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735|回復: 0

[史學] 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5)

[複製鏈接]
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1-9-1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国学文化
四、国家政体:城邦民主制度还是君主专制制度?


  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国家的政治体制问题,在我国学者中间引起了广泛的兴趣。有的学者认为在秦朝统一之前,古代中国也和古希腊一样,是一种贵族民主政治的城市国家。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具体途径都不同于古代希腊,因而并不曾形成城邦民主制度,夏商周三代基本上是一种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还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古代既非君主专制政体,也不是民主共和政体,而是带有贵族共和色彩的贵族专制政体。


    有关夏代的文献资料很少。偃师二里头出土的文化遗存,虽然已被多数学者认为就是夏文化,但还未能直接印证夏王朝的历史。现有的考古材料,要说清楚夏代的国家体制是比较困难的。考察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统治方式,只能依靠商周时期特别是周代的史料来作说明。


    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是从氏族社会内部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压迫的性质。但由于这种公共权力通常都由氏族制度的机关转变而来,所以早期国家又明显地带有原始民主的残余。中国商周时代的国家也是如此。


    《尚书・洪范》说周武王问政于箕子,箕子建议他要“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洪范》虽是战国时代的作品,但商周时代有的国君在决定军国大计时,征求贵族和自由民的意见,当是事实。盘庚迁殷,曾先后分别召集民众和百官贵族讲话,这种集会就是先前军事民主制的公民大会和贵族议事会的孑遗。当时一些贵族反对迁都,极力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盘庚对他们谆谆劝告:“今予其敷心腹肾肠,历告尔百姓:于朕志,罔罪尔众;尔无共怒;协比谗言予一人。”[30]作为一个国王,这种讲话的口气与后世的封建君主是很不一样的。西周初年,武庚和管叔、蔡叔叛乱,执政称王的周公在动员诸侯和大小官员东征时,强调自己是用大宝龟向天卜问得了吉兆,“予惟小子不敢僭上帝命”,“予不敢不极卒文王图事”,劝说大家顺从天意,帮助他完成这一大业[31]。这种借助于上帝权威的动员方式,也说明周王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绝对权威。王国维曾经指出:商末周初,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逮克殷践奄之后,天子之尊与君臣之分始定[32]。西周王权的加强有一个过程。相传周公制礼作乐,明君臣之分应当就是制礼的一项重要内容。《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周公还政成王时,“北面就臣位,纫匈如畏然”。大概周公是一位致力于加强王权的政治家。


    《周礼・秋官・司寇》说:“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日询立君。”《周礼》是先秦儒家理想的政治蓝图,西周未必真有“致万民而询”的制度。但是除了贵族之外,一般的自由民对于国家大事还有一定的发言权,这从春秋时代国人的活动中也可以看到一些痕迹。《左传》哀公元年:“吴之人楚也,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陈怀公对于是否追随吴国这样的大事,不敢轻易决定,要征求国人的意见,说明国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晋惠公被秦国俘虏,为了争取国人拥护,以便回国后继续掌握政权,特别派人回到晋国“朝国人而以君命赏”[33],后来果然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西周末年,厉王暴虐,引起国人暴动,“流王于彘”[34]春秋时代也有一些残暴的国君被愤怒的国人所驱逐。这类政治事件,在一定意义上说来,都是国人维护自己政治权利的斗争。


    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也是原始民主在阶级社会中的一种折射。《左传》桓公六年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孟子・尽心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把民众的地位置于神灵、社稷和国君之上的思想,当然不可能是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关系的真实反映,但它表明,原始民主的观念在当时人们的思想中还留下了深刻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和影响,这是符合世界各国早期国家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的。但是中国古代的国家形式又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制度。从周代的情况看,无论是王国或是诸侯国,其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周初为了统治广阔的被征服地区,实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尽管当时还有一些方国部落仍然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但就周天子和被封诸侯的关系来说,并不是城邦盟主与同盟的关系。雅典和斯巴达是依靠自己强大的实力成为同盟的盟主的,当他们的力量衰落之后,其盟主的地位也就动摇了。周天子的地位有所不同。《大盂鼎》铭文:“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匿,匍有四方,唆正厥民。”《尚书・梓材》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共主,被认为是受之“天命”。周初分封诸侯的目的是拱卫王室,即《左传》所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35]。周天子和诸侯之间是有君臣名分的。反映在礼制上,“天子祭天,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36]。诸侯如果举行郊天之祀,便被认为非礼僭越。《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周夷王听信纪侯的谗言,甚至把齐哀公烹了。这种威权对于希腊罗马的城邦盟主来说是不可想像的。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白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37]所谓天下有道、无道,实际上是周天子的权威是否动摇的问题。但即使到了王纲解纽的春秋时代,像齐桓、晋文这些霸主,也还是要打出“尊王”的旗帜。齐桓公率领齐、鲁、宋等国联军伐楚,就责问楚国:“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楚国使者只能说:“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38]


    第二,西周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有密切的关系。《诗・大雅・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大雅・板》:“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王者天下之大宗。”周天子和诸侯既是国君,又是宗主。君统和宗统的统一,使周代的政治体制和统治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尚书・洪范》:“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所谓“君父之命不校”[39],乃是当时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的准则。《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在这种家长制的等级结构中,天子对于诸侯,上级贵族对于下级贵族,大宗对于小宗,都具有天然尊长的身份。《左传》隐公元年说:“国不堪贰。”闵公二年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说明无论家庭或是国家,都只能有一个尊长,不允许尊卑无别。


    第三,战国以前,绝对君权虽尚未确立,但忠君观念早已形成。《国语・晋语》说:“事君不贰是谓臣,好恶不易是谓君,君君臣臣,是谓明训。”“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无叛质。”这些规定君臣关系的原则,显然是君主专制制度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公元前507年,吴国军队攻人郢都,楚昭王出亡奔郧。郧公辛的弟弟因为楚平王杀死他们的父亲,要s杀昭王以报父仇。郧公辛制止他说:“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谁将仇……必犯是,余将杀女。”[40]在郧公辛看来,尽管昭王的父亲平王无道,但“君讨臣,谁敢仇之?”君臣之义比父子之亲更为重要,即使对于有杀父之仇的国君,也得尽臣子的职责。这种忠君观念,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孳生物,同时它又倒过来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


    第四,西周王室和春秋列国虽然有卿大夫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也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其性质与希腊罗马的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不同。《左传》襄公十四年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这种贵族辅贰制度固然对专制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也可以说是专制政体的一种补充。无论是西周王室或春秋列国的执政大臣,都不是通过选举而是由国君任命的。国君对执政大臣和卿大夫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也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周穆王要攻打犬戎,祭公谋父力谏,穆王不听。周厉王暴虐,召穆公提醒他:“民不堪命矣!”厉王却倒行逆施,用杀人来“弭谤”,以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41]。根据《左传》记载,春秋时代王室和列国许多军国大计,都由国君决定。晋献公要废太子申生而立庶子奚齐,里克、丕郑、荀息三位大夫商议如何对待。丕郑认为“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主张“必立太子”。荀息却说:“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闻违命。君立臣从,何贰之有?”结果是荀息的意见占了上风,申生就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骊姬害死。以战争而言,公元前707年周桓王伐郑、前690年楚武王伐随、前656年齐桓公伐蔡、前645年秦穆公伐晋,等等,都是国君个人作出的决定。春秋列国一些重要制度的实施,如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宣公“初税亩”,郑子产“作丘赋”,也未见经过贵族会议的讨论。由于周代贵族的地位和作用与古代希腊罗马的贵族不同,所以中国古代既没有发生类似伯里克理斯(Pericles)为首的民主派和寡头派的斗争,也没有出现如同恺撒(Gaius Julius Caesar)和元老院那样的冲突。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虽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而且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权力往往受到主观客观的各种因素的制约,但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而有别于希腊罗马的城邦民主共和制度。马克思曾经谈到,古代部落共同体的“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42]。中国早期国家的统治方式即属于较为专制的类型。“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43]在人类文明的不同发展阶段,“使人不成其为人”有着不同的历史内容。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由民是有公民权利的“人”,而奴隶则被看成是会说话的工具,不算是“人”。中国的奴隶社会不但不把奴隶看成“人”,就在共同体成员内部,也存在着“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情况。春秋以前的殉人,既有奴隶,也有非奴隶,包括死者的亲属、侍从,甚至还有贵族官吏。秦穆公“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虎为殉,皆秦之良也”[44],就是有名的例子。这种残酷的人殉制度,既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的产物,也是奴隶制国家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见证。


    战国时代,由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走向统一的历史条件逐渐成熟,与此同时,王权也进一步得到加强。法家鼓吹的中央集权和尊君的学说,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和各国君主的政治需要。申不害提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⑩韩非主张人主的“权势不可以借人”[46]。这种君主独裁的理论被秦始皇奉为信条,并付诸实践。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了显示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把古代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称合在一起,号称皇帝。从此以后,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变成了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原始民主的残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就近乎消失了。


    以上我们从共同体、土地所有制、阶级关系和国家政体四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模式问题。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国家形式既体现了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又显示了自身固有的历史特点.如果把它的模式简单勾画出来,那就是:


    (一)中国原始社会瓦解以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共同体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并存。这两种共同体在商周时代都可以见到。从历史发展的顺序来说,家族公社先行于农村公社,血缘组织解体以后才过渡到地缘组织。但由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起了牢固的维系作用,使得父系血缘组织以家族和宗族的形态长期保存下来。春秋时代,在国人居住的地区,其地方行政系统还有明显的血缘组织的痕迹;在野人居住地区,则是摆脱了血缘关系的地域组织。直到战国时期,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才相继趋于解体,国野之间的界限也随之消失,终于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农村。


    (二)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也和许多文明民族一样,是从土地公有经过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发展成为私有的。土地私有化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由共同体成员的份地变为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一是由国家分封和赏赐的田邑变为私人的地产。由于凌驾在所有共同体之上的国君是最高的所有者,所以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在这里集中表现为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员的份地始终以国家授田的形式出现。所谓井田制,即是和授田有关的土地疆理制度。当公社内部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废除之后,农民的份地也就转化为他们事实上的私有土地。奴隶制国家实行的分封制,赋予大小贵族占有的土地以合法的规定,采邑主可以把田邑用来赏赐、赔偿和交换,这就使得本来具有禄田性质的采邑也卷入了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进程。战国时代由于实行军功赏田制度,加上经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的机会增多,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


    (三)中国古代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庶人,即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普通成员。他们是贵族之下、奴隶之上的平民等级,但和奴隶一样属于被统治阶级。庶人虽有基本政治权利,但其劳动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不能随意行动。被周族征服的方国部落,其庶人则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完全处于被奴役状态,甚至被当作物品用来赏赐。庶人由国家授田,有私有经济,但他们要为奴隶制国家和各级贵族耕种“公田”并提供各种力役。奴隶制国家拥有的大量奴隶,主要用于手工业、畜牧业和山林川泽的开发。私家奴隶除用于家庭手工业和杂役外,也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奴隶制获得了充分发展,是古代中国奴隶制的重要特点。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关系发生激烈变动,庶人经过斗争,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奴隶的地位也得到了改善。战国时代新兴的贵族和地主,或者依靠封建特权强制贫苦农民为自己服役;或者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取农作物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地租;有的则雇佣长工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耕作。这三种新的奴役形式已具有封建制剥削的性质。     


    (四)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体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如国君有执政大臣作为辅佐,有卿大夫的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还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古代希腊罗马那种城邦民主制度,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周初封邦建国,周天子和被分封的诸侯之间并非城邦盟主和同盟的关系,而是有君臣的名分。无论是王国或诸侯国,其统治都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国君对群臣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臣民对于国君必须尽忠,不得违抗国君的命令,则已成为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准则。战国时代,王权进一步加强。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也被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制度所代替。


     上述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一些特点,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仍然留下了它的痕迹和影响。商周的家族公社解体了,但秦汉以后,封建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却不断递嬗和再生,封建宗法制一直是束缚中国人民的巨大精神枷锁。封建土地国有制继承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余绪,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一起,成为封建社会三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社会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农民而不是农奴,但农民的身份地位可以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色层:从实际上的农奴状态一直到人身比较自由的自耕农。与此同时,家庭奴隶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不曾绝迹。至于君主专制制度,更是支配了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

小黑屋|举报|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