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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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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27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近年引起争论的一个要点,是女子是否承担更卒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从甘肃省武威地区旱滩坡的墓葬中出土的东汉初期的木简【6】中可以找到答案。木简上记有如下内容,即“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繇,论为司寇”。此规定基本可以认为可上溯到西汉。由此可明确得知女子不承担更卒。只是,从史料上又确实可以看到女子参加各种徭役劳动的事例。因此,可以认为女性的徭役是以组织男子从事的更徭为中心,在其周边被临时组织编制而成,并且没有被制度固定下来的徭役。


  在郡内组织的徭役中,除从事治水、土木工程等简单劳动的更徭外,还有被称为正(正徭、正卒)的徭役编制。在汉代有“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的规定(孙星衍校,卫宏撰《汉旧仪》卷下)。作为23岁至56岁的男子的正,要负担的代表性的徭役,是为期一年的卫士和为期一年的被称为材官、骑士等的地方军役。作为外徭的卫士,还将在后面具体叙述。在内徭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为期一年的作为材官、骑士的地方军役。


  汉王朝一经创立,就设詈了在首都长安编制的南北二军的中央军,及在各郡国编制的地方军。构成地方军的主要兵种就是材官、骑士。它们因“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的规定而设立,其后武帝平定越的时候,又增设了楼船兵(《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统筹指挥这些地方军的是郡都尉(在王国是中尉)。


  这些地方军进入东汉后不久就被废除了。首先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8月废除了内郡的郡都尉,其后第二年建武7年3月根据与此相关的诏龋废除了边郡以外的地方军。其理由为“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本纪下)。《后汉书.光武帝本纪》李贤注中引用的《汉宫仪》,在叙述完高祖命令在全天下的郡国设置轻车、骑士、材官、楼船一事后,对这些军士留下了“各有员数”的记录。因此可认为有定员限制,接受与民籍不同的户籍编制的材官、骑士是军吏。其旁证就是上述他们与军假吏一起被废除的史实。那么,《汉旧仪》的记述,即认为材官、骑士是一般成年男子在其33年的义务期内要承担的一年军役的看法,是否有误?


  事实是《汉旧仪》的记述并没有错误。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在马邑谷中展开的对匈奴的伏击战,虽动员了“车骑、材官三十余万”,却因被匈奴单于发现而以失败告终。其后,武帝在谈及此次作战时,说到“发天下兵数十万”(《汉书》卷52韩安国传)。只是,这数十万的轻车、骑士、材官兵并不都是军吏。现在假定武帝时期的总登记人口数为5000万人,其中男子为半数的2500万人,再假设23岁至56岁的男子为其中的50%,那么即有1250万男子。因为这些男子在其33年的义务期内要承担一年兵役,所以可以算出平均每年大约有38万人的现役兵。这只不过是个大概的数目,但可以认为马邑伏击战中被动员的轻车、骑士、材官兵,基本上是全国可被动员的兵力。在其33年的义务期内被征召而来的为期一年的兵士,除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军外、还作为卒被编制,接受军吏的指挥。作为有定员限制的军吏的轻车、骑士、材官,大概是从卒中选拔而来,或是志愿报名参加的职业军人【7】。


  作为卒的征召兵,一般被称为甲卒。在郡(国)一级,统一指挥军事的是郡都尉(在王国是中尉)。《汉书》卷一九《百官表上》,规定郡都尉的职掌为“佐守典武职、甲卒”。由此可以明确得知,甲卒是还未被编制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军之前的一般兵士的称呼。


  在各种史料上可以见到有关甲卒的记录,作为徭役制度的甲卒,还可看到以下事例。首先,武帝在其即位的建元元年(前141年)2月,作为恩赐,下令“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汉书》卷六《武帝本纪》)。这是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免除其家人的租税负担的政策。显而易见,此处的甲卒和免除军役负担有关,并且其是组成由郡都尉统率的地方军的兵卒。


  另一个事例在晁错向文帝的提议,即“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中可见。关于此处的卒,颜师古的注释中引用的如淳的看法如下:即他首先坚持了“复三卒之算钱也”的自家说法,而后又介绍了“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的某种学说。但是,“复卒”并不是指免除算赋。因为算赋是女性也要负担的一种人头税,所以若是指免除算赋,此处就应该象武帝建元元年的事例一样,写成“复算”,而不是“复卒”。并且著名的居延汉简的礼忠简中记载“用马五匹直二万”(37・35),从而可知用马一匹4000钱。而三人的算赋只不过相当于360钱,还不到用马钱的1/10。这也可以说明“复卒”不是指免除算赋。从“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即晁错对“复卒”的理由进行的简扼明要的陈述中,也可以很自然地认为,“卒”是如淳介绍的某种学说所主张的军役(甲卒)。虽然这不是直接显示甲卒制度存在的事例,但是将此事例与武帝建元元年的事例合并考虑,可以推断郡国兵一般被称为甲卒,其依据郡国所处地势的不同而被编制成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军等。


  东汉初期废除内郡的地方军之后,甲卒作为正所担负的徭役,仍然持续存在。其代表为在地方官府任事的走卒、五伯等。在汉代的地方官府中任职的官吏由三个层次组成。上层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派往地方的郡太守、都尉、郡丞、县令、县尉、县丞等的长吏;中层是由郡太守、都尉、县令等各官府的长官,独自行使人事权编制而成的属吏层,即被称为掾、史、书佐、干等的书记官;构成最下层的是被称为“贱更小吏”(《续汉书・舆服志下》)的人们,他们是从编户百姓中被征召而来,并被迫轮流当值(更)【8】。东汉明帝对其出生地的元氏县的百姓、官吏施行优惠政策时,诏戎谐啤袄痛拖剞蚴芳懊爬弧⒆咦洹保明确无误地用掾、史与门阑、走卒分别代表元氏县官府官吏中的中层和下层,并加以区别(《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五年条)。


  构成地方官府最下层的“贱更小吏”中,有担当与官府维修、守卫等劳役有关的铃下、门阑、门卒、白衣、侍曹、侍阁;担当与长官的生活护理(趋走)、安全保护等劳役有关的五伯、辟车;担当街中、城外的警卫及警察的街里走卒、亭卒;或担当通信设施,即驿站的劳役的驿卒等。这些劳役从其内容来看,都是从军役派生出来的产物,并且这些劳役与甲卒一样,是正要担当的内徭(正徭)的基本任务。在地方军被废除之后的东汉时期,“贱更小吏”所担当的劳役应该是正徭的核心。但是,从征收走卒钱一事上可以看出,此劳役的履行方式,从东汉初起逐渐变成通过缴费和雇用雇佣劳动替代完成。到东汉末期,从各地设立的正卫弹碑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此劳役已濒于危机。


  最后,以西汉后期为中心,对以上涉及多方面的考察进行概括总结。汉代由地方郡县组织编制的内徭中,有15岁至56岁的男子作为更卒,在一年内轮流参加的为期一个月的更徭;还有23岁至56岁的男子作为甲卒,在其义务期内被征召而服的一年军役;以及被称为走卒等,承担地方官府的劳役及守卫任务的“贱更小吏”。全国一整年的更徭的人数约为150万人;正的甲卒的人数是数1O万人。因此内徭的的总体情况如下:每年有人数达200万左右的人员在分别从事以下各种徭役――即建造治水、灌溉、道路通信设施等的力役;维护地方治安的军役;作为地方行政最末端的吏役。除此内徭之外,汉代的男子还要从事被称为外徭的军役、劳役。关于外徭,将在下一节详细说明。


  (三)郡外徭役――中央性需求和广大区域性需求


  郡外徭役有戍卒和卫卒之分。上述卫宏所著的《汉旧仪》卷下中记载有“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的规定。另外,董仲舒在向武帝进言时论述秦朝以来的弊端,指出其之一为“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在此只提及一岁的屯戍,没有涉及卫士。因为为期一年的卫士(卫卒)和一年更替的屯戍(戍卒)是不同的徭役,那么随之而来的疑问,难道正所负担的郡外徭役有两种,为期两年吗?


  结论是郡外徭役并不是两种,为期两年,而是两种徭役中任意一种,为期一年的劳役义务。上述的守卫中央官府的河南郡的卒,被记载为“河南卒戍中都官者”(《汉书》卷七四《魏相传》),由此可知戍卒和卫卒是一回事。戍卒中保卫边境的兵士被称为“戍边”、“屯戍”;守卫中央宫府的兵士被称为“卫卒”。因为守卫中央官府是极具荣誉的任务,而守卫边境则条件极其残酷,所以在现代人的眼中,无法单纯地将两者视为同一事物。但是,在汉代的史料中,“戍边”、“屯戍”和卫士作为戍卒的两种形式,被视为同一事物却是不争的事实。从作为在郡外实施的正的徭役的视点来看,“戍边”、“屯戍”和卫士都是为期一年的外徭。只是由谁担当“戍边”、“屯戍”,由谁担当卫士一事上,可以推测在其选拔上存在一定的标准。


  从23岁到56岁的男子,在其作为正的33年的义务期内,有合计两年的劳役的义务。一年作为内徭,要负担甲卒的地方军役或吏役,还有一年作为外徭的戍卒,要充当保卫边境的兵士或守卫中央官府的卫卒。守卫中央官府是根据中央政府的需求被编制而成的外徭;保卫边境则是出于防止外敌入侵,保卫国家的目的,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被广泛编制而成的外徭。


  在33年的义务期内,履行为期一年义务的戍卒的年均可能动员数的计算方法和甲卒一样,如果登录人口为5000万人就是约38万人,若是西汉末期人口的6000万人,就有约45万人。地方郡国兵有数10万;保卫首都和边境的兵士有数10万,因此加起来约有近100万的兵士被分派在全国各地。行军编制时也可动员郡国兵,因此即便只组织编制年均可能动员的兵士,中央政府就有100万的军队可以动员。例如,在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年)爆发的南粤、西羌的反乱中,南方有20余万的楼船军;西北边境有60余万的骑士、戍卒,合计有80余万的兵士被动员一事,就是一个具体事例(《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


  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被广泛编制而成的徭役中,除“戍边”、“屯戍”的戍卒外,还有被临时编制而成的力役,这也被视为外徭。其代表为跨越数郡的治水工程。


  其具体事例,有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对决口的黄河进行的治水。这是一次黄河在魏郡的馆陶和东郡的金堤处决口,洪水泛滥至周边的4郡32县的前所未有的大灾害。对于此次自然界的威胁,作为应急措施,中央政府调动了河南郡以东的漕船500艘,让居民乘坐避难。同时还征召36日的徭役劳动(卒),让其修复了堤防。但是如何看待此时征召的卒成了问题?对此成帝亲自采用了“治河卒为著外繇六月”的措施(《汉书》卷二九《沟洫志》)。那么,如何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呢?


  关于这句话的理解,有三人留下了注释。首先是三国魏的如淳。他作了“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复留六月”的叙述。如淳根据汉律的如下解说――即守卫边境的戍卒虽是一年更替制,但当紧急之际有为期六个月的延长劳役制――认为因黄河的治水,卒被留下并被延长又一期六个月的劳役。三国魏的孟康则认为是“外繇,戍边也。治水不复戍边也”。在视外徭为守卫边境的戍卒这一点上,两者的见解一致。但两者不同在于,如淳认为这些卒是因黄河治水而被派往从事为期六个月的延长劳役,而孟康则认为这些卒因被调往治理黄河,就不会再次被派往守卫边境。另外,唐的颜师古的理解为“如、孟二说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劳,虽执役日近,皆得比繇戍六月也。著谓著于簿籍也”。他否定了如和孟的说法。从颜师古的叙述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也称外徭为繇戍,视其为守卫边境的戍卒。因此,在这一点上三者看法相同。但不同的是颜师古认为,作为治理黄河的回报,即使作业天数较短,也视其为相当守卫边境的戍卒六个月的劳役,并将其登记在管理外徭的帐簿上。颜师古的看法,即把“著”一词解释为登记在帐簿上的说法,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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