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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五刑章

孝经赏析作者:贾陆英发布:贾陆英

2020-11-16 15:38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五刑之属三千: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处以五刑的罪行共有三千条,而罪莫大于不孝罪莫大于不孝:所有应处以五刑的三千条罪行中,没有比不孝更重的罪行了。即不孝为罪恶之极。此句言不孝之罪,不在三千条罪行之中。要君者无上要君者无上:要,强求、要挟、胁迫,有所依仗而强硬要求。者,指代人。无上,藐视君上,即目无君长,反对或凌辱君长,非圣人者无法非圣人者无法:非,责难、诽谤、诋毁。圣人,具有最高道德标准的人。非圣,就是对周公、孔子等所谓圣人的言论、著述进行诽谤或不恭敬对待,非孝者无亲非孝者无亲:非,非议,不赞成。非孝,诽谤他人的孝行。此大乱之道也此大乱之道也:大乱,最严重的祸患悖乱。道,根源,意为导致大乱。”

《孝经》第11章:五刑。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所谓“五刑”,是自夏代逐步确立,到西周形成为《吕刑》的五种刑罚,它从肉体上损毁受刑人的肌体。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五刑所属的犯罪条例有三千之多,其中没有比不孝的罪过更大的了。用武力等卑鄙手段胁迫君主的人,是眼中没有君主的存在;诽谤圣人的人,是眼中没有法纪;对行孝的人有非议、不恭敬,是眼中没有父母双亲的存在。这三种人的行径,乃是天下大乱的根源。”
本章指出了三种人,也就是要挟君主的人,诽谤圣人的人,非议尽孝之人的人,他们的行径乃是致乱的祸根。
提出上述三种人违反孝行,是最大的罪过,其本意是警戒世人。这对于弘扬孝道,形成尊老敬长的社会风尚,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把“不孝”这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上升为法律,对“不孝罪”动用各种刑罚直至死刑,却造成了某些不良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从立法上摒弃了这种体现家长集权制的内容,因而现行刑法中没有不孝罪。
新中国在道德层面倡导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民赡养父母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诉诸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如果父母已丧失生活能力,而子女拒不赡养,导致父母生命受到威胁的,可构成遗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上用力气,依靠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是解决这一社会难题的根本之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借鉴我国传统社会重视家风、家规、家训的宝贵经验。当今社会,家庭模式与历史传统已相去甚远,不管是家庭结构、人们的行为方式还是社会的现实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孝经》中体现的孝义治家的核心理念,家风、家规、家训教育这一传统社会的瑰宝,蕴含着中华民族绵延不断的优秀文化积淀,是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失去其现实价值的。我们要本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对它们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在新时代中焕发出更加灿烂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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