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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水”与中国法律起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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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2-5-22 19: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国经济网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法”字“水”旁出发,结合古老的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证诸神话传说和文化人类学材料,认为“法”字的“水”最初洋溢着神判的灵光,经过上古先民治水活动,从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间,由超人的神明裁判方式变成了权威统治者强制他人服从的暴力工具。“法”字“水”旁有关的传说故事悄悄传述着中国法律的来历,让我们发现了中国法律起源的独特道路和文化内涵。 关键词: 水神裁判 治水 法律起源

20世纪30年代陈寅恪在读过沈兼士《鬼的原始意义试探》后,致函沈氏说:“依照今日训诂学之标准,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1]“法”正是这样一个字,对它的破解,即可作一部关于法律起源的文化史。本文试图从“法”字“水”旁本身表现的事实出发,结合古老的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证诸神话传说和文化人类学材料,探寻中国远古初民时代法律文化事实和观念,以期有助于理解“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关系。

关于“水”与法律的关系,从文字学的角度切入进行考察,东汉许慎的解释无疑最值得我们注意。他在《说文解字》十部上“D”部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D]去。法,今文省。”“水”旁在“法”中的意义是“平之如水”的象征,这一解释高度凝聚了秦汉时期人们的传统认识,并影响后代中国人的理解。
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作了解释,在“水”下注曰:“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段玉裁是信服和支持许慎的解释。可见“平之如水”的解释既能长期沿袭流传而不被怀疑,确实是有一定的认识依据。从造字结构来看,古“”字是由“水”、“D”“去”三部分合成的,对照出土的钟鼎文和秦基竹简可得到证实。许慎的认识依据可以进一步检索《说文解字》:“水,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凡水之属皆从水。”由此可见在许慎生活的时代,“水”的主要指示特征为“准”,参照段玉裁注可知,“水”当时普遍取“平”“准”之意。
但是关于法字中的“水”旁是“平之如水”之说受到当代少数学者提出的怀疑和新的解释的挑战。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三种:一、蔡枢衡先生认为,“水”当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2]二、武树臣先生提出“水”的原始功能是禁忌与流放,本义是消除犯罪和确保平安。[3]三、苏力先生以为“水”旁,可以理解为古人强调法象流水是自上向下颁布的。[4]他们均怀疑“水”表示“公平”“正义”的抽象含义。
以上诸家大胆怀疑,又小心求证,使我们对“法”字的认识挣脱了迷信经典的好古传统,进入了一个重新思考探索的阶段。
许慎在观念上没有突破时代流行看法的情况下,又缺乏上古材料验证(证明或证伪)他的解释,可能犯了以他生活时代的认识代替“法”字发生时代的事实的错误。对于“法”字中无意表现的事实,可算得没有参过水的古史材料,可能作了“参了水”的解释,因而出现若干疑点,而且他忽略了“法”对于探寻法律起源的价值,对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
现在,随着地下考古发现的增多和科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我们对于中国早期文明有了更生动、更确凿的认识条件,从而可能恢复“法”字所隐涵的古史原貌,并可见“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关系。

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辞有“御D”的字样,周代的铜器铭文正式出现“”字。周初彝器《盂鼎》、《师酉簋》、《克鼎》、《恒簋》铭文均刻有“”字。由于金文所用质料和书写手段的关系,其象形程度往往高于甲骨文,金文“”字更有利于我们探索造字取象的原始意义。 通过比较金文“”字的几种写法,可以确证,“法”是由“水”“D”“去”三部分构成,但三者位置并不固定,是一组形象的组合。这三者构成“”字的原始依据。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追寻“水”的故事,找到在上古初民生活中“水”与“法”的原始联系。
“水”在中国文明发轫时期给初民留下了惊心动魄的记忆,也激发了中华民族最初的意识觉醒。康有为说:“洪水者,大地所共也。人类之生皆在洪水之后。大地民众皆区萌于夏禹之时。”[5]丁山明确提出“《尧典》洪水即中国历史的起点。”[6]透过中国古老的经典我们仍可以管窥一些上古“洪水”的消息:
“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尚书・尧典》)
“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尚书・益稷》)
“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诗经・商颂・长发》)
由于洪水规模浩大,声势威猛,先民们无不为之震恐色变,惊惧不已。洪水泛滥,山林丘埠都被淹没,“大益横流,无有丘阜高陵,尽皆灭之。”人们的生存空间剧减,大家纷相奔走河岸、争夺山头,原有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式的氏族分立的社会秩序被打破,争战时有发生。
在中华民族的众多民族中都有类似的洪水故事。放眼世界,大洪水可以说是每个民族历史记忆中一个可怕的梦魇。对照全球各地古老民族开创史的传说,无不是从洪水谈起,如巴比伦最早的文献《吉尔加美士》记载的历史,就是从追述“大洪水”开始的,希伯来名著《旧约・创世纪》也是从洪水中的诺亚方舟开始。他们都描述了古老的洪水故事和在洪水面前战战兢兢、震慑恐惧的心理状态。
由于“水”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如此重要,而水的神威又如此超乎人的想像,中华民族把水奉为文明之源。在古人眼里看来,洪水等自然力的巨大威力不可捉摸,他们只好归之于神灵的行为,并乞求神灵保佑,于是原始宗教和神话产生了。水既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命根子,而洪水又是如此可怕,人们普遍认为江河湖海都有神主宰。“水”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神物。中华族对水的崇拜似较其他民族更甚,于是人们想象出超人的水神、水伯、水母、龙王等等,。
水神:“集于天地而产于万物,产于金石而集诸生,故曰水神”(《管子・水地》)
水伯:“朝阳之谷,神曰天吴,是为水伯”(《山海经・海外东经》)
水母:“玄武步兮水母,与吾期兮南荣”(王褒《九怀思忠》)
由于水神有着超人的智慧和力量,当人们遇到难以决断的争执纠纷时,就求诸水神--投诸于水,让水神裁判。这也许是“水”与“法”建立起的最初最直接的联系。
中国最古老的经典之一《周易》记载:“或跃于渊”、“利涉大川”、“不利涉大川”。就透露出“水神”裁判的信息。《乾卦》“或跃于渊,无咎”,反映了古代跳入大河深渊作为神明裁决的习惯。《需卦》“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说的是对俘获物的亨有发生争议时,可以用跳入大河的神明判决手段来判断是非。《讼卦》是诉讼的专卦:“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川”,即对俘获物的占有发生争议不能和解,应投诉于大人,不要使用跳入大河的神明裁判,亦可见《周易》制作时代“水神”裁判渐渐衰落之势。[7]
对照民族学、文化人类学调查资料,许多原始部族都存在类似的借助“水”神进行裁判和惩罚的法律现象。水神裁判应该说是古老的神明裁判中流行较广的一种,我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也有调查记录,如景颇族遇到疑案,难以决断,可请山官等人主持,以“闷水”决曲直:当事人双方各沿一竹竿潜入水中,以在水中停留时间最长者为胜。[8]非常类似在南洋的尼亚士族人中流行的沈水神判也是这样进行的:纠纷是双方均沉于水中,最久者得胜,淹死者即有罪,死是神对他的惩罚。[9]
由此可以推测,“法”字的“水”,是根据原始宗教还处在自然崇拜阶段形成的“水神”裁判习俗的取象。“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法最古老的渊源。因此,“水神”的神明裁判可以说是“水”在法律起源阶段的主要意义。

上古洪水灾难的挑战是推动中华文明起源的强大原动力。大禹治水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传说,从洪水到大禹治水,与中国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有着至为紧密的关系。诚如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指出:中国文明起源和国家起源,“从文献与考古结合考察,洪水与治水传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中原地区的文明起源要从洪水到治水谈起。”[10]事实上,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我们可以说是上古洪水和治水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国法律的起源。
国外学者过去认为“文明起于大河”,主要指两河流域及尼罗河流域的灌溉水利工程的兴修催生了文明。但是,在中国古代则意味着江河带来的洪水灾难,江河灌溉水利工程没有那么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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