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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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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0-25 11: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三、有乞庶子的权利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说明有军功爵位的人有权力要求无爵位的庶民给他当庶子,一级乞一人,二级乞二人,以下以此类推。在没有战事时,庶子每月给主人服六天劳役,有战事时,庶子要随主人从军打仗,这很明显是一种封建依附关系,所以称有爵位的人为军功地主是恰如其分的,特别是达到五大夫爵位的人,拥有“税邑三百家”或“税邑六百家”者,已成为军功大地主了。  


    有爵人不仅可以乞无爵人为庶子,而且低爵人犯罪还要给高爵人当仆隶。《商君书・境内篇》说:“其狱洁,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孙诒让解释说:“能,亦当为罢。言高爵有罪而罢,无得给有爵人为隶仆也。”(注:孙诒让.重校商子境内篇,转引自商君书解诂定本附录.)这是说高爵的获得者因罪而免爵,不能给低爵者当仆隶,反过来说,低爵位的人有罪免爵后,是可以给高爵者当仆隶的。在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中,是没有乞庶子和低爵有罪免爵后可以给高爵者当隶仆的条文。  


    在这里还要补充一点,即庶子的地位与农奴、隶农有所不同,主人立功后,可以“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官兵之吏”,那就是说庶子还有机会进入政府或军队中充当下级官吏。  


    四、可以不受限制地逐级晋升爵位  


    受赐田宅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上引《商君书・境内篇》文字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逐级赐爵的问题;二是逐级赐田宅的问题。  


    (一)逐级赐爵的问题。《左传・成公十三年》正义引《汉书》称:“商君为法于秦,战斩首一者,赐爵一级。”《韩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以上所引两条资料都说明商鞅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其爵位的赏赐与晋升,都是根据在战争中斩获敌人的首级来确定的,故被山东六国之人称为“上首功之国”,(注:史记(卷八三.鲁仲连邹阳列传).)其原则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即斩首一级,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其余以此类推。如果再结合《境内篇》提到的“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故爵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逐级迁升的情况看,可以断定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是由下往上逐级迁升的,不像秦汉二十级爵制有民爵、吏爵之分和“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注:后汉书・明帝纪、安帝纪、顺帝纪.)按公乘在军功爵制是第八级,意思是民爵不能超过八级,超过八级就要把超过级数转让给儿子、兄弟和兄弟之子。由此可见,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秦汉二十级爵制在爵位晋升方面是有明显差别的,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从一级公士到十七级大良造可以逐级晋升,畅通无阻,而秦汉的二十级爵制则有侯爵、卿爵、大夫爵、小爵四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界限森严,待遇悬殊,难于逾越,后来又有“民爵不得过八级”的。


    (二)逐级累计赐田宅。上文引证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不仅说明赏爵是逐级上升的,而且说明赐田宅也是逐级累计的。引文中最关键的就是“益”字,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的意思。即每斩获敌首一级,就赐爵一级,增赐田一顷,宅基地九亩。据《通典・州郡典・风俗》记载:“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这就是商鞅变法中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即改一百步为亩的小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仍然是“百亩给一夫”,但宅基地的数量不详,假定也是一家九亩,那么所谓“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就是在原有一夫田一顷,宅九亩的基础上,再加田一顷,宅九亩,即拥有一级爵位的人,可以占田二顷,宅基地十八亩,拥有二级爵位的人,可以占田三顷,宅基地二十七亩。其他爵位以此类推,至八级公乘可以占田九顷,宅基地七十二亩,至于九级五大夫以上,有了赐税邑三百家或赐税邑六百家之后,是否还按爵级增加田宅,由于史无明文就难以推断了。关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规定的逐级累计赐田宅政策,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也有变化,汉高祖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说:“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好像食邑的级别向前提了两级,即由九级五大夫提到七级公大夫。又说:“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这又似乎在说高爵者除食邑之外,尚可赐于田宅。下面又说:“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注:汉书(卷一下.高祖本纪下).)即按功劳大小不同,赐与不同数量田宅,但赐田宅的具体数字,并没交待清楚。只有《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出土后,我们才第一次知道汉初(吕后二年)各级军功爵的具体受田宅数字。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关内侯(受田)九十五项,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项,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管各半顷。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三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五十亩。(《户律》)  


    上引《二年律令・户律》条文,是按侯爵(关内侯、彻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小爵(不更至公士)、庶民及轻刑罪犯六个等级分别占有不同数量田宅,不难看出高爵和低爵之间占有田宅数量的差距是很大的。一是侯爵级,因彻侯有封国故无占田数字,但可占一○五宅,关内侯可占田九十五顷、九十五宅,其占田宅数量是惊人的。二是卿爵级,与侯爵占有田宅数量相差不多。大庶长占田九十顷、九十宅,以下每低一级少占田二级、二宅,至左庶长尚可占田七十四顷、七十四宅。三是大夫爵级,与卿爵级相比,占有田宅数字突然下降。大夫爵的最高级五大夫占田廿五顷、廿五宅,其最低级大夫仅占田五顷、五宅。四是小爵级,与大夫爵最低级占有田宅数很接近,不更占四顷、四宅,以下两级递减一顷、一宅,至最低级公士仅占田一顷半、宅一宅半。五是庶人阶层,占田一顷、一宅,与商鞅变法时占有田宅数量相同。六是轻刑犯人,占田半顷、半宅,商鞅变法时无此项记录,反映了西汉初年地广人稀的特点,使有劳动力的人,在农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  


    从以上六个层次层次受田宅情况隶分析,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即卿爵级和大夫爵的前三级,其占有四宅数量高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官大夫的占有田宅数量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相等,大夫及小爵四级的占田宅数量均低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这说明军功爵制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向高爵方面倾斜,特别注意保护高爵拥有者的权利,低爵者已不可能像秦国早期军功爵制那样可以逐级晋升至高爵,也不可能逐级累计取得赏赐田宅的权利,也再没有乞庶子的权利了。到了汉中期以后,八级以下的爵位已成为荣誉头衔,几乎得不到什么实际经济利益了。  


    五、低级爵的树墓制度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爵一等,其墓树,级一树”。朱师辙注曰:“此树墓礼也,自小夫以至于大夫,死,得立墓树,以官级大小为差等。”小夫即一级公士以下三级爵位中最低一级的爵位名称。大夫在军功爵制中属于第五级,如果按―级一树的规定,小夫的墓上种一棵树,大夫的墓上就可以种八棵树,这是给予低级爵位者死后的荣誉。按此规定,没有爵位的人死后其墓是不能种树的,这虽属小事,也显示有爵位者与无爵者在政治待遇上的差别,也说明秦国对军功爵制的重视。至于官大夫以上为什么没有墓树的规定,大概有其他荣誉标志,惜史书失载,现已无从查考。  


    以上所提到的五个问题,都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春国早期军功爵制所特有的制度,与以后秦汉二十级爵制是不同的,至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规定的有爵者可以以爵减刑免刑、复除及食邑制度,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都基本继承下来了,故不再一一列举。  


    必须说明,以上所介绍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也并不是完全由商鞅所创建的,实际上早在商鞅之前,秦国就已经有了军功爵制。据《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晋秦战于麻隧,秦师败绩,晋获秦将成差及不更女父。”《左传・襄公十一年》记有“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不更、庶长都是军功爵名,说明秦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了军功爵。另外,商鞅是以左庶长身份主持变法的,也说明在商鞅变法之前,秦确实存在着军功爵,商鞅只把已有的军功爵加以整顿,并赋予它以新的生命力,故有的历史学家说商鞅所建立的军功爵制,“非是商鞅尽新作也”。(注:左传・襄公十一年正义.)这个评语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商鞅所建立的军功爵制,虽然并非全属新作,但商鞅为军功爵制所确定的一些原则,却改变了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面貌。商鞅颁布了四条与军功爵制有直接关系的法令: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三、“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四、“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注: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这四条法令对秦国的历史可以说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第一条奖军功,戒私斗,使秦人一致对外,并稳定了秦国的社会秩序。第二条对腐朽的宗室贵族给予了致命打击。宗室贵族原来仅凭血缘关系,就可以坐享荣华富贵,此后如不立有军功,就被开除属籍,失去贵族特权。第三条建立了明确的军功爵等级制度,并根据军功爵的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第四条规定只有在战争中立有军功的人才能得到显贵的荣华,没有军功的人,不管多么富有,也得不到盛德美名。综观商鞅建立军功爵制的目的,就是鼓励秦人杀敌立功,只有立了军功才能得到官爵利禄,才能得到荣华富贵,这就是商鞅所说的“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注:商君书・农战篇.)舍此别无出路。  


    商鞅把军功爵的价值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官爵是君主驾驭人民,人民为国尽力的重要手段,他说:“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不荣,则民不急,列位不显,则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则民不贵上爵,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位矣。”(注:商君书・错法篇.此据百子全书・商子・错法.)又说:“行赏而兵强者,禄爵之谓也。禄爵者,兵之实也,以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禄爵之所道,存亡之机也。”(注:商君书・错法篇.)以上两段话是从君主角度说的。认为君主手里最贵重的东西是爵位,所以赏赐之道必须把握好,这是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大事,商鞅还说:“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注:商君书・君臣篇.)这是从民的角度说的。老百姓在战争中不怕死,就是为了获得爵禄,那么明君就要满足其要求,赐给他们有足够荣誉的爵位和足以维持生活的俸禄。如果能够这样授官予爵,“其国必无敌”。(注:商君书・靳令篇.)商鞅为了提高军功爵的政治地位,甚至提出了“不官无爵”(注:商君书・农战篇.)的原则,即没有军功爵的人不能当官,有爵才有官,所以在商鞅的言论中经常是官爵并提,实际是爵重于官,这也是秦国早期军功爵所特有的情况,以后的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就逐渐演变为重官轻爵了,到西汉初年,除保留一条非列侯不得任宰相外,其他都是只提官而不提爵,至西汉中期,不是列侯也可以任宰相,或先拜相后封侯,爵位已不是任官的必要的条件了。   


    从历史主义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极大地鼓舞了秦军的斗志和士气,使秦国的军队成为战国七雄中战斗力最强的军队,秦始皇就是依靠这支军队而统一了六国。规定,一般士兵想获高爵已不可能,至此,军功爵制也就逐渐失去鼓励士气的作用,而走向轻滥和消亡。  


文摘自《零陵学院学报》,作者:朱绍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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