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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的都官与离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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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30 11: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整理小组认为;“正,此处指廷尉正,为廷尉属官。”我们则认为,此处的“正”,指的是都官之上级单位的长官。既然这条简文的最后一句“郡关其守”是指县、道官的狱讼审理结果要向其上级单位郡汇报,与此相对应的都官“狱无轻重关于正”,当指都官长官审理狱讼的结果,要向其上级单位的长官汇报。由于都官的上级长官都是中央某机关的大臣,如廷尉、太仆、治粟内史、少府等等,简文中有时称“属所二千石官”,“正”也许是其简称。在《二年律令》中,县、道官往往都是向其所属的二千石长官汇报或请示,如:


    《二年律令・具律》: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34]


    《二年律令・置吏律》: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者,罚金四两。[35]


    《二年律令・田律》:县道已c(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36]


    《二年律令・效律》:县道官令长及官(?)比(?)长而有丞者□免、徙,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虽不免、送(徙),居官盈三岁,亦辄遣都吏案效之。[37]


    《二年律令・兴律》: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复案,问(闻)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谨掾,当论,乃告县道官以从事。彻侯邑上在所郡守。[38]


    而在一般情况下,负责向中央汇报的,是二千石官,如:


    《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诏: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39]


    那么,作为县级单位的都官,越过其所属的二千石长官而直接向廷尉及其属吏汇报刑狱审理结果,好像不太可能。


    四、结论


    最后,让我来归纳一下本文的结论:


    第一,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及其所辖各县、邑的长官官府,属于地方行政机关,不是都官。


    第二,公、卿等中央大员的某些下属机构是都官,但公、卿等官员的官署本身不是都官。


    第三,只有长官为令或长的中央直属机构才可称为都官。


    第四,某郡如果有若干个同类性质的机构,如盐官或铁官,则只设一个都官,其他为离官。离官的长官,其官秩和权限比都官的长官低,并受都官长官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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