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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思] 滿清從體制根源上分析其實是奴隸社會而非古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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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飞 發表於 2016-9-26 14: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從體制根源上分析,滿清尤其在前期,根本不是什麼古代社會!而是標準的奴隸制!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很遺憾左憤左青們少注意到這點,即使偶爾提及也只作為旁證繞開而言其他,實在是咄咄怪事。現在就我知道的一些史料集中起來,專門質疑一下清初的社會體制問題:


1、包衣、阿哈——滿語,奴隸稱謂,元代則叫“驅口”


2、掠奴戰爭。1644年以前皇太極5次繞過山海關大略河北、山東,共得近百萬人畜出關:


崇禎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軍在畿輔、山東一帶掠去漢民四十六萬二千三百餘人,崇禎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軍又“俘獲人民三十六萬九千名口”。(《清太宗實錄》)


滿清入關後,繼續劫掠人口。順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諭兵部“俘獲人口,照例給賞登城被傷之人。”(《清世祖實錄》)


另2次攻打李氏朝鮮,逼迫朝鮮脫離明朝,順帶在漢城周邊卷走30萬人。


3、阿哈夥洛——滿語,即奴隸山溝,這個山溝除了極少數的親兵負責看守以外,其餘全是買來的和抓來的奴隸。當年,整個新賓(遼寧)一帶,除地方首腦留一部分阿哈,剩下的阿哈全集中在這。這些阿哈是什麼人呢?大部分是漢人和朝鮮人。有的是買來的,有的是送來的,有的是搶來的,也有戰俘。阿哈他們是奴隸主活的財產,可以買賣,可以打罵,甚至可以殺頭,可以殉葬。


4、奴隸市場及貿易——盛京(瀋陽)的南大門和巨流河兩地,後金時期曾是大型的奴隸交易市場,戰俘和被擄掠的平民(主要是漢人、朝鮮人)在這裡象牲口一樣被隨意買賣,身價就十幾兩銀子,一些商販在兩個市場間來回倒賣人口以牟取差價。所引原文標題記不太准,大概是《清初經濟史研究》,遼寧史學界80年左右的論文集。


5、跑馬圈地——建立奴隸制莊園,農民負擔加重、地位明顯降低,妻子兒女可供主子任意淩辱,官府也不管,而且特權受到法律維護。漢人奴隸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殺。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歲以自盡報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由此推算,僅自殺的漢人,在滿清入關前後幾十年間,就不下10萬人。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數。


6、《逃人法》。由於滿清的瘋狂虐待,大量漢人奴隸逃亡,“只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清世祖實錄》)滿清統治者為了制止逃往,強化其1626年頒佈的《逃人法》,順治皇帝:“有隱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順治六年又改為“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飭,自此諭頒發之日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清世祖實錄》)甚至投靠滿清的靖南王耿仲明,由於收留了逃亡漢人奴隸,也被迫自殺。


《逃人法》這樣一部赤裸裸的奴隸制法典,堪比《漢莫拉比法典》,只是晚頒佈了近3400年,不容易啊,也算文明開化的成就。


清初,通過大規模的戰爭和圈地,所有的八固山(八旗)貴族和普通批頰人(披甲人)階級幾乎都擁有了自己的奴隸,他們獲得奴隸的途徑有四條:


1、通過戰爭俘獲的俘虜。“國初時俘掠遼沈之民,悉為滿臣奴僕”;“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俘獲人口,照例給賞登城被傷之人”,這些大量的無辜各族人民被強制淪為奴隸,再加上大量的所圈土地,使滿清治下的中國幾乎成為一個龐大的奴隸制農莊。


2、買賣人口。入關以前就有人口買賣,入關後,販買人口為奴仍存在。北京就有“人市”,“順承門內大街騾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婦女欲售者從焉”,在滿清治下,漢族人民是可以與各種牲口一起自由買賣的.而且買賣人口是清政府法律所許可的,康熙二十二年規定:“旗下官兵,須用奴僕,除直隸各省大小文武官員及駐防將軍、副都統,不准買所屬之民外,其餘仍照舊買人”,所以,文武官員競相“買良民為奴,甚至多買饋送親友”。


3、將罪犯及其家屬沒入為奴。這樣的奴隸也占相當數量,凡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往往家產充公,家屬發給“批頰人”(吳振臣:《甯古塔紀略》)為奴。《滿清律》規定:“謀反及大逆”之家屬,“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所謂為奴,實際上女性被充作軍*,日夜供批頰人淫樂,反復輪*(某些人所謂的融合),男人成為苦力,除去必要的生活保障外,一切產出均被無償地侵佔,以供其玩樂.


4、投充的奴隸。滿清入關後,宣佈“貧民無衣無食”者,准“投入滿洲家為奴”。實際上,女真依靠權勢,強迫大批漢民投充為奴。“距京三百裡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莊頭及奴僕人等,將各州縣莊屯之人,逼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嚇,威勢迫脅。各色工匠,盡行搜索,務令投充”。漢人投充之後,身分降為奴隸,生活處境更為艱難.


滿清就是這樣為了在中國獲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惜開歷史倒車的。這樣野蠻黑暗的壓迫如何不激起人民的反抗?已經成為滿清奴隸的眾多漢人不能忍受如此無恥血腥的壓迫,自殺逃亡的現象不斷發生,康熙,這個陰謀家也不得不自供說:“朕見旗下僕婢,往往輕生,投河自縊,必因家主責治過嚴,難以度日,情極勢迫使然”,“先時,滿洲往往輕斃其家人,朕乃立為差等之罰,今此風則少息矣”。奴隸主殺他的奴隸,只要受“差等之罰”就可以了,而所謂的差等之罰,實際上只不過是增加一些賦役罷了,大多也是走走過場,或者由漢人代為埋單,最後還是由漢人來承擔他們犯下的罪惡,而即使是這樣的懲罰,也不是滿酋良心發現,而僅僅是為了鞏固其統治而已。


由於漢族奴隸的大量逃亡,使滿清統治者感到危機,認為奴隸逃亡將首先損害批頰人的利益,批頰人又是滿清立國和維護罪惡統治的基礎,於是制訂出極其狡詐陰狠的《逃人法》。其具體內容是: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鄰右九甲長鄉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用白話說就是逃跑的奴隸只給予輕量的處罰,而窩藏的人則要毫無迴旋的予以抄滅,甚至株連鄉鄰。以嚴厲懲罰“窩主”為側重點的逃人法不惜株連眾多,引發公憤,也要保障其八旗統治集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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