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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钱法变迁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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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1-8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货币流通制度亦相应变革。纵观包括朱元璋建明前的铸行大中钱时期和有明一代的货币制度演革过程,除明前期曾实施的纯纸币流通外,铜钱一直作为朝廷的法定货币之一,与纸钞、白银构成其时的流通货币结构。因此,钱法与钞法、银两制度同属明代货币流通制度的基本组成内容。在明史研究中,明钞与银两一直是诸家潜心研究的课题,而钱法则尚未及作系统探讨。为此,试考其要。  


  明代货币流通制度变革历程,应以朱元璋受封为吴国公时铸行大中铜钱为起点。建明后,洪武八年发行大明宝钞,至洪武二十七年改行纯纸币流通制度;英宗初弛用钱用银之禁后,白银逐渐排斥纸币,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明后期隆庆朝,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以银为主,以钱为辅,银钱兼行的货币流通制度正式确立,变革才告完成。在这一变革进程中,钱法曾作多次调整,先后构成了钞钱并行、单行钞、钞银钱并行、银钱并行等几种货币经济结构的不同流通格局。  


  明代,铜钱虽在洪武八年颁行大明宝钞后,就已失去流通界主要货币的地位,不再是最重要的计价和流通手段。但铜钱作为民间日常交易支付所普遍使用的小额货币,在货币经济结构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明朝进行货币流通制度的各次改革中, 皆重视钱法的相应变动〔1〕,主要有五次。  


  一、铸行大中钱时期与明初钱法 (元至正二十一年至洪武七年)  


  鉴于元钞流通的崩溃,元明之际,一些反元起义军在建立各自的政权后,都铸行铜钱,重新恢复铜钱流通。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朱元璋受小明王之封,为吴国公,于应天设宝源局,开始铸行大中通宝平钱(即每枚值一文的铜钱),由李善长"复制钱法"〔2〕。 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击败陈友谅。次年,改称吴王,"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钱五等钱式"〔3〕,铸行平钱、当二、当三、当五、 当十共五等钱,通行于吴政权全境。  


  自至正二十一年至建明前的铸行大中钱时期,其钱法之主要内容见于史籍者主要有三:其一、 规定新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4〕。其二、许元钞继续使用,史云"明太祖即吴王位,……凡商税三十取一,收钞及钱"〔5〕。其三、规定铜钱与元钞的比价, "四十(文)为一两,四文为一钱"〔6〕。其中所说之"两",为元钞单位。 世祖中统元年七月,诏造中统元宝交钞,以两为单位。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以贯文为单位,元宝钞又称元宝、宝钞。律定元宝钞一贯同交钞一两〔7〕。中统二年谕告又复申明此制:"诸路通行中统元宝,街下买卖金银丝绢缎疋斛@①一切诸物,每一贯同钞一两,每两贯同白银一两行用,永为定例,并无添减"〔8〕。据此可知, 其时以大中通宝钱四十文折元钞一贯。  


  1368年,朱元璋建明,即皇帝位,建元洪武,"颁洪武通宝钱"。钱式如大中通宝,亦为五等,命"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9〕。承用大中钱法而稍有改易,主要内容有五。其一,规定洪武、大中钱与历代钱兼行。其二、"严私铸之禁"。其三、仍许元钞继续使用。直至洪武八年颁行大明宝钞前,商贾犹"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10〕。其四、改定钱钞比价,洪武元年曾定为"铜钱一千文八十贯"〔11〕,即元钞降价为每贯合钱十二文半。其五、洪武四年二月,"命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12〕,恢复初铸大中通宝时所行的单一的平钱制。洪武二十二年又恢复五等钱制,并规定新钱式,即五等钱皆在钱后背铸上记重文字,分别为"一钱"、"二钱"、"三钱"、"五钱"和"一两"〔13〕。其背"一两"钱还在穿孔上方加铸一个"十"字,以示其值当平钱十文。  

  自朱元璋受封吴国公至洪武八年颁行大明宝钞前的十四年间,实行大中、洪武钱与旧钱兼行的铜钱流通制度,并许民间余存元钞依对铜钱的法定比价继续通行,只是渐次降低元钞折价使其逐步退出流通,以避免货币流通制度骤变造成社会震荡。  


  二、大明宝钞初行时期的钱法 (洪武八年至洪武二十七年)  


  洪武八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令民间通行"〔14〕,同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15〕重建全国统一的钞法,实行以宝钞为主,钞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为保证钞法畅通,对钱法作相应变易,主要有三。  


  其一、规定大中、洪武通宝及历代旧钱皆等值使用,与宝钞兼行。洪武八年,规定"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16〕,"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17〕。  


  其二、规定宝钞与铜钱皆为国家通货,但铜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并规定专用铜钱的支付额度。洪武八年,规定商税课程"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18〕;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19〕。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20〕,自此,只用铜钱的支付额度从一百文降为十文以下。  


  其三、降低铜钱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规定"凡商税、诸色课程,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21〕;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22〕。  


  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  


  洪武年间虽规定官炉铸钱皆以"生铜"为铸材〔23〕,实际上却因铜材缺乏,往往"皆用废钱及旧铜器铸之"〔24〕,故洪武通宝钱成色不一。洪武二十三年起,铸钱每文加铅二分〔25〕,与此前所铸之洪武钱,成色又有差异。  


  洪武钱法定钱重之制,为时较晚。洪武二十二年始定"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26〕。次年,改定为"每小钱一文,用铜一钱二分"〔27〕,"其余四等钱依小钱制递增"〔28〕。  


    三、禁行钱,专用钞时期 (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十年)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钞法阻滞","诏禁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29〕自此,开始了明前期的纯纸币流通阶段。洪武以后,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并增立"户口食盐"等制"以重钞法"。  


  在实行纯纸币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间,钱法并未绝对废止。成祖永乐六年,命铸永乐通宝钱;宣宗宣德八年,命铸宣德通宝钱〔30〕。并突破洪武时颁定的"禁金银铜钱不许出番"的法令,"遣内官赍往外番及西北买马收货"。铜钱自海陆两路"所出常数千万"〔31〕,亦常用于赏赐外国。如永乐九年,遣使赍敕赐日本国王诸物中,有"钱五十缗"。对边地还曾开放钱禁,永乐九年,诏谕交zhǐ@②,"其金银铜钱亦停禁三年,听民于境内交易"〔32〕。永乐十三年,依交zhǐ@②布政司之言,该处境内官盐召商,定例"许以金、银、铜钱中纳",并议定"银一两,铜钱二千五百文,(各)给盐三引"〔33〕。  


    永乐、宣德两朝不但依然铸铜钱,规定开铸之省局及年铸钱额度〔34〕。而且从永乐、宣德通宝钱存世实物看,铸作皆较精整,版式亦较整齐,显示有钱式规定。铜钱不仅大量用于外贸,并许个别地区行用、支付,各有法度。这些规定,构成了此阶段之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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