶籍(主要是民籍);他们承担着该籍所应履行的封建义务。只是当时封建政府还没有为从商之人专门设置役籍[164],其对商人的控制主要是给负贩行商们发放路引――负贩行商凭路引从事贩运买卖,官府则藉路引向负贩行商们征税收赋。而负贩行商长年跋涉在外,形无定踪,他们可以交了引钱而不再受原贯役籍的束缚行走四方,从而逃避缴纳田赋服承劳役,进而有“相期尽说莫种田,种田岁岁多徭役”的感叹。对于坐贾――铺居之民,政府在明初虽有将他们依其所业“注之籍”,即在当地官府登记,并“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165]的规定,但直到明中叶,铺商占籍并以商人身分承担特定差役,才逐渐规范而成为固定制度。


    明中叶前后,除负贩行商的落迁定居外,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因其它原因而产生的流动人口如流民、逃户等,显然,传统的管理人口的户籍制度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了。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后,政府首先给了流民、逃户在异地寄籍暂居及附籍的权利[166]。负贩行商从流动性来说,与流民、逃户无别,然在财力方面,却不能与之同日而语,他们的经济实力可以保障其很快在留居地扎下根来(其中当然也不乏凭强力占产冒籍者)。他们在经商地购置产业、建筑房屋、营造坟地、养儿育女,他们的子孙也“婚姻于此,衣食于此,与土著世产者非有别也”;他们返回故里,反而会因“言语不相通,面貌不相习,又无产业可考”而遭乡人的拒绝反对。因此,到正、嘉年间,政府也给予了他们与其他流寓人员同样的可以在异地寄籍暂居或附籍的权利。嘉靖六年(1527年)政府下令: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167]。这虽是针对长年在京师从商且已置下产业者说的,但由于这类现象在全国已有普遍性,所以也对全国发生影响,各地纷纷效法。有些地方还根据自己需要,对在住地有生理,异籍寄居的客商也予承认,设置浮户专册,将其纳入册中[168]。商人及流民、逃户被允许可在异地寄籍、附籍这一现象的出现,表示了明代臣民户籍“永不可变乱”的法定原则已在松动。到明后期,京城在对住民编保甲时,对在彼地长年经商者就采取了完全认同的做法, 于都重二城内,挨街挨巷挨门,以二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编成保甲籍……不分戚畹勋爵京官、内外乡绅、举监生员、土著流寓、商贾家下、男下但十六岁以上,尽数书名,并书生理。[169]


    此时对“土著流寓、商贾家下”等,已不再予以区别看待,完全等而视之了。


    有关附籍政策内涵的演变和商籍的出现。政府允许商人(包括流民、逃户)异地立籍,本意在于使之当差,履行封建义务。但明中叶后,国家赋役制度发生变革,“一条鞭法”的逐步推行,致使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即强制人户履行封建劳役(含以银代役)开始衰褪。但户籍在科举考试中的重要作用却凸现了出来。因为科举选才历来看重参考者的流品和籍类,而户籍则一贯是参考学子资格乃至权利的重要依凭。过去负贩行商居无定处,他们本人及其子女的科举考试因受“籍”的制约,一般不能在行商所在地报名参考,因而很受限制。现在朝廷允许客居商户在异地附籍,这对客商尤其是那些财力丰厚、业儒心又切的富商(主要是大盐商)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他们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自己这一阶层的人名正言顺地参加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实现“茂异可以招选,俊良可以登崇”的愿望。


    河东盐场,早就有运学传统,那是为在此经营盐业的外地商人的子弟解决科举学习之地和提供生员名额的一个权宜之举。嘉靖四十年(1561年)前后,在两淮已立下根基的盐商,提请官府允许其子弟在当地“附民籍收考”,参加当地的科举考试,虽然朝廷没有允诺,但商人们的要求已经摆出。拖到万历十三年(1585年)前后,两淮正式“定商灶籍”。“商籍”之称始见。这是在“两淮不立运学”的情况下,官府为解决盐商及他们的子弟科举考试名额而设置的“商籍”,其内容是允许他们“附入扬州府学”。当时这个“商籍”并不完善,“商籍”中“有西商,无徽商,亦偏而不全”[170]。但毕竟有了“商籍”这个名份,而且确在当地府学中获得了几个学额。万历十九年(1591年),长芦盐场对商人子弟附籍入学的运作也有了明文规定。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两浙盐场在徽商吴宪、汪文演的倡导下,提出了仿河东、两淮例,兴“商籍”的要求。这一要求得到了巡盐御史、徽商的同乡叶永盛的特别关照和支持,并向朝廷申报后得到承认和批准。朝廷有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171]从此,“商籍”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宣告正式确立。差不多同时,其他商人也被允许异地附籍参加科举考试。


    “商籍”出现的本身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它是朝廷继经济原因而允许商人在异地“附籍”之后,在政治上对商人作出的一个让步。从允许“附籍”到“商籍”的出现,表明了社会的进步和商人地位的提高,原来被视为“末业”的人,现在不仅可以在异地居住、专事盐务,还可以当地名额参加科考,并拥有另获生员配额之特权,这不仅对当时的户籍制度是个冲击,而且对持续了近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封建科举制度都产生了强烈的震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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