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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朱元璋反贪不遗余力 用“剥皮揎草”酷刑治贪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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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7-15 09: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广州日报
求治太急用刑太滥


    不重证据伤及无辜


    朱元璋鉴于元末吏治纵驰,民生凋敝,不惜用重典严刑惩治贪官。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因用刑太滥、不重证据,使许多无辜者受牵连甚至丧命。


    在空印案中,枉死者其实不少,官府掌印者并非人人都贪赃枉法,而且“先署印而后书”是明初惯例,也情有可原。正如郑士利所说的:“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闻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莫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


    济宁知府方克勤是明初有名的廉吏,他生活俭朴,“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为治以德化为本,政绩非常突出,洪武八年曾受朱元璋接见。后被人诬陷入狱,即将出狱时适逢空印案发生,因受牵连再次被捕入狱,结果死于狱中。郑士利之兄郑士元在地方当官,但并非掌印者,结果也受杖刑并被发配至江浦。


    郭桓案的枉死者更多,由于受到刑讯逼供,郭桓等人把一些素无来往的官员也说成是同党,朱元璋不管有没有证据,统统格杀勿论,使许多人家破人亡。


    在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中,“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种种酷刑花样百出。又特设“士大夫不为君用”罪,可谓亘古未有。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姚润、王谟拒绝官府的聘用,结果都被杀头抄家。朱元璋这种一味杀戮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反贪的范围,难怪后人把他视为暴君。


    刘基曾劝朱元璋用法不要太严峻,他说:“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平遥县训导叶伯巨应诏上书时,也说朱元璋有三件事处理得太过分,一是分封太侈,二是用刑太繁,三是求治太急。可惜朱元璋都没有接受他们的意见。


    礼乐为先刑政为辅


    乱世平世用刑有别


    其实,朱元璋也知道仅靠严刑峻法并不能根治官吏贪腐,更不能成就“尧舜之治”。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与大臣讨论刑罚,御史中丞陈宁认为:“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朱元璋不同意他的看法,他说:“不然,法重则刑滥,吏察则政苛。钳制下民而犯者必众;拘索下情而巧伪必滋。今施重刑而又委之察吏,则民无所措手足矣。朕闻帝王平刑缓狱而天下服从,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可见朱元璋在洪武初年主张“平刑缓狱”治天下,反对用严刑峻法钳制下民,对推行苛政的“察吏”尤其反感。当然,朱元璋这段话主要是针对治民而言的。


    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朱元璋对群臣说:“治天下礼乐为先。或言有礼乐不可无刑政,朕观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为治耳。苟徒务刑政,虽有威严之政,必无和平之风。故礼乐者治民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也。”明确提出礼乐为先,刑政为辅的治国理念。


    朱元璋御下严峻,用重典治贪,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一天,他对桂彦良说:“法数行而辄犯,奈何?”桂彦良回答说:“用德则逸,用法则劳。”这句话被朱元璋视为至理名言。


    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朱元璋已是70岁的老人,他最后一次修改律令,颁布《大明律诰》。这次修改律令主要是将《明大诰》一些条目附载于《大明律》之后,“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将重典改为“轻典”。朱元璋还亲临午门对群臣讲解修改律令的宗旨:“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除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摄要附于律文各条下。”


    史书称,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之所以多峻令,是“出自一时权宜,非上之本意”。
他晚年颁布《大明律诰》,主要是为继承者皇太孙朱允勺畔搿K还对朱允伤党隽擞弥氐渲喂的原因:“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这句话表明朱元璋认为自己通过数十年的努力,惩治贪官污吏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继任者将面临“平世”,没有必要像他那样继续推行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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