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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论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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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2-2-24 09: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议法从轻的主张,同样在汉代的执法思想中,闪耀出它的理性光彩。
  西汉后期的杜钦,虽然依托于秉权外戚王凤门下,但遇事多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希望以其学识,对王凤的失当之举有所规谏和补益。针对王凤寻衅贬抑意在罢免贤臣冯野王的举动,杜钦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援引古训,主张“罚疑从去”。[55]颜师古对此有个极好的解释:“疑当罚不当罚则赦之,疑轻重则从轻。”就是在某种行为处于难以判断是否属于犯罪的临界点上,就加以赦免,不予以治罪;如果在轻罚与重罚之间难以判明时,就从轻处理。据此我们得以知晓,杜钦的“罚疑从去”之说,与现代法学理论的“疑罪从无”原则,应该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东汉中期与郭躬齐名的陈宠,同样官至廷尉,同样有世传法律之学的家族文化背景。其曾祖父陈咸是两汉之际的法学名家,他留给子孙的规戒就是:“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 陈宠本人“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56]史家此说可以证明,议法从轻的思想及其指导下的执法实践,确实有效地缓和了急苛之政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廓清令人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汉人津津乐道其“轻刑”、“省禁”之功,历代论史者似乎也没有谁指责汉代存在暴政;但是,汉末的大政治家曹操在考虑法律改革时却“嫌汉律太重”[57]。那么,汉代的法律究竟是轻是重?现在是否可以循此思路回答:汉朝的法律,从立法层面而言,是根源于秦律,因而也就带有其酷苛繁重的本质属性(当然,汉朝时期经历的几次法律改革,有“轻刑”的主观意图,也收到了一定的客观效果),因此曹操的判断是准确无误的;但是,在执法的层面上,汉代士人表现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在具体的法律程序的运作之中,他们把僵硬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人性化的解释,缓和了专制皇权对法律的非良性操控,减轻了法律残酷无情的色彩。由于这一重要的“修补”,使得原本苛重的汉律,演变为刚柔兼济、变通有度的“社会形象”。汉代统治者从中所表现出的理性,对于维系民心、维持稳定,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作者:孙家洲)



    注释:


[1]《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2]《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
[3]《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
[4] 除去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之外,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所出土的《二年律令》、《奏谳书》等汉初法律文献,把秦汉法律之间的继承关系,充分地显示出来。
[5] 《韩子浅解》第五十篇《显学》。
[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7]《语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5页。
[8]《汉书》卷四十三《叔孙通传》。
[9]《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
[10]《盐铁论》卷第十《刑德》。
[11]《潜夫论笺》卷五《断讼》。
[12]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见氏著《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5页。
[13]《汉书》卷八十九《循吏列传》颜师古注。《史记索隐》对循吏的解释是:“谓本法循理之吏也。”亦有相通之处。
[14]《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15]《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
[16] 在《史记》、《汉书》中出现的“循理”,可以理解为顺守人情之理的至少还有以下两例:《史记》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传》引徐乐上书之语:“间者,关东五谷不登,年岁未复,民多穷困,重之以边境之事,推数循理而观之,则民且有不安其处者矣。” 《汉书》卷九十一《货殖列传・序》“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故夫饰变诈为奸轨者,自足乎一世之间;守道循理者,不免于饥寒之患。”
[17]《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传》。
[18]《汉书》卷五十一《路温舒传》。
[19]《汉书》卷三十二《张耳传附子敖传》。
[20]《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
[21]《春秋繁露》卷三《精华》。
[22]《盐铁论》卷十《刑德》。
[23]《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
[24]《汉书》卷八十六《王嘉传》。
[25]《后汉书》卷四十八《霍传》。
[26]《潜夫论》卷四《班禄》。
[27]李泽厚《说儒法互用》,见氏著《己卯五说》,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第91页。
[28]王春华《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探析》一文称:“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裁判的权力。自由心证制度,也称之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寻求司法公正,而鼓励法官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考察所有的量刑情节而做出正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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