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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对离婚冷静期很不解?古代的离婚制度才叫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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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文历史 發表於 2020-6-4 02: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被反复讨论的离婚冷静期,再次成为国民的热点话题。

〖民法典〗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今天,我们不谈当下的离婚制度,而是聚焦古代人的协议离婚。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重礼教,崇夫权。提到离婚,大家首先联想到的是『休妻』『离弃』等名词。不过,最近看过〖清平乐〗的观众可能也会联想到『和离』,也就是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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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平乐〗中的曹皇后,是在与她那位一心修仙的前夫和离之后,才和宋仁宗成婚。而剧中的福康公主,也是因为与驸马婚姻失和,最终由驸马主动提出和离。

那么,这种协议离婚在古代到底可行吗?想要和离的夫妻最终是什么结果呢?

『七出』与『义绝』

想要了解和离,就需要先了解古代离婚的其他两种形式——『义绝』和『七出』。

『七出』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离婚形式,也就是我国古代为男子休妻规定的七种理由。

〖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详细解释一下,就是作为妻子:

不孝顺公婆;

生不出儿子(妻五十岁以上无子,妻本身不育又不许夫纳妾);

与人通奸;

心生妒忌,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

有大的难以治疗的传染性疾病;

多言多语,喜好离间夫家的亲戚关系;

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

只要触犯其中任何一个,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也可以休妻。

我们不难看出,『七出』的理由无一不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

在『七出』之余,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原则,保障了一些妇女的权益,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符合任意一种『三不去』的条件,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礼记〗记载:『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意思就是,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但是,如果犯了『七出』中淫和恶疾这两条,『三不去』就失效了。

〖延禧宫略〗中的傅恒以尔晴『淫、妒、多言』连犯『七出』三条的理由,提出休妻。这样的情况下,就算尔晴符合『三不去』也是可以被休弃的。

至于『义绝』,则是一种官府强制干预婚姻的手段,指夫妻恩义断绝,强制离异,若不离,则徒一年。也就是如果不离婚,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唐律所列的义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种,触犯一条都属于『义绝』。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

妻欲害夫者。

义绝,名义上是夫妻的情义已绝,然而上述几种情况其实都是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乱伦关系。说到底,义绝还是用来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的。

那么,在这两种之后,还有一种离婚形式作为『七出』和『义绝』的补充,就是『和离』。『和离』是指双方感情不和,不发生冲突,商量着处理离婚问题。形式有些类似于现代婚姻法的协议离婚,但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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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溯源

和离制度在唐代才被写入法律,但最早关于和离的提及,应该是〖周礼〗。

〖周礼·地官·媒氏〗载:『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宋代郑愕注:『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

虽然这时的表述不像后世的『和离』那么规范,但至少说明我国古代就承认一个事实:『夫妻反目』,也就是情意不合、感情不好,可以离婚。

唐以前,夫妻协议离婚的情况还是不少的。

〖史记〗中就记载过一个非常出名的典故,叫做『晏子御者之妻』。春秋时期,晏子担任齐国之相,他的车夫为他驾车,趾高气昂。晏子车夫的妻子见状,认为晏子身高不满六尺,身为齐相,却很谦虚;她的丈夫身高八尺,做人家的车夫,还骄傲自满。所以她感到不满,『妾是以求去也』,要求和丈夫离婚。

还有一个著名成语『覆水难收』,与古代的和离也有密切的关系。

〖汉书〗记载,汉武帝时期的大臣朱买臣,原先是一个贫穷的读书人。他常常担着一捆柴,边走边高声诵读文章。他的妻子觉得难堪,就让他不要在路上高声歌诵。但朱买臣不理会,反而声音更大。他的妻子对此感到羞愧,又觉得丈夫一辈子就这样了,不可能富贵,所以想要离婚。朱买臣没办法留住她,就听任她离开了。

上述两例和离,都是因为妻子对丈夫的现状感到不满。还有一些女方请求和离的情况,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好。比如〖晋书·谢邈传〗载,谢邈的妻子郗氏心怀妒忌,『邈先娶妾,郗氏怨怼,与邈书告绝』,因为丈夫娶妾而愤然想要离婚,还修了告绝书。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到了唐代,和离的规定在法典中正式出现,此后为后世所沿袭。

〖唐律·户婚〗这样规定『和离』:『诸犯义绝者离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唐律疏议〗对此的解释是:『 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和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对于夫妻来说,『和离』,就是在双方都不触犯『七出』之礼和『义绝』之义的情况下,单纯因为感情不和而想要协议离婚。和离的和,是指双方自愿放弃争斗,想要和和气气离婚。

清代还明确规定,和离之后,女方可以带走自己的嫁资。这也是在保护女方财产,客观上为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婚姻权益提供保障。

和离双方协商后,还要写和离书,也就是一种离婚文书。

现在大家非常熟悉的网络流行语『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其实就是敦煌出土的唐代和离书——〖放妻书〗中的内容。

『凡为夫妇之因, 前世三生结缘, 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 比是怨家, 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 难归一意, 快会及诸亲, 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 重梳婵鬓, 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 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 更莫相憎。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

〖放妻书〗

这段话的大意就是,夫妻本应当恩深意重,和和美美。我们两人感情不和,应该是由于前世结怨,所以注定无法共同生活,那么不如就此分手。祝愿娘子与我和离之后,也能有个好归宿。

这个和离书看下来,是不是还挺有人情味的?男方对矛盾闭口不提,只说没有缘分,最后还有对前妻的美好祝愿,可以说是好聚好散了。不过据考证,这封和离书不一定是具体某对夫妻的和离书,也有可能只是一封和离书范文,给其他和离夫妻作参考使用。具体和离时是互相怨怼,还是互相祝福呢?我们也不得而知了。

和离书还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或画押作为凭证,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日后其中一方再婚时,另一方去惹麻烦。

不过,也不是所有不触犯『七出』『义绝』的人都可以直接和离,在古代,对官员和宗室的和离,通常都会有一些限制。

比如宋代,对于因婚姻不和谐而要求离婚的宗室夫妇,要进行审查后才允许离婚。

宋代对宗室夫妇的和离,由宗正司负责具体的审察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宗正司审察后给出结果,决定是否准予宗室离婚。一旦正式离婚,皇帝赐予的相关财物一并由皇帝收回,再婚者也不赐嫁妆。

清代的规定更为严格。宋代对和离的限制仅在宗室小范围内,而清代则包括吏部在册的所有官员。

清代想要和离的官员,先要在吏部削去封诰等荣誉称号,而不仅仅是宋代『赐予物给还』的物质损失。削去封诰之后,刑部要查明是否符合和离的条件,必须确定是夫妇不和而且双方自愿,否则不予离婚。此外,清代还设立了『受封之妇』 被休离的救济程序。如果为官的丈夫是无理强行休离妻子,那些受封的妻子就可以直接向刑部报告,一旦查明就要照律治罪。这也算是为受封之妇提供婚姻保障。

和离难不难?

制度如此,那么和离的实际实施如何呢?

查看大部分的案例,男方主动要求和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只要女方没有异议,一般都能成功。不过,虽然原因是感情不和,不少女子最后的结局还是直接被休回娘家,并没有修和离书。一般只要女方接受了这个结果,事件就到此结束。

女方主动要求和离时,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比如据宋代庞元英〖谈薮·曹咏妻〗所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徐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意思就是说,曹咏的妻子厉氏最开始嫁的是四明曹秀才,因为感情不和所以与其和离,最后改嫁曹咏。

但是,由女方提出的和离,许多男方是不太愿意的,也不愿出具和离书。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唯一的做法就是求助于官府裁断,而这些判决结果如何,和当地官员以及传统礼教的关系比较密切。

唐代有一位书生杨志坚,妻子阿王不想与其同过贫穷生活,于是『索书求离』 ,后请抚州刺史颜真卿判决其离婚,以求再嫁。颜真卿认为杨志坚有文才,阿王求离是愚昧的表现。所以颜真卿虽然同意了阿王的离婚诉求,却对她处以『决二十』 的笞刑。同时,颜真卿还重赏其夫,赠布绢各二十正、禄米二十石。

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旧唐书·列女传〗记载,刘寂的妻子夏侯碎金,她的父亲因病失明了,于是夏侯碎金就想要和离,回家侍奉她的父亲。夏侯碎金最后顺利和离,还受到表彰记入〖列女传〗。为什么呢?因为她的和离是为了尽孝,这也是符合传统礼教的表现。

还有一些女性求和离,则直接被官府认定为诬告,并因此遭受刑罚。可见,除非男方同意,女方的和离请求实质上受到不少限制,很难顺利达成愿望。

通过上文也可看出,名义上建立在双方自愿之上的和离,在实际执行中并不能做到夫妻双方完全平等。女方协议离婚的诉求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是否符合礼教的要求和男方家族的利益,是影响和离结果的主要因素。

但是,在限制离婚的古代婚姻中,和离承认夫妻感情不和就可以协商离婚,还允许和离时女方带走所有嫁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董小红:〖略论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法制与社会〗,2006年10月。

崔兰琴:〖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郑丽:〖浅析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前沿〗,2011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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