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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應確立執政為民的原則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20-11-14 15:16|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2971| 評論: 0|原作者: 延章

摘要: 深刻反省司法系統的聘任制度,深刻反省行政、司法、立法三權的政治原則,清理香港司法體系、社會律師團隊,確立『為人民服務』的法定義務,是香港政治進步,並融合於中國整體社會,所亟待處理的事務。 ... ...

公元2019年,是香港命運發生轉折的一年。

導致這些轉折的事件是香港社會民間請願(五大訴求),性質出現嚴重異化,演變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非法暴亂,最終暴露了香港特區政府執政能力缺失,及司法系統脫離香港社會,不能主持社會公義(公共義理,以下簡稱公義),甚至成為反華勢力的傀儡,等,一系列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漏洞,引發了香港社會,乃至全國的聲討。


香港社會控訴外籍法官侵害了香港的社會公義

導致香港民間發起請願的是香港立法會即將通過【基本法】二十三條。作為香港社會的立法行為,本應由立法會自主裁定,而香港人民(擁有港籍,無外國居留權的公民)如對立法內容有異議,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表達訴求,也是合理的。

但後期民間請願活動變質,出現非法的破壞社會秩序活動,即應由司法、行政合作維護法制公義,及社會秩序,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及司法系統的無視甚至慫恿,導致了非法暴力活動不斷擴大,最終引入了反華反港反政府的訴求。

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包括:不能保護社會公有及私有財產、不能禁止並取締非法活動的發起及發展、不能維護中華民族在香港的公利(公共利益,以下簡稱公利)、不能響應其他民間訴求。

司法系統的不作為包括:不能維護法制的權威,向非法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放縱違法人員,多次釋放違法嫌疑人;不能維護香港社會公義;不能維護中華民族公義。

任何公共權力,均應有合法的、正當的依據。

香港特區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免的,其職能應當是維護香港地區,及國家的公利;而法制代表的是社會公義,以對應並平衡於社會的公利(此論點非公認),因此香港的司法及立法系統均應主持香港地區的社會公義,並保障其符合且有益於中華民族的整體公義。

公義,是社會全體人民的公共義理。中國社會有記載史以來,就明確了『民本』的普世價值觀。從【書】【詩】【禮】到後期儒家經典均有明確『民本』的王道思想。社會全體人民的公共義理,在中國傳統社會,由德法及法治兩大體系共同主持,而今天即主要由法制主持(此論非公認)。

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確立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原則,毛澤東主席更是直接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確立了『為人民服務』的法定義務,在法制上,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黨黨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義務

作為中國政府的地方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怎能例外?

香港回歸時,中國政府為了確保香港社會的平穩發展,保障香港社會的公利,同時維護香港社會的公義,創立了一國兩制,保留了香港英殖時期建立的法治制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聘用外籍法官。

第八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第九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第九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根據基本法,香港部分法官沒有限制國籍。


↑↓ 這些法官均為外國籍法官

但這並不表明,香港回歸後,其立法、司法系統仍然可以由外國勢力控制;中央人民政府維護香港社會公利公義的行為,更不代表可以任由香港部分人民無顧忌地危害國家整體的公義及公利。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香港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之所以局限於中國人民擔任,目的就在於確保香港地區政權在維護了其社會公義公利的同時,保障中國整體社會的公義及公利。

而香港的司法系統,在2019年暴亂活動中的缺失,體現了當前香港司法系統,非首席法官聘用體制的失敗。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公然扭曲地區司法程序,以對抗並侵害代表國家公義的人大常委的立法權威

究其原因,外籍法官作為外國人士,其第一身份是外國公民,當其私義私利(職能義利)與所屬國家公義公利產生衝突時,往往服從於其國家或社會(西方社會)的公義公利,從而損害香港社會,乃至中國社會的公義公利。


香港大律師公會也公然傳播反華思想

深刻反省司法系統的聘任制度,深刻反省行政、司法、立法三權的政治原則,清理香港司法體系、社會律師團隊,確立『為人民服務』的法定義務、『執政為民』的執政原則,是香港政治進步,並融合於中國整體社會,所亟待處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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