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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派] 春秋社会的世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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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2-7-6 1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凤凰网历史
看来,王国维并没有否认春秋时代的“世卿”现象,只是认为此并非周制,并非自西周以来就实行着的,而只是“后世之乱制”,所以孔子著春秋会“讥世卿”,西周由周公设计和确立的制度是天子诸侯世袭,而卿、大夫、士皆不世袭。这一观点与许多人的看法不同。王氏之前如俞正燮认为,自太古至春秋以来,只是士阶层不世袭,“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所谓“乡兴贤能”的选举,只是选拔伍长、乡吏等小官而并无“美仕大权”,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为小吏。
王氏之后如顾颉刚亦认定∶古代的官制,商以前虽不能详考,“而西周以来至于春秋,无疑是行的世官制度(世官不一定是世职)。”顾颉刚并引舀壶铭,大克鼎铭,叔旅钟铭等古金文,说其中“只见有世官制度,不见有从庶人擢任大官的,这是一件确然不疑的事实。”他批评王氏是把春秋以后的儒、墨的理想制度认作是殷、周的真制度了。
士阶层的是否世袭以士在当时只能担任卑官小吏而言并不重要,关键的在于担任重要官职的卿大夫是否世袭,且如果理解此世袭从对象而言不必是世职――即世世代代担任某一固定官职;从主体而言不必是某一家庭的世袭,而可以是从一个大家族乃至从整个大夫阶层中选拔,只是这一阶层之外的人绝对无法觊觎,那么,如此较宽泛意义上的世卿世大夫看来就确实不仅有确凿的证据可证明普遍存在于春秋时代,也有相当的证据和理由使我们能推测它亦存在于春秋以前的社会,包括存在于西周时代。
前面王国维所举的从周初三公到成、康六公之例,亦是一种较宽泛意义上的世袭。到春秋时代则更可以明显见到这样一种意义上的世袭∶即某些大家族的世卿世职(见下文)。这是证明世袭的正面证据,反面的证据则是看卿相等重要官职(或者一定规模的大采邑)是否能为来自庶民、甚至来自士阶层的人所得,而从迄至春秋晚期的情况来看,士、庶民直接为卿相的情况是没有的。王国维的失误在于忽略了春秋战国之际发生的巨变,而以后来贤者的应变之论去推定西周初年建国者的用心。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天下的稳定与和平而使君王世袭,并找到一种君王世袭的平稳妥当的办法;另一方面,为了社会的效率与发展而不让官员世袭,并找到一种选拔官员的公平有效的制度,这两件事确实是战国以后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最大的两件事,此后两千多年的种种政治举措,也相当显示出中国人的治国智慧和政治理性,但是,把这种从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客观显示出来的理性概归之于一朝之政乃至一人之心却未免言过其实,并且为时过早。
但是,如果我们以为自西周建国起就已明确地建立了卿大夫的世袭制却又不然,更可能的情况是∶当时天子世袭,并且是父死子继,此子且须是嫡子的制度已经明确地确立;随之则诸侯世袭的原则也已成定规,而卿大夫是否世袭,如何世袭的问题当时毋宁说是不很明确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是世袭,也没有明确规定是不世袭。
我们再引从周初三公到成康六公的例子就可看到,他们有的是严格的世袭(如召公),有的不是严格的世袭(如另外五公),两种情况都有。从西周到春秋,卿大夫的世袭从程度到范围确实都有一个演变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卿大夫得到他们的官职或“采邑”,与他们的家族可以世代继承这些官职或“采邑”之间,还有一个颇长的演变过程。受赐的采邑或官职并非一开始就都可世袭,而毋宁说受赐者在其死时或者封赐者死时是要归还采邑即“致邑”的。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取旁证于西方的封建社会。viii卿大夫的世袭并不是先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再照此实行的,而毋宁说是渐渐形成了一种惯例,形成了一种虽无明文规定却依然强有力的不成文法。
那么,这种卿大夫的世袭大致是什么时候成为一种普遍和稳定的现象,促成其产生的条件又是什么呢?我们从前面对中国古代封建的探讨可以看到,周人之天子传子的嫡庶制旨在定内,诸侯的封建制则在应外,沟通两者的是一种实际上的宗法制∶即以嫡出的长子为天子、为大宗,以其他嫡子及庶子为诸侯,为小宗,天子、诸侯均世袭。而天子是一单数,诸侯则为复数,天子居于中心,诸侯则散于四周,是由天子所建。然而,用来处理天子与诸侯关系的原则,未尝不可以搬来处理诸侯与大夫的关系,所以,诸侯的封建以及世袭,就为卿大夫的立家以及世袭提供了直接的范例,尤其是同姓公族大夫的立家。孙曜说∶“世族者,封建制之产物也”。顾颉刚说∶“可见那时候实在是推封建诸侯之义于卿、大夫、士,嫡子庶子各有其位,父亲的职位多由嫡子继任,上下阶级厘然不混,所以它的效用能使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封建制度即从宗法制度来,它们的意义是一贯的。所谓卿、大夫、士,除王官外,就是诸侯的诸侯;他们的职位虽不必全是世袭,但决没有一个庶人可以突跃而为卿大夫的。”x这其中,一个“推”字说得最有意味,指出了封建政治制度(诸侯的世袭)与世族社会(卿大夫的世袭)之间的联系。
如果只有君主的世袭,是不足以构成为一个世袭社会的,只有在整个社会的上层普遍存在着世袭的倾向,我们才可以称这一社会为世袭社会。而只要在整个上层存在着封闭的世袭(包括“世选”的世袭),即使下层仍有大量水平的流动,甚至于上层没有一个世袭君主,在一个各种主要资源都联为一体并由上层控制的社会里,我们也就足可以称这一社会为“世袭社会”了。但是,在中国的周代,社会的世袭与君主的世袭显然又有一种联系。我们前面曾将卿大夫的立家嗣世称为一种“社会性的封建”,以联系于、同时也区别于诸侯的“政治性的封建”。
这类“社会性的封建”不是有意的制度设计,虽然它们个别地说都是自我主动、有意采取的行为,但从整个社会来说,它们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许许多多自发的社会行为汇聚的结果。这种“社会性的封建”无须明文的规定或专门的号召,在人性中已经蛰伏着把获得的利益传给自己的子孙的倾向。正象在人类中产生差别是自然的一样,试图通过世袭使这些差别固定甚至扩大,对于能由这些差别获利的人们来说也是自然的。虽然这后一种“自然”比起前一种“自然”来在道德上更可质疑,但它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是“自然的”。“维其有之,是以似(嗣)之”。xi这种自然倾向亦不以处在有利位置上究为何人或何阶层为转移,换言之,换一批人亦是一样,这就是说,它与人类的普遍本性有关,但这一问题显然已超出本书所想探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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