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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五回 对失败者的处置

岳飞新传作者:王曾瑜发布:华夏士子

2020-8-19 21:31

杨么军被瓦解后,对如何处置包括家眷在内的约二十多万失败者,【1】引起一场争论。牛皋向岳飞提议说:

『许大杨么,占据重湖作过,致烦朝廷之忧。虽一王四厢大军数万人,犹自败折了空回。今节使太尉提大兵来,讨荡巢穴,贼众畏伏虎威,尽已出降,独遮杨么抗拒,已行擒戮。若不将其手下徒党少加剿杀,何以示我军威?欲乞略行洗荡,使后人知所怕惧。』

岳飞的看法却迥然不同,他回答说:

『杨么之徒,本是村民,先被钟相以妖怪诳惑,次又缘程吏部怀鼎江劫虏之辱,不复存恤,须要杀尽,以雪前耻,致养得贼势张大。其实只是苟全性命,聚众逃生。今既诸寨出降,又渠魁杨么已被显诛,其余徒党并是国家赤子,杀之岂不伤恩,有何利益?况不战屈人之兵,而全军为上,自是兵家所贵;若屠戮斩馘,不是好事。但得大事已了,仰副朝廷好生之意,上宽圣君贤相之忧,则自家门不负重责,于职事亦自无惭也。』

他接着又连喊了几声『不得杀』,牛皋便敬服其言而告退。【2】战争必须杀人,但岳飞决不以多杀为快,这正符合佳兵不祥的古训。无论对虔州叛军,还是对杨么叛军,岳飞都是本着此种宗旨进行处置的,说明他用兵仍以仁义为本,是位贤明的将帅。岳飞的措置也得到宋高宗本人的肯定,他给岳飞手诏说:

『非卿威名冠世,忠略济时,先声所临,人自信服,则何以平积年啸聚之党,于旬朝指顾之间。不烦诛夷,坐获嘉靖,使朕恩威兼畅,厥功茂焉!』

此份手诏是参知政事沈与求为皇帝草拟的。【3】在南宋初年,战祸连绵,人口大量减耗,尽可能多地保存劳动力,以便为国家提供兵源和赋役,这也是宋高宗君臣赞成『不烦诛夷』的一个原因。

岳飞对二十多万失败者分别作了处置:二万七干多户老弱『出给公据』,『各量支米粮归业』【4】几万名壮丁则编入军队,【5】其中如周伦等部,另编横江水军,并不隶属岳飞;【6】另有部分『无所归著』者,被遣送遥远的镇江府,『遂以逃荒之田,令其力农』。【7】既有强壮者当兵,就不怕老弱者造反;保留老弱者耕田,又可供强壮者口粮。这也是宋朝的传统政策。

岳飞将善后事宜大致处理完毕,便须撤离湖湘,回鄂州等地防秋。临行之前,焚毁了三十余所叛军的寨栅。幕僚黄纵引用诸葛亮七擒孟获的故事,对岳飞说:

『今日不血刃而平大寇,散匿于湖山者亦多矣。贼见德而未见威,甚惧其复反也,宜耀兵振旅而归。』

岳飞认为此说有理,便在鼎州一带大举阅兵。岳家军『军律严整,旗帜精明,观者无不咨嗟叹息』。岳飞积德行善,也得到鼎州一带『人心之所感仰』,即使好几十年后,当地人听到岳飞的官称,『必有手加额』,表达其敬意。【8】

自岳飞兵临湖湘,为时仅两个半月,便顺利地解决了宋朝积年的心腹之患,赢得了朝野的一片欢呼,『以谓上流既定,则川、陕、荆、襄形势接连,事力增倍』,从此可以专力抗金,以成『中兴之功』。【9】

宋廷为了安定荆湖一带的社会秩序,恢复生产,也作出了一些减免、倚阁赋税等规定。洞庭湖沿湖的人户,凡绍兴三年以前的欠税,可以倚阁三年。『潭、岳、鼎、澧、荆南归业之民,其田已为他人请佃者,以邻近闲田与之,仍免三年租税。即原无产业,愿受闲田者,亦予之』。【10】

尽管如此,在绍兴五年的一年之内,荆湖路一带经历大兵、大火、大旱、大饥、大雪之余,赋役烦苛,贪官污吏横行等弊病依然存在。因『岳飞一军入境,支费浩瀚』,荆湖南路『遂至均科田亩钱』,『每亩先令纳子田亩钱二百文』,『竭一路民力,不足充三月之用』。战乱之后,『多有百姓遗弃田产』,『各思复业,而形势户侵夺地界,不许耕凿』。宋朝的形势户为法定的户名,包括官户和富有的吏户,他们乘机兼并田地。故当地的社会矛盾仍相当尖锐,『民间困急,坐待沟壑』,『十室九空』,『村落穷民有私制绯衣巾,以俟盗起者』。『盗贼迫于饥穷,十数为群,持杖剽夺行旅、舟船,道路几于阻绝』。【11】

但是,在岳家军平定杨么叛军后,荆湖路一带再未出现类似规模的叛乱。经过一段时期,生产又有所恢复,社会矛盾也有所缓和,岳家军在此后的抗金战争中,终于有了一个安定的后方。


【1】【要录】卷90绍兴五年六月丁巳,【朱文公文集】卷95张浚行状,【宋会要】兵10之37。

【2】【金佗续编】卷26【杨么事迹】。

【3】【金佗稡编】卷l高宗手诏,【会编】卷168,沈与求【龟溪集】卷5【赐岳飞诏】。

【4】【金佗稡编】卷19【平湖寇申省状】,【要录】卷9l绍兴五年七月丙子。

【5】【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6】【要录】卷92绍兴五年八月癸亥。

【7】【嘉定镇江志】卷4【军田】。

【8】【金佗续编】卷26【杨么事迹】,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9】【朱文公文集】卷95张浚行状。

【10】【要录】卷90绍兴五年六月丁卯,卷9l绍兴五年七月丙戌,卷92绍兴五年八月丙寅。

【11】【要录】卷98绍兴六年二月庚戌,【宋会要】刑法3之48,【斐然集】卷15【缴户部乞拘收湖南应副岳飞钱粮】,卷18【寄张相】其七,【伪齐录】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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