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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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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12-27 10: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秦汉时期的国家,通过组织编制来自各方的劳动力维持社会运营,并通过社会再生产贯彻国家的统治支配。因此揭示被用于实现国家支配和社会再生产的劳动,及其社会性编制形式的特性,是研究秦汉时期国家与社会存在状况的最基本的问题。


  在考察劳动的组织编制时,需要区分两个不同层次.一是属于经营内部层次的个别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编制,如农业经营、手工业经营等。这些个别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编制和劳动指挥等,通常是由家长或经营主进行,劳动成果首先通过个别经营获得并被个别消费。这些劳动的指挥和编制,充其量只属于私人领域,通常政治并不介入其中。另一个是超越个别经营而被组织,从属社会层次的劳动编制。这种编制通常是由共同体、地方性权力或国家进行。这种根据超越各家族、各个别经营的社会性劳动的需求,例如修建治水及水利设施、通信设施、道路及土木设施等的需求而进行的劳动编制,需要调整各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政治因素会介入其中,并且通常被制度化。在此要探讨的问题不用说是后者,即属于社会性阶段的劳动编制【1】。


  在秦汉时期的实现国家支配和社会再生产劳动中占核心地位,而且到目前为止最为众人所致力研究,并留下大量研究成果的是徭役劳动。但是,如果口注意徭役劳动,那么就无法充分理解由国家进行的劳动编制的总体特性,及其对国家的统治支配、社会再生产总体所起的作用。例如,由国家进行的劳动编制中,具有代表性,并且相对规模较大的是西汉参与帝陵建造的卒与徒,即《阜览》中记载的“发三河(河内、河东、河南)、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近郡卒徒十万数,复土”中所见的卒与徒(《太平御览》卷五五六)。从以上记录可知,以十万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卒(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从以长安、洛阳为中心的主要各郡,被广泛组织编制而成之事。在修建成帝的昌陵邑时,其劳动者的组成也是“卒、徒、工、庸,以钜万数”(《汉书》卷七○《陈汤传》)。以上都说明在修建帝陵时,往往投入人数达数十万的徭役劳动、刑徒劳动、技术劳动及雇佣劳动的劳动力,并且这些劳动力是从广大区域被组织编制而来的事实。因此,仅只研究徭役劳动,就无法正确认识由国家进行的劳动编制的总体情况,以及通过其达到的国家统治支配与社会再生产的特性。


  在徭役劳动、刑徒劳动、技术劳动及雇佣劳动中,尤其重要的是建造帝陵的劳动形式的代表,即《皇览》中特别提到的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其原因是它们不仅人数众多,同时是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劳动,并且是研究这一时期国家统治支配与社会再生产问题时的根本性的劳动形式。人数众多、并且是强制性的劳动形式,除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外,还有在中央政府各官府中聚集的大量的官奴婢劳动。根据笔者的粗略计算,西汉后期的徭役劳动力的一年的总数为150万人;刑徒劳动力的总数为数10万人;官奴婢劳动力为10数万人。这三大强制性劳动的劳动力的总数大约可达200万人左右。


  除了主要聚集在中央政府内的官奴婢劳动外,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大致被分派在各地方郡县。这三大强制性劳动根据以下三个阶段的劳动需求――即郡县阶段的地方性劳动需求、中央性劳动需求、跨越数郡的广大区域性劳动需求――的必要性,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指挥和编制下组织而成,通常被派往从事简单劳动。当这些强制性劳动无法满足上述的劳动需求时,就由雇佣劳动来填充。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在受官吏监督的技术劳动者(工)的技术指导下,从事各种劳动。


  拙文的目的在于通过考察研究古代中国的三大强制性劳动――即徭役劳动、刑徒劳动与官奴婢劳动――的国家规模的编制形式,以明确秦汉时期国家的统治支配与社会再生产存在状况的特性。


    一、徭役劳动及其编制


  (一)内徭与外徭


  首先考察在三大强制性劳动形式中占核心地位,并且人数最多的徭役劳动。秦汉时期的史料中所见的“徭(繇)役”具有多种内容【2】。徭役是指从登录在户籍上的国家基本成员的编户、百姓中,作为其义务征召而来的卒所从事的各种劳动。这些劳动不仅包括作为地方性力役的更徭(更卒);主要担当保卫边境的戍卒;担任守卫中央政府各官府的卫卒(卫士);还包括以走卒为代表的中央、地方各官府的最下层官吏。


  从以上汉代徭役劳动的存在状况可以看出其特性:第一是力役、兵役、吏役尚未分离。第二是相当于唐代的20日正役,即满足中央政府劳动需求的中央性力役,仍未分离出来。对于兵役、吏役、中央性力役及地方性力役等混杂在一起的事实,已经有人指出。但是,徭役劳动的存在并不是毫无秩序的。事实上,汉代的徭役劳动是在一定理论划分的基础上被制度化的。其最大的划分就是内徭与外徭的区分。


  例如,《史记》卷二五《律书》中记载,因文帝时期对匈奴实行和平政策,“故百姓无内外之繇,得息肩于田亩”,由此可确定“内外之繇”的存在。另外,元帝永光3年(前41)冬,恢复盐铁官和博士弟子的定员时,其理由为“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繇役”(《汉书》卷九《元帝纪》)。这里所说的“中外之繇役”大概就是上述的“内外之繇”。那么,问题是区分内外(中外)的具体内容。


  陈直氏对《史记・律书》中的“内外之繇”,做了“直按,汉时更卒、正卒,谓之内徭,戍卒谓之外徭”的解说,并指示参照了《汉书》卷二九《沟洫志》的“治河卒为著外繇六月”(《史记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68页)。但是他并没有对更卒、正卒就是内徭一事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仅列举了一些外徭的例子。戍卒是指23岁到56岁的男子的正(正卒),在其义务期间所服的一年兵役,因此如陈直氏一般,将正卒与戍卒截然分为内外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关于正卒与戍卒的区别和联系,有必要重新具体分析。


  从陈直氏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他认为戍卒是担负保卫边境的兵役,将外徭作为外边的徭役来理解。戍卒负责保卫边境一事确是事实。陈直氏参考的《汉书》卷二九《沟洫志》的“治河卒为著外繇六月”上所附三国魏的如淳及孟康、唐的颜师古的注释也持同一观点。在解释外徭时,如淳参照了《律说》的戍边之说;孟康认为“外繇戍边也”;颜师古则指其为“繇戍”。三人都一致认为外徭是一年更替制的保卫边境的戍卒(戍边、繇戍,关于这一点还将后述)。事实上外徭中确实包含有一年更替制的戍卒。


  但是,戍卒不仅保卫边境,而且担负守卫首都长安的职责。例如,高祖七年(前200年),在刚完成的长乐宫举行的最初的朝会仪礼上,“车骑、戍卒、卫官整列廷中,持武器,揭旗帜”,参加了此次盛会(《汉书》卷43叔孙通传)。此外,《汉书》卷七四《魏相传》载有“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要求延长一年义务期的事例。上述参加朝会仪礼的戍卒,及守卫长安中央政府各官府的河南郡的戍卒,都是指每年从各郡派往长安,守卫中央各官府的一年更替制的卫戍。对被认为没有“内外之繇”的文帝的治世,贾山作了“陛下即位(中略)减外繇卫卒、止岁贡”的叙说(《汉书》卷五一《贾山传》)。此外,昭帝在元平元年(前74年)2月的诏戎谐啤疤煜乱耘┥N本.日者省用,罢不急官,减外繇,耕桑者益众,而百姓未能家给,朕甚愍焉”,并指示减少口赋钱(《汉书》卷七本纪)。上溯“减外繇”措施的先例,只有始元4年(前83年)7月诏中所记的“诸给中都官者,且减之”的一例(《汉书》卷七本纪)。所谓“给中都官者”,指的就是保卫中央各官府的卫卒。由此明确可知卫卒在当时被视为外徭,而且是以诏鹊娜ㄍ为依据的外徭。


  如上所述,戍卒不仅保卫边境,还守卫中央各官府,并且保卫中央各官府的戍卒、卫卒被称为外徭。因此可以明确得知“中外之繇役”、“内外之繇”中所说的中、内并不指中央或内地,外徭的外也不是专指边外、边境。


  因此,若想合理解释保卫中央各官府的戍卒、卫卒为外徭,就必须理解内外、中外为郡内和郡外、郡中和郡外。现在没有可以显示内徭具体情况的史料,其原因一定是内徭和外徭不同,徭役是在原来的郡县内部编制而成,并且事情本身不言而喻。在考察汉代的徭役编制时,首先必须注意的是组织编制徭役的根本在于地方郡县【3】,并且编制不是以中央政府、国家的内外为基本依据。在生活在汉代人们的意识中,把握判断徭役的基准是郡县。若是在郡县内部实施的徭役就是内徭(中徭),而在郡外实施的徭役,则不管其是在首都长安、还是在边境实行的徭役,都一概被认为外徭。以下,就以内徭和外徭为基准,对汉代的徭役劳动进行考察。


  (二)内徭――郡内徭役


  纵贯两汉时期,各地方都设置了作为其上级统治机构的郡(国)。郡国的数目,从西汉后期大致固定在百余个。在这些郡县内编制的徭役中,有被称为更徭(更卒)的力役;还有被称之为正(正徭、正卒),主要担任郡内的兵役、吏役的徭役。下面,首先探讨更徭(更卒)的问题【4】。


  更徭是指从15岁到56岁的男子需承担的力役,以一更一个月为劳动单位进行编制。到西汉昭帝为止,一年内有两更两个月的劳动义务,并以劳动一个月休息五个月的周期进行编制。可是,昭帝始元6年(前81年)因所谓的盐铁会议,改为一年一更的劳动义务。从此一年一更的卒更制就一直持续到东汉末期。


  在履行一更一个月的劳动义务时,有三种具体的履行方式,即践更、居更及过更。践更是指当轮到一更一个月的义务期时,履行劳动义务【5】。践更允许雇用雇佣劳动者,让他人代替完成。当此践更期间是在原籍所在的县内亲自参加劳动,履行劳动义务就称之为居更。而因某种原因无法实际参加劳动,并且超过义务期,就称之为过更,需要缴纳过更钱(更钱)。此外,可以推测一个月的践更期内,如果有不劳动的天数,按其天数也要缴纳过更钱(更钱)。


  随着昭帝始元6年卒更制的改定,一更一个月的更徭义务的履行方式,原则上变成了通过缴纳过更钱(更钱)的缴费方式。如果没有特别被征召到实际的劳动中,人们通常是用钱履行义务。从此过更钱(更钱)与其他的缴费人头税――即口钱(口赋。7岁到14岁的男女负担,一年23钱)、算钱(算赋。15岁到56岁的男女负担,一年120钱)――一起总称为更赋。


  从西汉后期到东汉,国家登录在册的总人口数大约为5000万至6000万左右。承担更徭者为15岁至56岁的男子。假定登记人口的半数为男子,就有2500万至3000万人左右的男子。假设男子总人数中60%为15岁至56岁的更徭负担者,那么全国的更徭负担者总人数为1500万到1800万人。对这些人施行一年一更的卒更制,那么一次一个月可得总劳动量为1500万到1800万人,一年十二个月,那么每个月都有125万至150万人的更卒在劳动。相对各郡而言,就形成了一个随时可动员约1万数千人的更卒进行劳动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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