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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建立] 细解国务院新修定的〖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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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昨天李克强总理签署的〖宗教事务条例〗,老朱整个晚上逐条与2004版的〖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对比,在此说说心得呵。

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高层已经开始正视宗教问题了,在法律的层面上规范了许多东西,下面的关键就看执行了。

对比了一下,这一条例从2004版的48条增加到了77条,规范了许多、可执行的力度也加大了不少,主要添加的是针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宗教机构与从业人员的责任条款,『和谐』强调的不多,更多的强调的是『法制』,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同时,在几个方面有明显的进步,比如,将『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写进了条例中,同时增加了宗教院校的成立与管理、国家安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宗教资产管理、对宗教收入的税收、宗教场所与城市建设、对违法宗教活动的处罚、对宗教活动的场地及人员资格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其『非盈利』性,等等,应该算是相当细了,现在,我试着解读一下新条例的一些相关内容: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老朱语:这一条儿宪法里有,即信教自由与不信教自由,这里强调了尊重『公民』,而不是『尊重宗教』,这一点很重要,换句话来说便是,不能批判信宗教的人,但可以批判宗教。我理解的是不是正确,静观社科院未来一两年内的各项有关宗教的研讨会中会不会有人批评某经书、提出修改某经书以达到『宗教中国化』便知。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老朱语:这一条是新加进去的,遏制极端自不必说,打击犯罪也是官话,重要的是『抵御渗透』,这里的弹性很大,关键看相关部门怎么理解了,比强,中国人民大学邀请金镖阿訇进校园讲宗教法、青海民族大学将伊斯兰教法当做法律开设专门的课程算不算渗透?都是问题。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老朱语:这一条边界有些模糊,比如,微博上的回民姑娘『原酱紫』和她的好友们的自由恋爱被父母阻拦,算不算公民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谁来执行?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老朱语:这一条的弹性很大,以前神族给你扣一顶『破坏民族团结』的帽子时,你还可以反驳一句『族教捆绑是极端』,现在直接扣一顶『制造不同信仰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你就直接违法了。但反过来,这帽子你也可以扣给对方,也可以说对方违法。噢,真是为难警察叔叔了。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老朱语:这一条看似普通,实则将宗教与世俗进行了切割,政府行为是政府行为,宗教行为是宗教行为,别玩儿什么经济搭台、宗教唱戏的鬼花活。

第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老朱语:收权了,将原本乱派宗教留学生、接收宗教留学生的权利收到了省一级别,从行政的层面上遏制了乱象。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老朱语:与上条相同,但没有指出以『语言学校』的马甲设立的宗教学校如何界定的问题。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老朱语:『当地信教公民有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这一条希望各级地方政府的食肉阶层能看懂,也就是说,宗教场所的设定的依据是『信教群众』的数量而不是『身份证上的民族』数量,即,应该看的是户口上的「宗教信仰」一栏的人数,而是「民族」一栏的人数,这一点特别需要各级当家的注意;并且,其中的第五小条儿,对不信教民众很有利,安徽合肥航空城的业主们要睁大眼睛了。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老朱语:这一条应该附加上一条,即,除宗教场所外其它场所不得经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否则等于没说。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老朱语:这一条明确界定了在火车上撅屁股、在医院车站设立撅屁股的地方是违法的,并且,学校的某族学生接受某宗教协会的捐助也是非法的。这一点儿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第四十三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老朱语:也就是说,个人没这项权力了,XX兄,看清楚了,你的饭碗被砸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老朱语:河北某地的小学生清真课本、大学生在学校内传教、在宿舍里撅屁股、组织宗教人士进学校讲课都是违法的。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老朱语:明确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狼毫兄,赶快去备案,否则不知哪天喝茶之约就会不请自来了噢。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老朱语:没有哪个佛教徒捐建庙宇后会认为这庙宇是自己的,但所有某教教徒捐款建了寺庙之后,都是一副这是我祖上传下来的架式。这一条例写得好,以后某教徒再BB,直接用此条打脸。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老朱语:某些宗教建筑直接开在闹市区,一部分门脸对外出租,请问算不算『实物投资』?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老朱语:这一条很实用,为让大家能清楚的知道其力度的所在,老朱特拿出2004版的这一条进行对比:

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换句话来说就是,以前拆迁还得跟宗教团体协商,征得宗教管理部门的同意,现在不了,直接拆你没商量。要新场所也好,要钱也罢,反正一句话,你不能阻拦整个城市的规划,小集体的利益必须服从整个城市的规划布局。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老朱语:你可以捐款,但捐款的同时塞本经书或是宣传一下某某才是真神不行。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老朱语:这一条基本断了某群体的奶源,原因很简单,石油美元的捐赠不是白给的,肯定会附带条件,而再向普通百姓摊派,让大家捐钱建庙就是砸自己饭碗了。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老朱语:再想混水摸鱼不行了,有收入就得纳税,不是因为你撅个屁股就有了特权、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偷税漏税。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老朱语:危害到国家安全的,轻则换帅,重则关门,重则关门,重则关门。

 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朱语:总之一句话,维护合法,打击非法,没获得批准就不能干,再想混水摸鱼打擦边球儿,没门儿了。

昨天的〖宗教事物条例〗的颁布方是国务院,不是全国人大,是行政法规不是法律,但属于规范性的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问题的关键是有谁来执行,如果由民宗委来执行,而民宗委又是由各『教徒』组成,那么,在『天下教徒是一家』的大前提下,执法会不会有偏袒?会不会变了味儿?

个人认为,国家的宗教管理部门人员不应该有宗教徒,宗教徒只能以顾中的形势提供相关的宗教信息做为参考,否则难保执法变成宣教、护教。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人捍卫没有人执行就是一堆废纸,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重点,此前的〖反恐法〗中还说『通过暴力、破坏、恐吓、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威胁国家机关』属恐怖行为呢,可近日甜甜岭的围攻市政府、往市政府门牌上泼血、聚众打砸收费站等行为,也没见有人被定义为恐怖分子不是?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归根到底法律法规好还是不好,一句话:不看广告看疗效!

读懂了,土豪打条鸡腿,如哥一样的搬砖工那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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