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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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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 發表於 2019-8-31 1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十分重要的一项司法原则,在春秋时期三千年迄今两的《孔子家语》中便存在完备的论述,可见在当时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得到了长期的实践验证,实际上,在我国古代典籍中,记载疑罪从无最早的是《夏书》。本文将就《孔子家语》中的记载展开现代话语的诠释。

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

古代察狱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导读

本篇记述孔子关于古代刑罚的论述,有一点十分引人瞩目。孔子说:『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这一点,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刚刚实行不久的『疑罪从无』的原则。

2016年9月12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古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也是对每个可能涉及诉讼的公民权利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会中人权不可缺少的一道保护屏障。法学界学者认为,疑罪从无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是刑事司法中关注人权的一种审慎态度。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的一个必要代价。本篇中孔子『疑则赦之』的观点,正闪烁着孔子和先王政治思想的智慧之光。

文化传统〖孔子家语〗微学习108
原题:古代审理案件的原则,于今仍然闪耀着智慧之光
本文授权摘自〖孔子家语通解〗
作者:杨朝明;导读:文传君

家语原文

仲弓曰:『古之听讼,尤罚丽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也,士遇之涂,以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与政,弗欲生之也。』

白话通解

仲弓问:『古代审理案件,特别注重判刑要和事实相符,不能只考虑犯罪动机。能够说说这方面的情况,让我听听吗?』

孔子说:『凡是审理应判处五刑的案件,必须从体谅父子亲情,确立君臣关系大义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权衡;要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审慎地分析犯罪动机的深浅分量,来加以区别对待;要充分参照他的聪明才智,考虑他是否有忠君爱民之心,来穷究案情、彻底查清。大司寇负责正定刑律,明辨罪行,审理一切民刑案件,审理时还必须实行「三讯」制度。对于那些有作案动机,无作案事实的,不应判刑;施刑时依从「从轻」的原则,赦免时依从「从重」的原则;对有疑点的案件,要广泛地与众人商量,共同审理,大家都存疑时,则应该先赦免。这些都是依据以往大小案例来制定的。因此赏人官爵一定要在朝堂之上举行,这是为了让众人都褒奖他;对人施刑一定要在街市进行,这是为了让众人都唾弃他。古代公侯之家不收留受过刑罚的人,大夫对他们也不予以收养,士人在路上遇见他们,不和他们说话,各个地方都拒绝接待他们,无论他们到哪里,都不能参与政治,这是不想让他们生活下去。』

疑罪从无原则

在现代司法话语中,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对于检察院“察狱”即古代的而言的,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掌握的犯罪证据不充分或者不确实,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儒家对于司法审判的认知,是基于儒学中的“人道伦理”的框架,有着系统化的理论依据,素为我国“察狱”的原则。现代司法话语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与之不同,衍生自“无罪推定”,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公民在司法判决罪名成立之前,原则上视为无罪;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在许多国家,乃至许多发达国家,都未形成司法原则。德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诉讼采用的是罪疑唯轻原则,而英美法系的司法并没有疑罪从无的概念,只有疑罪的说法。

论之语者 發表於 2019-8-31 12:11 手机频道 | 顯示全部樓層
【礼记.王制】篇中的『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更为精准。它不但体现疑罪从无原则,也体现了陪审员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简单多数)的思想,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常采用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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