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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明代皇位继承中的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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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0-9-10 18: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原刊《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黄山书社2004年8月版。

象牙塔网络链接 http://xiangyata.net/data/articles/a01/514.html

明代皇位继承中的监国

明代的皇位继承遵循严格的嫡长继承制,表现出强烈的传嫡传长色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有某些特别的做法来推动嫡长继承制的顺利实施。这些做法包括:废除宰相制;母后不垂帘;外戚不掌政;不预养宗室;元子不封王;太子监国。这些做法都与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相辅相成,与以往各代大为不同,充分表现了明代皇位传承的独特性。[1]其中,尤以监国制度最为典型。明代监国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对明代政治有何影响?监国有多大的权力?监国与居守、留守又有何区别?明代监国的变迁与皇位继承有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是明代政治史中值得探究的问题。[2]本文拟从明朝监国制度的变迁来观察明朝皇位传承制度,以期推动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洪武时期的监国

  在讨论明朝监国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明代以前有关监国的史实和观念。

  监国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周武王伐商之后,以其三个弟弟镇守东方,监视纣王子武庚和殷遗民,史称“三监”。[3]但那时是王室派遣亲信到诸侯国监视,与后来出现的太子监国还不太一样。后世的监国多指君王出行、太子留守都城这种做法。如果太子从君王出行,则叫抚军,也是一种做法。显然,太子监国充当的是一种暂时性的代理角色。从历史上的监国或类似监国的种种史实来看,监国多是一种权宜之计,非太平之世所应为。这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下的那些士人而言,尤其是如此。两宋曾各有一次太子监国,均遭到一些士大夫的竭力反对。如王十朋就认为:“大抵太子之职在于问安视膳而已。至于抚军监国,皆非得已事也。”[4]杨万里更是鲜明提出:“天无二日,民无二王,惟其无二王,故合万姓百官而宗一人。今圣主在上,而复有监国,无乃近于二王乎?于此使万姓百官宗一人乎,宗二人乎?自古及今未有天下之心宗父子二人而不危者。”[5]可见,太子监国实际上是对君主权力的部分分割,哪怕这只是临时性的,在维护君主专制权力的人看来也是非正常的,带有危险性的。

  然而,在明朝创立者朱元璋的眼中,监国抚军恰恰是太子的本职所在。他立世子朱标为皇太子时,就宣称:

  尔生王宫,为首嗣,天意所属,兹正位东宫。其敬天惟谨,且抚军监国,尔之职也。六师兆民,宜以仁信恩威,怀服其心,用永固于邦家。[6]

其时,文臣献上的贺表中多有“抚军监国”的字眼,这与宋代人的观念大不相同。[7]在这里,“抚军监国”带有军政和行政的双重意义,说明了皇太子作为皇位继承人在军政和行政上的法定权力。这是一种定制,皇太子参与政事成为对皇帝所掌握的皇权的正式分割,而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8]

  在元代,太子可以充当中书令。明太祖废止了这一做法。这似乎影响到人们对明初太子地位的看法。而且,由于靖难之变,有关懿文皇太子朱标一系的史料湮没无闻。人们遂不明明初太子监国之本始,而《明史纪事本末》所列“太子监国”则以明仁宗为纪。兹检索史料,获得一二史实以证洪武年间太子朱标预政之事实。一般认为,朱标得以预政迟至洪武十年,[9]而《明太祖实录》所记在洪武五年,其间又小有变更,如十年十二月李善长等大臣得以更为参决可否,更使人对太子预政之充分与否产生怀疑。其实,太子预政诚如朱元璋在《立世子标为皇太子册文》中所言,它是一种法定职权,故在得立之初太子就已进入权力中心了。《庐江郡何氏家记》记何真降使通明云:

  (洪武元年)圣驾幸陈州,东宫监国。进贡物于文华殿,进秦鹩于千座前。秦呼:皇帝万岁,皇后齐年,太子千秋。东宫喜叹。左丞相李善长赞曰:可见何真诚心,贡来鸟亦祝圣寿。东宫慰致。次日,宴中书堂,丞相善长主焉。随后官三百余员宴于左右司,郎中胡惟庸主焉。圣驾回,方朝于大殿。[10]

这是洪武元年的情况。一般史料仅言刘基和李善长居守,[11]而此书明言“东宫监国”。此书作者何崇祖为何真之子,故本书可信度较高。朱元璋在洪武元年选任东宫府僚时就曾说过:“盖军旅未息,朕若有事于外,必太子监国。”[12]可作此书记载的一个注解。可以看出,皇太子朱标是从洪武元年开始监国的。

  又寥道南《魏观传》:

  洪武初,建大本堂,命观侍皇太子说书,及授秦晋诸王经。观有诗记之。诗曰:翠葆威蕤九凤旗,东华遥望立多时。都堂启事貂禅集,率卫轮班虎豹驰。月绕珠帘升讲席,花迎金辂肃朝仪。六王炳炳前星后,珠纬联辉上玉墀。二年十月甲戌,天降膏露于乾清宫禁林。[13]

据文意,诗作于二年十月之前。其中“都堂启事”一联表明了东宫问政时的情况。联系到上引元年监国之事,可以肯定,朱标问政当始自元年。并不是迟至五年或十年。这是因为“抚军监国”本是太子的职分所在。还可以找到一条记载证明这个推断不误,即:

  聂铉,字器之,江西清江人。洪武庚戌举于乡,辛亥二月壬申会试,中式。是时车驾将幸临濠。癸酉即亲策于廷。甲戌胪传进士名午门外,铉在三甲,即日谢恩,趋东宫听注。写职名为九耦,进而分拈之,铉得广宗县县丞。[14]

据谈迁《国榷》,辛亥是洪武四年,这年二月壬申会试,甲戌太祖如中都,壬午还宫。则甲戌胪传这天太祖出巡,因此聂铉往东宫听注。依照太祖惯例,太子此次亦当监国。这也可证明东宫问政之事当早于洪武五年或十年。

  关于东宫启事的一般情形见于刘崧所记:

  洪武六年秋,予承乏副北平宪。迨九年闰九月,幸及一考,以十一月赴觐。明年正月至京,则朝廷更制,内外官率九年为任。……是月十有一日,予赍所书事迹,赴考功监投进。监在奉天门之西南上,其导之进者,则殿廷仪礼司正也。越三日,吏部尚书王敏,于大本堂启云:“北平按察司副使刘崧,以考满至京,未经注代,俾往复任。今宣谕在迩,宜令听候者。”东宫可之。[15]

吏部尚书王敏考察官吏需于大本堂启东宫,与魏观所咏“都堂启事”同,则大本堂不仅是太子诸王读书之地,而且是太子理政之地。此次启事在十年正月,比一般所记十年六月也要早些。检《明太祖实录》,十三年前太子预政之令谕有以下几道:

  (洪武五年十二月辛巳)命省府台臣,今后百司所奏之事,皆启皇太子知之。

  (六年九月)乙卯,命诸司今后常事启皇太子,重事乃许奏闻。

  (十年六月)丙寅,命群臣自今大小政事皆先启皇太子处分,然后奏闻。

  (十年十二月)丙午,上谕太师韩国公李善长等曰:……前者令皇太子躬听朝臣启事,欲其练习国政,恐听览之际,处置或有未当,自今诸司政事启于东宫者,卿等二三大臣更为参决可否,然后奏闻。[16]

从上面所引史料来看,太子朱标对常事有处分权,问政早于五年十月。而太祖仍接二连三令谕启事东宫,并不表明其间政令的曲折,比如收回太子的启事权等,而是表现了太祖推行东宫启事的决心与急迫。有乌斯道《清节先生传》记桂彦良与太子定议疑狱事云:

  复召先生(桂彦良)谕曰:“曩在文华堂教有成效,今省府台有疑狱,累岁不决。汝读书明理,可与东宫定议,仍命诸生各断以己意,参酌之。”于是悉皆判决,奏上。越数月,有旨:事皆决于东宫。……八年,先生与秦府纪善林温见上,问汝居何官,对曰:“太子正字。”上曰:“非也,帝者师也。”又谓温曰:“汝王者师也。二人不可不自重。”[17]

据文意,此在洪武八年之前。“事皆决于东宫”之旨,指疑狱耶?抑或指常事耶?然先已令桂氏与东宫定议疑狱事,则不当重复言,似此者亦同于《实录》中所记各谕,为授政太子之意。“事皆决于东宫”,表明太子问政即使不是掌握着最高政治权力,也与此相差不远。

  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太子朱标巡抚陕西,太祖“择文武诸臣扈太子行”。[18]其声势可由洪武二十六年鹤庆侯张翼的供词里略见一斑:

  至九月初九日,各处公侯都到陕西朝东宫殿下,方得与凉国公相见,又不曾得说话。凉国公当使宁夏卫徐指挥到翼下处,赶开家人伴当,密说:“蓝大人上覆老官人,前日着姐夫来说的话,如今殿下领着京城军马并各处公侯尽数在这里,且不敢商量,着老大人是必不要走了消息。如今他要请旨调军,到昆仑山那里才有商量的话。”不期有旨取回,不曾得去。[19]

一般认为,太子抚陕的任务是勘察关中形势以备定都之用。但他居然“领着京城军马并各处公侯尽数在这里”,可见并不是一般性的勘察之行,恐怕别有一种深意。这种情形大概是太子抚军的一种实践,也是太祖锻炼继承人的措施之一。

  洪武二十五年,朱标病逝。太祖在《谥皇太子标册文》里写道:

  尔皇太子标居储位者二十有五年,分理庶政,裨赞弘多,今焉永逝,特遵古典,从公议,赐尔谥曰“懿文”。[20]

而方孝儒《懿文皇太子挽诗十章》亦有句云:

  监国裨皇政,忧劳二十年。(其三)[21]

在这些诗文里,朱标的地位是突出的,他“分理庶政”,亦即“监国”,其时间跨度包括了他居储位的整个时间,并不是若断若续的几个间隔时间。这种情况正好说明了太祖设计的“监国”制度实已成为一种定制。作为一种定制,得以为成祖承袭下来,命仁宗监国。但是,由于靖难之变对皇权正统体系的改变,懿文监国的事迹不太显露,而有明一代监国者,遂以仁宗为有名。

  懿文而后,又有建文帝朱允炆。建文为皇太孙时,其事亦当同于乃父,有权“分理庶政”。他曾经参决刑狱和改定《大明律》。[22]下面一件事也足以说明皇太孙的影响力。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初七,凉国公蓝玉勾结景川侯曹震谋反。曹的母亲劝他不要参加,如果不允,她就到皇太孙那里说去,揭发这起阴谋。[23]值得注意的是,皇太孙此前曾经出过京城,似乎也同于当年朱标抚军。据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正月,蓝玉从四川回京,经过武昌,曾朝见皇孙殿下。[24]蓝玉先期回京,皇太孙于二月初七到京。当日,蓝玉次男蓝太平和同千户张忠出金川门迎接皇太孙。[25]皇太孙在外期间,曾派周南奏缺官头目,张璵问候皇帝安否,[26]艾春催取銮驾,[27]这些都表明了皇太孙处分政事的常规性及其与皇帝的紧密联系。有意思的是,代府百户王恒跟随皇太孙出去办差,因“十分生受”而央求陶指挥有好差使给他,以便捞点油水。[28]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皇太孙公心问事、严于御下的理政风格。

二、永乐、洪熙时期的监国和留守(居守)

  洪武间太子、皇太孙预政的事例为永乐、洪熙年间东宫启事提供了蓝本。史称:

  国朝定制,中外政务有成式者,启皇太子施行,大事悉奏请。时太宗皇帝欲天下皆归心于帝(仁宗),凡有宽贷悉付帝行之,帝亦孜孜惟仁之施。[29]

  仁宗皇帝嗣位,册上(宣宗)为皇太子,中外启事悉归裁决。[30]

所谓“国朝定制”者,当指东宫启事之传统,若皇帝出巡,则太子监国。实际上,监国的含义已经与启事相融合,其时间虽有间隔,然概以监国言此制。方孝儒之言懿文皇太子“监国裨皇政,忧劳二十年”,《明史纪事本末》专立“太子监国”章以述仁宗为太子时事,均是此意。

  仁宗监国,根据《太宗实录》记载,共有六次,七年二月、十一年二月、十五年三月、二十年三月、二十一年七月和二十二年四月。[31]按照惯例,太子问政处分常事,若大事则奏请皇帝而行。如永乐七年太子监国例即是:

  七年(己丑,一四零九)春正月,敕皇太子监国,惟文武除拜、四裔朝贡、边境调发,上请行在,余常务不必启闻。[32]

一直到十四年,太子行使着较大的权力。但由于汉、赵二王密谋夺嫡,时时馋毁太子,使成祖对太子起了猜忌之心,打击辅导太子之官僚,从而也缩小了监国的权力。[33]这在十五年制定的“东宫留守事”中明确反映出来。第一,所有传令旨行事者皆具实奏闻,这与以前常事不必奏闻是不同的;第二,大小文武官员俱从行在吏兵二部奏请铨选,这就取消了东宫可以决定常选的权力;第三,对犯过皇亲、官员也作了相应处置,缩小了东宫问事的范围。[34]此后东宫问政之权力准此,与七年时大不相同。这与仁宗当时的艰难处境有关。但到成祖晚年,由于他多病,太子处置事权又有所扩大。《明史纪事本末》称:

  先是,上以疾多不视朝,中外事悉启太子处分。[35]

《太宗实录》亦云:

  晚有疾,鲜御外朝政事,悉付皇太子决之。至军国重务必自决,左右或劝上少自逸者,曰:“祖宗付畀之重,一息不绝,其敢怠!”[36]

这时,似乎又恢复了永乐初年的制度,但皇帝仍牢牢抓住军政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永乐时又有亲王、皇长孙居守例。成祖即位以后,以北平为北京,留世子居守。永乐二年,册太子诸王,以第三子赵王往守北京,“诏有司,政务皆启王后行”。[37]唐文凤有《奉赋祯祥诗序》云:

  恭惟贤王钦奉皇上敕命留守北京,翊赞圣谋,敷施仁德,四年于兹,上有以宣朝廷之恩,下有以安邦域之大。[38]

又《进<轨范录>疏》言赵王掌“军国机务”,“深恩域中”。[39]唐为赵王府官,溢美之词难免,然赵王留守北京时握有一定的权力是无疑的。

  永乐八年,成祖北征,以皇长孙留守北京。夏原吉等进留守北京事宜有:(一)常务具启皇长孙,若军机及王府要务一启皇太子处分,一奏行在所。(二)行在文官除补五品以上者,行在吏部移咨南京吏部,启皇太子选补,六品以下及常例者方听皇长孙;行在武官启皇长孙施行。自余非常选者,启皇太子斟酌行之。(三)普通官民有犯,听皇长孙;皇亲有犯启皇太子待报施行,若事干谋逆、罪重者可即时拘执再启皇太子,候车驾回京奏请诸处分;王府官有犯,除干逆者可先行收问外,皆启皇太子待报收问。(四)行在议拟囚人应死者监候,启皇太子待报施行,余应启皇长孙裁决。[40]从中可以看出,尽管皇长孙可对犯有重罪和事干谋逆者“即时拘执”和“先行收问”,也可对一些常务裁决,但事稍涉重大,则其处置权仍在皇帝和皇太子手中。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赵王和皇长孙都没有被称为“监国”,而是“留守”。显然,“留守”的权力色彩要淡于“监国”。但“监国”可以被称为“留守”或“居守”。这使得人们有时将它们混淆。[41]若仔细辨别,还是可以体会其间差别的。明初又有重臣留守之例,如太祖时冯胜留守北京(开封)就是一例。重臣、宗室诸王乃至皇长孙可以居守重地,但职权不会太大;而皇太子则可于两京监国,可以处理常务性的政事,职权明显要大得多。关于仁宗监国,甚至有史家评道:“名为储位,实则长君;名为监国,实则御宇。故人以仁宗之历祚短,而予以仁宗之沛泽长也。”[42]

  仁宗登基以后,即以太子往守南京。先是,大臣请命亲王及重臣往守,这是有先例可循的。但仁宗不同意,坚持叫皇太子去南京,称监国,或称居守,仿仁宗故事。[43]不过,由于仁宗早逝,太子随即北返,此次监国的时间不长。仁宣更替之际,政局动荡的因素一触即发,汉、赵二王蠢蠢欲动。明廷为防意外,封锁仁宗死讯,迅速迎接宣宗北上即位。此时,太后又密令襄王监国,夏原吉辅佐。于是南北二京一时有两位监国。杨士奇记载:

  仁宗宾天,夏忠靖公受顾命。时宣宗为皇太子,监国南京,中外汹汹,有汉庶人之忧。太后以公东宫旧辅,凡军国事悉命公裁处。公密谋急迎驾还京。驾将至,群臣出迎,太后密命公留佐襄王监国。上见辅臣,首问公安在。蹇少师等莫能对,上不悦。驾至京,召公慰之曰:“近见太后谕所以留卿之意,朕方知之。”[44]

襄王朱瞻墡为仁宗嫡子,有贤名,故在仁宣乃至英景时代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宗室人物。这次监国处于秘密状态,为时不长,其权力想必不大,且影响有限。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明廷首次以宗藩监国。

三、宣德、正统时期的居守和监国

  后来,襄王又曾居守北京。宣德元年八月,宣宗平汉,命郑、襄二王居守。驸马都尉袁容等奏留守事宜云:

  在京每日启事止用启本。各处所奏机密重事启知,遣人驰奏。如强盗、反狱等事不可缓者,即时启知施行;及修治军器之属,急用诸物,公同会计,具启支给,仍用具奏。其余事务应行者,即具启施行。可缓者,以奏本付科,俟车驾回奏请。[45]

此次居守有“广平侯袁容武安侯郑亨都督张昇山云尚书黄淮黄福李友直协同赞辅”,[46]故有“公同会计”语。又言“可缓者,以奏本付科,俟车驾回奏请”,则郑、襄二王居守权力有限,比不上太子监国。

  宣德三年,宣宗巡边,亦留重臣居守北京。此次似乎不包括郑、襄二王。《宣宗实录》记:

  (三年八月癸卯)敕驸马都尉广平侯袁容少师隆平侯张信行在兵部尚书张本礼部尚书兼华盖殿大学士张瑛户部尚书郭敦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等居守北京,大小事须同计议,措置得宜,不可怠忽,忽遇警急机务,审议停当即行,仍遣人驰奏。[47]

这里的特点是“大小事须同计议”,居守团体中似乎不存在一个坚实的皇室权威了。此次“留守事宜”就是按照这个精神制定的:

  (三年八月甲辰)行在礼部以车驾将巡边,奏定留守事宜。一、在京及在外诸司凡重事遣人驰奏,常事奏本送各科,候车驾回,类奏。一、各王府所进表笺,礼部以送司礼监,赍来之人即遣还。一、祭祀,有司预期具奏,待报行礼。远夷人来贡马,送御马监,方物送北京会同馆,俟车驾回类奏,光禄寺供馈使臣如例。一、法司所系轻重罪囚,俟车驾回具奏。一、扈从文职官给脚力马一匹,扈从官吏等行粮骡驴草料,支给如例。[48]

这次居守事宜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一切事务仍以皇帝为中心,除重事驰奏皇帝处分外,其余基本上处在延缓状态,等待皇帝返京后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居守团体中根本没有一个哪怕仅仅是形式上的中心,因而对政事几乎没有任何处置权。

  正统十四年,英宗北征。“上命郕王祁钰居守,驸马都尉焦敬辅之。”“礼部奏居守事宜,合如宣德五年(疑为三年之误)钦定事例。”此次郕王居守所依之例类同于宣德三年之例,根本没有处置权,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摆设,如“事宜”规定:“在京在外,凡有紧关重事,差人赍本赴行在奏请,其余常事奏本该科编收,候车驾回日通类奏请发落。”[49]这使得北京的中央机构处于僵滞状态。最后,土木之变发生,明廷惊惶不已,因为没有人能填补英宗被俘之后导致的权力真空。郕王朱祁钰的居守身份不仅没有太子监国那样的法定权力,甚至连王朝早期宗藩居守重地时那样少许的权力也丧失殆尽,根本无法主持国家政务。

  在这种情形下,皇太后孙氏的一纸敕书授予了郕王朱祁钰主持政事的合法性:

  (十四年八月)乙丑皇太后敕郕王祁钰:迩者虏寇犯边,皇帝率六军亲征,已尝敕尔朝百官,今尚未班师,国家庶务不可久旷,特命尔暂总百官,理其事。尔尚夙夜秪勤,以率中外,毋怠其政,毋忽其众,钦哉。又敕文武群臣:凡合行大小事务悉启王,听令而行,毋致违怠。[50]

可以看出,英宗北征前授予郕王的居守身份仅仅是一种“朝百官”的政治摆设,没有实际听事权,不能“总百官”,不能躬理国家庶务。正是皇太后的敕书使得郕王获得了问政的权力,其“监国”之称亦由此起。刘定之记载:

  十八日,皇太后召百官入集阙下,命郕王权总万机,于午门南面见百官,始启事奉令施行,众皆谓行且即真矣。数日内外汹汹不自保。已而,皇太后诏天下,立皇子见深为皇太子。……明旦,移郕王坐入奉天门左受朝,由此即真之议益急。……二十九日,皇太后命郕王早正大位,以安天下。[51]

郕王居守时手无寸权,而一膺监国,则引起众议纷纷,皆在于监国乃皇太子之职权,带有皇位继承人的色彩,因此群臣有以其“即真”者,有忧正统之乱者。然郕王最终由居守而监国,而登上帝位,监国是其最重要的一步。从郕王事例中可以看出居守与监国的明显差异。然自此而后,明廷少有亲王居守者,故居守、监国可以混而称之。当然,监国所带有的皇位继承人色彩还是保留下来了。如,正德年间宁王欲夺皇位,即以受皇太后监国旨意为号召;而明清鼎革之际,凡欲建立政权以延王朝命脉的朱明宗室几乎无一例外地首先打出监国的旗号,有的由此登基称帝。如此种种,无非以示正统之所在。从中可见监国在明朝皇位继承中所占有的重要性。在明朝前期,监国多具有实际的政治权力,但到后期就越来越多地仅仅成为了一种权力继承的象征。即使在大明王朝大势已去的情况下,这一象征还不断地被苟延残喘的明宗室当成了救命稻草搬上历史舞台。

   四、明代后期的监国

  嘉靖十八年二月,明世宗南幸承天,“命皇太子监国,以宣城伯卫錞为留守使,大学士顾鼎臣等协守。”[52]当年四月世宗回驾,五月内阁进《居守敕稿》,六月世宗命东宫启事如永乐初年,试图恢复明初太子监国之传统。[53]十九年八月,世宗因“好神仙”,“思习修摄术”,明确表示要太子监国,一二年后自己再亲政如初。这一谕旨出乎大臣们的想像,“举朝愕不敢言”。太仆卿杨最愤起而谏,指斥世宗怠于政事,迷于玄修,拒绝奉行太子监国的谕旨。虽然杨最受杖而死,但他的举动反映了当时群臣的心声,因而“监国之议亦罢”。[54]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太子监国不可能有什么影响,何况世宗的皇太子(庄敬太子)那时才年仅四五岁呢。发生于不久之后的一个事例说明了明朝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时已发展到烂熟的程度,难以容忍太子监国对皇权的分割。嘉靖十九年十二月,世宗生病还未痊愈,罗洪先、唐顺之和赵时春三人疏请来岁元日太子出御文华殿,受文武百官朝贺。世宗大怒,说:“朕方疾后未全平复,遂欲储贰临朝,是以君父为不能起者。罗洪先等狂悖浮躁,姑从宽,俱黜为民。”[55]昔日唐宣宗有“若立太子,则朕便为闲人”之虑,宋太宗则有“人心遽属太子,置朕于何地”之叹,[56]明世宗的怒言与他们多有近似之处,从中可以看出君主与储君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太子监国,亦即所谓的“国朝定制”,也就没有多少实施空间了。

  崇祯末年,王朝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左都御史李邦华等请皇太子抚军南京,而给事中光时亨斥责诸臣奉太子往南“将欲为唐肃宗灵武故事”。群臣意见纷纭,思宗也计无所出,只有坐等王朝覆灭而已。[57]

  综上所述,可以从明朝监国制度的变迁来观察明代皇位传承制度的独特性。监国,又称留守、居守,但实际上其间存在着区别。在朱元璋立国之初,就已经确立了皇帝出巡、太子监国的制度。当时还有重臣留守的习惯,如冯胜留守北京汴梁。这两者之间的轻重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明初太子素有处分政事的传统,从懿文太子到宣宗为太子时,都有这种习惯。这一点在永乐中后期有所变化。仁宗数次监国,其权力趋于缩小,这与成祖集权、汉赵二王馋毁有关。在永乐年间,又有赵王和皇太孙居守北京的事例,但他们的权力远远比不上太子监国的权力。

  很显然,监国带有皇位继承人的色彩,而这一点,由于下面两个例子加强了。一是洪熙、宣德年间襄王居守,一是正统年间郕王监国。襄王是宣宗的嫡子,且曾监国、居守,故在宣德至天顺年间一直是皇位继承之际的焦点。[58]郕王则由监国走上了皇位。因此,在正德年间,宁王造反,就声称奉太后旨令监国;而明清鼎革之际,南明的几个政权几乎都是先称监国而后登基的(其中鲁王没有称帝),由此可见监国在明代历史上所表现出来的继承观念。

  明代的监国有懿文太子、建文帝、仁宗、宣宗、襄郑二王、景帝和庄敬太子几人,其权力趋于缩小。前四人权力较大,到襄王时,就几乎没有权力了,只是一个象征而已。襄王的监国甚至有一次是秘密的状态,景帝居守时也没有丝毫权力,只是在特殊的条件下才得以监国。这显然与他们的藩王身份有关。在正常情况下,对严格遵守嫡长继承制的明王朝来说,藩王很难染指皇权,故在藩王居守时不会授其以实际权力。后来世宗曾试图恢复永乐年间东宫启事的传统,但庄敬年幼,根本不能实行,而且,世宗多有忌讳之处,很难想象太子分权之事。可以想见,明代监国制度实际上反映了明王朝的继承观念,并随着明王朝的历史发展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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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朱元璋苦心积虑制定的《祖训》中包含了很多这样的内容,例如:“今我朝罢丞相……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设立丞相”,一举废除宰相制,铲除了历代奸臣层出不穷的制度性土壤(《皇明祖训·祖训首章》);“凡皇后,止许内治宫中诸等妇女人,宫门外一应事务,毋得干预”,确立了母后不干政的原则(《皇明祖训·内令》);“凡外戚,不许掌国政,止许以礼待之,不可失亲亲之道”,限制了外戚染指权力的可能性(祖训录·箴戒);“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隐含了严格的立嫡原则,决定了预养宗室、元子封王等权宜做法是行不通的(《皇明祖训·法律》)。这些规定对明王朝的政治构架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2]就笔者所见,研究明代监国者有朱鸿《明永乐朝皇太子首度监国考》,《(台湾)师大历史学报》12,民73—6。

[3]有关西周监国制度的探讨很多,可参见:耿铁华《西周监国制度考》,《研究生论文选集(中国历史分册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刘运兴《三监考》,《人文杂志》,1985年第6期;任伟《从“应监”诸器铭文看西周的监国制度》,《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5期。

[4]王十朋《除太子詹事上殿札子三首》,《梅溪集奏议》卷3,四库全书本。

[5]杨万里《上皇太子书》,《诚斋集》卷62,四库全书本。

[6]朱元璋《立世子标为皇太子册文》,钱伯城等主编《全明文(第一册)》,卷18页31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7]如高启《封建亲王贺东宫笺》云:“监国抚军,久系兆民之望;建邦作辅,大颁同姓之封。”见程敏政《明文衡》卷5,四库全书本。

[8]北魏曾经以太子监国来推动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也表现出一种定制的形式,这与明代制度的背景是有所不同的。北魏有两次太子监国,第一次是明元帝以太子焘监国,促进了北魏继承制度由兄终弟及向父子相承的转变,第二次是太子焘即位为太武帝,他根据先例,以太子晃监国,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帝与监国之间的权力之争不可避免,酿成“正平事变”。参见李凭《北魏明元帝以太子焘监国考》,《文史》第38辑;李凭《北魏平城时代》,第二章“太子监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正平事变”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传统臣僚们对监国制度负面效应的担心。

[9]《明史》卷115页3549;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卷一,台湾国风出版社,民国六十四年。

[10]何崇祖《庐江郡何氏家记》,玄览堂丛书续集本。

[11]如《明史》卷127页3770“李善长”传云:“帝幸汴梁,善长留守,一切听便宜行事”;卷128页3780“刘基”传云:“帝幸汴梁,基与左丞相善长居守”。不过,《刘基传》在记载刘基与李善长居守后有一段文字恰恰表明了东宫问政的事实:“基谓宋、元宽纵失天下,今宜肃纲纪。令御史弹劾无所避,宿卫宦侍有过者,皆启皇太子置之法,人惮其严。”

[12]《明史》卷115页3548。

[13]焦竑《献征录》,卷83页4,上海书店影印本。

[14]《献征录》卷22页57。

[15]黄瑜《双槐岁钞》,卷2,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

[16]《太祖实录》洪武五年十二月辛巳条、洪武六年九月乙卯条、洪武十年六月丙寅条、洪武十年十二月丙午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17]乌斯道《春草斋集(文集)》,卷2页5-6,四库全书本。

[18]《明史》卷115页3550。

[19]《逆臣录》卷1页18,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逆臣录》虽然在整体上来说是捏造蓝玉等人的谋反罪名,但在某些细节上还是具有真实性的。本文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利用此书。

[20]《全明文(一)》卷27页548。

[21]《逊志斋集》卷24页31,四库全书本。

[22]《明史》卷4页59。

[23]《逆臣录》卷1页14,喜奴供词。

[24]《逆臣录》卷5页261-262,姜昺供词和汪礼供词。

[25]《逆臣录》卷1页2,蓝太平供词。

[26]《逆臣录》卷5页265,周南供词和张璵供词。

[27]《逆臣录》卷5页287,艾春供词。

[28]《逆臣录》卷5页287,王恒供词。

[29]《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卷之一上”。

[30]《宣宗实录》洪熙元年六月上,“卷之一”。

[31]《太宗实录》永乐七年二月甲戌朔条、永乐十一年二月甲子条、永乐十五年三月丁亥朔条、永乐二十年春三月丁丑条、永乐二十一年秋七月辛丑条和永乐二十二年夏四月戊寅、乙卯、丙辰、丁卯、己巳诸条。

[32]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26页390,中华书局,1977年。《太宗实录》永乐七年正月丙子条详列“留守事宜”,可供参考。

[33]《明史》卷118页3617、3620。

[34]《太宗实录》永乐十五年三月丁亥朔条。

[35]《明史纪事本末》卷26。

[36]《太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壬午条。

[37]《明史》卷118页3620。

[38]《梧冈集》卷1,四库全书本。

[39]《梧冈集》卷10。

[40]《太宗实录》永乐八年二月庚子条。

[41]如沈德符将永乐初赵王留守北京事称作“赵王监国”,见《万历野获编》卷4页107,中华书局,1959年。正德年间,武宗南征,杨廷和上《论居守疏》,将明初皇太子监国、皇长孙留守和藩王居守混而称之。杨文收入《明经世文编》卷121,中华书局,1987年。

[42]《明史纪事本末》卷26页398。

[43]《宣宗实录》洪熙元年六月上,“卷之一”。

[44]万表《皇明经济文录》,卷2页12-13,中国文献珍本丛书本。杨士奇亲历仁宣承继,所言当确。召宣宗北上敕即是杨士奇所撰,见《明史》卷148页4134。《宣宗实录》卷一、《明史》卷149页4153均言夏原吉捧遗诏往迎宣宗,似误。又《明史》卷119页3626云:“仁宗崩,皇后命(郑王瞻埈)与襄王监国,以待宣宗。”

[45]《宣宗实录》宣德元年八月庚午条。

[46]《宣宗实录》宣德元年八月己巳条。

[47]《宣宗实录》宣德三年八月癸卯条。

[48]《宣宗实录》宣德三年八月甲辰条。

[49]《英宗实录》正统十四年秋七月癸巳条。

[50]《英宗实录》正统十四年八月乙丑条。

[51]刘定之《否泰录》,收入邓士龍辑《国朝典故》,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52]佚名《世宗实录》二,见《国朝典故》卷36页710。

[53]佚名《世宗实录》二,见《国朝典故》卷36页712;谈迁《国榷》,卷57页3579,中华书局,1958年。

[54]《明史》卷17页230,卷120页3646-3647,卷209页5516。

[55]佚名《世宗实录》二,见《国朝典故》卷36页713;又见《明史》卷200页5301。

[56]于慎行《读史漫录》,卷9页324,齐鲁书社,1996年。于慎行论道:“今人主临御日,讳言储贰,自古然矣。”这是针对万历年间国本之争而发的。于氏从君主忌讳太子分权这个角度来评论国本之争,表明当时人们的观念对传统的回归。

[57]《明史》卷24页334;黄云眉《明史考证》,页253-254、1057,中华书局,1979年,1984年。

[58]明朝皇位继承之际有三次牵涉到襄王,这与襄王的特殊经历、身份有关,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明朝皇位继承观念的特别之处。宣宗驾崩时,太子年幼,“宫中讹言将召立襄王”(《明史》卷113页3512-3513)。土木之变时,“英宗北狩,诸王中,瞻墡最长且贤,众望颇属。太后命取襄国金符入宫,不果召。”(《明史》卷119页3629)夺门之变中,石亨等人“为飞语谓于少保及王文矫取金牌敕符迎襄世子”(佚名《石亨传》,《献征录》卷10页22);亦有一说为迎立襄王。李贽《续藏书》云:石亨等“迎太上复辟,甫御殿,而执(于)谦与大学士王文下狱,谓谦、文与中贵人舒良、王诚、张永等谋迎立襄王为帝,坐以谋反律,凌迟处死。然实无显迹可据。”(中华书局,1959年,卷15页310)孟森《明清史讲义》页150云:“及帝复辟,石亨等诬于谦、王文,以迎立襄王为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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