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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清官”考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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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0-10-19 13: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传统文化网

三、应当严格区分公仆和清官  
  史实证明,等级授职制必然产生诸如裙带风、卖官等各种人事腐败,必然成为贪官污吏的温床,贪腐现象滋生不息的怪圈,必然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而编织成庞大的贪腐保护网。贾宝玉颈上有块保命之玉,而等级授职制就是多数贪官污吏脖子上的保命之玉。王春瑜先生强调反贪必须“走出轮回”,其最重要的一条,无非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以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不如此,就不足以“走出轮回”。
  前一阵,关于所谓民主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争论,十分热烈,这总是好事。我读了一点捍卫科学社会主义的文章,但总感觉有相当大的遗憾。我个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说不上有专门研究,但是,为何一些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专家,竟对马克思主义大力倡导的巴黎公社原则,反对和批判等级授职制,强调直接选举制的明训,似乎是视而不见呢?所谓“科学社会主义”,却要把巴黎公社原则排除在外,是不应当的。对等级授职制是批判,还是维护,要不要按马克思主义的教导,逐步用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是不容回避的。
  马克思总结的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是昭昭然的,确切到不容今人有任何误解。为此,有必要再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相关言论再摘引一遍。恩格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支付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特别在《法兰西内战》中强调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中国古代大量的史实都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对等级授职制批判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名著《国家与革命》中,就是用很大的篇幅阐述巴黎公社原则。他特别强调工人工资的原则:“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和一切金钱特权,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这里恰好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民主。”他尖锐地抨击说:“正是在这特别明显的一点上,也许是国家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点上,人们把马克思的教训忘得乾乾净净!”他还说,“更完全的民主”只能是“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立即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按照上述言论,公仆之所以成为公仆,不外乎两条,一是由直接普选制产生,如果选民不满意,就可随时撤换,二是他们只能有工人工资的待遇。所谓工人工资,当然是指公仆只能维持普通工人的生活水平,那种工资以外的事实上的高消费和高享受,即列宁所谓“金钱特权”,当然是与巴黎公社原则相背的。这两条无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构成了他们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素。因为这两条内容虽然简要,确是能起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设想未来的新社会经济上要实行公有制,但也必须同时有政治上的配套措施,这就是巴黎公社原则。
  当然,依如今中国大陆的现实,实施巴黎公社原则决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只能修改选举法,逐步地、渐进地、有序地依法推行,不能急于成事,欲速则不达。一天之内实行直接选举,实行工人工资原则是危险的。那怕用上三、五十年。但问题的关键是不能裹足不前,或是原地踏步,而要一步一步、稳扎稳打地前行。完全可以先搞试点,分期分批地从县、省到中央,逐次推行。直选不可能不出现问题,例如贿选、派斗、黑社会操纵之类,看一下各国的直选史,都有一个不断发现和消除弊病的过程。但决不能因噎废食,应将直选制的改革坚持到底。另一方面,中国是个大国,从历史传统看,倒不宜用联邦制,仍以省制为宜。保证中央的正确政策、政令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划的贯彻,也是一个大问题,无疑需要逐步积累经验,并上升为法治,也必须有一个较长的摸索和发展过程,决不能操之过急。
  再有一个舆论监督权力的问题。马克思说,“没有出版物的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我们的舆论应当代表广大社会主人,对任何公仆进行监督。任何舆论和新闻,有权对任何贪官曝光,这难道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在这方面,古代不计生死祸福而直言的台谏官,倒是为今人树立了榜样。唯有直接选举,加之新闻对任何贪官的曝光,兼之以其他法治措施,方能从根本上真正形成对任何贪官有效的镇慑力。
  一切事物都会有正反两面。清官固然可敬,也可能成为众多贪官的遮羞布。中华民族的反贪如果只是停留在清官戏的水平上,只能说明我们民族没有长进。我们需要的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指导和实施反贪。我们有比清官文化高明得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清官戏也许会给许多善良的百姓解气,但中国古代的大量史实证明,在人治和等级授职制下,指望依靠一个或少量清官作为青天大老爷,推进或完成反贪,其实不过是痴心妄想。今日的公仆应与古代的清官根本不同。古代的清官是在儒家思想的教育下出现的,但既然存在着人治,存在着等级授职制,他们还是高居于百姓之上的官老爷。他们留下的优秀传统是值得继承的,但在现时代,“清官”的观念无疑是陈旧和过时了。公仆应是在马克思主义教育下出现的,除孔繁森等很少数自觉自愿的公仆外,多数事实上觉悟不高的人(“觉悟不高”当然不是指他们的口头或书面语言),没有法治,没有直接选举制的驱迫,他们是难以成为公仆的,却可能成为贪官或贪官的後备军,这是今日的客观现实,特别是在贪官们已经将社会风气和道德搅得相当糟的情况下。有人当众强调自己是“清官”,其用意当然是与贪官划清界线,然而实际上却证明他还是不能摆脱中华专制传统的影响。由此可见,划清清官与公仆的界线,在今日尤为重要、必要和迫切。但愿马克思主义所昭示的巴黎公社原则能够照耀中华大地艰难的反贪腐进程,最後用一句文革前常用的口头禅:伟大的巴黎公社原则万岁!
  (原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2期)




[1]《宋史》卷316《包拯传》。关于包拯详尽事迹,可参孔繁敏先生:《包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跨集》卷19《上皇帝万言书》。
[3]《贞观政要集校》卷3《论择官第七》。
[4]《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戊寅。
[5]《要录》卷178绍兴二十七年十月丙申。
[6]《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九月癸丑。
[7]《朱子语类》卷112。此语又见《鄂国金佗B编》卷9《遗事》,《鄂国金佗续编》卷28《吴拯编鄂王事》,《齐东野语》卷13《秦会之收诸将兵柄》,文字略异。
[8]《鄂国金佗续编》卷30王自中《郢州忠烈行祠记》。
[9]《鄂国金佗续编》卷14《武穆谥议》,《武穆覆议》。
[10]《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6。
[11]《要录》卷135绍兴十年四月乙丑。
[12]《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13]《会编》卷220《中兴遗史》。
[14]《要录》卷157绍兴十八年五月甲申。
[15]《要录》卷176绍兴二十七年二月丁未。
[16]参见拙作《城狐社鼠――宋高宗时的宦官和医官王继先》,《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与军事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17]《永乐大典》卷6697《江州志》。
[18]此文载《文汇读书周报》2001年月11月17日。
[19]杨珍先生《盛世初叶(1683――1712年)的皇权政治――对明珠晚年的个案分析》,《清史论丛》1999年号。
[20]《江南通志》卷112《名宦》,《鹿洲初集》卷7《仪封先生传》,《清稗类钞・明智类》。
[21]《清稗类钞・荐举类》。
[22]《清稗类钞・廉俭类》。
[23]《明史》卷226《海瑞传》。
[24]《全金元词》下册,第771页,中华书局,1979年。
[25]《安阳集》卷46《侄殿中丞公彦墓I铭》,卷48《故仁寿县君张氏墓I铭》,《故寿安县君王氏墓I铭》。
[26]《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79《驾部O外郎司马府君墓志铭》。
[27]《王文公文集》卷1《上皇帝万言书》。
[28]《元史》卷163《乌古孙泽传》。
[29]《清稗类钞・礼制类》。
[30]《清稗类钞・恩遇类》。
[31]《宋史》卷408《陈宓传》,《历代名臣奏议》卷60。
[32]王黼登进士第的年份,见《会编》卷31《中兴姓氏奸邪录》。
[33]《宋史》卷360《宗泽传》。
[34]《宋史》卷470《王黼传》。
[35]《宋史》卷22《徽宗纪》。
[36]《金史》109《陈规传》。
[37]《明史》卷308《严嵩传》。
[38]《国榷》卷89崇祯元年七月辛酉记载更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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