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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休竹客

[二十四史] 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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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榷場 和糴 常平倉 水田 區田 入粟 鬻度牒
榷場,與敵國互市之所也。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
熈宗皇統二年五月,許宋人之請,遂各置於兩界。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府等處皆置。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罷鳳翔府、唐、鄧、潁、蔡、鞏、洮等州并膠西縣所置者,而專置于泗州。尋伐宋,亦罷之。五年八月,命榷場起赴南京。
國初於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方牧畜。世宗大定三年,市馬於夏國之榷場。四年,以尚書省奏,復置泗、壽、蔡、唐、鄧、潁、密、鳳翔、秦、鞏、洮諸場。七年,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麵、及羊豕之腊、并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
十七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石交通,恐枉害生靈,不可不備。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餘悉罷之。令所司嚴察姦細。」前此,以防姦細,罷西界蘭州、保安、綏德三榷場。二十一年正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以保安、蘭州無所產,而且稅少,惟於綏德為要地,可復設互市,命省臣議之。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緣有榷場,故姦人得往來,擬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並罷之。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貿易不通,其令環州置一場。」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
十二月,禁壽州榷場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舉察。惟東勝、淨、慶州、來遠軍者仍舊,餘皆修完之。
泗州場,大定間,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所須雜物,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欖五百斤、芭焦乾三百箇、蘇木千斤、溫柑七千箇、橘子八千箇、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
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承安二年,復置於保安、蘭州。
三年九月,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擬於轄里尼要安置,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尋定制,隨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宋界諸場,以伐宋皆罷。泰和八年八月,以與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復置於唐、鄧、壽、泗、息州及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元年,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兗州復開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
三年七月,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上曰:「如此,是公使銀入外界也。」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莫如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之。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產銀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興定元年,集賢諮議官呂鑑言:「嘗監息州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
金銀之稅。世宗大定五年,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九年,御史臺奏河南府以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初,朕欲泉貨流通,故令行,豈可反害民乎。」遂罷之。十二年,詔金銀坑冶,恣民採,毋收稅。二十七年,尚書省奏,聽民於農隙採銀,承納官課。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鋌,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
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諸處銀冶,禁民採煉。五年,以御史臺奏,請令民採煉隨處金銀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戶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衆私煉。上有禁之之名,而無杜絕之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均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如此,則可以久行。比之官役顧工,糜費百端者,有間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謀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禁權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與。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上曰:「此終非長策。」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譬之酒酤,蓋先為坊場,而後官榷也。」上亦以為然,遂從之。
墳山、西銀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糴。熈宗皇統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價和糴。
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
七〕山東東、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三年,謂宰臣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自餘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儲,其勑戶部宜急為計。」
五年,責宰臣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六年八月,勑有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戒不虞。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詔州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十二年十二月,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又詔凡秋熟之郡,廣糴以備水旱。十六年五月,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在和糴,以備緩急。」
十七年春,尚書省奏,先奉詔賑濟東京等路飢民,三路粟數不能給。上曰:「朕嘗諭卿等,豐年廣糴以備凶歉。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云不給。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即今不給,可於鄰道取之。自今多備,當以為常。」四月,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遣官詣復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
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猛安、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慶雲縣、霿鬆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諭旨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
明昌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其明告民,不須貴價私糴也。」
六年七月,勑宰臣曰:「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恒產者,雖應賑貸,亦請賑濟。上遂命間隔飢荒之地,可以辨錢收糴者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令民輸輓入京,復命在京諸倉糴民輸之餘粟。侍御史黃摑奴申言:「汝礪所糴足給歲支,民旣於租賦之外轉輓而來,亦已勞矣。止將其餘以為歸資,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糴此有日矣,而止得二百餘石,此何濟也。」詔罷之。十二月,附近郡縣多糴於京師,穀價騰踴,遂禁其出境。
四年,河北行省侯摯言:「河北人相食,觀、滄等州斗米銀十餘兩。伏見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然每石官糴其八,商人無利,誰肯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旣罹兵革,又坐視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願止其糴,縱民輸販為便。」詔從之。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糴處糶,而私販渡河者,杖百。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徒年、杖數並的決從重,以物沿官。
上以河北州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省臣奏:「已命山東、河北榷酤及濵、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今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衆,宜權立法以遮糴之。擬於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財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迴易糴本,兼收見錢。不惟杜姦弊,亦使錢入京師。」從之。
又上封事者言:「比年以來屢艱食,雖由調度征斂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奪之也。收則乘賤多糴,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券質,名為無利而實數倍。飢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場功甫畢,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者也。國朝立法,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願明勑有司,舉行舊法,豐熟之日增價和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詔宰臣行之。是年,權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邀糴事。見鹽志下。
興定元年,上頗聞百姓以和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戶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馬之用,奏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寬民。從之。
六月,立和糴賞格。
常平倉。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詔中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勑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衆,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
三年八月,勑「常平倉豐糴儉糶,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往往有名無實。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縣距州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戶口三月之糧,恐數多致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在是數。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創置。郡縣吏受代,所糴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如無同管勾,亦准上交割。違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勑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制。
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里改等路,猛安謀克民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緫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濟,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緫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緫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見錢旣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預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水田。明昌五年閏十月,言事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詔下州郡。旣而八路提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路言安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千餘畝,詔命行之。六年十月,定制,縣官任內有能興水利田及百頃以上者,陞本等首注除。謀克所管屯田,能創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疋,其租稅止從陸田。
承安二年,勑放白蓮潭東水與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詔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餘頃,比之陸田所收數倍。以此較之,它境無不可行者。」遂令轉運司因出計點,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淵言:「碭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麥,所收倍於陸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十萬石。」詔從之。興定五年五月,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詔陞職二等,仍錄其最狀遍諭諸道。
十一月,議興水田,省奏:「漢召信臣於南陽灌溉三萬頃。魏賈逵堰汝水為新陂,通運二百餘里,人謂之賈侯渠。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淮、潁、大治諸陂於潁之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今河南郡縣多古所開水田之地,收穫多於陸地數倍。」勑令分治戶部按行州郡,有可開者誘民赴功,其租止依陸田,不復添徵,仍以官賞激之。陝西除三白渠設官外,亦宜視例施行。
元光元年正月,遣戶部郎中楊大有等詣京東、西、南三路開水田。
區田之法,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四年夏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旣多,費用亦厚。若區種之法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今已令試種於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之利,當不率而自效矣。」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壟畝之田功也」。上曰:「姑試行之。」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河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
五年正月,勑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旣定,遂勑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三十餘畝,多種者聽。無水之地則從民便。仍委各千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畝即止。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以效之。不然,督責雖嚴,亦徒勞耳。」勑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熈宗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饑,詔許富民入粟補官。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
五年,上謂宰臣曰:「頃以邊事未定,財用闕乏,自東、南兩京外,命民進納補官,及賣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師號,寺觀名額。今邊鄙已寧,其悉罷之。慶壽寺、天長觀歲給度牒,每道折錢二十萬以賜之。」
明昌二年,勑山東、河北闕食之地,納粟補官有差。
承安二年,賣度牒、師號、寺觀額,復令人入粟補官。三年,西京饑,詔賣度牒以濟之。宣宗貞祐二年,從知大興府事胥鼎所請,定權宜鬻恩例格,進官升職、丁憂人許應舉求仕、監戶從良之類,入粟草各有數。
三年,制無問官民,有能勸率諸人納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遷官一階,正班任使。七百石兩階,除諸司。千石三階,除丞簿。過此數則請於朝廷議賞。推司縣官有能勸二千石遷一階,三千石兩階,以濟軍儲,又定制,司縣官能勸率進糧至五千石以上者減一資考,萬石以上遷一官、減二等考,二萬石以上遷一官、陞一等,皆注見闕。
四年,河東行省胥鼎言:「河東兵多民少,倉空歲饑。竊見潞州元帥府雖設鬻爵恩例,然條目至少,未盡勸率之術。今擬凡補買正班,依格止廕一名,若願輸許增廕一名。僧道已具師號者,許補買本司官。職官願納粟或不願給俸及券糧者,宜量數遷加。三舉終場人年五十以上,四舉年四十五以上,並許入粟,該恩大小官及承應人。令譯史吏員,雖未係班,亦許進納遷官。其有品官應注諸司者,聽獻物借注丞簿。丞簿注縣令,差使免一差。掌軍官能自備芻糧者,依職官例遷官如舊。」
四年,耀州僧廣惠言:「軍儲不足,凡京府節鎮以上僧道官,乞令納粟百石。防刺郡副綱、威儀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滿替。諸監寺十石,周年一代,願復買者聽。」詔從之。
興定元年,潞州行元帥府事粘割貞言:「近承奏格,凡去歲覃恩之官,以品從差等聽其入粟,委帥府書空名宣勑授之,則人無陳訴之勞,而官有儲蓄矣。比年屢降覃恩,凡羈縻軍職者多未暇授,若止許遷新覃,則將隔越矣。乞令計前後所該輸粟積遷。」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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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一‧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進士諸科 律科 經童科 制舉 武舉 試學士院官 司天醫學試科
自三代鄉舉里選之法廢,秦、漢以來各因一代之宜,以盡一時之才,苟足於用即已,故法度之不一其來遠矣。在漢之世,雖有賢良方正諸科以取士,而推擇為吏,由是以致公卿,公卿子弟入備宿衛,因被寵遇,以位通顯。魏、晉而下互有因革,至於唐、宋,進士盛焉。當時士君子之進,不由是塗則自以為慊,此由時君之好尚,故人心之趣向然也。遼起唐季,頗用唐進士法取人,然仕於其國者,考其致身之所自,進士纔十之二三耳。金承遼後,凡事欲軼遼世,故進士科目兼採唐、宋之法而增損之。其及第出身,視前代特重,而法亦密焉。若夫以策論進士取其國人,而用女直文字以為程文,斯蓋就其所長以收其用,又欲行其國字,使人通習而不廢耳。終金之代,科目得人為盛。諸宮護衛、及省臺部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於正班,斯則唐、宋以來之所無者,豈非因時制宜,而以漢法為依據者乎。金治純駁,議者於是每有別焉。
宣宗南渡,吏習日盛,苛刻成風,殆亦多故之秋,急於事功,不免爾歟。自時厥後,仕進之歧旣廣,僥倖之俗益熾,軍伍勞效,雜置令錄,門廕右職,迭居朝著,科舉取士亦復汎濫,而金治衰矣。
原其立經陳紀之初,所為升轉之格、考察之方,井井然有條而不紊,百有餘年才具不乏,豈非其效乎。奉詔作金史,志其選舉,因得而詳論之。司天、太醫、內侍等法歷代所有,附著於斯。鬻爵、進納,金季之弊莫甚焉,蓋由財用之不足而然也,特載食貨志。
金設科皆因遼、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罷策試科。世宗大定十一年,創設女直進士科,初但試策,後增試論,所謂策論進士也。明昌初,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童中選者,曰舉人。
凡養士之地曰國子監,始置於天德三年,後定制,詞賦、經義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後大功以上親、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大定六年始置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府學亦大定十六年置,凡十七處,共千人。初以嘗與廷試及宗室皇家袒免以上親、並得解舉人為之。後增州學,遂加以五品以上官、曾任隨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孫,餘官之兄弟子孫經府薦者,同境內舉人試補三之一,闕里廟宅子孫年十三以上不限數,經府薦及終場免試者不得過二十人。
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
凡經,易則用王弼、韓康伯注,書用孔安國注,詩用毛萇注、鄭玄箋,春秋左氏傳用杜預注,禮記用孔穎達踈,周禮用鄭玄注、賈公彥踈,論語用何晏集注、邢昺踈,孟子用趙岐注、孫奭踈,孝經用唐玄宗注,史記用裴駰注,前漢書用顏師古注,後漢書用李賢注,三國志用裴松之注,及唐太宗晉書、沈約宋書、蕭子顯齊書、姚思廉梁書陳書、魏收後魏書、李百藥北齊書、令狐德棻周書、魏徵隋書、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老子用唐玄宗注踈,荀子用楊倞注,揚子用李軌、宋咸、柳宗元、吳祕注,皆自國子監印之,授諸學校。
凡學生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遠行則給程。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遭喪百日後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
凡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經者聽。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興學校,推行三舍法,及鄉以八行貢春官,以設制舉宏詞。事下尚書省集百官議,戶部尚書鄧儼等謂:「三舍之法起於宋熈寧間,王安石罷詩賦,專尚經術。太學生初補外舍,無定員。由外陞內舍,限二百人。由內陞上舍,限百人。各治一經,每月考試,或特免解,或保舉補官。其法雖行,而多席勢力、尚趨走之弊,故蘇軾有『三舍旣興,貨賂公行』之語,是以元祐間罷之,後雖復,而宣和三年竟廢。臣等謂立法貴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學官選試,啟僥倖之門,不可為法。唐文皇養士至八千人,亡宋兩學五千人,今策論、詞賦、經義三科取士,而太學所養止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僅及千人。今若每州設學,專除教授,月加考試,每舉所取數多者賞其學官。月試定為三等籍之,一歲中頻在上等者優復之,不率教、行惡者黜之,庶幾得人之道也。又成周鄉舉里選法卒不可復,設科取士各隨其時。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禮之六行孝、友、睦、裀、任、恤,加之中、和為八也。凡人之行莫大於孝廉,今已有舉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縣官薦之。今制,犯十惡姦盜者不得應試,亦六德六行之遺意也。夫制舉宏詞,蓋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設此科,不限進士,並選人試之,中選擢之臺閣,則人自勉矣。」上從其議。遂計州府戶口,增養士之數,於大定舊制京府十七處千人之外,置節鎮、防禦州學六十處,增養千人,各設教授一員,選五舉終場或進士年五十以上者為之。府學二十有四,學生九百五人。(大興、開封、平陽、真定、東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河間、濟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遼陽、彰德府各三十人,河中、慶陽、臨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鳳翔、平涼、延安、咸平、廣寧、興中府各二十人。)節鎮學三十九,共六百一十五人。(絳、定、衛、懷、滄州各三十人,萊、密、潞、汾、冀、邢、兗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聖州十五人,餘二十三節鎮皆十人。)防禦州學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博、德、洺、棣、亳各十五人,餘十六州各十人。)凡千八百人。
女直學。自大定四年,以女直大小字譯經書頒行之。後擇猛安謀克內良家子弟為學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取其尤俊秀者百人至京師,以編修官溫迪罕締達教之。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以新進士為教授。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府州學二十二,中都、上京、胡里改、恤頻、合懶、蒲與、婆速、咸平、泰州、臨潢、北京、冀州、開州、豐州、西京、東京、蓋州、隆州、東平、益都、河南、陝西置之。凡取國子學生、府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又定制,每謀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大定二十九年,勑凡京府鎮州諸學,各以女直、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具入官銜。(河南、陝西女直學,承安二年罷之,餘如舊。)
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皆中選,則官之。至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者,謂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而不復黜落。
凡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策論各一道。其設也,始於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初無定數,亦無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號為南北選。熈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庶人天德二年,始增殿試之制,而更定試期。三年,併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
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
正隆元年,命以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闢。
大定四年,勑宰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
十八年,謂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選,不問操履,而輒授翰苑之職。如趙承元,朕聞其無士行,果敗露。自今榜首,先訪察其鄉行,可取則授以應奉,否則從常調」。
十九年,謂宰臣曰:「自來御試賦題,皆士人嘗擬作者。前朕自選一題,出人所不料,故中選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是知題難則名儒亦擅場,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正為此爾。宜各場通考,選文理俱優者。」上曰:「並荅時務策,觀其議論,材自可見,卿等其議之。」
二十年,謂宰臣曰:「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文,故中選者少,豈非題難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鄉舉有行者,授以官。今其考滿,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又曰:「舊不選策,今兼選矣。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已中策後,則試以制策,試學士院官。」
二十二年,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之文者,即與外除。」
二十三年,謂宰臣曰:「漢進士,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今應奉以授狀元,蓋循資爾。制誥文字,各以職事鋪敘,皆有定式,故易。至撰赦詔,則鮮有能者。」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故爾。」
上於聽政之隙,召參知政事張汝霖、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至「縣令闕員取之何道」?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晏對曰:「臣竊念久矣。國朝設科,始分南北兩選,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經義五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三百五十人。嗣場,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經義三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二百五十人。以入仕者多,故員不闕。其後南北通選,止設詞賦科,不過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縣令員闕也」。上曰:「自今文理可採者取之,毋限以數。」二十八年,復經義科。
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註示本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勑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於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揚、老子內出題,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塗注乙之數。」
明昌二年,勑官或職至五品者,直赴御試。四年,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諸司局承應,舊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近來放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則廷試雖欲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詔有司,會試毋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六年,言事者謂「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官,及本科人充試官」。省臣謂若不與本傳,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衆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際,則驗所治經參用。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十字。經義進士,御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承安四年,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後場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餘雖有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至宋王安石為相,作新經,始以經義取人。且詞賦、經義,人素所習之本業,策論則兼習者也。今捨本取兼習,恐不副陛下公選之意。」遂定御試同日各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第一名為狀元,經義魁次之,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餘分為兩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
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
時宰臣奏:「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聖訓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若會試取人數過多,則涉泛濫。」遂定策論、詞賦、經義人數,雖多不過六百人,少則聽其闕。
時太常丞郭人傑轉對言,詞賦舉人,不得作別名兼試經義,及入學生精加試選,無至濫補。上勑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詞賦經義同日試之。若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義者少,是虛設此科也。別名之弊,則當禁之。補試入學生員,已有舊條,恐行之滅裂爾,宜嚴防閑。」
張行簡轉對言:「擬作程文,本欲為考試之式,今會試考試官、御試讀卷官皆居顯職,擢第後離筆硯久,不復常習,今臨試擬作之文,稍有不工,徒起謗議。」詔罷之。
泰和元年,平章政事徒單鎰病時文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可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問,使發聖賢之微旨、古今之事變。」詔為永制。
先嘗勑樂人不得舉進士,而奴免為良者則許之。尚書省奏:「舊稱工樂,謂配隸之色及倡優之家。今少府監工匠、太常大樂署樂工,皆民也,而不得與試。前代令諸選人身及祖、父曾經免為良者,雖在官不得居清貫及臨民,今反許試,誠玷清論。」詔遂定制,放良人不得應諸科舉,其子孫則許之。
上又謂,德行才能非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省臣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賔興之』,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者不可勝舉。今草澤隱逸才行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之,旣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復宣旨以申之。
宣宗貞祐二年,御史臺言,明年省試以中都、遼東、西北京等路道阻,宜於中都、南京兩處試之。
三年,諭宰臣曰:「國初設科,素號嚴密,今聞會試至於雜坐諠譁,何以防弊。」命治考官及監察罪。
興定二年,御史中丞把胡魯言:「國家數路取人,惟進士之選最為崇重,不求備數,惟務得賢。今場會試,策論進士不及二人取一人,詞賦、經義二人取一。前雖有聖訓,當依大定之制,中選即收,無問多寡。然大定間赴試者或至三千,取不過五百。泰和中,策論進士三人取一,詞賦、經義四人取一。向者貞祐初,詔免府試,赴會試者幾九千人,而取八百有奇,則是十之一而已。時已有依大定之制,亦何嘗二人取一哉。今考官泛濫如此,非所以為求賢也。宜於會試之前,奏請所取之數,使恩出於上可也。」詔集文資官議,卒從泰和之例。
又謂宰臣曰:「從來廷試進士,日晡後即遣出宮,恐文思遲者不得盡其才,令待至暮時。」
特賜經義進士王彪等十三人及第,上覽其程文,愛其辭藻,咨歎久之。因怪學者益少,謂監試官左丞高汝礪曰:「養士學糧,歲稍豐熟即以本色給之,不然此科且廢矣。」
五年,省試經義進士,考官於常格外多取十餘人,上命以特恩賜第。又命河北舉人今府試中選而為兵所阻者,免後舉府試。
策論進士,選女直人之科也。始大定四年,世宗命頒行女直大小字所譯經書,每謀克選二人習之。尋欲興女直字學校,猛安謀克內多擇良家子為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選異等者得百人,薦於京師,廩給之,命溫迪罕締達教以古書,作詩、策,後復試,得徒單鎰以下三十餘人。十一年,始議行策選之制,至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赴會試御試。且詔京師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擬以新進士充教授,以教士民子弟之願學者。俟行之久、學者衆,則同漢進士三年一試之制。乃就憫忠寺試徒單鎰等,其策曰:「賢生於世,世資於賢。世未嘗不生賢,賢未嘗不輔世。蓋世非無賢,惟用與否,若伊尹之佐成湯,傅說之輔高宗,呂望之遇文王,皆起耕築漁釣之間,而其功業卓然,後世不能企及者,蓋殷、周之君能用其人,盡其才也。本朝以神武定天下,聖上以文德綏海內,文武並用,言小善而必從,事小便而不棄,蓋取人之道盡矣。而尚憂賢能遺於草澤者,今欲盡得天下之賢而用之,又俾賢者各盡其能,以何道而臻此乎?」憫忠寺舊有雙塔,進士入院之夜半,聞東塔上有聲如音樂,西入宮。考試官侍御史完顏蒲涅等曰:「文路始開而有此,得賢之祥也。」中選者得徒單鎰以下二十七人。
十六年,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相子,直赴御試。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之子,直赴會試。至二十年,以徒單鎰等教授中外,其學大振。遂定制,今後以策、詩試三場,策用女直大字,詩用小字,程試之期皆依漢進士例。省臣奏,漢人進士來年三月二十日鄉試,八月二十日府試,次年正月二十日會試,三月十二日御試。勑以來年八月二十五日於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府等路四處府試,餘從前例。
上曰:「契丹文字年遠,觀其所撰詩,義理深微,當時何不立契丹進士科舉。今雖立女直字科,慮女直字創製日近,義理未如漢字深奧,恐為後人議論。」丞相守道曰:「漢文字恐初亦未必能如此,由歷代聖賢漸加修舉也。聖主天姿明哲,令譯經教天下,行之久亦可同漢人文章矣。」上曰:「其同漢人進士例,譯作程文,俾漢官覽之。」
二十二年三月,策試女直進士。至四月癸丑,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試已久矣,何尚未考定?」參知政事斡特剌對曰:「以其譯付看故也。」上命速之。
二十三年,上曰:「女直進士設科未久,若令積習精通,則能否自見矣。」
二十八年,諭宰臣曰:「女直進士惟試以策,行之旣久,人能預備。今若試以經義可乎?」宰臣對曰:「五經中書、易、春秋已譯之矣,俟譯詩、禮畢,試之可也。」上曰:「大經義理深奧,不加歲月不能貫通。今宜於經內姑試以論題,後當徐試經義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詔許諸人試策論進士舉。七月省奏,如詩、策、論俱作一日程試,恐力有不逮。詩、策作一日,論作一日,以詩、策合格為中選,而以論定其名次。上曰:「論乃新添,至第三舉時當通定去留。」
明昌元年,猛安謀克願試進士者擬依餘人例,不可令直赴御試。上曰:「是止許女直進士毋令試漢進士也。」又定制,餘官第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官職俱至五品,令直赴御試。
承安二年,勑策論進士限丁習學。遂定制,內外官員、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若猛安謀克女直及諸色人,戶止一丁者不許應試,兩丁者許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人。三次終場,不在驗丁之限。
三年,定制,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試進士舉,於府試十日前,委佐貳官善射者試射。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步對立兩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繩橫約之。弓不限強弱,不計中否,以張弓巧便、發箭迅正者為熟閑。射十箭中兩箭,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餘路委提刑司,在都委監察體究。如當赴會試御試者,大興府佐貳官試驗,三舉終場者免之。
四年,禮部尚書賈鉉言:「策論進士程試弓箭,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賢路。乞於及第後試之,中者別加任使,或升遷,否者降之。」省臣謂:「舊制三舉終場免試,今兩舉亦免之,未可。若以未成丁免試,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習未晚也。至於及第後試驗升降,則已有定格矣。」詔從舊制。
在泰和格,復有以時務策參以故事,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
宣宗南遷,興定元年,制中都、西京等路,策論進士及武舉人權於南京、東平、婆速、上京四處府試。
五年,上賜進士斡勒業德等二十八人及第。上覽程文,怪其數少,以問宰臣,對曰:「大定制隨處設學,諸謀克貢三人或二人為生員,贍以錢米。至泰和中,人例授地六十畝。所給旣優,故學者多。今京師雖存府學,而月給通寶五十貫而已。若於諸路緫管府、及有軍戶處置學養之,庶可加益。京師府學已設六十人,乞更增四十人。中京、亳州、京兆府並置學官於緫府,以謀克內不隸軍籍者為學生,人畀地四十畝。漢學生在京者亦乞同此,餘州府仍舊制。」上從之。
凡會試之數,大定二十五年,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遂至五百八十六人。章宗令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時以復加四舉終場者,數太濫,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泰和二年,上命定會試諸科取人之數,司空襄言:「試詞賦經義者多,可五取一。策論絕少,可四取一。恩榜本以優老於場屋者,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可五舉則受恩。」平章徒單鎰等言:「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率三四人取一。」平章張汝霖亦言:「五人取一,府試百人中纔得五耳。」遂定制,策論三人取一,詞賦經義五人取一,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受恩。
凡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員,大興府則十一員。承安四年,又增太原為十處。有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各以職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餘為同考試官。詞賦進士與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經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以上二員,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
後又定制,策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各三員,北京、西京、益都各二員。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官二員,隸詞賦考試院。經童,試官一員,隸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其彌封、並謄錄官、檢搜懷挾官,自餘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之制。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遂命差近者。
凡會試,知貢舉官、同知貢舉官,詞賦則舊十員,承安五年為七員。經義則六員,承安五年省為四員。詮讀官二員。泰和三年,上以彌封官渫語於舉人,勑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封,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宣宗貞祐三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格中選者,復以考官多取所親,上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凡御試,讀卷官,策論、詞賦進士各七員,經義五員,餘職事官各二員。制舉宏詞共三員。泰和七年,禮部尚書張行簡言:「舊例,讀卷官不避親,至有親人,或有不敢定其去留,或力加營護,而為同列所疑。若讀卷官不用與進士有親者,則讀卷之際得平心商確。」上遂命臨期多擬,其有親者汰之。
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四處,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為七處,兼試女直經童。凡上京、合懶、速頻、胡里改、蒲與、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咸平、隆州、婆速、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中都、河北東西路者,則赴大興府試。西京並西南、西北二招討司者,則赴大同府試。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府試。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
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承安四年復增太原為十。中都、河北則試於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於遼陽府,餘各試於其境。
凡鄉試之期,以三月二十日。
府試之期,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間三日試詩。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又間三日試策論。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又三日試策。次律科,次經童,每場皆間三日試之。
會試,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日試策,皆以次間三日,同前。
御試,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二十三日試詩論,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試賦詩論,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二十七日乃試策論。若試日遇雨雪,則候晴日。御試唱名後,試策則稟奏,宏詞則作二日程試。舊制,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後,大定二十九年以復設經義科,更定是制。
凡監檢之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餘府則於附近猛安內差摘,平陽府則差順德軍。凡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復以官一人彈壓。御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
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檢之際雖當嚴切,然至於解髮袒衣,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旣可防濫,且不虧禮。」上從其說,命行之。
恩例。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御試,不中者許綴榜末。解元但免府試,四舉終場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御名廟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承安五年,勑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御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遂定制,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會試下第,再舉直赴御試。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其制始見於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遂令自今舉後,復於論語、孟子內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
初,天會八年時,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熈宗即位之二年,詔闢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天德間,廢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復置。」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以恩詔」。上召至內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顏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至十人。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本朝皇統間取及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復廢。聖主復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銓擬,乞諭旨約省取之。」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亦不至多也。」復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覆取其精者。」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蒞政,人材出焉。如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之可也。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如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又可以激勸而後得人矣。」詔議行之。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於從政等科,試無常期,上意欲行,即告天下。聽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所屬,詔試之。若草澤士,德行為鄉里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於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嘗設於皇統時,其制則見於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板者。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若射貼弓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射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伍步,射鹿弓五斗,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
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隨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勑命章服。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急。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元光二年,東京緫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歷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事。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
試學士院官。大定二十八年,勑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於進士已仕者,以隨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制詔誥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由是翰苑之選為精。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
凡司天臺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又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其試之制,以宣明曆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並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
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係學生,亦聽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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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二‧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文武選
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呈省以聽制授。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自餘皆武散官,謂之右職,又謂之右選。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為優,皆循資,有陞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銓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陳行績資歷之要為銓頭,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贓污者,謂之犯選格,則雖遇恩而不得與。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復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當敘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凡增課陞至六品者,任回復降。旣廉陞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自進士、舉人、勞效、廕襲、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若牌印、護衛、令史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則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將軍、宮中諸局承應人、宰相書表、太子護衛、妃護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及宰相之子、並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格,則定於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侍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戶也。
凡官資以三十月為考,職事官每任以三十月為滿,群牧使及管課官以三周歲為滿,防禦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則以五十月、轉運則以六十月為滿。
司天、太醫、內侍官皆至四品止。
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隨朝則每考陞職事一等,若以廉察而陞者為廉陞,授東北沿邊州郡而陞者為邊陞。
凡院務監當差使則皆同從九品。
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並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職。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補,其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有當歷之名職。旣仕則必循陞降之定式,雖或前後略有損益之殊,而定制則莫能渝焉。
凡門廕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二年,定廕敘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廕之制。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當儤使。」五年十月,制:「亡宋官當廕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廕。」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廕。自餘有勤勞者,賞賜而已。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賞格。
七年五月,命司天臺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並聽如太醫例廕。其制,凡正班廕亦正班,雜班廕雜班。
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廕,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廕,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中,七品用廕,方限以數。當是時,文始於將仕,武始於進義,以上至七品儒林、忠顯,各七階,許廕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計九階,許廕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從下各增二階,其七品視舊為九階,亦廕一名,至五品凡十七階,方廕二人,其五品至三品並無間越,唯六品不用廕。乞依舊格,五品以上增廕一名,六品廕子孫弟兄二人,七品仍舊為格。」時又以舊格雖有己子許廕兄弟姪,蓋所以崇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聽讓廕。
舊制,司天、太醫、內侍、長行雖至四品,如非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許用廕,以本人見充承應,難使係班故也。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與患疾及身故者,雖至止官,擬令係班,除存習本業者聽廕一名,止一子者則不須習即廕。
凡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廕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孫六人,因門廕則五人。二品則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五人,因門廕則四人。三品子孫兄弟姪四人,因門廕則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門廕則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孫兄弟一人,因門廕則六品、七品子孫兄弟一人。舊格,門廕惟七品一人,餘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
凡進納官,舊格正班三品廕四人,雜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孫兄弟一人,雜班明威一人,懷遠以上二人,鎮國以上三人。
司天、太醫遷至四品詔換文武官者,廕一人。
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從八品。)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推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從六品。)北選,初軍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官。
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軍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軍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縣令,回呈省。
大定二年,詔文資官不得除縣尉。
八年格,歷五任令即呈省。
十三年,制第二任權注下令。
舊制,狀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命狀元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舊授從仕郎,更為將仕郎。
十五年,勑狀元除應奉,兩考依例授六品。十八年,勑狀元行不顧名者與外除。十九年,命本貫察其行止美惡。
二十一年,復命第三任注縣令。
二十二年,勑進士受章服後,再試時務策一道,所謂策試者也。內才識可取者籍其名,歷任後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則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復詔今後及第人,策試中者初任即升之。
二十三年格,進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試中策者,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又詔今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外除。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歷。二十六年格,三降兩降免一降,文資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試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二十七年,制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罷勘會狀元行止之制。
七年格,縣令守闕各依舊格注授。
泰和格,諸進士及第合授資任須歷遍乃呈省,雖未盡歷,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諸詞賦、經義進士及第後,策試中選,合授資任歷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銓選。
貞祐三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徵事郎。
經義進士。皇統八年,就燕京擬注。六年,與詞賦第一人皆擬縣令,第二人當除察判,以無闕遂擬軍判。第二、第三甲隨各人住貫擬為軍判、丞、簿。舊制,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內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大定二十八年始復設是科,每舉專主一經。
女直進士。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餘各遷兩重。第二第三甲授隨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錄事、軍防判,第五任下令。尋復令第四任注縣令。二十六年,減一資歷注縣令。二十八年,添試論。後皆依漢人格。
宏詞,上等遷兩官,次等遷一官,臨時取旨授之。
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勑今後凡五次御簾進士,可一試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謂之恩榜。女直人遷將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
明昌元年,勑四舉終場,亦同五舉恩例,直赴御試。
明昌五年,勑神童三次終場,同進士恩榜遷轉。兩次終場,全免差使。第六任與縣令,依本格遷官。如一次終場,初入仕則一除一差。其餘並依本門戶,仍使應三舉,然後入仕。每舉放四十人。
凡恩例補廕同進士者,謂大禮補致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並與國王並宗室女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凡特賜同進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於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經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十七年,勑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勑命諸科人累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勑,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
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所歷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八、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
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退敵軍。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奪得敵樓。三曰爭取船橋,越險先登。四曰遠探捕得喉舌。五曰險難之間,遠處報事情成功。六曰謀事得濟,越衆立功。
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品)及正將。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從七品。)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四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歷千戶、謀克、蒲輦月日通算。
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係班,不則量加遷賞。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
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下創添兩重,舊遷忠武校尉者今遷忠勇校尉。中都永固軍指揮使及隨路埽兵指揮使出職,舊遷敦武校尉者今遷進義校尉。
武衛軍,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將,謀克曰中尉,蒲輦曰隊正。都將三十月遷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職事。以隊正陞中尉,中尉陞都將。
省令史選取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右職,曰宰執子。其出仕之制各異。
文資者,舊惟聽左司官舉用,至熈宗皇統八年,省臣謂,若止循舊例舉勾,久則善惡不分而多僥倖。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從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資自承直郎(從六品。)至奉德大夫從(五品。)、無公私過者,一闕勾二人試驗,可則收補,若皆可即籍名令還職待補。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者除正七品以上、從六品以下職事,兩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奉直大夫(從六品。)以上,一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兩考者除從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節運同。
正隆元年,罷是制,止於密院臺及六部吏人令史內選充。
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旣貪墨,委之外路幹事又不知大體,徒多擾動,至二年,罷吏人而復皇統選進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運判、節察判、軍刺同知。兩考者從六品,除京運判、緫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從六品,除同前。兩考從五品,除節運副、京緫管府留守司判官。
七年,以散階官至五品亦勾充,不願者聽。
十一年,以進士官至承直者衆,遂不論官資但以榜次勾補。
二十七年,以外多闕官,論者以為資考所拘,難以升進,乃命不論官資,凡一考者與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與六品,第四任升為從五品。兩考者與從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與從五品,五任升正五品。
承安二年,以習學知除、刑房知案、及兵興時邊關令史,三十月除隨朝闕。
泰和八年以習學知除十五月以上,選充正知除,一考後理算資考。
大安三年,以從榜次則各人所歷月日不齊,遂以吏部等差其所歷歲月多寡為次,收補知除,考滿則授隨朝職。
貞祐五年,進士未歷任者,亦得充補,一考者除上縣令,再任上縣令升正七品,如已歷一任丞簿者,舊制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降從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歷兩任丞簿者,一考舊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復免正七一任,即升六品。曾歷令一任者,依舊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還升從五品。
興定二年,勑初任未滿及未歷任者,考滿升二等為從七品。初任未滿者兩任、未歷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兩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隨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聽再就補。
興定五年,定進士令史與右職令史同格,考滿未應得從七者與正七品,回降從七一任。所勾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職者除從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應得從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應得正七品者免降。
女直進士令史,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兩考注正六品。二十八年,勑樞密院等處轉省者,並用進士。明昌元年,勑至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明昌三年,罷契丹令史,其闕內增女直令史五人。五年,以與進士令史辛苦旣同,資考難異,遂定與漢進士一考與從六品,兩考與從五品。
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廕者,呈省引見,除特恩任用外,並內奉班收,仍於國史院署書寫、太常署檢討、祕書監置校勘、尚書省准備差使,每三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如承應一考以上,許試補省令譯史,則以百二十月出職,其已歷月日皆不紐折,如係終場舉人,即聽尚書省試補。
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職事官之子,試補樞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定制,宰執之子、並在省宗室郎君,如願就試令譯史,每年一就試,令譯史考試院試補外,緦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補。
大定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從親並宰相之子,出職與六品外,宗室第三從親並執政之子,出職與正七品。其出職皆以百五十月,若見已轉省之餘人,則至兩考止與正七品。二十九年,四從親亦許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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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三‧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右職吏員雜選
右職。省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諸人越進義,每三十月各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職官。
正隆二年,更為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校尉,餘人遷保義校尉,百五十月出職,係正班與從七品。若自樞密院臺六部轉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數通算出職。
大定二年,復以三十月遷一官,亦以百二十月出職,與正、從七品。院臺六部及它府司轉省而不及考者,以三月折兩月,一考與從七,兩考正七品,三考與六品。
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職者,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五錄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月出職者,初刺同、運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呈省。
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從七品,須歷縣令三任,第五任則升正七品。兩考以上除正七品,再任降除縣令,三、四皆與正七品,第五任則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任與六品,第五任則升從五品。
省女直譯史。大定二十八年,制以見任從七、從八人內,勾六十歲以上者相視用之。
明昌三年,取見役契丹譯史內女直、契丹字熟閑者,無則以前省契丹譯史出職官及國史院女直書寫,見任七品、八品、九品官充。
省通事。大定二十年格,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品,三考者從七品,餘與部令譯史一體免差。
御史臺令史、譯史。皇統八年遷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職,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職,皆九品,係正班。大定二年,百二十月出職,皆以三十月遷一官。其出職,一考、兩考皆與九品,三考與八品。
明昌三年,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場舉人本臺試補者,若不足,於密院六部見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
承安三年,勑凡補一人必詢於衆,雖為公選,亦恐久漸生弊。況又在書史之上,不試而即用,本臺出身門戶似涉太優。遂令除本臺班內祗、令譯史名闕外,於試中樞密院令譯史人內以名次取用,不足,即於隨部班祗令譯史上名轉充。若須用終場舉人之闕,則令三次終場舉人,每科舉後與它試書史人同程試驗,榜次用之。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
樞密院令史、譯史。令史。正隆二年,制遷考與省同,出職除係正班正、從八品。
大定二十一年,定元帥府令譯史三十月遷一官,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品除授,三考與從七品。
十四年,遂命內祗、並三品職事官承廕人、與四品五品班祗、及吏員人通試,中選者用之。
十六年,定一考、兩考者,初錄事、軍判、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同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令。(二十六年,兩考者免下令一任。)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錄事、軍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令,八上令。
十七年,制試補緦麻袒免以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職事子弟設四人,吏員二人。
睦親府、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遷考出職,與臺部同。
部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三十月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格,餘人越進義,第二、第三考各遷一重,第四考並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八品已下。
正隆二年,遷考與省右職令史同,出職九品。
大定二十一年,宗正府、六部、臺、統軍司令史,番部譯史,元帥府通事,皆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係班,一考、兩考與九品,三考已上與八品除授。
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廕子孫一混試充,尋以為不倫,命以四品五品子孫及吏員試中者,依舊例補,六品以下不與。十五年,命免差使。
十六年格,一考兩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錄事、軍防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錄事、軍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後免此除。)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按察司書吏,以終場舉人內選補,遷加出職同臺部。
凡內外諸吏員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給,凡都目皆自朝差。海陵初,除尚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吏員外,皆為雜班,乃召諸吏員於昌明殿,諭之曰:「爾等勿以班次稍降為歉,果有人才,當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監吏員,以內省司舊吏員、及外路試中司吏補。
大定二年,戶部郎中曹望之言,隨處胥吏猥多,乞減其半。詔胥吏仍舊,但禁用貼書。又命縣吏闕,則令推舉行止修舉為鄉里所重者充。三年,以外路司吏久不升轉,往往交通豪右為姦,命與孔目官每三十月則一轉,移於它處。七年,勑隨朝司屬吏員通事譯史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理算。又詔,吏人但犯贓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旨,不許復敘。又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戶口與課之多寡,增減之。
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彼旣知不得免試,必當盡心以求進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補。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尚書省謂:「吏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復恐不閑案牘,或致敗事。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廕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人試補者仍舊。
泰和四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浸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歷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吏目通歷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遂定制,依舊三十月移轉,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
八年,以僉東京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書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
凡右職官,天德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大定十二年,勑鎮國以上即與省除。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權注丞簿。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始令出職。又以舊制通歷五任令呈省,詔減為四任。
明昌三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於選調窒礙。今後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闕相副,則復舊制。
泰和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見格,官至明威者並注縣令,或犯選並虧永人,若帶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又以守闕簿丞,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歷者,班內祗同。)皆驗官資注授。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宣武以上與中簿,(功酬人與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歷縣令四任,如帶定遠已歷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併體察不堪臨民,謂之犯選格。)女直人遷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貞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四年,復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中令,安遠注上令,四任呈省。
檢法、知法。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五年,定制,十年內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三考則除市丞。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內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擬當合得本門戶。
除授,舊授劄付,大定三年始命給勑,以律科人為之。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則兩除一差。
女直知法、檢法。大定三年格,以臺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差使人內奏差,考滿比元出身陞一等,依隨路知事例給勑,以三十月為任。明昌五年,以省院臺部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兩考陞二等,呈省。
太常寺檢討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係雜班。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係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闕收補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內祗在班,初、次任注正、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班祗在班,初九品,次、三正、從八品,四、五從七品,而後呈省。已上三等,並以六十月為滿,各遷一重。
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幹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十六年,定制,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
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內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錄事、軍防判,五錄事,六都軍,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國史院書寫。正隆元年,定制,女直書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契丹書寫,以熟於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字出題。漢人則試論一道。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討。
宗室將軍。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從六。副將軍以七品出職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為滿,中都、上京初從七,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餘路,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門戶。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隨朝。
內侍御直。內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同上。
大定六年,更定收補內侍格,能誦一大經、以論語孟子內能誦一書、並善書札者,月給奉八貫石,稍識字能書者七貫石,不識字六貫石。
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創寄祿官名,以專任之,旣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凡宮中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敘俸給涉於太濫,正隆時乃無出身,涉於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諭有司曰:「宮中諸局分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於稽留,而卒不得。其差者,復多不解文字而不幹,故公私不便。今後願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舊承應。其十人長,雖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餘依例放還。」七年,詔宰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醫、司天、內侍外,餘局分並令收充勾當。」
護衛,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遷敦武,餘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下、從六品以上除。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勇,百二十月出職。大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餘人敦武。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復除從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始授從五品,再勒留者各遷一官。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歷,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陞從五。勒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兩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陞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陞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陞從五品。
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大定二年格,並同護衛。十四年,初收。餘人遷進義。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奉御,十六人,以內駙馬充,舊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歷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出職正班九品。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從下添兩重,女直初考進義,餘人進義副尉。十七年格,有廕者初中簿,二下簿,無廕者注縣尉,已後則依格。明昌元年格,有廕者每勒留一考則減一資。二年,以八品出職。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二上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陞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兩考者陞上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凡奉御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年增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復舊,承安四年復增。
東宮護衛,正隆二年,出職正班從八品。大定二年,正從七品。初收女直遷敦武,餘人保義。
閤門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遷敦武,餘人保義,出職正班從八品。大定二年格,出職從七品。八年定格,初都軍,二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帶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泰和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
筆硯承奉,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更為筆硯供奉,後以避顯宗諱,復更今名。正隆二年,女直人遷敦武,餘歷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遷敦武,餘保義,出職正班從七品。吏格,初都軍,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與八品。
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大定二十八年,出職八品,二上簿,回驗官資注授。
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內祗人選充。大定三年,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出職九品。
知把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九品。十四年格,同奉職。二十一年定格,有廕者,初中簿,二軍器庫副,後依本門戶差注;無廕者,與差使。
凡已上諸局分承應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為一考,五考出職,無出身者五十月止遷一官。大定二年、三年格,皆三十月為考,遷一重,四考出職。十二年,復加為五考。大定二十九年,又為四考。承安四年,復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考者,惟護衛則否。
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大定二年格,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四考出職九品。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敦武,餘人進義。轉十人長者其後依親軍例,轉五十人長者以三十月遷加,雖未至十人長而遷加至敦武者,依本門戶出職。十二年,加為五考。二十一年格,與知把書畫同。二十八年,以合數監同人內,從下選差。明昌元年,如八貫石本把闕,六貫石局內選。六年,半於隨局承應人內選。
左右藏庫本把,八人,格同內藏。大定二十九年設,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
儀鸞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昌元年,設十五人,格比內藏本把。
尚食局本把,四人,大定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尚輦局本把,六人,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典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內祗、並終場舉人慎行止者,試三國奉使接送禮儀、並往復書表,格同國史院書寫。十四年,以女直人識漢字班內祗一同試補。大定二十四年,終場舉人出職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門戶。明昌五年,復許終場舉人材質端偉、言語辯捷者,與內班祗同試,與正九除。
捧案,八人,大定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廕人,命宣徽院揀試儀觀修整者,格同尚衣承奉。二十一年,格同知把書畫。
擎執儤使,大定四年,以內職及承奉班內選。明昌六年,以皇家袒免以上親、不足則於外戚、並三品已上散官、五品以上職事官應廕子孫弟兄姪,以宣徽院選有德而美形貌者。
奉輦,舊名拽輦兒,大定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執。
妃奉事,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職,大定十八年更今名。格同知把書畫。
東宮妃護衛,十人,大定十三年,格同親王府祗候郎君。二十八年,有廕人與副巡檢、譏察,無廕人與司軍、軍轄等除。
東宮入殿小底,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保義。吏格,有廕無廕其出職,初八品,二上簿,三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首。
東宮筆硯,五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正班九品。無廕人差使。有廕人,大定二十一年格,與二十一年知把書畫格同。
正班局分,尚藥、果子本把、奉膳、奉飲、司裀、儀鸞、武庫本把、掌器、掌輦、習騎、群子都管、生料庫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廕人,知把書畫格同。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諸局分長行並歷三百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
雜班局分,鷹坊子、尚食局廚子、果子廚子、食庫車本把、儀鸞典幄、武庫槍寨、司獸、錢帛庫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傘子。貞元元年,制弩手、傘子、尚廄局小底、尚食局廚子,並授府州作院都監。大定二十九年,長行三百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弩手、傘子四百月出職。
其他局分,若祕書監楷書及琴、碁、書、阮、象、說話待詔,尚廄局醫獸、駝馬牛羊群子、酪人,皆無出身。
侍衛親軍長行,初收,遷一重,女直敦武,餘人進義。每五十月遷一重,以次轉五十人長者,則每三十月遷一重。如五十人長內遷至武義者,以五十人長本門戶出職。五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係正班,與九品除授,有廕者八品除授。如轉百人長者,則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係正班八品,有廕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戶任滿,有廕者注七品都軍、正將,無廕及五十戶有廕者,注八品刺郡、都巡檢、副將。五十戶無廕者及長行有廕者,注縣尉,無廕注散巡檢。十六年,有廕百戶,初中令,二都軍、正將,三、四錄事,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回呈省。無廕者,初都軍、正將,二錄事,三、四副將、巡檢,五都軍、正將,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識字者也;不識字者,初止縣尉,次主簿。二十一年,有廕者初中簿,二縣尉。無廕者初縣尉,二散巡檢。已後,依本門戶,識字、不識字並用差注。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職,餘三百月出職。吏格,先察可親民、及不可者,驗其資歷,若已任回帶明威、懷遠者,驗資擬注。
拱衛直,正隆名龍翔軍,無出身。大定二年,改龍翔軍為拱衛司。定格,軍使、什將、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進義。遷至指揮使,則三十月出職,遷一重,係正班,與諸司都監。雖未至指揮使,遷至武義出職,係雜班,與差使。
司天長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遷一重,女直敦武,餘人進義,無出身。
太醫,格同。貞元元年,嘗罷去六十餘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進義,無出身。
教坊,正隆間有典城牧民者,大定間罷,遂定格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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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四‧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部選 省選 廉察 薦舉 功酬虧永
凡吏部選授之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賾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並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銓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制。貞元二年,命擬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世宗大定元年,勑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餽獻而受之者,奏之。
二年,詔隨季選人,如無過或有功酬者,依格銓注。有廉能及污濫者,約量升降,呈省。
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迹出衆者、及贓污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又謂宰臣曰:「隨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入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而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卿等當審於用人,以革此弊。」
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於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滯下位。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有懼心。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從之。
十年,上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
二十六年,以闕官,勑「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臺、部、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合歷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歷縣令亦免一任。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三事,體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宰執奏曰:「旣體察知與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遂定制,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降,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並掌錢穀及丁憂去者,候解由到部。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明昌七年,勑復令如舊。
泰和元年,上以縣令見守闕,近者十四月、遠者十六月,又以縣令丞簿員闕不相副,勑省臣,「右選官見格,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宣武者注丞簿,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是無別也」。遂定制,曾犯選格及虧永者,廣威注令,明威注丞簿。
衛紹王大安元年,以縣令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
宣宗貞祐二年,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乃奏罷之。時李英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大定間,以監察御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覈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之效,庶幾使人自勵。」詔從之。
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諸色遷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別,以至上下相疑。」詔以違制禁之。
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部以秋冬於南京、春夏於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於北行,率皆南來,遂并於南京設之。三月,命汰不勝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材幹者量緩急易之。
興定元年,詔有司議減冗員。又詔,自今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決罰。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又半年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截罷。
凡省選之制,自熈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貞元遷都,始罷是制。其常調制,正七品兩任陞六品,六品三任陞從五品,從五品兩任陞正五品,正五品三任陞刺史。凡內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隨朝官以三十月為任,陞職一等。自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則書於貼黃,不及則附於闕滿簿。內外三品官以五十月為任。
泰和三年,制凡文資右職官應遷三品職事者,五品以上歷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門廕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至三品者,皆歷六十月,方許告遷。
七年,自按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內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遷三品。
泰和八年,詔以門廕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至三品者,即許告遷三品。此省選資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歷外任,不能悉知人之優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夫薦賢乃相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貽笑天下。」又曰:「凡擬注之際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又曰:「守令之職當擇材能,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邊民也。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復降,庶可以完復邊陲也。」邊陞之制,蓋始於此。
三年,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四年,勑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令具闕及人以聞。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約量勞績歲月,特恩遷官。
七年,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其歷過成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或經革撥,可於除目內備書以聞。又勑,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並五品合陞除官,皆具闕及人以聞。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擬定而復奏。上又謂宰臣曰:「擬注外官,往往未當。州縣之官良則政舉,否則政隳。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相勉勵,庶幾成治矣。」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徽院同簽銀朮可以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且如自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
十年,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常調。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稱職,即與外除。」
十一年,上謂宰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歷,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違。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內歷兩考』,意謂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察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等出之。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
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護衛中有考滿者,若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閑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
十六年,勑宰臣,選調擬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書省堂量材受職。
二十一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復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
二十四年,以舊資考太滯,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辛苦、資歷、年甲,以次奏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兩任而後陞。
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職官已帶三品者不許告遷,有司因之不舉,以致無由遷敘。上慮其滯,遂定制,已帶三品散官實歷五十月,從有司照勘,格前進官一階,格後為始再算。
五年,命宰臣擬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以觀其人。
六年,命隨朝五品之要職、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
七年,勑隨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闕,則具闕及人奏稟。尋復令,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歷而已。
承安四年,勑宰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無封駁司,若設之,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可也。」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內奏或申省。
承安五年,以六品、從五品闕少,勑命歷三任正七品而後陞六品。
泰和元年,諭旨宰臣曰:「凡遇急闕,與其用資歷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復丁憂舊人也。」命內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後升除,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遇闕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歷近者奏稟。
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補,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別除補之。是制旣行之後,至六年,以一例遞升復恐太濫,命量材續稟。
衛紹王大安元年,定文資本職出身內,有至一品職事官應遷一品散官者,實歷五十月方許告遷。二品三品職事官應告本品循遷者,亦歷五十月,不得過本品外。四品以下職事官如遷三品者,亦歷五十月,止許告遷三品一資。六品以下職事官歷六十月告遷,帶至三品更不許告。犯選格者皆不許。如已至三品以上職事者,六十月亦聽。凡遷三品官資及致仕並橫遷三品者,則具行止以聞。四品則六十月告遷,雜班則否。
宣宗興定元年,徒單頑僧言:「兵興以來,恩命數出,以勞進階者比年尤多。賤職下僚散官或至極品,名器之輕莫此為甚。自今非親王子及職一品,餘人雖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許封公。若已封者,雖不追奪其儀衛,亦當降從二品之制。」從之。
凡選監察御史,尚書省具才能者踈名進呈,以聽制授。任滿,御史臺奏其能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於解由,以送尚書省。如所察事皆無謬戾為稱職,則有陞擢。庸常者臨期取旨,不稱者降除,任未滿者不許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嘗令六十以上者為之。後,臺官以年老者多廢事為言,乃勑尚書省於六品七品內取六十以下廉幹者備選。二十九年,令臺官得自辟舉。
明昌三年,復命尚書省擬注,每一闕則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承安三年,勑監察給由必經部而後呈省。
泰和四年,制以給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優劣。
八年,定制,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
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為稱職,數不及且無切務者為庸常,數內有二事不實者為不稱職。
四年,命臺官辟舉,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廉察之制,始見於海陵時,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罷官復與差除之令。大定三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陞一等,其次約量注授。污濫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猛安謀克,廉能者第一等遷兩官,其次遷一官。污濫者第一等決杖百,罷去,擇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復職。蒲輦決則罷去,永不補差。
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職官多貪污,以致罪廢,其餘亦有因循以苟歲月者。今所察能實可甄獎,若即與升除,恐無以慰民愛留之意,且可遷加,候秩滿日升除。」
十年正月,上謂宰臣曰:「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復恐久則生弊。不若選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陞黜之,何如?」宰臣曰:「當如聖訓。」
十一年,奏所廉善惡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禁制妻孥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朕自處之。」時陳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郡縣動搖,誰復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中矣。又謂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惡,故每使採訪,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勸也。若常設訪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罷之。」皆曰:「是官不設,何以知官吏之善惡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盡心親察之。」上曰:「宜加詳,勿使名實淆混。」
十二年,以同知城陽軍山和尚等清強,上曰:「此輩,暗察明訪皆著政聲。夫賞罰必信,則善者勸、惡者懼,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績旌賞之。」三月,詔贓官旣已被廉,若仍舊在職必復害民,其遣驛使遍詣諸道,即日罷之。
大定二十八年,制以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選試才能用之,不須體察。內藏本把、不入殿小底、與入殿小底、及知把書畫,則亦不體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則有清廉之聲,而政績則平常者,勑命不降注。以石仲淵等四人,雖清廉為百姓所喜,而復有行事邀順人情之語,則與公正廉能人不同,勑命降注。凡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四年,上曰:「凡被舉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後為人再舉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後察者不同,當何以處之?其議可久通行無窒之術以聞。」省臣奏曰:「保舉與體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攝提刑司境內職事,再令體察,如果同則依格用,不同則還本資歷。」時有議「凡當舉人之官,歲限以數,減資注受」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謂如此恐滋久長求請僥倖之弊。遂擬「被舉官如體察相同,隨長陞用,不如所舉者元舉官約量降除。如自囑求舉,或因勢要及為人請囑而舉之者,各追一官,受賄者以枉法論,體察官亦同此。歲舉不限數,不舉不坐罪,但不如所舉則有降罰,如此則必不敢濫舉,而實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條理,施行一二年,當別思其法。」
承安四年,以按察司不兼採訪,遂罷平倒別路除授之制。
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闕外,第二等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滿,合注縣令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以上者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資考內通減兩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經保充縣令,明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隨朝者考滿升注,旣升除後將來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
宣宗南遷,嘗以御史巡察。興定元年,以縣官或非材,監察御史一過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仍別選官巡訪,以行黜陟之政。
哀宗正大元年,設司農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陞黜之。
舉薦。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三年,定制,若察得所舉相同者,即議旌除。若聲迹穢濫,所舉官約量降罰。
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於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舉官者,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上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材或難,恐涉於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且人情始慕進,故多廉慎,旣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舉之矣。」
十年,上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
十一年,上謂宰臣曰:「昨觀貼黃,五品以下官多闕,而難於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則自知,五品以下,不能盡識,卿等曾無一言見舉者。國家之務,朕豈能獨盡哉。蓋嘗思之,欲畫久安之計,興百姓之利,而無良輔佐,雖有所行皆尋常事耳。」
十九年,時朝廷旣取民所譽望之官而升遷之,後,上以隨路之民赴都舉請者,往往無廉能之實,多為所使而來沽名者,不須舉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御合魯諭尚書省定擬。
其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兩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於資格之滯,至於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擬,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於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
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資考陞除者,任滿回日而復降之。如正七滿回降除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可為免降。」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並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
其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從宜遷注。」
其四曰:「從來宰相不得與求仕官相見,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優劣。其許相見,以訪才能。」尚書刑部謂,「在制,求仕官不得於私第謁見達官,違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請餽遺,則以奏聞,仍委御史糾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舊時,臣下雖知親友有可用者,皆欲遠嫌而不引薦。古者舉賢不避親讎,如祁奚舉讎,仁傑舉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親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幾人,違者加以蔽賢之罪。」吏部議,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每歲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隨朝六品願舉者聽。若不如所舉者,各約量降罰。今擬賢而不舉者,亦當約量降罰。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後,即舉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舉自代以備交承。」吏部按唐會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參官外,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刺史、赤令、畿令、並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評事,受命之三日,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外官則馳驛奏聞。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所舉多者量授。今擬內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須舉所知才行官一員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謂,「自古人材難得,若令舉以自代,恐濫而不得實材」。參政謂,「自代非謂即令代其人也,止類姓名,取所舉多者約量授之爾,此蓋舜官相讓,周官推賢之遺意。」上以參政所言與吏部同,從之。
其七曰:「隨朝、外路長官,一任之內足知僚屬之能否,每任可令舉幾人。」吏部擬,今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長,於僚屬內須舉才能官一人,數外舉者聽。
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用之。」吏部擬,監臨諸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
其九曰:「親軍出職,內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其十曰:「內外官所薦人材,即依所舉試之,委提刑司採訪虛實,若果能稱職,更加遷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調。古者進賢受上賞,進不肖有罰,其立定賞罰條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議,隨款各欲舉人,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為難,人材亦自難得,限數多則猥避責罰、務苟簡,不副聖主求賢之意。擬以前項各款,隨色能舉一人,即充歲舉之數。如此則不濫,而實材得矣。每歲貢人數,尚書省覆察相同,則置簿籍之,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
明昌元年,勑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縣舉之,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明昌元年,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迹者,元舉官依例治罪。
宣宗興定元年,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
三年,定辟舉縣令制。稱職,則元舉官減一資歷。中平,約量陞除。不稱,罰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私罪解任、杖罪、贓污者,約量降除。污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資考。三品以上舉縣令,稱職者約量升除,不稱奪俸一月。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奪俸兩月。贓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奪俸三月。獄成,而會赦原者,亦原之。
五年,制辟舉縣令考平者,元舉者不得復舉,他人舉之者聽。又舊制,保舉縣令秩滿之後,以六事論升降,三事以下減一資歷,四事減兩資歷,六事皆備則升職一等。旣而御史張升卿言:「進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監官至明威當入縣丞主簿,而三事以下減一資歷注下令,四事減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復八品矣。輕重相戾,宜更定之。」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六事完者,進士中下甲及第、監官當入縣丞主簿人,減三資歷,注上令。餘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雖未秩滿,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迹已經覆察,論升如秩滿例。
五年,以舉官或私其親、或徇於請求、或謬於鑒裁而妄舉,數歲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乃罷辟舉縣令之制。
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故舉主旣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是時雖迫危亡,而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功酬虧永之制。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虧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羨則依此陞遷,其陞降不盡之數,於後任充折。
二十一年,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制,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餘前陞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
泰和元年,制犯選及虧永者,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方注縣令。又吏格,曾犯選及虧永者,女直至武義從六、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皆注諸司,亦兩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
貞祐三年,制曾虧永、犯選者,遷至宣武,注諸司,至懷遠從四下,方注丞簿,至安遠從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選、曾虧永者,至廣威與諸司,兩除一差,至安遠注丞簿,三任,其至鎮國從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駝增二頭,馬增二疋,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疋者,及能徵前官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徵及徵二分半以上,為上等,陞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二,羊增三,大馬百死二十五,徵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升除。駝不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徵虧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餘畜皆依元數,而大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
五年,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騬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決四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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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五‧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三師 三公 尚書省 六部 都元帥府樞密院 大宗正府 御史臺 宣撫司 勸農使司 司農司 三司 國史院 翰林院 審官院 太常寺
金自景祖始建官屬,統諸部以專征伐,嶷然自為一國。其官長,皆稱曰勃極烈,故太祖以都勃極烈嗣位,太宗以諳版勃極烈居守。諳版,尊大之稱也。其次曰國論忽魯勃極烈,國論言貴,忽魯猶緫帥也。又有國論勃極烈,或左右置,所謂國相也。其次諸勃極烈之上,則有國論、乙室、忽魯、移賚、阿買、阿舍、昊、迭之號,以為陞拜宗室功臣之序焉。其部長曰孛堇,統數部者曰忽魯。凡此,至熈宗定官制皆廢。
其後惟鎮撫邊民之官曰禿里,烏魯骨之下有掃穩脫朶,詳穩之下有麼忽、習尼昆,此則具於官制而不廢,皆踵遼官名也。
漢官之制,自平州人不樂為猛安謀克之官,始置長吏以下。天輔七年以左企弓行樞密院於廣寧,尚踵遼南院之舊。天會四年,建尚書省,遂有三省之制。至熈宗頒新官制及換官格,除拜內外官,始定勳封食邑入銜,而後其制定。然大率皆循遼、宋之舊。海陵庶人正隆元年罷中書、門下省,止置尚書省。自省而下官司之別,曰院、曰臺、曰府、曰司、曰寺、曰監、曰局、曰署、曰所,各統其屬以修其職。職有定位,員有常數,紀綱明,庶務舉,是以終金之世守而不敢變焉。
大定二十八年,在仕官一萬九千七百員,四季赴選者千餘,歲數監差者三千。明昌四年奏,周歲,官死及事故者六百七十,新入仕者五百一十,見在官萬一千四百九十九,內女直四千七百五員,漢人六千七百九十四員。至泰和七年,在仕官四萬七千餘,四季部擬授者千七百,監官到部者九千二百九十餘,則三倍世宗之時矣。
若宣宗之招賢所、經略司,義宗之益政院,雖危亡之政亦必列於其次,以著一時之事云。
三師太師、太傅、太保各一員,皆正一品,師範一人,儀刑四海。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各一員,皆正一品,論道經邦,燮理陰陽。
尚書省
尚書令一員,正一品,緫領紀綱,儀刑端揆。
左丞相、右丞相各一員,從一品,平章政事二員,從一品,為宰相,掌丞天子,平章萬機。
左丞、右丞各一員,正二品,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為執政官,為宰相之貳,佐治省事。
左司
郎中一員,正五品。(國初置左、右司侍郎,天眷三年始更今名。舊凡視朝,執政官親執奏,自天德二年詔以付左、右司官,為定制。)員外郎一員,正六品,掌本司奏事,緫察吏、戶、禮三部受事付事,兼帶修起居注官,迴避其間記述之事。每月朔朝,則先集是月秩滿者為簿,名曰闕本,及行止簿、貼黃簿、並官制同進呈,御覽畢則受而藏之。每有除拜,凡尚書省所不敢擬注者,則一闕具二三人以聽制授焉。都事二員,正七品。(貞元二年,左右司官,宮中出身,並進士、令史三色人內通選。三年,以監察御史相應人取次稟奏,不復擬注。)掌本司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省內宿直,檢校架閣等事。右司所掌同。
右司
郎中一員,正五品。員外郎一員,正六品。掌本司奏事,緫察兵、刑、工三部受事付事,兼帶修注官,迴避其間記述之事。都事二員,正七品。
尚書省祗候郎君管勾官,從七品,掌祗候郎君,謹其出入及差遣之事。(承安二年以前,走馬郎君擬注。泰和令,以左右女直都事兼。正大間,改用親從人。)
架閣庫(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都事提控之。)
管勾(舊二員,正大省一員,)正八品,同管勾(舊二員,正大省一員,)從八品,掌緫察左右司大程官追付文牘,並提控小都監給受紙筆,餘管勾同。(女直省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人,右十五人。大定二十四年為三十人,進士十人,宰執子、宗室子十人,密院臺部統軍司令史十人。漢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一人、右十四人。省譯史十四人,左右各七人。女直譯史同。通事八人,左右各四人。高麗、夏國、回紇譯史四人,左右各二人。諸部通事六人。曳剌二十人。走馬郎君五十人。)
提點歲賜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兼之,掌提點歲賜出入錢幣之事。
堂食公使酒庫使一員,從八品,掌受給歲賜錢,緫領庫事。副一員,正九品,掌貳使事。
直省局局長,從八品。掌都堂之禮及官員參謝之儀。副局長,正九品,掌貳局長。管勾尚書省樂工,從九品。
行臺之制。熈宗天會十五年,罷劉豫,置行臺尚書省於汴。天眷元年,以河南地與宋,遂改燕京樞密為行臺尚書省。天眷三年,復移置於汴京。皇統二年,定行臺官品皆下中臺一等。
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
吏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員外郎,從六品。(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
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以才行勞效,比仕者之賢否;以行止、文冊、貼黃簿,制名闕之機要。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聽制授。從七品以下,每至季月則循資格而擬注,自八品以上則奏,以下則否。侍郎以下,皆為尚書之貳。郎中掌文武選、流外遷用、官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誥。一員掌勳級酬賞、承襲用廕、循遷、致仕、考課、議謚之事。員外郎分判曹務及參議事,所掌與郎中同。
文官九品,階凡四十有二:
從一品上曰開府儀同三司,中曰儀同三司,中次曰特進,下曰崇進。正二品上曰金紫光祿大夫,下曰銀青榮祿大夫。從二品上曰光祿大夫,下曰榮祿大夫。正三品上曰資德大夫,中曰資政大夫,下曰資善大夫。從三品上曰正奉大夫,中曰通奉大夫,下曰中奉大夫。正四品上曰正議大夫,中曰通議大夫,下曰嘉議大夫。從四品上曰大中大夫,中曰中大夫,下曰少中大夫。正五品上曰中議大夫,中曰中憲大夫,下曰中順大夫。從五品上曰朝請大夫,中曰朝散大夫,下曰朝列大夫。(舊日奉德大夫,天德二年更。)正六品上曰奉政大夫,下曰奉議大夫。從六品上曰奉直大夫,下曰奉訓大夫。正七品上曰承德郎,下曰承直郎。從七品上曰承務郎,下曰儒林郎。正八品上曰文林郎,下曰承事郎。從八品上曰徵事郎,下曰從仕郎。正九品上曰豋仕郎,下曰將仕郎。從九品上曰豋仕佐郎,下曰將仕佐郎。(此二階,大定十四年創增。)
武散官,凡仕至從二品以上至從一品者,皆用文資。自正三品以下,階與文資同:
正三品上曰龍虎衛上將軍,中曰金吾衛上將軍,下曰驃騎衛上將軍。從三品上曰奉國上將軍,中曰輔國上將軍,下曰鎮國上將軍。正四品上曰昭武大將軍,中曰昭毅大將軍,下曰昭勇大將軍。從四品上曰安遠大將軍,中曰定遠大將軍,下曰懷遠大將軍。正五品上曰廣威將軍,中曰宣威將軍,下曰明威將軍。從五品上曰信武將軍,中曰顯武將軍,下曰宣武將軍。正六品上曰武節將軍,下曰武德將軍。從六品上曰武義將軍,下曰武略將軍。正七品上曰承信校尉,下曰昭信校尉。從七品上曰忠武校尉,下曰忠顯校尉。正八品上曰忠勇校尉,下曰忠翊校尉。從八品上曰修武校尉,下曰敦武校尉。正九品上曰保義校尉,下曰進義校尉。從九品上曰保義副尉,下曰進義副尉。(此二階,大定十四年創增。)
封爵:
正從一品曰郡王,曰國公。正從二品曰郡公。正從三品曰郡侯。正從四品曰郡伯。(舊曰縣伯,承安二年更。)正五品曰縣子,從五品曰縣男。
凡勳級:
正二品上柱國,從二品曰柱國。正三品曰上護軍,從三品曰護軍。正四品曰上輕車都尉,從四品曰輕車都尉。正五品曰上騎都尉,從五品曰騎都尉。正六品曰驍騎尉,從六品曰飛騎尉。正七品曰雲騎尉,從七品曰武騎尉。
凡食邑:
封王者萬戶,實封一千戶。郡王五千戶,實封五百戶。國公三千戶,實封三百戶。郡公二千戶,實封二百戶。郡侯一千戶,實封一百戶。郡伯七百戶,縣子五百戶,縣男三百戶,皆無實封。自天眷定制,凡食邑,同散官入銜。
司天翰林官,舊制自從七品而下止五階,至天眷定制,司天自從四品而下,立為十五階:
從四品上曰欽象大夫,中曰正儀大夫,下曰欽授大夫。正五品上曰靈憲大夫,中曰明時大夫,下曰頒朔大夫。從五品上曰雲紀大夫,中曰協紀大夫,下曰保章大夫。正六品上曰紀和大夫,下曰司玄大夫。從六品上曰探賾郎,下曰授時郎。正七品上曰究微郎,下曰靈臺郎。從七品上曰明緯郎,下曰候儀郎。正八品上曰推策郎,下曰司正郎。從八品上曰校景郎,下曰平秩郎。正九品上曰正紀郎,下曰挈壺郎。從九品上曰司曆郎,下曰司辰郎。
太醫官,舊自從六品而下止七階,天眷制,自從四品而下,立為十五階:
從四品上曰保宜大夫,中曰保康大夫,下曰保平大夫。正五品上曰保頤大夫,中曰保安大夫,下曰保和大夫。從五品上曰保善大夫,中曰保嘉大夫,下曰保順大夫。正六品上曰保合大夫,下曰保沖大夫。從六品上曰保愈郎,下曰保全郎。正七品上曰成正郎,下曰成安郎。從七品上曰成順郎,下曰成和郎。正八品上曰成愈郎,下曰成全郎。從八品上曰醫全郎,下曰醫正郎。正九品上曰醫效郎,下曰醫候郎。從九品上曰醫痊郎,下曰醫愈郎。
內侍,天德創制,自從四品以下,十五階:
從四品上曰中散大夫,中曰中尹大夫,下曰中侍大夫。正五品上曰中列大夫,中曰中御大夫,下曰中儀大夫。從五品上曰中常大夫,中曰中益大夫,下曰中衛大夫。正六品上曰中良大夫(天德作中亮),下曰中涓大夫。從六品上曰通禁郎,下曰通侍郎。正七品上曰通掖郎,下曰通御郎。從七品上曰禁直郎,下曰侍直郎。正八品上曰掖直郎,下曰內直郎。從八品上曰司贊郎,下曰司謁郎。正九品上曰司閽郎,下曰司僕郎。從九品上曰司奉郎,下曰司引郎。
教坊,舊用武散官,大定二十九年以為不稱,乃創定二十五階。明昌三年,自從四品以下,更立為十五階:
從四品上曰雲韶大夫,中曰仙韶大夫,下曰成韶大夫。正五品上曰章德大夫,中曰長寧大夫,下曰德和大夫。從五品上曰景雲大夫,中曰雲和大夫,下曰協律大夫。正六品上曰慶喜大夫,下曰嘉成大夫。從六品上曰肅和郎,下曰純和郎。正七品上曰舒和郎,下曰調音郎。從七品上曰比音郎,下曰司樂郎。正八品上曰典樂郎,下曰協樂郎。從八品上曰掌樂郎,下曰和樂郎。正九品上曰司音郎,下曰司律郎。從九品上曰和聲郎,下曰和節郎。
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歷之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之要領焉。
凡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各踈之。泰和四年,定考課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四善之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勤恪匪懈。十七最之一曰禮樂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二曰賦役均平,田野加闢,為牧民之最。三曰決斷不滯,與奪當理,為判事之最。四曰鈐束吏卒,姦盜不滋,為嚴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評擬均當,為檢校之最。以上皆謂縣令、丞簿、警巡使副、錄事、司候、
判官也。六曰詳斷合宜,咨執當理,為幕職之最。七曰盜賊消弭,使人安靜,為巡捕之最。八曰明於出納,物無損失,為倉庫之最。九曰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曰檢察有方,行旅無滯,為關津之最。十一曰隄防堅固,備禦無虞,為河防之最。十二曰出納明敏,數無濫失,為監督之最。十三曰謹察禁囚,輕重無怨,為獄官之最。十四曰物價得實,姦濫不行,為市司之最,謂市令也。十五曰戎器完肅,扞守有方,為邊防之最,謂正副部隊將、鎮防官也。十六曰議獄得情,處斷公平,為法官之最。十七曰差役均平,盜賊止息,為軍職之最,謂都軍、軍轄也。
凡縣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為上,陞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為中,減兩資歷,三最以上有一善為下,減一資歷。節度判官、防禦判官、軍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為上,減一資歷;一最而有二善為中,陞為牓首;一最而有一善為下,陞本等首。又以明昌四年所定,軍民俱稱為廉能者是為廉能官之制,參於其間而定其甄擢焉。
宣宗興定元年,行辟舉縣令法,以六事考之,一曰田野闢,二曰戶口增,三曰賦役平,四曰盜賊息,五曰軍民和,六曰詞訟簡。六事俱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兼四事者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為下等,減一資歷;否則為不稱職,罷而降之,平常者依本格。
凡封王:
大國號二十,曰:恆、(舊為遼,明昌二年以漢、遼、唐、宋、梁、秦、殷、楚之類,皆昔有天下者之號,不宜封臣下,遂皆改之。)邵、(舊為梁。)汴、(舊為宋。)鎬、(舊為秦。)并、(舊為晉。)益、(舊為漢。)彭、(舊為齊。)趙、越、譙、(舊為殷。)郢、(舊為楚。)魯、冀、豫、絳、(舊為唐。)兗、鄂、(舊為吳。)夔、(舊為蜀。)宛、(舊為陳。)曹。
次國三十,曰:涇、(舊為隋。)鄭、衛、韓、潞、豳、瀋、岐、代、澤、徐、滕、薛、紀、昇、(舊為原。)邢、翼、豐、畢、鄧、鄆、霍、蔡、瀛、(按金格,葛當在此。)沂、荊、榮、英、壽、溫。
小國三十:濮、遂、舊曰濟。道、定、景、(後改為鄒。)申、崇、宿、息、莒、鄴、郜、舒、淄、郕、萊、(舊為宗,以避諱改。)鄖、郯、杞、向、管、(舊曰郇,興定元年改。)密、胙、任、戴、鞏、蔣、(士民須知云舊為葛。)蕭、莘、芮。
封王之郡號十:金源、廣平、平原、南陽、常山、太原、平陽、東平、安定、延安。
封公主之縣號三十:樂安、清平、蓬萊、榮安、棲霞、壽光、靈仙、壽陽、鍾秀、惠和、永寧、慶雲、靜樂、福山、隆平、德平、文安、福昌、順安、樂壽、靜安、靈壽、大寧、聞喜、秀容、宜芳、真寧、嘉祥、金鄉、華原。
凡白號之姓,完顏、溫迪罕、夾谷、阤滿、僕散、術虎、移剌荅、斡勒、斡準、把、阿不罕、卓魯、回特、黑罕、會蘭、沈谷、塞蒲里、吾古孫、石敦、卓陀、阿廝準、匹獨思、潘術古、諳石剌、石古苦、綴罕、光吉剌皆封金源郡;裴滿、徒單、溫敦、兀林荅、阿典、紇石烈、納闌、孛術魯、阿勒根、納合、石盞、蒲鮮、古里甲、阿迭、聶摸欒、抹撚、納坦、兀撒惹、阿鮮、把古、溫古孫、耨碗、撒合烈、吾塞、和速嘉、能偃、阿里班、兀里坦、聶散、蒲速烈,皆封廣平郡;吾古論、兀顏、女奚烈、獨吉、黃摑、顏盞、蒲古里,必蘭、斡雷、獨鼎、尼厖窟、(窟亦作古。)拓特、盍散、撒荅牙、阿速、撒剷、準土谷、納謀魯、業速布、安煦烈、愛申、拿可、貴益昆、溫撒、梭罕、霍域皆封隴西郡。
黑號之姓,唐括、(舊書作同古。)蒲察、術甲、蒙古、蒲速、粘割、奧屯、斜卯、準葛、諳蠻、獨虎、術魯、磨輦、益輦、帖暖、蘇孛輦皆封彭城郡。
親王母妻,封一字王者舊封王妃,為正從一品,次室封王夫人。承安二年,勑王妃止封王夫人,次室封孺人。郡王母妻封郡王夫人,國公母妻封國公夫人,郡公母妻封郡公夫人,郡侯母妻封郡君,(承安二年更為郡侯夫人。)四品文散少中大夫、武散懷遠大將軍以上母妻封縣君,(承安二年為郡君。)五品文散朝列大夫、武散宣武將軍以上母妻封鄉君。(承安二年為縣君。)
皇統五年,以古官曰「牧」、曰「長」,各有緫名,今庶官不分類為名,於文移不便。遂定京府尹牧、留守、知州、縣令、詳穩、群牧為「長官」,同知、簽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貳官」,判官、推官、掌書記、主簿、縣尉為「幕職官」,兵馬司及它司軍者曰「軍職官」,警巡、市令、錄事、司候、諸參軍、知律、勘事、勘判為「釐務官」,應管倉庫院務者曰「監當官」監當官出大定制,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
凡除拜,尚書令、左右丞相以下,品不同者,則帶「守」字。左右丞則帶「行守」字。凡臺官、御史、部官、京尹、少尹、守令、丞、簿、尉、錄事、諸卿少至協律、評事、諫官、國子監學官、諸監至丞郎、符寶郎、東宮詹事、率府、僕正副、令丞、王府官,散官高於職事者帶「行」字,職事高於散官一品者帶「守」字、二品者帶「試」字,品同者皆否。
猛安、謀克、翰林待制、修撰、判、推、勘事官、都事、典事、知事、內承奉、押班、通事舍人、通進、編修、勾當、頓舍、部役、廂官、受給管勾、巡河官、直省直院長副、諸檢法、知法、司正、教授、司獄、司候、東宮諭德、贊善、掌寶、典儀以下,王府文學、記事參軍,並帶「充」字。樞密、宣徽、勸農、諸軍都指揮、統軍、轉運使、招討、提刑、節度、群牧、防禦、客省、引進、四方館、閤門、太醫、教坊、鷹坊、警巡、巡檢、諸司局倉庫務使副,皆帶「充」字及「知某事」。
凡帶「知」、「判」、「簽書」字者,則不帶「行」、「守」、「試」字。以上所帶字,品同者則否。
自三師、三公、平章政事、元帥以下至監軍、東宮三師、三少、點檢至振肅、承旨、學士、王傅、副統、招討、及前所不載者,皆不帶「行」、「守」、「試」、「知」、「充」字。
主事四員,從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餘部主事,自受事付事以下,所掌並同此。(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擬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擬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
官誥院提舉二員,掌署院事。(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戶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泰和八年減一員,大安二年復增。)
郎中三員,從五品。(天德二年置五員,泰和省作二員,又作四員,貞祐四年置八員,五年作六員。)
員外郎三員,從六品。
郎中而下,皆以一員掌戶籍、物力、婚姻、繼嗣、田宅、財業、鹽鐵、酒麴、香茶、礬錫、丹粉、坑冶、榷場、市易等事,一員掌度支、國用、俸祿、恩賜、錢帛、寶貨、貢賦、租稅、府庫、倉廩、積貯、權衡、度量、法式、給授職田、拘收官物、並照磨計帳等事。(泰和令作二員,後增一員,貞祐四年作六員,又作八員,五年作四員。)
主事五員,從七品,女直司二員,通掌戶度金倉等事,漢人司三員,同員外郎分掌曹事,(泰和八年減一員,貞祐四年作八員,五年六員。兼提控編附條格、管勾架閣等事。令史七十二人,內女直十七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架閣庫
管勾一員,正八品。掌戶、禮兩部架閣。(大安三年以主事各兼之。)
同管勾,從八品。檢法,從八品。勾當官五員,正八品。
貞元二年,設幹辦官十員,從七品。三年,置四員,尋罷之。四年,更設為勾當官,專提控支納、管勾勘覆、經歷交鈔及香、茶、鹽引、照磨文帳等事。(承安二年作四員,貞祐四年作十五員,五年作十員,興定元年五員,二年復作十員。)
禮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員外郎一員,從六品。
掌凡禮樂、祭祀、燕享、學校、貢舉、儀式、制度、符印、表踈、圖書、冊命、祥瑞、天文、漏刻、國忌、廟諱、醫卜、釋道、四方使客、諸國進貢、犒勞張設之事。(凡試僧、尼、道、女冠,三年一次,限度八十人,差京府幕職或節鎮防禦佐貳官二員、僧官二人、道官一人、司吏一名、從人各一人、廚子二人、把門官一名、雜役三人。僧童能讀法華、心地觀、金光明、報恩、華嚴等經共五部,計八帙。華嚴經分為四帙,每帙取二卷,卷舉四題,讀百字為限,尼童試經半部,與僧童同。道士、女冠童行念道德、救苦、玉京山、消災、靈寶度人等經。皆以誦成句、依音釋為通。中選者試官給據,以名報有司。凡僧尼官見管人及八十、道士女冠及三十人者放度一名,死者令監壇以度牒申部毀之。)
主事二員,從七品。(令史十五人,內女直五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左三部檢法司
司正二員,正八品,掌披詳法狀。(興定二年,右部額外設檢,知法及掌法,四年罷。)
檢法二十二員,從八品,掌檢斷各司取法文字。右三部檢法職事同。(元受劄付,大定三年命給勑。)
兵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
掌兵籍、軍器、城隍、鎮戍、廄牧、鋪驛、車輅、儀杖、郡邑圖志、險阻、障塞、遠方歸化之事。(凡給馬者,從一品以上,從八人,馬十疋,食錢三貫十四文。從二品以上,從五人,馬七疋、食錢二貫九十八文。從三品以上,從三人,馬五疋,錢一貫五百十一文。從五品以上,從二人,馬四疋,錢九百六十八文。從七品以上,從一人,馬三疋,錢六百十七文。從九品以上,從一人,馬二疋,錢四百六十四文。無從人,減七十八文。御前差無官者,視從五品。省差若有官者,人支錢四百五十一文,有從人加六十八文。走馬人支錢百五十七文。赦書日行五百里。此天興近鑒所載之制也。泰和六年置遞鋪,其制,該軍馬路十里一鋪,鋪設四人,內鋪頭一人,鋪兵三人,以所轄軍射糧軍內差充,腰鈴日行三百里。凡元帥府、六部文移,以勑遞、省遞牌子,入鋪轉送。)
主事二員,從七品。(貞祐五年以承發司管勾兼漢人主事。令史二十七人,內女直十二人。譯史三人,通事二人。)
刑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
員外郎二員,從六品,一員掌律令格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赦詔勘鞫、追徵給沒等事;一員掌監戶、官戶、配隸、訴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捕亡等事。
主事二員,從七品。(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
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掌刑、工兩部架閣。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員,從八品。
工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
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屯田、山林川澤之禁、江河隄岸、道路橋樑之事。員外郎一員,從六品。(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員。)主事二員,從七品。(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
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物、工匠價直等事。(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並罷之,以二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
司正二員,正八品。檢法,從八品。二十二員。
都元帥府(掌征討之事,兵罷則省。天會二年,伐宋始置。泰和八年,復改為樞密院。)
都元帥一員,從一品。左副元帥一員,正二品。右副元帥一員,正二品。元帥左監軍一員,正三品。元帥右監軍一員,正三品。左都監一員,從三品。右都監一員,從三品。經歷一員,都事一員,知事一員,(見興定三年。)正七品。
檢法一員,從八品。(元帥府女直令史十二人,承安二年十六人,漢人令史六人,譯史三人,女直譯史一人,承安二年二人。通事,女直三人,後作六人,承安二年復作三人,漢人二人。)
正隆六年,海陵南伐,立三道都統制府及左右領軍大都督,將三十二緫管,有神策、神威、神捷、神銳、神毅、神翼、神勇、神果、神略、神鋒、武勝、武定、武威、武安、武捷、武平、武成、武毅、武銳、武揚、武翼、武震、威定、威信、威勝、威捷、威烈、威毅、威震、威略、威果、威勇之號。
泰和六年伐宋,權設平南撫軍上將軍,正三品,至殄寇果毅都尉,從六品,凡九階,曰平南撫軍上將軍、平南冠軍大將軍、平南龍驤將軍、平南虎威將軍、平南盪江將軍、殄寇中郎將、殄寇郎將、殄寇折衝都尉、殄寇果毅都尉,軍還罷。(置令譯史八十人,正三十三人,餘四十七人從本府選擢。)
元光間,招義軍,置緫領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訓練官,從八官。正大二年,更緫領名都尉,陞秩為四品。四年,又陞為從三品,有建威、折衝、振武、盪寇、果毅、殄寇、虎賁、鷹揚、破虜之名。
樞密院(天輔七年,始置於廣寧府。天會三年下燕山,初以左企弓為使,後以劉彥宗。初猶如遼南院之制,後則否。)泰和六年嘗改為元帥府。
樞密使一員,從一品,掌凡武備機密之事。樞密副使一員,從二品。(泰和四年置二人,後不為例。)簽書樞密院事一員,正三品。
同簽樞密院事一員,正四品。(大定十七年增一員,尋罷。明昌初,復增一員,尋又省。三年九月復增一員。)
經歷一員,從五品。(興定三年見。)都事一員,正七品,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宿直之事。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
知法二員,從八品,掌檢斷各司取法之事。餘檢法同。(樞密院令史,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三品官子弟四人,吏員轉補二人。譯史三人,通事三人,回紇譯史一人,曳剌十五人。)
大宗正府。泰和六年避睿宗諱,改為大睦親府。判大宗正事一員,從一品,以皇族中屬親者充,掌敦睦糾率宗屬欽奉王命,泰和六年改為判大睦親事。
同判大宗正事一員,從二品,泰和六年改為同判大睦親事。同簽大宗正事一員,正三品,宗室充。大定元年置。泰和六年改同簽大睦親事。
大宗正丞二員,從四品,一員於宗室中選能幹者充,一員不限親踈,分司上京長貳、兼管治臨潢以東六司屬,泰和六年改為大睦親丞。
知事一員,從七品。檢法,從八品。
諸宗室將軍,正七品。上京、東溫忒二處皆有之。世宗時始命遷官,其戶凡百二十。明昌二年更名曰司屬,設令、丞。承安二年以令同隨朝司令,正七品,丞正八品,中都、上京、扎裡瓜、合古西南、梅堅寨、蒲與、臨潢、泰州、金山等處置,屬大宗正府。
御史臺。
豋聞檢院隸焉。(見士民須知。緫格、泰和令皆不載。)
御史大夫,從二品,(舊正三品,大定十二年升。)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
御史中丞,從三品。貳大夫。侍御史二員,從五品。(以上官品皆大定十二年遞升。)掌奏事、判臺事。
治書侍御史二員,從六品,掌同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二員,正七品,每遇朝對立於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進呈。
監察御史十二員,正七品,掌糾察內外非違、刷磨諸司察帳並監祭禮及出使之事。(參注諸色人,大定二年八員,承安四年十員,承安五年兩司各添十二員。)
典事二員,從七品。架閣庫管勾一員,從八品。檢法四員,從八品。
獄丞一員,從九品。(御史臺令史,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通事三人。)
宣撫司。
泰和六年置陝西路宣撫使,節制陝西右監軍、右都監兵馬公事,八年,改陝西宣撫司為安撫司。山東東西、大名、河北東西、河東南北、遼東、陝西、咸平、隆安、上京、肇州、北京凡十處置司。
使,從一品。副使,正三品。
勸農使司。泰和八年罷,貞祐間復置。興定六年罷勸農司,改立司農司。
使一員,正三品。副使一員,正五品。
掌勸課天下力田之事。司農司。興定六年置,兼採訪公事。
大司農一員,正二品。卿三員,正四品。少卿三員,正五品。知事二員,正七品。
興定六年,陝西並河南三路置行司農司,設官五員。正大元年,歸德、許州、河南、陝西各置,作三員。卿一員,正四品。少卿一員,正五品。丞一員,正六品。
卿以下迭出巡案,察官吏臧否而陞黜之。使節所過,姦吏屏息,十年之間民政修舉,實賴其力。
三司。泰和八年,省戶部官員置三司,謂兼勸農、鹽鐵、度支、戶部三科也。貞祐罷之。
使一員,從二品。副使一員,正三品。簽三司事一員,正四品。同簽三司事一員,正五品。
掌勸農、鹽鐵、度支。判官三員,從六品,本參幹官,大安元年更參議。規措審計官三員,正七品,掌同參幹官。知事二員,正七品。(以識女直、漢字人充。)勾當官二員,正八品。(大安元年置三員,照磨吏員七人。)
管勾架閣庫一員,正八品。(三司令史五十人,內女直十人,漢人四十人。大安元年增八人。譯史二人,大安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
知法三員,從八品。(女直知法一員,大安元年增二員。)
國史院。(先嘗以諫官兼其職,明昌元年詔諫官不得兼,恐於其奏章私溢已美故也。)
監修國史,掌監修國史事。修國史,掌修國史,判院事。
同修國史二員。(女直人、漢人各一員。承安四年更擬女直一員,罷契丹同修國史。)
編修官,正八品,女直、漢人各四員。(明昌二年罷契丹編修三員,添女直一員。大定十八年用書寫出職人。)
檢閱官,從九品。(書寫,女直、漢人各五人。)修遼史刊修官一員,編修官三員。
翰林學士院(天德二年,命翰林學士院自侍讀學士至應奉文字,通設漢人十員,女直、契丹各七員。)
翰林學士承旨,正三品,掌制撰詞命。凡應奉文字,銜內帶「知制誥」。(直學士以上同。)貞祐三年陞從二品。翰林學士,正三品。
翰林侍讀學士,從三品。翰林侍講學士,從三品。翰林直學士,從四品,不限員。翰林待制,正五品,不限員,分掌詞命文字,分判院事,銜內不帶「知制誥」。翰林修撰,從六品,不限員,掌與待制同。應奉翰林文字,從七品。
審官院(承安四年設,大安二年罷之,若注擬失當,上令御史臺官論列。)
知院一員,從三品,掌奏駁除授失當事。(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並送本院審之。補闕、拾遺、監察雖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稟,惟部除不送。)
同知審官院事一員,從四品。掌書四人。(女直、漢人各二人,以御史臺終場舉人辟充。)
太常寺。(皇統三年正月始置。)太廟、廩犧、郊社、諸陵、大樂等署隸焉。
卿一員,從三品。少卿一員,正五品。丞一員,正六品。
掌禮樂、郊廟、社稷、祠祀之事。博士二員,正七品,掌檢討典禮。檢閱官一員,從九品,掌同博士。(泰和元年置,四年罷。)
檢討二員,從九品。(明昌元年置,以品官子孫及終場舉人,同國史院漢人書寫例,試補。)
太祝,從八品,掌奉祀神主。奉禮郎,從八品,掌設版位,執儀行事。協律郎,從八品,掌以麾節樂,調和律呂,監視音調。
太廟署。皇統八年太廟成,設署,置令丞,仍兼提舉慶元、明德、永祚三宮。
令一員,從六品,掌太廟、衍慶、坤寧宮殿神御諸物,及提控諸門關鍵,掃除、守衛,兼廩犧令事。
丞一員,從七品,兼廩犧署丞。直長,明昌三年罷。
廩犧署。令、丞,以太廟令、丞兼,掌薦犧牲及養飼等事。
郊社署(承安三年設祝史、齋郎百六十人,作班祗儤使,周年一替。大安元年,奏兼武成王廟署。)
令一員,從六品。丞一員,從七品。掌社稷、祠祀、祈禱並廳捨祭器等物。直長,明昌三年廢。
武成王廟署。大安元年置。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春秋祀享,以郊社令、丞兼。
諸陵署(大安四年同隨朝。)
提點山陵,正五品,涿州刺史兼。令,從六品。丞一員,從七品。掌守山陵。直長,正八品。
園陵署令,宛平縣丞兼。貞祐二年以園陵遷大興縣境,遂以大興縣令、丞兼。
大樂署,兼鼓吹署。樂工百人。
令一員,從六品。丞,從七品。掌調和律呂,教習音聲並施用之法。樂工部籍直長一員,正八品。大樂正,從九品,掌祠祀及行禮陳設樂縣。大樂副正,從九品。
右屬太常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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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六‧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殿前都點檢司 宣徽院 祕書監 太府監 少府監 軍器監 都水監 諫院 大理寺 弘文院 豋聞鼓院 豋聞檢院 記注院 集賢院 益政院 武衛軍都指揮使司 衛尉司 六部所轄諸司 三路檢察及外路倉庫牧圉等職
殿前都點檢司。(天眷元年置。)掌親軍,緫領左右衛將軍、符寶郎、宿直將軍、左右振肅,宮籍監、近侍等諸局署、鷹坊、頓舍官隸焉。
殿前都點檢,正三品。兼侍衛將軍都指揮使。掌行從宿衛,關防門禁,督攝隊仗,緫判司事。
殿前左副都點檢,從三品。兼侍衛將軍副都指揮使。殿前右副都點檢,從三品。兼侍衛將軍副都指揮使。掌宮掖及行從。殿前都點檢判官,從六品。大定十二年設。知事一員,從七品。
殿前左衛將軍,殿前右衛將軍,殿前左衛副將軍,殿前右衛副將軍,掌宮禁及行從宿衛警嚴,仍緫領護衛。右衛同此。
符寶郎四員,掌御寶及金銀等牌。(舊名牌印祗候,大定二年改為符寶祗候,改牌印令史為符寶典書,四人。)
左右宿直將軍,從五品,掌緫領親軍。凡宮城諸門衛禁、並行從宿衛之事,八員。(大定二十九年作十員,復作十一員。)
左右振肅,正七品,掌妃嬪出入緫領護衛導從。(本妃嬪護衛之長,大定二年改今名。)
宮籍監
提點,正五品。監,從五品。副監,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內外監戶、及地土錢帛小大差發。直長二員,正八品。掌同丞。
近侍局
提點,正五品。(泰和八年創設。)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侍從、承勑令、轉進奏帖。
直長,正八品。(大定十八年增二員。奉御十六人,舊名入寢殿小底。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皆大定十二年更。)
器物局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進御器械鞍轡諸物。直長,正八品。都監,正九品。(明昌三年省罷。)同監,從九品。(泰和四年設。)
尚廄局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御馬調習牧養,以奉其事。(大定二十九年添副使一員,管小馬群。直長一員,司馬牛群。)
掌廄都轄,正九品。(不限員。)副轄,從九品。(不限員數資考。)
尚輦局
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承奉輿輦等事。直長,正八品。(不限資考,大定十九年,除年六十以下人充。)典輿都轄,從九品。(不限資考。)收支都監,正九品。大定二十年設,掌給受之事。同監,泰和四年設。大安二年省。本把,四人。
鷹坊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調養鷹鶻海東青之類。直長,正八品。(不限員。)管勾,從九品。(不限員數資考。)
武庫署
令,從六品,掌收貯諸路常課甲仗。(以曉軍器女直人充。)丞,從七品。直長二員,正八品。(大定二年省一員。)
武器署
提點,從五品,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祭祀、朝會、巡幸及公卿婚葬鹵簿儀仗旗鼓笛角之事。
直長,正八品。(或二員。)頓舍官二員(泰和令緫格作四員。)正八品。直長。(見士民須知,泰和令無。)
右屬殿前都點檢司。
宣徽院
左宣徽使,正三品。右宣徽使,正三品。同知宣徽院事,正四品。同簽宣徽院事,正五品。宣徽判官,從六品。
掌朝會、燕享,凡殿庭禮儀及監知御膳。(所隸弩手、傘子二百三十九人,控鶴二百人。)
拱衛直使司,威捷軍隸焉。舊名龍翔軍,正隆二年更為神衛軍,大定二年更名為拱衛司。都指揮使,從四品。(舊曰使。)
副使指揮使,從五品。(舊曰副使。)掌緫統本直,謹嚴儀衛。大定五年,詔以使為都指揮使,副使為副都指揮使。
什將。長行。
威捷軍(承安二年,簽弩手千人。)泰和四年,以之備邊事。鈐轄,正六品。都轄,從九品。(不奏。)
客省使,正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接伴人使見辭之事。
引進司使,正五品。副使,從六品。掌進外方人使貢獻禮物事。
閤門(明昌五年,閤門官以次排轉除授。)
東上閤門使二員,正五品。(明昌六年省一員,作從五品。西同。)副使二員,正六品。(明昌六年,省一員。西同。)簽事一員,從六品。掌簽判閤門事。(西同。明昌六年,以減副使置。)
西上閤門使二員,正五品。副使二員,正六品。簽事一員,從六品,掌贊導殿庭禮儀。(西閤門餘副貳同。)
閤門祗候二十五人。(正大間三十二。)閤門通事舍人二員,從七品,掌通班贊唱、承奏勞問之事。承奉班都知,正七品,掌緫率本班承奉之事。舊置判官,後罷。內承奉班押班,正七品,掌緫率本班承奉之事。御院通進四員,從七品,掌諸進獻禮物及薦享編次位序。
尚衣局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御用衣服、冠帶等事。都監,正九品。(舊設,後罷。)直長,正八品。同監,從九品。
儀鸞局(泰和四年,或以少府監官兼,或兼少府監官。)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殿庭鋪設、帳幕、香燭等事。直長四員,正八品。(泰和令三員。)
收支都監,正九品,二員,一員掌給受鋪陳諸物,一員掌萬寧宮收支庫。(大定七年置,明昌二年增一員。)
同監二員,從九品。(司使二人,如內藏庫知書例。)
尚食局(元光二年,參用近侍、奉御、奉職。)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緫知御膳、進食先嘗、兼管從官食。直長一員,正八品。(不限資考。)都監三員,正九品。(不限資考。)生料庫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生料物色。收支庫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金銀裹諸色器皿。(以外路差除人內選充。)
尚藥局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出職官內選除。)副使,從六品。掌進湯藥茶果。直長,正八品。都監,正九品。果子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進御果子。(本局本把四人。)
太醫院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八品,掌諸醫藥,緫判院事。
管勾,從九品,隨科至十人設一員,以術精者充。如不至十人併至十人置。(不限資考。)
正奉上太醫(一百二十月升除。)副奉上太醫,(不算月日。)長行太醫,(不算月日。)十科額五十人。
御藥院
提點,從五品。直長,正八品。掌進御湯藥。(明昌五年設,以親信內侍人充。)都監,正九品。(不限員,泰和令四員。)同監,從九品。(不常除,泰和令無。)
教坊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八品。掌殿庭音樂,緫判院事。諧音郎,從九品。(不限資考、員數。)
內藏庫(大定二年,分為四庫。)
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內府珍寶財物,率隨庫都監等供奉其事。直長一員。(承安三年增。)
頭面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本把七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寢殿小底例。)
段匹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本把十二人。)
金銀庫都監,正九品。(本把八人。)
雜物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本把八人。每庫知書各二人。)
宮闈局(舊名宮闈司,大定二年改為局,舊設令,丞,改為使、副。)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宮中閤門之禁,率隨位都監、同監及內直各給其事。直長,正八品。內直一百七十人。(後作百七十九人。)
內侍局
令二員,從八品。(興定五年,升作從六品。)丞二員,從九品。(興定五年,升從七品。)掌正位閤門之禁,率殿位都監、同監及御直各給其事。
局長二員,從九品,興定五年陞正八品。(御直、內直共六十四人。明昌元年,分宮闈局正位內直置,初隸宮闈局。)
東門都監、同監。諸隨殿位承應都監,同監,掌各位承應及門禁管鑰。昭明殿都監、同監。(大定二十九年設,各一員。)承徽殿都監、同監。(麗妃位。)隆徽殿都監、同監。(本隆和殿,系皇后位。)鸞翔殿都監、同監。崇儀殿都監、同監。迎暉殿都監、同監。(七妃充容,泰和三年罷。)蕊珠殿都監、同監。瑞寧殿都監、同監。回春殿都監、同監。芸香殿都監、同監。瑞象殿都監、同監。(系佛殿。以上「殿」字下無「位」字。)凝福、(改韶景。)溫芳二位都監、同監。瑤華、柔則二位都監、同監。(以上無「殿」字及「承應」字。)嘉福等殿位都監、同監。(四位。)廣仁殿都監、同監。睿思殿都監、同監。(以上有「承應」字。)滋福殿都監、同監。(本以隆慶改,無「位」字。)咨正殿都監、同監。邇英殿都監、同監。長慶院都監、同監。仙韶院都監、同監。貞和門都監、同監。(應系錢帛經此門出入。明昌四年添一員。)右昇平門都監、同監。長樂門都監、同監。瓊林苑都監、同監。(各二員。)廣樂園都監、同監。順儀位提控、都監、同監。(舊寶林位。)瑞華門(俗名金骨朶門。)都監一員,同監三員。太師位提控、都監、同監。寶昌門都監、同監。會昌門都監、同監。東京孝寧宮都監、同監。崇妃位提控。(世宗夫人,興陵。)惠妃位提控、都監、同監。(裕陵。)溫妃位提控、都監、同監。(裕陵二位,明昌四年添。)報德寺提控、都監、同監。(世宗御容。光泰門街。)報恩寺提控、都監、同監。(世宗御容。清夷門街。明昌三年設,三。)
孝嚴寺都監、同監。(在南京,安宣宗御容,改興國感誠寺。正大元年設,三。以下皆在南京。)
福寧殿都監、同監。三。純和殿都監、同監。三。仁安殿都監、同監。三。真妃位都監、同監。二。麗妃位都監、同監。宣儀位都監、同監。莊獻妃位都監、同監。三廟都監、同監。(貞祐二年設。)西華門都監、同監。京後園都監、同監。
內侍寄祿官,(泰和二年設,初隸宮闈局,尋直隸宣徽院。)所以陞用內侍局御直、內直有年勞者。
中常侍。(正五品。)給事中。(從五品。)內殿通直。(正六品。先名內殿給使。)黃門郎。(從六品。)內謁者。(正七品。)內侍殿頭。(從七品。)內侍高品。(正八品。不限員。)內侍高班。(從八品。)
典衛司(大定二十九年,世宗才人、寶林位各設。泰和五年閏八月,以崇妃薨罷。興定元年復設。世宗妃、才人、寶林位各設防衛軍導從人。)
令,正七品。丞,從七品。直長。(見士民潣知。)
孝靖宮(章宗五妃位。大安元年以有監同、無緫領者,故設。)
令,從八品。丞,正九品。端妃位同監。(真妃徒單氏。)慧妃位同監。(麗妃徒單氏。)貞妃位同監。(柔妃唐括氏。)靚儀位同監。(昭儀夾谷氏。)才媛位同監。(修儀吾古論氏。)
懿安家(貞祐三年,為莊獻太子設。)
令,從八品。丞,正九品。
宮苑司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宮庭修飭灑掃、啟閉門戶、鋪設氈席之事。直長,正八品一員。(泰和令二員。)都監、同監二員。(泰和元年設。泰和四年罷同監。)
尚醞署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進御酒醴。直長,正八品。二員。
典客署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後罷。(書表十八人。)
侍儀司(舊名擎執局,大定元年改為侍儀局,大定五年升局為司。)
令,從六品。(舊日局使。)掌侍奉朝儀,率捧案、擎執、奉輦各給其事。直長,正七品。(舊設局副,品從七。)
右屬宣徽院。
秘書監。著作局、筆硯局、書畫司、司天臺隸焉。監一員,從三品。少監一員,正五品。丞一員,正六品。秘書郎二員,正七品。(泰和元年定為二員。)通掌經籍圖書。
校書郎一員,從七品,(承安五年二員。泰和五年以翰林院官兼,大安二年省一員。)專掌校勘在監文籍。
著作局
著作郎一員,從六品。著作佐郎一員,正七品。掌修日曆。(皇統六年,著作局設著作郎、佐郎各二員,編修日曆,以學士院兼領之。)
筆硯局
直長二員,正八品,掌御用筆墨硯等事。泰和七年以女直應奉兼。(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改為筆硯供奉,以避諱改為承奉。)
書畫局
直長一員,正八品,掌御用書畫紙札。都監,正九品,二員或一員。
司天臺
提點,正五品。監,從五品。掌天文曆數、風雲氣色,密以奏聞。少監,從六品。判官,從八品。
教授,舊設二員,正大初省一員。(係籍學生七十六人,漢人五十人,女直二十六人,試補長行。)
司天管勾,從九品。(不限資考、員數,隨科十人設一員,以藝業尤精者充。)長行人五十人。(未授職事者,試補管勾。)天文科,女直、漢人各六人。算曆科,八人。三式科,四人。測驗科,八人。漏刻科,二十五人。(銅儀法物舊在法物庫,貞元二年始付本臺。)
右屬秘書監。
國子監。國子學、太學隸焉。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掌學校。丞二員,從六品。明昌二年增一員,兼提控女直學。
國子學
博士二員,正七品,分掌教授生員、考藝業。(太學同。明昌二年添女直一員,泰和四年減,大安二年並罷。)
助教二員,正八品。(女直、漢人各一員。)教授四員,正八品。分掌教誨諸生。(明昌二年,小學各添二員,承安五年一員不除。)
國子校勘,從八品,掌校勘文字。國子書寫官,從八品,掌書寫實錄。
太學
博士四員,正七品。(大安二年減二員。)助教四員,正八品。明昌二年不除一員,大安二年減一員。
右屬國子監。
太府監。左右藏、支應所、太倉、酒坊、典給署、市買司隸焉。
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掌出納邦國財用錢穀之事。
左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興定三年增一員。)掌金銀珠玉、寶貨錢幣。(本把四人。)
右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興定三年添一員。)掌錦帛絲綿毛褐、諸道常課諸色雜物。(本把四人。)
支應所(又作支承所。)都監二員,正九品。掌宮中出入、御前支賜金銀幣帛。(大安三年省。)
太倉使,從六品。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預除人。)副使,從七品。
酒坊(部除。)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掌醞造御酒及支用諸色酒醴。典給署,本鉤盾署,明昌三年更。令,從六品,舊曰鉤盾使。丞,從七品,舊曰鉤盾副使。掌宮中所用薪炭冰燭、並管官戶。直長一員,正八品。
市買司,天德二年更為市買局。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掌收買宮中所用果實生料諸物。
右屬太府監。
少府監。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泰和四年,選能幹官兼儀鸞局近上官。)
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大定十一年省,二十一年復置。)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
尚方署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大定二十年,令不專除人,令人兼。)
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明昌七年,省入祗應司。)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圖畫縷金匠。直長,正八品。(明昌三年罷。)
裁造署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物並省臺部內所用物。(泰和令有畫繪之事。)
直長,從八品。(明昌三年省,裁造匠六人,針工婦人三十七人。)
文繡署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繡造御用並妃嬪等服飾、及燭籠照道花卉。(貞祐二年,止設官一員。)
直長,正八品。(繡工一人,都繡頭一人,副繡頭四人,女四百九十六人,內上等七十人,次等凡四百二十六人。)
織染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正八品。掌織紝、色染諸供御及宮中錦綺幣帛紗縠。
文思署(明昌七年,省入祗應司。)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內外局分印合,傘浮圖金銀等尚輦儀鸞局車具亭帳之物並三國生日等禮物,織染文繡兩署金線。直長,正八品。(明昌三年省去。)
右屬少府監。
軍器監。承安二年設,泰和四年罷,復並甲坊、利器兩署為軍器署,置令、丞、直長,直隸兵部。至寧元年復為軍器監,軍器庫、利器署隸焉。舊轄甲坊、利器兩署。
監,從五品。少監,從六品。丞,從七品。掌修治邦國戎器之事。直長,正八品。(泰和令無,緫格有。)
軍器庫,至寧元年隸大興府,貞祐三年來屬。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省擬,不奏。)掌收支河南一路並在京所造常課橫添和買軍器。(大定五年設。)
甲坊署,泰和四年廢,舊置令、丞、直長。利器署,本都作院,興定二年更今名。同隨朝來屬。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修弓弩刀槊之屬。直長,正八品。
右屬軍器監。
都水監:街道司隸焉。分治監,專規措黃、沁河、衛州置司。
監,正四品,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之事。興定五年兼管勾沿河漕運事,作從五品,少監正六品以下皆同兼漕事。
少監,從五品。(明昌二年增一員,衛州分治。)丞二員,正七品,內一員外監分治。貞元元年置。
掾,正八品,掌與丞同,外監分治。(大定二十七年添一員,明昌三年並罷之,六年復置二員。)
勾當官四員,準備分治監差委。(明昌五年以罷掾設二員,興定五年設四員。)
街道司
管勾,正九品,掌灑掃街道、修治溝渠。(舊南京街道司,隸都水外監,貞元二年罷歸京城所。)
都巡河官,從七品,掌巡視河道、修完隄堰、栽植榆柳、凡河防之事。分治監巡河官同此。其瀘溝、崇福上下埽都巡河兼石橋使,通濟河節巡官兼建春宮地分河道。諸都巡河官,掌提控諸埽巡河官、(明昌五年設,以合得縣令人年六十者選充。大定二年設滹沱河巡河官二員。散巡河官。於諸局及丞簿廉舉人,並見勾當人六十以下者充。)
黃汴都巡河官,下六處河陰、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津各設散巡河官一員。黃沁都巡河官,下四處懷州、孟津、孟州、城北各設黃沁散巡河官各一員。衛南都巡河官,下四處崇福上、崇福下、衛南、淇上,散巡河官各一員。滑濬都巡河官,下四處武城、白馬、書城、教城散巡河官各一員。曹甸都巡河官,下四處東明、西佳、孟華、凌城散巡河官各一員。
曹濟都巡河官,下四處定陶、濟北、寒山、金山散巡河官各一員。凡二十五埽,埽兵萬二千人。
諸埽物料場官,掌受給本場物料。分治監物料場官同此。惟崇福上、下埽物料場官與當界官通管收支。
南京延津渡河橋官,兼譏察事。管勾一員,同管勾一員,掌橋船渡口譏察濟渡、給受本橋諸物等事,內譏察事隸留守司。餘浮橋官同此。
右屬都水監。皇統三年四月,懷州置黃沁河隄大管勾司,未詳何年罷。正大二年,外監東置于歸德,西置於河陰。
諫院左諫議大夫、右諫議大夫,皆正四品。左司諫、右司諫,皆從五品。左補闕、右補闕正七品。左拾遺、右拾遺正七品。
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漢人通設六員,女直、契丹各四員。卿,正四品。少卿,從五品。正,正六品。丞,從六品。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獄。司直四員,正七品,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昌二年罷。)
評事三員,正八品,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評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知法十一員,從八品,(女直司五員,漢人司六員。)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從八品,興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罷之。
弘文院知院,從五品。同知弘文院事,從六品。校理,正八品。掌校譯經史。
豋聞鼓院
知豋聞鼓院,從五品。同知豋聞鼓院事,正六品。掌奏進告御史臺、豋聞檢院理斷不當事,承安二年以諫官兼。
知法二員,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員。)
豋聞檢院
知豋聞檢院,從五品。同知豋聞檢院,正六品。掌奏御進告尚書省、御史臺理斷不當事。
知法,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員。)
記注院。修起居注,掌記言、動。明昌元年,詔毋令諫官兼或以左右衛將軍兼。貞祐三年,以左右司首領官兼,為定制。
集賢院。貞祐五年設。知集賢院,從四品。(正大元年,授馬璘額外兼吏部郎中。)同知集賢院,從五品。司議官,正八品。(不限員。)咨議官,正九品。(不限員。)
益政院。正大三年置於內庭,以學問該博、議論宏遠者數人兼之。日以二人上直,備顧問,講尚書、通鑒、貞觀政要。名則經筵,實內相也。末帝出,遂罷。
武衛軍都指揮使司(隸尚書兵部。)
都指揮使,從三品。(大定二十九年,以武衛軍六十人,兵馬一員、副都二員其職低,故設使,品正四,承安三年陞。)
副都指揮使二員,從四品。副都一員,從四品。(初正五品,承安三年升。)判官一員。(承安三年設。)掌防衛都城、警捕盜賊。
鈐轄司
鈐轄十員,正六品。(初設二員。)都鈐轄四員,從七品。(興定三年權設,巡把兩宅。)都將二十員,從九品。(大定十六年立名。)
掌管轄軍人、防衛警捕之事。(承安元年設萬人,內軍八千九百四十九人,忠衛二百人,隊正四百人。)
右屬武衛軍都指揮使司。
衛尉司(大安元年,擬隆慶宮人數定之。)中衛尉,從三品,掌緫中宮事務。副尉,從四品。左常侍,從五品。掌周護導從儀仗之事。右常侍,從五品。
常侍官:護衛三十人,(同東宮。)奉引八十人,(同控鶴。)傘子四人,(同控鶴。)執旗二人。(同儀鸞。)
給事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內謁者兼司寶二員,從六品。(內直充。)奉閤一十人。(同東宮入殿小底。)閤直二十人。(同宮闈局內直。)
掖庭局
令,正九品,(內直充。)掌皇后宮事務。丞,從九品。(內直充。)宮令。(宮苑司、儀鸞局兼。)食官。(尚食局兼。)飲官。(尚醞署兼。)醫官。(尚藥局、太醫院兼。)主藏。(內藏、典給署兼。)主廩。(太倉兼。)
右屬衛尉司。
榷貨務(在京諸稅系中運司,見錢皆權於本務收。)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掌發賣給隨路香茶鹽鈔引。
交鈔庫使,(舊正八品,後升從七品,貞祐復。)掌諸路交鈔及檢勘錢鈔、換易收支之事。副使,從八品,掌書押印合同。判官,正九品。(貞祐二年作從九品。)都監,二員。(見泰和令。)
印造鈔引庫(大安二年兼抄紙坊。)
使,從八品。副,正九品。判,正九品。掌監視印造勘覆諸路交鈔、鹽引,兼提控抄造鈔引紙。(承安四年,罷四小庫,並罷庫判四員。至寧元年設二員,貞祐二年作從九品。)
抄紙坊(大安二年以印造鈔引庫兼。貞祐二年復置,仍設小都監二員。)使,從八品。(貞祐二年同隨朝。)副使,正九品。判,從九品。
交鈔庫物料場(至寧元年置。)場官,(舊正八品,後作正九品。)掌收支交鈔物料。
隨處交鈔庫抄紙坊
使,從八品。(貞祐二年,設於上京、西京、北京、東平、大名、益都、咸平、真定、河間、平陽、太原、京兆、平涼、廣寧等府,瑞、蔚、平、清、通、順、薊等州,貞祐三年罷之。)
平準務(元光二年五月設,十月罷。)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勾當官六員。
右自榷貨務以下,皆屬尚書戶部。
惠民司
令,從六品。掌修合發賣湯藥。(舊又設丞一員。大定三年,有司言,惠民歲入息錢不償官吏俸,上曰:設此本欲濟民,官非人,怠於監視藥物,財費何足計哉!可減員而已。)
直長,正八品。都監,正九品。
右屬尚書禮部。
四方館使,正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提控諸路驛捨驛馬並陳設器皿等事。
法物庫(元兼管大樂,貞元二年改付太常寺。)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掌鹵簿儀仗車輅法服等事。直長,正八品。(泰和三年省。)
承發司管勾,從七品。同管勾,從八品。掌受發省部及外路文字。
右屬尚書兵部。
萬寧宮提舉司(舊大寧宮,更名壽安宮,又更今名。)提舉,從六品。同提舉,從七品。掌守護宮城殿位。(本把五人。)
慶寧宮提舉司提舉,正七品,兼龍門縣令。同提舉,正八品,兼儀鸞監。
右屬尚書刑部。
修內司(大定七年設。)
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宮中營造事。(兵匠一千六十五人,兵夫二千人,仍命少府監長官提控。)
直長二員,正八品。部役官四員,正八品。掌監督工役。受給官二員,正八品。掌支納諸物。
都城所
提舉,從六品。同提舉,從七品。掌修完廟社及城隍門鑰、百司公廨、係官舍屋並栽植樹木工役等事。
左右廂官各二員,正八品,掌監督工役。受給官二員,正八品,掌支納諸物及埏埴等事。
祗應司提點,從五品。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給宮中諸色工作。直長,正八品。收支庫都監、同監。(泰和元年置。)
甄官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正八品。掌劖石及埏埴之事。
上林署
提點,從五品。(泰和八年創,大安二年省。)令,從六品。掌諸苑園池沼、種植花木果蔬及承奉行幸舟船事。
丞,從七品。(大定七年,增一員,分司南京,以勾判兼之。大安三年復省一員。)直長二員,正八品。
花木局都監、同監。舊設接手官四人,泰和元年罷,復以諸司人內置都監、同監二員。貞祐三年罷都、同監、以同樂園管勾兼。
熈春園都監、同監三員。(泰和四年置,貞祐三年省。)同樂園管勾二員,每年額辦課程,隸南運司。宣宗南遷,罷課,改為隨朝職,正八品。右皆屬尚書工部。
京東、西、南三路檢察司(興定四年置。)
使,從六品。副使,正七品。掌檢察支散軍糧,驗軍戶實給,均軍戶差役,勸農種,毋犯私殺馬牛、私鹽酒麴。
南京豐衍東西庫(隸運司,貞祐二年同隨朝。)使,正八品。副使,從八品。判二員,正九品。監支、納各一員,正八品。
提舉南京榷貨司(貞祐四年置。)提舉,從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勾當官三員,正九品。
提舉倉場司(貞祐五年置,先吏部辟舉,從省擬。)
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出納公平及毋致虧敗。監支納官,八品,十六員。(以年六十以下廉幹人充,女直、漢人各一。廣盈倉、豐盈倉、永豐倉、廣儲倉、富國倉、廣衍倉、三豋倉、常盈倉、西一場、西二場、西三場、東一場、東二場、南一場、北一場、北二場。 通濟倉與在京倉,置監支納使副各一員。豐備倉、豐贍倉、廣濟倉、潼關倉,興定五年創置潼關倉監支納一員,兼樞密院彈壓。 陳州倉四員。洧川倉二員。)
八作左右院設官同上,掌收軍須、軍器。
軍須庫(至寧二年置。)使,從八品。副,從九品。
典牧司(貞祐年置。)使,正七品。副,從八品。判官,正九品。
圉牧司(興定二年置。)使,正七品。副,正八品。判官,正九品。
提舉圉牧所(泰和二年置,隸各路統軍司。)河南東路、河南西路、陝西路皆設提舉、同提舉,山東路止設提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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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七‧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內命婦 宮人女職 東宮官屬 親王府屬 太后兩宮官屬 大興府 諸京留守司 諸京城宮苑提舉等職 按察司 諸路緫管府 諸府諸節鎮防禦刺史縣鎮等職 諸轉運泉穀等職 諸府鎮兵馬等職 諸猛安部族及群牧等職
內命婦品
元妃、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正一品。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九嬪,正二品。婕妤,正三品。美人,正四品。才人,正五品。各九員,曰二十七世婦。寶林,正六品。御女,正七品。采女,正八品。各二十七員,曰八十一御妻。
(按金格,貞祐後之制,貴妃下有真妃,淑妃下有麗妃、柔妃,而無德妃、賢妃。九嬪同。婕妤下有麗人、才人為正三品。順儀、淑華、淑儀為正四品。尚宮夫人,尚宮左夫人、尚宮右夫人、宮正夫人、寶華夫人、尚儀夫人、尚服夫人、尚寢夫人、欽聖夫人、資明夫人為正五品。尚儀御侍、尚服御侍、尚寢御侍、尚正御侍、寶符宸侍、奉恩令人、奉光令人、奉徽令人、奉美令人為正六品,司正御侍、寶符御侍、司儀御侍、司符御侍,司寢御侍、司飾御侍、司設御侍、司衣御侍、司膳御侍、司藥御侍、仙韶使、光訓良侍、明訓良侍、遵訓良侍、從訓良侍為正七品。典儀御侍、典膳御侍、典寢御侍、典飾御侍、典設御侍、典衣御侍、典藥御侍、仙韶副使、承和良侍、承惠良侍、承宜良侍為正八品。掌儀御侍、掌服御侍、掌寢御侍、掌飾御侍、掌設御、掌衣御侍、掌膳御侍、掌藥御侍、仙韶掌音、祗肅良侍、祗敬良侍、祗願良侍為正九品。)
宮人女官(職員品秩,皆同唐制。)尚宮二人,掌導引皇后,管司記、司言、司簿、司闈,仍緫知五尚須物出納等事。
司記二人、典記二人、掌記二人,掌在內諸文書出入目錄,為記審訖付行縣印等事。女史六人,掌職文簿。
司言二人、典言二人、掌言二人、女史四人,掌宣傳啟奏之事。司簿二人、典簿二人、掌簿二人、女史六人,掌宮人名簿廩賜之事。司闈六人、典闈六人、掌闈六人、女史四人,掌宮闈管鑰之事。尚儀二人,掌禮儀起居、管司籍、司樂、司賔、司贊事。司籍二人、典籍二人、掌籍二人、女史十人,掌經籍教學紙筆几案之事。司樂四人、典樂四人、掌樂四人、女史二人,掌音樂之事。司賔二人、典賔二人、掌賔二人、女史二人,掌賔客參見、朝會引導之事。司贊二人、典贊二人、掌贊二人、女史二人、彤史二人,掌禮儀班序、設板贊拜之事。尚服二人,掌管司寶、司衣、司飾、司仗之事。司寶二人、典寶二人、掌寶二人、女史四人,掌珍寶符契圖籍之事。司衣二人、典衣二人、掌衣二人、女史四人,掌御衣服首飾之事。司飾二人、典飾二人、掌飾二人、女史二人,掌膏沐巾櫛服玩之事。司仗二人、典仗二人、掌仗二人、女史二人,掌仗衛兵器之事。尚食二人,掌知御膳、進食先嘗,管司膳、司醞、司藥、司饎事。司膳四人、典膳四人、掌膳四人、女史四人,掌膳羞器皿。司醞二人、典醞二人、掌醞二人、女史二人,掌酒醴。司藥二人、典藥二人、掌藥二人、女史二人,掌醫藥。司饎二人、典饎二人、掌饎二人,女史二人,掌宮人食並柴炭之事。尚寢二人,管司設、司輿、司苑、司燈事。司設二人、典設二人、掌設二人、女史二人,掌帷帳、床褥、枕席、灑掃、鋪設。司輿二人、典輿二人、掌輿二人、女史二人,掌輿傘扇羽儀。司苑二人、典苑二人、掌苑二人、女史二人,掌苑囿種植蔬果。司燈二人、典燈二人、掌燈二人、女史二人,掌燈油火燭。尚功二人,掌女功,管司制、司珍、司綵、司計事。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史二人,掌裁縫衣服篡組之事。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二人,掌金珠玉寶財貨之事。司綵二人、典綵二人、掌綵二人、女史二人,掌錦文緋綵絲帛之事。司計二人、典計二人、掌計二人、女史二人,掌支度衣服飲食柴炭雜物之事。宮正二人,掌緫知宮內格式、糾正推罰之事。司正二人,同掌。典正二人,糾察違失。女史四人。
皇后位下女職(依隆慶宮所設人數,大安元年定。)
司閨一員,八品,掌宮內諸事並給散宮人俸給食料。秉儀一員,八品。丞儀一員,九品。掌左右給事、宣傳啟奏、經籍紙筆之事。直閤一員、司陳一員,九品,掌帳幕床褥輿傘、灑掃鋪陳、薪炭燈燭之事。秉衣一員、奉衣一員,九品,掌首飾衣服器玩諸寶財貨、裁製縑綵之事。掌饌一員,八品。奉饌一員,九品。掌飲食湯藥酒醴蔬果之事。
東宮官
宮師府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正二品。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三品。
掌保護東宮,導以德義。海陵天德四年,始定制宮師府三師、三少、詹事院詹事、三寺、十率府皆隸焉。左右諭德,為東宮僚屬。
詹事院太子詹事,從三品。少詹事,從四品。掌緫統東宮內外庶務。左右衛率府率,從五品,掌周衛導從儀仗。左右監門,正六品,掌門衛禁鑰。僕正,正六品。副僕,正七品。僕丞,正九品。掌車馬廄牧弓箭鞍轡器物等事。掌寶二人,從六品,掌奉寶,謹其出入。典儀,從六品。贊儀,從七品。司贊禮儀。侍正,正七品。侍丞,正八品。掌冠帶衣服、左右給使之事。典食令,正八品。丞,正九品。承奉膳羞。侍藥,正八品。奉藥,正九品。承奉醫藥。掌飲令,正八品。丞,正九品。承奉賜茶及酒果之事。家令,正八品。家丞,正九品。掌營繕栽植鋪設及燈燭之事。司經,正八品。副,正九品。掌經史圖籍筆硯等事。司藏,從八品。副,從九品。掌庫藏財貨出入之事。司倉,從八品。副,從九品。掌倉廩出納薪炭等事。
中侍局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掌東閤內之禁令、省察宮人廩賜給納諸物、轄侍人等。
左諭德、右諭德,正五品。左贊善、右贊善,正六品。掌贊諭道德、侍從文章。內直郎,正七品。
右屬宮師府。
親王府屬官
傅,正四品,掌師範輔導、參議可否,若親王在外,亦兼本京節鎮同知。府尉,從四品。本府長史,從五品,明昌三年改,掌警嚴侍從、兼緫統本府之事。司馬,從六品,同檢校門禁、緫統府事。文學二人,從七品,掌贊導禮義、資廣學問。
記室參軍,正八品,掌表牋書啟之事。大定七年八月始置。二十年,不專除,令文學兼之。
諸駙馬都尉,正四品。
提舉衛紹王家屬提舉,從六品。同提舉,從七品。舊為東海郡侯邑令,丞。
提舉鎬厲王家屬提舉。同提舉。(以上二宅,天興元年始聽自便。)
提控鞏國公家屬提控。同提控。
太后兩宮官屬正大元年置。
衛尉,從三品。副衛尉,從四品。左典禁、右典禁,從五品。奉令,正七品。奉丞,正八品。太僕,正六品。副僕,正七品。門衛二員,正六品。典寶二員,正六品。謁者二員,從六品。閤正,從七品。閤丞,正八品。食官令,正八品。食官丞,正九品。宮令,正八品。宮丞,正九品。醫令,正八品。醫丞,正九品。飲官令,正八品。飲官丞,正九品。主藏,從八品。副主藏。主廩,從八品。副主廩。
大興府
尹一員,正三品,掌宣風導俗、肅清所部,緫判府事。(餘府尹同。)兼領本路兵馬都緫管府事。車駕巡幸,則置留守同知、少尹、判官。惟留判不別置,以緫判兼之。
同知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餘府同知同此。少尹一員,正五品,掌同同知。緫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緫府衆務,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五品,掌諮議參佐、糾正非違、紀綱衆務,分判吏、禮、工案事。
推官二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戶、刑案事,內戶推掌通檢推排簿籍。(舊一員,大定五年增一員。)
知事,正八品,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牘、緫錄諸案之事。
都孔目官,女直司一員,漢人司一員,職同知事,掌監印、監受案牘。餘都孔目官同此。不常置,省則吏目攝。(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本案文書。餘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
知法三員,從八品,女直一員、漢人二員,掌律令格式、審斷刑名。(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
女直教授一員。
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西路、大名、咸平、臨潢、陝西統軍司、西南招討司、西北路招討司、婆速路、曷懶路、速頻、蒲與、胡里改、隆州、泰州、蓋州並同此。皆置醫院,醫正一人,醫工八人。
諸京留守司
留守一員,正三品,帶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緫管。同知留守事一員,正四品,帶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緫管。副留守一員,從四品,帶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馬副都緫管。留守判官一員,從五品。都緫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緫府衆務、分判兵案之事。推官一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
司獄一員,正八品。(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漢人司吏,三十萬戶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譯人,上京、北京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
知法,女直、漢人各一員,南京漢人二員。(抄事一人,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公事百人。)
京城門收支器物使。(貞祐元年置,每城一面設一員。五年,南京隨門添設。舊有小都監,後省。正八品,十四員,戶部辟舉。)開陽門、宣仁門、安利門、平化門、通遠門、宜照門、利川門、崇德門、迎秋門、廣澤門、順義門、迎朔門、順常門、廣智門,已上各門副尉兼職。(貞祐五年制,乃罷小都監。)
十四門尉,從七品。副尉,正九品。
上京提舉皇城司提舉一員,從六品。同提舉一員,從七品。(司吏一人。)
南京提舉京城所提舉一員,正七品。同提舉一員,從七品。掌本京城壁及繕修等事,不常置。上京同此。管勾一員,正八品。掌佐繕治。受給官一員,掌收支之事。壕寨官一員,掌監督修造。
皇城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宮闕繕修之事,不常置。管勾北太一宮、同樂園二員,正八品,掌守宮園繕修之事。慶元宮小都監三員,掌鋪陳祭器諸物。餘宮同。花園小都監二員。東京宮苑使一員。(西京、北京同。)東京、西京御容殿,閤門各二員,掌享祀禮數、鋪陳祭器。東京萬寧宮小都監一員。
按察司本提刑司,承安三年以上京、東京等提刑司併為一提刑使,兼宣撫使勸農採訪事,為官稱。副使、判官以兼宣撫副使、判官為名。復改宣撫為安撫,各設安撫判官一員、提刑一員,通四員。安撫司,掌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審錄重刑事。安撫判官則銜內不帶「勸農採訪事」,令專管千戶謀克。安撫使副內,差一員於咸平、一員於上京分司。承安四年罷咸平分司,使在上京、副在東京,各設簽事一員。承安四年改按察司,貞祐三年罷,止委監察採訪。
使一員,正三品,掌審察刑獄、照刷案牘、糾察濫官汙吏豪猾之人、私鹽酒麴並應禁之事,兼勸農桑,與副使、簽事更出巡案。
副使,正四品,兼勸農事。簽按察司事,正五品,承安四年設。判官二員,從六品,大定二十九年設。明昌元年以陝西地闊,添一員。知事,正八品。
承安三年,上京者兼經歷安撫司使。泰和八年十一月,省議以轉運司權輕,州縣不畏,不能規措錢穀,遂詔中都都轉運,依舊專管錢穀事,自餘諸路按察使並兼轉運使,副使兼同知,簽按察並兼轉運副,添按察判官一員,為從六品。中都、西京路按察司官止兼西京路轉運司事。遼東路惟上京按察安撫使及簽事依舊署本司事。遼東轉運使兼按察副使,同知轉運使兼簽按察司事,轉運副使兼按察判官,添知事一員。
知法二員,從八品。(書史四人,書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右中都、西京並依此置。陝西、上京兩路設簽按察司事二員,上京簽安撫司事。上京、東京等路按察司並安撫司使,正三品,鎮撫人民、
譏察邊防軍旅之事,仍專管猛安謀克,教習武藝及令本土純願風俗不致改易。
副使二員,正四品。簽安撫司事,正五品。簽按察司事,正五品。知事兼安撫司事,正八品。
知法四員,從八品。(書史四人,上京、東京書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漢人五人。北京、臨潢,女直三人、漢人五人。南京,女直二人、漢人七人。山東,女直三人、漢人七人。大名,女直三人、漢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也。)
右按察使於上京、副使於東京各路設簽事一員,分司勾當。惟安撫司不帶「勸農」字,內知事於上京、自餘並於兩處分減存設。
諸緫管府(謂府尹兼領者。)
都緫管一員,正三品,掌統諸城隍兵馬甲仗,緫判府事。同知都緫管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緫管兼來遠軍事兵馬。副都緫管一員,正五品,所掌與同知同。緫管判官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緫府衆務,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衆務,分判戶、禮案,仍掌通檢推排簿籍。推官一員,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
知法一員。(司吏,女直,山東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山東東路、咸平府、臨潢府各十二人,曷懶路、河北西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東路八人,河東南北路、京兆、慶陽、臨洮、鳳翔、延安各四人。漢人,戶十八萬以上四十二人,十五萬以上四十人,十三萬以上三十八人,十萬以上三十五人,七萬以上三十二人,五萬以上二十八人,三萬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萬戶二十人,婆速路、曷懶路各二人。譯人,咸平三人,河北東西、山東東西、曷懶、大名、臨潢各二人,餘各一人。通事,婆速、曷懶路高麗通事一人,臨潢北部通事一人,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慶陽府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八十人。臨潢別置移剌十三人。凡諸府置員並同,惟曷懶路無府事。)
諸府(謂非兼緫管府事者。)
尹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少尹一員,正五品。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衆務,分判吏、戶、禮案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推官一員,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兵、刑、工案事。府教授一員。
知法一員。(司吏,女直皆三人,漢人,若管十六萬戶四十人,十四萬以上三十八人,十二萬以上三十五人,十萬以上三十二人,七萬以上三十人,五萬以上二十五人,三萬戶以上二十人,不及三萬戶十七人。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七十人。)
諸節鎮
節度使一員,從三品,掌鎮撫諸軍防刺,緫判本鎮兵馬之事,兼本州管內觀察使事。其觀察使所掌,並同府尹兼軍州事管內觀察使。
同知節度使一員,正五品。通判節度使事,兼州事者仍帶同知管內觀察使。副使一員,從五品。節度判官一員,正七品,掌紀綱節鎮衆務、分判兵馬之事,兼判兵、刑、工案事。觀察判官一員,正七品,掌紀綱觀察衆務,僉判吏、戶、禮案事,通檢推排簿籍。
知法一員,州教授一員,司獄一員,正八品。(司吏,女直,隆州十四人,蓋州十二人,泰州十一人,速頻、胡里改各十人,蒲與八人,平、宗、懿、定、衛、萊、密、滄、冀、邢、同、雄、保、兗、邠、涇、朔、奉聖、豐、雲內、許、徐、鄧、鞏、鄜、全、肇各三人,餘各二人。漢人,依府尹數例。譯人一人,通事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人,上鎮七十、中六十五、下六十人,惟蒲與、胡里改、速頻各二十人。曷速館路、蒲與路、胡裡改路、速頻路四節鎮,省觀察判官而無州事。)
諸防禦州
防禦使一員,從四品,掌防捍不虞、御制盜賊,餘同府尹。同知防禦使事一員,正六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知法,從九品。州教授一員。司軍,從九品。
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司吏,女直一人,漢人管戶五萬以上二十人,以率而減。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諸刺史州
刺史一員,正五品,掌同府尹兼治州事。同知一員,正七品,通判州事。判官一員,從八品,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司軍,從九品。知法一員。
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司吏,女直,韓、慶、信、灤、薊、通、澄、復、沈、貴德、涿、利、建州、來遠軍各三人,餘各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來遠軍同下州,省同知。凡諸州以上知印,並於孔目官內輪差,運司押司官並同。無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司、縣同此。)
諸京警巡院
使一員,正六品,掌平理獄訟、警察別部,緫判院事。副一員,從七品,掌警巡之事。判官二員,正九品,掌檢稽失,簽判院事。
(司吏,女直,中都三人,上、東、西三京各二人,餘各一人。漢人,中都十五人,南京九人,西京八人,東京六人,北京五人,上京四人。惟東、西、北、上京無副使。)
諸府節鎮錄事司
錄事一員,正八品。判官一員,正九品。
掌同警巡使。(司吏,戶萬以上設六人,以下為率減之。凡府鎮二千戶以上則依此置,以下則止設錄事一員,不及百戶者並省。)
諸防刺州司候司
司候一員,正九品。司判一員,從九品。(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驗戶口置。)
赤縣(謂大興、宛平縣。)
令一員,從六品,掌養百姓、按察所部、宣導風化、勸課農桑、平理獄訟、捕除盜賊、禁止游惰,兼管常平倉及通檢推排簿籍,緫判縣事。
丞一員,正八品,掌貳縣事。主簿一員,正九品,掌同縣丞。尉四員,正八品。專巡捕盜賊。餘縣置四尉者同此。(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縣又曰劇縣令一員,正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尉一員,正九品。
諸縣令一員,從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尉一員,正九品。
凡縣二萬五千戶以上為次赤、為劇,二萬以上為次劇,在諸京倚郭者曰京縣。自京縣而下,以萬戶以上為上,三千戶以上為中,不滿三千為下。中縣而下不置丞,以主簿與尉通領巡捕事。下縣則不置尉,以主簿兼之。(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諸知鎮、知城、知堡、知寨,皆從七品。(其設公使皆與縣同,惟驗戶口置司吏。)
諸司獄
司獄一員,正九品,提控獄囚。(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獄二人,防守獄囚門禁啟閉之事。獄子,防守罪囚者。)
市令司 唯中都置。
令一員,正八品。(南遷以左、右警巡使兼。)丞一員,正九品。掌平物價,察度量權衡之違式、百貨之估直。(司吏四人、公使八人。)
軍器庫
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掌甲冑兵仗。(司吏二人。庫子,掌出納之數、看守巡護。中都、南京依此置,西京省副使,北京惟副使,仍兼八作使。隨府節鎮設使、副,若軍器兼作院,軍資兼軍器庫,及防刺郡,則置都監一員,以軍資監兼者如舊。)
作院
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監造軍器,兼管徒囚,判院事。都監一員,掌收支之事。
(牢長,監管囚徒及差設牢子。中都、南京依此置,仍加「都」字。南京省都監一員,東京、西京置使或副一員,上京並省。隨府節鎮作院使副,並以軍器使副兼之。其或置一員,或以軍資庫兼之,若元設甲院都監處,並薊州專設使副者,並仍舊。)
都轉運司
使,正三品,掌稅賦錢穀、倉庫出納、權衡度量之制。同知,從四品。副使,正五品。都勾判官,從六品,紀綱衆務、分判勾案,惟南京勾判兼上林署丞。
戶籍判官二員,從六品,舊止一員,承安四年增置一員,不許別差,專管拘收徵克等事。
支度判官二員,從六品,掌勾判、分判支度案事。鹽鐵判官一員,從六品。都孔目官二員,勾稽文牘。
知法二員,從八品。(都勾案、戶籍案、鹽鐵案、支度案、開拆案司吏,女直八人,漢人九十人。抄事一人,譯史三人,通事一人,押遞五十人,監運諸物公使八十人。惟中都路置都轉運司,餘置轉運司,省戶、度判官各一員。南京、西京、北京、遼東、山東西路,河北東路則置女直知法、漢知法各一員。山東東路、河東南路北路、河北西路、陝西東西路則置漢知法一員。餘官皆同中都置。女直司,司吏,遼東路十人,西京、北京、山東西路各五人,餘路皆四人。譯史,遼東路三人,餘各二人。通事各一人。漢人司,司吏,課額一百八十萬貫以上者五十人,百五十萬貫以上四十五人,百二十萬貫以上四十人,九十萬貫以上三十五人,六十萬貫以上三十人,三十萬貫以上二十五人,不及三十萬貫二十人。公使人,各七十人。押遞,南京、山東東西路、河東南路、河北西路各五十人,西京、河東北路、河北東路各四十人,餘路各三十人。)
山東鹽使司 與寶坻、滄、解、遼東、西京、北京凡七司。
使一員,正五品,他司皆同。副使二員,正六品。(它司皆一員。)
判官三員,正七品。(泰和作四員,寶坻、解州設二員,餘司皆一員。)掌幹鹽利以佐國用。
管勾二十二員,正九品,(寶坻、解、西京則設六員,北京、遼東、滄州則設四員。同管勾、都同監皆省。)掌分管諸場發買收納恢辦之事。
同管勾五員。都監八員。監、同各七員。
知法一員。(司吏二十二人,女直三人,漢人十九人。譯人一人,抄事、公使四十人,它司皆同。)
中都都麴使司(酒使司、院務、稅醋使司,榷場兼酒使司附。)
使,從六品。副使,正七品。掌監知人戶醞造麴櫱,辦課以佐國用。餘酒使監醞辦課同此。
都監二員,正八品,掌簽署文簿、檢視醞造。(司吏四人,公使十人。)
(凡京都及真定皆為都麴酒使司,設官吏同此。它處置酒使司,課及十萬貫以上者設使、副、小都監各一員,五萬貫以上者設使、副各一員,以上皆設司吏三人。三萬貫以上者設使及都監各一員,司吏二人。不及二萬貫者為院務,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不及千貫之院務止設都監一員。其他稅醋使司、及榷場與酒稅相兼者,視課多寡設官吏,皆同此。諸酒稅使三萬貫以上者正八品,諸酒榷場使從七品,五萬貫以上副使正八品。)
提舉南京路榷貨事,從六品。
中都都商稅務司
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正大元年升為從七品。)掌從實辦課以佐國用。都監一員,從九品,掌簽署文簿、巡察匿稅。(司吏四人,公使十人,餘置官吏同酒使司。)
中都廣備庫
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一員,正九品。掌疋帛顏色、油漆諸物出納之事。(攢典四人。庫子十四人,內十二人收支,二人應辦。掌排數出納、看守巡護之事,與庫官通管。)
永豐庫 鍍鐵院都監隸焉。
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一員,正九品。掌泉貨金銀珠玉出納之事。(攢典三人。庫子十二人,內十人收支,二人應辦。凡歲收二十五萬貫者置庫子十人,不及二萬貫者置二人。)
鍍鐵院都監二員,管勾生熟鐵釘線。(攢典一人。京、府、鎮、通州並依此置,判官、都監皆省。或兼軍器並作院,或設使若副一員。防刺郡設都監一員,仍兼軍器庫。)
南京交鈔庫
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出入錢鈔兌便之事。(攢典二人,攢寫計帳、類會合同。庫子八人,掌受納錢數、辨驗交鈔、毀舊主簿曆。)
中都流泉務 大定十三年,上謂宰臣曰:「聞民間質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為本,小民苦之。若官為設庫務,十中取一為息,以助官吏廩給之費,似可便民。卿等其議以聞。」
有司奏於中都、南京、東平、真定等處並置質典庫,以流泉為名,各設使、副一員。凡典質物,使、副親評價直,許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經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贖,即聽下架出賣。出帖子時,寫質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銀等第分兩,及所典年月日錢貫,下架年月之類。若亡失者,收贖日勒合干人,驗元典官本,併合該利息,陪償入官外,更勒庫子,驗典物日上等時估償之,物雖故舊,依新價償。仍委運司佐貳幕官識漢字者一員提控,若有違犯則究治。每月具數申報上司。大定二十八年十月,京府節度州添設流泉務,凡二十八所。明昌元年,皆罷之。二年,在都依舊存設。
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解典諸物、流通泉貨。勾當官一員。(攢典二人。)
中都店宅務
管勾四員,正九品,各以二員分左右廂,掌官房地基,徵收官錢、檢料修造摧毀房舍。(攢典,左右廂各五人,掌徵收及檢料修造房屋之事。庫子,左右廂各三人。催錢人,左右廂各十五人,又別設左廂平樂樓花園子一名,右廂館子四人。)
南京店宅務同。
中都左右廂別貯院
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判官,從九品。掌拘收退樸等物及出給之事。(攢典、庫子,同前。)
中都木場
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判官一員,皆正九品。掌拘收材木諸物及出給之事。(司吏一人,庫子四人,花料一人,木匠一人。)
中都買物司
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收買官中所用諸物。都監四員,從九品,掌支應等事。(司吏二人。)
京兆府司竹監
管勾一員,從七品,掌耨養竹園采斫之事。(司吏一人,監兵百人,給耨養采斫之役。)
諸綾綿院(置於真定、平陽、太原、河間、懷州。)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織造常課疋段之事。
規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
規措官,正七品,掌灌溉民田。點檢渠堰官一員,掌點檢啟閉涇陽等縣渠堰。(司吏三人。)
漕運司
提舉一員,正五品,景州刺史兼領。掌河倉漕運之事。同提舉一員,正六品。勾當官,從八品,掌催督起運綱船。(司吏六人,分掌課使、起運兩科,各設孔目官,前後行各一人。儤使科,掌吏、戶、禮案。起運科,掌兵、刑、工案。公使八十一人,押綱官七十六人。)
景州依此置。肇州以提舉兼本州同知,同提舉兼州判。
諸倉
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倉廩畜積、受納租稅、支給祿廩之事。(攢典,掌收支文曆、行署案牘。歲收一萬石以上設二人。倉子,掌觔斗盤量、出納看守之事。)
草場
使,副使,掌儲積受給之事。(攢典二人。場子,掌積垛、出納、看守、巡護之事,歲收五萬以上設四人。中都、南京、歸德、河南、京兆、鳳翔依此置。西京省副使,餘京節鎮科設使副一員,防刺仍舊,置都監一員。)
南京諸倉監支納官、草場監支納官,正八品。
南京提控規運柴炭場使,從五品。副使,正六品。
京西規運柴炭場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
諸緫管府節鎮兵馬司
都指揮使一員,正五品,巡捕盜賊,提控禁夜,糾察諸博徒、屠宰牛馬,緫判司事。
副都指揮使二員,正六品,貳使職,通判司事,分管內外,巡捕盜賊。(軍典十二人,掌本庫名籍、差遣文簿、行署文書、巡捕等事,餘軍典同此。司吏一人,譯人一人,公使十人。)
指揮使一員,從六品,鈐轄四都之兵以屬都指揮使,專署本指揮使事。軍使一員,正七品,指揮之職,左右什將各一人,共管一都。(軍典二人,營典一人,左、右承局各一人,左、右押官各一人。)
(以上軍員每百人為一指揮使,各一員分四都,每都設左右什將、承局、押官各一。若人數不及,附近相合者,並依上置。如無可相合者,三百人以上為一指揮,二百人以上止設指揮使,一百人止設軍使,仍每百人以上立為一都,不及百人設什將、承局、押官各一。其指揮下軍使,什將下軍典、營典、各同此置。惟北京、西京止設使、副各一員。)
諸府鎮都軍司
都指揮使一員,正七品,(節鎮軍都指揮使則從七品。)掌軍率差役、巡捕盜賊,緫判軍事,仍與錄事同管城隍。(軍典二人,公使六人,凡諸府及節鎮並依此置。)
諸防刺州軍轄一員,掌同都軍,兼巡捕,仍與司候同管城壁。(軍典二人。)
諸府州
兵馬鈐轄一員,從六品,掌巡捕盜賊。若有盜,則緫押隨處巡尉,併力擒捕。(司吏二人。京兆、咸平、濟南、鳳翔、萊、密、懿、鞏州並依此置。惟京兆、咸平府置兵馬都鈐轄,餘並省。)
諸巡檢
中都東北都巡檢使一員,正七品,通州置司,分管大興、漷陰、昌平、通、順、薊、盈州界盜賊事。(司吏一人,掌行署文書。馬軍十五人,於武衛馬軍內選少壯熟閑弓馬人充。)
西南都巡檢一員,正七品,良鄉縣置司,分管良鄉、宛平、安次、永清縣並涿、易州界盜賊事。
諸州都巡檢使各一員,正七品。副都巡檢使各一員,正八品。
(司吏各一人。右宿、泗、唐、鄧、察、亳、陳、穎、德、華、河、隴、泰等州並西北路依此置,餘不加「使」字。)
散巡檢,正九品。內泗州以管勾排岸兼之。皆設副巡檢一員,為之佐。(右地險要處置司。唐、鄧、宿、泗、穎、壽、蔡等州及緣邊二十五處置。大定二十二年,廣寧府大斧山置巡檢司。明昌五年七月,升蔡州劉輝村置巡檢。)
潼關關使兼譏察官,正七品,掌關禁、譏察姦偽及管鑰啟閉。副譏察,正九品,掌任使之事。(司吏二人,女直、漢人各一。)居庸關、紫荊關、通會關、會安關及他關皆設使,從七品。
大慶關
管勾河橋官兼譏察事一員,正八品,掌解繫浮橋、濟渡舟楫、巡視河道、修完埽岸、兼率埽兵四時功役、栽植榆柳、預備物料、譏察姦偽等事。
同管勾一員。(司吏二人,女直、漢人各一人。九鼎、大陽津渡,惟置譏察官一員。)
孟津渡
譏察一員,正八品,掌譏察姦偽。副譏察一員,正九品。(司吏二人。)提舉譏察使,正五品。副使,從五品。(陝西一員,河南二員。)南遷置譏察使,從七品。副使,正八品。南遷後,陝西置於秦州,河南置於唐、鄧、息、壽、泗五州。提舉秦、藍兩關,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六品。(南遷後置。)提舉三門、集津南北岸,正六品。(南遷後置。)沿淮譏察使,從五品。管勾泗州兼排岸巡檢,正九品。
諸邊將
正將一員,正七品,掌提控部保將、輪番巡守邊境。副將一員,正八品。部將一員,正九品,輪番巡守邊境。隊將,正九品。(鄜延九將,慶陽十將,臨洮十四將,鳳翔十六將,河東三將,並依此置。)統軍司(河南、山西、陝西,益都。)使一員,正三品,督領軍馬、鎮攝封陲、分營衛、視察姦。副統軍一員,正四品。判官一員,從五品,紀綱庶務、簽判司事。(大定九年置。)知事一員,從七品。知法二員,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書史十三人,女直八人。漢人五人,掌行署文牘、上名監印。守當官四人,譯書四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河南依此置,山東不設判官,知法以益都府知法兼之。)
招討司(三處置,西北路、西南路、東北路。)
使一員,正三品。副招討使二員,從四品,招懷降附、征討攜離。判官一員,從六品,紀綱職務、簽判司事。勘事官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知法二員,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司吏十九人。譯人三人。通事六人,內諸部三人、河西一人。移剌三十人,以上各充都管。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西北路增勘事官一員。東北路不置漢人知法。)
諸猛安(謀克隸焉。)
猛安,從四品,掌修理軍務、訓練武藝、勸課農桑,餘同防禦。(司吏四人,譯一人,撻馬、差役人數並同舊例。)
諸謀克,從五品,掌撫輯軍戶、訓練武藝。惟不管常平倉,餘同縣令。(女直司吏一人,譯人一人,撻馬。)
諸部族節度使
節度使一員,從三品,統制各部,鎮撫諸軍,餘同州節度。副使一員,從五品。判官一員。知法一員。(司吏四人,女直、漢人各半。通事一人,譯人一人,撻馬。右部羅火部族、土魯渾部族並依此置。)
諸糾
詳穩一員,從五品,掌守戍邊堡,餘同謀克。皇統八年六月,設本班左右詳穩,定為從五品。麼忽一員,從八品,掌貳詳穩。(司史三人,習尼昆,掌本糾差役等事。撻馬,隨從也。咩糾、唐古糾、移剌糾、木典糾、骨典糾、失魯糾並依此置。惟失魯糾添設譯人一名。士民須知某年有慈謨典糾、胡都糾、霞馬糾,無失魯糾、移典糾。)
諸移里堇司
移里堇一員,從八品,分掌部族村寨事。(司吏,女直一人、漢人一人。習尼昆,掌本糾差役等事,撻馬。右土魯渾部族南北移里堇司依此置。部羅火部族左右移里堇司置女直司吏一人。)
諸禿里
禿里一員,從七品,掌部落詞訟、防察違背等事。(女直司吏一人,通事一人。)
諸群牧所,又國言謂「烏魯古」。
提控諸烏魯古一員,正四品,明昌四年置。(是年以安遠大將軍尚廄局使石抹貞兼慶州刺史為之,設女直司吏三人,譯一人,通事一人。)使一員,從四品。(國言作烏魯古使。)副使一員,從六品。掌檢校群牧畜養蕃息之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本所事。知法一員,從八品。(女直司吏四人,譯人一人,撻馬十六人,使八人,副五人,判三人。又設埽穩脫朶,分掌諸畜,所謂牛馬群子也。)惟板底因、烏解、忒恩、蒲鮮群牧依此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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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八‧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符 印 鐵券 官誥 百官俸給
符制。初,穆宗之前,諸部長各刻信牌,交互馳驛,訊事擾人。太祖獻議,自非穆宗之命,擅製牌號者置重法。自是,號令始一。收國二年九月,始製金牌,後又有銀牌、木牌之制,蓋金牌以授萬戶,銀牌以授猛安,木牌則謀克、蒲輦所佩者也。故國初與空名宣頭付軍帥,以為功賞。
遞牌,即國初之信牌也,至皇統五年三月,復更造金銀牌,其制皆不傳。大定二十九年,製綠油紅字者,尚書省文字省遞用之。朱漆金字者,勑遞用之。並左右司掌之,有合遞文字,則牌送各部,付馬鋪轉遞,日行二百五十裡。如臺部別奉聖旨文字,亦給如上制。
虎符之制,承安元年製,以禮官言,漢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唐以銅魚符,起軍旅、易守長等用之。至是,斟酌漢、唐典故,其符用虎,並五左一右,左者留御前,以侍臣親密者掌之,其右付隨路統軍司、招討司長官主之,闕則次官主之。若發兵三百人以上及徵兵、召易本司長貳官,從尚書省奏請左第一符,近侍局以囊封付主奏者,尚書備錄聖旨,與符以函同封,用尚書省印記之,皆專使帶牌馳送至彼。主符者視其封,以右符勘合,然後奉行,若一有參差者,不敢承用。主者復用囊封貯左符,上用職印,具發兵狀與符以本司印封,即日還付使者,送尚書省以進,乃更其封,以付內掌之人。若復有事,左符以次出,周而復始,仍各置曆注付受日月。若盜賊急速不容先陳者,雖三百人以上,其掌兵官司亦許給付,隨即言上,詔即施行之。
貞祐三年,更定樞密院用鹿符,宣撫司用魚符,統軍司用虎符。
若發銀牌,若省付部及點檢司者,左右司用匣封印,驗封交受。若發於他處,並封題押,以匣貯之。
印制。太子之寶。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鑄「守國之寶」以授皇太子。二十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孫攝政,鑄「攝政之寶」貞祐三十年十二月,以皇太子守緒控制樞密院,詔以金鑄「撫軍之寶」,如世宗時制,於啟稟之際用之。
百官之印。天會六年,始詔給諸司,其前所帶印記無問有無新給,悉上送官,敢匿者國有常憲。至正隆元年,以內外官印新舊名及階品大小不一,有用遼、宋舊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禮部更鑄焉。
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並金印,方二寸,重八十兩,駝紐。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鍍銀,重四十兩,鍍金三字。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國公無印。一品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二品印,方一寸六分,金鍍銅,重二十六兩。東宮三師、宰執與郡王同。三品印,方一寸五分半,銅,重二十四兩。四品印,方一寸五分,銅,重二十兩。五品印,方一寸四分,銅,重二十兩。六品印,一寸三分,銅,重十六兩。七品印,一寸二分,銅,重十六兩。八品印,一寸一分半,銅,重十四兩。九品印,一寸一分,銅,重十四兩。凡朱記,方一寸,銅,重十四兩。
天德二年行尚書省以其印小,遂命擬尚書省印小一等改鑄。大定二十四年二月,鑄行尚書省、御史臺、並左右三部印,以從幸上京。
泰和元年八月,安國軍節度使高有鄰言:「本州所掌印三,曰;『安國軍節度使之印』曰『邢州觀察使印』,吏、戶、禮案用之;曰『邢州之印』,兵、刑、工案用之。以名實不正,乞改鑄。」宰臣奏謂:「節度使專行之事自當用節度使印,觀察使亦如之,其六曹提點所軍兵民訟,則當用本州印,著為定制。」上從之。
泰和八年閏四月,勑殿前都點檢司,依緫管府例鑄印,以「金」、「木」、「水」、「火」、「土」五字為號,如本司差人則給之。
鐵券。以鐵為之,狀如卷瓦。刻字畫襴,以金填之。外以御寶為合,半留內府,以賞殊功也。
官誥。親王,紅遍地雲氣翔鸞錦褾,金鸞五色羅十五幅,寶裝犀軸。一品,紅遍地雲鶴錦褾,金雲鶴五色羅十四幅,犀軸。二品、三品,紅遍地龜蓮錦褾,素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四品、五品,紅遍地水藻戲鱗錦褾,大白綾十幅,銀裡間鍍軸,元牙軸承安四年改之,大安二年復改為金縷角軸。六品、七品,紅遍地草錦褾,小白綾八幅,角軸,大安加銀縷。
公主、王妃與親王同。郡主、縣主、夫人,紅遍地瑞蓮鸂鶒錦褾,金蓮鸂鶒五色羅十五幅。
郡王夫人、國夫人,紅遍地芙蓉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
縣君、孺人、鄉君,紅遍地雜花錦褾,素五色小綾十幅,銀裡間鍍軸。軸之制,如徑二寸餘大錢貫樞之,兩端復以犀象為鈿以轄之,可圓轉如輪。(金格,一品,紅羅畫雲氣盤龍錦褾,金龍五色羅十七幅,寶裝玉軸。二品,翔鳳褾,金鳳羅十六幅,犀軸。三品、四品,盤鳳褾,金鳳羅十五幅。五品,翔鸞錦褾,金鸞羅十四幅。以上幅皆用五色羅,軸皆用犀。六品,御仙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七品、八品、九品,太平花錦褾,金花五色小綾十幅。軸皆用玳瑁。凡褾皆紅,幅皆五色。夫人以上制授,餘勑授,皆給本色錦囊。)
百官俸給。正一品:三師,錢粟三百貫石,麴米麥各五十稱石,春衣羅五十匹,秋衣綾五十匹,春秋絹各二百匹,綿千兩。三公,錢粟二百五十貫石,麴米麥各四十稱石,春衣羅四十匹,秋衣綾四十匹,春秋絹各一百五十匹,綿七百兩。親王、尚書令,錢粟二百二十貫石,麴米麥各三十五稱石,春衣羅三十五匹,秋衣綾三十五匹,春秋絹各一百二十匹,綿六百兩。皇統二年,定制,皇兄弟及子封一字王者為親王,給二品俸,餘宗室封一字王者以三品俸給之。天德二年,以三師、宰臣以下有以一官而兼數職者,及有親王食其祿而復領他事者,前此並給以俸,今宜從一高,其兼職之俸並不重給。至大定二十六年,詔有一官而兼數職,其兼職得罪亦不能免,而無廩給可乎。遂以職務煩簡定為分數,給兼職之俸。
從一品:左右丞相、都元帥、樞密使、郡王、開府儀同,錢粟二百貫石,麴米麥各三十稱石,春秋衣羅綾各三十匹,絹各一百匹,綿五百兩。平章政事,錢粟一百九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八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五匹,絹各九十五匹,綿四百五十兩。大宗正,錢粟一百八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五稱石,羅綾同上,絹各九十匹,綿四百兩。
正二品:東宮三師、副元帥、左右丞,錢粟一百五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二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二匹,絹各八十匹,綿三百五十兩。
從二品:錢粟一百四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匹,絹各七十五匹,綿三百兩。同判大宗正,錢粟一百二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八稱石,春羅秋綾各十八匹,絹各七十匹,綿二百五十兩。
正三品:錢粟七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六稱石,春羅秋綾各十二匹,絹各五十五匹,綿二百兩。外官,錢粟一百貫石,麴米麥各十五稱石,絹各四十匹,綿二百兩,公田三十頃。統軍使、招討使、副使,錢粟八十貫石,麴米麥十三稱石,絹各三十五匹,綿百六十兩,公田二十五頃。都運、府尹,錢粟七十貫石,麴米麥十二稱石,絹各三十匹,錦百四十兩。天德二年,省奏:「職官公田歲入有數,前此百姓各隨公宇就輸,而吏或貪冒,多取以傷民。宜送之官倉,均定其數,與月俸隨給。」
從三品:錢粟六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四稱石,春秋衣羅綾各十匹,絹各五十匹,綿百八十兩。外官,錢粟六十貫石,麴米麥各十稱石,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二十兩,公田二十一頃。皇統元年二月,詔諸官、職俱至三品而致仕者,俸祿、傔人,各給其半。
正四品:錢粟四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十二稱石,春秋衣羅綾各八匹,絹各四十匹,綿一百五十兩。外官,錢粟四十五貫石。副統軍,錢粟五十貫石,絹各二十二匹,綿八十兩,職田十七頃。餘同下:麴米麥各八稱石,絹各二十匹,綿七十兩,公田十五頃,許帶酒三十瓶、鹽三石。
從四品:錢粟四十貫石,麴米麥各十稱石,春秋羅綾各六匹,絹各三十匹,綿一百三十兩。外官,錢粟四十貫石,麴米麥各七稱石,絹各十八匹,綿六十兩,公田十四頃。猛安,錢粟四十八貫石,餘皆無。烏魯古使,同,無職田。大定二十年,詔猛安謀克俸給,令運司折支銀絹。省臣議:「若估粟折支,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粟。如遇凶年盡貸與民,其俸則於錢多路府支放,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從之。
正五品:錢粟三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八稱石,春秋衣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兩。外官,刺史、知軍、鹽使,錢粟三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六稱石,絹各十七匹,綿五十五兩,公田十三頃。餘官,錢粟三十貫石,麴米麥同上,絹各十六匹,綿五十兩,職田十頃。
從五品:錢粟三十貫石,麴米麥六稱石,春秋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匹,綿八十兩。外官,錢粟二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四稱石,絹各十匹,綿四十兩,公田七頃。謀克,錢粟二十貫石,餘皆無。喬家部族都鈐轄,無職田。
正六品:錢粟二十五貫石,麥五石,絹各十七匹,綿七十兩。外官與從六品,皆錢粟二十貫石,麴米麥三稱石,絹各八匹,綿三十兩,公田六頃。
從六品:錢粟二十二貫石,麥五石,春秋絹各十五匹,綿六十兩。烏魯古副使,同,無職田。
正七品:錢粟二十二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二匹,綿五十五兩。外官,諸同知州軍、都轉運判、諸府推官、諸節度判、諸觀察判、諸京縣令、諸劇縣令、提舉南京京城、規措渠河官、諸都巡檢、諸酒麴鹽稅副、諸正將,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春秋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諸司屬令、諸府軍都指揮,俸同上,無職田。潼關使,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三十兩,無職田。
從七品: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匹,綿五十兩。外官、統軍司知事,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匹,綿五十兩。諸鎮軍都指揮使,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諸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諸警巡副、京兆府竹監管勾、五品鹽使司判、諸部禿里、同提舉上京皇城司、同提舉南京京城所、黃河都巡河官、諸酒稅榷場使,錢粟一十七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職田五頃。會安關使,諸知鎮城堡寨,錢粟一十五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四頃。
正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五貫石,麥三石,衣絹各八匹,綿四十五兩。外官,市令、諸錄事、諸防禦判、赤縣丞、諸劇縣丞、崇福埽都巡河官、諸酒稅使、醋使、榷場副、諸都巡檢,錢粟一十五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四頃。烏魯古判官,俸同上,無職田。按察司知事、大興府知事、招討司知事、諸副都巡檢使,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二頃。諸司屬丞,俸同上,無職田。諸節鎮以上司獄、諸副將,錢粟一十三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南京京城所管勾、京府諸司使管勾、河橋諸關渡譏察官、同樂園管勾、南京皇城使、通州倉使,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節鎮諸司使、中運司柴炭場使,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
從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衣絹各七匹,綿四十兩。外官,南京交鈔庫使、諸統軍按察司知法,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衣絹各七匹,綿四十兩。諸州軍判官、諸京縣丞、諸次劇縣丞、諸三品鹽司判官、漕運司管勾、永豐廣備庫副使、左右別貯院木場使,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三頃。諸麼忽、諸移裡菫,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五兩,職田三頃。
正九品:朝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各六匹,綿三十五兩。外官,南京交鈔庫副,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六匹,綿三十五兩。諸警巡判官,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六匹,綿一十兩,職田三頃。諸縣丞、諸酒稅副使,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五斗,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七兩,職田三頃。市丞、諸司候、諸主簿、諸錄判、諸縣尉、散巡河官、黃河埽物料場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檢、副都巡檢、諸巡檢,俸例同上,並無麥及職田。諸鹽場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副、永豐廣備庫判,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諸部將、隊將,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店宅務管勾,錢粟一十二貫石,綿絹同上。京府諸司副、南京皇城副、通州倉副、同管勾河橋、諸副譏察,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諸州軍司獄,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節鎮諸司副、中運司柴炭場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
從九品:朝官,錢粟一十貫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三十兩。外官,諸教授,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三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一十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司候判官,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諸防次軍轄,俸同上,無職田。諸榷場同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判,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三匹,綿六兩。諸京作院都監、通州倉判、五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九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六兩。諸府作院都監、諸埽物料場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一匹,綿六兩。諸節鎮作院都監、諸司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二匹。諸司同監,錢粟七貫石,絹同上。陝西東路德順州世襲蕃巡檢,分例月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一十兩。陝西西路原州世襲蕃巡檢,月支錢二貫三百九十文,米四石五斗,絹三匹。河東北路葭州等處世襲蕃巡檢,月支錢粟一十貫石,絹二匹,綿一十兩。
宮闈歲給。太后、太妃宮,每歲各給錢二千萬,綵二百段,絹千匹,綿五千兩。諸妃,歲給錢千萬,綵百段,絹三百匹,綿三千兩。嬪以下,錢五百萬,綵五十段,絹二百匹,綿二千兩。貞元元年,妃、嬪、婕妤、美人、及供膳女侍、並仙韶、長春院供應人等,歲給錢帛各有差。
凡內職,貞祐之制,正一品,歲錢八千貫,幣百段,絹五百匹,綿五千兩。正二品,歲錢六千貫,幣八十段,絹三百匹,綿四千兩。正三品,歲錢五千貫,幣六十段,絹二百匹,綿三千兩。正四品,歲錢四千貫,幣四十段。絹百五十匹,綿二千兩。正五品,尚宮夫人,歲錢二千貫,幣二十段,絹百匹,綿千兩。尚宮左右夫人至宮正夫人,錢千五百貫,幣十九段,絹九十匹,綿九百兩。寶華夫人以下至資明夫人,錢千貫,幣十八段,絹八十匹,綿八百兩。(有大、小令人,大、小承御,大、小近侍,俸各異。)正六品,尚儀御侍以下,錢五百貫,幣十六段,絹五十匹,綿二百兩。正七品,司正御侍以下,錢四百貫,幣十四段,絹四十匹,綿百五十兩。正八品,典儀御侍以下,錢三百貫,幣十二段,絹三十匹,綿百兩。正九品,掌儀御侍以下,錢二百五十貫,幣十段,絹二十六匹,綿百兩。
百司承應俸給。省令史、譯史,錢粟一十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省通事、樞密令史譯史,錢粟十二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樞密通事、六部御史臺令譯史,錢粟一十貫石,衣絹三匹,綿三十兩。六部等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隨府書表、親王府祗候郎君、典客署引接書表,錢粟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走馬郎君、一品子孫十貫石,內祗八貫石,班祗七貫石,並絹二匹,綿二十兩。護衛長,支正六品俸。長行,從六品俸。符寶郎、奉御、東宮護衛長,錢粟十七貫石,絹八匹,綿四十兩。東宮護衛長行,十五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筆硯承奉、閤門祗候、侍衛親軍百戶,十二貫石,絹四匹,綿三十兩。妃護衛、奉職、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十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勒留則添二貫石。尚衣、捧案、奉捧、擎執、奉輦、知把書畫、隨庫本把、左右藏庫本把、儀鸞局本把、尚輦局本把、妃奉事,八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侍衛親軍五十戶,九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未係班,絹三匹,綿二十兩。長行,七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弩傘什將,八貫石。傘子,五貫石。太醫長行,八貫石。正奉上太醫,十貫石。副奉上,同。隨位承應都監,未及十五歲者六貫石,從八品七貫石,從七品八貫石,從六品九貫石,從五品十貫石,從四品十二貫石,止掌文書者添支三貫石,牌子頭等添支二貫石。司天四科人,九品六貫石,八品七貫石,六品九貫石,五品十貫石,四品十二貫石,止教授管勾十貫石,學生錢三貫、米五斗。典客、書表,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東宮筆硯,六貫石。尚廄獸醫、祕書監楷書,六貫石。祕書琴棋等待詔,七貫石。駝馬牛羊群子、擠酪人,皆三貫石。
諸使司都監食直,二十萬貫以上六十貫,十萬貫已上五十貫,五萬貫已上四十貫,三萬貫已上三十貫,二萬貫已上二十五貫。諸院務監官食直,五千貫已上監官二十貫、同監十五貫,二千貫已上監官十五貫、同監十貫,一千貫已上監官十五貫,一千貫已下監官十貫。
舊制,凡監臨使司、院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剋俸。大定九年,上以吏非祿無以養廉,於是止增虧分數為殿最,乃罷剋俸、給賞之制,而監官酬賞仍舊。二十年,詔十萬貫以上鹽酒等使,若虧額五厘,剋俸一分。奏隨處提點院務官賞格,其省除以上提點官、並運司親管院務,若能增者十分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與提點所官、二分與監官充賞,若虧亦依此例剋俸,若能足數則全給。大定二十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虧則全支,虧一分則剋其一分,補足貼支。隨路使司、院務並坊場,例多虧課,上曰:「若其實可減處,約量裁減,亦公私兩便也。」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與運司置司處,虧課一分剋俸一分,其罰涉重。亦命先給月俸之半,餘半驗所虧分數剋罰補,公田則不在剋限。二十六年四月,奉定院務監官虧永陪償格。
諸京府運司提刑司節鎮防刺等,漢人、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事、孔目官,八貫。押司官,七貫。前後行,六貫。諸防刺已上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事,不問千里內外,錢七貫,公田三頃。諸鹽使司都目,十四貫。司吏,六貫。諸巡院司縣司獄等司吏,有譯史、通事者同,錢五貫。(凡諸吏人,月支大紙五十張,小紙五百張,筆二管,墨二錠。)
諸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過初五日者,給當月俸。或受差及因公幹未能之官者,計程外聽給到任祿。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後官已到,前官差出,其祿兩支,職田皆給後官。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倉場隨月俸支俸,麴則隨直折價。諸親王授任者,祿從多,職田從職。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六十而病致仕者,給其祿半。承應及軍功初出職未歷致仕,雖未六十者亦給半祿。內外吏員及諸局分承應人,病告至百日則停給。除程給假者俸祿職田皆以半給,衣絹則全給。皇家袒免以上親戶別給,(夫亡,妻亦同。)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謀克及歷任承應人者,不在給限。大功以上,錢粟一十三貫石,春秋衣絹各四匹。小功,粟一十貫石,春秋衣絹各三匹。緦麻、袒免,錢粟八貫石,春秋衣絹二匹。
諸驛及長行馬,職官日給,(謂奉宣省院臺部委差、或許差者,下文置所等官同。)一品三貫文,二品二貫文,三品一貫五百文,四品一貫二百文,五品一貫文,六品八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
有職事官日給,外路官往回口券,依上款給,一品二貫五百文,二品一貫六百文,三品一貫二百文,四品一貫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
無職事官並驗前職日給,無前職者以應仕及待闕職事給之。四品一貫三百文,五品一貫二百文,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八品九品五百文。
隨朝吏員(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者,引者亦同。)及統軍司按察司書吏譯人、本局差委及隨逐者,日給錢各一百五十文。
燕賜各部官僚以下,日給米糧分例,無草地處內,親王給馬二十五匹草料,親王米一石,宰執七○,王府三○,府尉二○,員外郎、司馬各一○六升,監察御史、尚書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各八升,檢、知法七升,省令、譯史六升,院臺令譯史、省通事各五升,院臺通事、六部令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使庫都監各四升,誥院令史、樞密院移剌各三升,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御史臺通引、王府教讀、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醫工調角匠、招討司移剌各二升,寫誥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酒匠柴火各一升,萬戶一○六升,猛安八升,謀克四升,蒲輦二升,正軍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
諸外方進貢及回賜、並人使長行馬,每匹日給草一稱、粟一斗。
宮中(東宮同。)承應人因公差出,皆驗見請錢粟貫石、口給食料,若係本職者住程不在給限,其常破馬草料局分,如被差長行馬公幹本支草料,即聽驗日剋除,若特奉宣差勾當者,依本格:十八貫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貫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貫石以上五百四十文,七貫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貫石四百二十文,五貫石三百八十文,四貫石三百三十文,三貫石二百八十文,二貫石二百三十文。
諸試護衛親軍,聽自起發日為始,計程至都,比至試補,其間各日給口券,若揀退還家者,亦驗回程給之。(未起閑住口數不在支限。)其正收之後再揀退者,亦給人三口米糧錢一百文、馬二匹草料。諸簽軍赴鎮防處、及班祗充押遞橫差別路勾當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給米一升、馬一匹草料。(無馬有驢者,各支依本格。)車駕巡幸,顧工,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圍鵝夫、隨程幹辦人各二百文,傳遞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車駕巡幸,若於私家內安置行宮者,約量給賜段匹。太廟神廚祠祭度勾當人、少府監隨色工匠、部役官受給官司吏,錢粟二貫石,春秋衣絹各一匹。
諸局作匠人請俸,○女都管錢粟五貫石,都繡頭錢粟四貫石,副繡頭三貫五百石,中等細繡人三貫石,次等細繡人二貫五百石,習學本把正辦人錢支次等之半,描繡五人錢粟三貫石,司吏二人三貫石。修內司,作頭五貫石,工匠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軍夫除錢糧外,日支錢五十、米一升半。百姓夫每日支錢一百、米一升半。國子監雕字匠人,作頭六貫石,副作頭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長行三貫石,射糧軍匠錢粟三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習學給半。初習學匠錢六百,米六斗,春秋絹各一匹,布各一匹。民匠日支錢一百八十文。
諸隨朝五品以下職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理去任、未給解由者,身故同。)驗品,從去鄉地里支給津遣錢。(並受職事給之,下條承應人準此。)若外路官員在任依理身故者,各依上官品地里減半給之。若係五百里內不在給限,五百里外,五品一百貫,六品七品八十貫,八品九品六十貫。一千里外,五品一百二十貫,六品七品一百貫,八品九品八十貫。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貫,六品七品一百五十貫,八品九品一百貫。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貫,六品七品二百貫,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貫。
諸隨朝承應人身故應給津遣錢者,護衛、(東宮護衛同。)奉御、符寶、都省樞密院御史臺令譯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令譯史、(統軍司書史譯書、按察司書史,同。)親軍減九品官五分之二,通事、隨朝書表、吏員、譯人、(統軍司通事、守當官,按察司書吏、譯人,分治都水監典吏,同。)及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同。)減五分之三。
天壽節設施老疾貧民錢數,在都七百貫,(宮籍監給。)諸京二十五貫,(此以下並係省錢給。)諸府二十貫文,諸節鎮一十五貫文,諸防刺州軍一十貫文,諸外縣五貫文。(城寨係保鎮同。)
諸孤老幼疾人,各月給米二○、錢五百文,春秋衣絹各一匹,(五歲以下三分給二。)身死者給錢一貫埋殯。
諸因災傷或遭賊驚却饑荒去處,良民典顧、冒賣為驅,遇恩官贖為良分例,(若元價錢給。)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老幼各減半。(六歲已下即聽出離,不在贖換之限。)
諸士庶陳言利害,若有可採,行之便於官民者,依驗等第給賞,上等銀絹三十兩匹,中等二十兩匹,下等一十兩匹,其陳數事,止從一支。(若用大事應補官者,從吏部格。)
宣宗貞祐元年十二月,以糧儲不足,詔隨朝官、承應人俸,計口給之,餘依市直折之。諭旨省臣曰:「聞親軍俸,粟每石以麥六斗折之,所省能幾,而失衆心,今給本色。」二年八月,始給京府州縣及轉運司吏人月俸有差。舊制惟吏案孔目官有俸,餘止給食錢,故更定焉。
三年,詔損宮中諸位歲給有差。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行纔數月,已後停滯,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條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諸局承應人,太冗濫宜省併之。隨處屯軍皆設寄治官,徒費俸給,不若令有司兼緫之。且沿河亭障各駐鄉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軍代之,以省其出」。
四月,以調度不及,罷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從己人力輸傭錢。減修內司所役軍夫之半。經兵處,州、府、司吏減半,司、縣三分減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分之一。有祿官吏而不出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給其半。
興定二年正月,詔「陝州等處司、縣官徵稅不足,閣其俸給何以養廉,自今不復閣俸」。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言:「送宣之使,其視五品而上各有定數,後意停罷。今軍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饋獻,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辦,則歛所部以與之,至有獲罪者。保舉縣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今,而關以西尚有未到任者,豈所舉少而不敷耶,宜廣選舉,以補其闕。且丞簿亦親民者也,而獨不增,安能禁其侵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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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五十九‧表第一  宗室表 古者太史掌敘邦國之世次,辨其姓氏,別其昭穆,尚矣。金人初起完顏十二部,其後皆以部為氏,史臣記錄有稱「宗室」者,有稱完顏者。稱完顏者亦有二焉,有同姓完顏,蓋踈族,若石土門、迪古乃是也;有異姓完顏,蓋部人,若歡都是也。大定以前稱「宗室」,明昌以後避睿宗諱稱「內族」,其實一而已,書名不書氏,其制如此。宣宗詔宗室皆稱完顏,不復識別焉。大定、泰和之間,袒免以上親皆有屬籍,以敘授官,大功以上,薨卒輟朝,親親之道行焉。貞祐以後,譜牒散失,大概僅存,不可殫悉,今掇其可次第者著於篇。其上無所係、下無所承者,不能盡錄也。
斡魯   匡本名撒速。八世孫。太師、尚書令 。
右始祖子,與德帝凡二人。
輩魯   胡率 劾者特進。
右德帝子,與安帝凡三人。
信德    
謝庫德   拔達儀同三司。
謝夷保 盆納開府儀同三司。  
謝里忽    
右安帝子,與獻祖凡五人。婆盧火稱安帝五代孫,不稱誰子,不可以世,置之卷末。
朴都
阿保寒
敵酷
敵古
撒里輦
撒葛周
右獻祖子,與昭祖凡七人。
烏骨出 辭不失阿買勃極烈   宗亨寧州刺史。
      宗賢尚書左丞相。
跋黑   昂本名奔睹。太保、兼都元帥。 宗浩右丞相、兼都元帥。
跋里黑      
斡里安      
胡失荅      
右昭祖子,與景祖凡六人。什古稱昭祖曾孫,崇成稱昭祖玄孫,不稱誰子,不可以世,置之卷末。
  
劾者韓國公。 撒改國論、忽魯勃極烈、金源郡王。 宗翰本名粘沒曷。太保、領三省事、晉國王。   秉德左丞相。
        斜哥
    扎保迪特進。    
    宗憲尚書右丞相。    
  斡魯西南路都統、金源郡王。 撒八銀青光祿大夫。 賽里  
劾孫沂國公。 昱本名蒲家奴。大司空。     阿魯
劾真保代國公。        
麻頗虞國公。 謾都本金紫光祿大夫。      
  謾睹      
  賽也 宗尹平章政事。    
    宗寧平章政事。 ○韓州刺史。  
阿離合懣 晏本名斡論。太尉、左丞相。 恧里乃    
    宗道河南路統軍使。    
謾都訶阿舍勃極烈、鄭國公。 謀里也工部尚書。      
右景祖子,與世祖、肅宗、穆宗凡九人。冶訶、魯補稱係出景祖,不稱誰子,不可以世,置之卷末。
  
斡帶魏王。    
杲本名斜也。諳班勃極烈、遼王。 宗義本名孛吉。平章政事。  
  蒲馬龍虎上將軍。  
  孛論出龍虎上將軍。  
  阿魯龍虎上將軍。  
  偎喝龍虎上將軍。  
  阿虎里襲猛安。  
斡賽鄭王。 宗永震武軍節度使。  
斡者魯王。 神土懣驃騎上將軍。 璋本名胡麻愈。御史大夫。
烏故乃漢王。    
闍母魯王。 宗○參知政事。  
查剌沂王。    
昂本名烏特。平章政事、鄆王。 鄭家益都尹。 承暉右丞相。
  鶴壽耶魯瓦○牧使。  
右世祖子,與康宗、太祖、太宗凡十一人。
  
耨酷款溫國公。
蒲魯虎崇國公。
右肅宗子二人
  
勗本名烏也。太師、領三省事。 宗秀刑部尚書。
撻懶左副元帥。  
蒲察齊國公。  
蒲里迭崇國公。  
撒柷銀青光祿大夫。
 
右穆宗子五人。胡八魯稱穆宗孫,不稱誰子,不可以世,置之卷末。
  
謀良虎 余里也   蒲帶上京路提刑使。
  蒲魯虎襲猛安。 桓端金紫光祿大夫。 裊頻
  按荅海太子太保、金源郡王。     
  燕京    
  阿鄰兵部尚書。    
同刮茁昭武大將軍。      
隈可龍虎衛上將軍。      
右康宗子三人。史載常春、胡里剌、胡剌、鶻魯、茶扎、怕八、訛出皆稱謀良虎孫,不稱誰子,不可以世。
  
宗幹太師、領三省事、遼王。 充左丞相、代王。 檀奴歸德軍節度使。
    永元本名元奴。
    耶補同知濟南尹。
    阿里白輔國上將軍。
  兗太尉、領三省事。 阿合同知定武軍節度使。
  襄輔國上將軍。 和尚應國公。
  袞西京留守。  
宗望本名斡里不。左副元帥、宋王。 ○住襲猛安。
  京西京留守。  
  文大名尹、荊王、  
宗弼本名兀○。太師、領三省事、梁王。 亨廣寧尹、韓王。  
  羊蹄  
烏烈豐王。    
宗傑趙王。 奭會寧牧、鄧王。 阿懶
    撻懶
宗雋右丞相、陳王。    
訛魯瀋王。    
訛魯豳王。    
宗強王。 爽本名阿鄰。太子太傅、榮王  
  可喜兵部尚書。  
  阿瑣濟南尹  
宗敏左丞相、曹王。 褒舒國公。  
  阿里罕密國公。  
習泥烈紀王。    
寧吉息王。    
燕孫莒王。    
斡忽鄴王。    
右太祖子,與景宣、睿宗凡十六人。遼王宗幹子與海陵五人。
  
宗磐太師、領三省事、宋王。  
宗固左丞相、豳王。  
宗雅代王。  
阿魯補虞王。  
斛沙虎滕王。  
宗懿薛王。  
宗本左丞相、原王。 阿里虎
鶻懶翼王。  
宗美豐王。  
神土門鄆王。  
斛孛束霍王。  
斡烈蔡王。  
宗哲畢王。  
宗順徐王。  
右太宗子十四人。史載北京留守卞、平陽尹稟皆太宗孫,不稱誰子,不可以世。
  
元本名常勝。胙王。
查剌安武軍節度使。
右景宣子,與熈宗,凡三人。
濟安皇太子。
道濟魏王。
右熈宗子二人。
  
光英皇太子。
元壽崇王。
矧思阿不宿王。
廣陽滕王。
右海陵子四人。
  
吾里補齊王。
右睿宗子,與世宗凡二人。
  
永中鎬王。 瑜石古乃。
  璋神土門。
  阿思懣。
  瑑阿離合懣。
孰輦趙王。  
斜魯越王。  
永功越王。 璐福孫。奉國上將軍。
  ○壽孫。密國公。
  琳粘沒曷。
永成豫王。 瑋仁壽。
  瑭仁安。
永升夔王。 璡歡睹。
永蹈鄭王。 按春
  阿辛
永德曹王。 琰斡論。
右世宗子,與顯宗、紹王凡十人。
  
琮承慶。鄆王。
○歡睹。瀛王。
瓚阿鄰。霍王。
琦吾里補。瀛王。
玠謀良虎。溫王。
右顯宗子,與章宗、宣宗凡七人。
  
洪裕絳王。
洪靖阿虎懶。荊王。
洪熈斡魯不。榮王。
洪衍撒改。英王。
洪輝訛論。壽王。
忒鄰葛王。
右章宗子,凡六人。
  
從恪皇太子。
琚猛安。
瑄按出。
璪按辰。
右紹王子,史稱六子,可以名見者四人。
  
守忠皇太子,謚莊獻。 鏗皇太孫,謚○懷。
玄齡  
守純荊王。 訛可曹王。
  孛德鞏王。
右宣宗子,與末帝凡四人。他書載守純子三人,可以名見者二人。
  
阿古迺始祖兄。 不知世次 撻不也遼太尉。 胡十門驃騎上將軍。 鉤室
  不知世次 合住遼領辰、復二州。 蒲速越遼中正節度使。  
      余里也曹州防禦使。  
      布輝順天軍節度使。  
保活里始祖弟。 四世孫滓不乃 石土門金源郡王。 習失特進。  
      思敬平章政事。  
    阿斯懣    
    迪古乃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婆盧火安帝五代孫。泰州都統。 婆速 吾扎忽    
胡特孛山婆盧火族兄弟。 杲本名撒離喝。行臺尚書、左丞相。 宗安御史大夫。    
什古昭祖曾孫。東京留守。 阿魯帶參知政事。 襄尚書左丞相。    
崇成昭祖玄孫。武軍都指揮使。        
冶訶係出景祖。銀青光祿大夫。 阿魯補元帥右將軍。      
  骨○天德軍節度使。 喜哥    
  訛古乃西南路招討使。      
  撒荅 蒲查西南路招討使。    
阿魯補係出景祖。行臺左丞相。 烏帶尚書左丞相。      
  方簽書樞密院事。      
胡八魯穆宗孫,寧州刺史。 齊利涉軍節度使。      
拔離速宗室子。元帥左監軍。        
  銀○可拔離族子。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彀英平章政事。    
  麻吉銀○可弟。銀青光祿大夫。 沃側西北路招討使。    
宗賢本名阿魯。太祖從姪。婆速路兵馬都緫管。        
右諸宗室可譜者凡十一族,雖稱係出某帝,而不能世次,不譜於各帝之下,所以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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