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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三者:日本法治的三大支柱

国学新闻

2014-11-17 00:40|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3534| 評論: 4|原作者: 王雅琴|來自: 南方网

摘要: 上世纪,在学习外国法的过程中,日本不仅迅速建立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而且实现了公民法律观念的根本转变,从而一跃成为发达的法治国家。有机融合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髓,日本法已自成体系。 ...

在世界法律之林,日本法因以借鉴与融合外国法为法治发展的恒久背景而独树一帜、别具一格。上世纪,在学习外国法的过程中,日本不仅迅速建立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而且实现了公民法律观念的根本转变,从而一跃成为发达的法治国家。有机融合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髓,日本法已自成体系。日本的法律体系完备、法规严密,在成文法之外,基于立法需求的重视学术研究的传统普遍存在于法律实务中。日本实行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庭审以对抗制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证据判断采取证据判裁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合称为法曹,有法治三大支柱之称,其专业化程度,都要遵从严格的培养和录用制度,经过他们的积极互动,法庭判例提供了法律应当被如何阐释的准则,为日本司法和法治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19世纪:“护法之神”开启司法独立

1891年5月11日下午,赴日访问的23岁俄罗斯皇太子尼古拉亲王驾临日本滋贺小城大津,谁料祸从天降,一名日本警察突然挥刀砍伤尼古拉右耳,鲜血迸溅,成为轰动世界的“大津行刺案”。日本首相为了极力维持日俄两国关系,召开内阁紧急会议,提出应以“大逆罪”从重从严处决罪犯。日本大审院(最高法院)迅速组成特别法庭进行审理,但就司法适用问题与行政部门的意见相左。儿岛惟谦——大审院新任院长,击案而起,向主审法官陈明利害,新的刑法精神强调罪刑法定,而根据《日本刑法》第116条,“大逆罪”只适用于保护日本皇室成员的人身安全,并且《明治宪法》业已宣告司法独立,此案关乎日本司法摆脱行政、关乎法治转型。“以法言法、捍卫司法独立,舍我其谁?”他成功说服了主审法官,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也表现出色、力挫检察官。最终,以《日本刑法》第292条判处被告谋杀未遂罪,服终身苦役。“大津案”作为司法独立第一案被载入日本法治史册,儿岛惟谦被誉为“护法之神”。

从时代背景看,“大津案”发生的时候,日本进行了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法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而属于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846年的明治维新,直接目的是摆脱欧美列强入侵所造成的民族危机,维护民族的主权和独立。日本政府通过考察认为德国法更加适合日本的国情,遂以德国法为蓝本建立了六法体系。以1889年《明治宪法》的颁布为标志,日本法完成了从封建法律向资产阶级法律的变革,以司法独立为契机,日本迅速完成了法制现代化转型。可以说,没有明治维新带来的日本法律变革,司法独立不可能实现,而没有儿岛惟谦,司法独立不知道在日本要延迟多少年。

在历史上,日本的法律制度历经数次剧烈变动,在法律更新与发展的同时,又能够使外来法律文化熨帖地植根于民族土壤中,从而形成了法治发展的独特的日本模式,构成了法制史上的一大奇观。日本在吸收外国法律的过程中,由简单机械的模仿转向合理的融合,使之适应于日本社会,使法律移植获得了生命力。日本模式的形成归因于法治变革与传统文化的良性互动,归因于法学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积极互动。西方法律引入之前,日本已经具备了观念方面的诸种前提。日本近现代化的过程中,便是以开放的心态吸收西方法律的制度和价值。充分的理论准备也是日本法律近现代化进程迅速推进的因素。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着力组织翻译西方法学典籍,创办法律研究所,聘请法、德等国的法学专家教授法学,有组织、有系统地研究西方法律文化与制度,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迅速发展起来。依存于司法制度的法曹三者在法治进程中也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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