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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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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06-12-27 10: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络
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
    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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