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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回 榻前会议忍辱陈词 最后通牒恃威恫吓 之二

民国演义作者:蔡东藩发布:福哥

2020-6-16 04:20

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陆总长道:『本驻使已奉政府训令,第一号准示通融,第二号应一律求允,但敝政府为友谊起见,亦格外让步。内地杂居的日人,可服从中国警章税课,惟须由救国领事承认;若关于土地诉讼等项,可由两国派员会审;土地所有权,改为永租。这是已让到极点,不能再让了。』

承情之至。

陆征祥再请修正,日置益频频摇首,且要求三四五号允诺。陆征祥告辞道:『且回去陈明总统,再议何如?』

日置益点首示允。嗣后复在榻前会议两次,至日置益足疾渐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馆会议三次,都是因南满洲问题,中国允日人选采矿产九处,且开放满洲商埠,供日人贸易,并允杂居置地,惟关系诉讼案件,应归华官办理。日置益未肯允从。

转瞬间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会议,所议仍为南满洲杂居问题,终未解决。越二日,又来会议,提出第五号问题。陆征祥因关系主权,婉词谢绝。又越二日,复开会议,仍要求解决第五号问题。陆征祥答言:『贵国军械精良,不能受条约拘束,余难置议』云云。日置益终不肯稍让。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复要索东蒙问题,应由中国予以南满相同的利益。陆征祥初未肯允,嗣允在东蒙开辟数处,日置益终未满意。临行时,且谓:『讨论已毕,不消再议,本驻使当详复政府,候令施行罢了。』

这已是第二十四次会议,自散会后,停议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复气宇轩昂,乘着马车,径至外交部,由陆总长等迎入。略写日使状态,已觉气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现奉本政府训令,将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贵国再不允从,也无庸多谈了。』

说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递交陆总长,当由陆总长接阅,但见纸上写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为换文。彼此互换,因称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凡在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第三款修正。中国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自愿抛弃烟潍铁路权之时,可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附属换文所有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拟,与日本公使预先决定。

第二号第一款仍前。惟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租借期,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载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疑。安奉铁路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可得租赁或购买其须用地亩。第三款仍前。惟附带声明。

前二款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由日本国领事官承认警察法令及课税。至民刑诉讼,日本人为被告,归日本国领事官,中国人为被告,归中国官吏各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人,与中国人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俟将来该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如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允诺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即准其探勘或开采。

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奉天省本溪县牛心台石炭矿,本溪县田什付沟石炭矿,海龙县杉松岗石炭矿,通化县铁厂石炭矿,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县起至本溪县止,鞍山站一带铁矿。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石炭矿,吉林县缸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东三省南部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国允诺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将东三省南部之各种税课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关税及盐税等类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资本家商借。第六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东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各顾问教官,尽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央政府,关于铁路借款附于外国资本家,以致现在铁路借款合同事项为有利之条件时,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中国对案第七款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协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旧实行。

关于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之各种税课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其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自拟,与日本国公使商妥决定。如有日本国人及中国人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设工业时,中国政府应行允准。

第三号修正。日本国与汉冶萍公司之关系人,极为密切,如将来该公司关系人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允准。又中国政府允诺,如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将该公司不归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第四号修正。按左开要领,中国自行宣布,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换文。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如经明悉他外国并无异议,应将此权许与日本国。换文第二案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由日本国与向有关系此项借款之他外国,直接商妥以前,中国政府应允将此权不许与他外国。换文。中国政府,允诺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无论何国,概不允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处海军根据地,又不准其他一切军务上施设;并允诺中国政府,不以外资自行建设,或设施上开各事。

第五号改为陆总长言明如下:嗣后中国政府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多数日人为顾问。嗣后日本国臣民,愿在中国内地,为设立学校病院,租赁或购买地亩,中国政府应即允准。中国政府,日后在适当机会,遣派陆军武官至日本,与日本军事当局,协商采办军械,或设立合办军械厂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关于布教权问题,日后应再行协议。

陆总长阅毕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这修正案中,有几件还应酌商,最难承认的,是原文第五号,改为本总长言明。本总长前请撤销五号,不便开议,经贵公使要求说明理由,方由本总长约略说及,提出数条,声明不便允诺的情形。今贵政府修正案,断章取义,误为言明,本总长碍难承认。』

日置益道:『这已是敝国政府最后的修正,务请允诺。如果全体同意,敝政府即可交还胶济了。』

仍是诱迫。

陆总长道:『这非本总长所能专擅。』

日置益道:『请即转达贵总统,指日答复为要。』

陆总长点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闻山东、奉天两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军舰,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谣言益盛。经袁总统与陆总长等会议,复再行让步,承认数条,拒绝数条,至第五号仍完全拒绝。当于五月一日提交日使,并说明无可再让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后答复?』

陆总长道:『这已是最后答复了。』

日置益狞笑道:『照敝国的修正案,贵政府尚难承认,我国将行最后的手段了。请贵政府莫怪!』

陆总长也无可置辞,彼此告别。不料日本果然厉害,竟提出最后通牒来了。这最后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书。即战书译文。小子有诗叹道:

前车已覆后车师,来日大难只自知。

试看扶桑最后牒,挟强胁弱竟如斯。

欲知最后通牒的详情,请至下回再阅。


〖后评〗

本回叙中日交涉之经过情形,历写口头辩论,及书面修正,简而能赅,不烦不漏,可为国民前车之鉴。且于外交总次长,忍辱状态,及日使日置益威吓手段,亦演写大略,跃然纸上。即如袁总统告诫电文,亦录叙篇首,中国不幸,遭此难题,极宜披示国民,共图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许,是何理由?岂民主国之政策,应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责,而吾国民之恇弱不振,或虚憍无能,亦当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辙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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