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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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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12-30 10: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三、儒、法两家伦理思想之异同


    金烨认为,秦律中“公室告”与“家罪”的有关规定“原本出自儒家的伦理精神,与秦之严苛法家政治完全相反”。本文不能苟同。为了弄清秦律“公室告”和“家罪”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有必要对儒、法两家的忠孝观做一简要回顾。


    用什么样的道德准则来维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等各种关系,是先秦诸子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就君臣和父子两对关系而言,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忠”和“孝”。纵观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两个道德规范的阐述,就会发现,二者对“忠”、“孝”基本含义的理解,并没有太大的分歧。


    儒家对“忠”的阐述,如“居上克明,为下克忠”;[29]“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30]“以私害公,非忠也”;[31]“临患不忘国,忠也”;[32]“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3]等等,都是表明臣对君和国(社稷)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儒家对“孝”的阐述,如“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34]“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35]等等,都是表明子对父母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法家也有类似的表述,如《商君书・画策》认为,忠、孝等伦理道德是法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普遍遵法守法情况下所呈现的固有现象:


    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36]


    《韩非子・忠孝》也阐发了法家的“忠孝”观:


     臣之所闻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37]


    他主张臣子不应危及君主的地位,孝子不应指责自己的尊亲;君、父可以不贤、不慈,臣、子却必须尽忠、尽孝,绝对不能有丝毫“犯上”的言行。据《吕氏春秋》载,法家吴起在魏国因权位而与商文发生争执,吴起说:“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子与我孰贤?”[38]据此,则维护伦常秩序,移风易俗,也是法家政治实践的重要内容。


    其实,儒、法两家的根本分歧并不在于对忠、孝等基本道德规范本身的理解方面,而是在忠、孝之间的关系方面。换句话说,两派都承认忠在君臣之间、孝在父子之间所起的重要作用,问题是,如何处理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父权与君权的关系?或者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应该舍弃什么?坚持什么?


    儒家更多强调的是忠、孝的一致性,认为“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39]“事君不忠,非孝也”;[40]“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41]“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42]等等。尽管如此,儒家仍然无法回避忠、孝不能两全的问题,《孟子・尽心上》是这样回答的: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D然,乐而忘天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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