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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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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1-12-2 11: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宋人所说的“法制”,经常是与“祖宗之法”相联系的 [54]。“任人”与“任法”的权衡与争执,几乎贯穿了两宋三百年。尽管士大夫们普遍认识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55],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却经常难于恰当处理二者关系。南宋时陈亮在其策文《人法》中曾经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今日之法可谓密矣: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他指出:“任法者,本朝之规模也;易其规模,则非後世子孙所当出也。”他建议施行“变通之道”,并且分析这一论争长期未得以解决的原因在于:

  今儒者之论则曰:“古者不恃法以为治。”而大臣之主画、议臣之申明,则曰:“某法未尽也,某令未举也。事为之防,不可不底其极也;人各有心,不可不致其防也。”其说便于今而不合于古,儒者合于古而不便于今。所以上贻有国者之忧,而勤明执事之下问。
[56]
  此处有关“事为之防”的解说,可谓一语中的,点破了“人”“法”之争的机窍所在。
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这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义。从赵普到李沆对于僚属“生事”的断然反对,从吕端“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到司马光等人对于“祖宗不足法”的激烈批判,除去既得利益的驱动使然,也令人体味出祖宗之法讲究恒定慎重、警惕翻覆纷乱的要谛。
  李攸《宋朝事实》卷三记载着真宗与宰相们的一段谈话:
  右正言知制诰朱巽专对,言朝廷命令不可屡有更改,……庶几张纲纪以绝分争。上顾宰臣曰:“此甚识体。且事之可否,报政之地所宜尽言无隐,惟贵君臣道合,若上下同心,何忧不治?今四方无虞,赖卿等慎守经制。若一事遽行,则攀援重臣,词说竞起,处置颇难。是知今所施行,不可不慎。至若言事利病,轻为厘革,初则皆以为当,後则翻成有害;及复正其事,乃是朝令夕改。此事允当执守。《书》云:‘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此之谓也。”
  真宗所说的“体”,亦即“治体”,就是“慎守经制”。而“慎守”背後,“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二)


  从历史上看,对于祖宗朝法度的肯定与追念,通常产生于参政议政者们针对目前形势的反思之中。唐代直接总结太宗治国之法的《贞观政要》,出现于经历过数十年曲折之後的开元时期;对于祖宗治世的怀恋,盛于中唐以後。急于求治的宪宗、文宗等帝王都曾经与臣下讨论“国朝故事”;锐意振兴的陆贽、李绛、元稹、李翱、刘等人,也都曾强调“高祖、太宗著法垂制”之深意,建议“复高祖太宗之旧制”,“绍祖宗之洪绪”
[57] 。这种背景,使得被追忆的祖宗法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後人出发的主观色调。
  宋人所称道的“祖宗之法”,既是列祖列宗所确立的诸多规矩之总括,又是其中体现的调整内外关系准则之通称;它不仅包括某些可列举的具体条款,更包括一些渗透于社会政治生活方方面面的精神。作为集合性概念,“祖宗之法”界域的模糊性,使得它相对富于弹性,便于有针对性地发挥引申;同时,也使得对于它的解释有可能歧异纷纭。不同时期,在不同政治群体的心目中,显然有着不同的祖宗之法;它依照人们的不同理解,而凸显出不同的侧重面。至于“祖宗之法”究竟有哪些具体内容,即使在宋代,也是言人人殊。
  从宋代的政治实践来看,所谓“祖宗之法”,从标树到运用,无不与朝廷的现实政治生活紧密相关。现实军政事务的瞬息万变,往往迫使决策者不拘定法而采取较为灵活务实的应变措施
[58]。但即便如此,“祖宗之法”的原则仍然难于轻易绕过,仍然可能渗透其中。原因之一是因为,“祖宗之法”所体现的,从根本上说正是防弊应变的理念与原则。
  事实上,抽象理念与现实政治有着密切的关联。在面临政策抉择之际,在士大夫阐论己见之时,政治实践的变化与需求经常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既然如此,议论者心中、口中的“祖宗之法”,必定带有倡行者的主观认识色彩。它不一定是祖宗们创法立制原意不折不扣的反映,而可能是寄寓着後人理想、有赖于後人阐发(甚至经过改造)而被认定为“祖宗之制”的。在不同社会群体的心目中,应该效行的祖宗之法内容并不相同;而即便是同一群体,由于时异事变,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
  仅以对于仁宗之政的认识为例。
  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在其奏疏中批评当时“纲纪制度日削月侵” [59];如前所引,富弼也曾上疏要求编类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故典,作为整顿法制的依据。他认为“近年纪纲甚紊”的根源,正在于未能谨守祖宗成法。
  《徂徕石先生文集》卷一八载有庆历革新的积极参与者石介所作《三朝圣政录序》,其中力倡遵行光大“祖宗垂宪”:
  今天下太平八十年,物遂其生,人乐其业,我太祖、太宗、真宗忧勤养理之功欤!礼乐文物,焕然而章明,教化刑政,淳然而大和。太祖作之,太宗述之,真宗继之,太平之业就矣。若太祖之英武、太宗之圣神、真宗之文明,授受承承,以兴太平,可谓跨唐而逾汉,驾商周而登虞夏者也。……
皇帝陛下有太祖、太宗、真宗之资,则当法建隆、开宝、兴国、雍熙、
  至道、咸平之政,以阜万民,以继太平,以丕于三圣之光,以树乎万世之基。……苟能更斟酌祖宗垂宪,效而行之,可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
  皇v元年(1049年),文彦博《上仁宗论治必有为而後无为》,劝告皇帝:
臣以为方今之务,正在谨守祖宗之成法,使爵赏刑罚不失其当矣。……纪纲正而朝廷尊,号令行而天下服。 [60]
  嘉v四年(1059年),司马光向仁宗皇帝进《五规》,其《惜时篇》中着意强调:
夫继体之君,谨守祖宗之成法,苟不隳之以逸欲,败之以谗谄,则世世相承,无有穷期。 [61]
  从上述章奏的内容来看,无论在仁宗前期、中期或是後期,范仲淹、富弼、石介、文彦博、司马光等人都并不曾认为他是祖宗法度的模范继承者。然而,数十年後,宋仁宗的形象却似乎有所转变,俨然成为祖宗之法的化身,成为後世帝王所应直接取法的榜样。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载元v七年(1092年)三月范祖禹《上哲宗乞法仁宗五事》,其中说:
  臣掌国史,伏睹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二年,丰功圣德固不可得而名言,所可见者,其事有五:畏天、爱民、奉宗庙、好学、听谏。仁宗能行此五者于天下,所以为仁也。……臣愿陛下深留圣思,法象祖宗,日新辉光,昭示所好,以慰答群生之望,则天下幸甚。
同年十二月,范祖禹采集“仁宗圣政”三百馀事,编录为《仁皇圣典》六卷进奉,并且再次进奏,请“专法仁宗”:
    修德之实,唯法祖宗。恭惟一祖五宗畏天爱民,後世子孙皆当取法。惟是仁宗在位最久,德泽深厚,结于天下,是以百姓思慕,终古不忘。陛下诚能上顺天意,下顺民心,专法仁宗,则垂拱无为,海内晏安,成康之隆不难致也。 [62]
  自然,数十年前的仁宗之政不可能改变;有所改变的,是一些士大夫对于仁宗之政的看法。而这种看法的转变,显然与王安石变法在士大夫层中激起的趋向保守的反应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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