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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回 争借款挑是翻非 请改制弄巧成拙

民国演义作者:蔡东藩发布:福哥

2020-6-16 04:20

却说袁总统既得大借款,所有订约签字诸手续,已经告竣,乃咨参众两议院,请他备案,国会是议案处,如何变作备案处。其文云:

临时大总统咨:

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据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呈称:窃维六国银行团借款,先后磋商,已逾一年,上年九月间,曾经国务会议,拟定借款大纲,于十六十七两日,赴参议院研究同意,以为进行标准,唇焦舌敝,往复磋磨。直至岁杪,合同条议,大致就绪,当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出席参议院,先将特别条件,逐条表决,复将普通条件,全体表决,经均通过,正拟定期签字,该团忽以原议五厘利息,借口巴尔干战事,欧洲市场,银根奇紧,要求增加半厘,只得暂行停议。惟是赔洋各款,积欠累累,一再愆期,层次商展,追呼之迫,等于燃眉,百计筹维,无可应付。

数月来他项借款,悉成画饼,美国既已出团,而其余五国,仍未变易方针,大局岌岌,朝不保夕,既无束手待毙之理,复鲜移缓就急之方。近接各省都督来电相迫,如江苏程都督电,毋局于一时之毁誉,转为万世之罪人,安徽柏都督电,借款监督,欠款亦监督,毋宁忍痛须臾,尚可死中求活等语,尤为痛切。迫不得已,而赓续磋商,尚幸稍有进步,利息一节,该银行团允仍照改为五厘,其他案件,亦悉如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参议院之原议。

事机万变,稍纵即逝,四月二十二日,奉大总统命令『五国银行团借款合同,任命赵秉钧、陆征祥、周学熙,全权会同签字,此令。』等因,遵于二十四日,与该银行团双方签订草合同,复于二十六日,签订正合同,彼此分执存照,以免复生枝节。理合将华洋文合同各照备二份,并附用途单二份,呈请大总统鉴核,俯赐咨交议院查照备案,以昭信守等情。查此项借款条件,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国务总理暨财政总长,赴前参议院出席报告,均经表决通过,并载明参议院议事录内,自系当然有效,相应咨明贵院查明备案可也。

此咨。


〖后评〗

两院议员,看到这项咨文,都生惊异。参议院中是国民党声势最盛,专防袁政府违法擅行,此次遇着此案,不待再议,即复咨政府,谓:『大借款合同,未经临时参议院议决,违法签字,当然无效。』

众议院于五月五日开会,质问政府,请他解释理由。是时国务总理赵秉钧,以宋案既犯嫌疑,大借款又同签字,万不能免国会的攻击,即于五月一日,决然辞职,径赴天津。袁总统也知他微意,给他假期,暂令段祺瑞代理。

段任陆军总长,本与外交财政,不相干涉,至如签字命令,更觉是没有关系,不过已代任国务总理,无从趋避,只好出席答复。众议员当面责问,段言:『财政奇绌,无法可施,不得已变通办理,还请诸君原谅!』

各议员哗然道:『我等并非反对借款,实反对政府违法签约,政府果可擅行,何需议院!何需我等!』

原是无需你等。

段亦不便强辩,只淡淡的答道:『论起交议的手续,原是未完,论起财政的情形,实是困极,鄙人于借款问题,前不与闻,诸君不要怪我;如可通融办理,也是诸君的美意,余无他说了。』

还是忠厚人口吻。

言毕自去。

众议员聚议纷纭,或说应退还咨文,或说应弹劾政府,有一小半是拥护政府,不发一言,当由议长汤化龙,提出承认不承认两条,付各议员投票表决,结果是不承认票,有二百十九张,承认票只五十三张。想总是统一党人所投。因即决议,不承认这大借款,拟将咨文退还。惟统一党系政府私人,暗替政府设法,与共和党民主党密商数次,劝他承认。两党尚觉为难,袁总统默揣人情,多半拜金主义,遂阴嘱统一党员,用了阿堵物,买通两党。果然钱可通灵,两党得了若干好处,遂箝住口舌,不生异议,且与统一党合并为一,统名进步党。想是富贵的进步,不是政治的进步。只国民党议员,始终不受笼络,再三争执。进步党由他喧哗,索性游行都市,流连花酒,把国事撇诸脑后。得了贿赂,乐得使用。

国会中出席人数,屡不过半,只好关门回寓,好几日停辍议事。国民党忍无可忍,乃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请他主持公论,勿承认政府借款。进步党也电致各省,说是:『政府借款,万不得已,议院中反抗政府,不过一部分私见,未足生效。』

就是财政总长周学熙,又电告全国,声明大借款理由,略言:『政府借款,实履行前参议院议决的案件,未尝违背约法。』

于是循环相攻,争论不已。各省都督民政长,有袒护政府的,有诋斥政府的,惟浙江都督朱瑞,有一通电,颇中情理。小子浙人,尚记在脑中,请录与看官一阅。电词云:

窃维共和国家,主权在民,国会受人民之委托,为人民之代表,畀以立法之权,使其监督政府。其责至重,其位弥尊。吾国肇建以后,几历艰难,始克睹正式国会之成立,国内人民,罔不喁望。盖以议院为一国大政所自出,凡政府之措施,必依院议为证据,两院幸已告成,则凡关于国家存亡荣悴诸大问题,皆可由院一一解决,以副吾民之意。自开会以来,所议者为借款一事,轩然大波,迄今未已。夫借用外债,关系国家之财政,国民之负担,其为重要,何俟申论?国会诸君,注意于兹,卓识可佩。惟是国基未固,时艰日亟,借款以外之重要事项,尚不一而足,有等于此者,且有远甚于此者,例如选举总统,制定宪法诸事,皆急待讨论,未可搁延,今以借款一案,争论不休,致使尺寸之时光,駸駸坐逝,揆诸时势,似有未宜。且借款一事,据院内宣言,并不反对,所研究者惟在此次政府之签约,是否适法。夫欲知政府之签约,是否适法,但须详查前参议院之议事录,并证诸前参议院当事之议员,自可立为解决,无待烦言。此数语亦袒护政府。乃各持所见,异说蜂起,甲派以之为违法,乙派则以之为适法,迷离惝恍,闻者惊疑。且丙党议员通电,谓:『政府违法签约,已经多数表决,勿予承认』,而丁党议员来电,则谓:『不承认政府签约之议,并未经多数通过,不能生效。』

于是此方朝飞一电,谓彼党故事推翻,而彼方复夕出一文,谓此党横加诬罪。一室自起干戈,同舍俨同敌国,非仅骇域中之观听,亦虑贻非笑于外人。以国会居民具尔瞻神圣庄严之地,而言词之杂出如此,其何以慰人民属望之殷耶?尤有不能已于言者,院内之事件,须于院内解决之,不特法理之当然,亦为各国之通例。若夫院内之事,而求解决于院外,瑞诚不敏,未之前闻。应该驳斥。今两院议员诸君,以借款一事,纷纷电告各省都督民政长,意将诉诸公论,待决国人,在诸君各有苦衷,当为举世所谅,第各都督民政长,或总师干,或司民政,与国会权责各殊,不容干越,虽敬爱议院诸君,而欲稍稍助力,法律具在,其道无由。窃以院内各党,对于国家大事,允宜力持大体,取协商之主义,若惟绝对立于相反地位,则不能解决之事件,将继此而日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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