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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是代表所在单位在协会中行使责权的,其一旦离开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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