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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八起神宗元豐三年九月盡其月

续资治通鉴长编作者:李焘发布:福哥

2020-6-5 01:37

巻三百八 元豐三年庚申,一〇八〇

起神宗元豐三年六月盡其月

九月庚申朔,知諫院蔡卞請應差除及改更事,並令封駮司關報諫院。從之。元符三年五月己卯龔夬云云,可考。

辛酉,命翰林學士蒲宗孟、知制誥李清臣兼詳定官制。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檢正中書禮房公事王震,並兼檢討文字。

權知都水監丞公事蘇液言:『河北、京東兩路,緣河決被患人戶,蒙朝廷優恤賑濟放稅,計錢穀等共七十二萬七千二百七貫、石有畸,而靈津廟碑失載其實,乞以其事付史官。』從之。壬戌,詔:『定州東安村宣祖皇帝祖墳,四至各益地五頃,守園人十戶。』新紀書此,舊紀不書。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奏,乞以年額川交子一十萬貫并支赴本司移用,更不兌賣與茶場司,及乞減約立定熙河路四色錢鈔等事。詔四色錢鈔依奏撥充經制司年計,並以熙河路所收諸色稅賦課利,相兼支用,其每年合用紬、絹、布、絲,令陝西轉運司依例應副。

陝西言,虢州等處捕獲張晏賊徒光萬等七人。詔:『賊黨已潰,慮捕盜人貪獲首級之賞,因害平民。令提點刑獄司指揮捕盜官吏,如遇賊非拒捕者,並須擒送所屬勘鞫。』

癸亥,御史王祖道言:『太常丞汪輔之除廣東轉運使,輔之即乞分司致仕,朝廷為改成命,令依舊為開封府推官。臣竊以平日無事,差一監司聽避免而不行,萬一二廣有邊陲之警,誰復肯為陛下行者?望從輔之之請。』詔許輔之分司。八月七日豐稷云云。

又言:『陝西四十二將,河北、京東、府界三十七將,皆朝廷所選擇,然尚多庸人。其餘淮、浙、福建、荊湖、交廣,雖有團結訓練之法,而未見教閱案試之實,豈非將領非人,故事功未效。且以陝西一路言之,如李亨、劉鎮、程博古輩,人材懦弱,臨事昏謬,使之趨敵赴功,足以速敗。其他路固有如李亨、劉鎮之比者,望密下諸路經略監司體量將副人材,第為三等,朝廷再加審察,而去其疲弱不稱事者,此正今日邊防之急務也。』

召河東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大名府文彥博陪祠。先是,彥博乞罷使相領宮觀,手詔諭令過明堂聽旨。於是召之,仍遣內侍迎賜茶藥。手詔諭彥博,據御集乃五月十三日。

詳定禮文所言:『謹按虞書曰:「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彞、藻、火、粉米、黼、黻絺繡。」先儒謂虞、夏之制,天子祭服十有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此六者畫於衣,故言作會,以法天之陽氣六律也。宗彞、藻、火、粉米、黼、黻,此六者繡於裳,故云絺繡,以法地之陰氣六呂也。至周以日、月、星辰畫於旌旂,所謂三辰旂旗是也。而冕服九章,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彞,則衮以龍為首,鷩以華蟲為首,毳以宗彞為首。國朝衣服,令乘輿服衮冕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彞八章在衣,藻、粉米、黼、黻四章在裳,少二章,與虞書之文相戾。自東漢明帝革去秦故,初服冕旒衣裳,天子備日、月、星辰十二章,無宗彞,而以粉、米為二,與孔安國說頗相合。晉因循不革,梁及隋、唐則皆以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彞,畫繢於衣。藻、粉米、黼、黻,絺繡於裳。蓋當時諸儒因鄭氏注禮,以為周冕服九章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彞,則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厥後循用虞、夏之制。既以日、月、星辰三章復畫在衣,而不以火、宗彞二章歸之於裳,所以衣有八章,裳有四章,不應古義。伏請改衣、裳之章各六:日也,月也,星也,龍也,山也,華蟲也,畫以為繢。火也,宗彞也,藻也,粉米也,黼也,黻也,絺以為繡。又衣服令衣錦領,織成升龍,蔽膝隨裳色,繡升龍二,亦無所稽。謂宜衮紱之上,兼為升龍降龍。又古者冕服,皆玄衣纁裳,而今衣色用深青,殊無所本,宜改用玄,以象天色。』詔衮冕繢繡章采,宜依舊制。二年八月十四日。其八章在衣,四章在裳,宜別詳定以聞。於是詳定所言:『國朝衣服,令乘輿服衮冕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彞八章在衣;藻、粉米、黼、黻四章在裳,則與虞書之文相戾。今欲乞依虞書之文,繪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六章在衣,繡宗彞、藻、火、粉米、黼、黻六章在裳。』詔送禮院。三年九月四日癸亥,送禮院。

甲子,詔:『西路諸軍馬社闕,頗歛率不易,自今並罷。所闕馬,令買馬司支填。』

詔賜茶場司錢二十萬緡,付涇原路安撫使,糴買糧草封樁。

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言:『市易之法有三:結保賒請,一也;契書金銀抵當,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法之中,惟賒保之法行之積年,逋負益眾。去歲有旨先罷結保見錢,惟賒請物貨舊法未革。然尚恐久遠未便,何則?舊欠之戶,多以出限規避不輸,既費催督,又繼以再賒貨物之人,勢亦如此。宿貸新貰,歲增月累,其間消折不能備償者,十有四五。則與賒取現錢,同歸於弊,是宜解而更張者也。欲乞自今後市易務許人戶賒請物貨,歲不過二百萬貫,別置簿支收,惟聽舊戶請賒,以接濟在京行鋪之家,期以五年,所收息已逾元數,然後或止或行,更不取朝廷裁度;其非舊請人戶,則惟用抵當、貿遷二法,可以歛滯貨,通餘財。如此,則法全利遠,而用不窮矣。其諸路市易錢穀,以四分為率,量留一分接濟舊戶外,亦不行賒借之法。如蒙朝廷施行,乞於每歲所收息錢內量減萬數。其監官等酬奨,亦與降等推恩。雖取息稍薄,而所收皆實利,庶使此法行之無弊也。』詔中書戶房立法以聞。已而戶房乞:『在京物貨許欠戶賒請,歛而復散,通欠數不得過三百萬貫,諸路市易貨以四分為率,以一分許舊欠賒請,歛而復散,通欠數不得過一分,並別置簿支收。』從之。二年正月九日、二月十九日,當考。

居卿又言:『免行所月納或季納見錢,官為雇人代役使,此朝廷立法之意,欲以寬恤下民也。然有其名而無其實。蓋建法之始,失以貧富為較,但以其人作業為等,納錢輕重不一,雖貧者至輕,而日不自給,何暇輸官。催理科較,或至禁錮,誠可矜惻。臣竊詳元定免行租額錢三萬四千八百餘緡,每歲額外常有增羡,今且以雜販破鐵、小販繩索等貧下行人,共八千六百五十四人,月納自一百以下至三文二文,計歲納錢四千三百餘緡。其所出至微,猶常不足。故貧者私不足以養,公不足以輸。欲乞將額外增羡以補舊額,其貧下戶並與除放。庶幾小民實免行役,均被朝廷之恩。如將來舊額卻有虧損,不及下戶所放之數,即乞於本司市利或息錢內撥填。然月納一百以下行人,其間薄有物力者,乞且如舊法。庶得平允。』從之,仍令將來赦中施行。居卿又言,新本削去。

詔押賜夏國主生日禮物中冬持服使人,將來到夏國,許比附三路沿邊臣僚,並令聽樂。以太皇太后服未滿期故也。

丙寅,御殿復膳。兩紀並書此。

詔江南東路轉運使、太常少卿孫珪,權發遣提點刑獄、贊善大夫王安上各追兩官勒停。安上、珪交訟不實故也。

丁卯,詔,建州百姓張勝等案,刑部至今一年有餘未決,其判刑部杜紘、詳斷官李世南,各特罰銅十斤。

詔權三司使李承之、前副使韓忠彥、判官黃好謙,各展磨勘二年;百姓閻慶杖脊,刺配廣南牢城。先是,慶詐為中使程昭吉狀,稱內中降錢買三司銅鑄鐘,三司不詳真偽,已聽買,乃覆奏,故承之等有是責。先是,忠彥權發遣戶部副使,嘗有詔任滿與落發遣字,令再任。及大理寺根究閻慶事未決,中書進呈,上批且候。已而忠彥除寶文閣待制、知瀛州,竟坐慶事展年。忠彥待制瀛州在七月二十一日,今附見。

庚午,以太子中允、館閣校勘、監察御史裏行何正臣直集賢院、兼侍御史知雜事。中書進呈誥詞云:『爾其正直,是與勿苛勿撓,使是非淑慝,不壅於上聞。』上批:『宜改「苛」字作「枉」字。』

詔審刑院詳議官劉賀展磨勘二年;溫希道、應適、張伸各一年,伸仍別與差遣;曹平半年;王僖罷支賜。並以中書比較元豐二年內有失入人死罪等特責也。

知諫院舒亶言:『中書檢正官張商英與臣手簡,並以其婿王溈之所業示臣,臣職在言路,事涉干請,不敢隱默。其商英手簡二紙,并溈之所業一冊,今繳進。』詔商英落館閣校勘,監江陵府江陵縣稅。

初,亶為縣尉,坐手殺人停廢累年,商英為御史,言其才可用,乃得改官。至是反陷商英,士論惡之。

太常博士、集賢校理、新權知湖州陳侗言:『伏見陛下若稽古先,修飾萬事,而崇奉郊廟百神之祀,攷求典禮,尤為嚴備。惟五嶽、四瀆之兆未設,謹按周禮小宗伯之職:「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鄭氏注四望,謂五嶽、四瀆也。四類,日、月、星、辰也。今四郊有五帝及日、月、星、辰之壇,而獨四望之壇不建,或遇朝廷有祈焉,則設位皇地祇壇下,甚非古制。欲乞依周禮建四望壇於四郊,以祭五嶽、四鎮、四瀆,庶合於經,而且以稱陛下奉祀之意。』詔送詳定禮文所。詳定所『請以國朝祠令所載嶽、鎮、海、瀆兆四望於四郊。岱山、沂山、東海、大淮於東郊,衡山、會稽山、南海、大江、嵩山、霍山於南郊,華山、吴山、西海、大河於西郊,常山、醫巫閭山、北海、大濟於北郊。每方嶽鎮則共為一壇,海瀆則共為一坎,以五時迎氣日祭之,皆用血祭瘞埋,有事則請禱之。又以四方山川各附於當方嶽、鎮、海、瀆之下,別為一壇一坎。山共一壇,川共一坎,水旱則禱之。其北郊從祀及諸州縣就祭如故。』詔四方嶽鎮共為一壇望祭,餘依奏。元豐三年九月十一日庚午依奏。

壬申,以右正言、直龍圖閣趙濟為右司諫,仍升一任;故引進使王君萬遷一子官,駕部員外郎霍翔為主客郎中,入內副都知李憲賜城北園一所,權發遣永興軍等路提點刑獄葉康直減磨勘二年。皆以經制熙河邊財用司奏收課利功也。

癸酉,以知同州、右諫議大夫、集賢殿修撰張景憲嘗舉知襄城縣於石,犯入己贓。刑部奏景憲合徒二年,勒停。中書言景憲合依劉庠例追一官,免勒停,移小郡,緣兩省官例進呈取旨。上批:『可依庠例。』乃降一官,知房州。知保州、西上閤門使、嘉州團練使張利一亦坐舉石,當徒二年,追團練使一官,免勒停,仍衝替。樞密使言利一係極邊職任,取旨。上批:『依斷免衝替勒停,與展一朞敍。』五月乙亥於石除名。

乙亥,知諫院舒亶言:『開封府界提舉官陳向近於樞密院議養馬事,知樞密院薛向等論議諠悖,中外傳播囂然。臣竊以養馬之法乃自本院行下,其利害本末,向等所嘗與議。苟以為便,當身先推行,使人趨赴。豈宜倡為浮說,搖動流俗。如曰不然,則議法之初,宜有建明,不應今日始為此紛紛也。大臣謀國如是,其意必有所在,乞令陳向具向等語辨治施行。』詔陳向具析。司馬光記陳向事具注薛向罷樞密時。向罷樞密,在此月二十七日丙戌,後此十一日。

詳定官制所上以階易官寄祿新格:『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開府儀同三司,左、右僕射為特進,吏部尚書為金紫光祿大夫,五曹尚書為銀青光祿大夫,左、右丞為光祿大夫,六曹侍郎為正議大夫,給事中為通議大夫,左、右諫議為太中大夫,祕書監為中大夫,光祿卿至少府監為中散大夫,太常至司農少卿為朝議大夫;六曹郎中為朝請、朝散、朝奉大夫,凡三等;員外郎為朝請、朝散、朝奉郎,凡三等;起居舍人為朝散郎,司諫為朝奉郎,正言、太常、國子博士為承議郎,太常、祕書、殿中丞為奉議郎,太子中允、贊善大夫、中舍、洗馬為通直郎,著作佐郎、大理寺丞為宣德郎,光祿、衛尉、將作監丞為宣議郎,大理評事為承事郎,太常寺太祝、奉禮郎為承奉郎,祕書省校書郎、正字、將作監主簿為承務郎。』

又言:『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以上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候朝議大夫有闕次補,其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選人磨勘,並依尚書吏部法,遷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祿令並以職事官俸賜祿料舊數與今新定官請給對擬定。』並從之。十二月十六日,當考。新紀書乙亥正官名,以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為開府儀同三司,左、右僕射為特進,吏部尚書至將作監主簿為寄祿官,檢校僕射以下及階、散、憲銜並罷。舊紀但書頒以階易官寄祿格。選舉志,元豐三年修定官制,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歷中散大夫,則七歲乃遷;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闕則以次補。又詔應遷官除授者並即寄祿。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散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祕書監為中大夫。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前行郎中於階官為朝請大夫,諫議大夫於階官為太中大夫。上以為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於是下詔:待制以下並三年一遷,仍轉朝議大夫、中散大夫、中大夫三官,所以正名,實抑僥倖云。詔在十二月六日。

丙子,詔:『開府儀同三司為使相,不繫大敕銜。見任宰相、使相,食邑實封通及萬戶,前任宰相,食邑及萬戶,並封國公。宗室如舊例。』又詔:『臣僚加恩,並依舊。勳已至上柱國即併加食邑實封,給、諫、待制許加實封,省副、知雜許併加勳,勳已至上柱國,食邑自今當加,食邑減數令中書本房立法。』本房尋奏:『自來大禮加功臣階、勳,食邑實封凡五等。今已罷功臣及以階易官即止有勳,及食邑實封凡三等,勳上柱國而食邑當依舊法,自三百、四百、五百、七百至一千戶,實封自一百、二百、三百至四百戶。仍乞各於舊條官序上遞減一等加之,如食邑合加千戶,止加七百戶之類。其實封亦以此為率,即食實封一百戶并初封實邑三百戶仍不減。欲乞先行下,候成書日別刪定。』從之。

中書言:『近朝旨,館閣、臺諫、兩省、兩制官不拘常制,各舉教授,不以在任不在任,令給驛券,并乘驛赴闕,差官於祕閣試經義三道。今上項朝旨,見係諸路學制所修立。欲乞不候學制頒行,先以朝廷見取索及臣僚舉到并得替學官類聚,候及十員以上,令國子監主判考試,其所宿等,並依貢舉條施行。』從之。

又言:『據官告院狀,諸班直都知、押班、長行等,諸軍使、副,都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如未曾授加恩者,遇大禮,授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國子祭酒、兼監察御史武騎尉。緣見今臺、省、寺、監之官,易之以階,則所授銀青光祿大夫為階,而國子祭酒、監察御史乃職事官,皆不合用為加恩。今明堂諸如此類未加恩者,並乞加武騎尉,欲送官告院照會施行。』從之。

又奏:『官制所申,朝旨除三公、三師外,餘檢校官並階、散並罷。所有宗室及武臣正任至內常侍以上,內臣供奉官以下,選人、伎術官、將校、中書、樞密院主事以下,及諸司吏人所授勒留官、衙校等,各有見帶文散階、檢校官及憲銜,欲並除去。其僧官並溪峒蠻人知州鎮及化外蕃官所帶散官等,合自朝廷指揮。』從之。其後遂詔文武散階,除化外人依舊除授外,餘並罷。化外人依舊除散階,在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戊申,今并書之。

沅州奏:『乞下湖南密計置,候本州修築托口等寨畢,同時創築古誠州貫保寨。』詔令湖南鈐轄司、沅州,依近降朝旨,指定合修城寨處,各隨便宜建置。其古誠州揚晟堅等依察訪司指揮,割屬湖北路。

詳定禮文所言:『南郊式尚衣庫供拂翟,內侍省差內侍二員執之。各公服繫鞵,每大慶殿宿齋,景靈宮、太廟、南郊自大次至小次,皆用以前導。原其所出,乃漢乾祐宮中所用,其制不經,伏請除去。』從之。禮文元年九月十七日依奏,十七日丙子也。

戊寅,齋於文德殿,百官齋於明堂。

己卯,薦饗景靈宮,齋於太廟。

庚辰,朝饗於八室,齋於文德殿。

辛巳,大饗於明堂,綱要以英宗配。御紫宸殿,羣臣稱賀,御宣德門。大赦,民欠元年以前二稅、免役、常平息錢及在京免行月納百錢以下者,皆除之。

癸未,尚書禮部侍郎、平章事王珪換正議大夫,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章惇、蔡確並換太中大夫。工部侍郎、同知樞密院薛向換正議大夫,右諫議大夫、同知樞密院孫固換太中大夫,並樞密副使。

乙酉,詔即景靈宮作十一殿,以時王禮祀祖宗。新、舊紀並如此書,會要有合刪取增入者。

遣勾當御醫院竇仕宣往北京,勾當內東門司閻安往澶州編排、點檢、封樁兩九軍軍器什物,具析依樣與否及可用不可用以聞。仍下軍器監給元樣。

觀文殿大學士、集禧觀使、左僕射、舒國公王安石為特進,改封荊國公。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尉、西太一宮使王拱辰落開府儀同三司。並以官制行正名故也。詔拱辰判大名府,拱辰辭曰:『臣老矣,不足以任事。』上曰:『北門重地,卿舊治也,勉為朕行。』劉摯作拱辰行狀云:時三路籍民為保甲,下戶皆不免,日聚教之。提舉官禁令苛急,河北保甲往往為盜賊,百十為羣,州縣不敢以聞。拱辰極論其弊,謂非止困其財力,害其農桑,所以使為不良者,法驅之也。將恐浸淫為大盜,可憂,願蠲裁下戶。於是主者指拱辰沮法異論,拱辰曰:『此老臣所以報國也。』章入不已,天子始悟保甲之為盜也。按今年二月十八日,令諸路坊郭物力戶養馬,蓋因拱辰建議,而摯不書,獨書拱辰論保甲為盜,不知果有是否。本傳但云,三路初籍民兵,拱辰謂稍蠲下戶。亦不如摯所書也。當考。蠲下戶事,在七年二月十二日。

知河南府、翰林侍讀學士、給事中王陶為正議大夫、觀文殿學士,知汝州。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龍圖閣學士、右諫議大夫韓維,寶文閣學士、右諫議大夫、兼侍讀陳薦並為通議大夫、資政殿學士。樞密直學士、兵部郎中孫永為太中大夫、端明殿學士。陶等以東宮舊臣,因換官特遷之。

罷議樂修樂局。其范鎮令降敕奨諭,仍賜銀絹各一百匹、兩,楊傑五十匹、兩,劉几許特用明堂恩,奏子若孫一人。鎮初召對,為上言:『定樂當先正律。』上曰:『然,雖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鎮作律、尺、龠、合、升、豆、區、鬴、斛,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鍾。而几即用李照樂加四清聲,而奏樂成。及是,鎮謝曰:『此劉几樂也,臣何與焉。』六月庚子初召鎮。

丙戌,正議大夫、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王珪為銀青光祿大夫、兼門下侍郎、平章事、兼修國史。新、舊紀並書王珪監修國史。

泰寧鎮海等軍節度使、檢校太尉、同平章事岐王顥守司空、開府儀同三司,依前泰寧鎮海等軍節度使,進封雍王。兩紀並書。

保信保靜等軍節度使、檢校太尉、同平章事嘉王頵守司空、開府儀同三司,依前保信保靜等軍節度使,進封曹王。兩紀並書。

河東節度使、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侍中、判大名府、潞國公文彥博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依前河東節度使、判河南府。兩紀並書。

景靈宮使、護國軍節度使、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河中尹、金鄉郡公曹佾,兩紀並書佾為郡王。鎮南軍節度使、檢校司空、同平章事、豫章郡王宗諤,淮康軍節度使、同平章事、濮陽郡王宗暉,崇信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宗正事、天水郡公宗旦,並為開府儀同三司。佾濟陽郡王,宗旦華陰郡王。上欲厚慈聖光獻皇后家,故特封佾,謂翰林學士李清臣曰:『佾異姓而王,非例也,為朕述此意。』新紀書宗旦,舊紀不書。

武寧軍節度使、檢校太師、守司空、同平章事致仕、韓國公富弼依前檢校太師、守司空、開府儀同三司,通議大夫、知樞密院馮京為正議大夫、樞密使,皆加食邑實封。故事,大禮,宰臣以下惟加恩。至是,因改官制故,珪、顥、頵、彥博、京特遷官以寵之。新紀書京為樞密使,舊紀不書。

天平軍節度使、均國公傭,武寧軍節度使承裕,殿前副都指揮使、寧遠軍節度使楊遂,建雄軍節度使韓絳,皆加食邑實封。翰林學士以下侍從官、內外兩制,並換新階加恩。

相州觀察使、同知大宗正宗惠為武昌軍留後。

正議大夫、同知樞密院薛向本官知潁州。以陳向具析養馬,而上批『向論事反覆,無大臣體』故也。初,向在外時策邊事精密,饋餉治辦,其入見論兵,皆上所欲聞,故任以執政,且欲與計西北事。而向在政府,專以持重養威,無先開端為言,非上所望於向者。最後,向極知民不便畜馬令,議欲改為,士大夫皆言向論不謬。及其與提舉官忿爭,上乃獨察知向資不忠實,故黜之。此據墨本向傳,朱本簽貼云已係取問刪去。新本復存之,今從新本,附向責時。司馬記聞云:開封府界一〇提點陳向建議令民貲及三千緡者養戰馬一匹,民甚苦之。薛師正時為樞密副使,初無異議,及事已施行,向詣樞密院白事,師正欲壓眾議,折難甚苦。向怒,以告諫官舒亶劾奏『師正為大臣,事有不可不面陳,而背誹以盜名』,由是罷為正議大夫、知潁州。諫官一一又言其『罷黜之後,不杜門省愆念咎,而賓客集其門,日以百數,對客有怨憤語』,改知隨州。翰林學士、御史中丞李定坐不糾彈,落一官,知河陽。舊紀書薛向論事反覆,罷知隨州。新紀但書向罷。

詔嘗任翰林學士除資政殿學士以上,更不別兼學士。

知沅州謝麟言:『古誠州并小由、四旗、竹灘、大由一二、托口等處溪峒人戶各已歸明,臣續招懷九衙二十三州,地林十三州,依例奏補名目,把托邊界。又招納詳州等處洞酋首,通計七千餘戶,乞添築沿邊城寨堡鋪,及差戍兵綏輯人戶籍為省民。』從之。

丁亥,以戶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呂公著為正議大夫、樞密副使。薛向、孫固以二十四日改樞副,馮京以二十七日改使,公著以二十八日改樞副,先後不同,當考。樞密院時政紀公著改樞副又在閏九月一日。新紀於丁亥日書公著為樞副,舊紀不書。公著與馮京、薛向、孫固同任西府,三人者屢於上前爭論,公著獨不言。既而上顧問之,公著乃徐為開析可否,言簡而當,上常納之,三人者亦不能違也。出則未嘗語人,外皆譏公著循嘿,不副眾望,公著亦不辨也。而同僚或為辨之。上數與輔臣論天下事,一日,謂公著曰:『民間不知有役矣。』公著對曰:『然。上戶昔以役多破家,今則飽食安居,誠幸矣。下戶昔無役,今率錢,則苦矣。』上曰:『然則法亦當更也。』二事據司馬記聞,今附見。

詔都大提舉淤田并官莊隸司農寺。又詔改知外都水丞南北司公事為知南北外都水丞,南北外都水丞依舊澶州置司。

命權發遣度支副使蹇周輔相度江西、廣東賣鹽。江、廣賣鹽乃郟亶建議。舊錄在六年十二月戊子,新錄在七年九月十二日己酉。元祐元年閏二月四日壬辰,并月末呂陶奏,合參考增入,此四年三月一日周輔上廣東、江西二法。

戊子,詔前權河北東路轉運副使陳知儉、權發遣河東路轉運判官黃莘各追一官,罰銅十斤,衝替。並坐失舉也。

嘉王頵奏妻再從叔王克復乞於文資安排。詔以克復係無服親,不許。

熙河路經略司言,乞先團結蕃弓箭手,從之。是年詔:『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屬蕃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五十人為隊,熙寧九年五月六日保甲如此。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彊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以上、弓射七斗、任負帶者。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彊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湼於背。』此據兵志第三巻,並係之元豐三年。今附九月末,熙河團結蕃弓箭手,復當更考詳月日。


注釋

並令封駮司關報諫院『關』原作『開』,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五四改。

黼黻原脫,據閣本補。

元定免行租額按:宋制,茶、鹽、酒等稅錢皆有定額,稱祖額,按徵收情况,定期比較,進行奨懲,參見宋會要食貨三〇之七、通攷巻一六征榷攷引止齋陳氏曰,此處據下文『額外』、『舊額』云云,疑『租』為『祖』之誤。

詳定所『所』字原脫,據閣本補。

如食邑合加千戶『合』原作『令』,據長編紀事本末巻八〇改官制改。

候成書日別刪定『刪』原作『副』,據同上書改。

及諸司吏人所授勒留官衙校等『及』原作『乃』,據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三改。

詔令湖南鈐轄司『鈐』原作『幹』,據閣本改。

劉几『几』原作『幾』,據宋史巻一二八樂志改。下同。

一〇開封府界『府』字原重,據涑水記聞巻一五刪。

一一諫官原作『諱言』,據同上書改。

一二大由『由』原作『田』。按:宋沅州所屬有大由、竹灘等砦,見宋史巻八八地理志,此處『田』顯為『由』之誤,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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