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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秦国转弱为强因商鞅变法?何炳棣:实是墨者功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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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6-7 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凤凰网
201067132931337.jpg 战国时期形势图(来源:资料图)
图强运动中墨者的主要贡献
由于饱受多年流亡生涯的苦痛和即位后四年所受墨者集体殉义的感召,献公自始即对墨者有充分的信任,以致墨者似乎成为秦国军队中的全能干部和严格纪律的执行者。
军事方面
献公之前的半个世纪,秦弱魏强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就疆域、人口、资源而论,秦本有足够的潜力演变成为一等军事强国,关键在有英明的君主领导改革。
根据笔者的多边考释,献公即位后的第四年,即墨者首任巨子孟胜及其弟子集体死楚阳城君之难那一年,献公与墨者应即开始合作,而且关系如鱼得水异常融洽。所以,城防要区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守”都从墨者甄选。
秦制城防最高长官“守”之下,还有由墨者充任的“尉”。《墨子・备城门》篇说明“城上四隅……四尉舍焉。”“百步一亭……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亭尉掌旗帜。各种城防士卒,包括童子及女子,都依照“青、赤、黄、白、黑”五色旗帜各守岗位。敌人攻城由远而近时,亭尉手执大旗,有如近代童子军领队之“打旗语”,并鼓声,指挥部队的行动。夜间只好用火。此外还有门尉,责任是执行极严格的监守城门、防谍杜奸的规令,白昼必须亲自巡察三次,夜间巡察一次。尉的主要责任虽是防谍杜奸,严格执行罪罚,还有训练基层吏员及士卒射弩技术的责任。
由于饱受多年流亡生涯的苦痛和即位后四年所受墨者集体殉义的感召,献公自始即对墨者有充分的信任,以致墨者似乎成为秦国军队中的全能干部和严格纪律的执行者。
被聘募的墨者也一再表示对献公效忠之忱。平时对“重室子”(贵家子弟)表面上予以优待,而事实上是严加看守。敌军来攻时,令重室子居城隅高楼上作侦察守候的工作,“失候斩”。其他“守城之重禁”和“大奸之所生”“具以闻于上”。墨者对秦中央集权消除异己方面的贡献是不容怀疑的。
此外,秦国当局自始即极力汲取利用墨者对军事工程及武器制造方面的专长也是可以肯定的。总而语之,墨者对秦军事上转弱为强的重大贡献,在献公晚年与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天子贺以黼黻的大凯旋中得到充分的证实。
户籍与连坐
传统和近代中外学人研究古代中国以军统政的地缘组织的起源,每多上溯到齐桓公(在位,前685―643年)时管仲的创举和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的改革。事实上齐、郑的改革都不能认为是秦制的先例。
管仲军政统一原则下行政单位的划分,事实上仅限于分属于桓公及国子、高子二上卿直辖的“乡”区。全国分成二十一乡之后,其中六个工商之乡与兵役无关,只有十五个“士乡”才分别由桓公和国子、高子二上卿统帅。即便在全国有限的“乡”区之内,国君都不能享有统一指挥的权力;而且维系这十五士乡人员的力量还是大部要靠旧家族的感情纽带。这种依然联系到宗法亲属关系的问题说明齐管仲的改革决不会是秦献公全国统一性户籍编制的历史前例。
近代国际汉学界研究古代中国户籍制度的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公元前543年郑子产法令中“庐井有伍”,就是全国性以军统政户籍制度的创立。为审慎计,有必要将《左传》原文及十九世纪理雅各(JamesLegge)英译征引如下:
《左传・襄三十年》:
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Legge译文:
Tsze-Ch'an made the central citie s and border lands of the State be exactly defined,and enjoined on the high and inferior officers to w ear[o n ly ]th e ir d istin ctiv e ro b e s.T h e fie ld s w ere all m arked out by their banks and ditches.The houses and tsing (井) were divided in to fives,responsible for one another.英译是根据杜预的诠释,文字非常清楚明白,在国际上影响很大。但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充分汲取《左传》权威、伯父杨树达的淹博精深,往往能做出比较正确的注释。他特别指出“都鄙有章”不过是都邑和鄙野应保持传统的区别,并不意味这两种不同地区都需要精确丈量后划定(exactlydefined)。“上下有服”的“服”不是指服装,而是指职守。
最重要的是“庐井有伍”的“伍”应是“赋”的借字,是纳赋税之意,而不是户籍中由五家构成的基本单位。杜预注:“使五家相保”更会引起古今读者的误会,以为是五家连坐法的初现。上世纪前半叶,童书业根据顾颉刚早期课堂笔记而撰的《春秋史》,更把“庐井有伍”释为“五家为伍的保甲制度”的滥觞。至于“庐井有伍”的“庐”字,《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庐,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则去。”庐井一词尚具井田古制遗义,怎能是全国性军政合一的户籍制度中五家构成的基本单位呢?
为探求关键词“伍”的真义,只靠古今诸家注释是不够的,必须要了解子产颁布“庐井有伍”背后的政治实况和理念。幸而《左传》襄廿九及卅年的叙事是根据最原始的《郑书》(当时郑国的史籍),复杂繁琐之中每有耐人寻味的话语。简而言之,子产是在内外危机重重、几乎无法形成一个能勉强运作的政权的情况下,强行被命为执政的。他背后的全力支持者是无私让贤的罕氏族长正卿子皮。当“郑子皮授子产政”时,子产坚辞,因为深深了解“国小而逼,族大宠多,不可为也。”秋间受命执政初期,在答复子大叔(美秀而文的游吉,廿一年后继子产执政为正卿)问难的谈话中,子产毫无虚伪地征引《郑书》中的谚语:“安定国家,必大焉先。”意思是欲求国家的安定,必须先使世卿巨室安心。这个坦诚露骨谈话的时间大概是在前543年秋八月,《左传》紧接此项谈话的纪事就是子产颁布的“使都鄙有章,……庐井有伍”的法令了。如果这串法令的颁布不会晚到年底的话,他从执政之初到颁布一系列法令只有三几个月的时间。试问,在这样匆迫的时间之内,更在施政必须先姑息大族巨室原则之下,“庐井有伍”怎会是户籍制度革命的首发巨炮呢?
事实上,细读国人对子产法令的反应也会得到同样的论断。《左传・襄公三十年》:
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贮)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
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杨伯峻训“伍”为“赋”之借字,是根据《吕氏春秋・乐成》篇“我有田畴,而子产赋之。”杨注极是,因初征此税之时,国人不无疑惧,勉强从命,三年以后,田畴因封洫水利而增值,子弟乡校教育也得到改善,所以由怀疑转而歌诵;处处反映乡里聚落秩序依旧,决未曾有过强迫执行户籍制度革命性基层组织单位改革的痕迹。五年后(昭公四年,前538年)“郑子产作丘赋”是进一步征军赋,其性质大体与前此鲁、楚等国之用心相似,征赋主要是为改良扩充多种武器的质量,都不是从事军政合一户籍制度革命的先例。
秦国变法成功最重要的是户籍制度的革新。传统及近代中外学人几无不归功(或归罪)于商鞅。其立论的文献根据不外:
(1)《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
(2)《韩非子・定法》:“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
(3)《淮南子・泰族训》:“商鞅为秦立相坐之法……。”
(4)《史记・秦始皇本纪》附《秦纪》:“献公……十年(公元前375)为户籍相伍。”
(5)《史记・商君列传》:孝公六年(前356)“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伺)连坐。”
本文以下所论与前此诸说不同之处在指出连坐法禁渊源甚古,“连什伍而同其罪”则始于献公,而且俱深受墨者影响。为简捷计,先论连坐。
墨子政治理论的核心是“尚同”。笔者十余年前发现《尚同》的篇名,实际上是《孙子兵法・计》篇“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一语最忠实巧妙的简化。此语乍读之下似不足为奇,但具有纠正春秋“政多出门”历史积弊的深意。为适应战国初期列国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情势,墨子就把这句名言引伸利用为建立一元化中央集权政体理论与实践的张本。《尚同》理论的出发点是在“未有政刑”的初民社会里,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人人有自己的意见,“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欲使政治及社会上轨道,惟有人民自乡里而上,层层都服从各级的“政长”,最后所有各级的人民和政长都绝对服从于天子。这种政体一定是公正合理的,因为天子是上天为人民福利而选择出来的。《尚同》上中下三篇一再出现“一同天下之义”的语句,下篇更进而推论:“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圣王皆以尚同为政,故天下治。”这显然是“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理论范畴最大可能的延伸和提升。
笔者无意深究墨子“政原论”逻辑上有欠圆通,但有必要考辨何以“尚同”模式的政体在国史上首度出现于秦献、孝之世。案:墨子为实现他所憧憬的一元化政制,订下一条指令性的原则:“上同而不下比。”上同之义无须再释,“不下比”的意思是,下边的百姓不准比周勾结,对当地的政治情况有所隐匿。换言之,唯有以天下百姓为耳目,高高在上的天子才能赏善惩恶,顺利推行政体的运作。
《尚同・中》:“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万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罚之。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振动惕栗,不敢为淫暴,曰:天子之视听也神。”我们必须秉公指出,墨子的手段虽不无类似近现代独裁特务统治之处,但他的居心是善良的、反侵略的,试求改善人民生计的。
最堪注意的是《尚同・下》征引已佚《大〈泰〉誓》――武王伐纣师渡孟津的誓言――:“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清代江声的解释:“发,谓发觉也。钧,同也。言知奸巧之情而匿不以告,比事发觉,则其罪与彼奸巧者同。”这就是“连坐”。再《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弩戮汝,罔有攸赦。”郑玄注:“大罪不止其身,又弩戮其子孙。”同篇中武王历数纣的罪行内有“罪人以族”,可见殷代已有“连坐”《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二十年(公元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三族指父母、妻子、同产(兄弟)。可见早于商鞅四百年秦国已有连坐法了。
献公即位之初,百废待举,抵御外侮,莫先于巩固城防;巩固城防,莫先于征募墨者。墨者自始即发现,“上同而不下比”的政治理念和手段,几乎无一不与献公的图强愿望与步骤同轨合拍。献公难忘回国过关的危难,城防立法之初,宁失之过严,勿失之过疏,所以本文上节所引《墨子・号令》篇围城禁令是很极端的规定,在平常的情况,同伍连坐之罪有一定的范围,伍人检举也非漫无限制。无论如何“相牧司连坐”决非始自商鞅是可以肯定的。
《史记》之《秦纪》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必须与《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一起诠释。首先应该讨论的是什和伍这两个户籍上最低层统计单位的特点。如本节上引《国语・齐语》所载管仲在全国十五个“士乡”编制军队的各种单位是始由五家组成的“轨”,也就是伍,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根本不提什这个单位。所以如此是因为什不是最小的单位,也就不宜作为全部统计的基数。事实上,什的单位是存在的。《管子・立政》:“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同书《禁藏》和《度地》等篇也都提到什伍之制。至于什作为组织单位的特殊功能,《尉缭子・伍制令》有很好的说明: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正是为了整军图强防谍杜奸,献公户籍改革之初即定下什伍之制。这不是全凭揣想,而是有幸《墨子》书中保存了原始第一性的记录。《备城门》:“城上十人一什长”;《迎敌祠》:“司马视城修卒伍……五步有伍长,十步有什长,百步有百长。”经过笔者多方考证,《迎敌祠》所言皆献公早期事,《备城门》甚至言及征募墨者之初,主客双方必要的考虑,大有助于了解秦墨早期的活动,其史料价值之高远在《史记》三言两语式叙事之上。
至于什伍所辖士兵的种型和原来的身份,《备城门》篇中两条“示范性”的规律都有说明。“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或应作上)楼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围(御)。”如果敌人大举进攻,无论师众多少,只能分四路进攻,届时守城兵士不过“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应之。”可见户籍是兵农不分军民合一的。什伍战时与平时的成员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二者间必有密切的联系。从《韩非子》和《史记》相关词语及注释揣测,什伍之制应该自始即逐步推行于全国的,其最初主要动机是为防止人民违法犯禁的,防止人民犯禁最适宜的组织单位是什伍,而防止犯法的工作平时较战时更为根本。所以《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综述相当正确,唯一需要纠正的是什伍和连坐不始于商鞅,而始于十九年前的献公。这应该是合理的论断。
由于秦简中尚未发现户籍原件,其具体形式尚无法确知。但张金光在其廿余年心血结晶的《秦制研究》对秦户籍特色及其主要意义有扼要的解说和评估:
……秦户籍为户,役册合编,户籍同时是应役者的徭役档案。此制为汉及后世所承。……秦户籍,就其内容而言,为综合体式,详于籍注,……凡国家治术所掌握的每一个人口的一切状况、家庭关系等等,尽在户口一簿之中。因之,政府只要一簿在手,便可统理庶政。秦所开创之户籍实为人籍之综合百科人事档,是国与家最为重要的典章,是典中之典,为国家一切章法之根本。……编籍与“相伍(即编户)”相为表里,相互为用。户籍组织与社会行政编组是统一的,以县系乡,以乡系里,以里系伍,以伍系术户,以户系口。这便构成了以秦户籍为纲的一条完整的系术绳索。
从社会及政治观点,献公的户籍改革既彻底扫除传统乡遂国野的区分,又奠下走向统一集权国家的通衢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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