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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權法制] 罰款處罰違背法理 處罰程度以經濟價值衡量導致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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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4-28 00: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思考:跌倒長者反誣扶助者為施害人,並要求賠償不少的費用,此種現象屢見不鮮,其果真如某些官員所雲,是社會道德滑坡所致?
提示:當法律具備產生一定經濟價值的屬性,其將對道德及法制本身形成突破性的衝擊。執法者在這種經濟價值利誘下會走向腐敗,則百姓會走向無視道德便不足為奇,甚至犯罪。


社會管理者的職責是管理社會成員的公共行為,而非利用恐嚇阻止方式逼迫社會成員屈就于某個設定的框架內。

罰款是一種恐嚇的懲罰行為,對於矯正非法的公共行為沒有直接影響。儘管其具有間接恐嚇阻止非法的公共行為的作用,但其恐嚇的性質首先違背了法理,屬非法的管理行為;再次,罰款的執法行為賦予法律一定的經濟價值,使得社會管理行為變異為經濟行為而陷入非法執法困境;最後,此經濟價值導致法律權威本身被衝破而失去法制作用。

在利益高於一切,底層百姓生活條件無保障的社會環境下,跌倒長者反誣扶助者為施害人,並要求賠償一定的罰款不但符合當時法律(但違背了法理——這種行為不合理),且往往額度甚大,那些道德素質低下或功利心過強的人自然無法抵抗如此誘人的經濟價值。

罰款這種執法行為賦予了法律一定的經濟價值(執法行為必須遵從法律規範,而許多罰款行為是超出所屬法律範疇規範的),不但誘使百姓犯罪,更導致官員走向腐敗——只要某些社會成員能提供大於或等於執法者從該執法行為中所獲得的經濟價值,執法者便會兜售該執法行為,這是非常合乎常理合乎法理的。而防止此種現象的方法唯一:剔除法律制定時賦予的經濟價值,從而預防社會管理行為變異為經濟行為。





法理:指法制之道,用國學語言說就是“人道”;泛指法制理論。
法律:根據法理,制定的社會公共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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