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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派] 春秋时期的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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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1 15: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井田制和农业耕作状况  


  春秋时各国都普遍实行井田制。据《左传》,楚人“井衍沃”,郑“都鄙有章”,“田 有封洫,庐井有伍”。所谓井田,是指田地被分划成整齐的小块,田间的土埂和沟洫成为田与田之间的一种界限。《国语》说齐桓公时,管仲以为“井田畴均则民不憾”。这是为了消除农民之间的不满情绪。所以强调把田地一定要划分成等量的面积。另方面则出于对农民征收赋役的需要。与此同时,农民也被组织起来。如《国语・齐语》说齐国是“制都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把许多分散的农户,纳入这类村社组织之中,再派官吏去 管理,可起到巩固统治的作用。后来郡县制下的乡里制就由此演化而来。井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贵族,农民仅有使用权而已。井田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小块的私田由每户农民去耕种,收获归己。公田则由大家通力合作,收成归国家或贵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种公田的积极性日益衰退,从而影响了国家的收入。于是各国对税收方式也作了相应的改变。齐在桓公时就已实行按地亩征租税,鲁则在宣公十五年(前594)也宣布“初税亩”,长期以来的力役租被履亩而税的实物税所取代。   
  

  除田税外,农民还要在有战争时向国家交纳军赋。军赋按井征收粮食、草料和牲畜。由于战争频繁,国家不断加赋,如郑作丘赋,鲁季孙“用田赋”,都是违反旧制而加重农民负担的一种新措施。     


  除划分为井田的用地之外,还有不划井的零散土地。如《周礼》说在国都附近有官田、士田、贾田、赏田等。官田、贾田是分给供职于官府的小吏、工商的禄田,士田是授予士家属的份田,《孟子》所说的“士有圭田”,即指这类形状不规则的田。这些田的最高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当时卿大夫之间土地虽可以转移,但在小贵族和平民中缺乏土地所有权,特别是买卖土地的现象还未曾出现。《礼记》说:“田里不鬻”,与当时实际状况相符。  


  耕作状况  


  春秋时农业工具仍以木、石制品为主,耕作工具多为木制的耒耜。青铜农具甚少,仅在春秋末,今长江下游一带才有过较多的铜农具。由于工具、技术都 和西周相差不远,故耕作时仍须共同合作,耦耕到春秋末年还未绝迹。  


  由于农业受工具、施肥等条件的限制,土地仍须轮休。《周礼》说:“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即田地休闲的时间不等,长的两年,短的一年,也有不须休闲者,不过数量较少。《左传》中所说的“爰田”,和《周礼》中的“一易”、“再易”之田相似,说明休闲田的普遍存在。  


  手工业和商业  


  手工业分民间的和官府的两种。民间如纺织不过是家庭的一种副业。官府工业则具有较大规模,《周礼・考工记》提到的工种有攻木、攻金、攻皮和刮磨、抟埴等项,冶铁业大约出现于春秋末,但很快就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商业和手工业相似之处,除民间的相互交易外,就是由官府经营或控制的工商业,《国语》说:“工商食官”,正反映出手工业、商业都以官营为主的这一特点。在各国中,可能出于地理位置的原因,郑国的商业较为发达。从文献记载来看,有关郑国商人的情况颇多,其足迹遍于周、晋、楚等国。商人在出卖贵重物品时,必须取得官府的许可,说明商人尚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  


  在大的都邑中,都有专为交易所设的市,如《左传》 提到郑、鲁、齐、晋诸国的市。当时民间交易仍以物易物为主,但布、帛之类已作为一般等价物,起到货币的作用。而使用金属铸币则较晚,《国语》记周景王铸大钱是在公元前524年,现在所见到的铜铸空首布,其中有一部分当为春秋末年所作。  


  庶人、工商和奴隶  


  庶人,或称众,是靠农耕而自食其力的人数众多的平民阶层,也称小人,以区别于贵族身分的君子。《国语》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庶人多居于野中,故又称为野人,庶人不同于贵族之处是,只有小家庭而无家族组织,故无氏,时人称庶人为匹夫匹妇。  


  庶人劳动所得,其中一部分要上交,成为国家或贵族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除租税外,庶人负责沉重的徭役,他们要为国家或贵族筑路、修城和建造宫室。庶人一般都被束缚于土地上面,缺乏迁徙的自由。尽管庶人社会地位低下,但他们也能拥有一点财产,其中包括少量的牲畜。  


  庶人以农穑为其职业,有时也可在官府充当秩位卑 微的府史,有军功者有进仕之权利。在天下无道时,庶人可以议政。《左传》说:“国将兴,听于民”,即认 为君主能听于民,才能使国家走向兴盛和发达。由于民在一国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故各国的贤明君主和政治家都对庶民十分重视,提出了利民之类的政治主张。工、商与庶人的社会身分比较接近。当时所谓的工商主要是指为官府服务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与后来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工商业者是有所不同的。工商本人有官府之廪给,其家属则仍须耕种官府颁发的“贾田”方能生活。  


  工商都居于国中,身分世袭,不能随意改变职业。但与庶人一样,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当官府苛求无已时,工商往往起而反抗,其中以卫国最为突出。春秋晚期,由 于经济的发展,工商渐从官府的羁绊中解脱出来,因走向独立经营而致富。如春秋末,晋国绛地之富商可以“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越的范蠡最后弃官从商,“十九 年之中三致千金”。孔子弟子子贡,经商于曹、鲁之间,成为孔门弟子中最富裕者。这种前所未有的现象,为以后战国进入发达的商品货币关系阶段奠定了基础。  


  奴隶名称不一,一般称为臣妾,也有称为仆、竖或牧、圉者。卿大夫家中都拥有较多的奴隶,奴隶往往来自于赏赐,如晋景公曾赏给克狄有功的魏桓子“狄臣千室”。除私家外,官府也有不少的奴隶,尤以罪犯奴隶为多。所谓的奚、罪隶、胥靡就是指这一类的奴隶。《国语》说:“皂隶食职”,即罪隶因有职事而受到官府的供养。  


  臣妾或仆、竖一般多从事家内服役,而牧、圉则是专管牧放牛马的奴隶。官府还有一批具有手艺的奴隶,如 《左传》有鲁的孟孙曾贿赂给楚人“执斫、皆百人”的记载,这里所说的是木工、缝衣工和织工。《国语》说当时有所谓隶农者,即使获得肥沃的土地,但收成多少都和自己无关,当是从事于农耕的官奴隶。由于农业劳动中以庶人劳力为主。故奴隶劳动在生产中起不到支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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