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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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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1-8-30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田税征收方式新证


  上举云梦秦简已说明秦朝的刍、稿按顷征收,农民授田之后,无论耕种与否,收成如何,都要按顷交纳三石刍、二石稿。西汉在继承秦朝授田制度的同时也延续了秦朝的按顷计征刍稿的制度。《田律》:


  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


  刍稿既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5~166、168页。)


  比较上举律文,西汉在继承秦朝按顷计征刍稿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五项内容:第一,根据土地质量,调整每顷刍稿数额,如上郡地恶,每顷少收刍一石即是一例。第二,进一步规定刍稿只收新收获的庄稼茎叶,否则罚金。第三,实物和货币并举,二者比例由各县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收货币时每顷为五十五钱;刍一石折合十五钱,稿一石折五钱。第四,当刍稿市场价高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时,按“平价”折合交纳。第五,明确规定刍稿按户收取,凡是“卿以下”――大庶长以下的所有人等“十月户出刍一石,余以入顷刍律入钱”,这“顷刍律”就是“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具体折算标准是“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和“刍稿即贵于律,按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的规定缴刍稿钱。


  现在首先要辩明刍稿和谷物是否都属于田税。按云梦秦简,秦朝以土地为基础征收的实物共有禾、刍、稿三种,秦简《田律》有云:“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仓律》有云:“禾、刍、稿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39页。)等等,均以禾、刍、稿并举,就是因为三者均以土地为基础,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两汉时代也是如此,文献中总是把刍稿和谷物并举或者是田租和稿税并提的原因就在这里。如《汉书・贡禹传》谓:“农夫父子,暴露于中野,不避寒暑,锄草耙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王充《论衡・谢短》批评文吏只知道按章办事、不能“究达其义”时说:“古人井田,民为公家耕,今量租刍,何意?”李贤注《后汉书》引《汉官》:“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又引《汉官仪》:“田租、刍稿以给经用。”(注:《后汉书・百官志三》李贤注引,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2页。)显然,《汉官》所说的租税就是《汉官仪》的“田租刍稿”。田租和刍稿并列,说明刍稿和田租一样都是以土地为税基的正式税种,从法理上说,刍稿是田租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学者所说的刍稿只是土地的附加税。正因为如此,在遇到自然灾害,历代君王在减免田租时,都是田租、刍稿并提。这在两汉书中比比皆是,无须赘举。要说明的是,文献中的“田租”和刍稿相对而言,“田租”指谷物,刍稿是茎叶。而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谷物、刍、稿的征收基础都是土地,是田租的三种实物形态;在土地私有化之后,农民所缴纳的谷物、刍、稿在法理上都是田税而不是田租,古人租、税不分,往往以租指税,故予以说明。


  既然刍、稿和谷物都是田税,因用途不同而分开征收,那么,刍稿按顷定额,谷物也应是按顷定额。换言之,西汉的田税都是按顷计算的,土地一经授予,无论种与不种,产量高低,都要按其授田数,以顷为单位交纳固定数量的田税。这种计税方式在操作层面上虽然简单,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只能在人少地多、国家有充足的土地能够保证授田的需要、农民最少都能拥有一顷之地的条件之下,农民才能负担如此的田税,农民的田税负担才合理,而这样才确实能起到以授促垦的作用。但是,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农民破产严重,必然发生农民缴纳的田税数额和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背离的问题,不足一顷也要交纳一顷地的田税,农民的田税负担就沉重多了。尽管在土地转移时,法律规定地方官吏要及时办理更籍手续,以使田租籍和地籍同步转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主豪强勾结官府、转嫁田税、地多者少交或者不交田税,地少者甚至无地者必须如数交纳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农民的历史命运因此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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