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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的都官与离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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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發表於 2011-12-30 10: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官长’?可(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16]都官长与县啬夫(县的长官)并提,反映出二者在职责或官秩上存在着某些关联。下面我们再来看张家山汉简中的几条资料:
《二年律令・具律》: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17]
    令、长、丞属于县级机构的吏员编制,而且“行乡官视它事”的官员也只能是县、道等行政官员的职责,因此,该条律文提到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县、道官员,二是针对都官官员。令长是长官,丞为其副,这些官员如果离开其官署,必须有人代行其职责。这条律文规定,代行离署官员职责的人如果工作出现失误,那些离署的官员(不论是出外办公,还是生病)也要负连带责任。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如果这些离署的官员是去谒见其上司(“属所二千石官”),就可不必负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都官的上司马二千石官,而二千石官本身不属于都官。因此,不论是从上下级机构的从属关系上,还是从吏员设置上看,都官似乎与县平级。
《二年律令・秩律》:太医、祝长及它都官长,黄(广)乡长,万年邑长,长安厨长,秩各三百石,有丞、尉者二百石,乡部百六十石。[18]
    整理小组注:“太医,奉常和少府的属官均有太医:广乡,汉初似属钜鹿郡:万年,邑名,汉初属内史:长安厨,汉初属内史。”都官之长与其他县、邑等机构之长有相同的的秩次,进一步证明了上述推论。“太医、祝及它都官长”一语,表明属于列卿下属的太医长、祝长等都是都官的长官。据此推测,列卿名下设有令、丞或长、丞的下属机构,大概都属于都官。[19]需要提出的是,上述这些设有令、丞或长、丞的机构,其长官与县的长官秩次是相同的,即令为千石至六百石,长为五百石至三百石(汉成帝时取消了八百石和五百石两个秩次)。[20]我们说都官是中央直属的县级机构,主要是从都官的长官和县的长官在名称和秩次上相同这一角度而言的。
《二年律令置吏律》:都官除吏官在所及旁县道。都官在长安、栎阳、雒阳者,得除吏官在所郡及旁郡。[21]
    都官辟除属吏以所在县及旁县(邻近的县)为限。长安为西汉都城所在,栎阳是汉高祖曾经建都的地方,雒阳在西汉处于陪都的地位,因此在这些地方的都官辟除属吏的范围可以扩大到都官所在的郡及旁郡。严耕望先生在考察汉代地方属吏籍贯限制时说:
监官长吏自辟之属吏,必用本籍人,唯京畿郡县可例外。
州郡国县道侯国政府之属吏皆由长官自辟本域人,各以本州、本郡国、本县道侯国所辖之境为准,不得用辖境以外之人。[22]
    两相比较,就会发现,都官辟除属吏的限制与县辟除属吏的限制几乎是相同的。由此也印证了廖伯源先生所作的推论:
又盐、铁官亦有长官自辟之属吏,《东海郡吏员簿》列盐官吏员三条,铁官吏员二条……盐、铁官属吏有令史、官啬夫、佐、亭长数人至数十人,由长官自辟,限用本籍人。此说盖据地方属吏之籍贯限制推测,全无证据,备一说而已。[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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